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免遷調 法規與實務問題探討 利澤國民中學人事室主任洪嘉君 研習日期:10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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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免遷調 法規與實務問題探討 利澤國民中學人事室主任洪嘉君 研習日期:103年3月26日 103年度人事成長營 公務人員任免遷調 法規與實務問題探討 利澤國民中學人事室主任洪嘉君 研習日期:103年3月26日

課程大綱 考試分發 任用資格 試用期間 送審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 職務代理 遴用非現職人員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公務人員陞遷

參考法規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辦法 公務人員考試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考試分發 公務人員任用考試的種類 一、一般公務人員考試:高、普、初考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1項: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 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 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103年1月22日修正) ※『三年內』如何計算?

公務人員任用考試的種類 二、特種考試: (一)服務機關限制:地方(基層)特考、司法特考、警察特考、交通事業機構人員特考、關務特考、調查局特考。 (二)應試身分限制: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退除役特考。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2項: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

公務人員任用考試的種類 三、升官等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5條、17條) 以升薦任為例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1、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2、經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或 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或大學、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報考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

考試分發用人流程 考試用人流程 提報任用需求(用人機關) 考試(考選部) 分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訓練 (實務、基礎訓練4個月)(國家文官學院) 派代(用人機關) 試用6個月(用人機關) 試用期滿銓敘部審定(銓敘部)

考試分發-縮短實務訓練(一) 縮短實務訓練後之訓練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0、24條)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4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縮短實務訓練後之訓練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考試分發-縮短實務訓練(二) (二)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最近5年內具有下列二款工作經驗8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準用第二十條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1、條件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2、所稱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 (三)曾任雇員,最近5年內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8個月以上,且核敘雇員年功薪點以上者,視同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之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得準用第二十條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所稱雇員,指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廢止前之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人員。

案例探討1 某甲係100年高考三級財稅行政職系筆試錄取人員,1001024分發至本縣地方稅務局服務,1010224先予試用(初任),可否隨即轉調縣府財政處財稅行政職系科員職務?何時可調任本縣公所服務? 可隨即轉調縣府服務:103年修正前: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即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一年內(至102年2月23日止)),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適用考試法修正前之規定,103年以後之考試分發,依現行考試法第6條規定,需服務滿3年始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至102年2月24日以後得調任本縣公所服務:考選部98年4月30日選規字第0981300150號函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任職,其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實際任職1年內不得轉調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案例探討2 某乙係100年地方特考五等考試筆試錄取人員,1010330分發本縣文化局服務,101730先予試用(初任),可否隨即轉調縣府及本縣公所服務?何時可調任其他縣市服務? 至104年7月30日以後得調任縣府及本縣公所服務: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至107年7月30日以後得調任原錄取分發區以外機關任職: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990812修正):本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本考試分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縣、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十五個錄取分發區。

案例探討3 某丙為身心障礙人員特考及格人員,經分發銓敘部任職2年6個月,可否調任本縣機關服務? 隨即可轉調縣府及本縣公所及其他縣市服務: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09.04.局力字第0980064274號函轉考選部97年11月10日選特字第0970009324號書函略以,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按行政院以外之各機關係以銓敘部為本項考試之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係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本項考試之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如考試及格證書載明申請舉辦考試機關為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限制轉調期間,自得於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及行政院以外之各機關轉調。

任用資格 積極任用資格:任用法第9條 依法考試及格 依法銓敘合格 依法升等合格 其他特別遴用規定 權理,以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為限。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積極任用資格:任用法第9條 依法考試及格 依法銓敘合格 依法升等合格 其他特別遴用規定 建築法、醫師法、獸醫師法、社工師法…等 權理,以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為限。

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以擔任薦任第7等以下職務為限。 但有下列情形者: 1、碩士以上,且 2、近5年薦任第7職等年終考績4甲1乙以上 得擔任薦任第8職等以下職務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

任用-任用限制 一、迴避任用-1(任用法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借調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臨時人員應受限制。

