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4年度教師資格 分階段與分級授權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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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4年度教師資格 分階段與分級授權說明會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104年6月1日

壹、前言 貳、政策策略 参、授權範圍 肆、實務配套 伍、法令函釋 陸、法令修正 柒、結語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政策策略 参、授權範圍 肆、實務配套 伍、法令函釋 陸、法令修正 柒、結語

前言

壹、前言-大學發展 教師 聘任 升等 評鑑 獎勵 教師法第9、10條、大學法第20條、審定辦法 大學法18、20條、教師法11條 大學法21條 大學法21條

壹、前言-升等制度 問題一 偏重學術價值 升等著作過於強調學術性研究 教師以學術研究及個人表現為重輕忽教學 問題二 未結合學校特色 由中央訂定一套升等制度 授權自審標準未能結合學校定位發展 問題三 制度單軌不符國際潮流 英美設計3種以上類型升等途徑 教師單一學術生涯模式

政策與策略

貳、政策推動-實施理念 落實學術自主責任 多元高教學習環境 就業導向學用整合 領導發展產學研發 教師升等制度

貳、政策推動-目標 一、落實學術自主及學校自我特色之發揮 回歸大學自主權責,使各校可依據自己的辦學特色及發展需 要,自行建立符合本身需求之教師評審組織、審查方式、評 審項目、標準及制度等,落實學術自主,發展自我特色。 二、世界先進各國皆由大學自行審查教師資格 世界各主要國家,其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其資格審查概由大學自行負責,未有政府主管部門負實質審查責任並發證者。 三、教育部由管理轉為監督角色 面對高等教育數量的增加及教育市場的競爭,本部應有效轉換為建構有利學術發展的政策制定者及監督者的角色。

貳、政策推動-改革方案 升等制度改革方案 全 面 自 審 主軸策略1 主軸策略2 第3期試辦 選取10所自審及 40所非自審學校 12月 8月 6月 主軸策略1 推動多元升等制度,健全各校升等制度 主軸策略2 修法及輔導逐步回歸學校自審 103年 102年 104年 105年 第1期試辦,選取20所自審及10所非自審學校 建立代審制度 啟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法修法 多元升等,自主特色146所 專業協助, 代審30所 學校特別輔導機制 全 面 自 審 第2期試辦,選取 20所自審及30所非自審學校 第3期試辦 選取10所自審及 40所非自審學校 授權副教授層級授權自審 配合多元升等輔導學校健全校內審查機制

貳、政策推動-推動策略 策略一:推動多元升等制度,健全各校升等制度 全面建構多元升等制度,105年至少80所大學推動,並結合競爭型經費績效指標以引導學校依其特色建構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策略一:推動多元升等制度,健全各校升等制度 全面回歸大學自行審查教師資格,於105年前透過修法與輔導並進,落實大學自主、彈性多元及特色發展 策略二:修法及輔導逐步回歸學校自審

授權範圍

第一階段: 95學年度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1款送審講師資格(含舊制助教)及第16條之1第1款送審助理教授資格,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 第二階段: 96學年度 依任用條例第16條第2及第3款送審講師資格及第16條之1第2至4款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授權各大學(不含學院)自行審查。 第三階段: 104學年度 依任用條例第17條送審副教授資格者,授權各大學(不含學院)自行審查;依任用條例第16條第2及第3款及第16條之1第2至4款助理教授以下授權專科及獨立學院自行審查。 第四階段: 105學年度以後 各等級教師資格(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全面由各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 部份學校代審 参、授權範圍-逐步回歸學校自審

参、授權範圍-大學校院(副教授以下)   各非授權自審之大學(計65校,含國防及軍警校院),應於104年6月30日前完成修正校內聘任及升等相關規定,並報部備查後,授權自行審查依任用條例第17條各款送審副教授以下教師資格,自104學年度(104年8月)起實施。

参、授權範圍-大學校院(副教授以下) 職 級 應 具 備 學 經 歷 要 件 著 作 學 歷 經 歷 講 師 任用條例第16條1-3款 職 級 應 具 備 學 經 歷 要 件 著  作 學   歷 經  歷 講 師 任用條例第16條1-3款 (前已授權) 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4年以上,成績優良 有專門著作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6年以上,成績優良 助理教授 (任用條例第16條之1)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 (含學位論文)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4年以上,成績優良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 擔任臨床工作9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4年,成績優良 曾任講師3年以上,成績優良 副教授 (任用條例第17條) 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4年以上 曾任助理教授3年以上,成績優良

