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基本知识 与广西艾滋病防治条例解读 钦州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
前言 当前我市艾滋病疫情形势仍十分严峻,严重威胁到了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绕不过去,而又必须加以解决的重大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第一部分 一、艾滋病的发现和病程 二、艾滋病的传播途径 三、艾滋病的临床表现 四、艾滋病的预防
AIDS 一、艾滋病的发现和病程分期 艾滋病:医学全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A cquired = 获得性 I mmune = 免疫力 D eficiency = 缺陷 S yndrome = 综合征 AIDS
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所引起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是一种慢性的病死率极高的严重传染疾病。艾滋病只能在人与人之间传播。 艾滋病病毒:是一种逆转录病毒,这种病毒主要侵犯那些起免疫作用的淋巴细胞,引起人类免疫缺陷,故世界卫生组织(WHO)在1986年7月25日将艾滋病病毒改称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简称HIV。
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的发现 1981年首次报道 1982年,这种新的疾病被命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1983年法国科学家蒙坦尼尔首次从艾滋病前期患者的淋巴腺分离出了该病病毒,并将其命名为“淋巴结相关病毒”。 1986年国际病毒命名委员会将这种新病毒命名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艾滋病病毒的特点 艾滋病病毒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体液和组织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液、乳汁、眼泪、唾液、尿和淋巴细胞等。血液、精液和阴道分泌物中病毒浓度最高;其它包括唾液、眼泪等的含量都很少,尚不足以构成传染。 病毒基因变化多样,具有迅速变异能力。 主要攻击机体的T淋巴细胞。 病毒对外界抵抗力弱(低于乙肝病毒,在干燥环境中很快死亡,一般消毒剂能将其杀灭)。 病毒特征决定了传播途径。
可以传播HIV的体液 血液 精液 阴道分泌物 羊水 每毫升中HIV病毒颗粒平均数 精液 阴道 分泌液 7,000 血液 18,000 羊水 11,000 阴道 分泌液 7,000 血液 18,000 羊水 4,000 唾液 1 每毫升中HIV病毒颗粒平均数
艾滋病的临床病程分期 急 性 感 染 期 无症状潜伏期 艾 滋 病 期
感染艾滋病后的自然发展过程 艾滋病是一种慢性进展性疾病 - 4-8周- HIV抗体+, 无症状 出现症状 1年 HIV抗体+有症状 艾滋病前期 一般症状 死亡 0.5-2年 典型艾滋病期 HIV抗体+艾滋病 严重症状 诊断艾滋病 感染成功 - 4-8周- HIV抗体- 急性感染期 类感冒症状 8-10 年 HIV抗体+, 无症状 无症状潜伏期 抗体转阳
窗口期 人体感染HIV后,一般需要2周的时间才能产生抗体。“窗口期”是指人体感染HIV后到外周血液中能够检测出HIV抗体的这段时间,一般为2周~3个月,少数人可到4个月或5个月,很少超过6个月。卫生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临床病毒最新研究成果显示,窗口期是2 ~ 6周。 随着检验方式的进步,窗口期已经大大缩短。
潜伏期 从感染上艾滋病病毒到出现临床各种表现,这段时间称为潜伏期(2--10年)。处于潜伏期的HIV感染者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脏器中含有HIV,具有传染性。 在这一阶段,病毒及被攻击的细胞彼此快速增殖,又迅速地被损坏。最后,病毒摧毁免疫细胞,导致成为艾滋病人。
发病期 从感染HIV到发病,一般为2--10年 不治疗,从发病到死亡12-24个月 此期特点: 严重的细胞免疫缺陷发生各种致命性机会性感染。发生各种恶性肿瘤。艾滋病的终期,免疫功能全面崩溃,病人出现各种严重的综合病症,直至死亡。
(二)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 三种 传播途径 性传播(异性性行为、同性性行为) 母婴传播(通过胎盘、分娩、哺乳等) 血液传播(共用注射器静脉吸毒、输入含艾滋病病毒 的血液及 制品等)
性接触传播 性接触是艾滋病最主要的传播途径,艾滋病可通过阴道性交、肛交、口交的方式在男性之间、男女之间传播 ; 性伴侣越多,感染的危险越大。有性病特别是生殖器溃疡者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越大 男-女 男-男 双性
血液传播 共用注射器吸毒是经血液传播艾滋病的重要危险行为 接受被HIV污染的血液及血液制品传播; 接受HIV感染者/AIDS病人的组织、器官、精液; 使用受污染的器械注射、针灸、拔牙、纹身、穿耳或其它侵入人体的器械。
母婴传播 感染HIV的母亲在妊娠后,血液中的病毒通过胎盘直接到达胎儿体内,也可在分娩、哺乳过程中将HIV传染给婴儿。 母婴传播自然发生率13-48%。大部分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婴幼儿,会在3岁以前死亡。
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条件 HIV感染者 健康人体 存活且足量的HIV 进入 排 出 AIDS病人 新的HIV感染者
艾滋病病毒不会经以下途径传播 共同工作、劳动(共用办公用品、学习用具、农具等) 蚊虫叮咬、咳嗽、打喷嚏等 一般生活接触(共同进餐、拥抱、握手、礼节性接吻,游泳;共用马桶、浴盆、衣服、被褥、钞票等) 蚊虫叮咬、咳嗽、打喷嚏等
蚊虫叮咬不会传播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在蚊子体内不繁殖。 蚊子在吸血时不会将已吸进体内的血液再注入被叮咬的人,而是注入唾液作为润滑剂以便吸血。 即使蚊口沾有病毒,其量也不足以构成感染。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尚未发现因蚊子或昆虫叮咬而感染艾滋病的报道。
(三)艾滋病的临床表现 常见症状: 低热、消瘦、乏力、慢性腹泻、慢性咳嗽、全身淋巴结肿大等; 机会性感染: 卡氏肺囊虫病、口腔及咽部霉菌感染、病毒性疱疹、结核病、乙型肝炎等; 恶性肿瘤: 卡波西氏肉瘤、淋巴瘤等。
具体临床表现: 明显消瘦,3个月内体重减轻10%以上。 发热持续1个月以上;腹泻持续1个月以上。 生殖器或肛门周围溃疡持续1个月以上。 咳嗽持续1个月以上。 神经系统出现注意力不集中,周围神经病,神经错乱,头痛加剧。 慢性盆腔炎。 药物性皮肤反应。 反复发作性皮炎。
鹅口疮 粘膜白斑 隐球菌性脑膜炎 粟粒状肺结核、非空洞型肺结核或肺外结核 皮肤多发性带状疱疹。 淋巴结肿大、淋巴结外高度B细胞浸润的卡波济肉瘤,或其他暗红色病变。 严重的发痒性丘疹。
丘疹(囊球菌感染)
带状疱疹
皮肤感染
青霉菌病
青霉菌病
卡波西氏肉瘤
卡波西氏肉瘤
庖疹性口齦炎
常见症状
常见症状——消瘦
常见症状——消瘦
常见症状——消瘦
常见症状——成人鹅口疮
常见症状——肺囊虫肺炎(蓝黑色黑点为肺囊虫)
(四)艾滋病的预防 (1)洁身自爱、遵守性道德是预防艾滋病的根本措施 建设精神文明、提倡遵纪守法,树立健康积极的恋爱、婚姻、家庭及性观念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的治本之路。 性自由的生活方式、婚前和婚外性行为是艾滋病、性病得以迅速传播的温床。 卖淫、嫖娼等活动是艾滋病、性病传播的重要危险行为。
(2)及早治疗并治愈性病可减少感染 艾滋病的危险 性病患者比没有性病的人 容易感染艾滋病。患有生殖器脓疮、溃疡、炎症的人更容易感染艾滋病,并且也容易将病毒传染给别人。因此,迅速治愈各种生殖器感染可以减少感染和传播艾 滋病。 如怀疑自己患有性病或生殖器感染要及时到正规医院或性病防治所检查、咨询和治疗,还要动员与自己有性接触的人也去接受检查。
部分女性感染性病后无明显症状,不易察觉,如有高危行为,应及时去医院检查和治疗。 正规医院能提供正规、保密的检查、诊断、治疗和咨询服务。切不可找游医药贩求治,也不要购药自治,以免误诊误治,延长病程,增加感染艾滋病的机会。怀疑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时,应尽早到有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去做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和咨询。
