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講義 師資薪傳團隊第二組 主講人:劉斌科主任
壹、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 一、適用對象: 二、適用法規: 校長、教師、未銓敘職員之編制內專任合 格有給人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二、適用法規: (一)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三、退休新舊制區分 (一)新制施行前(舊制): 1.公務人員84.6.30以前 教育人員85.1.31以前。 2.退休金給付方式:恩給制(退休金全部由 退休時之機關負擔)。 (二)新制施行後(新制): 1.公務人員84.7.1以後 教育人員85.2.1以後。 2.退休金給付方式:提撥制(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 3.退休金來源係採政府及個人共同提撥, 政府負擔65%,個人負擔35%共同提撥。
四、退休生效日期: (一)校長及教師 1.自願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 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2.屆齡退休:限齡在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間,得以次年2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其 限齡在2月1日至7月31日間,得以8月1日 為退休生效日。 (二)職員(含公務人員及未銓審職員) 1.自願退休:無特別規定。 2.屆齡退休:1月至6月間出生者,至遲以7 月16日為退休生效日;7月至12月間出生 者,至遲以次年1月16日為退休生效日。
五、退休種類: (一)自願退休 1.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對於擔任具危險 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 教育部酌予減低。 2.任職滿25年者(十足滿25年;任職24年11 月又6天不得申請退休)
(一)自願退休(續) ※公立學校教師申請自願退休時,所稱「任職5年 以上」之要件,應以公立學校教師年資(依規 定得併計之政務人員、公教人員、軍職人員及 公營事業人員年資)為限。 ※所稱「任職滿25年」之要件,得併計曾任未領退 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 長、教師年資。惟退休金之核給應分別計算(私 立學校年資:由私校退撫儲金管理委員會支付一 次退休金,退休金計算同舊制一次退休金計算方 式)。 ※本縣教師或校長申請自願退休者,除特殊原因( 重大疾病或家庭重大變故)外,其退休生效日以 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二)命令(應即)退休:任職5年以上,且有 下列情事者: 1.年滿65歲(對於擔任具危險及勞力等特 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 1.年滿65歲(對於擔任具危險及勞力等特 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如係因公傷病所致者,不受任職5年以上 年資之限制)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認定標準: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以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為準。所稱不堪勝任職 務,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 當工作而言。
※退休增核規定: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6條:教師或校長 服務滿35年,並擔任教職30年之資歷,且 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5 服務滿35年,並擔任教職30年之資歷,且 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5 年以上,成績優異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 依第5條之規定增加其基數。但最高總數 以60個基數為限;月退休之給與,自第36 年起,每年增加1%,以增至75%為限。 ◎所稱教職,係指在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或校 長職務而言。 ◎所稱連續任教師或校長5年以上,係指連續在 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或校長職務未曾間斷者。 但在不同之公立學校所任教師、校長職務年資 得合併計算。 ◎所稱成績優異,係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 核辦法或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考核結果, 最近5年均晉支薪給或發給獎者。
六、退休給與項目: (一)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退休 金。 (二)任職15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一次退休 金、月退休金、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 1/2之月退休金、兼領1/3之一次退休金與 2/3之月退休金、兼領1/4之一次退休金與 3/4之月退休金之退休給與,擇一支領。 (三)年齡未滿50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 或年滿65歲而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月退 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而言: 教育人員:(施行細則第9條) 符合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領有殘障手冊者。精神耗弱,經公立醫院證明者。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教育部98年5月8日台人(三)字第0980070877號函,公立學校教師年齡未滿50歲,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6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於取得「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之證明文件並經服務學校審核出具「不堪勝任工作」之事實證明者,同意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4款規定,選擇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擇領月退休金之要件:任職15年以上,年滿50歲得擇 領月退休金。(不含私立學校年資,例如退休時採計 公立學校教師年資12年,私立學校教師年資13年,因 公立學校年資未滿15年,不得擇領月退休金) ※55歲加發一次退休金 任職滿25年以上,並於年滿55歲之日起1年內申請自 願提前退休者,加發一次退休金5個基數(例如45年8 月1日出生,於100年8月1日起至101年7月31日前為年 滿55歲退休生效者)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具有新退撫制度實施前(舊制) 任職年資,經採計核給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 者。退休時之薪俸額乘以15﹪,再乘以舊制年資應領 之一次退休金基數,即為應領之補償金總額。 ※增發補償金: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1條之1第5項 規定,舊制年資未滿15年,擇領月退休金者。依下列 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每減1年,增給半個基數之一 次補償金。每減1年,增給基數0.5﹪之月補償金。
案例1: 陳師擬於101年8月1日申請自願退休,其基本資料如下: ◎54年3月23日出生。 ◎75年8月1日初任教職迄今,年資未曾中斷。 ◎74年7月5日至74年8月19日(大專集訓)。 ◎75年9月1日至77年6月30日(服兵役)。 …………………………………………………………… Q1.陳師可以申請自願退休,支領月退休金嗎? Q2. 陳師大專集訓及服兵役年資是否採計? Q3. 陳師新制年資自何時開始核算? Q4. 陳師舊制年資幾年?可否增發補償金?
案例2: 張師欲申請101年2月1日自願退休,其基本資料如下: ◎51年9月15日出生。 ◎74年8月1日初任教職迄今,年資未中斷。 ◎71年7月3日至71年8月16日(大專集訓)。 ◎免役證明書。 ◎100年4月15日至101年1月31日申請延長病假,無法銷 假上班。 ……………………………………………………………… Q1.張師可以支領月退休金嗎? Q2.大專集訓可以併計為退休年資嗎? Q3.有沒有增發補償金?
案例3: 李師欲申請101年8月1日自願退休,其基本資料如下: ◎46年7月2日出生。 ◎任教職前之年資如下: 1.服兵役3年。 2.服務私立中學2年。 3.擔任代理兵缺教師2年。 4.擔任代理育嬰留職停薪缺教師4 個月。 5.擔任代理實(懸)缺教師2個月。 ◎76年8月1日初任教職迄今,年資未中斷。 ……………………………………………………………… Q1.李師有無55歲加發一次退休金? Q2. 李師哪些職前年資可以併計退休年資?
※97年1月1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年資均不得併行退 休年資。 ※代理3個月以上之實(懸)缺年資、兵缺,於補實後, 可以併計為退休年資。 ★教育部89年5月12日臺(89)人(三)字第89053397號函 規定,教師停聘(職)或留職停薪期間(含出國進修、 研究或講學、育嬰、隨配偶公派出國、借調行政機關 等)之代理(課)年資,及懸缺代課教師於代理(課)期 間核支短期代課薪津(三個月以下)者,於補實後,上 開代理(課)年資不得採計退休。
案例4: 員○國小附設幼稚園林師欲申請101年8月1日自願退休,其基本資料如下: ◎45年3月15日出生。 ◎64年8月1日至69年9月30日於私立幼稚園服務。 ◎69年9月1日起服務於員○國小附設幼稚園(自行開辦)。 ◎67年8月具備合格教師資格。 ◎76年8月1日員○國小附設幼稚園核准開辦。 ◎77年8月1日正式納編並核派為員○國小附設幼稚園教 師。 …………………………………………………………… Q1.納編前年資可以併計退休年資嗎? Q2.林師可以申請自願退休嗎?
