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基础知识培训 主讲-田小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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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基础知识培训 主讲-田小朋

(一)药品基础知识 1.药品的概念:   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与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硝酸咪康唑散(达克宁)、多潘立酮片(吗丁啉)等;

2.药品的名称    药品名称是药品质量标准的首要内容,药品的命名也是药品管理工作标准化中的一项基础工作。目前常见的药品名称的种类有三种:通用名、商品名(商标名)、国际非专利名。

(一)通用名:中国药典委员会按照“中国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典或药品标准采用的通用名称为法定名称。通用名称不可用作商标注册。 (二)商品名:商品名又称商标名,即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药物制剂可以起不同的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商标名通过注册即为注册药名,常用®表示。 (三)国际非专利名(INN):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药物(原料药)的国际通用名。根据INN命名原则为每种在市场上按药品销售的流行性物质起一个世界范围内都可接受的唯一名称即为国际非专利名。 (四)曾用名、习用名

安内真 -------- 商品名 苯磺酸氨氯地平片 -------通用名 3-乙基-5-甲基-2-(2-氨基乙氧甲基)-4-(2-氯苯基)-1,4-二氢-6-甲基-3,5-吡啶二羧酸二酯苯磺酸盐 -------化学名

3.药品的剂型     药物剂型就是药物的应用形式,药物剂型与其疗效关系密切。同一药物、不同的剂型可导致药物作用的快慢、强度、持续时间不同,药物副作用、毒性作用也不同。     药物剂型的分类方法有:按形态分类;按分散系统分类;按给药途径分类。

   药物的剂型主要有:注射剂、片剂、胶囊剂、丸剂、糖浆剂、颗粒剂、散剂、口服溶液剂、混悬剂、乳剂、酊剂、栓剂、软膏剂、眼膏剂、滴眼剂、气(粉)雾剂和喷雾剂、膜剂、滴耳剂、滴鼻剂、洗剂、搽剂、凝胶剂、贴膏、透皮帖剂等。 我公司主要经营剂型有:注射剂、片剂、胶囊剂、丸剂、糖浆剂、颗粒剂、散剂、混悬剂、口服溶液剂、凝胶剂、贴膏等

4.药品的规格    药品的规格是指一定药物制剂单元内所含药物成分的量。药品规格的表示通常用含量、容量、浓度、质量(重量)、数量等其中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来表示。 阿莫西林胶囊:0.25g*10s*2板/盒 400盒/件    同一种药品常常不仅有不同的规格,还有各级不同大小的包装单位。根据药品流通、使用的不同需要, 对药品的数量常需要结合药品的规格和包装单位才能准确表述。一般药品包装常可分为最小包装、中包装、大包装 等三到四级包装单位。

5.药品的质量批准文号 如:头孢拉定胶囊(泛捷复)(国药准字H31020001) 药品批准文号是指国家批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文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未取得批准文号而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如:头孢拉定胶囊(泛捷复)(国药准字H3102000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基本完成对批准文号的统一换发 。目前药品批准文号的统一格式为: 国药准字+1位字母+八位数字。 如:国药准字H20050089    字母含义:H、Z、B、S、T、F、J   H:化学药品 Z:中成药药品 B:保健药品 S:生物制品 F:药品辅料 T:体外化学诊断试剂 J:进口分包装药品

知识扩展 药品的类别: 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经营许可证使用的经营范围

质量标准是药品生产、检验、供应与使用的依据。国家药品标准包括药典、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上升后的国家药品标准(局颁标准)。 在药品说明书后均有标注。 如: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WS3-1001-2005

6.药品的批号 药品的生产批号一般是指用同一批原料、同一加工设备,经同一次加工所得均一性的产品。    药品的生产批号一般是指用同一批原料、同一加工设备,经同一次加工所得均一性的产品。 目前国内大多数生产厂商的产品批号都是以“年号+月份+流水号(+亚批号)”的形式表示。 流水号是药厂生产该产品的批次,也可是其他意义;亚批号可表示班组号或消毒锅号等,也可是其他意思。 少数厂家的批号是按企业内部定的规则编号的。进口药品的批号也是由各国制造厂商自定,极不一致。

