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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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立法 《劳动法》: 1994年7 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 2007年6 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 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 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第1至6条)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7条至第35条)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29条至第35条)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36条至第50条) 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51条至第72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73条至第79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80条至第95条) 第八章 附则(第96条至第98条)

一、概述

二、适用范围图解 用人单位 劳动者 适用《劳动合同法》 各种类型企业 √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 公务员 × 工勤人员 社会团体 参(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 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的(另有规定的) 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无特殊规定的) 其他组织 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家庭或者个人 家政服务人员 个体工匠 帮工、学徒 农村承包经营户 受雇人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1、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案例]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3、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和劳动者如实陈述义务 4、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案例] [案例]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A、小张于2009年1月20日通过某公司在人才市场举办的招聘考试,2月1日填写新入职人员登记表,2月3日起在公司生产车间工作,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起始日为2009年2月3日 B、小王于2009年3月5日经某公司招聘入职,口头约定试用期1个月,2009年4月5日小王如期转正,并于当日与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10年4月的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起始日为2009年3月5日 C、某大学毕业生小吴,于2006年11月25日与某公司及所在高校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违约金2000元,2007年7月小吴去公司报到前体检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司拒绝接收并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解除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决定。 无产生实际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禁止性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表明:这在法律上可以称之为“担保禁止”,是对用人单位的限制,对劳动者的保护。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下列法律风险: (1)支付双倍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风险。

实例: 2008年某大学生毕业,应聘到江苏某企业就业。 但是,他实际上并不想在这里长期工作, 只是在学校“先就业,后择业”就业政策的影响下,勉强留在这家企业的。 试用期后,企业人事主管张经理找到他,希望与他订立劳动合同,结果被拒绝了。 这位大学生表示:自己家里不同意自己在这家企业工作,他正在做家里的工作,等有结果再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实例:4 江苏某机械制造公司招用一批员工后,公司人事部安排这些新员工与公司订立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是大部分员工不愿意,理由就是限制了他们的就业自由。 人事部经理告诉新员工,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在提前30天的前提下单方面解除合同, 如果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却要受到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 没想到,新员工们还是坚持不愿意订立书面合同。

正确认识书面劳动合同: 有相当一批企业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将自己套牢了, 没有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可以规避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自由处置职工的录用和辞退。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关系则是劳动关系的书面约定

问题: 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当事人是否就需要承担义务呢? 为何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可能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呢? 因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了诚信的义务, 法学上称之为“先合同义务”, 也就是还没有订立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订立后的有关事项就已经承担的义务。

过渡期权利义务:约定;集体合同;同工同酬 劳动关系确定时间图解图 支付两倍报酬 用工之日起1个月 用工之日 用工之日起1年 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但不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建立员工名册 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 最后时间 推定不定期合同的起始时间 过渡期权利义务:约定;集体合同;同工同酬 推定为不定期合 同

(二)劳动合同期限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合同种类 按期限份种类 (本法第十二条) 劳动法十三、十四、十五、八十二第二款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协商订立 强制订立 视同订立 前提----条件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明确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订立劳动合同且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同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小张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从2006年开始在这个单位工作2年,签过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张想知道,2008年再签新合同的话,自己是不是可以要求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思考:(1)用人单位若不签书面合同,怎么办? 自应当订立之日双倍付工资。 (2)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员工?

四、劳动合同的内容 试用期、培训、 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和 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7条二款)。 劳动合同内容 必备条款 约定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17条一款) 试用期、培训、 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和 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7条二款)。 必备条款 约定条款 对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办法 1、重新协商 2、集体合同 3、同工同酬 4、国家有关法律(本法18条) 未载明必备条款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承担赔偿责任(81条)

(一)试用期 1、试用期限的限制及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劳动合同种类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 固定期限 A<3个月 固定期限 A<3个月 3个月≤A<1年 ≤1个月 1年≤A<3年 ≤2个月 A≥3年 ≤6个月 无固定期限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享有劳动合同期内的全部劳动权利。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例: 小王新入职某贸易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诉小王,为了考察小王的工作能力,先签订一个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间月薪1500元, 三个月试用期满,如果小王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订单,公司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资为2000元。 如果三个月试用期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正式聘用小王,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案例]: 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1600元,转正后的工资为2000元,并已按约定实际履行,问:某公司将要承担什么支付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2000×4=8000元 转正后工资差额=2000×4-1600×4=1600元

(二)违约金 1、培训协议与服务期 服务期,是指由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在服务期协议里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间。 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A、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 B、用人单位支付了专项的培训费用; C、培训的性质是专业技术培训。 约定服务期的期限

