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著作權
單元大綱 為什麼要瞭解著作權? 甚麼是智慧財產權?甚麼是著作權,有甚麼相關? 那別人的東西,是不是都不能使用?甚麼是著作的合理使用? 網路著作權 為什麼要瞭解著作權? 甚麼是智慧財產權?甚麼是著作權,有甚麼相關? 那別人的東西,是不是都不能使用?甚麼是著作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的罰則有哪些?網路著作權與相關案例說明。 在這個單元裡,我們主要分五個主題: 著作權的背景 著作權的概念與體系 著作的合理使用 網路著作權與相關案例 著作權法的罰則
最近實際案例 海報比賽(抄襲的作品)竟獲得第一. 被控違反著作權-網購女王遭訴 參加設計比賽 留意智財權歸屬
想一想 這幾則新聞中的行為觸犯了什麼法? □ 刑法 □ 民法 □ 憲法 □ 著作權 請同學想一想,這幾則新聞中的行為觸犯了什麼法? ■
想一想 以下四種行為,是否也會觸犯到著作權?(可複選) □從網路下載資料,製成自己的網頁。 □獨樂樂不如眾樂樂,免費提供遊戲供人下載。 □免費提供音樂供人下載,純分享未營利。 □在部落格內擺放音樂播放軟體,串連音樂檔案,以供網友線上點播試聽。 ■ 請同學想一想,你有類似的經驗嗎? 從網路下載資料,製成自己的網頁。 獨樂樂不如眾樂樂,免費提供遊戲供人下載。 免費提供音樂供人下載,純分享未營利。 在部落格內擺放音樂播放軟體,串連音樂檔案,供網友線上點播試聽。 ■ ■ ■
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智慧財產權的概念:用法律保護人民的智慧。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人民和國家之間的交易 著作權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種 無形的知識,易被他人盜用,故法律特別予以保障。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人民和國家之間的交易 一定期間的法律保障,交換、鼓勵人民智慧創作。 等待保護期間後,智慧成為「公共所有」,可被全民共享。 以下我們便開始針對著作權做一較清楚的剖析、釐清著作權法的爭議。 我們常聽到的著作權,事實上是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種,是智慧財產權領域中相當重要的一環。 智慧財產權的概念,就是要用法律保護人民的智慧成果。 這種智慧成果是無形的,很容易被他人盜用,所以要用法律特別予以保障。 基本上,我們可以把智慧財產權制度看做是一種人民和國家之間的交易。 國家用一定期間的法律保障,去交換、鼓勵人民進行智慧創作。 並鼓勵人民公開這些智慧成果,等待保護期間之後,這些智慧就成為「公共所有」,可被全民共享。 資料來源:楊智傑(2007)
智慧財產權的種類 智慧財產權為無形資產之統稱,同為人類精神上之產物,又具備經濟上的財產價值,可併稱為智能的權利。 專利權 Patent 著作權 Copyright 商標權 Trademark 智慧財產權的意義,很難以一語道破,簡單而扼要言之,主要可分為三類:最具代表性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 智慧財產權就是這三種無形資產之統稱,因為同為人類精神上之產物,又具備經濟上的財產價值,可併稱為「智能的權利」。 智慧財產權為無形資產之統稱,同為人類精神上之產物,又具備經濟上的財產價值,可併稱為智能的權利。
專利權(Patent) 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依著作權法所享有之權益,概稱為著作權。 專利法第一條 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著作權第一條即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而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依著作權法所享有之權益,概稱為著作權。
商標權(Trademark) 商標 團體商標 證明標章 團體標章 商標法第一條 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商標權包括商標、團體商標、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新圖6) 商標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說明了商標法的目的。
案例討論 貝爾想要販售他自己生產的電話,用他專屬的牌子,他需要去申請什麼權? 案例修改自:楊智傑(2007)p.15 我們可以以一個例子來幫同學釐清這三種智慧財產權。 請同學想想,十九世紀貝爾發明了電話,如果當時他… 想要販售他自己生產的電話,用他專屬的牌子,他需要去申請什麼權? 案例修改自:楊智傑(2007)p.15 10
案例解答 若貝爾向國家申請了一個「貝爾電話」的商標,就只有他能使用這個商標,來販售他的電話產品。 當其他工廠沒有利用貝爾的專利,而是用了其他的方法,也發明了電話,不用向貝爾取得授權,也可以生產電話。 但其他工廠不可以用貝爾的商標「貝爾電話」,必須另外用其他的牌子。 答案是商標權 如果貝爾向國家申請了一個「貝爾電話」的商標,那就只有他能使用這個商標,來販售他的電話產品。 當其他工廠沒有利用貝爾的專利,而是用了其他的方法,也發明了電話,那麼其他的工廠就可以不用向貝爾取得授權,一樣可以生產電話。 但是,這些工廠卻不可以用貝爾的商標「貝爾電話」這個牌子,必須另外用其他的牌子。
案例討論 貝爾想要禁止別人生產他發明的電話,他可以向國家申請什麼權? 案例修改自:楊智傑(2007)p.15 如果當時他想要販售他自己生產的電話,用他專屬的牌子,他需要去申請什麼權? 案例修改自:楊智傑(2007)p.15 12
案例解答 若貝爾想要禁止別人生產他發明的電話,就必須向國家申請專利。 專利審查通過後,將發明電話的方法刊登專利公報。 取得專利權,可禁止他人用自己專利裡面的方法生產電話。 若只是改良貝爾的方法而生產更好用的電話,還是必須取得他的授權。 答案是專利權 如果貝爾想要禁止別人生產他發明的電話,那麼他就必須去向國家申請專利,等專利審查通過後,他把他如何發明電話的方法登在專利公報上,就取得專利權,可以禁止別人用他專利裡面的方法生產電話。 甚至,如果有人只是改良貝爾的方法而生產更好用的電話,還是必須取得他的授權。
