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驾驶专业教材 船舶管理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航海系船舶安全管理教研室
第三章 国际海事公约 SOLAS
IMO4个支柱性的公约
SOLAS公约产生背景 对海上人命安全的关注; 1912.4.14发生的“泰坦尼克号”海难成为SOLAS公约产生的直接原因。 TITANIC轮 * 1912年4月在其处女航中沉没 * 1500多名旅客和船员因缺少救生设备而丧生
TITANIC 资料(1) 泰坦尼号建造成本:六千二百二十五万人民币 泰坦尼号保险额度:四千一百五十万人民币 captain Smith TITANIC 资料(1) 泰坦尼号建造成本:六千二百二十五万人民币 泰坦尼号保险额度:四千一百五十万人民币 今日建造泰坦尼克所需成本:三十三亿两千万人民币 泰坦尼克创建概念创始人:布鲁斯•伊士曼 目睹泰坦尼克启航的人数:100,000 船员数:892名 头等舱平均票价:3569RMB 一张头等舱票于今日价值:58,000RMB
TITANIC 资料(2) 撞上冰山沉没的日期:1912年4月14日 发现到撞上冰山时隔:37秒 冰山露出水面的高度:18米 水温:零下2度 从撞上冰山到沉没时隔:2小时40分钟 幸存乘客人数:492人 幸存船员人数:214人 泰坦尼克沉入海底的深度:3798米 沉船发现的时间:1985年9月1日 泰坦尼克上找到的物品:6,000件
TITANIC 沉没处
SOLAS公约产生背景 “泰坦尼克号”在发生海难的次年,即1913年底,在英国伦敦召开了首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讨论新的安全规则。出席这次会议的有13个海运国家的代表于1914年1月20日签订了第一个《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首次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很多条款是针对“泰塔尼克”号客轮海难而订的,这在后来的实践中发觉首次公约不够完善。为此,由英国发起,于1929年在伦敦召开第二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制订了《1929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48年在英国伦敦召开了第三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通过了《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取代《1929年安全公约》。
SOLAS公约产生背景 第四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于1960年5月17日6月17日在伦敦召开。有55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在修订《1948年安全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对船舶构造、救生、消防、无线电设备、航行安全、谷物装运、危险货物装运和核能船舶安全等作了更加详细、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 第五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于1974年10月21日至11月1日在伦敦召开。会议有71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我国政府首次派代表团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最后各国代表签署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最终议定书》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两个文件。其中签署议定书的有65个国家;签署公约的有28个国家。我国代表在会上签署了议定书,并于次年6月签订了该公约。该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起开始生效。我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该公约,同年5月25日公约生效之日起亦对我国生效。
SOLAS74结构 一、公约正文 二、1978年和1988年议定书 三、公约附则——第Ⅰ章 总则; ——第Ⅱ章 构造; 三、公约附则——第Ⅰ章 总则; ——第Ⅱ章 构造; ——第Ⅲ章 救生设备; ——第Ⅳ章 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Ⅵ章 货物运输;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Ⅷ章 核动力船舶; ——第Ⅸ章 船舶营运安全管理; ——第Ⅹ章 高速船的安全措施; ——第Ⅺ- Ⅰ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第Ⅺ- Ⅱ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第Ⅻ章 干散货船的安全措施 四、附属于公约的单项规则