(3)拒绝毒品,珍爱生命 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吸毒者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也危害家庭和社会。远离毒品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吸毒感染艾滋病。 与他人共用注射器吸毒的人感染艾滋病的危险特别大。不共用注射器、使用清洁注射器或消毒过的注射器,可以有效地减少吸毒传播艾滋病的危害。 与注射毒品的人性交容易感染艾 滋病。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和注射,使用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4)血液安全 依法无偿献血,杜绝贩血卖血,加强血液检测是保证用血安全的重要措施。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进行严格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是防止艾滋病经采供血途径传播的关键措施。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和注射,使用血浆代用品和自身血液是安全用血的措施之一。必须输血时要使用经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血液和一次性或经过严格消毒的输液器。严格执行各项有关消毒的规章制度是防止艾滋病经血液传播的重要环节。儿童预防注射要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必须作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医务人员和特种行业(酒店、旅馆、澡堂、理发店、美容院、洗脚房等)服务人员所用的刀、针和其它易刺破或擦伤皮肤的器具必须经过严格消毒。
关心、帮助和不歧视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重要方面。 (5)关爱、支持和帮助 关心、帮助和不歧视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重要方面。 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参与和合作是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歧视不仅不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还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疾病的受害者,应该得到人道主义的同情和帮助。
家庭和社区要为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营造一个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鼓励他们采取积极的生活态度、 改变高危行为、配合治疗,有利于提高病人及感染者的生命质量、延长生命,也有利于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和维护社会安定。
第二部分
目 录 《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1 《条例》体现的基本精神 2 《条例》的内容及释义 3 《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要求 4
一、《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一、《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是我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法规。 更好地适应了我区艾滋病防治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统一了防治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的认识 。 将艾滋病防治纳入了法制轨道,为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是我区艾滋病防控工作领域乃至整个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二、《条例》体现的基本精神
二、《条例》体现的基本精神 第一,艾滋病防治不仅是复杂的医学问题,更是一个紧迫的民生问题、社会问题。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具有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民参与、全力投入、全面预防。 第二,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二、《条例》体现的基本精神 第三,强化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注重加强宣传覆盖面和效果,注重宣传艾滋病的危害与防治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艾意识,使没得病的人不得病,绝不能使人们得病后才知道艾滋病的危害。
二、《条例》体现的基本精神 第四,强化了艾滋病易感人群的行为干预。 着重控制艾滋病传播的社会行为因素,部门联合,重点规范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高危险行为,推广行为干预措施。 同时,转变行为干预模式,从以高危人群干预为重点转变到高危人群和普通人群干预并重的模式,尊重每个人的健康权、生存权和知情权。。
二、《条例》体现的基本精神 第五,突出了反对歧视,保护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益,体现人道关怀的精神。宣传“四免一关怀”政策,将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列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范畴,减轻患者负担。
二、《条例》体现的基本精神 第六,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戒毒、打击卖淫嫖娼工作相协调,把保护特殊人群和特殊人群权益,与打击违法行为统一起来。 从保护广大公众的健康出发,规定有关部门针对一些特殊人群应当采取行为干预措施。比如安全套推广使用、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等。
二、《条例》体现的基本精神 第七,妥善处理了保护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与采取控制措施之间的关系。(艾滋病检测实名制、配偶或性伴告知制度) 促进了以提高各种医疗、救助服务可及性,降低病死率、降低病毒传播能力为目的的信息登记收集与个人隐私保护,维护他人知情权、健康权、生命权的统一。
二、《条例》体现的基本精神 第八,强化了防治工作保障制度。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人员保障,同时将艾滋病医疗救治纳入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体系,减轻艾滋病患者的治疗负担。 民政部门对艾滋病受困人群的救助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四章 监测与检测 第五章 治疗与救助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目录页 《条例》共八章50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对立法目的和依据、领导机制、工作原则、工作职责等作出规定,共6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明确了两个立法目的: 直接目的:预防、控制艾滋病。在感染艾滋病病毒前后,采取综合、有效的措施,消除各种传播因素,以减少或避免艾滋病的发生、流行和蔓延。 根本目的:保障人群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依法防治、科学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本条是关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原则、机制、措施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释义 一是规定了艾滋病防治的工作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释义 一是规定了艾滋病防治的工作原则。 依法防治、科学防治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依法防治,就是用法制的力量推动防治工作有序、高效进行;科学防治就是在不断探索实践、总结经验、摸清规律,用科学技术的力量去战胜疫病。 四转变、六招术是对我区科学防治艾滋病的成功的经验总结。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我国传染病防治的总方针,艾滋病防治工作也应遵循这一方针。