任用-任用限制 一、迴避任用-2(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關係人包括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2親等以內親屬。 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罰鍰:新台幣100萬~500萬或750萬。 凡有利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任用、陞遷、調動等相類之人事行政作為,均屬人事措施。 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技工、工友、臨時人員、聘任人員、代課教師等均適用。

任用-任用限制 退休(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 免職或調職(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 二、首長卸職前禁止任用(任用法第26-1條) 退休(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 免職或調職(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 民選首長離職(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 民意機關首長就職(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 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 其他公職選舉(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但未當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總統競選;直轄市長競選時 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自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 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 辭職、停職、撤職或休職(處分議決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其他定有任期者,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止。但連任者,至確定連任之日止。

任用-任用限制 三、屆退人員不得進用:任用法第27條 四、消極資格限制:任用法第28條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具雙重國籍 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依法停止任用。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案例探討4 某甲現擔任A機關B科科長,嗣某甲父親某乙調陞A機關首長,某甲須否因迴避任用規定而調離現職? 不用。 任用法第26條第3項: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迴避限制。

案例探討5 某乙兒子某丙在校成績優異,於畢業後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如經分發至某乙擔任首長之A機關B科擔任辦事員職務,是否有違迴避任用規定? 有。 任用法第26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第2項)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1條第3款規定:依法律規定有迴避任用之情形,由用人機關調整職務或報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改行分配。

試用期間 初任公務人員之試用 法源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 考試及格後:初任人員應試用六個月。 試用期間:考試及格生效日翌日起算六個月。 限制: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例外:於七月份開始試用者,得於當年度12月30日試用期滿改實。據以辦理考績。

案例探討6 102年特種考試地方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分配實務訓練,於103年3月31日到職,103年得否辦理另予考績? 103年3月31日開始實務訓練,至103年7月30日實務訓練期滿,7月31日開始試用六個月,得於103年12月30日試用期滿,12月31日合格實授並參加103年另予考績。

試用期間 得免予試用情形 1、曾任低一職等以上職務6個月以上。 2、曾任職務職責相當6個月以上。 3、具備可提敘或比敘年資。 4、非屬「初任各官等人員」。 5、已具較高官等任用資格而以較低官等任用人員。

案例探討7 某乙應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於102年3月27日分配至甲機關實務訓練,102年7月27日經審定為先予試用;某乙復應102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錄取,102年12月16日分配至乙機關訓練學習,某乙得否以在甲機關之試用期間申請免予試用? 某乙102年7月27日先予試用,依規得提前於102年12月30日辦理試用期滿,102年12月31日試用改實,並得據以辦理102年另予考績。 惟本案某乙復應102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錄取,於102年12月16日分配他機關訓練學習,其已於102年12月16日離職,無法於102年12月30日辦理試用期滿考核,故不符曾任職務職責相當6個月以上,仍需依規定試用。

送審-動態任用審查 公務人員任用考績退休撫卹案件送審作業手冊 擬任人員送審書:初任、離職再任、不同官等間調任、不同任用制度間轉任。 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試用期滿。 動態登記書:同官等內調任相同職等不同職系、同官等內調任不同職等、卸職、回職復薪。 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現任人員提敘、考績晉級俸級變更、審定函單純誤繕(姓名、身分證、職稱、職系顯然錯誤)。 陞遷情形欄仍有未依規定填寫、填寫不完整或誤填寫於備註欄情形。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 簡任第12職等以上: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並得單向調任與原任職組職系視為同一職組職系之職務。 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須出具同意書)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須出具同意書) 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 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2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續 360小時、服務成績優良: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教育訓練,其專業課程達360小時以上結業,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但類似之訓練不得重複採計。得認為具有擬調任職務職系專長。 20學分: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或其大學院校、研究所(含尚未畢業者),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20學分以上者;其所修習科目,依高考或普考專業科目及各校系(科、所)必修科目表所修習之專門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及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類似之學分不得重複採計。得認為具有擬調任職務職系專長。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續 依職系專長調任: 現職公務人員,在本機關任職滿3年,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知能足以勝任,繳有服務機關證明文件,且其資歷依銓敘審定之官等分別已達規定之學分、年資或訓練時數2分之1以上者,得認為具有本機關職務列等相同或最高列等相同之非技術類職系之職系專長。 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人員,以及依規定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6個月後,始得認為具有視為同一職組其他職系之職系專長。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續 指名商調: 本機關職務出缺,得依任用法第22條,函徵他機關同意指名商調人員。 仍受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任之限制。 應先依陞遷法辦理公開甄選。 保障法6條,公務人員提起保障事件,經保訓會撤銷,自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年內,不得拒絕商調。