例:批号:20060811-2; 0704702; 070405B; 20070603; 批号是进行质量跟踪的重要标志。

7.药品的生产日期与有效期 药品的生产批号并不一定是用药品生产的时间表示,因此药品的包装标签上应同时注明药品的生产日期。 7.药品的生产日期与有效期    药品的生产批号并不一定是用药品生产的时间表示,因此药品的包装标签上应同时注明药品的生产日期。   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被批准使用的期限,其含义是药品在一定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 药品有效期是涉及药品稳定性和使用安全性的标识,必须按规定在药品说明书中予以标注。目前一般药品包装标签上的有效期表示方法都是用有效期至某年某月。 如:药品名称:头孢拉定胶囊(泛捷复); 规格:0.25g*24s 批号:0704702; 有效期至:2009-03; 生产日期:2007年04月03日。

假药定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劣药定义: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目前我国现行药品包装法规是:《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简称:24号令

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药品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    1.药品包装、标签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 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药品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

2. 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外,不得印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2. 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外,不得印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如“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进口原料分装”、“监制”、“荣誉出品”、“获奖产品”、 “保险公司质量保险”、“公费报销”、“现代科技”、“名贵药材”等。 提供药品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字迹应清晰易辨,标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3. 药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系指直接供上市药品的最小包装。每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在其大包装、中包装、最小销售单元和标签上必须印有符合规定的标志;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中注明。

OTC 外 精 神 药 品 麻 毒 外包装箱有关标识 N 小心轻放 禁用手钩 向上 怕热 乙类非处方药 甲类非处方药 外用药品 堆码重量极限 “最大……公斤” 勿 重 压 防 晒 冷藏防晒 放射性药品 远离热源 精 神 药 品 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 毒性药品 麻 毒 怕湿 堆码层数极限 N 禁止翻滚 重心点

  5. 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除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外,还应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 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包装、标签应标明原生产国或地区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及国内分包装企业名称等。

进口药品知识扩展 进口药品批准文号: 2、港澳台进口药品:《医药产品注册证》 1、外国进口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 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 马来酸伊索拉定片 100片/盒 (日本新药株式会社 ) 注册证号 H20100135 2、港澳台进口药品:《医药产品注册证》 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 肚痛泻丸 每瓶50丸 (香港澳美制药厂) 注册证号 ZC20090002 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常见术语解释 药品合格证明:是指药品生产(或进口)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资质材料。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只能在该医院销售,不得在该医院以外流通)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标识:Rx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按安全性分为二类:甲类、乙类 标识:OTC

※(三)其它商品的概念: ( 1)医疗器械的定义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1)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2)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3)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4)妊娠控制。   如:手术台、手术刀、注射器、输液管、创可贴等;       也就是说,判断是否是医疗器械,一是依据其预期目的或者说是干什么用的,二是依据产品的作用机理。

医疗器械知识扩展: 1、分类(根据产品安全性来分)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2、经营资质 与药品经营一样,第二、三类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能经营医疗器械。但第二类中有13个产品不需要《器械经营许可证》也可以经营。 分别有:避孕套、试纸(家用血糖仪、血糖试纸条、妊娠诊断试纸)、棉花、纱布、体温计、血压计、磁疗器具、口罩、轮椅

医疗器械扩展知识 医疗器械批准文号: X1药管械(X2)字XXXX3第X4XX5XXXX6号

2 消毒产品的定义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消毒产品不是药品,其外包装、说明书、标签上不应出现或暗示对疾病有治疗效果。 如: 碘酊消毒笔()

消毒产品知识扩展 消毒产品的批文: X卫消证字(年份)第XXXX号。是卫生部对其批准的产品批准文号格式。 酒精(乙醇皮肤消毒液)(冀卫消证字(2004)第0134号) 卫消进字(年份)第XXXX号。卫生部对其批准进口的产品批准文号格式。