四转变、六招术 1、防艾策略四转变:一是宣传模式的转变:从以宣传关怀政策为重点转变到宣传关怀政策、宣传艾滋病的危害性和预防措施并重的模式。二是防治模式的转变:注重预防与治疗体系的统筹,变过去疾控机构防治一体模式为疾控机构主预防、医院主治疗、卫生监督主监督执法、性病防治机构主性病治疗和防艾宣传的模式。三是管理模式的转变:将过去以县级疾控机构为中心的艾滋病防治管理模式向下延伸,发挥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作用。四是干预模式的转变:从以高危人群干预为重点的模式转变到高危人群和普通人群干预并重的模式,开展免费婚检、孕检,加大对大众的宣传教育干预。 2、防艾措施六招术:教、套、阻、治、管、助 教,即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套,即使用安全套切断经性传播途径。阻,即阻断母婴传播。治,即及时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降低病死率,降低病毒传播能力。管,即严格管理嫖、娼、吸毒三类高危人群,减少二代传播。助,即关怀和救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第一章 总 则 二是规定了艾滋病防治的工作机制,即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 第一章 总 则 二是规定了艾滋病防治的工作机制,即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 社区和公民社会团体在改变人群行为、群体水平干预、促进人们具有健康行为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艾滋病不仅是卫生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政府在艾滋病控制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控制艾滋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各部门的通力合作。 政府组织领导 部门各负其责 社会共同参与 广泛动员 构筑坚实的社会基础
第一章 总 则 三是规定了艾滋病防治的主要措施,即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实行综合防治。 第一章 总 则 三是规定了艾滋病防治的主要措施,即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实行综合防治。 自治区防艾办在指导全区实施“四转变、六招术”的过程中,总结了“十项基本措施”的具体做法,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 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对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的治疗和救助,《条例》专章规定了治疗与救助制度。
防艾“十项基本措施”(两到位、五加强、三注重) 1、坚持领导重视、政策支持到位。 增强党委、政府对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的统筹指挥力度,将防治艾滋病工作指标与经济发展指标、环境保护指标同部署、同考核,把完成防治艾滋病工作任务纳入各市、各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施“一把手”负责制。对工作不力的艾滋病高流行区政府实行“一票否决”,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加强防艾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人均1元”标准落实工作经费,保障防艾攻坚顺利推进。 2、坚持制度规范、措施落实到位。 加大艾滋病防治立法工作力度,解决防艾工作瓶颈。制订行动规划、工作规范,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基层艾滋病防控机构规范化建设。
防艾“十项基本措施”(两到位、五加强、三注重) 3.加强宣教创新,扩大受众范围。 强调预防为主,把防艾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开展防艾宣传进高速公路、防艾知识进农村、艾滋病防治知识进学校、防艾知识进企业入社区、防艾宣传进快巴、防艾宣传进公共场所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艾意识,最大程度地保护易感人群,使没得病的人不得病。 4.加强源头管控,突破防治瓶颈。 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开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和销售假壮阳药的活动,从源头上加强艾滋病传染源的管控,强化传播蔓延因素的治理。
防艾“十项基本措施”(两到位、五加强、三注重) 5.加强早期干预,提高治疗水平。 以推广使用安全套为抓手,积极推广安全套的使用,切断艾滋病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加强美沙酮社区维持治疗门诊和延伸服务点的建设,在吸毒人群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控工作;加强针具交换工作,降低静脉注射吸毒者共针率,减少艾滋病经静脉吸毒传播的比例。加强自治区、市、县、乡四级艾滋病治疗网络体系和救治队伍的建设,稳步推进扩大全区治疗覆盖面。探索治疗降低病死率的新路子,开展“积极治疗”降低艾滋病病死率试点工作,探索降低艾滋病死亡的有效措施。 6.加强资源整合,推进母婴阻断。 将孕产妇免费筛查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纳入基本公共卫生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利用“降消”项目扶贫救助资金,对HIV阳性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救助。制定工作方案,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融入各项目活动内容,使相同的目标人群各项妇幼卫生工作得到共同完成。全面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将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检测作为必检项目。在婚检人群中开展HIV、梅毒和乙肝免费检测,将预防工作关口前移,预防各种遗传性疾病和传染病的发生。
防艾“十项基本措施”(两到位、五加强、三注重) 7. 加强疫情管理,落实实名检测。 加强艾滋病疫情管理,实行艾滋病疫情报告持证上岗制度和艾滋病确证实验等样品实名检测制度,严格“患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或联系方式、现住址和户籍地址(详细到门牌号或村屯)”四个关键信息的审核。 8.注重部门合作,落实分片包干。 加强部门合作,健全和完善“部门牵头、挂牌蹲点、分片包干、绩效考核”的防艾协作机制,利用各部门的有利条件和资源优势,指导、帮扶对口包干的重点地区解决工作难点,促进当地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防艾“十项基本措施”(两到位、五加强、三注重) 9.注重示范推进,打造防艾亮点。 加强示范区建设,将阳性失足妇女、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管理作为示范区的重点工作和重要考核指标来抓,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头作用。以示范区为榜样,因地制宜,创新模式,打造防艾工作亮点。 10.注重科技引领,完善基础建设。 全面启动国家“十二五”科技重大专项——“广西防治艾滋病规模化现场流行病学和干预研究项目”。充分发挥艾滋病防治“八桂学者”、广西防治艾滋病专家委员会各领域专家的作用,积极开发艾滋病关键技术,加强艾滋病防治政策、策略的研究,为防治工作提供重要科学支撑和技术保障。加强艾滋病实验室网络建设,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资格评审。加强哨点监测工作,重点监测吸毒者、男男性行为者、暗娼、嫖客等10类人群,实现最大限度地发现、有效控制和管理隐蔽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目的,使他们获得早期发现、早期治疗。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条对各级人民政府职责作了三项总体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条对各级人民政府职责作了三项总体规定: 一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把艾滋病防治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常抓不懈。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执政水平,保障防艾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以制定计划、定期召开防艾委成员单位会议等形式,落实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协调防艾工作;定期督导和考核的监管职责。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得到明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好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1.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加入,完善了我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全社会参与”工作机制,充实了我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力量。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分别是居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可以发挥其紧贴基层社区、农村,贴近群众的优势,填补政府无法进入的空白角落。