案例探討8 某甲現職為A機關辦事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委任第4職等,得否權理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人事管理員職務? 不可以。 任用法第9條第2項: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本案職務已跨官等,不得權理。

案例探討9 某乙現職為A機關土木工程職系技士,得否調任B機關經建行政職系科員? 可以。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4條後段: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並得單向調任與原任職組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系之職務。 「職組職系名稱一覽表」:土木工程職系與經建行政職系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案例探討10 某乙經調任B機關經建行政職系科員後,可否調任人事處人事行政職系科員?有無相關限制? 「職組職系名稱一覽表」:經建行政職系與一般行政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又一般行政職系與人事行政職系為同職組,得相互調任。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10條:依第4條規定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人員及依第5條至第8條規定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6個月後,始得認為有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之職系專長。 因此,某乙如擬調任人事行政職系,須調任經建行政職系滿6個月後,始得先調任一般行政職系職務,再滿6個月後,始得調任人事行政職系職務。

案例探討11 某甲現職為A機關B科科長,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薦任第8職等,A機關首長得否將其調任B科辦事員? 原則不可。 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 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主管不得調任本單位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辦事員為委任官等,且同單位。 施行細則第19條: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指擬任職務之最高列等較原任職務之最高列等低一職等時,始得予調任。

案例探討12 C機關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主任秘書,先行調派為薦任第7職等至第8職等課長,經3個月後再調派為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課員,有無違反調任規定? 可以。 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本法並無設限調任次數之意涵,係避免過度限縮機關首長用人權)。 主任秘書非屬上開人員,自得調任。

案例探討13 某甲現職為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590俸點科員,自願調任辦事員,如何核敘?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現職人員之調任)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依法銓敘合格人員之調任)調任低官等職務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 核敘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十級五二○俸點照支五九○俸點。

案例探討14 某甲為A機關薦任第7職等至第9職等專員,某乙為B機關第8職等至第9職秘書,可否指名對調?程序為何? 不可。 陞遷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程序: 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一般公務人員間之職務列等、關務人員間之職務稱階、海岸巡防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間之職務等階、醫事人員間之職務級別相同,且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人員,經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報經各該任免權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同意後,依程序報請各該任免權責機關首長同意對調。

案例探討15 某甲現職為薦任第9職等年功俸7級710俸點專員(8-9),調任職務列等薦任第8職等主任,如何核敘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現職人員之調任):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核敘薦任第9職等年功俸7級710俸點。(註: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五條,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二、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

職務代理 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98年10月30日修正發布) 一、明定未具任用資格之機要人員、留用人員或派用人員,不得代理出缺之職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遴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醫事人員、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任聘雙軌制之行政機關聘任人員得代理本機關任用職務。(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修正經列管為考試分發之職務列等上限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薦任非主管職缺,經分發機關同意,得約聘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及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請假等事由達一個月以上者,其所遺業務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又明定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務僅得約僱人員辦理。另增訂公立學校、公立托兒所僅置營養師一人因差假等臨時人力短缺時,亦得約聘人員。(修正規定第五點) 三、明定未經列管臨時出缺之職務列等上限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非主管職務,得依第五點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修正規定第六點) 四、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僅得約僱人員辦理。

職務代理-續 代理條件: 1、出缺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以1年為限;例外:列考試缺;經分發機關同意,延長代理1次以1年為限。補實後再出缺,自再行出缺後重新起算。 2、公差、公假、請假、休假:1個月以上;高考錄取基礎訓練公假期間、實務訓練期間請產前假及娩假期間、實務訓練期間,因服兵役保留底缺。 3、因案停職或休職。 4、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留職停薪、失蹤人員、先行停職人員 現職人員代理: 1、本機關(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最高職等。 2、他機關(本機關其他單位):需具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或權理資格。 3、未具任用資格之現職機要人員不得代理出缺職務。 4、非現職人員代理:約聘、約僱人員。