(3).保健食品的定义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如:天然果味维生素EC咀嚼片()

(4)化妆品的定义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怯斑、防晒的化妆品。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如: 曼秀雷敦特柔润唇膏(卫妆特字(2002)第0075号) 迪豆痘速消(健肤组合)(闽卫妆字(2003)0003号)

目前,我公司经营范围有: 1、药品(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中成药、生物制品、生化药品) 2、不需要医疗器械许可证经营的器械产品。 3、消毒产品 4、保健食品

(二)、GSP知识 GSP的含义    GSP即Good Supply Practice的缩写,意为良好的供应规范,是控制药品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    GSP实际上就是药品经营企业保证药品经营质量实行一个全面的、全员的、全过程的管理。

各种药学事业规范知识扩展 GLP -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CP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AP -药材(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UP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GDP -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 GPP -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

职责、制度、质量标准、档案(质量、养护、教育、健康)、质量体系评审 (1) GSP主要内容简表 类别 进 存 销 硬件设施 验收场所及设施 仓储设施,养护场所 营业场所及设施 验收养护室、常用检测仪器及设备 人员资格职责 计划人员、进货人员、验收人员 保管员、养护员、复核员 业务员、售货员 企业领导、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条件 质量管理程序和制度 1、 计划性,按需进货、择 优选购; 2、 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3、 首次经营品种、企业质 量审核; 4、 100%按批号验收。 1、 分类储存与保管; 2、 效期药品管理; 3、 退货管理; 4、 不合格品管理; 5、 色标管理。 1、 计划性,保证合理 库存; 2、 正确、宣传、介绍药品; 3、 发货复核; 4、 合理运输; 5、 做好售后服务。 文件管理系统 供货方清单及附件、购进记录质量验收记录与化验报告单 养护记录、不合格品记录、退货记录 复核记录、销售记录、售后服务记录 职责、制度、质量标准、档案(质量、养护、教育、健康)、质量体系评审

质量负责人 药学相关本科 执业药师 质量管理部负责人 三年相关工作经验 执业药师 质管员 药学相关专科 上岗证 验收员 高中以上学历 上岗证 养护员 高中以上学历 上岗证 保管员 高中以上学历 上岗证 复核员 高中以上学历 上岗证 采购员 高中以上学历 上岗证 开票员 高中以上学历 上岗证 业务员 高中以上学历 上岗证

(2) GSP对硬件设施的要求

(3) GSP对硬件设施的要求 序号 硬件项目 设施要求 4 库房分类 1、 按一般管理要求:分为待验区(库)、合格品区(库)、发货区(库)、不合格品区(库)、退货区(库)及中药饮片零货称取区(库); 2、 按温、湿度管理要求:分为冷库(2~10℃),阴凉库(<20℃),常温库(0~30℃),相对湿度应保持45%~75%; 3、 按特殊管理要求:分为麻醉药品库、精神药品库、毒性药品库、放射性药品库、危险药品库。 5 仓库设施 1、 检测、调节温、湿度设施; 5、照明设施; 2、通风、排水设施; 6、防鼠防虫设施; 3、商品与地面保持距离设施; 7、安全防盗设施。 4、货架防尘设施; 6 验收养护室 1、 大型企业:面积50 m2; 2、 中型企业:面积40 m2; 尚需配备相应的验收养护设备。 3、 小型企业:面积20m2。

仓库主要设备: 冷库 千分之一天平 可见异物检测仪 抽湿机 冷柜 空调 排风扇 灭蚊灯 温湿度计

防尘措施:关窗、日常清洁 防虫措施:纱窗、灭蚊灯 防霉措施:保持湿度、空调抽湿 防鼠措施:贴鼠胶、档鼠板 防鸟措施:关窗、排风扇加装纱窗 防干燥措施:湿拖把拖地 遮光措施:遮光窗帘、零货遮光帘

