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 A5實驗場所廢棄物 使用指引 教材對象: 1.非安衛相關業務及安衛相關業務之教師與行政人員。 2.大專院校及高工高職實驗室研究助理與學生。 教材說明: 實驗場所廢棄物認識,儲存、清運等概念介紹。 教材目的: 藉由本課程之學習,使上課學員對於實驗室廢棄物有一定程度之認識,並有廢棄物儲存、清運之操作知識。 本教材說明: 1.本教材製作、修訂於104/3/28。 2.本教材依據104年度教育部”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知能提昇暨教育訓練推動計畫”製作,壹~伍章投影片對象為高工高職同學,全部投影片對象為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自然科、實驗室相關教師與校內行政人員。 3.為方便取得本教材之講師,日後應用於學術、教育界之各類教育,以擴大其應用範圍,本教材基本投影片組成維持”教育部實驗室(實習)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六年推動計畫”時所製作之“實驗室廢棄物”教材之架構,更新內容後,增添投影片,調整投影片順序以符合104年計畫要求。使用本教材之講師可依據現場狀況與時間,選擇投影片使用;若教學對象與104年度計畫有所差異,講師可依自身需求,擷取所需部分投影片重新組合排列,應用於不同對象、場合之教育訓練。
壹、何謂廢棄物? 貳、那些實驗室廢棄物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 參、實驗室廢棄物型態 肆、實驗室廢棄物暫貯存、清運注意事項 伍、罰則 內 容 壹、何謂廢棄物? 貳、那些實驗室廢棄物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 參、實驗室廢棄物型態 肆、實驗室廢棄物暫貯存、清運注意事項 伍、罰則
陸、實驗室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運處理實務 一、實驗室化學性廢棄物 二、生物醫療廢棄物 三、有害事業廢棄物委外清運處理 內 容(續) 陸、實驗室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運處理實務 一、實驗室化學性廢棄物 二、生物醫療廢棄物 三、有害事業廢棄物委外清運處理
壹、何謂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規 1.本章教學目的在於教導學員,法令上對於廢棄物之定義,及基本的法規廢棄物相關名詞解釋 2.高工高職同學們於實驗室、試驗室等場合中,接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機率遠低於大專院校實驗室,即使少數有機會接觸者,多數亦處於開課教師之監督之下,故若同學們遵照教師指示操作,受實驗室廢棄物傷害、汙染環境的可能性應不高。 但同學們未來進入職場,接觸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機率將大為增加,且屆時通常無相關課程教導職場新鮮人們認識該廢棄物之危害特性。故教材針對高工高職同學們部分之教學目的,不僅在於教導其認識學校中實驗室廢棄物之危害特性與處理方式,更著眼於未來職場之相關災害預防。 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規
廢棄物清理相關法令 廢棄物管理的法令依據: 廢棄物清理法 102/5/29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98/01/21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91/11/20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98/06/05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95/12/14 須提醒學員們日後閱讀法規時,須注意所查閱到之法規是否為最新版本,可上”全國法規資料庫確認” http://law.moj.gov.tw/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管理辦法 92.02.07.公佈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101.12.20公佈
法規廢棄物分類 一、一般廢棄物(泛指家戶垃圾類) 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 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分為一般垃圾、資源物及廚餘 廢棄物清理法 (102.05.29) 第 2 條 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 一、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二、事業廢棄物: (一) 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二) 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 (場) 、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二、事業廢棄物 1.有害事業廢棄物 2.一般事業廢棄物 由事業所產生具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由事業(各實驗室、場區/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 (102.05.29) 第 2 條 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 一、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二、事業廢棄物: (一) 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二) 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 (場) 、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廢棄物清理法﹝事業﹞之定義 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 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廢棄物清理法 (102.05.29) 第 2 條 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 一、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二、事業廢棄物: (一) 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二) 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 (場) 、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清理」名詞定義 貯存 清除 處理 放置於特定地點或容器、設施內 收集、運輸的行為 中間處理 最終處置 再利用 清理
