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甄選實務 宜蘭國小人事室主任簡綉玲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教師甄選運作 參、相關法令依據 肆、教師甄選流程 伍、教師甄選作業要點重點提示 陸、辦理教師甄選作業常見爭議情形 柒、教師甄選案例 捌、教師甄選相關釋例 玖、辦理教師甄選實務
壹、前 言 教師法於民國84年8月9日公布施行後,配合師資培育管道的多元開放,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的權責,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回歸學校自主。 為促使各學校辦理教師甄選作業能達到公正、公平、公開的核心價值,並對學校辦理教師甄選相關工作人員,能有所助益。 本講義參考教育部人事處編印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職及運作手冊」,另收集相關案例,加以彙集。提供學校辦理教師甄選作業之參考。
貳、教師甄選運作 依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另依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教評會辦理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辦理、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經教評會決議由學校自行辦理公開甄選者,有關辦理甄選之法令依據、處理流程、應注意事項、相關釋例及法律責任等,分別如次:
參、相關法令依據 教師法 教師法施行細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辦理教師(含代理教師)甄選注意事項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肆、教師甄選流程 公告甄選 簡章 受理報名 舉行甄選 統計成績 訂定教師甄選簡章(含名額)提交教評會審查 人事室會同教務處統整教師缺額 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公開甄選辦理方式(得經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訂定教師甄選簡章(含名額)提交教評會審查 公告甄選 簡章 受理報名 舉行甄選 統計成績 召開教師評審(甄選)委員會,議決甄選結果 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錄取人員 公告錄取名單並寄發成績單 校長 聘任
伍、教師甄選作業要點重點提示1 各級學校暨具獨立編制之附設進修學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各校辦理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 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薦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
伍、教師甄選作業要點重點提示2 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應確實保密,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應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迴避之。 前項委員係校內報名參加甄選之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教師或與報名參加甄選者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均屬應行迴避之情形,不得擔任命題、評分工作。
伍、教師甄選作業要點重點提示3 第一項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參加甄選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各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 前項名額如有備取名額,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辦理〉,請參考宜蘭縣政府97年3月21日府教學字第0970037920號函。
伍、教師甄選作業要點重點提示4 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擬訂甄選簡章提交教評會審查。 有關命題、製(印)卷、協助工作人員均應設法隔離作業,或比照典試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採入闈之方式處理。 各校甄選簡章及職缺等有關教師甄試之資訊,應於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網站公告,並視需要刊登於新聞紙;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例如8月7日上午12時前上網公告至8月11日止,第5天8月11日即可報名。
