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台南市麻豆區南勢里168號 信箱:drkuo0615@yahoo.com.tw 網站:www.drkuo.idv.tw 教育政策立法 郭添財 博士 地址:台南市麻豆區南勢里168號 信箱:drkuo0615@yahoo.com.tw 網站:www.drkuo.idv.tw
郭添財 博士 學歷:高考教育行政第一名(1987) 經歷:立法委員 現任:台灣首府大學教育研究所長 政治大學教育學博士(1996) 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 研究(1991)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chicago 研究(1998) 經歷:立法委員 台灣省教育會理事長 彰化縣政府教育局長 現任:台灣首府大學教育研究所長 國立政治大學副教授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政策委員 財團法人郭添財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演講大綱 前言 國家教育監督 行政與立法的關係 教育生態系統的分析 教育政策立法的程序與參與者 當前台灣教育競爭力 教育政策白皮書 教育法律(含案例) 結語
國會運作
立法院爆全武行 http://www.youtube.com/watch?v=o_ijnLlGk3o http://www.youtube.com/watch?v=67t6axp9188
國家教育監督 憲法第162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 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國家監督教育的法律基礎 *國家教育行政必須依法行政 *國家有義務建立教育行政的監督法制
依法行政 教育行政→教育法制→教育監督 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 教育監督 教育政策
行政院 憲法第 55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憲法第 57 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一 行政院 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二 立法院對於 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 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 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 受該決議或辭職。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 、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 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立法院 憲法第 62 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 行使立法權。 憲法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 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 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教育政策立法 教育政策:政府為解決教育問題,達成教育目標,所提出的 執行策略。 教育立法:教育政策經由立法機關的處理,制定成為法律, 就是教育立法。
立法程序
影響教育政策合法化主要參與者 立法機關 大眾傳播媒體 學術團體 利益團體 行政機關 政黨 利害關係人 教育政策合法化
教育生態系統之分析1/4
教育生態系統之分析2/4 1994年後的教育改革 政治敏感性 經濟影響力 社會民意需求 媒體公關興起 多元人才之培育 全球化之國際人才流動
教育生態系統之分析3/4 中央教育行政政治化(12年國教免學費政策) 2011.01.01 馬總統元旦告示:民國103年實施12年國民基本教育,高中職學生全面免學費、大部分免試入學。 2013.06.11 蔣偉寧部長宣示高中職全面免學費。2013.06.14江宜樺院長確定高中部分排富,高職部分不排富,排富線請教育部研議,最晚六月底前公布。 2013.06.20 全國學生會、國教家長聯盟、學者專家發起六月圍城,反動免學費政策跳票。 2013.06.27 立法院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高職免學費、高中家戶所得148萬以下免學費。教育部表示此一政策符合公平正義,大多數人不滿意但可接受。 2013.10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下台。 2013.11 國民黨19全會肯定齊一公私立高中學費與實施高職免學費,受惠者超過54萬人。
教育生態系統之分析4/4 地方教育行政複雜化 2013.11台南市教師產業工會幹部會務假引發台南市議會、台南市教育局、學校、台南市產業總工會、台南市家長會聯合會之衝突。 台南市教師產業工會:校長是教師的雇主,應核給會務假。並且不可以提供教師會務假資料給台南市議會。 台南市議會:據調查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及教師會會務人員加總4、50人(兼任導師13人),今年1~10月已申請622天,超過市府核定時數,要求產業工會理事長赴議會說明。 台南市家長會聯合會:工會幹部請假以致經常換代課教師,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產業工會並非企業工會,工會幹部應利用沒有課的時間處理會務。
台灣教育競爭力1/9 OECD(2012.05) :台灣學生2009年國際學生能力評量計畫(PISA)的閱讀、數學、科學能力全部下降。透露出台灣15歲學生教育競爭力倒退的事實。 教育部(2013.12):台灣學生2012年PISA,學生數學程度有越來越嚴重的差異趨勢(最好的國家跟最差的國家差異是245分,但是台灣的差異超過300分,約差了7年水準,也就是說10年級的落後學生程度是3年級的水準) 科技部(2014.04):2012 PISA有關數位問題解決能力的評比,台灣排名第七,比新加坡、韓國、日本、澳門、香港、上海遜色。 PISA 數學 科學 閱讀 2006 1 4 16 2009 5 12 23 2012 13 8 上海蟬聯2009、2012數學、科學、閱讀三冠王。