SOLAS公约修正案 1、在1993年召开的IMO第18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2、2002年12月修正案--加强海上保安的措施生效。产生了ISPS规则。 3、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VDR(航行数据记录仪)等 4、事故调查规则的强制实施。
第I章 总则 本公约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除外:——500总吨以下的货船 ——军用舰艇和运兵船 ——非机动船 ——制造简陋的木船 1.适用范围 本公约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除外:——500总吨以下的货船 ——军用舰艇和运兵船 ——非机动船 ——制造简陋的木船 ——非营业性的游艇和 渔船 杜鲁门号
第I章 总则 2.船舶检验与证书 1)船舶检验 公约要求:缔约国应充分保证船舶检验和检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船级检验、法定检验和公证检验。 2)船舶安全证书及其有效期 (1)客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 12 个月。 (2)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 5 年。 (3)免除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与该证书相关的证书的有效期。 (4)对于核能客船安全证书和核能货船安全证书,它们的有效期均为 12 个月。 (5)除客船安全证书外,如果所发证书的有效期限少于5年,在进行相应检验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延长证书的有效期至其最长期限。
第I章 总则 (6)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在正当合理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但此项展期仅以能使船舶完成其驶抵上述港口航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 船舶抵达后必须换妥新证书方可驶离。换新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应以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开始计算。 发给短途航行船舶的证书未按规定展期的 , 主管机关可给予自该证书期满之日起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 (7)船舶安全证书在下列任一情况下终止有效: ——船舶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规定的检查或检验; ——证书未按本规则规定予以签署时; ——船舶变更船旗国(若在两缔约国间变更船旗,允许现证书在 3个月内有效至换取新证书) 。
第Ⅱ章 构造 SOLAS74 通过对: 分舱、 防撞舱壁、 水密舱壁、 水密门、 双层底、 舱底排水 等的控制来保证船舶在破损情况下仍有一定的稳性和储备浮力 , 以达到保护海上人命安全的目的。
第Ⅱ章 构造
第Ⅱ章 构造 破损控制图 适用范围: 1992.2.1以后建造的船舶 显示位置:为了指导高级船员, 在驾驶室内应有固定显示的或可随时使用的破损控制图。 内容: 一般的安全须知应包括船舶正常营运时为保持水密完整性所需的设备、条件和操作程序清单。 特别的安全须知应包括对船舶和船员的生存至关重要的各种事项 ( 即关闭装置、货物系固和声响报警等 )。 客船破损控制图 分舱和破舱稳性 *水密分隔上的开口数尽可能少
第Ⅱ章 构造 水密舱壁 1)货船应设置防撞舱壁,该舱壁应水密延伸到干舷甲板,与首垂线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船长的5%或10m,取较小者,但经允许可不大于船长的8%。 2)水密舱壁上的开口数量应减至最少,并且航行中要处于关闭状态。 双层底结构(适用于92.2.1或以后建造的非液货船) (1)双层底的设置应尽可能自防撞舱壁延伸至尾尖舱舱壁。 (2)双层底高度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其内底应延伸至船舷两侧,以保护船底至舭部弯曲部分。
第Ⅱ章 构造 机器控制: 驾驶台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 至少两套独立通信设施; 驾驶台对推进机器的控制 控制单一性;驾驶台紧急停车。故障报警。
第Ⅱ章 构造 应急拖带装置 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应在其两端安装应急拖带装置。 2002.7.1及以后建造的液货船:在主动力失效时迅速展开并与拖船相连,至少一台应急拖带装置应随时可用;有足够的强度。
第Ⅱ章 构造 操舵装置 每艘船舶应配备主管机关满意的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并能独立工作; 主操舵装置的标准:应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 以及相同条件下在 28s 内将舵自一舷 35。转至另一舷 30 。。 辅助操舵装置的标准:应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航速的 1/2 或 7kn 航速前进时 ( 取大者 ), 在60 s 内将舵自一舷 15 。转至另一舷 15 。。 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