案例討論 貝爾寫了一本書,描述如何發明電話,這本書就擁有了什麼權? 案例修改自:楊智傑(2007)p.15 如果當時他寫了一本書,描述如何發明電話,這本書就擁有了什麼權? 案例修改自:楊智傑(2007)p.15 14
案例解答 貝爾發明電話時,寫了一本書,描述他如何發明電話,他就對這本書擁有著作權,任何人不可以未經他同意就出版、盜印,甚至改編成電視、電影等。 若照著他書裡所描述的步驟,也一樣發明了電話,並無侵犯貝爾的著作權,因為著作權只保障這本書的「表達」,卻不保障書裡面的「概念」。 答案是著作權 假設當初貝爾發明電話時,寫了一本書,描述他如何發明電話,他就對這本書擁有著作權,任何人不可以未經他同意就出版、盜印,甚至改編成電視、電影等。 但是,如果有人照著他書裡所描述的步驟,也一樣發明了電話,這並沒有侵犯貝爾的著作權,因為著作權只保障這本書的「表達」,卻不保障書裡面的「概念」。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期限 只要有智慧財產權,就可以獲得永久的保障嗎?其實不然,智慧財產權還是有其保護期限的。 著作權保護期間到著作人去世後50年 專利權為20年 商標權則是10年,但只要有繼續使用的事實,每到10年屆滿都可以申請延展。
著作權法基本概念 接著,我們來談談著作權法的基本概念。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 創作完成就受到保護,不需向政府申請或審查。 只要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類別,都受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說只要創作完成,就受到保護,不需要向政府申請或接受審查。 只要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類別,都受到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著作權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著 作: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權法的目的 著作權法要在「著作人的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取得平衡。 著作權的第一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著作權法要在「著作人的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取得平衡。 如果只保護著作人權益,學術與文化就不會累積、傳承與發展。 例如,你在學術論文中所引的每一句話都得徵得原著作人之授權,你的論文還寫完嗎? 如果只顧社會公共利益,所有著作都可以隨便拿來用、改、傳給別人,就沒有人願意創作了。 著作權法第一條即明示著作權法制訂的目的:「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也就是說著作權法就是要在「著作人的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中取得平衡。 想想看,如果我們只保護著作人的權益,學術與文化就不會累積、傳承與發展。例如你在學術論文中所引的每一句話都得徵得原著作人之授權,你的論文還寫得完嗎? 或者,如果我們只顧社會公共利益,不顧著作人的權益,所有著作都可以隨便拿來用、改、傳給別人,那以後就沒有人要創作了。
著作人權益 當著作人完成創作之時即享有之權利(不需另外申請),即「著作權」。 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 所謂著作人權益是指,當著作人完成創作之時即享有之權利,事實上也就是我們所謂的「著作權」。 任何人自己所創作的一段文字或一篇塗鴉,在作品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另外申請。 此時原創人對於此作品有二大項權益,分別是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合稱著作權。
著作人權益 著作人格權不能轉讓。 例如,一首歌曲的權利賣給唱片公司,這首歌曲仍標示原創作者的姓名或藝名。 著作財產權可轉讓予他人。 例如,一首歌曲的權利賣給唱片公司,表示將眾多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或多項轉讓予唱片公司(通常是重製權)。 著作人格權是不能轉讓的,將一首歌曲賣給唱片公司,這首歌曲仍會標示原創作者的姓名或藝名。 但是著作財產權可以轉讓予他人。例如將一首歌曲賣給唱片公司,即表示將眾多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或多項轉讓予唱片公司。 21
著作權法的「著作」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著作權法裡所稱的著作,大致有以下10種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想一想 下列哪些不屬於著作權法中的「著作」 □你寫給女朋友的情書,不但內容是全部自己寫的,而且文情並茂,令人感動不已。 □你自己創作的一首歌,用video拍下來,唱得精彩絕倫,可說是千古絕唱。 □你在課後時,與同學討論期末報告的主題與內容架構,說得興致高昂、口沫橫飛,但是沒有錄音也沒有用文字紀錄。 □你去參觀一處新落成的大樓,裡面金碧輝煌、美輪美奐,令人讚嘆不已。 請同學想想,下列哪些不屬於著作權法中的「著作」? ■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著作權法 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著作權法 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 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前項第一款 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 聞稿及其他文書。 