第一章 总 则 3. 一些专业的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推动高危人群行为干预的落实,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关怀和护理方面有独特优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范围包括: 1)开展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2)宣传教育;3)对高危人群进行行为干预;4)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关怀和救助;5)艾滋病相关服务转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本章着重强调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的宣传、卫生、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司法、公安等部门的防治职责做出了规定,同时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的宣传义务。共10条。
第二章 宣传教育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和目的的规定。 第七条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七条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和目的的规定。 1.各级政府在艾滋病防治中应当发挥组织、规范和主导作用。 2.工作的要点:(1)宣传材料通俗易懂,根据地域、人群特点,尊重和符合当地民族习惯。(2)宣传形式贴近农村居民。 3.艾滋病宣传教育的目的,在于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全社会艾滋病防治意识。
自治区防艾办与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联合开展防治艾滋病宣传专项活动的文件
第二章 宣传教育 1.各级宣传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中应发挥组织、主导作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有关媒体的工作情况。 第八条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八条 本条是关于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开展的规定。 1.各级宣传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中应发挥组织、主导作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有关媒体的工作情况。
第二章 宣传教育 2.规定了各类新闻媒体开展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的职责。 第二章 宣传教育 2.规定了各类新闻媒体开展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的职责。 缺乏艾滋病防治知识是造成艾滋病传播的主要原因,宣传教育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最科学、最先进、最实惠、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是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首要环节。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开展有计划、经常性的宣传活动。
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部门(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 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有关媒体的具体执行情况 宣传形式 宣传内容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互联网 宣传内容 免费播放、刊登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
健康报系列报道宣传广西防艾
第二章 宣传教育 本条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宣传义务 1.医疗卫生机构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方面的义务: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 本条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宣传义务 1.医疗卫生机构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方面的义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是防治艾滋病法律、法规的主要贯彻者和践行者,对他们的宣教尤为重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宣传教育 2.卫生行政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为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卫生行政部门向参与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部门、机构或组织、个人所提供的技术支持包括:艾滋病的危害、发病机理、传播途径、预防治疗方法、流行特点和传播形势等,并提供必要的教材、资料。 二是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业务培训。
第二章 宣传教育 3.医务人员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方面的义务
第二章 宣传教育 3.医务人员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方面的义务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并规定教学课时。
自治区领导视察学校防艾宣传工作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释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桂教体卫艺〔2010〕24号)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落实初中、高中、大学各学段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时间,保证初中6学时,高中4学时,中等职业学校4—6学时;高等学校通过开设专题讲座或纳入健康教育课课程,专题讲座或教学课时平均每学年2课时以上,对学生进行预防艾滋病艾知识的教育。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我区艾滋病流行正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必须及时采取干预措施,阻止艾滋病继续向育龄人群、婴儿传播。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我区艾滋病流行正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必须及时采取干预措施,阻止艾滋病继续向育龄人群、婴儿传播。 计划生育服务网络覆盖全区城乡,成为促进广大群众生殖健康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第十一条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同时,向育龄人群、流动人口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在广大农村营造防治艾滋病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据统计,我区目前有大批农村劳动力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进城务工人员大多为青壮年,普遍缺乏安全的性卫生知识,农民和农民工又是我区艾滋病高发人群。