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东区美容业333整治培训 宁波市江东区卫生监督所 2015年3月
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8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8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5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程序 1991.12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2007.06 其它规定:量化分级标准、消毒产品管理办法、病媒生物防治(除四害)、艾滋病防治、集中式中央空调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美容管理等;
美容业“333”的治理要求 “三落实”即配备一名专职(兼职)卫生管理员;设置一批醒目警示标识(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等);建立一套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三合格”即消毒设施设备配置合格;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考核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合格。 “三公示”即卫生许可证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卫生检测结果公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卫生管理(员)主要工作职责: 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建立卫生责任制度 健全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物品和设施 组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接受卫生监督 处理危害健康事故
一、卫生许可证管理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提前一个月申请) 变更经营项目、地址的,应重新领证。 设有单独淋浴房的应申领淋浴项目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购公示栏上墙)。
亮证经营:卫生许可公示栏醒目位置(上墙固定)
卫生许可证的相关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二、建立卫生责任制度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必段负起相关责任,有相应卫生知识、有管理能力)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联系地段监督员直接有资料发放) 档案至少保存二年。
主要卫生制度 美容美发业 (一)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四)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五)卫生操作规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 (七)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检测记录。 (八)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九)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 (十)投诉与投诉处理记录。 (十一)有关记录:包括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十二)有关证明:包括卫生设施设备及消毒设施设置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等。
三、场所、物品和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装修改造前联系本店监督员预防性卫生监督,完工后新图纸上交备案。
主要的场所、物品、设施 适当加大卫生硬件的投入,提高美容场所硬件设施水平 美容间(包间) 消毒专间(茶具、面盆、毛巾、面巾、美容用具 、拖鞋) 储藏间(棉纺织品/布草间、一次性卫生用品等) 公共卫生间/淋浴间 洗衣房(床单、按摩服等) 给排水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大于10:1, 适当加大卫生硬件的投入,提高美容场所硬件设施水平
四、从业人员体检、培训、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宁波市公共场所场从业人员在线考试系统 培训及考试网址:http://www.nbzhwj.cn/exam/toClient 现在岗人员(含新进入员)尚未培训考试的先培训考试一次,以后每年一次(与做健康证明体检同时进行)。
四、从业人员体检、培训、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指甲/头发/饰物/清洁工作衣/更衣室或更衣柜等) 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店内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限,到期(7天)及时提醒并组织员工体检。/上岗前个人卫生状况检查/工作中操作卫生检查等。
处罚情况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美容、美发操作卫生/个人卫生 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着洁净工作服,工作期间不得吸烟。美容从业人员应在操作前清洗、消毒双手,工作期间戴口罩,并使用经消毒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理(美)发从业人员应在修面操作时戴口罩,对患有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使用专用工具。 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或一次性用品重复使用。 美容毛巾和工具应使用后分类收集、清洗和消毒。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工作时不得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严格洗手消毒,保持工作服整齐干净。从业人员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在工作场所摆放私人物品。
五、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美容美发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四)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五)卫生操作规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 (七)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检测记录。 (八)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每月至少一次自查)记录。 (九)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 (十)投诉与投诉处理记录。 (十一)有关记录:包括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十二)有关证明:包括卫生设施设备及消毒设施设置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等。
建立四本卫生档案及内容: 档案1: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提交的各种表格资料复印件; 档案2: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单位卫生管理机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规程及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档案3: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等文书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卫生标准、卫生操作指引手册; 档案4: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岗位职责、奖惩制度、日常检查记录、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及单位采购使用的消毒产品、洗涤产品、化妆品、一次性消毒用品等卫生许可证(批件)、检验报告复印件。 (还没的与监督员联系取得电子文档并设立相关档案)
规范管理四套制度档案(文字样本与所在地卫生监督员联系)
处罚情况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六、接受卫生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卫生监督检查一般与卫生管理员联系并陪同检查。
卫生规范与行政处罚的对应 行政处罚的范围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七、环境场地要求 美容室、美发室要求: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二)美容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三)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使用空气净化器应注意通风换气(新风量/氧气含量21% 、二氧化碳0.03% );
