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正義的概念:德國脈絡 By 柯政佑
方法學上的問題 是否能找到一放諸四海皆準的社會正義概念:多元論者、社群主義者的質疑。 探索特定政治社群之社會正義概念的媒介:Basic Structur (Rawls)
德國基本法中的社會正義文本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為一民主的與社會的聯邦國家」(Art. 20, Abs. 1 GG)
社會國概念的四個要項 1.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存; 2.社會公平; 3.社會保障跟補償; 4.一般福祉的提升與其分享之擴大。
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存 德國最早出現的社會國實踐(18世紀中葉的濟貧法)。 從鄉鎮到中央政府的過渡(19世紀)。 共同體之生存照顧僅是救急措施,生存照顧的主體仍是個人。 工作權(Recht auf Arbeit)
社會平等(公平) 社會平等的社會面向與經濟面向。 去除對特定階級的依附性既包括了社會或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如取消特定階級在法律上的特權)。 取消對特定階級(如地主)經濟上的依附性。 多面向的社會平等意涵:社會平等範疇的擴大。 社會國概念所追求的平等,並不是絕對的平等。 原因:1.實踐上的可行性;2.基於對於追求絕對平等而造成國家跟社會的分際的消失之疑慮(Freiheit vor Gleichheit Klausel)。 自由與平等
社會保障與補償 社會保險與補償(特別是前者),是將現代的社會國概念與過往的社會救濟思想區別開來之要素中,最早被實踐的要素。 預防的需求性(Vorsorgebedürftigkeit)跟預防的能力(Vorsorgefähigkeit) 社會保障制度亦彰顯了不平等。 社會保險所保障的不是一個基本的生存條件,而是保障每個具體的保險人,其所達到的生活水平。因此社會保險的服務內容跟品質,是與個別的保險人之薪資水準與其預繳的保費額度關連在一起的。 如何理解社會保險中的不平等元素::1. 德國的社會國理念追求的是一點一點的減少不平等,而不是絕對的平等;2. 德國社會國的最根本核心還是在於提供每個人自由地發展其人生的條件;3. 我們不難看出社會正義的實現並不是完全遵循單一正義型式之原則(如需求正義原則,能力正義原則…etc.),而是在可能存在的諸原則間的緊張關係中,試圖關照所有的正義型式之原則。
一般福祉的提升與其分享之擴大 社會國的雙重目標(Doppelziel des Sozialstaats):分配或分享 /還包括了提升社會之一般福祉(Wohlstand) 實踐雙重目標的方法:「社會的市場經濟」。
社會的市場經濟 「社會的市場經濟」:財貨的生產與分配盡可能的還是透過市場以及私人經濟主體來運作(Subsidiaritätsprinzip)。但是為了確保市場內競爭關係能良性的發展,國家的重要任務便是去控制及抑止市場上獨大的力量出現。 「社會的市場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區別:1. 某些特定範疇的財貨改透過民主法治國的機制來處理;2. 國家是否充分意識,其角色對市場健全之多面向的責任。 1.市場能提供,但這些財貨對於民主正當性或者法治國結構有重大影響,如:教育;2.市場未必能穩定且普遍地提供社群所需要的財貨,如:大眾交通及其他的基礎建設;3.由於缺乏足夠的土地、資本或者工作以致無法取得的財貨。
結論:以自由為指標的社會正義實踐 自由照顧(Freiheitsvorsorge):以「自主」(Autonomie)來詮釋自由,要求共同體在個體面對生命的陰晴圓缺時,提供社會性的服務。 自由照顧的目的:目的不是為了維持個體生物性的功能,也不是為了平等,而是為了在遇到生命的低潮期時,個體仍有一定程度的選擇機會。 德國社會國概念的啟發:1.市場、競爭與守夜國並不足以道盡自由的一切;2.自由與公平或者自由與正義,不必然一定是對立的;3.甚至更積極的說,兩者是相輔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