因此,第十二条规定了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外来(出)务工人员进行艾滋病宣传教育是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是我区艾滋病传播的重点人群,在汽车站、火车站、码头、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汽车停靠站(点)等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开展重点突出、覆盖广泛的宣传教育和干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可以收到良好的宣传效应。第十三条对此聚集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宣传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支持本单位人员参与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为用人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负有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的责任,且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予以支持。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从事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监管场所的在押人员不仅有艾滋病感染者,同时也是收容吸毒人员、卖淫嫖娼等艾滋病高危险人群集中的场所。因此,第十六条规定必须将艾滋病宣传教育纳入监管场所日常工作的一个主要内容。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本章是预防与控制,从性传播途径干预、吸毒途径干预、母婴传播途径干预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确立了职业暴露预防的原则以及服务业防控责任,进一步明确了艾滋病患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共12条。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七条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宣传与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使用、自愿咨询检测、同伴教育等。 因此,第十七条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行为干预措施,突出主导的作用,应当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组织推广。同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推动高危人群行为干预措施的落实等方面,拥有独特优势,在政府有关部门不易发挥作用的领域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要充分引导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艾滋病防治的有效机制。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八条 本条是关于对吸毒、卖淫嫖娼、性病病人等高危人群开展行为干预和检测工作的规定。强调了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协助对查处的卖淫、嫖娼、吸毒等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卫生行政部门要规范性病诊疗服务,要对高危人群实施宣传教育,并开展咨询检测,以及早发现重点传染源,及时采取措施阻断其传播艾滋病病毒。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司法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吸毒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等相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本条是关于针对吸毒人群艾滋病防治措施的规定。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释义 本条是关于针对吸毒人群艾滋病防治措施的规定。 吸毒者是禁毒防艾的重点人群,经静脉共用针具吸毒途径感染艾滋病是引起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加以控制。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释义 公安、卫生、司法、药监等部门要明确责任,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协调行动,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等相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对海洛因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海洛因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海洛因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促进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条 开展孕产期保健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免费艾滋病筛查检测;为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在其自愿的情况下提供终止妊娠服务或者提供免费母婴传播阻断医疗服务。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医疗卫生机构对孕产妇提供免费艾滋病咨询和检测服务;二是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在其自愿的情况下提供终止妊娠服务;三是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选择继续怀孕分娩时,要对其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相关服务。 三级预防:一级预防是对婚检阳性者采取避孕措施,二级预防是对阳性孕妇在其知情、自愿的情况下提供终止妊娠服务,三级预防是对阳性孕妇及其所生婴儿应用抗病毒药。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采集或者使用人体器官或者角膜、细胞、骨髓等人体组织的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含有艾滋病病毒,可能经过使用经血液途径导致艾滋病的传播。因此,本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器官或者角膜、细胞、骨髓等人体组织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艾滋病防治的科研、教学,目的在于提高艾滋病防治水平,是国家鼓励和支持的一种特定活动。因此,本条采用例外形式将其排除在一般规定之外。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本条是关于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采集、供应和使用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的规定。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采集、供应和使用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的规定。 血液传播也是艾滋病传播不可忽视的途径之一,因此,本条例将保障血液和血液制品安全作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传播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工作质量要求和法定的义务。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感染和病毒扩散的规定。 一是对艾滋病病毒毒种及其样本的采集和使用等各环节要按照国家菌(毒)种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艾滋病检测单位要对被艾滋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弃物就地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本条是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预防艾滋病医源性感染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预防艾滋病医源性感染的规定。 