参、授權範圍-學院及專科(助理教授以下) 各學院及專科學校(除停招或新設學校,計43校)並報部備查後,應於104年6月30日前完成修正校內聘任及升等相關規定後,授權依任用條例第自審助理教授以下資格,自104學年度(104年8月)起實施。

参、授權範圍-學院及專科(助理教授以下) 職 級 應 具 備 學 經 歷 要 件 著  作 學   歷 經  歷 講 師 任用條例第16條1-3款 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前已授權)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4年以上,成績優良 有專門著作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6年以上,成績優良 助理教授 (任用條例第16條之1)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前已授權) (含學位論文)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4年以上,成績優良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 擔任臨床工作9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4年,成績優良 曾任講師3年以上,成績優良

参、授權範圍-舊制教師 舊制教師升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 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講師升副教授),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講師升助理教授) 。 所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係指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86年3月21日)擔任教職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兼任教師若每學期皆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亦同。 服兵役之「義務」得視為「任教未中斷」,如係「個人生涯規劃」或服務單位規定,則不得視為服兵役之義務。 依舊制升等,係保障依原教師等級送審升等程序,不能降低水準,故送審時仍須符合修正分級後較高等級教師之要求水準,將論文及其他著作辦理實質外審。 舊制教師不得以同一學位論文或著作重複送審兩種教師等級。--如先送助理教授審查通過後,不得再送申請副教授等級升等;惟如送審副教授未通過,可申請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非自審案件需於報部時將教評會會議紀錄影本及著作審查意見表送部備查。

實務配套

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 審查及外審委員遴選機制應符合462號精神。 學校各級教評會會議紀錄、外審資料應妥善保存與建檔 健全教師評鑑及教學獎勵制度 健全校內教師申訴及救濟制度

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 制度面 修正校內升等辦法及規章 建立多元升等制度 明定各級教評會教師評審之項目、標準及程序。 建立多元綜合審核評核機制 規範審查委員遴選程序、迴避原則及審查方式 訂定著作抄襲、剽竊及其他學術不正當行為之處理原則。 建立外審作業明確之聘任、升等及流程(SOP) 訂定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之評量基準和所佔之權重或門檻,並考量專、兼任及新聘教師之差異性 嚴謹之外審制度。如學校僅採一級(次)外審者,應增加現行審查委員人數,並配合修正通過門檻 健全校內教師申訴救濟制度

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 聘任面 送審面 具任用資格:符合任用條例第16至19條規定之學經歷並經學校依大學法第18條規定公開招聘後,依任用條例26條規定經教評會通過後提請校長聘任。 聘審一致:任用條例第30條規定,學校教師經任用後,應依程序辦請審查其資格。爰教師應經學校聘任為教師後始報部審查其資格,此即「聘審一致」之原則(起聘年月不應晚於送審年月)。 送審面 應經專任服務學校申請,無專任服務學校者得由兼任服務學校為之(應明定校內就兼任教師之送審規定)。 經學校聘任且實際任教(達1學分且18小時;空大應滿2學分 學經歷及送審著作應符合送審之形式要件(詳查核表), 其專長及著作應與任教科目相符。 涉及國外學歷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國外學歷認定原則規定。

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 國外 學位 持國外學位或文憑依任用條例第16條第1款及第16條之1第1款送審教師資格,如有下列情形,比照前述專門著作審查(加一級或多人審),但授權由學校辦理,惟報部時應另附著作審查意見表影本: 1.如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原需以其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後,報本部複審者。 2.原以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實質審查其教師資格未獲通過,另提著作或作品送審者。 3.經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學審會常會)決議需以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者。

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 著作面 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不得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 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 代表著作要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有疑義由教評會認定。 代表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份。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送審前五年內(或7年)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後:以升等年資往前起算。 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接受證明一年內發表,並得自接受刊登日起3年內發表。 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於具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並於送審時檢附該論文集之出版頁(含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等)影本。

