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公共场所 卫生管理员培训 (生活美容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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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公共场所 卫生管理员培训 (生活美容场所) Background provided by m62 Visualcommunications, visit www.m62.net 温岭市卫生监督所 1

一 第一章 公共场所概述 第二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 第四章 生活美容场所卫生风险 第五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公共场所概述 一 第二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 第三章 生活美容场所卫生管理要点 第四章 生活美容场所卫生风险 第五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美容场所卫生规范

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美容美发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第一章 概述

一、公共场所概念、卫生学特点和分类 (一)公共场所概念、卫生学特点 概念:在自然或人工环境的基础上,根据公众生活和社会活动的需要,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和一定围护结构的公共设施,供公众进行学习、工作、旅游、娱乐、购物、美容等活动的临时性生活环境。 1.人群密集,流动性大,易混杂各种污染源 2.公用设备及公共用品用具供人群重复使用,易造成污染 3.健康和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

一、公共场所概念、卫生学特点和分类 (二)公共场所分类(法定卫生监管范围)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分七大类共28种 我省除去车马店,故为7类24种。

第二章 公共场所 卫生管理员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制度 制定背景 全省现有公共场所12万余户,公共场所数量多,且大部分公共场所为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自身卫生管理能力薄弱,存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落实、卫生制度不健全、建筑布局不合理及卫生消毒不规范等问题。 我省公共场所指定的专(兼)职卫生管理员流动性大,多数缺乏必要的卫生管理知识;另外,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公共场所,因规模小,从业人员数量少,配备专职的卫生管理员从客观上存在较大的困难。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制度 2013年3月21日发布并实施; 电子版本可在浙江卫生监督信息网(www.zjphis.com)下载 正文 共十条 附件1 工作手册(样式) 附件2 考核标准 附件3 基本信息表  附件4 理论考试要求 2013年3月21日发布并实施; 电子版本可在浙江卫生监督信息网(www.zjphis.com)下载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制度 管理目标 全面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能力,解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流动性大、能力弱的问题,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公共场所难于配备专职的卫生管理员的困难,培育一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队伍,鼓励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公共场所外聘社会兼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鼓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专业化服务,充分发挥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的作用,切实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自身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公众健康。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规定—主要内容 (一)制定依据 (二)定义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二)定义 本规定中所指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是指公共场所经营者配备的具体负责公共场所内部卫生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卫生管理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掌握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卫生设施设备操作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工作。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主要职责( 共七项) 1. 制定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行为及时进行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2. 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对职业禁忌人员提出调离意见并督促落实; 3.定期组织开展卫生设施设备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主要职责( 共七项) 4.定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工作; 5.按规定及时报告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6.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开展卫生监督检查,落实相关整改意见; 7.负责公共场所有关卫生档案管理,包括:卫生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卫生设施使用维护、公共用具用品卫生管理台账等。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人员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 第四条 人员数量、工作条件和权限 公共场所经营者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 个体工商户或小微公共场所经营者也可外聘兼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权限。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人员要求 第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知识和技能,经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 第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规范、公共场所量化分级标准、消毒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状况检查、卫生档案管理、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置等管理技能。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理论考试要求 理论考试内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规范、公共场所量化分级标准、消毒规范和操作规程;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状况检查、卫生档案管理、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置等管理知识。 考试时间:2小时。 考试题型:选择题(30题,每题2分,共60分); 是非题(15题,每题2分,共30分); 简答题(1题,10分)。 考试合格分数:60分。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管理 建立《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工作手册》(以下简称《管理员工作手册》) 卫生监督部门发放(免费)(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参加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等情况由组织单位负责记入《管理员工作手册》。 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时,应当按考核标准,同时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管理员工作手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未认真履职,一年内累计扣满10分的,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或要求经营者予以调换;工作成绩突出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可予以表扬或建议单位给予奖励。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考核标准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基本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基本信息表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网上动态管理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网上动态管理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网上动态管理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网上动态管理

第三章 生活美容场所卫生管理 要点

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

生活美容场所卫生管理要点 1 2 3 4 5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 公共用品用具卫生要求 卫生管理要求 功能间卫生要求 禁烟检查