案例探討16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2項有關出缺職務之代理及延長代理期間以1年為限之計算方式(銓敘部98年12月28日部銓三字第0983062836號函) 所稱之「以1年為限」,其計算方式係自該出缺職務經指派人員代理之日起算,以1年為限,得因現職職務代理人之更迭或期間中斷而重新起算,並以1年為限。但同一現職職務代理人代理期間中斷時,合併前後代理期間不得逾1年。茲舉例說明如下: (一)例1:某職務自98年11月25日出缺,於98年11月25日指派A現職人員代理,其期間至99年11月24日為止。99年11月25日更換B現職人員代理,其期間至100年11月24日為止。嗣後更換人員時,A、B現職人員均不得再代理。 (二)例2:某職務自98年11月25日出缺,於98年11月25日指派A現職人員代理至99年2月24日止(3個月),更換B現職人員代理至99年12月31日止,100年1月1日再更換A現職人員代理,其期間應至100年9月30日止(9個月)。嗣後更換人員時,A現職人員不得再代理。(按:A現職人員前後代理期間合計1年) 至於通函前(98年12月28日),出缺職務已由現職人員代理並已滿1年者,仍適用原有關規定辦理(按:自該職務出缺之日起算,以1年為限,不因現職職務代理人之更迭,或代理期間是否中斷,均以職務出缺之日起算,並以1年為限)。但代理期間尚未滿1年者,依從新從優之原則,得適用本函釋辦理。

職務代理-續 職代約聘僱人員解僱期限 正額考試錄取人員報到日解聘僱。 正額未報到(10日內):考試錄取公告分配結果後第11日解聘僱。 未獲分配正(增)額尚有增額錄取人員可分配:公告分配結果後10日內申請解除列管(不列入考試分配),總處同意後併予解聘僱。 未獲分配正(增)額已無增額可分配:1個月內報總處列下年度考試任用計畫,續僱至錄取人員報到為止。

職務代理-續 高考3級考試錄取人員於公假參加基礎訓練5週期間,得僱用職代約僱人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9年11月25日公訓字第0990015733A號函)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產前假及娩假期間,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1年1月9日公訓字第1000019631號函) 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各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因服兵役保留底缺,該職缺依銓敘部民國98年5月12日部銓三字第0983013986號書函,同意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人事局98年7月29日局力字第0980063604號函)

案例探討17 本縣蘭陽博物館館長(8等)自101年11月25日出缺,於101年11月25日指派文化局副局長(9等)代理至102年11月24日止,得否繼續代理,其期間最長至何時? 可。其期間應至103年11月24日止。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二、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為限:(一)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前項第一款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得延長代理一次,並以一年為限:2、機關基於精簡用人需要或特殊需要,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出缺,由同職務列等或較高職務列等人員代理者。

案例探討18 A學校護理師(或護士)出缺,擬僱用非現職代理,須否報經人事總處同意? 醫事職缺已不在公務人員考試分發範圍,毋庸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依職代注意事項辦理,並儘速遴補。

遴用非現職人員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遴用非現職人員: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07.03.局力字第0980063156號函修正各機關擬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規定事宜。 1、民國92年10月14日局力字第0920055610號函說明二有關各機關職務出缺擬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應先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始得上網公告之程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2、各機關經公開甄選程序後如擬遴用非現職人員,除應先行查詢該職缺適用之相關考試等級、類科有無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分發或增額錄取人員待遴用(可至人事行政總處「考試職缺填報及人員分發系統」查詢),並應俟分發機關同意後始得通知當事人,如逕行公布(或通知)錄取,嗣因不符公務人員任用法自行遴用相關規定未獲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致參加甄選人員未能報到任職情事,其相關責任,應由各該機關自行負責。 3、基於平等原則,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除尚有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待分配,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9 條但書規定管制期間外,不宜限定現職人員為參加甄選之要件。