违约金的数额 本法第22条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案例] 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1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6千元,公司和王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赔偿公司的培训费。如果王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要解除合同,按照规定,需赔偿公司的金额? 36000/3×1=12000元

2、保守秘密与竞业限制 适用对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适用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限制期限 期限不得超过2年 经济补偿 按月给予劳动者原月收入的20-50%作为经济补偿 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要点 1.合同期间乙方工作岗位如不再涉及商业秘密,甲方在乙方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手续时书面告知竞业限制义务已免除; 2.在劳动关系终结之日起一个月后,乙方仍未收到本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视为竞业限制义务已免除; 3. 在乙方竞业限制期内,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天告知乙方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五 、劳动合同的无效 胡某与某私营皮革制造厂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劳动过程中出现伤残,责任自负。2005年8月,胡某在操作机器时,因皮带断裂而砸伤左手,住院治疗20多天,需交往院费、手术费、药费等人民币共计5万余元。出院时,该厂只支付治疗期间工资。试分析: (1)劳动合同中规定“伤残责任自负”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作出裁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006年2月,小张应聘到A酒店做服务员,并与A酒店签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缴了500元的服装押金。该合同约定:“鉴于酒店服务行业的特殊要求,凡在本酒店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怀孕。否则,酒店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试分析该劳动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受限制解除条件约束。 六、劳动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受限制解除条件约束。 2、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非过失性解除) 解除原因 解除条件 注意问题 解除限制 医疗期满解除 1、医疗期满; 2、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1、提前30天书面通知; 2、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6种情形下不得解除。 不能胜任工作 1、不能胜任工作; 2、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3、即时解除 (1)劳动者被迫解除,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情形 解除条件 随时通知解除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需通知立即解除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即时解除 (2)用人单位即时解除(过失性解除) 解除原因 解除条件 注意问题 特别提醒 试用期内 1、试用期间 2、不符合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明确、合法 随时≠随便 严重违纪 1、存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2、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 3、达到严重按规定可以辞退的程度 规章制度合法性; 严重程度的证明责任 重大损害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2、造成重大损害 重大损害的证明责任 兼职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证明存在严重影响及用人单位曾提出改正 无效劳动合同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 证明责任 刑事责任 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范围

4、限制解除条件(适用非过失性解除及经济性裁员) 注意事项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职时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伤1-4级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保留到员工退休;5-10级的非因劳动者提出一般不得解除,解除时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期内不得解除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定年龄男60、女工人50、女干部55;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55,女45;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50,女45周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 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正处于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劳动合同解除图解 劳动合同解除 单方解除 劳动 者解 除(辞职) 30天书面预告辞职(第37条) 即辞即别 不辞而别 无条件 一般预告解雇 许可性条件(38条) 许可性条件(40条) 禁止性条件(42条) 补偿 不补偿 即时解雇 许可性条件(39条) 协议解除(第36条) 部分补偿 预告辞退 用人单位解除(辞退) 裁员 许可性条件(41条) 试用期内辞职(37条) 3 天通知

七、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46条) 对协商一直解除劳动合同,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情况下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同意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总之,除非劳动者有过错或不想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工作时间 案例:ABC服务食品厂招收30名工人后,厂方与工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3年1月至2006年1月。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中,厂方为完成订单任务,在2005年9月至10月期间,正常工作日每日加班2小时,休息日需到厂工作3小时,法定休假日到厂工作3小时。厂方以其标准工资的100%支付超时工资。该厂工人因超时工资与厂方发生争议。推选代表在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分析: (1)厂方安排的延长工时有无违法之处? (2)厂方应如何依法支付工人超时工资?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 经协商后,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不低于200%。法定休假日,不低于300%的工资。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九、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日起60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小赵是两年前毕业的高职生,2005年7月应聘在一家种子公司工作。2006年6月公司效益不好,一直未发放工资。他因体谅公司难处一直未追要。2006年9月小赵辞去公司工作另谋出路,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直到2007年2月才向公司追要拖欠的3个月的工资,该公司拒绝支付,小赵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试分析:(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会支持小赵的请求?为什么?(2)小赵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

2.李某2004年2月被某工厂录用为营销员,合同期自2004年2月25日至2007年2月25日,双方约定试用期1年。2005年3月以来,工厂发现小李没有试用期那么敬业,能力也平平。2005年7月15日,该厂将小李调换到车间做内勤人员,小李拒绝接受这一岗位。该厂第二天便单方书面通知小李解除劳动合同。小李不服,于2005年10月8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分析: (1)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该厂调换小李工作岗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3)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会支持小李的请求?为什么?(4)如果小李不能胜任工作,该厂能否直接辞退?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