伍、教師甄選作業要點重點提示5 各校依第三點第二項辦理教師甄選時,各項委員宜避免重複,並應建立明確之評分基準與紀錄。口試、試教、實作採分組方式辦理者,同類科委員分派之試場於考試前半小時抽籤決定。 口試、試教之評分設最高、最低標準分數,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
伍、教師甄選作業要點重點提示6 各校應將最終甄選成績書面通知應試者,採取二階段甄選時,應明列各階段各項成績、總成績及錄取標準等。 筆試採測驗題題型者,應於筆試後二日內公告試題及答案。 各校保存教師甄選作業有關資料,應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參考表之規定辦理。
陸、辦理教師甄選作業常見爭議情形1 項目 內容摘要 說明 考試科目及計分權重比率方式未公告 考試科目及計分權重比率應於簡章中明訂。 學校遭檢舉辦理數學科教師甄選,筆試成績(含教育性題目及數學專業題目)所佔比率為7:3,計分方式涉有不公案,惟該校並未將考試科目及計分權重比率於簡章中說明,易滋生困擾。 考試科目及計分權重比率應於簡章中明訂。
陸、辦理教師甄選作業常見爭議情形2 項目 內容摘要 說明 除法定資格外,不宜訂教師甄選其他資格條件 學校於簡章中訂定商經科教師甄選報名資格除具有商業經營科合格教師證書外,尚須持有資料處理科、會計事務科中等合格教師證書。 教師甄選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條件限制,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並避免受人質疑。
陸、辦理教師甄選作業常見爭議情形3 項目 內容摘要 說明 教師甄選簡章之擬訂及修正程序 教師甄選簡章之擬訂及修正均應經教評會審查。 學校教師甄選簡章經教評會討論通過並上網公告,嗣因○○科提出修正建議,未經教評會審議即逕行公告,部分內容並與原簡章規定競合,引起考生混淆。 教師甄選簡章之擬訂及修正均應經教評會審查。
陸、辦理教師甄選作業常見爭議情形4 項目 內容摘要 說明 評分表誤繕計分權重比率 加強評分表等甄選作業細節檢視。 依甄選簡章公告,試教分數所佔比例為40%,因甄選當日評分誤繕為20%,評審人員在評審當場自行修改為40%,經與試者誤傳為竄改分數。 加強評分表等甄選作業細節檢視。
陸、辦理教師甄選作業常見爭議情形5 項目 內容摘要 說明 臨時變更試教內容 未按簡章規定辦理美術教師甄試,臨時變更考程內容,損及應考教師權益。 試教課程包括術科實作,僅於內部作業之「教師甄選及工作分配表」中明訂,惟未於簡章中敘明,易引起考生誤會。
陸、辦理教師甄選作業常見爭議情形6 項目 內容摘要 說明 測驗題標準答案之公布 學校教師甄試遴選辦法中明訂「附上標準答案」,惟命題委員卻未提供解答並公布,違反上開規定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之規定。 為避免考生對甄選結果產生質疑,筆試中之是非、選擇、填充等測驗題之標準答案宜公布予應試者知悉。
陸、辦理教師甄選作業常見爭議情形7 項目 內容摘要 說明 未依甄選總成績列錄取名額 依甄選簡章評分計算總成績,學校錄選小組卻將總成績列錄取名額名次以後之應試人員納入推薦錄取,對特定人士作特別考量。 甄選方式、計分標準等應符合學校遴才需要,並依甄選簡章辦理作業。
陸、辦理教師甄選作業常見爭議情形8 項目 內容摘要 說明 積分中是否應列特殊積分審查項目 某校教師甄選因於積分審查項目中設定親情相依條款,使外界質疑校方甄選不公並引起立法委員的高度關切。 嚴禁各校於辦理教師甄選時設定有違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之積分審查項目。
陸、辦理教師甄選作業常見爭議情形9 項目 內容摘要 說明 甄試題目沿用上年度試題 某縣教師甄選電腦科目試題沿用上年度試題,令人質疑涉有洩題情事,影響其公正性。 甄試題目不宜完全沿上(歷)年度試題。
陸、辦理教師甄選作業常見爭議情形10 項目 內容摘要 說明 教師甄選簡章之修正程序 某縣市辦理教師甄選,於報名期間2次修正報名資格,惟未經教師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並依公告甄選簡章之規定辦理公告。 報名資格係教師甄選簡章之一部分,爰報名資格之修正程序應與訂定之程序相同,應經教師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並依公告程序辦理修正之公告。
柒、教師甄選案例 1 案例一:某中學教師甄選發生洩題事件。 某國民中學為興辦完全中學增聘高中部教師,辦理教師甄選,校長未經教評會同意,自行依「省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成立遴選委員會,並逕自聘請他校教師擔任筆試命題工作,於命題工作完成後,未即會同教評會委員封存試卷,直到次日才要求教評會委員會同封存試卷,於筆試辦理完畢後,閱卷教師發現應考教師之答案與標準答案異常雷同,甚至連標點符號一字不差,引起眾人質疑,最後終將此一洩題事件公諸於世,目前本案相關涉案人員正由檢察官起訴中。
柒、教師甄選案例2 案例二:某國小招聘教師,未依甄選公告及簡章錄取。 某國小招聘教師,於甄選公告及簡章中載明「榜示依成績高低排序」。然而,在甄選結束後,卻發生甄選成績高之教師未被錄取,而低者錄取。經應試教師向教育局舉發:教育局查證時發現,錄取名單係由校長勾選後逕行公告,未經教評會審查。該校教評會於事件發生後召集會議追認該錄取名單及授權校長自行勾選、公告(非教評會委員全數同意),並對外宣稱「榜示依成績高低排序」是指:將錄取人員依其成績高低排序公告,而不是依照甄選成績高低錄取。教育局對該校教評會事後追認與解說並不認同,基於保障應試教師之權益,教育局去函糾正該校,並要求該校依一般人對「榜示依成績高低排序」的樸素認知,重新公告錄取名單。
