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管业务工作汇报
退休职工管理处的主要业务工作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养老待遇发放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遗属减员及死亡待遇核定发放 企业退休(职)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遗属 养老待遇的发放 (一)发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 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养老金发放的起止时间:《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 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1 】 8 号文件)第 二条规定: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 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三)发放形式: 1 、按月发放:每月 28 日养老金发放到位(节假日提前)。 2 、代发机构:截止目前,市直及六区企业离退休(职)人 员及遗属养老待遇代发机构共 10 家银行,分别是: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齐鲁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民 生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威海银行。
(四)发放流程: 1 、养老待遇的确定 :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确定企业离退休(职) 人员及遗属的养老待遇水平; 2 、新增人员养老待遇发放存折(卡)的开户:每月 20 日从系 统中提取新增人员的数据,并传输给养老代发机构,养老代发 机构给每位新增的离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开立养老待遇发放 存折(卡),新增的离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在本月 日携 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养老金证到办理养老待遇的保险经办 机构领取养老待遇发放存折(卡); 3 、发放数据的生成:每月 日从系统中把本月需要发放 的人员按照代发机构生成发放数据及发放报表,数据传输给代 发机构,发放报表经局长签字后交市局基金监督处; 4 、待遇发放 : 基金监督处每月 27 日(节假日提前)根据发放报 表向代发机构拨付资金,代发机构 4 、待遇发放 : 基金监督处每月 27 日(节假日提前)根据发放报 表向代发机构拨付资金,代发机构确保 28 日发放到位。
( 五)基本养老金的停发或暂停 劳社厅发 【 2001 】 8 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人员发生 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停发其基本养老 金。 1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的; 2 、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其亲属或厉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 登记机关暂注销户口的; 3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 1 、 2 、 4 项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保经办机构确 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 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 3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 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 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遗属 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一)认证依据:劳社厅发【 2001 】 8 号第六条规定: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国 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 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 的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支付其基 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 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 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二)认证形式: 1 、换发养老待遇领取存折(卡)。 2 、与公安数据比对。今年已于市公安局身份证管理信息系 统对比两次 (6 月份由国家审计署统一对比一次, 11 月中旬我 们又进行了一次对比 ) ,对防止养老金的冒领起到了很好的 防范作用。 3 、发放《养老资格认证表》。
(三)认证流程: 1 、换发存折(卡)流程: ( 1 )确定换发存折(卡)的人员范围; ( 2 )开设新的养老待遇发放存折(卡); ( 3 )认证人员持有效证件领取新的存折(卡); ( 4 )处理认证结果 : 如有冒领发生,暂停发放并追回冒领养老金。 2 、与公安数据比对流程:定期将发放数据与公安身份证管理数据 进行比对,如有冒领发生,暂停发放并追回冒领养老金。 3 、发放《养老资格认证表》流程: ( 1 )确定认证范围; ( 2 )发放《养老资格认证表》; ( 3 )收回《养老资格认证表》; ( 4 )处理认证结果 : 如有冒领发生,暂停发放并追回冒领养老金。
三、企业离退休(职)人员、遗属减员及死亡 待遇核定发放 (一)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减员及死亡待遇核定发放 1 、办理依据:劳社厅发【 2001 】 8 号文件规定:已纳入社区管理 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 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 7 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保 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 亲属要在 3 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 4 日内向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 7 日 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报告。社保经办机构 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输入支付丧葬补 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关系。
2 、申报条件: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已死亡。 3 、申报范围:纳入济南市统筹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 4 、提交的材料: ( 1 )死亡证明原件; ( 2 )《离休、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减少表》; ( 3 )直系亲属确定的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4 )《 “ 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 ” 领取及 “ 个人账户余额 ” 继承 资格证明》。 1996 年 1 月后退休的,还应携带 ( 个人账户继承需要 ) ( 5 )《退休(退职)人员增加表》复印件 ; ( 6 )《济南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 ; ( 7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 、办理流程: ( 1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管理单位在死亡人员去世次月 的 1-19 日(法定休息日除外)携带死亡减员材料到参保地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 ( 2 )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进行减员,维护直系亲属信息,打 印《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账户继 承额审批表 》; ( 3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养老待遇在死亡的次月终止; ( 4 )死亡离退休人员的遗属(确定的领取人),在管理单 位办妥死亡养老待遇审核手续次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携带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企业离退休人员 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账户继承额审批表》到开户 行领取银行卡。
(二)遗属丧失领取待遇资格减员 1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 案》。 2 、申报条件:丧失领取资格。 3 、申报范围:纳入济南市社会统筹的遗属。 4 、提交的材料: ( 1 )死亡减员:( 死亡证明原件;《离休、退休(职)人员及遗 属减少表》)。 ( 2 )非死亡减员(单位证明材料;《离休、退休(职)人员及遗 属减少表》; 遗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 办理流程: 遗属管理单位在遗属丧失领取资格次月的 1-19 日(法定休 息日除外)携带减员材料到参保地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 续;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进行减员。
(一)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3 】 16 号 文件 ) 。 ( 二 )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文件明确规定: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 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 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 我市自 2003 年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以来,截止到 2011 年 10 月共接收退休人员 29 万余人,社区管理率达到了 97% ,劳 动保障服务中心数量达到了 84 家。 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三)管理服务的内容 1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2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基本信息实行社会化管理。 3 、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 4 、在企业退休人员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 5 、为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接转组织关系,组织他们参加街道、 社区党组织活动。 6 、提供社会保险查询服务。 7 、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生存和流动状况,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工作。 8 、协助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9 、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10 、协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四)相关单位的责任 1 、企业的责任 ( 1 ) 做好移交工作。 ( 2 )原有活动场地继续发挥作用,并逐步向社会开放。 ( 3 )继续支付有关福利待遇。 ( 4 ) 继续发放统外项目。 ( 5 )退休人员居住房未参加房改的,继续承担管理和维修 责任。
2 、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责任: 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推动和协调工作,加强 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和社会化服务的指导。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 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特别是工作在一线的社保机构工作 人员,要积极地为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排忧解难,为他们创造一 个良好、和谐的生活空间,真正的实现企业退休人员 “ 老有所养、 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 的大好局面,为建 设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