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外國僑生 在臺居停留須知 102年11月25日
大綱 壹、簽證簡介 貳、停留延期 參、申辦居留證流程 肆、注意事項
簽證種類 停留簽證(VISITOR VISA):係屬短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 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係屬長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 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 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
簽證內容
停留延期 適用對象:在台停留期間180天以內交換生。 停留延期:持60天以上未加註限制之簽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向停留地之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 檢具文件:申請書(免貼相片)、護照正本、簽證正本及影本、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入學通知函(含修業期限)。【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統一證號」 適用對象:未曾配賦統一證號,而有銀行開戶、報稅、申請健保或申請中華民國駕照需要者。一人一號,終身使用。 向停留地之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檢具文件:申請書(免貼相片) 、護照正本及影本。【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已辦理外僑居留證者該居留證號即為統一證號,無須另行申請。
何謂外僑居留證 持有人在台之合法身分證明文件。 如同本國人之中華民國身分證,代表一個人身分,在台灣享有相關權利和義務。 載明持有人之基資、居留期限、相片等資訊。
認識外僑居留證 、 、
多次重入國許可
初次申辦外僑居留證 、 、 適用對象:在台停留期間180天以上之學位生 申辦時機:持居留簽證入境次日起15日內。 申辦地點:居住地之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檢具文件:申請書、 最近一年內兩吋彩色照片1張、護照正本及影本、簽證正本及影本、入學通知函、學生證或在學證明。 規費:1年500元。 核辦天數:10天(憑收據領取外僑居留證) 、 、
居留證核發原則 初次入國辦理外僑居留證,原則上應檢附完成註冊證明文件。如入境後15天內尚未完成註冊手續者,須檢附入學通知書,居留效期一律自入國日核發至當年9月30日,收取1年效期規費。 完成註冊手續後,檢附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核發居留效期自當年10月1日延期至翌年9月30日止,收取1年效期規費。
居留證核發原則 畢業後返國無須延期至畢業當年9月30日者,其最後一次辦理延期居留時,得自其入國之日起算,按已繳納之外僑居留證規費補足居留效期。 例:最初入國日(即居留證起始日)為8月15日,最後一次辦理延期居留得免繳規費,補足居留效期至畢業當年8月15日;如須延至9月30日者,則另繳交1年規費。
居留證延期 、 、 居留證到期前30日內,向居住地服務站申請延期。 檢具文件:申請書、 最近一年兩吋照片1張、護照正本、已蓋妥註冊章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規費:延期1年500元。 核辦天數:10天(憑收據領取外僑居留證) 、 、
居留證申辦方式 個人臨櫃申辦 團體預約:申請案達20件-50件。 時間、專人專檯辦理。 【詳情請洽各居住地服務站辦理】 優點:事先電話預約時間、節省排隊 時間、專人專檯辦理。 【詳情請洽各居住地服務站辦理】
居留證遺失補發 、 、 檢具文件:申請書、護照、相片、在學證明、遺失居留證聲明書或報案證明。 規費:新台幣500元。 工作日數:10日(不含例假日) 、 、
護照遺失申報 檢具文件: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相片2張。 限親自臨櫃申報。 取得新護照或旅行證件後,應向居住地服務站申辦護照資料異動。
注意事項(1) 持居留簽證入國後15日內應申辦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持證人於居留期間內可多次入出國,無須另行申請。惟如居留事由消失時,請儘速與居留地服務站聯繫廢證及出境事宜。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7 17 17
注意事項(2) 居留延期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處罰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8 18 18
注意事項(3) 逾期居留滿30日以上者,不得重辦居留。 須於繳納罰鍰出境後,重新申請簽證始得入境。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9 19 19
注意事項(4) 罰鍰基準 逾期天數 罰鍰 10日以下 新台幣2,000元 11~30日 新台幣4,000元 31~60日 新台幣6,000元 61~90日 新台幣8,000元 91日以上 新台幣10,000元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20 20 20
注意事項(5) 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15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違規者,裁處罰鍰如下: 違規次數 罰鍰 第一次 新台幣2,000元 第二次 新台幣5,000元 第三次 新台幣10,000元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21 21 21
注意事項(6) 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如休、退學),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請各校休退學生通報窗口,於規定時間內辦理通報作業,並轉知休、退學生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洽居住地服務站詢問限令出國期限並繳回居留證。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22 22 22
港澳僑生申請居留證與入出國規定
港澳僑生申請居留證與入出國規定 因應教育部102年10月9日發布『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港澳學生出入境免附學校同意書,得自由出入境,本署研擬配套措施如下:
港澳僑生申請居留證與入出國規定 新生核發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俟「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4條修正發布後,新生核發3年效期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俾利學生自由出入境,持該證者免再申請出入境證或加簽。
港澳僑生申請居留證與入出國規定 居留證換發:港澳學生(舊生)之臺灣地區居留證,本署修法發布後,學生得逕至所在地服務站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或俟學生辦理延期時,得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效期至畢業當年度9月30日止。
港澳僑生申請居留證與入出國規定 過渡期出入境:港澳學生持臺灣地區居留證仍需申請出入境或加簽,惟102年10月11日起無須再檢附學校出具辦理出境事宜之文件,逕至本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簡報結束 簡報內容將分為六大部分,前言及三個評審構面與未來努力方向及結語。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28 28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