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 著作面 技術報告送審範圍: 1.專利或創作之成果。 2.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 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3.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審查項目:研發成果應附書面報告(代表作及參考作均須附)(審查項目與配分與專門著作送審不同)。 研發理念;學理基礎;主題內容;方法技巧;成果貢獻。 參考著作不可僅附專利證書。 增加送審人及資料機密性之保障:規定送審資料如涉及機密者,經送審人提出說明,可要求審查過程及審查者保密; 審查委員為具有實務經驗之教師或實務界具教師資格之專業人士。

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 著作面 以藝術作品送審範圍:美術、音樂、舞蹈、民俗藝術、戲劇、電影及設計等藝術類科教師 藝術類科教師個人在七大類術科具有作品(如美術類2場個展、音樂演奏5場公演音樂會、舞蹈類3場發表會、設計2~15件作品、電影及戲劇作品不得少於80分鐘)(詳審定辦法附表1)並經實質審查。 送審作品應含整體作品之創作報告: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法技巧,如送審通過要出版。

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 著作面 以體育成就送審: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獲有 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送審;惟應作學術學理之呈現。 重要國際運動賽會,其範圍主要係依據「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4條國光獎章等級而來,包括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等等國際運動賽會(詳審定辦法附表3)並經實質審查。 以成就證明送審競賽實務報告,係指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之理論及實務研究成果報告。 內容應包括:(一)個案描述;(二)學理基礎;(三)本人訓練(含參賽)計畫或指導他人訓練(含參賽)計畫;(四)本人訓練(含參賽)過程與成果或指導他人訓練(含參賽)過程與成果。

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 審查面 聘任及升等之資格條件應符合任用條例規範 審查及教評會運作應符合462號大法官解釋精神(「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外審委員遴選原則:專業推薦、教評會權責、避免低階高審 學位論文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助理教授者,其審查委員人數不得低於教育部標準。 避免以學術論文或SCI、SSCI指數等作為升等之單一指標。 升等不通過者,應以書面附記理由方式通知送審人,並載明救濟管道及期限 各級教評會會議紀錄、外審資料應妥善保存及建檔

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 尊重專業判斷 著作送請評審時,所選任之審查委員俱為與該著作有關之學者專家,針對送審著作是否已達到升等之條件予以審查。評審作業係由審查委員獨立進行,其專業見解雖有仁智之見,惟仍依照學術專業作出判斷,應予尊重。

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 年資 核定 送審時程: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新聘(專任)教師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 年資起算: 新聘教師:於起聘3個月內報部,以聘期月為起算日,逾期者以報部日為起計。(自審及非自審學校均同) 。 授權自審升等年資起計:送審當學期結束前。 非授權自審升等年資起計:送審當學期開始3個月內 非依規定期限報部,依學校實際報部年月起計

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 申訴 救濟 經救濟後之補正措施: 先程序後實體: 學校就升等著作應先就形式查核後始進入著作外審程序,惟實務常見授權自審學校,未先審查送審人之著作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規定,即先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待校外學者專家完成實質審查後,始以送審著作不符形式要件等理由,否准通過送審人之升等,實質上是剝奪送審人之補正權利,徒增爭議。 經救濟後之補正措施: 1.應確實依救濟機關之決定意旨及送審當時之校內規範據以補正(從新從優)。 2.協助送審人保留升等年資 3.迴避原則依照行政程序法及校內就著作外審委員之迴避原則

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 提醒 事項 已取得高一等級教師證書者,擬以較低等級之教師聘用時,毋須再核發低一等級之教師證書 教師履歷表之代表著作名稱及參考著作之篇數、名稱、出版時間,應與冊報資料一致。 已取得高一等級教師證書者,擬以較低等級之教師聘用時,毋須再核發低一等級之教師證書 專任教師在他校兼任,須由專任學校送審。 聘書應以學期為單位,如聘書已發而卻無開課,因涉及日後年資採計,爰學校應收回該聘書。

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 提醒 事項 教師送審時,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事實,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返校義務授課者得送審(留職停薪借調他機關者同)。 碩士修業期限未滿8個月之三分之二、博士修業期限未滿16個月之三分之二,得以其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後,報教育部複審者。自審學校需增加一級審查或增加審查委員人數,連同審查意見報部。 國外學歷涉及非本部公告得以查驗代替查證之學歷文憑均應進行查證;如屬非審定辦法附表所列之歐洲藝術文憑或有疑義之學位均應併同查證資料報部審議後認定