案例5: 埔○國小未銓敘職員美玉欲申請101年4月1日退休,其基本資料如下: ◎47年8月31日出生。 ◎69年2月28日起服務於埔○國小,擔任幹事。 …………………………………………………………… Q1.幹事美玉可以申請101年4月1日退休嗎? Q2.新制年資自何時開始核算?有無增發補償金?
案例6: 社○國小鄭校長欲申請101年8月1日退休,其基本資料如下: ◎35年9月18日出生。 ◎56年7月16日至59年7月17日(服兵役)。 ◎60年8月14日至64年7月31日服務於社○鄉公所,擔任 村幹事。 ◎64年8月1日起任教職迄今,年資未中斷。 ……………………………………………………………… Q1.鄭校長可以申請101年8月1日退休嗎? Q2.屆齡退休之最後生效日為何? Q3.可以支領月退休金嗎?
七、退休金給與計算公式: 退休金 類別 一次退休金 月 退 金 舊制:基數或百分比 類別 一次退休金 月 退 金 舊制:基數或百分比 1.年資 >= 15 基數=年資X2+1 2.年資 < 15 基數=年資X2-1 1.年資 >= 15 百分比=年資+60 2.年資 < 15 百分比=年資X5 新制:基數或百分比 1.畸零數>=六個月 基數=(年資+1) X1.5 2.畸零數<六個月 基數=年資 X 1.5 + 1 例:新制年資核定6年6個月 基數=(6+1) X 1.5 = 10.5 1.畸零數>=六個月 百分比=(年資+1) X 2 2.畸零數<六個月 百分比=年資X 2 + 1 例:新制年資核定7年3個月 百分比= 7 X 2 + 1 = 15 舊制:退休金公式 (本俸+930)X基數 本俸X百分比+930 新制:退休金公式 本俸 X 2 X 基數 本俸 X 2 X 百分比 年滿55歲加發退休金 本俸 X 2 X 5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本俸 X 0.15 X 基數
◎退休金計算範例: 張師(50年6月5日生)初任教職72年8月1日,奉准於100年8月1日退休,擇領月退休金,退休薪點650元(48415元)、學術研究費31320元、兼主任5140元、兼任主管職務加給點數38點(組長及主任點數30點),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12年6個月,新制施行後任職年資15年6個月。 其退休核定年資﹖核定給與﹖得辦理優存最高金額?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退休當年度年終工作獎獎金及慰問金如何計算﹖ 答:1.核定年資: ﹙1﹚新制施行前年資12年 (2﹚新制施行後年資16年(舊制畸零月併計至新制) 2.核定給與: ﹙1﹚新制施行前:月退休金65%=48415×65%+930 月補償金1%=48415×2×1% 或一次補償金1個基數=48415×2×1 ﹙2﹚新制施行後:月退休金30%=48415×2×30% 3.優惠存款最高金額上限計算:
◎選擇月補償金:得辦理優存最高金額1,018,251元 ◎選擇一次補償金:得辦理優存最高金額932,719元 分子: 舊制 月退 + 新制月退 月 補償金 每月領取優存利息 1/12年終慰問金 退休後每月所得 32399.75 29049 968.3 X 5749.28 = 94.0% 分母: 本薪 學術研究費 主管加給 1/12年終工作獎金 現職所得 48415 31320 3000 6051.875 X(每月領取優存利息) 15273.78 得辦理優存最高金額 1018251 ( 10115.765÷18%×12) 分子: 舊制 月退 + 新制月退 每月領取優存利息 1/12年終慰問金 退休後每月所得 32399.75 29049 X 5749.28 = 94.0% 分母: 本薪 學術研究費 主管加給 1/12年終工作獎金 現職所得 48415 31320 3000 6051.875 X(每月領取優存利息) 13990.78 得辦理優存最高金額 932719 ( 13990.78÷18%×12)
※問題深入探討: ◎一次撫慰金如何計算? ◎領取月退休金之教師於5月中過世,是否 需歸還已領月退休金? ◎民國68 年退休教師,退休時未滿55 歲, 能否繼續發給三節慰問金? ◎領月撫慰金遺族可否領取三節慰問金? ◎請問教師或公務人員因猛爆型肝炎往生, 可否辦理因公撫卹及公保因公死亡給付?
※問題深入探討: ◎罹患重病(癌症)服務年資已滿25 年,年齡 未達50,可否辦理月退退休? ◎已故課員遺族領卹年限屆滿,如何申請延 長給卹案?
貳、學校教職員待遇福利
一、授權各校自行核定敘薪檢附資料: 授權各校自行 核定敘薪 檢附證件(影本) (請加註核與正本無誤並加蓋核對人職名章) 縣內介聘教師 1.縣內介聘通知書影本。 2.公務人員履歷表正本。 3.原服務學校離職證明影本。 4.最後一學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縣外介聘教師 1.縣外介聘通知書影本。 公費分發教師 1.分發報到通知書影本。 2.畢業證書影本。 3.合格教師證影本。 4公務人員履歷表正本。 5.含X光之體檢表正本(健保醫院)。 代理教師 1.介聘通知書影本或教育處核備自行甄選公文影 本。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公務人員履歷表正本。
二、一般教師敘薪檢附資料: 一般敘薪 檢附證件(影本) (請加註核與正本無誤並加蓋核對人職名章) 取得博士、碩士學位 1.畢業證書影本(原、新學歷)。 2.歷次敘薪通知書影本。 3.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4.研究所之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5.研究所進修請附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核准文件 影本。 6.如辦理留職停薪進修教師請先辦理復職手續, 並附復職證明文件影本。 7.其他證明文件 。 國外學位加附 1.畢業證書(原、新學歷影本—含中文譯本【應先經查證並加蓋駐外單位認證章戳,且畢業證書需經翻譯社譯成中文加蓋章戳確認後,並經公證】)。 2.國外學歷認證相關證明文件。 3.個人出入境證明文件。
二、一般教師敘薪檢附資料(續) 一般敘薪 檢附證件(影本) (請加註核與正本無誤並加蓋核對人職名章) 取得學士學位 1.畢業證書影本(原、新學歷)。 2.歷次敘薪通知書影本。 3.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4.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5.請附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核准文件影本。 6.如辦理留職停薪進修教師請先辦理復職手續,並附復職證明文件影本。 7.其他證明文件。 國外學位請參照如取得碩博士學位辦理 研究所 四十學分班 1.大學畢業證書影本。 2.四十學分結業證書影本。 3.歷次敘薪通知書或派令影本。 4.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5.學校同意進修證明文件影本。 6.其他證明文件。
二、一般教師敘薪檢附資料(續) 一般敘薪 檢附證件(影本) (請加註核與正本無誤並加蓋核對人職名章) 無職前年資初任教師 1.介聘通知書影本或教育處核備自行甄選公文影 本。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合格教師證影本。 4.公務人員履歷表及X光體檢表正本(健保醫院) 5.其他證明文件。 國外學位請參照如取得碩博士學位辦理。 具職前年資初任教師 ~曾任公私立學校試用教師年資 1.全部教師證書(含試用教師證書)影本。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註明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離職)證明書影本。 4.歷年考核通知書影本。 5.年資折抵教育實習證明影本(如註記於教師證書者,可以影印代替)。 6.於公立學校之試用年資:須加附歷次派令或敘薪通知書影本。 7.公務人員履歷表及X光體檢表正本(健保醫院) 8.其他證明文件。
二、一般教師敘薪檢附資料(續) 一般敘薪 檢附證件(影本) (請加註核與正本無誤並加蓋核對人職名章) 具職前年資初任教師~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年資 1.教師證書影本。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4.歷次派令影本。 5.歷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6.考績通知書影本。 7.離職證明書影本。 8.公務人員履歷表及X光體檢表正本(健保醫院) 9.其他證明文件。 具職前年資初任教師~曾任公立學校職員年資 6.考績或考核通知書影本。 9.其他證明文件。
二、一般教師敘薪檢附資料(續) 一般敘薪 檢附證件(影本) (請加註核與正本無誤並加蓋核對人職名章) 具職前年資初任教師~曾任約聘僱人員年資 1.教師證書影本。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約聘(僱)契約書影本。 4.約僱人員: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5.約聘人員:派令支薪證明,並加附歷次聘用名冊及銓敘部備查公文影本。 6.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影本。 離職證明書影本(須加註任用法令及主管機關核定之約僱計劃文號並列出任用等級始予採認)。 7.公務人員履歷表及X光體檢表正本(健保醫院) 8.其他證明文件。 具職前年資初任教師~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 1.全部教師證書影本。 3.歷年聘書影本。 4.註明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離職)證明書影本。 5.歷年考核通知書影本。 6.公務人員履歷表及X光體檢表正本(健保醫院) 7.其他證明文件。