也有一些著作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例如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還有,中央或地方機關就上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我們一般看到的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另外,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以及,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作者不詳的笑話在網路上到處流傳,小文為了增加系刊的趣味性,在網路上複製幾則網路笑話,請問小文是否觸法? 想一想 作者不詳的笑話在網路上到處流傳,小文為了增加系刊的趣味性,在網路上複製幾則網路笑話,請問小文是否觸法? 請同學想想,作者不詳的笑話在網路上到處流傳,小文為了增加系刊的趣味性,在網路上複製幾則網路笑話,請問小文是否觸法? 案例修改自:章忠信(2004)p.232
想一想解答 作者不詳的笑話在網路上到處流傳,小文為了增加系刊的趣味性,在網路上複製幾則網路笑話,小文已經觸法。 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說只要創作完成,就會受到保護,不需要去登記。 小文不能因為作者不詳或到處可見的笑話就任意利用,只要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利用,是會構成著作權侵害的。 答案是會侵犯到著作權的 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說只要創作完成,就會受到保護,不需要去登記,小文不能因為作者不詳或到處可見的笑話就任意利用,只要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利用,是會構成著作權侵害的。 案例修改自:章忠信(2004)p.232
想一想 假如你到某風景點拍照… 想學習某名家的拍攝手法,包括角度、光線、布景一樣,拍出的效果很像,算不算侵害某名家的著作權? 請同學想想假如你到某風景點拍照 如果想學習某名家的拍攝手法,包括角度、光線、布景一樣,拍出的效果很像,會不會侵害某名家的著作權,假若有一些不同,是不是就不算是侵權了? 資料來源:章忠信(2004)
想一想解答 學習某名家的拍攝手法,包括角度、光線、布景一樣,拍出的效果很像,不算侵害某名家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之觀念 攝影固有技術要求,但非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其技術的表達。 任何人未經攝影者的同意,不得將其照片作著作權方面的利用。 攝影者不可禁止別人在同一個景點、用同樣的技術。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之觀念等,攝影固有其技術要求,但此非著作權法要保護的對象,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其技術的表達,也就是照片。 任何人未經攝影者的同意,不得將其照片作著作權方面的利用。 但攝影者不可禁止別人在同一個景點、用同樣的技術,如角度、光、布景拍出相似的照片,否則著作人的壟斷權利未免太大。
著作權法的體系 著作權體系,大概可以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有三種,著作財產權有十一種。
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不涉及財產,乃是保障著作人個人的名譽、風格。 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禁止不當修改權 例如,小文寫了首歌,她有權利決定這首歌要不要公開發表、什麼時候發表,用什麼方式發表。 姓名表示權 例如,小文寫了首歌,她有權利決定她要如何表示她的這首歌的作者叫什麼名字,可以用她的本名或別名,甚至不具名的權利。 禁止不當修改權 例如,小文寫了首歌,她有權利禁止他人以扭曲、竄改或其他方法來改變她歌曲的內容、形式,致造成她名譽上之損害。 著作人格權不涉及財產,而乃是保障著作人個人的名譽、風格,包括、和禁止不當修改權。 公開發表權 例如小文寫了首歌,她有權利決定這首歌要不要公開發表、什麼時候發表,用什麼方式發表。 姓名表示權 例如小文寫了首歌,她有權利決定她要如何表示她的這首歌的作者叫什麼名字,可以用她的本名或別名,甚至不具名的權利。 禁止不當修改權 例如小文寫了首歌,她有權利禁止他人以扭曲、竄改或其他方法來改變她歌曲的內容、形式,致造成她名譽上之損害。
著作財產權 我國著作權法中有11種著作財產權。例如: 公開上映權:電影院上映電影的權利。 出租權:電影院上映完後,轉到出租店出租。 公開播送權:電影在電視台上播放。 公開傳輸權:電影在網路上直接收費播放。 重製權:電影製作成盒裝的DVD在商店販售。 改作權:網友不可拿其中的片段來改作。 散布權:限制散布DVD的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中有十一種著作財產權。 就是十一種商業營利可能會用到的方式。 例如,一部電影,一開始一定是在電影院上映,為了保護電影院上映的權利,就規定了「公開上映權」。 在電影院上映完後,一定是轉到出租店出租,因而也規定了「出租權」。 在出租店出租一陣子後,就可能在電視台上播放,因而也規定了「公開播送權」。 將來,電影也可能在網路上直接收費播放,因而,也需要網路上的「公開傳輸權」。 最後,電影也可能製作成盒裝的DVD直接在商店販售,因而也需要「重製權」來保護這片DVD不會任意被他人盜拷。 如果有網友拿其中的片段來改作,這會違反此片的「改作權」。 還有「散布權」,誰能夠散布這些DVD,也是受到限制的。