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 學術 倫理 一、規定: 1.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 2.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3.各校違反學術倫理之處理規定 二、罰則:不通過並予以一定年限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其違反態樣: (1)履歷表、合著人登載不實(1-3年) (2)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抄襲、剽竊、舞弊(5-7年) (3)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合著人證明偽造、變造 (7-10年) (4)其他違反學術倫理(1-5年) 3.另不受理年限達5年以上需副知大專校院

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 學術 倫理 四、處理程序: 三、受理情形: 由學校指定受理單位,對於具名及具體指陳之檢舉,即進入處理程序。未具名但具體指者得比照辦理。 四、處理程序: 1.處理程序應特別注意符合相關規定之程序及保密與迴避原則; 2.請送審人提出書面答辯後,併同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三位),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審查; 3.審查人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作為學校審理時依據。學校審查完竣後,必要時得同意送審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4.遇有判斷困難之情事,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原審查人、相關學者專家審查。 5.完成外審確認程序後應經校內教評會依據外審評估意見據以決定審議結果及處置內容。

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 學術 倫理 處理結果: 自審學校:應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教育部備查,由學校核定審議結果。 處理期限: 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後,提送教評會。遇有案情複雜、窒礙難行及寒、暑假之情形時,其處理期間得延長二個月,並應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學校應於教評會審議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處理結果: 自審學校:應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教育部備查,由學校核定審議結果。 注意事項:依前述程序處理,而非以送審三人二人通過為通過,未予處理。

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 有關碩、博士論文與指導教授著作權歸屬爭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之問題說明 指導教授僅觀念指導,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 著作權屬於學生 指導教授為觀念指導,且參與內容表達與學生共同完成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 學生與指導教授為共同著作人,共享著作權,其著作權行使應雙方同意。 建議:學生與指導教授事先就論文著作權歸屬及事後權利行使方式,包括論文公開發表、發表時著作人姓名標示、論文事後可作何種修改及未來如何授權他人利用,達成協議,或由學校訂定相關規範

肆、推動分階段分級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 其他配套 一、本部定期於網路公布學校師資資訊:於高教簡訊、技職簡訊或本部網站公布各校教師升等送審數、各等級教師送審通過率、授權複審辦理情形及訪視評鑑結果報告等,以為大眾周知。 二、教師資格審查制度作為改制、改名大學或學院、校務評鑑、獎補助及行政考核之重要參考項目。 三、學校審查如有疏失或未盡嚴謹者,除限期改善,並列入行政考核作為公私立大專校院獎補助及核定招生名額之參考。 四、教師升等係屬大學自主事項,無須於相關升等辦法內訂定「經教育部備查」等文字。

法令函釋

伍、法令依據 一、本部重要法律及法規命令 (一)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三)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 (四)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五)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二、本部相關行政規則與函示 (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二)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複審作業程序要點 (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四)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審核參考原則 (五)其他本部重要函示解釋(詳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法規選輯」)。 三、學校:各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伍、重要法令修正及函釋-法令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9條(102.12.11) 刪除有關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之文字,使在學術上具有傑出之貢獻者(包括本國及外國優秀人士)得經特定程序審定後擔任大專校院教師。 在學術上有傑出之貢獻,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得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 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

伍、重要法令修正及函釋-法令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增訂15-1條(102.08.01) 增訂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研究所、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畢業納入條例中之研究所、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畢業之範圍。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所稱研 究所、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畢業,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符合教 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研究所、大學、獨立學院及 專科學校畢業。

伍、重要法令修正及函釋-法令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103.08.05) *上述規範屬大學辦理學生入學之作業,教師資格審查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簡化作業將另行修正於審定辦法。 簡化入學採認程序 放寬由學校自主決定是否 要求入學申請人辦理學歷驗證,將有效縮短學歷採認時程(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五條) 放寬修業期間限制 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如申請人修業期間達所定期間三分之二以上,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證件等綜合判斷認定;另因課程需要之跨國修習年限得併計(修正條文第6條) 簡化查證應具文件 對於持有我國未設有駐外館處國家之學歷查證作業,刪除申請人須先申請國外畢業學校發給其修業情形、認可情形及成績證明等英文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6條)