第Ⅱ章 构造 应急电源 SOLAS74要求:每艘船舶均应设有一个独立的应急电源, 在船舶处于正浮状态和横倾角不超过 22.5。或纵倾不超过 10。或在这些范围内的任何组合的倾角时能以全额定功率供电。 在下列处所,客船应保证36h、货船应保证 18h 的应急供电: 1) 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出人口、乘人电梯 ; 2) 储藏消防员装备的处所; 3) 操舵装置处 ; 4) 航行灯、信号灯处 ; 5) 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及其他 GMDSS 设备处。 对救生艇筏的每一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和舷外的应急供电时间, 货船为3h , 客船 36h 。
第Ⅱ章 构造 消防设备 1)所有船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独立驱动的消防泵:(1)4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至少3台;(2)4000总吨以下的客船和1000总吨以上的货船至少2台;(3)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至少配备2台消防泵,其中之一为独立驱动。 2)消防水带 (1)客船每只消防栓至少配备1根消防水带; (2)1000总吨以上货船:每30m船长1根,备用1根,总数不得少于5根,此数目不含机舱或锅炉舱所需的数量; (3)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不得少于3根。
第Ⅱ章 构造 水枪 每条消防水带配备一支水枪和必要的接头。 尺寸:12mm;16mm;19mm 水雾/水柱两用型 手提灭火器 船舶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内应配备数量足够的手提灭火器,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至少配有5只。机器处所配备的数量应满足相应规定的要求。
第Ⅱ章 构造 固定CO2灭火系统 数量:货舱最大货舱总容积的30%;机器处所(双轨制)。 机器处所管系能使85%气体2min内注入。 两套独立控制系统。
第Ⅱ章 构造 消防员装备 消防员装备由个人配备和呼吸器组成。个人配备包括防护服、消防靴和手套、1顶消防头盔、1盏电安全灯(手提灯,照明时间至少3h)、1把太平斧;呼吸器可是1具带有空气泵的防烟面具或1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可使用30min)并附带1根耐火救生绳。 配备要求:所有船舶至少应备有2套符合要求的消防员装备。客船按其乘客和服务处所的甲板长度每80m应备有2套消防员装备和2套个人配备。消防员装备和个人配备应储存于易于到达之处和即刻可用,两套消防员装备储存的位置之间应尽量远离。在客船上,应在任一存储位置上可以获得2套消防员装备和1套个人配备。
第Ⅱ章 构造 国际通岸接头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至少应设1只。 防火控制图 (1)指导船上高级船员,标明:每层甲板的控制站、A级与B级分隔的各区域、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灭火设备、各舱室和甲板出人通道的细节以及通风系统(包括风机、挡火闸位置)的细节等。控制图的说明应用船旗国官方文字及英(法)文书写,并保持与当时实际情况一致,如有改动,应尽可能立即更正。 (2) 应有1套防火控制图或具有该图的小册子的复制品,永久性地置于甲板室外面有醒目标志的风雨密盒子里,以有助于岸上消防人员取用。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船上的所有救生设备与装置在船舶离港前、航行中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立即可用。 1、无线电救生设备 1)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 客船、500总吨及以上货船至少应装设3台;300~500总吨的货船至少应装设2台。 2)SART 客船、500总吨及以上货船每舷至少装设1台;300~500总吨的货船,每船至少装设1台。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2、遇险火焰信号 每船应配备不少于12支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保存在驾驶台或其附近。 垂直发射时,火箭应达到不低于300m的高度,并具有不小于40s的燃烧时间。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3.救生圈 1)每舷至少有1个救生圈装有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轻载水线以上高度2倍或30m,取大者; 2)不少于总数1/2的救生圈应设有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只设有自发烟雾信号,并应能自驾驶室迅速抛投。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4.救生衣 除船上每人1件外,另附加足够数量供值班人员使用的救生衣;客船上还应配备占旅客总数10%的儿童救生衣。 