遴用非現職人員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續 專技人員轉任: 專技考試及格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考(普考)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不包括檢覈及格人員),並領有執照後,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2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適用職系對照表) 轉任人員於調任時,僅得適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所定職系或曾經銓敘部依專技轉任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 無適當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或遴用時,經分發機關同意。(審核原則)

遴用非現職人員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續 專技轉任審核原則: 提報考試用人需求,該類科不足額錄取或錄取人員未報到,且無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或遴用。 提報考試用人需求,未獲考選部同意列入考試任用計畫。 經甄選無法羅致合格人員,經分發機關依審核原則審核同意。 辦理甄審或公開甄選。 於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

案例探討19 各機關職務出缺擬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是否應先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始得上網公告之程序?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07.03.局力字第0980063156號函。 本局民國92年10月14日局力字第0920055610號函說明二有關各機關職務出缺擬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應先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始得上網公告之程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各機關經公開甄選程序後如擬遴用非現職人員,除應先行查詢該職缺適用之相關考試等級、類科有無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分發或增額錄取人員待遴用(可至本局「考試職缺填報及人員分發系統」查詢),並應俟分發機關同意後始得通知當事人,如逕行公布(或通知)錄取,嗣因不符公務人員任用法自行遴用相關規定未獲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致參加甄選人員未能報到任職情事,其相關責任,應由各該機關自行負責。 基於平等原則,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除尚有考試錄取及申請 補訓人員待分配,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9 條但書規定管制期間外,不宜限定現職人員為參加甄選之要件。

案例探討20 人事行政局於100年4月1日同意A機關自行遴用具合格任用資格人員之職缺,該機關最遲應於何時遴員核派?程序為何? 100年6月30日。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03.19.局力字第0990005358號函:各機關經本局同意自行遴用合格任用資格人員之職缺(含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及專技轉任人員),應於收受本局同意函之日起3個月內遴員核派,如逾期未予核派,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案例探討21 公立國民中學專任組長職務出缺,用人機關如擬遴用非現職人員,是否需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否,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8月26日局力字第0940024996號書函副本辦理。本案經轉准銓敘部民國94年8月10日部管四字第0942529428號書函略以,查「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現已修正),各機關職務出缺,如無當年度相關考試類科之正、增額錄取人員或申請補訓人員可資分配,而用人機關如擬遴用考試及格之合格人員時,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惟遴用之職務如屬主管人員、機要人員及專案分發人員時,得不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揆諸其立法意旨,係考量渠等職務性質特殊,爰未列入考試分發範圍。本案貴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專任組長職務出缺,因該職務屬主管職務,用人機關如擬遴用非現職人員,得不必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案例探討22 本縣漁業管理所102年1月漁業技術職系技士退休,得否即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 否,各機關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缺擬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審核原則: 一、本審核原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二、各機關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缺擬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須有下列各款之一,經辦理公開甄選無法羅致合格人員,且報經分發機關審核同意,並依法辦理甄審或公開甄選後,始得陞遷或進用: (一)機關已依規定提報用人需求,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並已列入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因該考試類科錄取不足額、錄取人員未報到,且無正額、增額錄取人員或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分發。 (二)機關已依規定提報用人需求,但未獲考選機關同意列入當年度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 (三)機關已依規定提報用人需求,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並已列入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因專業法律中規範須具相關證照或若干年之工作經驗始得擔任之職務,於公務人員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未設有證照或工作經驗之限制前。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銓敘部部管四字第10136061391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組字第101004517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點)

公務人員陞遷 職務出缺 1、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 2、依陞遷法得免經甄審之職缺。 3、內陞:本機關人員陞遷,應辦理甄審。 4、外補:應公開甄選。

