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法治精神之 第 八 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培育法治精神之 第 八 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目的要求 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了 解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使我们树立正确的 权利义务观念,增强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帮助大学生从整体上 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了 解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使我们树立正确的 权利义务观念,增强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 认同感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引言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课程导入 有人说: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制裁违法犯罪,不违法犯罪就用不着学法。 对这种观点你如何看呢?
引言 1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2 中国宪法是中国人民革命奋争的结果 3 为什么学习宪法?
1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7、18世纪英国资产 阶级在与封建阶级斗争和妥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宪法文件 和宪法惯例。 1787年美国联邦制定的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是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的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 1954、1975、1978、1982。 备注:1982年的现行宪法又分别于1988、1993、1999、 2004年做了四次修改。
2 中国宪法是中国人民革命奋争的结果 “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3 为什么学习宪法? 中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 ——山东齐玉苓案 “罗彩霞事件”
宪法是指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它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胡锦涛 宪法是指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它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1特征 内容上的根本性 效力上的最高性 制定与修改程序 的严格性 1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 2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 内容上的根本性 1特征 效力上的最高性 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只要过半数即可。 制定与修改程序 的严格性
2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 国家制度
我国的国家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 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 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 国家性质 我国的 国体 我国国家的 阶级性质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社 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3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多党合作和 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 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 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 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 实现民族平等、民族 团结、各民族共同发 展而建立的基本政 治制度。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牢牢把握各 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 ,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 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因 此,我们要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民 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 少数民族自治区 特别行政区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宪法》第110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 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 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实 现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 目的是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 、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六)基本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2.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 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 有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 导力量,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 主义性质。 3.个体、私营经济等各种形式 的非公有制经济为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形成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 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格局”。 5.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 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格局。 基本经济制度: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 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 备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具体的经济、社会权利的义务 主体不同,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是国家
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乙肝歧视案 安徽青年张先著,2003年某大学环境专业毕业,于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他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为普通的乙肝病毒感染者。 2003年9月26日,芜湖市人事局正式宣布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先著一纸诉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市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他在起诉书中写到:芜湖市人事局的歧视行为,违犯了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与健康人一样拥有平等的劳动权。他希望以自己的诉讼唤起社会公众对1.2亿人的关注,消除对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这场官司因此被媒体称为“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4年4月,乙肝歧视案以张先著胜诉而告终。之后,浙江、四川、福建、广东等省修改了当地公务员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国家人事主管部门也统一了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张先著也被评为2004年法治人物。
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孙志刚案引发违宪审查大讨论 孙志刚男, 27岁,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毕业 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从佘祥林案看国家赔偿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 1966年生人,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捕前系该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案情介绍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 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 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 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 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北省 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因行政区划 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 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 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在佘祥林服刑11年后, 即2005年3月28日,佘 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 到京山。4月13日,京 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 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 罪。5月10日,佘祥林 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 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 437.13万余元。
佘祥林被宣告无罪后,走出法庭与记者见面。 2005年4月13日上午, 佘祥林被宣告无罪后,走出法庭与记者见面。 2005年8月31日上午,荆门市中 级人民法院、京山县政府、京山 县人民法院及京山县雁门口镇政 府领导,在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 会议室与佘祥林及其代理律师、 佘祥林的兄长佘锁林进行了沟通 ,达成和解协议。9月2日下午, 佘祥林从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荆 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25.69万 余元人身侵权赔偿金(含无名女尸 安葬费1100元),佘祥林自愿放弃 对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赔偿 请求,并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此前,佘祥 林已从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领 取了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佘祥 林共获国家赔偿46万元。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我 国 公 民 的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基 本 义 务 依法纳税 其他义务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义务
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其次,不允许滥用权利。《宪法》第5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三,要自觉履行义务。《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 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决定,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国务 院组成人员等重要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 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 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 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中央军委主席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最后决策。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 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由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县以上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 负责并报告工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 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是民族 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宪法和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担任;自治区的区长、自治州的州长、自治县的县 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 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 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国 家 审 判 机 关 体 系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国 家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体 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自治州与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