(4) 主要机构、人员职责 机 构 人 员 质 量 职 责 企业领导 (4) 主要机构、人员职责 机 构 人 员 质 量 职 责 企业领导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熟悉药品知识,具备现代科学管理知识、组织实施GSP工作,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质量领导组织 实施质量方针、目标,建立、运行质保体系、质量计划、质量审核,保证行使质量职权,实施质量奖惩。 质管 职能机构 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药品质量在企业内裁决;具体任务:方针法规、制度网络、质量审核、质量查询、档案信息、质量报告、指导养护、计量管理、培训咨询、不合格药品管理监督处理。 抽验 首营药品、怀疑报告、不稳定品、复产品种、久储产品、分装前后药品、养护疑品、其他品种。 验收 逐批验收、(退货验收)、验收记录、合格入库。 业务 进货人员 选择合法企业和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销售人员 对用户正确地介绍商品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 储存养护 安全储存、降低损耗、科学养护、保证质量、收发迅速、避免事故。 发货人员 按票发货,坚持先进先出、易变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要复核。 综合质量管理 规划编制、目标实施、制度记录、质量改进、体系运行、考核评审。

(5)药品购进要求 第二十八条 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 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 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 《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6) 验收与检验 第三十五条 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   (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二)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四)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五)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质量的监测。(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六)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验收知识扩展 一、票据要求: 1、生产企业(GMP) 无法规对生产企业要求必须使用软件管理,所以生产企业有可能不能提供联单,但不能收手写供货单,必须提供打印单据。(白纸打印的也可用) 2、批发企业(GSP)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中要求: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 《药品流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因此,经营企业必须提供联票供货单,并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

二、抽样标准: 1、整件药品50件以下,验收2件:50件以上,每增加10件,增加验收1件。 2、零散药品,小于10盒(瓶、袋)的按实数抽验:大于10盒(瓶、袋)不足1件的、除抽验收10盒外,再按总数5%抽验。验收完毕后应尽量恢复原状。 3、每件应在上、中、下层抽取3个以上小包装检查验收。如外观有异常,应加倍抽取复查,注射剂可见异物的抽验查按有关规定进行。 4、验收完毕后必须用胶带浆纸箱封好,在封口处应加盖验收讫章方可入库。

(7)库房管理(药品的储存与养护) 按药品的批号分类堆放 药品堆垛要求整齐划一。 按不同的区域及属性要求实行色标管理 按药品功能属性分区 一般药品库区,特殊药品库区,医疗器械库区,食品、保健食品库区,中药、中药饮片库区、外用药品区等 按药品的剂型分区 注射剂、片剂、胶囊、颗粒剂、丸剂、软膏、液体制剂、油剂等 按药品的剂型或外观性状分区 按药品的质量特性分区(五区) 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退货品区、发货复核区等 按药品的批号分类堆放 同品种药品按批号分垛堆放。 药品堆垛要求整齐划一。 即棱对棱、角对角、上下左右一条线。 按不同的区域及属性要求实行色标管理

[温湿度]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五区]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 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三色]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绿色 黄色 红色 色标管理示意图 合 格 品 库 (区) 零 货 称 取 库 (区) 待 发 药 品 库 (区) 待 验 药 品 库 (区) 绿色 黄色 红色 合 格 品 库 (区) 零 货 称 取 库 (区) 待 发 药 品 库 (区) 待 验 药 品 库 (区) 退 回 药 品 库 (区) 不 合 格 品 库 (区)

[五距]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药品堆码垛距离 散热器 屋顶 30cm 墙 30cm 药品 30cm 10cm 地面

[分类集中存放] 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 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七分开) 分开原则适用于:合格品区(阴凉库及常温库)、零货区、易串味库区、发货区、待验区及拼零发货 串味库内易串味药品与其它药品 药品与非药品

公司所经营品种知识扩展 非药品:天然果味维生素EC咀嚼片 医疗器械:创口贴、第一时间 易串味药品:各种贴膏(麝香)、黄苓含漱液( 薄荷)、丹皮酚软膏(丹皮酚)

(8)出库与运输 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药品出库时,应按复核单(现金)或捡货单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 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二) 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 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 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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