實驗室廢棄物包含一般事業廢棄物與有害事業廢棄物,須注意其中有害事業廢棄物如未按規定妥善清除、處理,將可能立即造成人員重大傷害,環境嚴重汙染! 須再次提醒學員們,實驗室中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性質與一般日常生活廢棄物性質差異極大,貯存、清運與處理程序與要求完全不同,絕不可將其當作一般廢棄物處置,否則極易造成人員傷害、環境汙染,且須面對隨之而來的刑責與罰款!! 故學員們需理解接下來有關何種廢棄物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及相關貯存、清運與處理注意事項。
那些實驗室廢棄物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方式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有害事業廢棄物以下列方式依序判定: 一、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98.06.05) 第 2 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以下列方式依序判定: 一、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如下: 一、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混合五金廢料 指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一」所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 依貯存、清除、處理及輸出入等清理階段危害特性判定,其認定方式如「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二」 說明: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混合五金廢料通常與學校、學術機構之實驗室、試驗室無關,但同學們可能未來在職場會遭遇。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98.06.05) 第 3 條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如下: 一、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指附表一所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 二、混合五金廢料:依貯存、清除、處理及輸出入等清理階段危害特性判 定,其認定方式如附表二。 三、生物醫療廢棄物:指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實驗室、工業及研 究機構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以上之實驗室、從事基因或生物科技研究 之實驗室、生物科技工廠及製藥工廠,於醫療、醫事檢驗、驗屍、檢 疫、研究、藥品或生物材料製造過程中產生附表三所列之廢棄物。
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表列節錄 補充 行業別 製程產生 之廢棄物 危害性(註) 中文 英文 基本化學工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成分 危害性(註) 中文 英文 基本化學工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一、以汞電極 法製氯之廢 水處理污泥 汞 mercury. (T) 二、製造甲乙 基吡啶之汽 提塔殘留物 三聚乙醛、吡啶類、2-皮考林 paraldehyde; pyridines; 2-picoline. 三、製造苯胺之蒸餾殘留物 苯胺、二苯胺、硝基苯、苯二胺 aniline; diphenylamine; nitrobenzene; phenylenediamine. 四、製造苯胺之萃取殘留物 苯胺、硝基苯、苯二胺 aniline; nitrobenzene; phenylenediamine. 五、製造硝基苯及苯胺之混合廢液 苯胺、苯、二苯胺、苯二胺 aniline; benzene; diphenylamine; phenylenediamine.
不同清理階段之混合五金廢料 認定對照表節錄 補充 不同清理階段之混合五金廢料 認定對照表節錄 廢棄物項目分類 貯存 階段 清除 處理 (含再利用) 輸出 入境 一、廢電線電纜(非以物理處理法處理者) 一般 有害 二、含油脂之充膠廢電線電纜 三、不含多氯聯苯(低於五十ppm)但含油脂之廢變壓器、廢電容器 四、電鍍金屬廢塑膠(含光碟片) 五、廢電腦 六、廢家電
三、生物醫療廢棄物 指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實驗室、工業及研究機構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P2)以上之實驗室、從事基因或生物科技研究之實驗室、生物科技工廠及製藥工廠,於醫療、醫事檢驗、驗屍、檢疫、研究、藥品或生物材料製造過程中產生(如法規附表三)所列之廢棄物 說明:建議對於高工高職護理科同學,及生物實驗室相關人員,生物醫療廢棄物部分可作為說明重點。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98.06.05) 第 3 條 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如下: 一、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指附表一所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 二、混合五金廢料:依貯存、清除、處理及輸出入等清理階段危害特性判 定,其認定方式如附表二。 三、生物醫療廢棄物:指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實驗室、工業及研 究機構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以上之實驗室、從事基因或生物科技研究 之實驗室、生物科技工廠及製藥工廠,於醫療、醫事檢驗、驗屍、檢 疫、研究、藥品或生物材料製造過程中產生附表三所列之廢棄物。