一、卫生管理要求 卫生管理台帐 1 2 3 4 5 6 7 8 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组织 从业人员管理 检测报告 健康相关产品索证 自查记录        卫生许可证 2 卫生管理台帐 3      卫生管理组织 4         从业人员管理 5 检测报告 6 健康相关产品索证 7 自查记录       信息公示 8

一、卫生管理要求 (一)卫生许可证 生活美容场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卫生许可证应真实有效,不得擅自伪造,涂改、倒卖或转让他人。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逾期未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一、卫生管理要求 (二)卫生管理台帐 卫生管理台帐主要包括: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模板可登陆浙江省卫生监督信息网:www.zjphis.com下载);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在案的其他情况。生活美容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一、卫生管理要求 (三)卫生管理组织 生活美容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生活美容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的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生活美容场所经营者应当为卫生管理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权限。

一、卫生管理要求 (四)从业人员管理 生活美容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生活美容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和实习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勤剪甲、勤洗澡、勤换衣、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工作时不得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严格洗手消毒,保持工作服整齐干净。

从业人员操作

一、卫生管理要求 (五)检验报告 生活美容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生活美容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 (六)健康相关产品索证 生活美容场所经营者使用的饮水设备、消毒药剂、消毒设施、清洁杀虫药剂等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同时应建立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索证管理制度和采购使用登记制度。

一、卫生管理要求 (七)自查记录 生活美容场所经营者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信息公示 生活美容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如实公示生活美容场所卫生许可证、生活美容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识、生活美容场所卫生监督测结果等信息。 (九)室内通风换气 生活美容场所要加强室内机械通风、自然通风和室内微小气候的调节,创造适宜的消费环境。特别要加强烫、染工作间(区)的通风换气,确保室内通风良好。

二、功能间卫生要求 1        消毒间 2 清洗消毒设施 3      保洁设施 4         公共卫生间

二、功能间卫生要求 消毒间 应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 “专消毒”、“专储存”。 设立: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消毒间面积不少于3㎡,符合卫生要求;50㎡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区;专区专用。 清洗消毒设施 采用化学消毒应设置足够的清洗池和消毒水池(桶),并有明显标识。采用高温消毒配备热力消毒柜和清洗池。自洗棉织品的,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其清洗消毒能力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使用消毒药品的,应配备消毒药物配比容器,保证消毒液配比浓度的正确。

二、功能间卫生要求 消毒方法: 保洁设施 公共卫生间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消毒方法。 1.蒸汽、煮沸消毒:煮沸15~30分钟,主要用于毛巾、面巾、床上用品等布、棉制品的消毒。 2.红外线消毒箱:温度﹥120℃,作用30分钟,主要用于金属制品。 3.臭氧消毒 (二)化学消毒。    1.酒精:浓度75%,主要用于金属用品用具的浸泡消毒。 保洁设施 公共用品用具经清洗消毒后应及时放置在密闭保洁设施内,防止二次污染。 公共用品用具应按服务功能和种类 ,分类存放,专柜专用 。 公共卫生间 应设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设施,应每日清扫,保持环境清洁。

三、公共用品用具卫生要求 (一)公共用品用具数量配置符合要求,和经营规模相适应。 (二)公共用品用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到位。棉织品若为自洗,有洗衣房(间),有浸洗消毒设施(水池或桶)、消毒剂、洗衣机、干衣机等。须记录清洗消毒的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方法、消毒人员签名;若外送清洗消毒的,须索要清洗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并记录送出及回收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等,并经双方确认签名。 (三)各类操作程序正确,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操作规范,记录完整。 (四)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物品均在有效期或保质期内,标识标签齐全,内容规范。

三、公共用品用具卫生要求 回收和保洁: (一)有公共用品回收容器,分类存放,标识清晰明显。 回收和保洁:  (一)有公共用品回收容器,分类存放,标识清晰明显。 (二)待用毛巾、浴巾等公共用品分类存放于密闭容器或柜内,无破损,标识清晰明显。