公務人員陞遷-續 免經甄審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 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條 職務遷調: 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0條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公務人員陞遷-續 內陞 首 長 圈 定 遴 補 派 代 銓 敘 審 定 甄審 職務 出缺 內陞 外補 外補 公開 甄選 陞遷 序列表 審查任 用資格 陞遷 評分表 首 長 圈 定 遴 補 派 代 銓 敘 審 定 甄審 職務 出缺 內陞 外補 外補 公開 甄選 審查任 用資格

公務人員陞遷-職務出缺之甄(選)補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 外補甄補方式: 1、考試分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職務出缺,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 外補甄補方式: 1、考試分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2、商調他機關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 3、自行遴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條第2項)

公務人員陞遷-續 內陞作業 1、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 2、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公務人員陞遷-續 陞遷序列表規定: 一、職務列等相同者,應列為同一序列。但職務列等相同之主管與非主管職務或具職務歷練先後順序職務,得列為不同序列。 二、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者,得視業務需要列為同一序列。但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除應業務特殊需要,由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與非主管職務列為同一序列。

公務人員陞遷-續 優先陞任 1、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2、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3、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4、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5、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公務人員陞遷-續 不得辦理陞任(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優先陞任)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 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公務人員陞遷-續 陞遷評分表 1、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必要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擬由他機關人員陞任時,得參酌本項規定辦理之。 2、依前項所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較高職等或訓練進修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排序在前。 3、第一項標準,由各主管院訂定。但各主管院得視實際需要授權所屬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公務人員陞遷-續 外補作業 1、簽請首長決定外補。 2、職缺公告:公告3日以上;應將職缺之機關學校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除正取名額外若欲增列候補名額者,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2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公務人員陞遷-續 3、收件、審查資格。(有無人報名、任現職是否滿1年、職系是否符合、單向調任6個月、職等是否符合、限制調任) 4、甄選作業(辦理面試、圈定面試委員、是否測驗、實地操作、擇優面試、無適當人選) 甄審委員會評審: (1)由各機關學校組織職員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5人至23人,由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1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4人應有2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1年,期滿得連任。甄審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2)評議首長所交付「人事單位依符合公開甄選人員所具資格條件高低造列之名冊」,審查公開甄選之候選人員所具資格條件、決定面試或測驗方式及排定公開甄選之候選人員之名次。

公務人員陞遷-續 5、召開甄選委員會(任用迴避)。 6、簽請首長圈定陞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一人陞補之;如陞補二人以上時(即有二個職缺以上同時辦理時),就陞補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2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上開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原公開甄選之職缺公告內載明。

公務人員陞遷-續 7、首長有不同意見,重行辦理:首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例如增列舉行面試或測驗方式等或內陞外補方式之改變)辦理陞遷事宜。 8、錄取核派: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錄取人員後,即由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本府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完成商調程序後發布派令或以派免建議函報權責機關核派。

公務人員陞遷-續 外補公告時注意事項 一、辦理公開甄選公告時,不宜有須在該機關履行一定服務年限之規定。 二、不宜限制應徵者之年齡。 三、不宜要求應徵者須檢附服務機關同意商調書始受理其報名。 四、不宜限定以現職人員為參加甄選之要件。 五、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65條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務人員陞遷-續 外補作業注意事項 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請妥善處理應徵者履歷及個人資料。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是以,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請依上述規定辦理,並落實資料保密原則。 人事行政總處101年2月17日總處組字第10100230891號函。

公務人員陞遷-續 外補注意事項 為尊重參加面試人員私領域並避免爭議,各機關於辦理各類職缺公開甄(遴)選時,不宜詢問參加面試人員與業務無關問題(如婚姻或生育狀況等)。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9月13日局力字第0000496172號書函)。

案例探討23 原任某縣市政府「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技士,101年6月1日陞任某公所「薦任第7職等至第8職等」課長,102年2月23日可否調任原縣市政府「單列薦任第8職等」科長? 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4月6日局企字第1000029309號函。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陞任較高之職務。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三、遷調相當之職務。」第12條規定:「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六、任現職不滿1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1年。(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1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復查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4條第1款所稱陞任較高之職務,指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其職務如跨列2個以上職等時,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