生物醫療廢棄物種類 一、基因毒性廢棄物 二、廢尖銳器具 三、感染性廢棄物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署)認定對人體或環境具危害性,並經公告者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98.06.05) 附表三 生物醫療廢棄物 項目 成分與說明 一、基因毒性廢棄物 (一) 屬致癌之細胞毒素或其他藥物 azathioprine, chlorambucil(氮芥苯丁酸), chlornaphazine, ciclosporin, cyclophosphamide(環磷醯胺), melphalan(氮芥苯丙胺酸), semustine, tamoxifen(它莫西芬), thiotepa(沙奧特帕), treosulfan. (二) 可能致癌之細胞毒素或其他藥物 azacitidine, bleomycin, carmustine, chloramphenicol(氯絲菌素), chlorozotocin, cisplatin, dacarbazine, daunorubicin(道諾魯比辛), dihydroxymethylfuratrizine, doxorubicin(杜薩魯比辛), lomustine, methylthiouracil(鉀硫脲酮), metronidazole(硝基甲嘧唑乙醇), mitomycin, nafenopin, niridazole, oxazepam(歐沙氮平), phenacetin(非那西汀), phenobarbital(苯巴比妥), phenytoin(二苯妥因), procarbazine hydrochloride, progesterone(黃體素), sarcolysin, streptozocin, trichlormethine. 二、廢尖銳器具 指對人體會造成刺傷或切割傷之廢棄物品,包括注射針頭、與針頭相連之注射筒及輸液導管、針灸針、手術縫合針、手術刀、載玻片、蓋玻片或破裂之玻璃器皿等。 三、感染性廢棄物 (一) 廢棄之微生物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 指廢棄之培養物、菌株、活性疫苗、培養皿或相關用具,及感染性生物材料製造過程產生之廢棄物。 (二) 病理廢棄物 指手術或驗屍所取出之人體組織、器官、殘肢、體液等。但不含頭顱、屍體、頭髮、指甲及牙齒。 (三) 血液廢棄物 指廢棄之人體血液或血液製品,包括血餅、血清、血漿及其他血液組成分。 (四) 受污染動物屍體、殘肢及墊料 指接受微生物感染之實驗動物屍體、殘肢及其墊料,包括經檢疫後廢棄或因病死亡者。 (五) 手術或驗屍廢棄物 指使用於外科手術治療、驗屍或解剖行為而廢棄之衣物、紗布、覆蓋物、排泄用具、褥墊、手術用手套。 (六) 實驗室廢棄物 1、生物安全等級第三級及第四級實驗室所產生之廢棄物皆屬之。 2、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實驗室中與微生物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拋棄式接種環及接種針、檢體、手套、實驗衣、拋棄式隔離衣等。 (七) 透析廢棄物 指進行血液透析時與病人血液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拋棄式導管、濾器、手巾、床單、手套、拋棄式隔離衣、實驗衣等。 (八) 隔離廢棄物 指收容患傳染病病人之隔離病房所產出之廢棄物。 (九) 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 指其他醫療行為所產生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或排泄物接觸之廢棄物,包括各類廢棄之蛇型管、氧氣鼻導管、抽痰管、導尿管、引流管等,及沾有可流動人體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腦脊髓液、滑液、胸膜液、腹膜液、心包液或羊水且可能導致滴濺之廢棄物。但不含止血棉球、使用過之個人衛生用品、沾有不可流動或不可吸收之人體分泌物的紗布、包紮物、尿布、面紙及廁所衛生紙等。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人體或環境具危害性,並經公告者。
附表三、生物醫療廢棄物管制項目 基因毒性廢棄物 屬致癌的細胞毒素或其他藥物 補充 azathioprine, chlorambucil(氮芥苯丁酸), chlornaphazine, ciclosporin, cyclophosphamide(環磷醯胺), melphalan(氮芥苯丙胺酸), semustine, tamoxifen(它莫西芬), thiotepa(沙奧特帕), treosulfan.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附表三 生物醫療廢棄物 項目 成分與說明 一、基因毒性廢棄物 (一) 屬致癌之細胞毒素或其他藥物 azathioprine, chlorambucil(氮芥苯丁酸), chlornaphazine, ciclosporin, cyclophosphamide(環磷醯胺), melphalan(氮芥苯丙胺酸), semustine, tamoxifen(它莫西芬), thiotepa(沙奧特帕), treosulfan. (二) 可能致癌之細胞毒素或其他藥物 azacitidine, bleomycin, carmustine, chloramphenicol(氯絲菌素), chlorozotocin, cisplatin, dacarbazine, daunorubicin(道諾魯比辛), dihydroxymethylfuratrizine, doxorubicin(杜薩魯比辛), lomustine, methylthiouracil(鉀硫脲酮), metronidazole(硝基甲嘧唑乙醇), mitomycin, nafenopin, niridazole, oxazepam(歐沙氮平), phenacetin(非那西汀), phenobarbital(苯巴比妥), phenytoin(二苯妥因), procarbazine hydrochloride, progesterone(黃體素), sarcolysin, streptozocin, trichlormethine. …….