回收容器

保洁容器

保洁容器

杯具保洁设施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注意事项 1、各类棉织品、公共饮具洗涤消毒应在专间内指定容器或水池中进行,公用拖鞋应在规定地点指定容器中进行。 2、消毒后的用品用具要在洁净处自然晾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毛巾擦干,以免造成再次污染。清洗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应当及时放入保洁柜内贮存。 3、物理消毒的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保持设备正常运转。 4、使用的消毒剂应在保持期限内,并按规定的温度等条件贮存。 5、严格按规定浓度进行配制,固体消毒剂应充分溶解。使用时定时测量消毒液浓度,浓度低于要求立即更换。 6、配好的消毒液定时更换,氯制剂每4小时更换一次。 7、用品用具消毒前应洗净,避免油垢影响消毒效果。 8、应使消毒物品完全浸没于消毒液中。 9、保证消毒时间。 10、消毒后以洁净水将消毒液冲洗干净。

室内空气、物体表面常用清洗消毒方法 (一)室内空气的消毒方法: 1、采用15%的过氧乙酸关闭门窗熏蒸1小时后,开窗通风换气。消毒药剂用量:7毫升/平方米。 2、采用0.5%过氧乙酸关闭门窗气溶胶喷雾,消毒1~2小时后,开窗通风换气。 消毒药剂用量:20毫升/平方米。 3、采用1500毫克/升含氯消毒剂关闭门窗气溶胶喷雾,消毒1~2小时后,开窗通风换气。消毒药剂用量:20毫升/平方米。 4、紫外线:紫外线灯每10平方米安装30瓦紫外线灯管1只,悬挂高度距地面2 ~2.5米,照射时间为60分钟,上班前和下班后每日2次。 (二)物体表面消毒 消毒方法:采用500 ~1000毫克/升含氯消毒剂或0.1% ~ 0.2%过氧乙酸喷洒或擦拭,作用时间60分钟,消毒药剂用量:50 ~ 200毫升/平方米。

四、生活美容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 (一) 卫生设计要求 集中空调系统应当具备以下设施: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mm×250mm的风口。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应直接取自室外,不应当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直接吸取新风。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并符合以下要求: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远离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地下停车库、厨房油烟和污水处理用房、垃圾堆放点等);应低于排风口;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带时,不宜小于1m。进排风不应短路。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置防病媒装置,设备冷凝水管道应设置水封。

集中空调系统开放式冷却塔应符合以下要求: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不应设置在新风口的上风向,宜设置冷却水系统持续消毒装置;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入口;水池内侧应平滑,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二)卫生管理 应建立健全集中空调系统卫生档案,主要包括:集中空调系统竣工图;卫生学检测或评价报告书;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等。 应定期对集中空调系统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定期对集中空调系统进行清洗: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除藻)等日常水处理工作。空气净化过滤材料应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冷却、加热盘管不得出现积尘和霉斑。凝结水盘不得出现漏水、腐蚀、积垢、积尘、霉斑,排水管应当保持通畅。加湿、除湿设备不得出现结垢、积尘和霉斑。

(二)卫生管理 应制定集中空调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集中空调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集中空调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和调温措施等。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五、禁烟检查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对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指对已获得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的各类卫生项目进行量化评分,根据审查结果对其进行风险性分级和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分级,并确定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频率的卫生监督管理方法。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对象 取得卫生许可证并满一年的公共场所。主要包括: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其他场所等。 如符合条件,取得卫生许可证未满一年可参照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公示牌 我省自行设计

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 根据总得分确定级别,如有缺项,则根据标化分确定级别,分别做出优秀、良好、合格的量化分级结论。   (1)标化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   (2)标化分为70-89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3)标化分为60-69者,评为合格,核定为C级;   (4)标化分低于60者或标注“※”的关键项不达标的,评为不合格,不予评定等级。

第四章 生活美容场所 卫生风险

美容场所生学特点:美容场所对健康可引起的不良影响既有化学性的,也有生物性的,常见的有化妆品使用不当所致的皮炎、皮肤过敏和色素沉着等。另外,美容等公共用品用具不洁交叉污染会引起的皮肤癣菌病(如:头癣)、急性出血性眼结膜炎、化脓性球菌感染等。

