1 貿易與投資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瞿處長大文 2003 年 11 月
2 目錄 全球跨國投資趨勢 FDI 成本效益分析 TRIMS 協定介紹與評析 WTO 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坎昆部長會議關於投資議題的爭議 我國入會後參與 WTO 投資議題的努力 我國對於建立多邊投資協定的基本理念與立場 結論
3 世界外國直接投資趨勢 ( )
4 0% 世界對外直接投資趨勢 ( )
5 跨國企業全球化擴大影響世界經濟 6.4 萬家跨國企業,其在海外設立 87 萬 家以上之分支機構,雇用員工數約為 5,300 萬人 總產值 3.4 兆美元,約占全球 GDP 的 10% 出口額 2.8 兆美元,約占全球出口的 44% 累計至 2002 年底,我國對外投資全球第 17 位,亞洲第 4 大
6 FDI成本效益分析 FDI 潛在效益 FDI 潛在成本 資本形成 經營效率 就業機會 技術移轉 產業關聯效果 當地員工訓練 進口替代效果 租稅及薪資支付 排擠效果 壟斷國內市場 對外匯收支負面影響 內部移轉定價效果 勞工、環保問題 國內研發誘因降低 失去關鍵技術控制權
7 主要國際經貿組織在投資議題之努力 1961 資本移動 自由化規章 1976 國際投資暨 跨國企業宣言 1995 多邊投資協 定 (MAI) 1998 MAI 談判終 止 1986 烏拉圭回 合談判 1994 TRIMS 協 定 ( 馬爾喀什宣 言 ) 1996 貿易與投 資關係工作小組 2001 Doha 發展 議程 1989 APEC 成 立 1994 投資專家 小組成立 (IEG) 1994 不具拘束 力投資原則 1998 投資自由 化選單 OECDWTOAPEC
8 WTO 投資議題產生的背景 國際投資與跨國企業快速發展 烏拉圭回合談判前-加拿大外人投資審 查管理法( 1984 FIRA case ) 1986 年烏拉圭回合談判首度將投資議題 納入談判 1995 年 WTO 成立, TRIMs 協定正式生 效
9 TRIMS 協定法律架構 由前言、本文與附件組成,全文僅 有九條條文 篇幅相當簡短 法律位階- WTO 協定附件 1A 貨品貿 易協定之內
10 TRIMS 協定法律架構 ( 本文 ) 適用範圍:僅限於與貨品貿易有關之投 資措施 (Art.1) 國民待遇與數量限制 (Art. 2.1) 例件-例示清單( Illustrative List)
11 TRIMS 協定法律架構 ( 本文 ) 案例: 歐盟香蕉案( EC-Bananas, WT/DS27) 印尼小汽車案 ( Indonesia-Autos,WT/DS54,55,59,64) 加拿大小汽車案( Canada-Autos, WT/DS139) 只有印尼小汽車案係依據 TRIMS 協定作出裁決
12 TRIMS 協定法律性質與特點 並非為純粹國際投資協定,具有貿易與 投資的雙重性質 為未完工的半成品,具有暫行規定的特 性,明顯展現各會員國相互妥協的色彩 立法方法採用概括性與例示清單相結合 的方法
13 TRIMS 協定缺點評析 TRIMS 協定範圍過於狹窄 部分條文內容空泛、過於抽象 存在許多灰色領域,有損整體完整性 立法不平衡性
14 我國 TRIMS 之入會承諾 入會時取消原有之汽、機車自製率與零 組件國內產製規定 ( 廢止「機械電器工業 自治計劃施行辦法」,並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受理自製率案件 ) 取消進口煤搭配台煤措施 ( 已於 2000 年底 取消 )
15 WTO 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1996 年成立 WTO 貿易與投資關係工作小 組 2001 年 11 月第四屆 Doha 宣言,指示 WGTI 應釐清投資範圍與定義等七大要素 依原訂目標要在今年坎昆 ( 第五屆 ) 部長會 議以明示及共識決方式,決定談判模式, 惟談判破裂。
16 WTO 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DOHA 部長宣言第二十段指示: 基於承認多邊架構對於長期性跨國投資 ( 特 別是外人直接投資 ) 可以提供透明、穩定及 可預期的條件,而跨國投資對於貿易的擴張 亦有貢獻;並承認第 21 段所提及在此領域內 的更進一步技術協助與能力建置的需要,部 長們並同意,將在第五屆部長會議時以明白 共識決方式,就將來談判形式,展開談判
17 WTO 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DOHA 部長宣言第二十一段指示: 部長們承認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在此 領域中獲得進一步技術協助與能力建置的需 要。為達此目的,應與其他相關政府間組織 ( 包括 UNCTAD) 合作,並透過適當的區域性 與雙邊管道,提供強化的及相當資源的協助, 以回應該等國家之需求