艾滋病医源性感染,是指在医学服务中,因艾滋病病毒传播引起的感染。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二点:一是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二是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制度,以保证医疗卫生场所和器械安全卫生。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推广使用安全套,加强艾滋病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措施,组织实施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设置、维护和安全套社会营销工作,向已婚育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其他需要采取行为干预措施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套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套质量。 提供住宿、娱乐、休闲保健服务等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释义 使用安全套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的一项有效措施。本条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的职责。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释义 二是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已婚育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推广使用安全套; 二是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已婚育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三是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其他需要采取行为干预措施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四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套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套质量; 五是提供住宿、娱乐、休闲保健服务等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行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科研机构应当制定本部门或者单位的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并对执行公务或者技术服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提供防护用品,对已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救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满足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性用药需要的药品储备库,确保职业暴露后的预防性抗病毒药物供应。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本条是关于艾滋病职业暴露的规定。 释义 卫生技术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科研等工作和公安、司法等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有可能会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皮肤或者粘膜,也有可能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从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即面临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情况。因此,各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制定本部门或单位的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公安、司法部门在预案中要指定到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应急救治),提供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提供防护用品,对已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救治。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释义 此外,本条还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性药品储备库,确保职业暴露后预防性抗病毒药物的及时供应。并且,应指定当地承担应急救治的医疗机构。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从事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每年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包括艾滋病检测项目的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并配合卫生行政、公安部门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的检测和干预管理。 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健康合格证明,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本条是关于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人员定期进行相关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人员定期进行相关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规定。 其中明确了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一是要每年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包括艾滋病检测项目的健康检查;二是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三是要配合卫生行政、公安部门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的检测和干预管理。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释义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的义务: 1.在工作时随身携带健康合格证明。 2.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 (二)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离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三十日以上并需要医疗服务的,离开前告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 (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威胁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释义 本条是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权利与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对立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本条例在规定给予其关怀和救助的同时,也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这既是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体现,也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 监测与检测 本章是强化监测内容、检测实验室建设、免费咨询检测、检测确证实名制、检测结果告知、被监管人员检测、易感高危人群数据库、疫情信息报告与公布等,共8条。