二、一般教師敘薪檢附資料(續) 一般敘薪 檢附證件(影本) (請加註核與正本無誤並加蓋核對人職名章) 具職前年資初任教師~曾任公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 1.教師證書影本。 2.幼稚園教師證書影本。 3.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4.歷年聘書或離職證明書影本。 5.歷年考核通知書(或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影 本。 6.歷年派令或敘薪通知書影本。 7.公務人員履歷表及X光體檢表正本(健保醫院)。 8.其他證明文件。 具職前年資初任教師~曾任公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 1.幼稚園教師證書影本。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歷年聘書或離職證明影本。 4.歷年成績考核證明書(或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影本。 5.歷年派令或敘薪通知書影本。 6.公務人員履歷表及X光體檢表正本(健保醫院) 7.其他證明文件。
二、一般教師敘薪檢附資料(續) 一般敘薪 檢附證件(影本) (請加註核與正本無誤並加蓋核對人職名章) 具職前年資初任教師~曾任專任講師或助教年資 1.教師證書影本。 2.講師證書、助教證書影本。 3.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4.成績考核通知書(或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影本。 5.聘書或離職證明書影本。 6.公務人員履歷表及X光體檢表正本(健保醫院) 7.其他證明文件。 具職前年資初任教師~曾任海外任教或任職年資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4.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離職)證明書影本。 5.僑校資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一般教師敘薪檢附資料(續) 一般敘薪 檢附證件(影本) (請加註核與正本無誤並加蓋核對人職名章) 具職前年資初任教師~曾任職業訓練師年資 1.教師證書影本。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歷年派令、聘書、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4.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離職)證明書影本。 5.公務人員履歷表及X光體檢表正本(健保醫院) 6.其他證明文件。 具職前年資初任教師~曾任交通、關務、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年資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4.離職證明書影本。 5.歷年考成通知書(或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影本。 6.公務人員履歷表及X光體檢表正本(健保醫院) 7.其他證明文件。
二、一般教師敘薪檢附資料(續) 一般敘薪 檢附證件(影本) (請加註核與正本無誤並加蓋核對人職名章) 具職前年資初任教師~曾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1.教師證書影本。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全部派令或任官令影本。 4.離職證明或退伍令影本。 5.公務人員履歷表及X光體檢表正本(健保醫院) 6.其他證明文件。 具職前年資初任教師~曾任軍事學校教官年資 6.其他證明文件。 具職前年資初任教師~曾任訓儲預備軍(士)官年資 3.派令支薪證明影本。 4.訓儲證明影本。
二、一般教師敘薪檢附資料(續) 一般敘薪 檢附證件(影本) (請加註核與正本無誤並加蓋核對人職名章) 具職前年資初任教師~曾任軍中聘任人員年資 1.教師證書影本。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派令支薪證明影本。 4.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或考核、考成通知書)影本。 5.公務人員履歷表及X光體檢表正本(健保醫院) 6.其他證明文件。 應徵召入伍服役年資 3.任官令影本。 4.退伍令影本。
三、教師資格取得: (一)教師: 1、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先經甄 選(或分發)受聘為學校教師後,以登記 1、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先經甄 選(或分發)受聘為學校教師後,以登記 之方式取得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發給之教師 登記證(俗稱舊制)。例大學畢業180元起 薪,經實習一年取得教師登記證書後,提 敘實習年資(實習期間不參加考核);或 直接取得教師登記證,仍以180元起薪,經 服務一年後參加成績考核晉級。 2、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 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經初檢、實習1年( 或代理折抵實習1年)、複檢方式取得教育 部發給之教師證書(俗稱新制)。190元起 薪,實習(代理折抵實習之代理年資)年 資不予提敘。 3、依「師資培育法」,教育實習半年後,修 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 育證明書,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取 得教師證書。190元起薪。
三、教師資格取得(續) (二)代理教師:依修正之「中小學兼任代課 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所定之資格 依序進用。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 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 資格順序公開徵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 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 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 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 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 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 二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三、教師資格取得(續) (三)短期代理(代課)教師:依「中小學兼 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彰化 縣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 任實施要點」、「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辦理。 ※教育部930930台國字第0930116014號函暨931228台國 字第0930142874號函規定,依師資培育法新制實習之 實習學生,尚不符前開規定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 惟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 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聘任大學以上畢業 之新制實習學生從事短期部分時間代課,若已修畢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以180元起薪,反 之以大學學歷170元起薪。
三、教師資格取得(續) (四)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縣市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認證,取得合格證書。應經公開 甄選並經教評會審查通過,聘用期間每 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 逕由校長聘任之。另教學支援人員表現 良好,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者,得免甄選續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 二次為限。教學支援人員教學時間,依 各校每週教學之節數,合計以不超過二 十節為原則。 ※教育部檢核培訓通過之鄉土語言、英語教學支援工作 人員,國小每節鐘點費320元,國中每節鐘點費360元。 ※退休教育人員得於退休1年後,須逾12個月返回原校 擔任鄉土語言授課師資。
三、教師資格取得(續) (五)參加中小學教師甄試公告錄取,於辦理 辦到後應徵召服法定兵役者,由錄取學 校依規定予以留職停薪保留底缺。 ※參加中小學教師甄試公告錄取,因服法定兵役無法報 到者,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 如學校已無適當職缺聘任時,應報請縣市政府協調介 聘其他學校,均自新學期或新學年開始聘任,凡逾期 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介聘者,適同放棄錄取資格。 (教育部90.11.09台人一字第90156631號令)
四、教師起薪: (一)教師依「學歷」起支薪級,起敘標準依照 「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規定 辦理。另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補 充要點」四之規定:教職員到職後,辦妥 一切到職手續,人事單位應發暫支薪通知, 俟正式薪級核定後多退少補,教職員毋需 出據借支。 (二)依登記方式受聘為學校教師後,經學校報 請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以學期開始之日 起聘、起薪。依檢定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 書後受聘擔任中小學專任合格教師之年資, 以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證書所載之日期) 後之起聘、起薪日予以認定