想一想 情書可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請同學想想,情書可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案例引自:章忠信(2004)p.17
想一想解答 情書可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未經他人同意公開情書,會侵害寫情書之人的「公開發表權」。 如果公開朗誦,會侵害「公開口述權」。 未經他人同意公開情書,會侵害寫情書之人的「公開發表權」。 如果公開朗誦,會侵害「公開口述權」。 影印傳播,會侵害「重製權」。 案例引自:章忠信(2004)p.17 情書也是有著作權的 未經他人同意公開情書,會侵害寫情書之人的公開發表權。 如果公開朗誦,會侵害公開口述權。 如進而影印傳播,會侵害重製權。 所以不可隨意利用他人情書作其他的事。
保護期間限制 著作人格權受永久保護 著作財產權一般保護至著作人死後50年 例如司馬遷的「史記」已超過著作權的保護期間限制。 而柏楊的「中國人史綱」、「異域」等作品,仍受到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的保護(名作家柏楊於2008年4月因病逝世)。 若著作人非自然人,保護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 (註: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亦保護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 著作權有保護期間的限制。 就著作人格權而言,受永久保護。 但若是著作財產權,一般保護至著作人死後五十年。 例如司馬遷的「史記」已超過著作權的保護期間限制,而柏楊的「中國人史綱」、「異域」等作品,仍受到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的保護。 如果著作人不是自然人,則保護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永久保護
著作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fair use) 著作權法第44~46條:將具體的公益大於私利的情況寫出來,而規定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著作權法為調和公益,在某些情況下的利用,規定為了達到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不需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著作權法第44~46條:將具體的公益大於私利的情況寫出來,而規定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雖然著作權法規定了這麼多種財產權,想要盡量保護著作人可以以著作營利的機會。 不過,著作權法為了調和公益,在某些情況下,規定為了達到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不需要去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而直接使用。我們叫做「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在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在第44~46條。 第44~64條,將具體的公益大於私利的情況寫出來,而規定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例如。著作權法第52條就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44~46條:將具體的公益大於私利的情況寫出來,而規定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著作權法 第65條 著作權法 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而第65條則是一個概括規定,是為了怕前面列舉的十幾種合理使用的情形外,還有缺漏的,所以用一個概括規定,講出抽象的標準,只要達到這個抽象標準,都算是合理使用。 其中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第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是不是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第二、著作之性質。 第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第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的合理使用 例如:老師上課時為了講解理論,用了一本書中所舉的例子來說明。 這例子有二頁,佔的篇幅甚小,且是為了教學之用,也應該不會減低同學購買此書的意願。 例如:老師上課時為了講解理論,用了一本書中所舉的例子來說明。這例子有二頁,佔的篇幅甚小,且是為了教學之用,也應該不會減低同學購買此書的意願。 所以,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需要上述列出的四個標準,綜合判斷。每一個案例是否合於合理使用都需個別判定。
著作的合理使用 每個案例都需個別判定,是否符合構成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所以,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需要上述列出的四個標準,綜合判斷。每一個案例是否合於合理使用都需個別判定。 38
著作的合理使用 - 音樂使用方面 購買正版音樂光碟的消費者,獲得的權利 是「著作物的所有權」 非「著作之著作權」 在音樂使用方面 購買正版音樂光碟的消費者,所獲得的權利,是這個特定音樂光碟片的「著作物的所有權」,而不是音樂光碟片內容歌曲的「著作之著作權」。
