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 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关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 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 2014年9月17日 常州
一、定期注册工作流程和经验 (一)流程 制定试点方案和细则 启动(传达文件) 政策学习 技术培训 摸底 特殊问题解决 报名培训 准备材料 网报 确认 初审 公示 复核 终审 打印、粘贴注册贴 盖章 返还证书 归档
一、定期注册工作流程和经验 (二)经验 熟悉政策 摸底统计 特殊情况处理 网报培训
二、与教师资格认定相关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教师资格证书上无“任教学科”信息项 2000年以前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 定期注册系统中“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 选择“无”。
二、与教师资格认定相关特殊情况的处理 (二)教师资格证书与任教岗位不一致 低证高聘 高证低聘 科证不一 允许各试点省份采取变通办法 不强制要求具备与现任教学段一致的教师资格 科证不一 可不对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与现任教学科的一致性 做出强制要求
二、与教师资格认定相关特殊情况的处理 (三)具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 (四)机构代码为拼音 只能申请注册一个与其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由申请人自定。 (四)机构代码为拼音 维持原样,不做修改。
二、与教师资格认定相关特殊情况的处理 属于定期注册范围的人员不具有教师资格或没有教师资格证书 (一)凡经查证曾认定过教师资格,可按证书 遗失申请补发证书的程序办理。 (二)无法查证历史上曾认定过教师资格且不 具有教师资格法定凭证的,原则上需重新申请认定。
三、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 (一)修改原则 条件允许应先补发或修改错误,再定期注册。 来不及补发或修改可先按原信息注册 证书错误信息少的,在证书备注页中注明正确信息。 证书错误信息项多的可更换证书。 但要注明:更换原因、时间、原认定机构名称。 补发证书同理。
三、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 (一)修改原则 证书信息修改后,须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修改内容。 定期注册完成之后进行证书信息修改的,还须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注册机构意见”栏中注明修改内容。 补换发证书须加盖负责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认定机构的公章和钢印。备注文字也须加盖公章。 补换发证书须在信息系统“历史数据变更”或 “证书补发换发”中操作。
三、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 特别注意: 补换发申领空白证书的基数按照“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证书补发换发”功能中统计的数据为准。 各认定机构需将需要更换的错误证书收回、归档、备查。
三、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 (二)修改办法 证书号码不规范 2000年以前15位有误 AA BB CCC D E FFFFFF 2000年以后17位有误 AAAA BB CCC D E FFFFFF 如果15位号码无误则不修改 如果有误从999999递减,无误不改 年份 省份代码 机构代码 资格种类 性别 序号 改成4位 沿用当年认定时所使用的代码 年份 省份代码 机构代码 资格种类 性别 序号 沿用当年认定时所使用的代码
三、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 持证人身份信息问题 持公安机关出具两个身份证件为同一人的证明文件的,可不改 如有误,根据当事人申请教师资格时所持 有效身份证件的内容修改。 一代身份证号有误可在备注页注明注明正确号码,无误不改, 网报注册一律填写二代身份证号。
三、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 教师资格信息与信息系统中存储信息不一致 以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为准 以信息系统为准
三、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 认定机构与信息系统中不一致 证书签发日期与信息系统中不一致 不改,上报认定机构曾用名 不改
四、外地证书简易鉴别方法 1. 户籍所在地 2. 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地 3. 毕业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证书认定时间需与毕业时间相符) 如果证书上的认定机构与上述三项认定权限所限定的教育局不符,即使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有电子信息,注册机构也要请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对该证书的合法性给予核实。
五、注册贴使用和管理 1. 《关于定期注册结论体现形式及注册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4]13号) 2.“合格”“不合格”“暂缓注册”和“撤销”四种印章,用于《定期注册申请表》的注册机构意见栏。 3. 证书备注页上粘贴注册贴 4. 注册贴按《通知》向省教育厅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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