可能會致癌的細胞毒素或其他藥物 azacitidine, bleomycin, carmustine, chloramphenicol(氯絲菌素), chlorozotocin, cisplatin, dacarbazine, daunorubicin(道諾魯比辛), dihydroxymethylfuratrizine, doxorubicin(杜薩魯比辛), lomustine, methylthiouracil(鉀硫脲酮), metronidazole(硝基甲嘧唑乙醇), mitomycin, nafenopin, niridazole, oxazepam(歐沙氮平), phenacetin(非那西汀), phenobarbital(苯巴比妥), phenytoin(二苯妥因), procarbazine hydrochloride, progesterone(黃體素), sarcolysin, streptozocin, trichlormethine. 補充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附表三 生物醫療廢棄物 項目 成分與說明 一、基因毒性廢棄物 (一) 屬致癌之細胞毒素或其他藥物 azathioprine, chlorambucil(氮芥苯丁酸), chlornaphazine, ciclosporin, cyclophosphamide(環磷醯胺), melphalan(氮芥苯丙胺酸), semustine, tamoxifen(它莫西芬), thiotepa(沙奧特帕), treosulfan. (二) 可能致癌之細胞毒素或其他藥物 azacitidine, bleomycin, carmustine, chloramphenicol(氯絲菌素), chlorozotocin, cisplatin, dacarbazine, daunorubicin(道諾魯比辛), dihydroxymethylfuratrizine, doxorubicin(杜薩魯比辛), lomustine, methylthiouracil(鉀硫脲酮), metronidazole(硝基甲嘧唑乙醇), mitomycin, nafenopin, niridazole, oxazepam(歐沙氮平), phenacetin(非那西汀), phenobarbital(苯巴比妥), phenytoin(二苯妥因), procarbazine hydrochloride, progesterone(黃體素), sarcolysin, streptozocin, trichlormethine. …….
廢尖銳器具 指會對人體造成刺傷或切割傷之廢棄物,包括注射針頭、與針頭相連之注射筒及輸液導管、針灸針、手術縫合針、手術刀、載玻片、蓋玻片、或破裂之玻璃器皿等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附表三 生物醫療廢棄物 項目 成分與說明 … 二、廢尖銳器具 指對人體會造成刺傷或切割傷之廢棄物品,包括注射針頭、與針頭相連之注射筒及輸液導管、針灸針、手術縫合針、手術刀、載玻片、蓋玻片或破裂之玻璃器皿等。
感染性廢棄物 (一)廢棄之微生物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 (二)病理廢棄物 (三)血液廢棄物 指廢棄之培養物、菌株、活性疫苗、培養皿或相關用具,及感染性生物材料製造過程產生之廢棄物。 (二)病理廢棄物 指手術或驗屍所取出之人體組織、器官、殘肢、體液等。但不含頭顱、屍體、頭髮、指甲及牙齒。 (三)血液廢棄物 指廢棄之人體血液或血液製品,包括血餅、血清、血漿及其 他血液組成分。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附表三 生物醫療廢棄物 項目 成分與說明 …… 三、感染性廢棄物 (一) 廢棄之微生物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 指廢棄之培養物、菌株、活性疫苗、培養皿或相關用具,及感染性生物材料製造過程產生之廢棄物。 (二) 病理廢棄物 指手術或驗屍所取出之人體組織、器官、殘肢、體液等。但不含頭顱、屍體、頭髮、指甲及牙齒。 (三) 血液廢棄物 指廢棄之人體血液或血液製品,包括血餅、血清、血漿及其他血液組成分。 (四) 受污染動物屍體、殘肢及墊料 指接受微生物感染之實驗動物屍體、殘肢及其墊料,包括經檢疫後廢棄或因病死亡者。 (五) 手術或驗屍廢棄物 指使用於外科手術治療、驗屍或解剖行為而廢棄之衣物、紗布、覆蓋物、排泄用具、褥墊、手術用手套。 (六) 實驗室廢棄物 1、生物安全等級第三級及第四級實驗室所產生之廢棄物皆屬之。 2、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實驗室中與微生物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拋棄式接種環及接種針、檢體、手套、實驗衣、拋棄式隔離衣等。 (七) 透析廢棄物 指進行血液透析時與病人血液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拋棄式導管、濾器、手巾、床單、手套、拋棄式隔離衣、實驗衣等。 (八) 隔離廢棄物 指收容患傳染病病人之隔離病房所產出之廢棄物。 (九) 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 指其他醫療行為所產生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或排泄物接觸之廢棄物,包括各類廢棄之蛇型管、氧氣鼻導管、抽痰管、導尿管、引流管等,及沾有可流動人體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腦脊髓液、滑液、胸膜液、腹膜液、心包液或羊水且可能導致滴濺之廢棄物。但不含止血棉球、使用過之個人衛生用品、沾有不可流動或不可吸收之人體分泌物的紗布、包紮物、尿布、面紙及廁所衛生紙等。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人體或環境具危害性,並經公告者。
