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修科技大學通識課程 醫療與法律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廖建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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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修科技大學通識課程 醫療與法律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廖建瑜法官

第一週課程大綱 醫療與法律關係 就醫時病人究竟與何人發生何種法律關係 醫療契約的內容與性質為何

醫療與法律的關係

醫療與法律關係 法律 民事 損害由何人填補 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應加以刑罰制裁 刑事

醫療與法律關係 訴訟上證明 驗傷單、死亡證明 犯罪事實告發 家暴通報 醫療違反法律規定 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責任 法律與醫療

醫療與法律關係 醫療服務結果患者不滿意 醫療糾紛 抬棺→和解→訴訟

醫療與法律關係 小結 本課程討論重點在於患者因就醫行為而與醫師或醫院產生醫療糾紛,在法律或醫學倫理上所如何評價。

就醫時病人究竟與何人發生何種法律關係

就醫時病人究竟與何人發生何種法律關係 契約關係 侵權行為關係 誰與簽約 你可以向誰請求履約 你應該繳錢給誰 誰對你為侵權行為→行為人是誰 非行為人原則上不可請求,有例外 原則上受損害者才可以請求,有例外

就醫時病人究竟與何人發生何種法律關係 病患與醫生之法律關係 病患與醫療機構之法律關係 醫生與醫療機構之法律關係 醫生與醫生之法律關係 掛號 病患與診所醫生之法律關係 病患與醫院約聘醫師之法律關係 病患與醫療機構之法律關係 掛號 急診 路倒 醫生與醫療機構之法律關係 醫生與醫生之法律關係

只有搞清楚自己與他人的法律關係為何,才能正確主張法律上的權利 就醫時病人究竟與何人發生何種法律關係 小結 只有搞清楚自己與他人的法律關係為何,才能正確主張法律上的權利

醫療契約的內容與性質為何

醫療契約的內容與性質為何 醫療服務契約定義 當事人約定一方提供醫療服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醫療服務契約性質 委任契約 僱傭契約 承攬契約 混合契約

病人主要權利 病人權利宣言 獲得良好品質之醫療照護的權利(Right to medical care of good quality) 自由選擇醫療方式的權利(Right to freedom of choice) 自主決定的權利(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獲得個人病情資訊的權利(Right to information) 診療秘密被保守的權利(Right to confidentiality) 獲得衛生教育的權利(Right to Health Education) 保有個人醫療尊嚴的權利(Right to dignity) 獲得宗教協助的權利(Right to religious assistance)                1981年世界醫學聯盟

我國病人權益之主要法令規定

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 醫療法 第24條 保障病人就醫安全 第63條 手術前簽署同意書 第64條 侵入性治療簽署同意書 第24條 保障病人就醫安全 第63條 手術前簽署同意書 第64條 侵入性治療簽署同意書 第65條 採取檢體或器官簽署同意書 第66條 藥袋完整記載 第67、68條 製作完整病歷 第71、74條 提供病歷影本 第72條 病歷及病人病情保密義務 第75條 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 第76條 開立各種證明書 第79條 人體試驗同意權

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 醫師法 第11條 醫師親自診查義務 第12條 醫師製作病歷義務 第11條 醫師親自診查義務 第12條 醫師製作病歷義務 第12-1條 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等義務 第13條 處方箋簽名蓋章義務 第14條 藥袋完整記載義務 第17條 出具診斷證明書義務 第20條 正當收費義務 第21條 急救義務 第23條 隱私保密義務 第25條 過失犯罪、違背醫學倫理、業務上不正當行為之懲處

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 護理人員法 第24條 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第25條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之紀錄及保存期限 第24條 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第25條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之紀錄及保存期限 第26條 急救通知及護理義務 第28條 隱私保密義務 第29條 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之懲處 第35條 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之懲處

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 刑法 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 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6 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8-1 條 (洩密之處罰)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6 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 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 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 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 主 旨:醫療機構接受媒體採訪注意事項 一 為保障病人隱私與就醫權益,兼顧媒體採訪需求,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主 旨:醫療機構接受媒體採訪注意事項 發文字號: 衛署醫 字第 09000714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01 日 一 為保障病人隱私與就醫權益,兼顧媒體採訪需求,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 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致力保護病人隱私,不得無故洩 漏。 三 醫療機構應禁止訪客拍攝病人;對採訪媒體應告知不得於 醫療機構任意採訪或拍攝病人。 四 醫療機構接受採訪時,應考慮對病人的病情及權益,不得 藉採訪宣傳醫療業務,招徠病人。

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 五 接受採訪,如有揭露病人身分之虞或需安排病人接受採訪, 應先徵得病人同意。對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並應徵得其 法定代理人同意。對意識障礙或精神耗弱之病人,應徵得 其配偶或家屬之同意。 六 徵詢病人同意時,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相關人員,告知 採訪相關事項,並應明確告知病人有拒絕之權利。病人如 同意時,應派人協助接受採訪;病人如拒絕時,應尊重其 意願。 七 對於未成年人、精神疾病病人、性侵害及家庭暴力受害人, 應依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特別保護。 八 醫療機構接受採訪,應以不影響醫療作業、醫療安全或安 寧秩序為原則;並宜規劃採訪區、攝影點及採訪動線,派 人維持秩序。手術室、加護病房、產房、急診室、燒燙傷 中心、隔離病房、門診診察室與病房,於施行醫療作業時 ,不宜開放採訪,對涉及暴露病人生理隱私之畫面,並應 禁止拍攝。

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 九 非經病人同意,不得提供其肖像、人身或生理特徵相關畫 面或場景,並應隔離血腥、暴露或屍體等畫面。 十 遇有重大災害或大量傷患,應彙整傷患名單、傷亡狀況及 救治情形,指派專人以定點記者會方式,對外公布說明。 十一醫療機構平時應先訂定接受採訪作業流程,並應督導所屬 人員遵守本注意事項。

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 新制醫院評鑑基準(第3章病人權利及病人安全) 必要項目 3.1 明訂病人權利的政策或規定,並讓病人及家屬充分瞭解其權利 3.2 應向病人適當說明病情及治療方式、特殊治療及處置,說明內容應有紀錄 3.2 依據病人的請求,依法提供病歷影本或摘要 3.3 訂定全院性病人安全作業規範與執行方針專章:病人權利及病人安全 3.4 確立病人身份、疾病部位、檢體、藥品、衛材等之識別方法及步驟 3.5 建置機制,收集院內不良事件 3.7 定期對院內感染的發生及其動向開會檢討分析,並訂定改善方案 3.8 建立確保病人用藥安全之相關機制或委員會

旅行不便險 保險有二種 保險契約與賭博行為同樣具有射倖 性 旅行不便險與旅行平安險 人身保險: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 財產保險:火災保險、海上保險、汽車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 保險契約與賭博行為同樣具有射倖 性 旅行不便險與旅行平安險 旅行平安險:原則上是人身保險 旅行不便險:原則上是財產保險

旅行不便險 旅行不便險內容與應注意事項 內容:旅(行)遊行程/班機延誤、行 李延誤及行李遺失 注意事項:給付條件及不保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