对于滚装车客渡船,要求在集合地点备有足够的救生衣,使旅客不必回到原来的舱室去取救生衣。 所有救生衣上均应配置发光体。 2004修正案要求每人一件保温救生衣。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5.救生艇筏 1)从事非短途国际航行的客船,救生艇在每舷的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50%,另再配备能容纳人员总数25%的救生筏。货船每舷配备的救生艇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00%,另再配备容纳人员总数100%的救生筏。如救生筏的存放地点距船首或船尾超过100m,还应配备1只救生筏尽量靠前或靠后放置。 2)救生艇乘员定额不许超过150人,救生筏乘员定额不得少于6人。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3)每艘救生艇役的存放应处在连续使用的准备状态,应使2名船员能在5min内完成降落和登乘准备工作。 4)救生艇徒在船舶最轻载航行,不利纵倾达10。及向任何一舷横倾达20。时能安全降落。 5)客船上所有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30min内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降落,货船上所有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10min内载足全部人员和属具降落。 6)救生艇应能在船舶于平静水面上前进航速达5kn时降落下水。 7)救生艇在静水中航速至少为6kn,当拖带1只载足乘员属具的25人救生筏时,航速至少为2kn,并应配备船舶营运航区预期温度范围内6kn航速、运转时间不少于24h的燃料和润滑油。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应急训练与演习 熟悉安全装置与集体演习 船员熟悉职责;24h内召集乘客,介绍情况。 演习 逼真;每月演习,25%为参加上月演习。 弃船演习:内容;救生艇每3个月降落入水;自由降落式每6个月,特殊可延长至12个月;短途国际航行,每3个月下降/每年降落如水一次;救助艇每月,最多每3月降落入水一次;在遮蔽水域;集合和弃船应急照明测试。 培训与授课:2星期内;课程内容。 记录
第Ⅳ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 每艘客船和300总吨及以上的 货船应配有下列符合要求的 无线电通信设备: 1.1台VHF无线电装置,能发送和接受70频道上的DSC和遇险报警,以及6频道、13频道、16频道上的无线电话; 2.1台能在VHF70频道上保持连续DSC值班的无线电装置; 3.1台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的雷达应答器;
第Ⅳ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 4.1台NAVTEX接收机; 5.1台能接收来自INMARSAT增强群呼系统的安全信息无线电设备; 6.1台卫星EPIRB,应能通过406MHz上工作的极轨道卫星或1.6GHz上工作的INMARSAT静止卫星发送遇险报警。
第V章 航行安全 1.危险通报 每艘船的船长都有责任自行采取一切措施将下列情报通知附近各船及能与之通信的最近岸上主管当局。 遇到危险的冰、危险的漂浮物,或 其他任何对航行的直接危险;或 遇到热带风暴;或 遇到伴随强风的低于冰点的气温致使上层建筑严重积聚冰块;或者 未曾收到暴风警报而遇到蒲福10级或10级以上的风力时。 发送这种信息形式不受限制,可以用明语(最好用英文)或用国际信号码发送。
第V章 航行安全 2.遇险救助义务和程序 1)船舶接到来自任何方面的海上人员遇险信号时,应以全速前往救助遇险人员,如有可能并应通知他们或搜救机构本船正在前往救助中。如果该船长不能前往救助,或因情况特殊认为前往救助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时,他必须将未能前往救助遇险人员的理由载入航海日志,并尽可能通告适当的搜救机构。(救助义务) 2)遇险船的船长或有关搜救机构在尽可能与应召前往救助的各船船长协商后,有权召请其中被认为最能给予救助的一船或数船。受召请的一船或数船的船长有义务履行应召,继续全速前往以援助遇险人员。(遇险船的选择权) 3)某船船长当他知悉其他一艘或数艘船已被召请并正在履行应召,而他们自己的船没有被招请时,应予解除上述1)款所责成的义务。 4)某船船长从遇险人员或搜救机构或其他已到达遇险人员处的船舶的船长处获知救助已不再需要时,应予解除上述1)款所责成的义务,如果他的船已被召请,则予免除上述2)款所责成的义务。
第V章 航行安全 3.自动操舵仪的使用 在运输繁忙的地区、在能见度受限制的情况下以及在所有其他航行危险的处境中,如使用自动操舵仪,应能立即改为人工操舵。在此情况下,应毫不迟延地为值班驾驶员提供一位合格舵工,该舵工应随时准备接过操舵工作。自动操舵和人工操舵的相互转换,应由一位负责的驾驶员操作或在其监督下进行操作。在长期使用自动操舵仪以后,以及在进入需要特别谨慎驾驶的区域以前,均应试验人工操舵。
第V章 航行安全 4.通信信号灯(莫尔斯灯) 所有150总吨以上的从事国际航行船舶,在船上应备有1盏有效的白昼通信信号灯,这种信号灯不应仅依靠船舶的主电源。