18 WTO 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DOHA 部長宣言第二十二段指示: 在第五屆部長會議召開前的這段期間,貿易 與投資關係工作小組 (WGTI) 應著重澄清範 圍與定義;透明化;不歧視;基於 GATS 型 式處理設立據點前承諾的模式,正面表列的 方式;經濟發展條款;例外與收支平衡防衛 條款;會員體之間的諮商與爭端解決。
19 WTO 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DOHA 部長宣言第二十二段指示 ( 續 ) : 任何架構均應以平衡的方式反應母國與 地主國利益;並將地主國政府經濟發展 政策與目標、以及其基於公共利益而對 投資實施規範的權利納入考量。
20 WTO 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DOHA 部長宣言第二十二段指示 ( 續 ) : 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特殊的發展、 貿易與財政需求,應被納入於將來任何 多邊架構的整體內容不可或缺的部分, 以使會員體可以承擔與其個別需求與個 別情況相稱的義務與承諾。並且應就 WTO 其他規定加以考量。既有的雙邊與 區域性質的投資安排,亦應納入考量。
21 WTO 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範圍與定義( scope and definition ) :投資與投資人 廣義-以資產為基礎的投資定義( asset- based definition ) 狹義-以企業為基礎的定義( enterprise- based definition ) 交易為基礎的定義( transactions-based definition )
22 投資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 legal entities ) 投資範圍與定義最為重要,影響未來 投資協定整體系統與方向 WTO 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23 WTO 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透明化( transparency ) 公告的要求 通知 程序透明性 發展層面 機密資訊的例外 拘束性與非拘束性承諾
24 WTO 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不歧視原則( non-discrimination )及以 GATS 形式為基礎的「設立據點前承諾」( Pre- establishment commitment ) 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 「公平與公正待遇」(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 設立據點前承諾-投資自由化 GATS 形式承諾-正面表列與負面表列的混 合方式
25 WTO 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發展條款( development provisions ) 投資協定必須有益於投資活動,而投資又係 達成發展目標的前提條件 提供開發中國家必要的彈性 : 特別待遇條款、 時間上及程度上提供彈性、作成承諾時提供 彈性
WTO 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會員體間諮商與爭端解決 「國家對國家」( State-to-State ) 「投資者與地主國」( Investor-to-State )
坎昆部長會議關於投資議題的爭議 對於多邊投資協定納入杜哈發展議程,支持與反對兩 大集團立場幾無交集 日本、歐盟、我國等國認為依杜哈部長宣言,應 於坎昆部長會議時通過談判模式,部長會議後立 即展開談判。 以印度、中國大陸及肯亞等國反對貿然展開投資 協定談判,認為杜哈部長宣言並不代表會員已同 意談判,仍需由會員以明示及共識決通過談判模 式,作為展開談判的前提。 美國認為在 WTO 下制定多邊投資協定對該國利益 不大,採中性立場。
坎昆部長會議關於投資議題的爭議 ( 續 1) 新加坡議題四大子題以套案或分開方式處理 之爭議 日本、歐盟、我國等七核心推動國家認為包括投 資議題在內之四項新加坡議題應以套案方式一併 納入談判,惟部長會議結束前夕,歐盟態度軟化。 美國等國認為四項新加坡議題各有其特色,成熟 度及複雜度不同,應依其個別談判進展分開處理。 談判模式及範疇之爭議 沿用杜哈部長宣言第 22 段指示之七項議題作為談 判項目。 以印度為首的集團提出除前揭項目外,對於投資 人與母國義務、技術移轉、實績要求等項目應一 併納入討論。
坎昆部長會議關於投資議題的爭議 ( 續 2) 坎昆部長宣言草案第十三段投資議題之內容 日本、歐盟、我國等七核心推動國家於 8 月 21 日聯 合提出談判模式文件 (Job(03)/172) 印度、印尼、中國大陸、 ACP( 非洲、加勒比海及 大洋洲國家 ) 集團,針對新加坡議題另提出二份文 件 (WT/GC/W/513 、 514) 。 第一版、第二版草案以二案併陳方式,第三版放 棄投資及競爭議題。 投資議題是坎昆部長會議破裂的「禍首」或 是農業議題的「人質」?
