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税法下的税务安排与风险管理 讲授人 黄德汉 基于新税法下的税务安排与风险管理 讲授人 黄德汉
关于中国特式的税务筹划与税务风险 A、现实纳税环境下的税务筹划空间问题; B、目前税收法规的标准、系统性与严谨性问题; C、现行税收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问题;
1、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界定 新税法下的税务安排与风险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返程投资、避税港、订单来源单一)
1、对外资的判定问题 2、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 3、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问题 4、商务部2006年10号令的问题 5、相关的架构调整问题
小案例:我国首例补征税款超亿元的反避税调查个案 苏州国税局对某从事来料加工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给我们的启示 * 税务机关的发现过程:对跨国交易评估。
*为何被选为稽查对象? 企业产品100%出口销售,主要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根据跨国交易风险特征判定,来料加工业务往往是关联交易,但企业申报数据显示,该企业连续两年只做了跨国交易申报,未做任何关联交易申报。之后对企业实施了重点评估。发现该企业100%产品均销往 一家 位于 避税港 的公司。
*企业的第一反应:明确否认与避税港企业存在关联关系。 *税务机关取证调查:(略) 相关信息:税务机关 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跨国税源控管,拓宽渠道收集各类信息,如企业申报数据、审计报告、集团财务报表分析、上市报告等,研究跨国交易中的税收风险特征,把握跨国税源流动规律,将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等作为跨国税源日常管理的主要手段。
税务部门汇集企业组织架构、贸易方式、关联交易、核算模式、经营指标、行业发展等多方面动态、静态信息,并在此基础上,从收入成本的系统分析拓展到内控制度测试、功能风险定位、跨国交易跟踪、财务指标复核、行业趋势分析,最后描绘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
2、关于所得来源的的判定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小案例一:从江苏最大一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入库引发思考
YZ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将其所持的一部分股份(26. 75%)转让给14个境内外的企业, 这26
* 税务机关如何获取相关信息的? 与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 * 税务机关为追缴税款所作的相关工作 1、要求企业限期提供外方股东变更的董事会决议、相关的合同资料; 2、向境外原股东通报相关情况; 3、认真整理国内相关税收法规和税收相关协定中涉及股权转让收益的条款;
4、就企业可能提出的问题做好预案; 5、分析企业股权变化的全过程; * 企业的相关陈述 1、股权在境外交易、境外完成,属境外劳务; 2、根据双边协定,缔约国(即中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的另外一方缴税,不应在中国缴税; 3、根据税收双边协定,股权转让必须达到25%,而增值的股权转让只有9%;
* 税务机关的征管新动向 通过支付方锁定管理对象;重点关注运用跨国资源较多的企业、与境外公司交易频繁的企业、使用境外技术较多的电子设备制造业;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源泉管控和所得税管理制度;规范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与管理;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合作; * 相关的启示(略) 相关案例(邮件问题)
3、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每一 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发〔1996〕008、京国税二〔1996]084 预缴所得税时不作纳税调整 国税函〔1994〕30、京税二〔1994〕418
相关思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给税务管理带来的挑战。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思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给税务管理带来的挑战。
4、关于视同销售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关于转让财产收入中股权转让收入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案例 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A公司)设立于1998年,股份由中国大陆公民李先生和王先生持有,其中李持有90%的股份、王持有10%,A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以生产汽车配件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至2005年6月30日净资产约人民币1.15亿,同年7月一境外投资商提出入股A公司,随即进行尽职调查及相关工作 ,2005年12月31日A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2亿元,中外双方认可A公司的估值为人民币2.3亿元;境外投资者入股
A公司的增资扩股方案为:境外投资者注入折人民币1 A公司的增资扩股方案为:境外投资者注入折人民币1.5亿元的资金给A公司占A公司35%的股份,这35%的股份由李、王先生转让给境外投资者,李、王的股份同比例稀释,增资扩股后,由外商负责开拓国际市场,负责外销。
问题: 1、A公司收到1.5亿注入的资金多少应计入实收资本? 2、李、王先生在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中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6、关于扣除的问题 小案例一、(邮件问题DRF案例)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案例一、(邮件问题DRF案例) 小案例二:从一企业支付香港某公司咨询费给我们的启示
7、融通资金的利息产生问题 2、关于资本弱化(财税2008 121) 相关链接: 1、实施条例第38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关于资本弱化(财税2008 121) 相关链接:
债权性投资 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债权性投资 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债权性投资的相关范围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 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3、关联方企业与个人之间资金融通产生相关问题;
8关于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问题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税发〔2008〕86号文 相关问题:没有营业收入的集团总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产生的问题;
优惠政策的运用问题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八十三条 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9、关于规定固定资产产生的问题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 {注意:固定资产实质的判定问题、标准判定、取得固定资产原值的的确定问题(未竣工验收、生产线试生产产生的问题、建造过程中的业务招待费问题、附属设施问题)、新折旧年限的适用时点、残值等。}
10、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11、关于特别纳税调整 关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1、特别纳税调整与一般纳税调整 2、企业在经营活动如何应对特别纳税调整的挑战?
12、关联交易的其他相关问题 关联方关系与交易的判定问题 税收法规对关联方关系(主要是关联企业的)界定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五十一条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的表述: 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 或 个人 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关联方交易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三)融通资金; (四)提供劳务;
关于关联方交易的监督与管理〔条例一百零九至一百二十三条(114)} 关于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或者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或者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须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关于同期资料管理 企业应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 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结构
(二)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一般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 产业链 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3.企业的 经营策略 及其 预期收益 分析; 4.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5.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情况,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所发挥的 功能、 使用的资产 以及 承担的风险 等相关信息,并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6.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税务检查结论等资料的副本; 7.关联方的 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等; 8.对企业融资 的说明,包括债权性融资与权益性融资的数额及其来源等; 9.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变化及其理由。(委托加工变更为…..