柒、教師甄選案例 3 案例三:事先約定錄取特定人員之舞弊情事(期約)或收賄 甲於未出任丁國民中學校長前,預以發放聘書之職務行為,收受乙交付之賄款新台幣30萬元,而於出任校長後,即核發聘書給乙,使之擔任該校數學科教師,其所為核與刑法第123條所規定,於未為公務員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而於為公務員後履行之準受賄罪相當,甲應依刑法第121條第1項科刑。
柒、教師甄選案例 4 案例四:○○學校校長未依規定迴避 ○○學校辦理92學年度教師甄選作業,校長○○○明知其子報名參加該校教師甄選,卻仍親自主持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決議教師甄選相關事宜,主導甄選作業,明顯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8條第1項,及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等相關法令規定,違失情節明確,經法務部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處罰鍰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並經主管機關調整職務,另該校甄選結果,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1條規定:「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應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
柒、教師甄選案例 5 案例五:某校試務組組長洩露試題具體求刑2年 ○○學校辦理92學年度教師甄選作業,經調查結果該校實習教師有2位獲錄取,其中1位林○○係該校教務處試務組組長之丈夫,該校校長及○姓教師等2人疑有洩露試題給試務組組長再洩露給報考人林○○,案經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後,以校長及○姓教師等2人涉嫌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嫌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2年。
捌、教師甄選相關釋例1 項目 解釋 依據 教育部86年6月14日台(86)人(一)字第86056772號函 關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第1款中所稱「公開甄選」涵義。 查86年3月19日修正公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左: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其中所稱「公開甄選」,係指學校於辦理教師甄選時,將該甄選資訊刊登於媒體或以公告等方式,使不特定多數人所共知,並使符合規定條件及有意願者能有參與公平競爭之機會。至甄選方式,宜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組成之委員會本上開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議定後,在甄選公告中予以明定,不論其為筆試、口試或試教等均屬之。 教育部86年6月14日台(86)人(一)字第86056772號函
捌、教師甄選相關釋例2 項目 解釋 依據 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如違反應自行迴避之規定時,應如何處理疑義。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9條規定:「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因此,如教評會委員違反應自行迴避之規定時,則該會所作決議應認為有瑕疵,宜由學校教評會重行議決或設法解決。 ◎依據90年3月14日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8條之規定:「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第9條已修正為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育部86年8月1日台(86)人(一)字第86080905號函
捌、教師甄選相關釋例3 項目 解釋 依據 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牴觸或違反相關法規之規定。 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牴觸或違反相關法規之規定。 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
捌、教師甄選相關釋例4 項目 解釋 依據 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倘因實際需要於簡章中另訂年齡及學經歷等限制,其適法性如何。 查學校辦理教師或代理教師甄選時,教師應具之資格要件,因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等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校方基於考量,可否於簡章中另訂年齡及學經歷限制之基本條件乙節,仍請依上開相關法規,本於權責核處。 教育部87年3月27日台(87)國字第87018651號函