四、教師起薪:(續) (三)教師具高考或乙等特考及格資格者,自230 元起敘。惟以考試及格資格起敘者,其考 試及格「前」之年資不予採計。 (四)教師具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其起敘標準業 已提高,雖再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仍 應按敘薪標準表之規定起敘薪級。 (五)「公立」中小學教師間之轉任、「公立」 幼稚園教師轉任公立各級學校(不含「私 立」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轉任公立中、小 學教師)或公立中小學教師與「公立」大 專校院教師間之轉任,其原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定有案之薪級,得在轉任後 所任「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銜接支薪。
四、教師起薪:(續) (六)自87學年度起,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於 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經初檢、教育實習、複檢程序,取得合格 教師資格者,於擔任正式教師時,自190元 起敘,惟其已作為折抵之年資,不得再予 採計提敘。至按師資培育法施行前之原有 規定,以登記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則仍 按「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及「公立 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規定,分別 按其「學歷」起敘。 (七)86學年度依規定核敘有案之私立學校及幼 稚園專任教師,於87學年度以後轉任至公 立學校及幼稚園擔任專任教師,其於核敘 薪級時,仍按86學年度之敘薪規定。
四、教師起薪:(續) (八)已取得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 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專門課 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明書者,由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 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及參加教師資格檢 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具「大學」畢業 學歷者,自190元起敘。另因此類人員免除 參加教育實習(或代理折抵實習),故其 職前年資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服 務成績優良且未作為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 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四、教師起薪:(續) (九)國外學歷查證或查驗: 1、95年10月廢止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 作業要點,改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 法辦理學歷查證認定。 2、所稱「查證」,指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查明証實當地國政府權 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 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3、所稱「查驗」,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 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 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 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 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及其他相關證 件。
四、教師起薪:(續) (九)國外學歷查證或查驗: 4、認定:指學歷相關證件或文件經查驗、查 證後,確認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 歷。 5、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1)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各校參考 「桃園縣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教師國外 學歷採認要點」查驗及認定;如有疑義 者,各校得依本要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規 定辦理查證後認定;必要時,得敘明疑 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縣政府函 請教育部協助認定。 (2)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或藝術 類文憑,得參考「桃園縣政府所屬各級 公立學校教師國外學歷採認要點」第六 點及第七點辦理查證後認定;必要時, 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 縣政府函請教育部協助認定。
四、教師起薪:(續) (十)教師轉任或調職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 其原敘薪級如有疑義時得請其檢證送核, 如經查所敘原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誤(溢) 核所致,得本於權責依規定(公立學校教 職員敘薪辦法)重核改敘。
五、教師改敘: (一)取得新資格改敘:教師敘定薪級後取得新 資格,得申請改敘,並自審定日生效。例 如:修畢師資職前教育學程者擔任代理教 師,於代理期間考取教師證的新資格,得 申請改敘,並自審定日生效。 (二)繼續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在本職最高 薪範圍內提敘:博士550元、碩士525元) 1、應重新核敘,並非按薪級差額加級。 2、進修「學位」並未有「進修科別與任教科 別相近」、「與教師登記科目之本科系或 相關科系相符」之限制。 3、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 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 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 內按年提敘。
五、教師改敘(續) ※含學士學歷,但93年12月22日修正施行前,已 在專科學校夜間部進修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 之規定辦理改敘(教育部94.11.16台人一字第 0940150572號函)(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 標準說明五,不含四條三款) ※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採計服務 年資之規定,係經考列四條二款以上者之年資 方得採計。(教育部88.04.29台人一字第 88046261號函) ※在職進修師範學院進修部,取得「學士」學位, 應比照大學教育系畢業者,自180元起薪,並採 計服務年資(考列四條二款以上者),於本職 「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薪級,不得依「 現支薪級」逕予提敘二級。
五、教師改敘(續) 4、寫作論文時間,雖未利用日間進修課程, 惟仍屬進修期間,其服務年資之採計,仍 依學歷與經歷牴觸擇一採認之規定,扣除 其在職進修期間(以開始進修至取得學位 為止,含寫作論文時間)所涵蓋之各該學 年度。至於「改敘生效日」如在進修之最 後一學年度內(六或七月),當學年度既 有服務事實,仍得依成績考核相關規定參 加成績考核及晉敘薪級。 5、寒暑假期間出國進修取得學位,仍應依學 歷與經歷牴觸擇一採認之規定,扣除進修 期間之年資。 ※教育部960418台人一字第0960041692號函,出國進修取 得較高學歷辦理學歷改敘,應準用教育部951002台参字 第090143638C號令發佈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辦理學歷查證認定。
五、教師改敘(續) 6、利用公餘時間進修取得學位,仍應依學歷 與經歷牴觸擇一採認之規定,扣除進修期 間之年資。 7、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之事實,毋須計入進修 期間。 ※惟教師在職進修改敘採計之服務年資,係以 辦理成績考核之學年度為計算標準,尚無法 就不同學年度之畸零月數合併計算,教育部 880223台(88)人一字第88015296號函。
五、教師改敘(續) 8、若有辭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並於85年12 月9日以後「再任」之教師(非指較高學歷 證件係於85年12月9日前取得者),以其進 修時並非現職教師,不符教師經繼續進修 取得較高學歷得以改敘之規定,故再任時 薪級得由以下方式擇一採認: (1)逕按辭職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定有案 之薪級銜接支薪。 (2)按其最高學歷「起敘」薪級,再採計職前 年資按年提敘薪級,惟以與現職職務等級 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限。(例: 最高學歷為碩士,職前年資應採計二四五 元以上職務相當之服務年資)