台灣教育競爭力2/9 2014.4 國際數學與科學教育成就趨勢調查 (TIMSS)發現台灣學生數學成績進步幅度世界第一,但是程度差異也是全球之冠。 注:數字為學生達國際前10%的比例。 台灣 新加坡 日本 香港 美國 小四2007 24 41 23 40 10 國二2011 49 48 27 34 7 成長% +25 +7 +4 -6 -3
台灣教育競爭力3/9 世界經濟論壇(WEF)2013年9月公布全球競爭力報告: 台灣2013年較2012年進步1名,排名第12。 高等教育及訓練2013年較2012年退步2名,排名第11。
台灣教育競爭力4/9 2013.10英國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2013~2014) 指標:經濟活動與創新、國際化程度、教學與學生、研究指標、學術論文影響。 台灣大學排名第142(2012為134,退步8名) 清華大學排名第251-275(2012為226,退步) 交通大學排名第215-275(2012為252) 成功大學排名第301-350(2012為321) 北京大學排名第45、清華大學排名第50 2014.09英國高等教育調查公司(QS)公布2014世界大學排名 台灣大學排名第76(上升6名) 清華大學排名第167(上升32名) 交通大學排名第202(上升28名) 成功大學排名第232(上升15名) 北京大學排名第57
台灣教育競爭力5/9 亞洲的大學排名 泰唔士報(2013.4) 1東京大學、2新加坡大學、3香港大學、4北京大學、5韓國浦項工科大學...14台灣大學...27清華大學...32交通大學...46中山大學...47成功大學 英國QS(2014.5) 1新加坡大學、2韓國高等科學技術研究院、3香港大學...21台灣大學...29交通大學...33清華大學...36成功大學...46北醫...49陽明
台灣教育競爭力6/9 EF(Education First)公布2013全球英語能力指標報告(2013.11): 台灣英語能力為「中低水平程度」,平均分數在60國中,排名第33,比2012下跌3名。除日本、南韓、香港排名遙遙領先外,連印尼、越南都超越台灣。
台灣教育競爭力7/9 天下雜誌(2013.07): 台灣教育經費比率低於國際 教育落差比貧富落差更大 臨時工教師(代理代課)六年暴增60% 台灣老師教學時數偏低 國民教育的基礎已經崩盤
台灣教育競爭力8/9 商業週刊第1357期(2013.11): 日本教育改革大師佐藤學看台灣教改: 上課方式不改,12年國教一定失敗。 無人思考20年、50年未來的台灣教育。
台灣教育競爭力9/9 學用落差、供需失衡
教育政策白皮書1/2 1995 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 1996 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 1998 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 2000 技職教育政策白皮書 2001 大學教育政策白皮書 2002 媒體素養教育政策白皮書 2003 創造力教育政策白皮書 2003 科學教育政策白皮書 2004 培養活力青少年白皮書 2004 防災教育白皮書 2005 人口教育政策白皮書 2005 藝術教育白皮書
教育政策白皮書2/2 2006 老人教育政策白皮書 2006 邁向高齡社會老人教育政策白皮書 2007 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 2008 資優教育政策白皮書 2008 中小學資訊教育白皮書 2008 e世代人才培育政策白皮書 2010 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 2010 創造公平數位機會白皮書 2011 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 2011 中小學國際教育白皮書 2011 原住民族教育白皮書 2013 人才培育政策白皮書
教育法律1/3 1974 公布私立學校法 1979 公布國民教育法 1979 公布師資培育法 1979 公布高級中學法 1981 公布幼稚教育法 1984 公布特殊教育法 1985 公布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1987 解除戒嚴:政治民主、經濟自由、社會多元 1995 公布教師法 1999 公布教育基本法(2006零體罰入法)
教育法律2/3 2000 公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2002 公布終身學習法 2003 公布家庭教育法 2004 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 2009 公布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2010 修正公布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2011 公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 2013 公布高級中等教育法(12年國民基本教育法源) 2014 研擬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85制) 2014 研擬修正教師法第17條(中小學教師評鑑入法)
教育法律3/3 1986 釋字第207號:私校校長不得兼任他職。 1995 釋字第380號: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一項後段,逾越大學法規定。 1995 釋字第382號:學生受教權、可訴願、行政訴訟。 1998 釋字第450號:大學自治、大學課程...軍訓規定違憲。 1998 釋字第462號:教師資格、升等。 1998 釋字第463號:教育預算、立法決定。 2003 釋字第563號:大學自治、大學生學生權。 2009 大法官會議決議:駁回台北市一綱多本選一本之釋憲聲請案。 2011 釋字第684號:大學學生受教權之保障。 2012 釋字第702號:教師法(狼師條款:終身不得再任教職,有違比例原則) 2014 釋字第717號:調降18%存款額度是基於國家、社會公益,符合比例及信 賴保護原則,沒有違憲。