捌、教師甄選相關釋例4 項目 解釋 依據 國小啟智班教師是否得未經甄試,逕在原校轉任普通班教師。 本案教師若確具普通班教師資格,擬以同校啟智班教師身分轉任,居於學校整體考量,得由學校自行審酌,是否以同校教師身分先予以轉任調動後,所遺缺額再行辦理公開甄選;考量結果若擬由陳師逕予轉任,仍應依規定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教育部87.07.23台(87)人(一)字第87064484號書函
捌、教師甄選相關釋例5 項目 解釋 依據 辦理中小學教師甄選時,可否限制男性未服兵役者報考。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且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為保障教師公平受聘權利,教師甄選簡章或相關規範若有上開限制,宜請協調所屬學校取消。據此,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時,不宜限制男性未服完兵役義務者報考。 教育部88年4月22日台(88)人(一)字第88042831號函
捌、教師甄選相關釋例6 項目 解釋 依據 實習期滿但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可否參加教師甄選及聘任疑義。 為兼顧應屆實習教師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參加各校教師甄試之需要,建請辦理教師甄試學校及縣(市)政府教育局仍比照往年,對當年度應屆結業之實習教師,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及相關可茲證明文件暨當年度8月底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報名參加教師甄試。 教育部94年6月9日台中(三)字第0940079483號函
捌、教師甄選相關釋例7 項目 解釋 依據 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師於繼續任教期間取得國小資格後,得否逕予轉任同校國小教師或應依規定參加公開甄試通過後始得轉任疑義。 現職為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之教師若兼具幼稚園教師與國小教師資格,於服務學校國小教師有缺額時,是否得予擔任問題,得由學校自行審酌實際需要,辦理國小教師公開甄選或於具國小教師資格之現職幼稚園教師擔任國小教師後,所遺缺額再行辦理幼稚園教師之公開甄選。又依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是以,現職教師於同校擔任不同教育階段別之教師,其聘任仍應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教育部88年12月30日台(88)人(一)字第88160979號書函
捌、教師甄選相關釋例8 項目 解釋 依據 教育部89年3月2日台(89)人(一)字第89019881號書函 除相關法令所定教師聘任之消極資格外,因教學需要,尚須就報名者之身心健康情形另作限制時,建請於甄選簡章中敘明理由,不宜僅於簡章報名資格中規定「身心健康」之條件。 查身心障礙保護法第4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除能證明其無勝任能力者外,不得單獨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之規定,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及有痼疾不能任事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外,另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條規定,教育人員之任用,其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是以,學校因特定科目教學需要,除相關法令所定教師聘任之消極資格外,尚須就報名者之身心健康情形另作限制時,宜請於甄選簡章中說明理由,不宜僅於簡章報名資格中規定「身心健康」之條件,以免有違身心障礙保護法之規定。 教育部89年3月2日台(89)人(一)字第89019881號書函
捌、教師甄選相關釋例9 項目 解釋 依據 辦理教師或代理教師甄試時,除明訂須具備一般法定應考資格外,可否因應學校發展實際需要,另增列特殊資格條件之限制。 查本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略以,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牴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令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另以辦理公開甄選之目的即為經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為學校遴選最適任之老師,是以,學校辦理公開甄選遴聘教師時,除法定資格外,不宜另訂其他條件限制,惟學校得考量教學需求,自應聘者中擇優錄取。 教育部89年6月19日台(89)人(一)字第89054547號書函