第四章 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开展艾滋病疫情监测的规定。 明确规定了自治区卫生厅和各市、县(区)卫生局要组织开展艾滋病常规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当地的疫情变化情况及流行动态。 同时规定各级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监测、专题调查、疫情网络信息核查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四章 监测与检测 第三十条 本条是关于艾滋病检测网络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要求: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检测网络建设 2.自治区和地级市疾控中心要建立艾滋 病确证实验室(目前广西已经完成建设) 3.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县级疾控中心 要建立筛查实验室(目前所有的县级疾控中 心和大部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已经完成,未 设立的机构应该按照本条要求尽快建设)
第四章 监测与检测 第三十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管理,如实验室验收、质量控制、监督等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测与检测 第三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公开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免费为自愿咨询检测(VCT)、婚前检测人群提供免费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的规定。 设立有VCT门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这些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其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且免费为求询者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充分发挥VCT门诊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现感染者。
第四章 监测与检测 第三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确证检测实名制和患者信息保密的规定。 艾滋病检测包括初筛检测(可匿名)和确证检测,初筛检测抗体阳性后,在确证检测时,实行实名制,即要收集受检者姓名、身份证号、现住址和电话号码等四个关键信息。
第四章 监测与检测 第三十二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有保密的相关规定和设施确保艾滋病患者信息不被泄密,更不能将其信息公开。但是,各部门之间因防艾工作需要的信息交流不属于泄密。
第四章 监测与检测 艾滋病检测确证实名制的6大好处: 一是有利于为艾滋病患者及时提供医学随访和干预,及时提供医学指导;二是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减少病人的痛苦,减轻医务人员工作量,避免浪费国家经费;三是有利于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感染者或病人可以依法享受到免费药物、医保等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待遇;四是有利于对感染者或病人的病情进行医学评估,并可及时告知病人,使其不会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五是有利于获得真实确切的疫情数据,确保及时报送疫情信息,避免病例重报和漏报,为制定艾滋病防控政策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六是有利于紧急医疗,一旦艾滋病病人得了急病需要紧急施行手术,将对主刀医生和手术室护士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因为快速检测艾滋病需要一定时间,而此时手术已在进行中,医护人员很有可能因不慎已被感染了。
第四章 监测与检测 第三十三条 本条是对阳性告知的规定。 第一层面的告知是将感染的事实告知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是由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 第二层面的告知,是告知患者的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这一告知可以由患者自己或者委托疾控机构进行。如果患者自己不告知,也不委托告知,疾控机构在1个月之后有权告知,但不是对疾控机构的硬性工作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除了告知感染的事实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履行提供医学指导的责任。
第四章 监测与检测 第三十四条 本条是对监管场所艾滋病监测检测、治疗和管理的规定。 本条有3层意思: 一是各监管场所要对被其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对被监管的患者进行治疗。 二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为监管场所开展艾滋病检测、治疗提供技术支持。 三是监管场所要将获准离开场所的患者信息及时通报相关的疾控中心(即转介)。
第四章 监测与检测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建立高危人群数据库及信息互通、共享的规定。 主体:逐步建立高危人群数据库的主体是各级卫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工作机制是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内容:信息互通和共享的内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如吸毒、卖淫、嫖娼等。 目的:发挥部门间的协作与联防联控作用。 各级卫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建立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数据库;应当定期向本部门的上级和同级另两个部门通报有易感染艾滋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数据信息。 自治区卫生厅和各市、县卫生局应当定期汇总、分析高危人群数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测与检测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是有关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和公布的规定。 艾滋病疫情报告的主体是各级疾控中心、医疗和采供血机构等。这些机构发现病例后要按规定报告疫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辖区内艾滋病疫情信息,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艾滋病疫情信息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公布。
第五章 治疗与救助 本章对艾滋病感染者/病人进行治疗与救助的范围、形式、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共8条。
第五章 治疗与救助 第三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并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疫情严重的乡镇可以设置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
第五章 治疗与救助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医学随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学随访的管理,指导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医学随访。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学随访。