对健康的影响 1.皮肤癣、头癣、脚癣等皮肤病 2.急性出血性眼结膜炎、沙眼 3.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肠道传染病 4.皮肤过敏和色素沉着 5.晕厥

传染病及法定传染病分类 传染病,也就是传染性疾病,是由各种病原体(细菌、病毒等)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的疾病。 甲类 (2种) 鼠疫、霍乱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乙类 (26种) 丙类 (11种) 手足口病、流行性感冒(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疫情的报告 (一)疫情报告人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二)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中炭疽中的肺疽、艾滋病、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小时内;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6小时内;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发现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如果在公共场所内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及时送医疗机构就诊确认,由医疗机构按时限报告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五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分类监督内容 三个难题 四个制度 两个关键 五个主体 一个档案 六个环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了 一个档案(卫生管理档案) 两个关键(自身管理和政府监管) 三个难题(控烟、空调清洗、发证对象) 四个制度(许可、量化分级、监测、告示) 五个主体(经营者、监督机构、疾控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行业组织) 六个环节(培训、体检、设置、检测、维护、应急处置)

第六章 美容美发 卫生规范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 第一章:总则 明确制定了本规范的目的,美容美发场所的定义,范围及有关用语的含义 美容场所 美发场所 第一章:总则 明确制定了本规范的目的,美容美发场所的定义,范围及有关用语的含义 美容场所 美发场所 公共用品用具 健康危害事故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 明确了选址、环境卫生、设施布局、水质、通风、照明、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防虫害设施要求。 生活美容场所宜选择在环境洁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应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场所设置与布局 ■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 ,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 ■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设备。 ■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 清洗消毒间 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墙壁防透水,易于清扫。墙裙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米。配备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洁和空气消毒设施。 清洗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易于清洁,容量满足清洗需要。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 消毒保洁设施应为密闭结构,容积满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波长应为200~275纳米,按房间面积每10平方米设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悬挂于室内正中,距离地面2~2.5米,照射强度大于70微瓦。 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 通风照明设施 通风设施应完备,空气流向合理。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或配置良好的照明设施,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勒克斯。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 设备与工具 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发工具,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大于10:1,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比大于3:1,公共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 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设有明显标识,一客一消毒。 应配备专门摆放美容美发用品、器械、工具的工作台、物品柜或器械车。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明确了操作规程的制定,公共用品采购要求,用品用具储存要求、公共用品消毒、设备设施维护要求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明确了操作规程的制定,公共用品采购要求,用品用具储存要求、公共用品消毒、设备设施维护要求 美容美发操作 从业人员操作前应认真检查待用化妆品,感官异常、超过保质期以及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不得使用。不得自制或分装外卖化妆品。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 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着洁净工作服,工作期间不得吸烟。美容从业人员应在操作前清洗、消毒双手,工作期间戴口罩,并使用经消毒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理(美)发从业人员应在修面操作时戴口罩,对患有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使用专用工具。 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专人专用,美容棉(纸)等应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 美容、美发、烫发、染发所需毛巾和工具应分开使用,使用后分类收集、清洗和消毒。烫发、染发操作应在专门工作区域进行。 美容用盆(袋)应一客一用一换,美容用化妆品应一客一套。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 物品的消毒 剃刀、 发剪、发推等金属用品的消毒方法有紫外线消毒。 毛巾、围巾等布类物品,可使用湿热消毒和化学药剂浸泡消毒。 发梳的消毒可用75%酒精浸泡30分钟。 其它物品的消毒,如洗发盆(池),放置理发工具的桌面、托盘、容器、荡刀布等可使用1:200浓度的“84”消毒液或0.3-0.5%的次氯酸钠溶液喷洒,擦试15分钟;消毒后用清水擦净残液。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 第四章 卫生管理 明确了机构及人员职责,卫生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要求。 第四章 卫生管理 明确了机构及人员职责,卫生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要求。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3.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 第五章 个人卫生要求 明确了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卫生知识培训,个人卫生。 第五章 个人卫生要求 明确了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卫生知识培训,个人卫生。 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 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应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个人卫生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工作时不得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严格洗手消毒,保持工作服整齐干净。 从业人员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宜在工作场所摆放私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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