捌、教師甄選相關釋例10 項目 解釋 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結果,是否應以書面通知應試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應請寄發應試人甄試結果之書面通知,並明列應試人單項成績、總和成績及錄取標準,使應試者對甄試結果有所瞭解,並避免出現不公之糾紛。 教育部89年8月24日台(89)人(一)字第89101971號函
捌、教師甄選相關釋例11 項目 解釋 依據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疑義。 依89年7月15日台(89)國字第89069711號函釋,有關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辦理代理教師甄試遇有代理原因須跨學年度(如兵缺)時,其代理期間得至代理原因消失(至該教師退役回校復職)為止,不須於新學年度時再次辦理代理教師甄試。 教育部90年7月4日台(90)國字第90084772號函
捌、教師甄選相關釋例12 項目 解釋 依據 關於偏遠地區學校自辦教師甄選,得否於簡章加註需留任3年方可申請離職之條件。 教師法第13條所定中小學教師初聘、續聘之期限係屬強行規定,於教師甄選簡章加註需留任3年方可申請離職之條件,與該條規定有違,故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仍不宜訂定錄取後需留任一定年限之限制。 教育部91年7月1日台(91)人(二)字第91095987號書函
捌、教師甄選相關釋例13 項目 解釋 依據 甄選作業要點第4點之「師生關係」及「同學關係」如何界定案。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四點略以:「……。前項委員係校內報名參加甄選之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教師或與報名參加甄選者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均屬應行迴避之情形,……」,其中,「師生關係」宜界定有實際授課、輔導之師生;另「同學關係」則界定為同班同學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8月5日教中(人)字第0930513078號書函
捌、教師甄選相關釋例14 項目 解釋 依據 尚在辦理加科登記者,可否參加當年度教師甄試疑義。 為提高已持有合格教師證者參加教師甄試之機會,建請對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擬以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學分表及相關可茲證明文件暨當年度8月底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報名參加教師甄試。 教育部95年8月8日台中(三)字第0950117800B號函
玖、辦理教師甄選實務1 甄選當天甄選前由試務組或主辦單位向應考人員說明甄選相關注意事項。 甄選當天評審前由校長召集各評審委員說明有關筆試、試教、口試相關評審注意事項。
玖、辦理教師甄選實務2 筆試 由試務組規劃命題、製題及閱卷等入闈事宜。闈場應設置管控人員,管制人員進出及入圍場後禁用聯絡機具。筆試採測驗題題型者,應於筆試後二日內公告試題及答案。 命題於闈場處理,由數人聯合命題後,於甄選當日由主任委員勾選後,交試務組印題,命題人員於筆試開始30分鐘後始得出闈。 試務組印製試卷、彌封等,均應在闈場處理。 筆試答案卷應彌封,在輸入電腦前始能開封。閱卷亦於闈場舉行,由命題者閱卷。
玖、辦理教師甄選實務3 試教 試務組應安排試教學生。 試教主題及範圍之教材教具由學校現有設備提供,或由應考人自行準備,應明訂在簡章內。 以甄選證號碼為試教之代碼,或另行抽籤決定之。並明確訂定抽題後準備時間。 評審委員於評分時應確認應考人姓名和甄選證號,是否與評分表相符。 評分設最高、最低標準分數,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 評審委員於試教後立即評分,打好分數後於評分表上簽名,並將評分表交給試務工作人員收執,即不得更改分數。 試教時,得全程錄影、錄音,或由評審人員對於每位應考人之特別表現逐一填註,以便接受質疑時有說明依據。
玖、辦理教師甄選實務4 口試 以甄選證號碼為試教之代碼,或另行抽籤決定之。並明確訂定抽題後準備時間。 評審委員於評分時應確認應考人姓名和甄選證號,是否與評分表相符。 評分設最高、最低標準分數,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 評審委員於口試後立即評分,打好分數後於評分表上簽名,並將評分表交給試務工作人員收執,即不得更改分數。 口試時,得全程錄影、錄音,或由評審人員對於每位應考人之特別表現逐一填註,以便接受質疑時有說明依據。
玖、辦理教師甄選實務5 成績統計 筆試閱卷、試教、口試成績經送試務組統計成績後,一律不得更改,由試務組派人送往闈場統計成績。 統計成績時,應禁絕人員進出。 試務組成績統計後,應呈現未列應考人姓名、依成績順序由高而低列印之成績統計表,送甄選委員會確認。 甄選委員會開會時,應就簡章所列錄取標準,確認正取、備取名額,倘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請於簡章載明未達錄取標準為多少分),得不足額錄取。 甄選委員會之決議,應作成會議紀錄。
報告結束 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