教育法律(案例1) 95.2.3國民教育法第12條修正案(常態編班)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教育法
教育法律(案例2) 95.2.3國民教育法第10條修正案(輔導室之存廢)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教育法律(案例3) 教師法 中小學教師評鑑入法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3案) (21-1)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 101.03.26 教育部 中小學教師評鑑入法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3案) (21-1)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 101.03.26 教育部 規範高級中等學校之「入學方式」、「就學區規劃」及「學費政策」等事項,作為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法律依據。 推動12年國民基本教育 (21-2)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符合行政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中有關高中高職及五專入學方式及免學費之規劃,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相關規定。 (21-3)私立學校法第1條之1、第19條之1、第59條修正草案 預定 101.10 1.明定政府因實施免學費而撥付學校法人所設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法人主管機關應指派「公益監察人」,以強化監督並增進私立學校之公共性。 2.明定各級政府編列年度教育經費預算時,其審核獎勵、補助原則之基本門檻,並新增師資結構、教學成效及社會責任等要件,以強化私立學校之公共性與教育品質。 (21-4)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修正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教師比例。 2.增訂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執行須有教師之配合,而教師評鑑之實施有助於提升教師之教學品質、學生之學習成效及促進學校之優質化與均質化,爰有益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推動) 3.明定不得團體協商事項。 4.刪除教師組織之法定任務。 5.修正教師申訴救濟程序。 教師法
教育法律(案例4)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教育法律(案例5)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85制) 對自願退休且欲擇領月退休金者,提高其年資或年齡之門檻, (第11、19條) 註:本項即俗稱之 「85制方案」 一、將自願退休人員擇領月退休金之起支門檻(即「指標數」),以10年為緩衝過渡期,逐步提高為「年資滿15年且年滿60歲」或「年資滿30年且年滿55歲」。 二、未符前述擇領月退休金之「指標數」條件,但年齡已滿50歲且年資已滿25年者,仍可提前退休,惟須依下列方式支領月退休金: (一)展期領取月退休金: 暫不領取,直至年齡及年資符合擇領月退休金起支門檻之日起,再領取月退休金。(如在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前死亡者,改發撫慰金) (二)減額領取月退休金: 可最多提前5年退休並領取月退休金,但每提前1年須減發4%,最多減發20%。 ●有關「指標數」之說明: 一、所課「指標數」係指「欲自願退休當年之『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必須大於或等於當年之「指標數」者,始能擇領月退休金。 二、退休條例修正施行後之指標數,第1年仍維持為「75」(100年2月1~101年1月31日),爾後再逐年加1,至第10年為「84」(109年2月1~110年1月31日)。 三、利用以下公式,可推估自己大約在生效後第幾年,始符合擇領月退休金之門檻: (75 ﹣A ﹣B)﹢1 ﹦X *A:代表方案實施時個人實際得採計之年資(採足年,畸零數不計) *B:代表方案實施時個人實際年齡(採足歲,畸零數不計) *X:代表方案實施後,第幾年可符合法定指標數 【計算結果說明】 1、不論所計算之指標數為何,退休當年均必須符合「年資滿25年」且「年齡滿50歲」之基本條件,才能選擇支領月退休金。 2、指標數小於1者,表示不受本方案影響;大於10者,表示無法在過渡期間達到指標數,未來一律必須符合「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或「任職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之條件者,始能擇領月退休金。 ●不受本項修正影響之人員: 一、「屆齡退休」、「命令退休」及「自願退休但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二、條例生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之條件者。 三、「任職滿25年」且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並於退休前五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 四、「年滿60歲,且年資滿15年以上」者,雖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僅有75,但仍可依退休條例第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願退休並擇領月退休金。
未來教育政策立法工作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 教師法修正案(中小學教師評鑑入法) 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法
感恩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