五、教師改敘(續) 9、教師未依規定程序,自行前往進修取得較 高學歷,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 表說明」十之規定,於本職「最高薪」範 圍內改敘薪級。至教師如違反「教師進修 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自行前往進修, 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本於 權責另予議處。 10、教師就讀師院「暑期」在職進修碩士班, 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其進修期間, 係以自入學至畢業之全部修業年限認定。 故雖於七月開課,惟其班次仍屬以學年度 核定,其入學之起算得以教育部核定之學 年度為起算依據。
五、教師改敘(續) 11、自92年9月25日起,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取 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除到職後之年資 屬服務年資外,其餘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 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 時採計作為服務年資,惟進修期間之年資 仍應扣除不採計。 ※教育部920925台人一字第0920139924A號令 12、取得碩士較高學歷改敘時,改敘後之薪級 如較原支薪級為低時,仍支原薪級,惟其 本薪及年功薪範圍得分別提高至525元及 650元。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2.08.28教中人字第 0920563139號書函
五、教師改敘(續) 13、教育部94.1.27台人一字第0940007781號函, 學經歷證件應為原始證書,應俟取得碩士 畢業證書後,再行辦理改敘並自審定日生 效。不可以出具進修學校之學位證明書先 行辦理改敘。 14、教師報考經教育部審查通過之數位學習碩 士在職進修班,並取得碩士學歷後,得辦 理改敘。 ※教育部951208台人一字第0950175597號函
五、教師改敘(續) 15、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 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 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所稱之「進修期間」 係指新取得並據以申請改敘之學歷之進修 期間。 ※指取得碩士學歷後復繼續進修取得博士學 歷,並以博士學歷申請改敘之博士學歷進 修期間(教育部940615台人二字第0940076 504C號令) 16、留職停薪赴國外進修,進修期限以2年為原 則,必要時得延長1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 得再延長1年。
五、教師改敘(續) 17、新進教師取得教職前已進修學位,得否於 第1年任教期間,以公餘時間或事休假前 往進修,依教育部911011台師三字第9114 2863號函規定略以,教師應依法取得教師 證後,實際專職任教服務滿1年以上始得 進修,考量該教師取得教職前已考取研究 所,且到職前已修畢學分課程僅餘論文尚 未完成,得於第1年任教期間經服務學校 同意後以公餘時間前往進修。 18、學歷與經歷牴觸擇一採認之原則(即進修 期間之年資均應扣除不得採計),所稱之 「經歷」尚不包括擔任教職前之其他工作 經歷。
五、教師改敘(續) 19、其他相關法規 (1)碩士或博士學歷自審定日改敘生效(現為 縣府發文日)大專畢業自次學期改敘生效。 (2)兼行政職教師之不休假加班費係以該年度 內發放當月之待遇為準(教師為七月), 故於6月或7月改敘生效,除依其7月實際 到勤日數外,其計算標準將有不同。 (3)留職停薪進修者先行辦理復職手續。 (4)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二條附表說明 第五點、第十點修正規定:教師在職進修 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 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 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但本辦法中華民國93年12月22日修正施行 前,已在專科學校夜間部進修者,得適用 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五、教師改敘(續) 19、其他相關法規 (5)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 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下列規 定:起薪: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 起支。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 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 支。保留薪階: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 定薪級時,保留其舊薪級,新職其經事先 核准調任者,其原支年功薪,得繼續支給。 (6)依教育部93年12月22日台參字第09301714 96A號令修正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 薪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教師之薪給自 實際到職之日起支,是以,為維護教師權 益,各學校教師缺額如屬現缺,請配合於 學期開始前完成教師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等聘任程序,並自學期開始起聘。
六、教師提敘 (一)進修四十學分結業提敘(在本職最高薪範 圍500元內提敘) 1、依據「公立中小學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 所教師在職進修班結業申請提敘薪級暨提 高本職最高薪原則」之規定:經修滿四十 學分,取得結業證書,得於本職「最高薪」 範圍內,最多提敘四級。本職最高薪係提 至500元。其原則如下: (1)「現職」應為公立中小學之教師(含校長) 。(公立幼稚園教師進修教育部核定大學 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國民教育研究所四十學 分班結業同意比照) (2)「進修時」之職務應為公、私立中小學教 師(含校長)或教育行政人員(公立幼稚 園教師進修教育部核定大學校院研究所開 辦之國民教育研究所四十學分班)。 (3)進修應經本職機關學校首長推薦或同意。
六、教師提敘(續) (4)進修之「班別」應為教育部委託大學校院 「研究所」開辦之各該任教級別(國小、國 中、高中職)教師在職進修班,不含各公 私立「大學」校院報經教育部核准開辦之 「研究所推廣教育班」。 (5)中等學校教師並須符合「進修科別與任教 科別相近」之原則。倘若進修科別與現任 教之科別不相近,宜俟改任相近後再依規 定辦理。 (6)國小教師進修四十學分班,結業後轉任國 中教師,或原係以私立高職教師身分參加 四十學分班,其後轉任高中、國中教師, 如仍符合上開之規定,得於本職「最高薪」 範圍內,最多提敘四級。本職最高薪係提 至500元。
六、教師提敘(續) 2、教師在職進修四十學分經提敘四級,如再 進修取得碩士學位,得按碩士學歷重新改 敘薪級,但四十學分已提敘四級之部分, 已被較高之碩士學歷吸收,於改敘時不再 另予提敘。 ※教育部75.11.25台人字第53924號函 3、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進修四十學分結 業之提敘,因其非屬採計職前年資,故仍 應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
六、教師提敘(續) 4、相關法規 (1)公立幼稚園教師進修本部核定大學校院研 究所開辦之幼稚教育研究所四十學分班結 業,以其進修班別與任教別一致,同意比 照「公立中小學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 教師在職進修班結業申請提敘薪級暨提高 本職最高薪原則」之規定,在本職最高薪 500元範圍內最多提敘四級。 (2)公立幼稚園教師進修本部核定大學校院研 究所開辦之國民教育研究所四十學分班結 業,同意比照「公立中小學教師進修大學 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結業申請提敘 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原則」之規定,在 本職最高薪500元範圍內最多提敘四級。
六、教師提敘(續) (3)辦理提敘請於備註欄內註明未曾辦理四十 學分班結業提敘;並應於學年度成績考核 核定後,再行報府。 (4)教育部93.12.22日台參字第0930171496D號 函修正公布「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八條之一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 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 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 計提敘薪級。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 資,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5)教育部92.6.19台人一字第0920076795-B號 書函,教師到職時係依學歷起敘,其職前 曾任各類人員年資如低於到職時起敘薪級, 即屬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六、教師提敘(續) (二)採計職前年資提敘 1、採計代理、代課年資(不受職務等級相當 之限制,提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大專為6 25元,碩士為650元,博士為680元) (1)合於下列條件者,得於本職「最高年功薪」 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惟本項年資 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例如公立 學校代理教師年資不得與私立學校專任教 師年資併計 A.代理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 進用(敘薪通知書),或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當年度未辦理甄選,係由學校自行遴用, 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 B.代理期間連續一學年,或雖未連續一學年, 但「每次」在三個月以上,經累計滿一年。 C.代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如無不良紀錄, 服務學校應主動開具) D.私立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比照辦理。