著作的合理使用 - 音樂使用方面 合理使用音樂光碟片 例如,音樂光碟片所有權人為供自己欣賞,可「燒錄」歌曲於另一光碟,或「轉檔」成MP3檔案格式「儲存」在數位隨身聽。 例如:音樂光碟片所有權人為供自己欣賞,可將該歌曲「燒錄」在另一片光碟片上,或是「轉檔」成為MP3的檔案格式「儲存」在MP3數位隨身聽中。
著作的合理使用 - 音樂使用方面 供個人為非營利目的的重製行為,達以下三點可主張「合理使用」: 使用自己的電腦設備。 質量與比例在合理範圍內。 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不對唱片製作公司有不利影響。 供個人為非營利目的的重製行為,只要是使用自己的電腦設備,而且重製的質量與比例是在合理的範圍內,對該音樂光碟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不會造成製作該音樂光碟的唱片公司不利的影響,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但為了分贈友人而「重製」音樂光碟的行為,便不符合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
著作的合理使用 – 引用資料方面 引用他人著作時,所創作之質量應大於引用他人著作的質量;沒有自己的創作,就不能主張是「引用」行為。 僅能在引證自己創作的必要範圍內,對他人之著作加以部分重製,不得超過引證的必要範圍。 引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其出處,例如期刊的名稱、出版日期、網站網址等。 而如果要引用他人著作時,則自己所創作之質量應大於引用他人著作的質量,亦即須以自己創作為主,他人著作為輔,如果沒有自己的創作,就不能主張是「引用」行為。 同時,僅能在引證自己創作的必要範圍內,對他人之著作加以部分重製,不得超過引證的必要範圍。 且引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其出處,例如期刊的名稱、出版日期、網站網址等,都要加以明確標示。
引用著作注意事項 著作財產權的「重製權」: 一項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的權利。 必須是有重製權的人,才可以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 方式包括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以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不論是全部內容的重製,抑是部分內容的重製,都屬重製行為。 著作權法 第22條第一項 重製權是「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的權利 我們再來看看,引用他人的著作,阿偉有可能會觸犯哪種著作權。 首先是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顧名思義,重製權是一項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的權利,必須是有重製權的人,才可以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包括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以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而且不論是全部內容的重製,抑是部分內容的重製,都屬於重製行為。
著作權相關案例 改作他人的著作,可能涉及有關著作人格權的侵害的問題 主張合理使用時,還是應該儘量避免商業性質的利用。 包括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必須要適當標示原著作的作者姓名,避免個人名譽產生損害。 主張合理使用時,還是應該儘量避免商業性質的利用。 仍有合理使用的空間,但空間比較小 不過,值得讀者注意的還有二點 一是改作他人的著作,可能還會涉及有關著作人格權的侵害的問題,包括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必須要適當標示原著作的作者姓名,且避免對於作者個人名譽產生損害; 二是要主張合理使用時,還是應該儘量避免商業性質的利用。
想一想 現行的著作權,也一樣適用於網路情境中嗎? 例如,部落格主在其部落格中發表的原創文章 有沒有享有著作權的保護? □有 □沒有 可不可以被改名? □可以 □不可以 可不可以用email把這篇文章傳給數十位朋友? 可不可以全文轉貼在自己部落格中? 可不可以收集數十篇部落格裡的好文章,結集出版成「部落格精華文章選」一書? ■ 請同學想一想,你覺得現行的著作權,也一樣適用於網路情境中嗎?例如,部落格主在其部落格中發表的原創文章時… 有沒有享有著作權的保護? 可不可以被改名? 你可不可以用email把這篇文章傳給數十位朋友? 你可不可以全文轉貼在自己部落格中? 你可不可以收集數十篇部落格裡的好文章,結集出版成「部落格精華文章選」一書? ■ ■ ■ ■ 45
網路著作權 重製權 公開傳輸權 著作權人享有重製著作的權利,一般人若未經過著作人許可,而擅自重製其在網路上的數位著作,就會侵犯其重製權。 著作權人有權將自己的著作放到網路上公開傳輸。一般人若未經過著作人許可,擅自將其著作放到自己的網站上公開傳輸或供人下載或轉寄與大家分享,都會侵犯他的公開傳輸權。 現行著作權也適用於網路情境中。 網路上會涉及哪些著作權?主要涉及的是「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 所謂重製權,就是著作權人享有重製著作的權利,一般人若未經過著作人許可,而擅自重製其在網路上的數位著作,就會侵犯其重製權。 而所謂「公開傳輸權」,就是著作權人有權將自己的著作放到網路上公開傳輸,一般人若未經過著作人許可,擅自將其著作放到自己的網站上公開傳輸或供人下載或轉寄與大家分享,都會侵犯他的公開傳輸權。
