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律师:人寿保险的避债功效
王芳律师 —— 中国顶级婚姻家庭法律师;私 人财富风险管理专家;高端人 士私人法务资深顾问 大成律师集团全国婚姻家庭专 业委员会主任;全国律师协会 民委会婚姻家庭法论坛副主任;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理财规 划师专家组成员
人寿保险合规避债功效之一:关键在于合同设计 人寿保险在避债功效上我 们怎么理解? 我们会分为几个层面。大 家先看本文中的配图一, 这张表。我们经常看到保 险代理人在外面和大客户 说你买保险吧,买保险就 可以保护你的家庭财产, 实现资产隔离。
这话对不对?只对了一半,不是客户给你一 笔钱,你让他去投保一个,比如投资连接险, 终身寿险就可以避债,显然不是。 怎么样呢?我把这儿分成了三个节目,大家 看左边,最有限的级别,一般的级别,以及 最差的方式,给大家一个解析。
我们先来看看最优级别。父母作为投保人,被 保险人也是父母,受益人是子女。在这种合同 构架里面,我们会看到保单合同没有夫妻俩的 名字,尽管投这份保单的钱是来自于夫妻。 为什么?这种合同当事人构架是最安全的。假 如说老公是企业的老板,如果他欠了企业的钱, 人民法院要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这种保单是 肯定不能动的,资产隔离效果是最好的。
第二栏和第三栏,我不说那么细了,我们会看 到被保险人里面有子女,受益人里面也有子女, 这两种情况可以规避部分债务,效力属于一般 级别。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中国特别大,中国的法院 也特别多,中国的法院执行官更多。比如我们 在法庭上说一个婚姻案件,这个保险会不会分? 我还要给法官普法,要和他讲保险是什么意思。
同样,在强制执行领域也 会这样。就会出现我前面 说的两派意见,一派法官 认为只要投保人是夫妻一 方的,不管被保险人和受 益人有没有第三人,他可 以强行斩断这个保险合同, 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清算, 把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强制 执行的财产标的。
另外一派意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当中有子女,所 以这种合同构架不可以动。你可以看到在全中国的 法律界会出现两派分歧观点,如果你为客户做这种 保单合同构架设计的时候,你要对他有一个风险提 示。 最后我们会看到最差的方式,就是投保人、被保险 人和夫妻一方,全都是夫妻一方,这种被法院强制 执行的概率非常高。
大家一定不能理解,说王律师不是 《合同法》第 73 条说得很清楚吗? 等会儿我国讲《合同法》第 73 条说 的是什么。
人寿保险合规避债功效之二:父债子不还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如果一个老爸生前欠了 钱,死的时候没有还完,儿子在继承父亲遗 产的同时必须要继续替老板还债的,这就是 中国的古语,叫负债子还。
但是在人寿保险上,是一个例外。因为最高 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如果保险合同在受 益人那一栏当中填写了具体的人名之后,他 认为受益人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的利益不算作 是遗产。
既然不算作是遗产,投保人如果是老爸,老 爸以前还有银行按揭款没有还完,那受益人 拿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金也不需要继续用来还 债。所以,这个是人寿保险在合规避债上的 第二个功效理解,我相信各位对这一点是比 较熟悉的。
人寿保险合规避债功效之三: “ 代位求偿权 ” 我曾经看到很多保险公司的宣传资料上写上 这一条,说只要买了保险就不用还债,显然 是错误的理解,接下来我把什么是代位求偿 权给大家解释一下。
大家先看下面这张图,甲乙丙三人,先不看丙,就 假定丙是普通生意场上的人。甲和乙做生意,乙欠 甲 10 万元。甲去找乙要钱结账,乙说对不起,我没 有钱给你,你的货我卖给下家了,给丙了。丙还没 有给我结账,还欠我 12 万。他什么时候给我钱了, 我什么时候给你结账。甲就会很郁闷,你的客户当 中就会有这样的甲。也就是说,生意场上的连环三 角债。
我们《合同法》第 73 条说什么?说甲太郁闷 也不行,我们要保护他一下。说允许甲越过 乙,直接找他不认识的丙。也就是说,甲有 权利到法院直接起诉丙为被告,虽然甲和丙 没有签过合同,也没有卖过他货物,丙可以 成为法律的被告。
这是什么意思?叫甲代替乙向丙追索债权, 这就叫代位求偿权。这和人寿保险有什么关 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说,专属于债务 人自身的债券不被追偿,是基于扶养关系、 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 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 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 求权等权利,这句话的意思是什么?