六、教師提敘(續) E.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之規定,其中 「每滿一年」宜以「月」為計算基準。(教 育部81.03.24台人字第18193號) (2)代理教師年資不得與專任教師年資年資合 併計算提敘。 (3)職前曾任私立高中、職代理教師年資採計 提敘之認定疑義,私立高中、職教師服務 經歷證明業已授權各校自行開具,該服務 經歷證明得視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 案。 (4)教育部2688專案增置之代理教師,依「教 師法」35條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 師聘任辦法」聘用,得採計年資提敘;至 併計退休年資須具編制內專任資格,始得 於退休時併計。 (5)86年6月4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 任辦法發布施行後,擔任中小學代理教師 之年資,需符合該辦法第3條、第4條所訂 之聘任資格,始得依規定辦理提敘。
六、教師提敘(續) 2、採計預備軍官年資(在二三0元範圍內提敘) (1)職前曾服預備軍官一年十個月之年資,得 在相當委任230元薪級範圍內,提敘一級支 薪。 (2)軍事學校專修班畢業服預備軍官役、大專 畢業應徵入伍復志願轉服四年制預備軍官 役退伍者,其經授與官階後之服役年資, 得在本薪230元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已停止適用。 (3)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已納入修正後之 「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比敘條例第3條 適用對象」。 3、曾依國防工業儲訓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 業要點儲訓為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儲訓期間之 年資,得按服務單位及所任職務性質,比照 現行敘薪規定之職前年資採計及認定方式, 辦理年資提敘。
六、教師提敘(續) 4、採計約聘僱人員年資(約僱年資在230元範 圍內提敘) (1)約僱人員年資: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 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年資,具有 服務成績優良證件者,得在本薪230元範圍 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所稱「每滿一年」, 係指「連續任職達一年」,不同之前後二段 以上畸零月數不得合併計算。 (2)聘用人員年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聘用人員,並依規定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者,得採計其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服 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提敘薪級。 (3)其他經由各機關比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自行訂定之單行規章,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列 入年度預算之專任人員,其年資得依規定辦 理提敘薪級。
六、教師提敘(續) (4)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之聘用人員年資, 如所任職務為全時專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 學科目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且與教師 現職職務等級相當,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 圍內,採計年資提敘。 (5)聘用年資採計提敘方式,向係比照公務人員 採計聘用年資方式辦理,皆以「會計」年度 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均不予併計。 88年7月以前曾任聘用年資,係以前一年7 月至當年6月為會計年度,89年1月以後則以 1月至12月為會計年度。 (6)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專任運動教練年資, 如屬參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者,其 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 薪級;至參酌「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 僱用辦法」比照分類職位第五職等僱用人員, 因該年資係相當委任年資,僅得在230元以 下範圍內採敘。
六、教師提敘(續) (7)同一年度擔任約僱及聘用人員年資無法併 計年資提敘。 5、採計各類教師年資 (1)私立學校專任教師或試用教師或技術教師: (試用教師不受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 A.分別以具有教師證書或試用教師證書或技 術教師證書之「當學年度起薪日」起算: 「專任」教師年資每「滿一學年度」採計與 「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 資提敘一級。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而擔任專任 教師者,該年資無法採敘。 「試用」教師年資每「滿一學年度」採計服 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提敘一級,不受職務等級 相當之限制。 「技術」教師年資每「滿一學年度」採計與 資提敘一級。未具技術教師資格而擔任技術
六、教師提敘(續) B.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與現職 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 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 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註一:公立學校 教職員敘薪辦法第八條之一 (2)「私立」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轉任公立中、 小學教師: A.取得「幼教教師證書」後之幼教教師年資。 B.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 幼教教師年資。 C.每「滿一學年度」採計提敘一級,並受本職 「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D.私立幼稚園年資應逐年轉換為公立學校之薪 級:取得「幼教教師證書」後之幼教教師年 資,按其當時所具學歷,比照公立學校第一 年按學歷起敘後,將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 績優良之歷年任職年資,以逐學年度晉級之 方式換算。
六、教師提敘(續) E.曾任二所以上幼稚園專任教師年資應分別就 各該任職年資認定、換算、採計,尚無法併 計不同服務單位之年資提敘薪級。 (3)公立幼稚園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幼稚園專任合 格教師: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服 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提敘薪級。 (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年3月19日修正前所進 用之助教,仍具教師身分,應適用教師之現 有規定;至條例修正後所進用之助教,已不 具教師身分,其薪級之核敘,應比照相關聘 任人員規定辦理。 (5)學年度中途由私立學校轉任公立學校年資未 中斷,仍不得併資辦理提敘。 (6)擔任學校籌備處主任如已具教師年資,其 服務年資視同校長或教師之服務年資。
六、教師提敘(續) 6、採計公職、軍職年資、其他年資 (1)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轉任: A.依教師學歷(或考試及格之資格)起薪,採 計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 資(考列乙等以上),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以考試及格之資格起薪者,其考試及格前之 年資不予採計。 B.實習期間因尚未具備正式公務人員之任用資 格,不得採計提敘。 C.試用期間經考核成績合格且與教師職務等級 相當之年資,得採計提敘。 D.經採計服務年資後之薪級,如低於原經銓敘 有案之俸級時,得依原銓敘之俸級核敘,並 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2)後備軍人轉任: A.依「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 規定辦理。