網路著作權 - 重製權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他人著作加以重製,但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有列出在合理範圍內的「重製」規定。 著作權法 第3條第三項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他人著作加以重製,但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有列出在合理範圍內的「重製」規定。 著作權法所指的「重製權」,可說幾乎所有可能想像得到的重製行為都包括在內,像是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在劇本、音樂等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等,都是屬於重製的範圍。 沒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對他人的著作加以重製,只要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就會侵害「重製權」。但是著作權法在第44條到第63條有關個別合理使用的條文,把許多對於他人著作在合理範圍內的「重製」,都列為合理使用的規定。 例如:老師為了學校教學的目的,可以重製他人著作的一小部分發給同學上課練習使用、台北101大樓雖然是建築著作,遊客拍照時可以將台北101大樓入鏡。
想一想 轉寄e-mail的文章,算是重製,侵犯他人之著作權嗎? 案例引自:章忠信(2004)pp.205-206
想一想解答 轉寄e-mail的文章是重製行為,但是否會侵犯他人的著作權,要視情況而定 紙本時代 數位時代 紙本時代 數位時代 轉寄e-mail的文章是重製行為,但是否會侵犯他人的著作權,要視情況而定。 在紙本的環境中,影印報章雜誌上的一篇文章,郵寄給一個朋友欣賞,是重製行為,但屬於合理使用行為,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若是影印好幾十份或幾百份,郵寄給所有的親朋好友欣賞,這種重製行為不會被認為是合理使用,而是侵害重製權。 這一結論不會因為網路數位,科技而有不同。亦即轉寄e-mail的文章給一位朋友,是合理使用,轉寄給一堆親朋好友,不會被認為是合理使用,而是侵害重製權。
想一想解答 轉寄e-mail的文章是重製行為,但是否會侵犯他人的著作權,要視情況而定,轉寄內容也是判斷是否合理使用的重要因素。 轉寄內容也是判斷是否合理使用的重要因素。在紙本時代,影印一本漫畫,郵寄給一位朋友欣賞,不會被認為是合理使用,而是侵害重製權。
想一想解答 轉寄e-mail的文章是重製行為,但是否會侵犯他人的著作權,要視情況而定,轉寄內容也是判斷是否合理使用的重要因素。 51
公開傳輸權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 公開傳輸權就是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
公開傳輸權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作者可將著作,不管是文字、錄音、影片、圖畫等任何一種型態的作品,用電子傳送(electronically transmit)或放在網路上(make available online)提供給公眾,接收人可以在任何自己想要的時間或地點,選擇自己想要接收的著作內容。 換句話說,就是作者可以將他的著作,不管是文字、錄音、影片、圖畫等任何一種型態的作品,用電子傳送或放在網路上提供給公眾,接收人可以在任何自己想要的時間或地點,選擇自己想要接收的著作內容。 53
公開傳輸權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數位科技、電子網路及其他通訊科技的興起,任何著作都可以輕易地以數位(digital)形式存在或呈現,再藉由網路快速地傳送給許多人。 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在1996年通過了兩項國際公約,針對數位化網路環境,明訂應賦予著作人公開傳輸權。 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 WCT) 表演與錄音物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WPPT) 由於數位科技、電子網路及其他通訊科技的興起,任何著作都可以輕易地以數位(digital)形式存在或呈現,再藉由網路快速地傳送給許多人,對著作權人產生相當不利的影響。 傳統的著作權法所賦予著作人的權利,無法充分地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因而在1996年通過了著作權條約及表演與錄音物條約兩項國際公約,針對數位化網路環境,明訂應賦予著作人公開傳輸權。
著作權相關罰則 有關著作權法的罰則,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
著作權相關案例 以下有十則著作權相關案例,請同學想一想。
案例2:引用網路資料寫報告 芳芳在寫一份有關臺灣日據時代的報告,她在網路上找到了一些資料,由於是做學術研究(交學校的報告),芳芳摘錄其內容並註明出處,成為報告的內容… 芳芳的行為是否觸法? 芳芳在寫一份有關臺灣日據時代的報告,她在網路上找到了一些資料,由於是做學術研究(交學校的報告),所以芳芳摘錄其內容並註明出處,成為報告的內容,請問芳芳的行為是否觸法?
案例2:引用網路資料寫報告 芳芳是進行學術研究,可以適度引用他人資料並註明出處,這樣是沒有觸法的。 著作權除保障著作人權益之外,尚需顧及社會公益,也就是著作人的智慧結晶,在某些程度上是可以促進文化發展。著作權法中訂有顧及社會公益的「合理使用」。 當為作教育或個人用途(目的性質),並顧及著作人的權益(質量、對市場的影響),即可不必擔心會觸法。 著作權除保障著作人權益之外,尚需顧及社會公益,也就是著作人的智慧結晶,在某些程度上是可以促進文化發展,因此,著作權法中訂有顧及社會公益的「合理使用」。 當為作教育或個人用途,並顧及著作人的權益,即可不必擔心會觸法。 由於芳芳是進行學術研究,可以適度引用他人資料並註明出處,這樣是沒有觸法的。
案例3:使用圖庫設計網頁 小傑在網路上找到某公司取得合法授權的免費圖庫,將圖庫內的一張圖放在自己設計的網頁中… 小傑的行為是否觸法? 小傑在網路上找到某公司取得合法授權的免費圖庫,將圖庫內的一張圖放在自己設計的網頁中,請問小傑是否觸法?