伍、重要法令修正及函釋-函釋 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之結果通知與送達事宜(103年6月9日臺教高(五)字第1030084228A號函)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1條規定:「本部審定完成後,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為求行政程序之完整性,相關結果通知除依校內電子公文交換相關規定辦理外,請各校務依上開審定辦法規定,於規定時限內以書面方式通知並確定送達送審人,以杜爭議並確保送審教師相關救濟權益。

伍、重要法令修正及函釋-函釋 送審教師國外大學專任教師年資及專門著作採計方式 (102年5月13日臺教高(五)字第1020066733號函) 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略以,送審教師資格之專門著作應符合於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出版公開發行者。為利延攬國外優秀教師回臺任教,其「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取得,應不以取得我國教師資格為限。爰此,教師之國外任教符合同辦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得採計送審人國外學校專任教師之年資,其國外任職期間之專門著作得併同年資採計,惟曾作為送審我國教師資格之代表著作者,不得重複作為送審高一等級教師資格之代表著作。

伍、重要法令修正及函釋-函釋 教師升等著作期刊論文線上刊登與紙本刊登日期不同之疑義(103年1月9日臺教高(五)字第1020184947號) 期刊論文線上刊登與紙本刊登日期不同之疑義,如屬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則以線上刊登日期認定;惟如僅以紙本出版無線上刊登機制,則以紙本正式出版日期認定,請依審定辦法第11條規定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第3點辦理。 所稱DOI(Digital Object Identifier)係為數位物件識別號碼,透過DOI僅能查詢數位資料之註冊資訊,故教師升等著作即使可由DOI方式查詢其註冊碼或著作部分內容,尚難據以認定其是否符合開規定所稱「出版公開發行」。

法令修正

陸、審定辦法修法方向 一、配合現行法規修正 二、配合政策修正 審定辦法自99 年11月24日修正發布以降,配合迄今已修 正之相關法規包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施行細則、大學辦理 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以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 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放寬採認範圍。 二、配合政策修正 為配合本部擬定之高等教育制度鬆綁、教師送審制度 變革 、教師多元升等、全面授權自審,以及大學國際化延攬國外 優秀人才等政策,擬修正本辦法,以符合現況需求。

陸、審定辦法修法方向(1/3) 審定辦法修正 依學位授予法規定,修正「學位證書」及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成績優良意旨,增訂送審人應繳交其他學術或專業成就證明文件資料(修正條文第2條至第4條) 以境外(國外、大陸、港澳)學歷取代國外學歷擴大學歷採認之範圍及法源(修正條文第10條及第17條) 配合本部推動教師多元升等政策及匡正教師重研究輕教學之問題,得以教學實務研究成果及貢獻作為專門著作送審。(修正條文第11條) 規範送審著作期限為取得前一等級之後之著作,至多5篇。(修正條文第11條)

陸、審定辦法修法方向 審定辦法修正 配合實務上運作,合著人如有死亡、失蹤或患有其他重病等原因,增列免附合著人簽章之事由及程序。 (修正條文第13條) 對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證明,回歸學校自行管控期刊接受證明展延事項。(修正條文第15條) 配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修正簡化驗證程序及查證文件、放寬修業期間限制。 (修正條文第18條) 因應國際人才流動,延攬國際人才來台任教,簡化程序。(修正條文第18條)

陸、審定辦法修法方向(1/3) 審定辦法修正 增修學校初審作業應訂定相關作業規定、外審規範及程序,以利學校遵循。 (修正條文第22條) 藝術作品送審之審查方式,修正為一次送三位專家學者審查,二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為通過。(修正條文第25條及第27條) 增列審定結果確定後,評定為不及格成績之審查意見不受保密限制。 (修正條文第31條) 增訂教師資格審查及證書發放之收費依據。(修正條文第33條) 配合代審制度增列相關法源,增列部份審查基準得由自審學校依學校特色發展及需求自行訂定,以回歸大學自主。(修正條文第37條)

結語

柒、大學發展與教師發展 教師 聘任 升等 評鑑 獎勵 大學法18、20條、教師法11條 教師法第9、10條、大學法第20條、審定辦法 大學法21條 大學法21條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