案例探討24 原任某戶政事務所「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戶籍員,101年1月10日取得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之較高考試資格後陞任「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戶籍員,101年12月10日可否調任其他縣市政府「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科員? 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4月6日局企字第1000029309號函。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陞任較高之職務。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三、遷調相當之職務。」第12條規定:「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六、任現職不滿1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1年。(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1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案例探討25 某甲99年8月1日由A機關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科員陞任該機關薦任第8職等股長,嗣B機關有薦任第7職等至第9職等專員出缺,某甲可否參加公開甄選? 不可以。 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略)任現職不滿1年者不得辦理陞任。(第2項)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案例探討26 某乙自98年6月1日起任C機關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辦事員,於99年1月15日過調D機關任委任第1職等至第3職等書記,D機關99年5月15日辦理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辦事員內陞,某乙得否參加甄審? 可以。 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略):任現職不滿1年者不得辦理陞任,但合計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1年。 某乙99.6-100.1為辦事員,屬較高職務列等,加計100.1-100.5書記年資合計滿1年(12個月) 。

案例探討27 A機關辦理第5序列職缺陞遷時,因第4序列無適當人選時,該機關得否由第3序列人員陞遷?又所稱無適當人選係指何種情形? 可以。 陞遷法第6條第2項: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無適當人選,指次一序列具有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均經甄審委員會評定為非適當人選,或次一序列均未具有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送銓敘部審查時須特別備註。

案例探討28 A機關職務出缺,經公開甄選,並依程序報請首長就前3名圈定陞補,惟首長有不同意見未予圈定,A機關得否重行公開甄選另行遴才? 可以。 陞遷法第9條第2項:機關首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陞遷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項:其他甄選方式,指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或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之改變,或增列舉行面試或測驗方式等依本法規定辦理之情形。 因此,如原來採面試之公開甄選結果,首長不同意時,可簽奉首長核可再辦理一次公開甄選,但須增加舉行其他方式(如改為筆試及面試)。

案例探討29 某甲101年普考及格102年7月31日先予試用同年12月31日合格實授人員,於限制轉調及任現職未滿1年期間得否准與參加甄審(選),俟期限屆滿後再予派代? 否,銓敘部99.03.17.部銓二字第0993165697號函 應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及初等考試及格者,於限制轉調機關以外之機關任用。至是否同意渠等人員尚於限制轉調期限內,參加限制轉調機關以外機關之公開甄選,各機關宜審酌其業務需要、人員遞補需求之緩急程度及各應徵者何時得解除限制轉調期限等情形,本於權責核參處。 任現職不滿1年者,得否參加本機關或他機關陞任之甄審(選)一節,查陞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六、任現職不滿1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再此限:……。」以上開規定係於陞遷法內規範之不得辦理陞任人員要件,基於各機關職缺於進行辦理陞遷作業程序時,參加人員應已符合陞遷法相關規定。是以,任現職未滿1年不得辦理陞任情形者,無法參加本機關陞任甄審及他機關陞任甄選之作業。 銓敘部980611部銓五字第0983036326號書函各機關職缺以外補方式平調或降調他機關人員充任者,不受任現職需滿1年之限制。

案例探討30 陞任地方機關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職務(薦任第6職)等未滿1年,可否調任他機關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科員(薦任第6職)職務? 可。銓敍部99年7月12日部銓一字第0993172308號書函。 本部92年11月17日部銓一字第0922294269號令規定:「機關職務出缺辦理公開甄選,參加甄選之他機關人員職務與該出缺職務,二者均為跨列二個以上職等且最高職等相同者,除係由職務列等相同之非主管調任主管及非主管調任所列最低職等為高之主管職務情形外,可視為相當職務間之遷調,不受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12條第6款規定之限制。 陞遷法及施行細則修正公(發)布後,依陞遷法第4條及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前開職務列等相同之非主管調任主管職務情形,得視為相當職務間之遷調。爰機關職務出缺辦理公開甄選,參加甄選之他機關人員職務與該出缺職務,二者均為跨列二個以上職等且最高職等相同者,除係由非主管調任所列最低職等為高之主管職務情形外,可視為相當職務間之遷調,不受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限制。

