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所所长 民法请求权基础分析 方法论概略 朱晓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所所长
大纲 一、德国法学教育中的实例研习方法 二、民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 三、请求权基础的审查顺序 四、运用于民法教学的实际效果
一、德国法学教育中的实例研习方法 Klausurenkurs (1)理论教学、培养解决法律问题能力 (2)小班授课(Seminar) (3)无论教授或讲师必须上! (4)每门大课均配套(私法和公法) (5)注重写作锻炼、为司法考试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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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司法考试及题型 第一次(笔试)、第二次考试(主要口试) 题型: 1、论述题 2、形成性试题(法律意见书) 3、案例分析(鉴定体)
“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请求何种权利?” Wer will was von wem woaus? 二、民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 “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请求何种权利?” Wer will was von wem woaus?
(一)涵义 ——从请求权基础出发,审查所归纳的案情是否满足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若结果是案情不符合构成要件,则请求权基础不适用;如果构成要件满足,则请求权成立(Brox, AT, Rn.860. ) 。 请求权基础:赋予当事人一项请求权的法律规范,包括构成要件(Tatbestand)与法律效果(Rechtsfolge)两部分。
(二)分析框架 第一步 假设 甲对乙的请求权“可能”基于什么法律规范而产生? 第二步 请求权基础的审查 a)前提要件的展开和定义 第一步 假设 甲对乙的请求权“可能”基于什么法律规范而产生? 第二步 请求权基础的审查 a)前提要件的展开和定义 b)归属(Subsumtion涵摄):案情事实是否满足各该前提要件 c)推论 第三步 结论:请求权是否成立。
归属的示例 《物权法》§34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34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实例:甲购买一部新iphone手机。某日不慎随书包在地铁内被窃贼乙偷去。甲可否向乙请求返还? T(所有人、 占有人、 无权占有)——→R(返还原物) S(乙是所有人、甲是占有人、甲无占有权)=T S——→R(返还原物)
(三)分析步骤 (1)请求权是否产生? (2)请求权是否消灭? (3)请求权可贯彻执行? 积极:是否符合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 消极:没有阻却权利产生的抗辩(无效、不成立、撤销等)。 (2)请求权是否消灭? 审查有没有权利消灭的抗辩事由(清偿、抵销、解除等)。 (3)请求权可贯彻执行? 审查有没有请求权行使的障碍(抗辩权)。
(四)分析报告撰写要求 1、法律条文的引用 A、请求权基础的规范 B、辅助性规范 C、反对性规范(抗辩性规范)
示例 甲从A电器商城新购买的iphone手机。回家途中不慎遗失在出租车内,乘客乙拾得该手机。甲向乙请求返还? 请求权基础:《物权法》§§34、107 辅助性规范:关于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占有和无权占有的规范。 反对性规范:《物权法》§241 前段“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
2、法律条文的解释运用 A、法律解释 文义解释、立法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 B、法律续造 类推、目的性扩张和限缩、举重明轻与举轻明重。
3、学说与判例的引用 A、重点难点和争议问题 列举学说,采通说! B、适于课后作业,普通考试中难以适用。
4、法律文字撰写 A、理由构成,经论证 B、法律术语精确合理 B、文字表述客观严谨,避免夸张
资料利用 1、法条汇编 2、民法教材 3、 学说引证 4、电子数据库
三、请求权基础的审查顺序
1、契约请求权 2、类似契约请求权 3、无因管理请求权 4、物上请求权 5、侵权行为请求权 6、不当得利请求权
1、契约请求权 (1)原初的履行请求权 (2)次生的请求权 A、主给付义务(合§§135、159) B、从给付义务(合§§136、60II)
2、类似契约的请求权 (1)无权代理(合§48、民通§66) (2)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返还财产与损害赔偿(合§58) (3)缔约过失请求权(合§§42、43)
3、无因管理请求权(民通§93) 4、物上请求权 (1)原物返还请求权(物§34) (2)排除妨碍和妨碍防止请求权(物§35) (3)变更登记请求权(物 §19I) (4)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物§245)
5、侵权行为请求权 6、不当得利请求权(民通§92) 其他身份法上的请求权(婚姻法、继承法) (1)一般侵权行为请求权(侵§§2、6) (2)特殊侵权行为请求权(侵第五章以下,以及《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6、不当得利请求权(民通§92) 其他身份法上的请求权(婚姻法、继承法)
示例 《虚假的学区房买卖》 朱晓喆、杨梅
四、方法论的意义及教学效果
1、意义 A、请求权审查,避免遗漏可能的请求权。 B、通过展开说理论证的步骤,胜过直接公布结论,达到法的安定性。 C、推理过程,具有可检验性,促使法律科学化。 D、法科学生对法学知识(概念—体系、法律条文、学理争辩)的巩固运用。
2、实施效果 1、高年级本科生熟练运用民法上请求权基础解决案例问题、熟记民法法理和相关法条。 2、法律思维的养成、写作能力明显提高 课程作业量6—7篇案例分析报告,每篇5000—10000字;需要注释、学术规范等。 3、 “写着学”,而不是“看着学”
中国政法大学暑期课程班(2015.7)
北京大学“黉门论坛”(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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