我國入會後參與 WTO 投資議題的努 力 於 91 年 4 、 6 及 9 月貿易與投資關係工作小組例 會中,分別提出包括「投資與投資人範圍與 定義」在內之六篇立場文件。 91 年 7 月獲同意加入投資友好團體 (friend group) 非正式小組,該小組以推動建立多邊投 資架構為理念,以歐盟、日本為主導,成員 共約四十餘國。 坎昆部長會議前受邀加入推動新加坡議題之 核心推動七位成員之一,並於 8 月 21 日與歐盟、 日本等國連署提出建議部長會議採納之投資 議題談判模式工作文件 (Job(03)/172) 。
我國對於建立多邊投資協定的基本理念 與立場 外國直接投資 (FDI) 在促進全球經濟成長與發展扮演 逐漸重要的角色, FDI 可擴大市場規模、創造就業及 移轉技術,故某種程度的鼓勵國際投資活動,有其必 要。而鼓勵投資活動的重要方式之一,為使投資者獲 得必要的管道與保障。全面性的多邊投資架構,為鼓 勵投資活動進行的重要方法。 目前固然有甚多雙邊投資協定以處理投資活動並提供 保障,然雙邊方式處理有甚多的不利因素。在雙邊安 排之下,地主國必須就吸引投資進行競爭,具有優勢 地位國家即可藉由雙邊協定之交易,獲取較佳的交易 條件。因此以多邊的方式處理投資問題,則可使投資 規範以中性的方式,對世界各國的投資者、母國與地 主國提供相似的投資環境及機會與吸引外資的法律條 件。
我國對於建立多邊投資協定的基本理念 與立場 ( 續 1) 我國認為除了 WTO 已經在貨品貿易、服務貿易 與智慧財產權建立三大支柱之外,多邊投資架 構應成為WTO之第四支柱。 我國為世界第 17 大投資國,但受到中共阻力, 我國洽簽投保協定不易 ( 尤其對中國大陸投資佔 對外投資七成以上,但兩岸迄未簽署投保協議 ) , 因此在多邊架構下,較能有效保障海外台商權 益。
我國對於建立多邊投資協定的基本理念 與立場 ( 續 2) 未來多邊投資架構的建構,不應傷害開發中國 家之經濟發展,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之需求應 予以重視。我國呼籲,基於全體會員之經濟發 展需求及創造全球更穩定及可預期之投資環境, 會員們應共同合作以更具體的作法,透過多邊 投資協定,以擴大外國投資替地主國及母國帶 來更大之利益。 我國的基本思維- 最終導向進行全面性投資 協定談判 。
34 結論 投資協定尚未成功,我國仍需努力 貿易與投資關係密切,相輔相成 積極參與投資議題核心小組的運作 積極參與其他與投資議題相關國際組織, 成立研究室,提昇我國在國際投資與跨 國企業有關之經濟及法律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