第V章 航行安全 5.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1)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应保持干净,适当维修和存放,并应定期检查,确保它们能安全使用。不能挪作他用。 2)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及引航员的登船和离船,应由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该驾驶员应携带与驾驶台联系的通信设备,还应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室。 3)对登、离船装置的要求 (1)引航员软梯所需爬高≥1.5m,离水面高度≤9m。 (2)当从海平面至船舶出人口的距离超过9m时,应使用与引航员软梯相连的舷梯或升降机械。(combination ladder) (3)如果使用引航员升降器,还应在其附近设一引航员软梯,并可供立即使用。 (4)在登船位置附近应配备2根直径不小于28mm的安全绳、带自亮灯的救生圈、抛缆绳及夜间的照明等。
第V章 航行安全 7.操舵装置的试验和操作 1)在需要特别谨慎驾驶的航行区域,船舶应使用1台以上同时工作的操舵动力设备。 2)开航前12h以内应对操舵装置进行核查和试验,包括: (1)进行操满舵试验; (2)操舵装置及其连接部件的外观检查; (3)驾驶台与舵机间的通信试验。 3)在驾驶室和舵机间内,应永久显示操舵装置的遥控系统和动力供应转换程序的操作说明及方框图。 4)应急操舵演习至少每3个月进行1次,以练习应急操舵程序,内容包括在舵机间内直接控制操舵装置、与驾驶台的通信程序和转换动力供应的操作。 5)操舵装置的试验、核查以及应急操舵演习的详细内容应记入航海日志。
第V章 航行安全 8.安全配员凭证 从事国际航行的一切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每艘船舶,应备有一份由主管机关颁发最低安全配员的凭证。 9.遇险信号 除了用于表示船舶、飞机或人员遇险外,禁止使用国际遇险信号及任何与国际遇险信号可能相混的信号。 10.航海资料 所有船舶应备有为其计划航线所必需的足够和最新的海图、航路指南、灯塔表、航行通告、潮沙表以及一切其他航海资料。设有无线电装置的船舶,应备有《国际信号规则》。 11.船长决定权 船长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特别是在恶劣天气和严重海况时,为了必要的安全航行而做出的任何决定应不受船舶所有人、租船人或其他人的约束。
第V章 航行安全 13.AIS和VDR 1)AIS---通用船载自动识别系统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1)配备要求: 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500总吨及以上的非国际航行船舶以及所有客船,均应按要求配备通用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国际航行的客船、液货船,应不迟于2003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个安全设备检验日之前配备AIS; 除客船和液货船外,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国际航行的其他船舶,应根据其总吨位大小,分别在2004~2007年的7月1日之前配备AIS。 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非国际航行船舶,应不迟于2008年7月1日之前配备AIS。
第V章 航行安全 (2)AIS应能:自动地向适当地配备了相关设备的岸台、其他船舶和飞机提供信息,包括船舶识别码、船舶类型、位置、航向、速度、航行状况以及其他与安全有关的信息;自动地从其他相似配备的船舶接收这些信息;监视和眼踪其他船舶;与岸上设施交换数据等。 (3)AIS的操作应注意到IMO通过的AIS操作导则的要求。
第V章 航行安全 2)VDR——航行数据记录仪Voyage Data Recorder 配备要求 (1)国际航行的所有客船、客滚船以及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30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其他船。国际航行的未配备VDR的现有船应配备简易的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 (2)VDR的性能标准应不低于IMO采纳的标准。 (3)VDR必须按规定接受年检。
第Ⅵ章 货物运输;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Ⅷ章 核动力船舶; 第Ⅸ章 船舶营运安全管理; 第Ⅹ章 高速船的安全措施; 第Ⅺ-Ⅰ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第Ⅺ-Ⅱ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第Ⅻ章 干散货船的安全措施
第Ⅺ-Ⅰ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1、进行检验和检查的组织符合IMO的指南和规定的要求。 2、散货船和油船应按规定进行加强检验。 第Ⅺ-Ⅰ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1、进行检验和检查的组织符合IMO的指南和规定的要求。 2、散货船和油船应按规定进行加强检验。 3、1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提供船舶识别号(IMO编号),载入船舶法定证书和副本中。 IMO No.7513991. 船舶识别号应永久性地标记在下列位置: (1)船尾或船体中部左右;或上层建筑左右或正面。 (2)机器处所、泵舱舱壁。
