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丧假产假病假 带薪年休假政策解读 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6年3月
第一部分 婚丧假与产假
1.婚假 婚假10天: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所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国家规定的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0]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2.产前假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
3.产假、生育假 产假98天,生育假30天:其中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单胎顺产:98+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胎: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流产: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4.哺乳假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应当在妇女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友情提醒: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可以按规定,享受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待遇。
6.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1—3天的丧假。
第二部分 病假和医疗期
1.病假和医疗期的区别a 病假是该生病的劳动者恢复健康所需要的实际休息时间,而医疗期则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两者性质不同,病假是一个生理概念,而医疗期是一个法律概念。病假与医疗期有重叠但不等同。病假的程度根据病情确定,病重则休假时间则长;医疗期的标准则由法律确定,对具体疾病因素考虑较少。
1.病假和医疗期的区别b 病假与劳动关系的存续密切相关,只有存在劳动关系才需要请病假;而医疗期与劳动关系的解除密切相关,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的方式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医疗期是建立在病假基础上的,当员工病假期限短于医疗期时,不得解除,当病假期限长于医疗期时,用人单位才有权依法解除。
2.关于医疗期的规定a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沪府发(2015)40号规定: ⑴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计算公式:医疗期=[N(本单位工作年限)+2]≤24个月
2.关于医疗期的规定b ⑵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计算公式:医疗期=[N(本单位工作年限)+2+延长期]>24个月
3.病假待遇的规定a 患病六个月以内 (疾病休假工资) 患病六个月以上 (疾病救济费) 连续 工龄 不满 二年 满二 四年 满四 六年 满六 (疾病救济费) 连续 工龄 不满 二年 满二 四年 满四 六年 满六 八年 满八 及其 以上 一年 满一 不满 三年 满三 工资 基数 (%) 60 70 80 90 100 40 50
3.病假待遇的规定b ⑵疾病休假工资计发基数同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 ⑶职工疾病休假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⑷企业现行的疾病休假待遇计发办法高于本规定的可继续保留。 ⑸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1616元)。 ⑹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部分 带薪年休假
1.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人社部答复: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2.带薪年休假享受标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人社部答复: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3.新进职工年休假的处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案例一 张某于2011年4月8日进入某公司工作,之前张某在其他单位已连续工作2年,累计工作年限也有5年,按照《条例》规定,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当年日历天数剩余268天,故268天÷365天×5天=3.67天,那么张某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3天。
4.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年休假的处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案例二 李某于2011年5月8日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累计工作年限已有21年了,按照《条例》规定,累计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当年春节期间李某已休年休假3天,当年日历天数已过127天,故127天÷365天×15天=5.22天-3天=2.22天,那么李某当年再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