第五章 治疗与救助 释义 本条是对医学随访的主体及职责的规定。 医学随访意义: 1.通过宣传干预,减少高危行为,遏制新发感染;及时转介治疗等服务,减少死亡; 2.提供咨询关怀,提高感染者生活质量。
第五章 治疗与救助 医学随访主体及职责: 1.组织随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2.管理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五章 治疗与救助 释义 医学随访主体及职责: 1.组织随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2.管理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开展随访:疾控中心、各辖区基层医疗机构; 4.协助随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章 治疗与救助 第三十九条 本条是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组的规定。 自治区、市、县分别组建艾滋病治疗专家组,指导提高本地诊疗技术和医务人员防护水平,是极为必要的。
第五章 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医疗救治纳入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体系,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采取下列关怀、救助措施: (一)为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和治疗;
第五章 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条 (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以及相关的诊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 (五)对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六)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关怀、救助措施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关怀、救助措施的规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本章是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人员、劳动保障的具体规定,共4条。
经费保障 人员保障 劳动保障 艾滋病 防治工作 保障措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的职责以及各级政府间保障职责分工的规定。 第一款是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所需常规经费的规定,指用以保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的人员经费、机构经费、办事经费、设备经费等日常经费项目。 第二、三款是对具体的艾滋病项目所需经费的规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艾滋病防控具体项目所需经费的保障职责分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艾滋病防控具体项目所需经费的保障职责分工: 1.目前,根据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自治区、市、县分别按不低于每年1元/人的标准,将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 3.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免费药物、母婴阻断的免费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费用由中央补助广西艾滋病防治项目资金统一安排。 4.2011年,自治区出台了《广西开展提高宫颈癌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将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列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范畴,实行新农合补偿70%、参合农民自付30%的报销政策。 各地要积极探索城镇居民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抗病毒治疗相关辅助检查费用减免的融资渠道。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的建设,培养、培训防治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工作条件,不断提高防治专业队伍的工作水平。
第六章 保障措施 自治区关于艾滋病治疗体系建设的文件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补助、抚恤的范围和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在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本章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采供血机构、公共娱乐场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违反本条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惩罚性条款,共5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条是对适用规则的规定。 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行政法规是上位法,本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未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艾滋病防治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因此,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起主导作用。 本条规定犯罪的情形,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违反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罚: 一是,在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之前,应当进行而未进行艾滋病检测的; 二是,在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之前,经艾滋病检测结果属阳性,仍然采集或者使用的; 为了艾滋病科研、教学的情形例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本条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1.对违法情节尚不严重的处罚: 责令改正——临时性的行政处罚措施。 通报批评——精神上的惩罚措施。 警 告——对违法行为人的警示、诫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对情节严重的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对违法行为人的从业行为予以暂时限制。 有执业许可证件的,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对违法行为人的执业资格的处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是从事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作为具体责任人,应当对其经营场所内服务人员的健康情况负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威胁他人、妨碍公务或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释义 感染艾滋病病毒将给人身体造成严重损害以至致死亡,因此,用感染艾滋病病毒血液的针头故意刺伤特定人等行为,造成对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故意传播性病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本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 月31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 月31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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