六、教師提敘(續) B.依學歷起薪,採計與學歷起薪相當且任官有 案之軍職年資,並受本職與軍職「最高年功 薪」之限制(仍須受退伍時軍階所比敘之最 高年功薪限制)。 C.教師經採計軍職年資後,仍可採計其任教年 資。 D.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已納入修正後之「 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比敘條例第3條適 用對象」。 (3)交通事業、關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 A.依「教師採計交通、關務、公營事業人員年 資提敘薪級對照表」規定辦理。 B.依學歷起薪,採計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服 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提敘薪級,並受教 師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C.足年度參加成績考核,並經考列乙等以上之 年資。
六、教師提敘(續) (4)職業訓練師轉任:依教師學歷起薪,並採計 其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 年資(考績、考成列乙等以上),每滿一年 提敘一級,但應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 之限制。惟經採計服務年資後之薪級如低於 原任職業訓練師審定有案之薪級時,得依原 核定之薪級核敘。 (5)公立學校職員轉任: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之 職員年資,不得併計同學年度之任教年資提 敘一級。 (6)台商、海外僑校學校任教年資: A.曾任大陸地區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及華東台商 子弟學校之任教年資,同意比照自由地區之 海外僑校服務年資,每滿一年,得提敘一級。
六、教師提敘(續) B.公立學校教師由原服務學校依借調處理原則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留職停薪借調至 台商子弟學校任教,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於借調留職停薪期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 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按學 年度補辦成績考核。 C.92年12月31日以前,曾任大陸地區東莞台商 子弟學校及華東台商子弟學校之專任合格教 師任教年資,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得 併計退休年資。92年12月31日以後,係準用 私立學校法,不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為 公立學校之退休年資。 D.教師任教與我國有邦交國家及自由地區之海 外僑校服務年資,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服務 學校申請提敘,學校應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轉請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認定或查證後, 服務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惟應受本職最高年 功薪限制。
七、教師年資銜接支薪 (一)縣內介聘教師:依原任職學校最後一年之 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無需辦理敘薪。 (二)縣外介聘教師:依原任職學校最後一年之 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授權各校依敘薪通 知書辦理敘薪,並副知縣政府備查。 八、退休、資遣、辭職再任教師 (一)再任按月支薪之教師或長期代理教師: 依退休、資遣、辭職時所支薪級敘薪,核 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註一。例如:退 休、資遣、辭職時所支薪級為575元,再任 教師(代理教師)時,即以575元敘薪。退 休、資遣、辭職再任新進教師,依敘薪請 示單報請縣政府敘薪。退休、資遣、辭職 再任代理教師,則依退休、資遣、辭職時 所支薪級敘薪,授權各校依敘薪通知書辦 理敘薪,並副知縣政府備查。
八、退休、資遣、辭職再任教師(續) (二)退休、資遣、辭職再任按日支薪之短期代 課、兼任教師: 1.再任短期代課教師支薪應按學歷核敘,惟 退休教師再任短期代課教師,仍依照退休 時所支薪級核敘,並受本職「最高薪」之 限制。 2.再任兼任及代課教師則依鐘點費支給(國 小每節260元,國中每節360元)。
◎、案例探討 案例01:陳師原任員林鎮○○國小教師,99學年度核定薪 級350元,於100學年度(100.8.1)縣內介聘至溪 湖鎮○○國小服務,其100學年度薪級為何? 案例02:鄭師原任南投縣草屯鎮○○國小教師,99學年度 核定薪級230元,於100學年度(100.8.1)縣外介 聘至彰化市○○國小服務,其100學年度薪級為 何? 案例03:郭師100學年度自台中教育大學畢業,公費分發 至埔心鄉○○國小服務,其100學年度薪級為何? 案例04:蕭師於96學年度自嘉義大學畢業,取得合格教師 證,曾任代理教師年資2年,參加本縣100學年度 代理教師甄選公開介聘至二林鎮○○國小擔任代 理教師,代理期間自100年8月22日至100年7月1 日止,其100學年度薪級為何?
◎、案例探討 案例05:黃師台中教育大學畢,具合格教師證,經本縣10 0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介聘甄選委員會介聘至大 村鄉○○國小服務,其100學年度薪級為何? 案例06:謝師自國立中央大學碩士畢,具國小合格教師證, 曾於95年8月29至96年7月1日任台中市○○國小 代理教師及於97年8月1日至98年7月31日任嘉義 市私立○○國小教師,經本縣100學年度國民小 學教師介聘甄選委員會介聘至花壇鄉○○國小服 務,其100學年度薪級為何? 案例07:林師於93學年度自台中教育大學畢,分發至埔心 鄉○○國小服務,98學年考取私立大葉大學研究 所前往進修,100年7月1日取得碩士學位,100年 7月27日學校發文申請改敘並經縣府100年7月30 日核准生效,其取得較高學歷薪級為何?
◎、案例探討 案例08:董師國立嘉義大學畢,經本縣92學年度國民小學 教師介聘甄選委員會介聘至員林鎮○○國小服務, 職前曾任○○大學助教提敘有案年資3年(82.8.1 ~85.7.31) 及○○大學約聘人員年資2年5月(86. 8.1~88.7.31、89.1.16~89.6.30),98學年度前 往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研究所進修,100年8月4日 取得碩士學位,100年8月14日學校發文申請改敘, 經縣府100年8月16日發文核准生效,其取得較高 學歷薪級為何? 案例09:賴師國立台北大學畢,經本縣91學年度國民小學 教師介聘甄選委員會介聘至溪州鄉○○國小服務, 97學年度前往國立嘉義大學研究所進修,98學年 度休學,100年8月10日取得碩士學位,100年8月 11日學校發文申請改敘,,經縣府100年8月13日 發文核准生效,其取得較高學歷薪級為何?
◎、案例探討 案例10:邱師國立台中教育大學畢,經本縣93學年度國民 小學教師介聘甄選委員會介聘至芬園鄉○○國小 服務,職前曾任代理教師1年年資(91.8.25~92.7. 2)折抵教育實習年資,98學年度前往國立暨南大 學研究所進修,100年7月18日取得碩士學位,10 0年7月11日學校發文申請改敘,經縣府100年7月 12日發文核准生效,其取得較高學歷薪級為何? 案例11:王師師院結業,82學年度分發至竹塘鄉○○國小 服務實習1年,83學年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證 並於該校擔任教師,97學年度至台北教育大學研 究所進修,100年1月19日取得碩士學位,100年3 月12日學校發文申請改敘,經縣府100年3月15日 發文核准生效,其取得較高學歷薪級為何?
◎、案例探討 案例12:王師師院結業,79學年度分發至埔心鄉○○國小 服務實習1年,80學年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證 並任該校教師,88-90學年度進修取得碩士學位, 95學年度至台中教育大學研究所進修博士班,98 年1月9日取得博士學位,98年1月12日學校發文 申請改敘,現支本薪525元年功薪50元,其取得 較高學歷薪級為何? 案例13:何師於67學年度取得合格教師證並任職埔○國中, 於79-83學年進修40學分班,於83年6月提敘4級, 核敘本薪500元,92學年起又前往彰化師範大學 研究所進修至95年1月畢業,並於3月3日取得碩 士學位畢業證書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何 師申請改敘時現敘本薪500元,年功薪125元,合 計625元。請問應核敘?
◎、案例探討 案例14:洪師78年師範大學畢業並任職彰○國中(各年年 終考核均考列4條2款以上),自86學年度起前往 彰化師範大學研究所進修至88年6月畢業,取得 碩士學位畢業證書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 並於88年7月10日改敘370元,洪師於91年8月起 至彰化師範大學研究所進修博士學位,於97年6 月畢業,並於7月20取得博士學位畢業證書向該 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周師申請改敘時現支薪 級為本薪525元,年功薪50元,合計575元,請問 周師取得博士學位應核敘? 案例15:鐘師90學年度取得合格教師證並任職溪○國中( 各年年終考核均考列4條2款以上),自92年7月1 日起連續4個暑假(92.7.1-92.8.30、93.7.1-93. 8.30、94.7.1-94.8.30、95.7.1-95.8.30)赴美 國華盛頓大學研究所進修碩士學位,至95年8月 底畢業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返台向該校人事室 提出改敘申請。請問應核敘?