案例探討31 本府人事處科員(5,6-7),具一般民政職系任用資格,可否免經甄審(選)程序調任本府民政處一般民政(5,6-7)科員職務? 可,銓敘部97.09.16.部管一字第0972972493號函:另查本部96年9月17日部銓二字第0962813079號書函略以,依陞遷法第5條及第8條等相關規定,各機關人事、政風、主計系統人員得視同本機關人員,辦理甄審陞任該機關一般性職務,如遷調或降調該機關一般性職務,尚得免經甄審(選)程序辦理,惟均須徵得各該系統任免權責機關之同意。

案例探討32 某機關8等首長,可否免經甄審調任他機關科員(5,6-7)或8-9秘書職務?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0條: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一、機關首長、副首長。二、幕僚長、副幕僚長。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五、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 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調任科員職務。 調任8-9秘書職務屬陞遷法第4條陞任情形,仍應辦理甄選程序。

案例探討33 除原特種考試及格資格於「考試」 項目不予採計評分外,其餘「年資」、「考績」及「獎懲」評分均予以採計。 某甲100年地方特考四等考試及格101年3月29日分發報到,102年12月7日應普考及格分他機關,其以原考試銓敘之資格否採計陞遷考核評分? 除原特種考試及格資格於「考試」 項目不予採計評分外,其餘「年資」、「考績」及「獎懲」評分均予以採計。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09.10.局力字第0990064385號函。 基於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於該特種考試規則所定限制轉調之年限內,不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或銓敘之資格及級俸,取得該考試規則所定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任用資格;惟考量是類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內仍有服務之事實,爰渠等人員以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調任他機關,於參加陞遷考核時,除原特種考試及格資格於「考試」項目不予採計評分外,其餘「年資」、「考績」及「獎懲」評分均予以採計。

案例探討34 某甲於A機關於因案停職期間,得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陞遷? 一、銓敘部90.09.04.九十特三字第2059215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公務人員:……六、依法停止任用者。……」復查公務人員陞 遷法第十二條規定:「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七、 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進修或研究六個月以上,於進修或研究期間 者。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另查本部五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五二)臺銓為六字第四八八二號函釋略以,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現為第二十八條)第六款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不得為公務人員,以因案停職者係屬依法停止任用者,其停職原因尚未消滅前,不得為公務人員,而調任亦係任用方式之一,則公務人員在因案停職期間,自不得改調其他同職等職務。且依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四六號解釋,依法應許其復職者,如調任同官等之他職,即屬已經回復原職,故因案停職之公務人員,在其停職期間,原可另行派員接替,亦無將其改調其他同職等職務仍予繼續停職之必要。 三、復查公務人員陞遷法雖未明定因案停職人員不得辦理陞遷,惟是類人員於其停職原因尚未消滅前,係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六款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不得為公務人員,準此,參照前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第七、八款有關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進修、研究、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辦理陞任規定之意旨,是類人員於因案停職期間自不得辦理陞任,至於遷調部分,依前開本部(五二)臺銓為六字第四八八二號函釋規定,是類人員亦不得辦理遷調。

案例探討35 某乙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參加A機關科員外補甄選,並於102年11月30日接獲錄取通知,A機關得否進行商調程序? 銓敘部88.1.18(88)台甄字第1715482號。 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時,應回復原職務,並辦理復職動態登記;留職停薪期間,如擬調任其他機關職務,應先辦理復職始得依商調程序辦理調任。

案例探討36 某職缺外補公告期間為103年2月17日至103年2月23日(星期日),其末日應為何日。 展延日期至103年2月24日(星期一)。 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案例探討37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所訂,各機關外補公告3日以上之計算? 各機關職缺外補公告時,應將應徵人員所需資格條件等併同公告3日以上,以臻明確。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有關期間規定計算,例如:星期一公告者,應以星期二為始日計算3日,公告至末日星期四;星期三公告者,應以星期四為始日計算3日,惟其末日為星期六,則應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星期四公告者,應以星期五為始日計算3日,惟其末日星期日,則應以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謝謝大家的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