案例3:使用圖庫設計網頁 小傑用來進行網頁設計的那張圖片,是從合法授權的免費圖庫中取得,因此沒有觸法。 免費圖庫是由廠商商請美工專業人員設計創作,並取得其著作財產權置於網路供大眾使用,小傑只用了一張圖,算是合理使用的範圍。 使用者仍需注意該免費圖庫的授權範圍,例如,能使用的圖片數量、或只能用於網站等,同時亦需注意是否要標註圖片來源。 免費圖庫是由廠商商請美工專業人員設計創作,並取得其著作財產權置於網路供大眾使用,所以小傑使用免費圖庫來製作網頁,且只用一張圖,基本上是合法的。 即使如此,使用者仍需注意該免費圖庫的授權範圍,例如只能用於幾個圖或只能用於網站之類的,同時亦需注意是否要標註圖片來源,以免不慎超出其授權之使用範圍。
案例4:使用網路資料製作網站 某學校的資訊老師教學生製作網頁,將來會放在學校的網站公開展覽,為了練習學做網頁,學生們可以使用他人的網站資料或圖片來製作他們的網站… 學校資訊老師與學生們的行為是否觸法? 某學校的資訊老師教學生製作網頁,將來會放在學校的網站公開展覽,為了練習學做網頁,學生們可以使用他人的網站資料或圖片來製作他們的網站,這樣的行為是否觸法?
案例4:使用網路資料製作網站 資訊老師讓學生使用他人的網站資料或圖片來練習製作將來會公開展覽的網頁,這樣的行為是會觸法的。 個人所製作的網頁是有著作權,而學生以練習為由複製他人網頁之內容及圖片,似乎可以「教育」為理由合理使用,但是事實上,就所利用的質量及可能對市場所造成的影響,可能難以使用「合理使用」解釋。 如果學生能事先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使用該網站資料及圖片,才不致觸犯著作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 個人所製作的網頁是有著作權,而學生以練習為由複製他人網頁之內容及圖片,似乎可以「教育」為理由合理使用,但是事實上,就所利用的質量及可能對市場所造成的影響,可能難以使用「合理使用」解釋。 如果學生能事先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使用該網站資料及圖片,才不致觸犯著作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
案例6:使用網路圖片製作海報 小瑜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 小瑜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小瑜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這樣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案例6:使用網路圖片製作海報 小瑜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已經違反「著作權法」。 從網頁上將他人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下載回自己的電腦,或將自己手頭上的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上載到學校的FTP站上,都是重製行為。 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除非有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情形,否則應經各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才不致構成著作權侵害。 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可能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 從網頁上將他人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下載回自己的電腦,或將自己手頭上的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上載到學校的FTP站上,都是一種重製行為。 而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除非有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情形,否則應經各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才不致構成著作權侵害。 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可能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 案例引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9)1
案例7:轉貼收錄BBS文章 在BBS站上所發表的文章… 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站長或網友可否予以任意轉貼、收錄成精華篇或作其他利用? 在BBS站上所發表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站長或網友可否予以任意轉貼、收錄成精華篇或作其他利用?
案例7:轉貼收錄BBS文章 在BBS上所發表的文章,一旦完成即受著作權法保護。 站長或網友除非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還是不要任意將其內容予以轉貼、收錄成精華篇或作其他利用,比較保險,才不致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 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免費圖庫是由廠商商請美工專業人員設計創作,並取得其著作財產權置於網路供大眾使用,所以小傑使用免費圖庫來製作網頁,且只用一張圖,基本上是合法的。 即使如此,使用者仍需注意該免費圖庫的授權範圍,例如只能用於幾個圖或只能用於網站之類的,同時亦需注意是否要標註圖片來源,以免不慎超出其授權之使用範圍。 案例引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9)1
案例8:個人部落格使用背景音樂 小傑在他自己的部落格使用他人的歌曲當背景音樂,非營利目的,只是想告訴大家自己喜歡的音樂,或是這個音樂符合自己的部落格風格… 小傑的行為是否觸法? 小傑在他自己的部落格使用他人的歌曲當背景音樂,非營利目的,只是想告訴大家自己喜歡的音樂,或是這個音樂符合自己的部落格風格,請問小傑是否觸法?