我给大家解释一下。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刚 才我们列举的乙和丙是一般生意场上做生意 的人,我们把丙的身份换一下,丙是保险公 司,假如说是平安保险公司,乙在保险公司 有一份保单债券。比如说乙是平安保险公司 的一个被保险人,平安公司按照原来的终身 寿险合同,每年要返给乙 10 万元,乙就是债 权人。
丙,相对来说就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 他说如果甲还想绕过乙直接起诉丙,保险公 司说,反正你每年要给乙钱,乙还欠我 10 万, 你今年不用给他这 10 万生存保险利益金了, 你直接给我甲,因为他欠我钱。这也是代位 求偿权形式的一种方式,《合同法》第 73 条 说的什么意思?
说这样的情况下不可以,人寿保险将得到豁 免。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乙拥有平安保 险公司的保单权利,甲是动不了他的,这句 话才是《合同法》第 73 条的正确理解。我们 管它叫 “ 人寿保险在代位求偿权上的豁免 ” , 这是我们的第三个层次的理解。
人寿保险在资产保全方面含义之四:国家法律的 强制性保护 它体现在《保险法》第 34 条,说 “ 按照以死 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 押。 ” 这句话如果你细细地读来,你就能理 解它的意思。
它的意思说,凡是这种保险合同,没有经过 被保险人同意,这个保单是流不走的,你不 可以被质押,也不可以被转让。它对于一个 家庭来说有什么作用?原因在于,如果一个 老板,你让他在银行存 500 万,和同样的情 况下, 500 万作为保费投到人寿保单里有什 么不同?
同样都是 500 万资产的价值。如果放到银行 里,老板需要用钱的时候,会毫不犹豫把这 500 万拿出来,投到他企业里需要用钱的地 方。如果 500 万投到保单里面,你问他会不 会在企业缺钱的时候把保单清算了?
他不会,顶多把保单作为质押贷款,不会吧 合同终止,清算拿走保单现金价值,这个对 他来说损失太大。这个保险法第 34 条,很好 的体现了保单在流动性上,虽然流动性弱, 但却成了一个优势,可以让家庭成员把这笔 资产强行的保留下来,对它的企业债务做一 个隔离。
以上四个层次的理解,基础性的为大家介绍 了,人寿保险的避债功效四个方面,通过学 习了解,相信您在面对高端客户时,谈到避 债这个功能时,一定会更加专业,更加体现 您的高端服务。
婚姻财产中的自我保护措施
主持人: 王律师能不能给我们比较提纲挈领的给女性 朋友出一些主意,比如说,在婚姻当中,当 然已情感的投入是一个方面,在财产方面应 该有什么样的自我保护的一些基本的措施。
第一个,我觉得首先要有一个 “ 知情权 ” 。 就是你至少要知道,你的家里有什么,你的 先生在做什么;然后他做得怎么样。比如说, 他开的企业在哪,公司经营情况如何, 他投 资有多大;先生有没有向别人大额举债。这 也就是知情。
第二个,我觉得应该有一个对财产的一个平 等的支配权。就是说,先生的财富,合理的 财富,不管谁创造得多,创造得少,那么你 要争取一个支配的权力。
第三个,我觉得要做到有一个 “ 风险防范意 识 ” 。 这样风险防范意识,不是说,两口子打架、 吵架。比如说,先生跟你说,他在外头买股 票,或者说,他在外头搞投资,和别人借钱, 当太太的可千万不能不闻不问。因为债务也 是共同的,将来会累及到整个家庭的。
我觉得做好这几点防范,特别重要。 第一个,我觉得首先要有一个 “ 知情权 ” 。 第二个,我觉得应该有一个对财产的一个平 等的支配权。 第三个,我觉得要做到有一个 “ 风险防范意 识 ” 。
最后,我觉得作为一个女性,应该有一种 “ 珍爱自己 ” 的这样一个设置品。我一直觉得 很多女性为家庭无私的奉献,这个确实是值 得我们尊重。可是我认为奉献的前提呢,首 先要 “ 尊重自己 ”“ 爱好自己 ” ,这样才不会拖 累你的其他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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