八、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设施与服务相适应)(自洗的做到制度上墙/记录完整) (一)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二)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三)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八、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四)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直接接触顾客毛发、皮肤的美容美发器械应一客一消毒。 (五)公共用品用具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营业执照/清洗合同/往来记录)。 (六)美发用围布每天应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护颈纸。 (七)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波长应为200~275纳米,按房间面积每10平方米设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悬挂于室内正中,距离地面2~2.5米,照射强度大于70微瓦(开灯时不得有人在)。
九、清洗消毒专间 清洗消毒专间要求 美容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 1.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墙壁防透水,易于清扫。墙裙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米。配备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洁和空气消毒设施。 2.清洗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易于清洁,容量满足清洗需要。 3.消毒保洁设施应为密闭结构,容积满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毛巾消毒柜(带烘干功能)
塑料橡胶等小工具/修脚工具等消毒
拖鞋消毒:设置两个洗消池或洗消桶/消毒后晾架上晾干后放置保洁柜或保管箱/或使用一次性拖鞋; 棉类布类拖鞋消毒参考棉织品;
十、物品存贮 储藏间要求(布草/用品用具等) 储藏间或储藏柜应有足够的储藏空间,门窗装配严密,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防潮和防病媒生物侵入设施。物品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并明显标识。
专用布草间/专用布草柜(密闭)
十一、公共卫生间要求 (一)便池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池等应采用易冲洗、防渗水材料制成。卫生间地面应略低于外间,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置防臭型地漏。 (二)公共卫生间应设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安装严密,纱门及纱窗易于清洁。卫生间内应设置洗手设施,位置宜在出入口附近。 无积水、积粪、蚊蝇或异味。
十二、其它设施要求 给排水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有完备的给排水设施(含热水供应设施),排水设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并设有毛发过滤装置;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通风设施 (一)美容美发场所的通风设施应完备,空气流向合理。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二)烫染间(区)、卫生间、美容室、消毒间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异味交叉传导。
采光照明设施 工具箱、工作柜 美容美发场所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或配置良好的照明设施,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勒克斯。 (一)美发场所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设有明显标识,一客一消毒。 (二)美容美发场所应配备专门摆放美容美发用品、器械、工具的工作台、物品柜或器械车。
内放:垫布、剪刀、梳子、推刀各1件
废弃物存放设施 (一)美容美发场所室内应设有废弃物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场所宜设置废弃物分类收集容器。 (二)废弃物收集容器应使用坚固、防水防火材料制成,内壁光滑易于清洗。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防止不良气味溢散及病媒生物侵入。 配备脏棉织品(布草)专用存放容器且有明显标志。
综合管理一 爱国卫生(除四害/病媒生物防治) 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拆除;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如纱门纱窗、灭蝇灯等; (二)门窗装配紧密,无缝隙; (三)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设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隔栅或网罩,防止鼠类进入。 (四)机械通风装置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 外包杀虫的应有对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宁波市卫生局备案证明、消杀合同、消杀人员资质证明、日常消杀记录(人员姓名对齐);自行消杀的有购药记录(索证)及日常消杀记录。
综合管理二、采购索证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一)采购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湿巾)、消毒产品(消毒(洗)液、消字号纸巾等)的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产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或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等存档)。 (二)采购公共用品用具应向经销商索要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或有效证明材料),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文件和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溯源。
1厂方营业执照及2产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3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或报告安全评价证明
综合管理三、中央空调 个别使用中央空调的美容美发店具体接受当地卫生监督员指导。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 个别使用中央空调的美容美发店具体接受当地卫生监督员指导。
综合管理四 卫生检测及报告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公示栏上位置)。
卫生检测及报告2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综合管理五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管理要点:禁烟标志/劝导员及标志/全场所不放烟缸/无抽烟人员及烟蒂等。
综合管理六 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为 生活美容: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一、生活美容店常见涉嫌医疗美容行为: 提供注射性整容、针灸、挑痘、 抽脂、隆鼻、割双眼皮、文眉、穿耳洞等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 手术治疗、使用医疗器械、药物等医药产品(说明书/全英文-批准号/功能/原理/目的/不良后果); 对客户的广告、宣传、咨询等材料上宣示疾病治疗效果,使用病名、病症等医学词汇。 二、守法经营不违规,拒绝“地下美容师”诱惑。
综合管理七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 (一)公共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饮用水遭受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 3.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四)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害健康事故处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卫生规范与行政处罚的对应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守护美丽 红花先行 卫生规范单位创建 联系电话:87854370 守护美丽 红花先行 卫生规范单位创建 联系电话:87854370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