(三)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 等;运输、包装、售后服务、结算方式 、结算期限…. 2.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3.关联交易中所涉及的无形资产 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4.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5.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6.按照合理比例划分 关联和非关联交易收入、费用和利润情况,并填写《企业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中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发挥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使用的资产、合同条款、经营策略、经济环境等; 2.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 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 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 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 的类型,无形资产交易的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3.可比信息选择条件及理由; 4.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 2.可比信息是否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3.确定独立交易价格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贡献的说明; 5.运用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信息,确定独立交易价格或利润;
免于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条件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预约定价”(APA)机制。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关于限制企业的避税行为问题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因此调整而补征的税款还需加收利息。 {如:境外避税地设立公司、财税 2008 121号文及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关联企业的安排等}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问题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 营业常规 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转让定价方法包括: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 成本加成法 交易净利润法 利润分割法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相关链接: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去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转让定价调查 重点选择 以下企业: (一)关联业务往来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二)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四)低于集团公司利润水平的企业; (五)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如:(厦国税函[2008]41号)。以下对象列为审核重点: 1.年度关联交易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且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企业(即不承担研发和销售功能,仅承担制造功能的企业); 。。。。。。。。。
{注意理解“实际税负” (六)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七)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八)其它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交易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注意理解“实际税负”
相关规定: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追溯期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自业务往来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见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6条的规定) A、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 B、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
C、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D、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或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内容不实,以及不履行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义务的。 (国税发【2003】47号文补充规定)
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问题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企业签署劳务类的成本分摊协议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有关税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可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二)涉及补偿调整的,在补偿调整的年度 税前扣除或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加入支付或退出补偿应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一)成本分摊协议不具有商业目的; (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企业分摊的成本和收益不相配比; (四)企业未按本规程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劳务类成本分摊协议; (六)经营期限少于20年的企业。
13、关于纳税评估引发的相关问题(有色金属价格剧烈波动给企业带来的相关税务问题) 1)最受关注的报表项目? 2)最受关注的财务指标? 3)最应关注的表间关系? 4)如何避免出现异常的报表项目与财务指标?
14、关于新增值税条例及设施细则产生的相关影响 1)对投资的影响 2)对进口设备的影响 3)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如来料加工等) 4)对混合销售、财务会计核算、销售合同签订的影响 5)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6)对计税价及非正常损失判定的影响 7)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各项税收的影响分析: 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总体而言,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将减少,企业所得税将有所增加。 增值税的转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影响企业的各项税收:
1、企业抵扣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缴纳的增值税减少,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减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及附加减少,增加应纳税所得税额;购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作为进项抵扣,固定资产原值不含增值税进项税,计提的折旧费减少,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2、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相应增加应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增加,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3、购进设备企业设备的价格增加免退增值税的金额,会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增加提取的折旧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4、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调至3%,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减少,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增值税销项税减少,使企业销售收入总额增加,也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5、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购买矿产品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金增加,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减少,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但销售矿产品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金增加,使实现的销售收入减少,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15、税收新规给财务会计核算带来的新挑战 从以下税收规定应得到的启示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一)提供建筑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的要求。 企业应按照下列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企业须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表;同时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经费,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第九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税务风险防范的机制建立问题: 1、专门的团队(或个人)负责; 2、持续关注税收征管动态和税收新规; 3、定期的分析报告制度、实时跟踪表报项目 及各项申报数据的变化情况; 4、关联企业间的定期沟通; 5、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充分沟通; 6、财务人员良好的执业习惯; 7、相关业务人员的税务常识; 8、企业业务流程及内部控制的整合与规范;
新税收环境应关注的税务问题 A、税收新环境的主要特征: 1、 国际、国内经济环境日新月异,(如:国内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断重视、对很多行业产业链的整合的要求不断增强、企业并购浪潮涌现、汇率利率的加速变化、金融工具的变化等);
4、税收征管的工具不断的优化(如: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等); 2、财务会计及税收法规不断的完善; 3、税收征管力度不断的加强; 4、税收征管的工具不断的优化(如: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等); 5、各部门、各地区的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
6、中国经济强势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导致企业面对更多的不可控风险,使税收双边协定的作用日益增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日益增加、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税收的相互影响和依存度不断增加; 7、税收收入高增长,使税务机关及纳税人面对更大的挑战;
B、应关注的相关事项: 1、重视关联方交易的涉税问题; 2、充分关注纳税评估; 3、关注税收双边协定; 4、充分关注贸易问题,尤其是贸易壁垒问题; 5、对企业的整体架构和业务进行审视,评估企业是否需要进行架构调整业务分拆;
6、实时跟踪税收新政,灵活、宽视野的运用于实务之中,(如: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问题、固定资产的标准问题、所得来源地的判定问题、实际发生的原则问题、对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问题)分析其对本企业的影响;
7、 重视企业业务流程的整合和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与完善,需先对公司现有的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估与审视;会同公司相关的业务部门对现有的业务流程和内控系统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及时收集和完善涉税证据 对相关业务流程和内控系统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个接点涉及的相关业务需要的申请手续、申请依据、审批手续、相关财务及涉税处理依据(如批文、政府对相关业务的批复、税收法规对相关业务的规定文件、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反映业务过程的外围证据、公开媒体 的相关证据等直接与间接的涉税证据 等)进行整理和例示;
三、重点涉及的相关法规 1、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文 2、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3、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4、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5、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
6、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44号 7、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 8、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35号)
9、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1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08]172号 1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362号) 12、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 13、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1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85号
15、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号 16、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17、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国税发[2008]88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1081号
20、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2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22、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8号 2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
24、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26、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 27、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