第Ⅺ-Ⅰ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4、PSC检察官在有明显依据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与船舶安全有关的船上主要操作程序时,进行操作性检查。 第Ⅺ-Ⅰ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4、PSC检察官在有明显依据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与船舶安全有关的船上主要操作程序时,进行操作性检查。 5、公约适用的所有船舶应颁发连续概要记录(CSR),此记录的任何已有记载不得修改、删除或以任何方式擦涂或涂改。 CSR保留在船上,随时备查。 内容:样表 6、新增Ⅺ-Ⅰ/6条:事故调查规则
第Ⅺ-Ⅱ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第Ⅺ-Ⅱ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1、适用范围 第Ⅺ-Ⅱ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1、适用范围 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以及服务于此类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设施。 2、缔约国政府的保安责任: (1)为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规定保安等级; (2)为领土内的港口设施和进入其港口前或在港内的船舶规定保安等级。 3、对船舶的要求: (1)船舶在进入缔约国港口之前或在港期间要符合缔约国规定的保安等级。 (2)船舶应向更高保安等级的改变作出迅速反应。
第Ⅺ-Ⅱ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4、船舶保安报警系统SSAS 1)位置: (1)驾驶台和至少一个其他位置; (2)设计应防止误报警。 第Ⅺ-Ⅱ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4、船舶保安报警系统SSAS 1)位置: (1)驾驶台和至少一个其他位置; (2)设计应防止误报警。 2)报警启动后应: (1)向主管当局报警; (2)不向任何其他船报警; (3)不在船上发出任何报警; (4)在关闭或复位前持续报警。
第Ⅺ-Ⅱ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5、对船舶的威胁: 第Ⅺ-Ⅱ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5、对船舶的威胁: (1)缔约国政府应规定保安等级,并向其领海内运营或已向其通知进入其领海的意图的船舶提供保安等级信息; (2)缔约国政府应提供一个联络点; (3)如果确定了存在攻击风险,缔约国政府应将当前的保安等级、应采取的任何保安措施等告知有关船舶及其主管机关。 6、监督与控制: 1)对在港船舶的控制:如果有明显理由或其不能出示有效证书,可对船舶采取一项或几项监督与控制措施:(1)检查船舶(2)延误船舶(3)滞留船舶(4)限制操作(5)将船舶驱逐出港 2)对意图进港的船舶的控制:如果有明显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公约和规则的要求,可对船舶采取一项或几项控制措施:(1)要求纠正不符合的情况(2)要去船舶开往缔约国领海或内水的一个指定位置(3)在领海内进行检查(4)拒绝进港。
练习题 1、按照SOLAS公约规定,下列有关应急操舵演习的内容哪项正确________。 Ⅰ.试验在驾驶室内直接控制操舵装置;Ⅱ.进行转换动力供应的操作;Ⅲ.试验驾驶台与机舱间的通信程序;Ⅳ.应急操舵演习至少3个月举行一次;Ⅴ.应急舵操舵演习时全体船员都应参加。 A.Ⅰ~Ⅴ B.Ⅰ~Ⅳ C.Ⅰ、Ⅲ、Ⅴ D.Ⅰ、Ⅲ、Ⅳ、Ⅴ 2、按照SOLAS公约要求, 机动救生艇当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时,在静水中的航速至少为________ kn,并备有不少于________小时的燃料。 A.2/10 B.4/16 C.6/24 D.8/36 3、按照SOLAS公约无线电设备通则规定,每艘船舶应设有一台VHF无线电装置,并应满足________。 Ⅰ.能发送和接收70频道上的DSC;Ⅱ.在2182kHz上启动遇险报警;Ⅲ.能发送和接收6频道、13频道、16频道上的无线电话;Ⅳ.在16频道上进行通信。 A.Ⅰ~Ⅳ B.Ⅱ~Ⅳ C.Ⅰ、Ⅲ、Ⅳ D.Ⅰ~Ⅲ B
练习题 4、SOLAS公约中对船舶识别号应永久性标记位置下列描述不正确的是_____。 A.要求在船尾或船体中部左舷和右舷核定载重舷以上.B.要求在船舶上层建筑左舷或右舷。C.要求在船首左右舷核定载重线以上但应在船名之下。D.要求在船舶上层建筑正面的可见位置。 5、27、对连续概要记录的任何已有记载不得________。 Ⅰ.修改;Ⅱ.删除;Ⅲ.以任何方式擦除或涂盖;Ⅳ.进行复制。 A.Ⅰ、Ⅱ B.Ⅰ~Ⅳ C.Ⅰ、Ⅱ、Ⅳ D.Ⅰ~Ⅲ 6、33、SOLAS公约具有许多修正案,大多采用________生效。 A.投票表决 B.缔约国同意 C.试运行一年后 D.公约发表12个月,1/3缔约国未表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