◎、案例探討 案例16:施師87年6月大學畢業,於88.8.1-90.7.31在私 立大○商工擔任代理教師,91學年教育實習1年, 92年7月取得國中合格教師證書,92.8.27-93.7. 2、93.8.27-94.7.2擔任公立學校代理教師,經 公開甄選且任職期間服務成績優良。94學年度甄 試錄取芬○國中,請問應核敘? 案例17:蔡師大學畢業,78年考取普考於79.1.31-79.7.3 0實務訓練,79.7.31-79.12.31試用,79-81年度 考績均為甲等,81年考取高考於81.12.16-82.6. 15實務訓練,82.6.16-82.12.31試用期間,任職 至90.8.1辭職(各年考績均乙等以上),90年7 月取得碩士學歷,90.8.27-91.7.31擔任公立學 校代理教師並折抵教育實習,91年7月取得國小 合格教師證書,91學年度甄試錄取馬○國小,請 問應核敘?
◎、案例探討 案例18:江師大學畢業,80年高考及格分發甲機關於81.6. 30-81.12.29實務訓練,82年度考績為甲等敘薦 30-81.12.29實務訓練,82年度考績為甲等敘薦 六本二,83.10.1辭職,86年6月取得碩士學歷並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86.8.1-89.7.31於私立學校 擔任專任教師,89.8.1-91.7.31擔任公立學校專 任教師,於91.8.1辭職,91.8.1-94.7.31擔任乙 機關公務人員,94學年度甄試錄取某高中,請問 應核敘?
九、教師敘薪實務 (一)起敘: 1.教師聘任到職後,按其所具資格條件(以學 歷為主),依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之規定, 認定其起支薪級標準者。 1.教師聘任到職後,按其所具資格條件(以學 歷為主),依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之規定, 認定其起支薪級標準者。 2.自87學年度起,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於 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經初檢、教育實習、複檢程序,取得合格 教師證書者,於擔任中小學教師時,自190 元起薪。 3.如係依師資培育法施行前原有規定,以登 記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仍按教職員敘薪 辦法之規定,分別按其學歷起敘(大學畢業 以180元起敘)。 4.具碩士學位者,自245元起敘;具博士學位 者,自330元起敘 5.公立各級學校之間教師轉調服務或離職(退 休、資遣)後再任,其薪級均予銜接支薪。 幼稚園教師敘薪比照國小教師,其轉任小 學教師時,亦得銜接支薪。
九、教師敘薪實務(續) (一)起敘: 6.公務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師,得以其銓敘 審定之薪級銜接支薪。 6.公務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師,得以其銓敘 審定之薪級銜接支薪。 7.所以,辦理教師薪級之核敘時,應檢視教 師之學歷證件、教師證書、經歷證件(包括 成績考核通知書、離職證明書等),才可以 決定起敘之薪級。 8.教師到、離職支薪規定: (1)到職支薪: A.教師起聘日係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於 開學上課前應聘到校者,自學期開始之 日起薪;上課後始應聘到校者,自實際 到職之日起薪。 B.教育部88.9.10台(88)人(一)字第881034 59號函,依師資培育法暨其相關規定取 得教師證書者,始得受聘擔任中小學專 任合格教師,故該類人員經學校聘任為 專任教師後始能辦理報 到及依規核敘薪 級。
九、教師敘薪實務(續) (一)起敘: 8.教師到、離職支薪規定: (2)離職支薪: A.初聘教師:開學上課前離職者,自學年( 8.教師到、離職支薪規定: (2)離職支薪: A.初聘教師:開學上課前離職者,自學年( 期)開始之日停支。開學上課以後離職者, 照實際教學期間計算支給。 B.續聘教師:未執行導師職務、參與教師 研究或到校服勤者,開學上課前離職, 自學年(期)開始之日停支;如有執行上 開職務者,薪津支至實際離職之日。開 學上課後離職者,薪津支至實際離職日。 C.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依規 定按時到校服勤者,其薪津支至實際離 職之日。
九、教師敘薪實務(續) (二)提敘: 1.教師於起敘薪級之後,具有曾任其他機關 學校職務且合於採認之年資,或在職期間 因核准參加進修取得相關學分,依規定於 現支薪級之上增加薪級者。 2.薪級提敘之要件 (1)合於採認之職前年資:教師於擔任現職 之前,曾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之年資, 譬如:公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職業訓練師、公私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約聘僱人員、軍職等等,具有任職證明 文件者。 (2)職務等級相當: 教師在擔任現職之前,曾任其他機關學 校之職務,該職務之等級與現職起敘薪 級相當或以上之薪級;或與教師現敘之 薪級相當者。職務等級是否相當,係以 其「現敘薪級」為衡量依據
九、教師敘薪實務(續) (二)提敘: 2.薪級提敘之要件 (3)服務成績優良 (4)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參酌「公務 人員俸 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修正, 教育部85.4.13日台(85)人(一)字第8 5024230號函規定,有關教師職前年資之 採計,凡原規定受「本職最高薪」限制 者,均修正為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 限制。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 第四點規定,同時停止適用。
九、教師敘薪實務(續) (三)改敘: 1.教師於薪級核定之後,因對核敘之薪級發 生疑義、取得新資格(或取得較高學歷) 等,提出具體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權 責機關(或學校)重新審核後另行核定其 薪級者。 2.申請改敘薪級之原因,依公立學校教職員 敘薪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包括: (1)對核敘薪級發生疑義者,應於接到敘薪 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如確因情形特殊, 得報准延長時限,以 一次為限。 (2)轉聘新職後,接獲原服務學校發給之成 績考核通知書,考核結果晉支薪級者, 自學年度開始之日起生 效改敘。(3)薪 級敘定後,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 格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生效
九、教師敘薪實務(續) (三)改敘: 3.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薪級: (1)教師以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繼續進修取 得較高學歷者,按其新取得學歷起敘標 準改敘,但以本職最高薪為限。 (2)以新取得之較高學歷起敘標準改敘後, 並按其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惟 學歷與經歷時間牴觸者擇一採認 (夜間 部除外),亦即應扣除進修期間之年資( 包括取得碩士學位前,修讀學科及論文 寫作期間)。 (3)教育部92.9.25台人(一)字第0920139924 A號令,自即日起,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 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辦 理改敘時,除到職 後之任職年資屬服務年資外且於到職核 敘時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 均得於改敘時採計作為服務年資。
九、教師敘薪實務(續) (三)改敘: 4.目前各大學並無設置夜間部之法律依據, 故並無夜間部研究所之設置,研究所在職 進修專班係由各大學現有研究所,配合在 職學生之需求,彈性規劃在日間、夜間、 暑期或週末上課,尚非規劃在夜間上課之 學校即屬夜間部。 5.薪級改支審定日 審定日係指主管機關核定之日,如核定日 未予敘明,則以機關發文之日為生效日期。 上開「主管機關核定日」係指首長(校長) 批定之日,並於改敘通知書內敘明為生效 日期。
簡報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