案例8:個人部落格使用背景音樂 小傑在他自己的部落格使用他人的歌曲當背景音樂,雖然沒有營利目的,但也可能觸法。 使用他人音樂作為網頁或部落格的背景音樂,就像是餐廳或百貨公司放音樂給消費者聆聽一樣,雖然餐廳或百貨公司並沒有針對音樂向消費者收費,但餐廳或百貨公司藉由音樂提昇餐廳或賣場氣氛,應該要為音樂的使用付費。 小傑在他自己的部落格使用他人的歌曲當背景音樂,雖然沒有營利目的,但也可能觸法。 使用他人音樂作為網頁或部落格的背景音樂,就像是餐廳或百貨公司放音樂給消費者聆聽一樣 雖然餐廳或百貨公司並沒有針對音樂向消費者收費,但餐廳或百貨公司藉由音樂提昇餐廳或賣場氣氛,應該要為音樂的使用付費。 案例引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9)1
案例8:個人部落格使用背景音樂 小傑在他自己的部落格使用他人的歌曲當背景音樂,雖然沒有營利目的,但也可能觸法。 網頁或部落格使用也是一樣,為了提昇網友來拜訪網頁或部落格時的整體感受,只是餐廳或百或公司的音樂使用是涉及「公開」;網頁或部落格的背景音樂,則是涉及「公開傳輸權」。 若要使用他人音樂作為部落格的背景音樂,應該要取得授權才能使用。 網頁或部落格使用也是一樣,為了提昇網友來拜訪網頁或部落格時的整體感受,只是餐廳或百或公司的音樂使用是涉及「公開」;網頁或部落格的背景音樂,則是涉及「公開傳輸權」。 若要使用他人音樂作為部落格的背景音樂,應該要取得授權才能使用。 案例引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9)1
案例9:發表BBS文章 小文利用筆名在網路BBS站上發表一篇文章.. 小文能否享有著作權?
案例9:發表BBS文章 小文雖然是利用筆名在網路BBS站上發表一篇文章,但一樣享有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要求著作上面必須標示著作人的姓名,或是要有主張著作權的聲明,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在BBS站發表文章,只要符合著作保護的要件,無論著作人是否標示姓名、使用真實姓名還是以暱稱、帳號或筆名發表,在所不問。 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要求著作上面必須標示著作人的姓名,或是要有主張著作權的聲明,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因此,在BBS站發表文章,只要符合著作保護的要件,無論著作人是否標示姓名、使用真實姓名還是以暱稱、帳號或筆名發表,在所不問。 案例引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9)2
案例10:製作諷刺性著作 大頭想要製作像「無間道CD-PRO2」這樣的諷刺性著作… 是否有合理使用的可能?
案例10:製作諷刺性著作 大頭想要製作像「無間道CD-PRO2」這樣的諷刺性著作,是有合理使用的可能。 網友製作的諷刺性或KUSO的著作,其實是具有相當多的創意,有些對於原著作雖或有詆毀或諷刺之意,但多數僅是利用原著作來表達一些時事或個人情感的抒發,甚至對於原著作的知名度或實際的銷售有所幫助。 對於網友製作的諷刺性或KUSO的著作,其實是具有相當多的創意,有些對於原著作雖或有詆毀或諷刺之意,但多數僅是利用原著作來表達一些時事或個人情感的抒發,甚至有些還對於原著作的知名度或實際的銷售有所幫助。 這樣的利用行為,對於社會文化發展,也有一定程度的貢獻,究竟著作權法如何看待這樣的利用行為,有沒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答案是有可能的。
案例10:製作諷刺性著作 著作權法不僅保護著作人的權益,同時也保護人類文化創作、國家文化發展,對於利用既有著作改作、編輯為新的嘲笑或諷刺性的著作,確實是著作權法相當具有爭議性的議題。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不僅在於保護著作人的權益,同時,對於人類文化創作、國家文化發展,也同樣予以保護,對於利用既有著作改作、編輯為新的嘲笑或諷刺性的著作,確實是著作權法相當具有爭議性的議題。 著作權法 第1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案例引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9)3
案例10:製作諷刺性著作 「引用」,非所有的「利用」形式 至少在新著作與原著作間,需要有「主從關係」 著作權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引用」,非所有的「利用」形式 至少在新著作與原著作間,需要有「主從關係」 必須是新著作的創意為主,輔以原著作作為創作的素材或評論、研究的對象才可以。 我國著作權法第52條強調的是「引用」,而非所有的「利用」形式,因此,至少在新著作與原著作間,需要有「主從關係」, 也就是說,必須是新著作的創意為主,輔以原著作作為創作的素材或評論、研究的對象才可以。
相關資料 各縣、市警察局經濟組或各分局刑事組 法務部調查局所屬各調查處、站等警調單位檢舉 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免付費電話0800-016-591 (諧音0800您一來,我就去) 評律網http://www.pingluweb.com/ 發現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違法者,可逕向各縣、市警察局經濟組或各分局刑事組、法務部調查局所屬各調查處、站等警調單位檢舉,亦可以免付費電話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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