(四)受污染動物屍體、殘肢及墊料 (五)手術或驗屍廢棄物 (六)實驗室廢棄物 指接受微生物感染之實驗動物屍體、殘肢及其墊料,包括經檢疫後廢棄或因病死亡者。 (五)手術或驗屍廢棄物 指使用於外科手術治療、驗屍或解剖行為而廢棄之衣物、紗布、覆蓋物、排泄用具、褥墊、手術用手套。 (六)實驗室廢棄物 1.生物安全等級第三級及第四級實驗室所產生之廢棄物皆屬之。 2.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實驗室中與微生物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拋棄式接種環及接種針、檢體、手套、實驗衣、拋棄式隔離衣等。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附表三 生物醫療廢棄物 項目 成分與說明 …… 三、感染性廢棄物 (一) 廢棄之微生物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 指廢棄之培養物、菌株、活性疫苗、培養皿或相關用具,及感染性生物材料製造過程產生之廢棄物。 (二) 病理廢棄物 指手術或驗屍所取出之人體組織、器官、殘肢、體液等。但不含頭顱、屍體、頭髮、指甲及牙齒。 (三) 血液廢棄物 指廢棄之人體血液或血液製品,包括血餅、血清、血漿及其他血液組成分。 (四) 受污染動物屍體、殘肢及墊料 指接受微生物感染之實驗動物屍體、殘肢及其墊料,包括經檢疫後廢棄或因病死亡者。 (五) 手術或驗屍廢棄物 指使用於外科手術治療、驗屍或解剖行為而廢棄之衣物、紗布、覆蓋物、排泄用具、褥墊、手術用手套。 (六) 實驗室廢棄物 1、生物安全等級第三級及第四級實驗室所產生之廢棄物皆屬之。 2、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實驗室中與微生物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拋棄式接種環及接種針、檢體、手套、實驗衣、拋棄式隔離衣等。 (七) 透析廢棄物 指進行血液透析時與病人血液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拋棄式導管、濾器、手巾、床單、手套、拋棄式隔離衣、實驗衣等。 (八) 隔離廢棄物 指收容患傳染病病人之隔離病房所產出之廢棄物。 (九) 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 指其他醫療行為所產生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或排泄物接觸之廢棄物,包括各類廢棄之蛇型管、氧氣鼻導管、抽痰管、導尿管、引流管等,及沾有可流動人體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腦脊髓液、滑液、胸膜液、腹膜液、心包液或羊水且可能導致滴濺之廢棄物。但不含止血棉球、使用過之個人衛生用品、沾有不可流動或不可吸收之人體分泌物的紗布、包紮物、尿布、面紙及廁所衛生紙等。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人體或環境具危害性,並經公告者。
(七)透析廢棄物 (八)隔離廢棄物 指進行血液透析時與病人血液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拋棄式導管、濾器、手巾、床單、手套、拋棄式隔離衣、實驗衣等。 指收容患傳染病病人之隔離病房所產出之廢棄物。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附表三 生物醫療廢棄物 項目 成分與說明 …… 三、感染性廢棄物 (一) 廢棄之微生物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 指廢棄之培養物、菌株、活性疫苗、培養皿或相關用具,及感染性生物材料製造過程產生之廢棄物。 (二) 病理廢棄物 指手術或驗屍所取出之人體組織、器官、殘肢、體液等。但不含頭顱、屍體、頭髮、指甲及牙齒。 (三) 血液廢棄物 指廢棄之人體血液或血液製品,包括血餅、血清、血漿及其他血液組成分。 (四) 受污染動物屍體、殘肢及墊料 指接受微生物感染之實驗動物屍體、殘肢及其墊料,包括經檢疫後廢棄或因病死亡者。 (五) 手術或驗屍廢棄物 指使用於外科手術治療、驗屍或解剖行為而廢棄之衣物、紗布、覆蓋物、排泄用具、褥墊、手術用手套。 (六) 實驗室廢棄物 1、生物安全等級第三級及第四級實驗室所產生之廢棄物皆屬之。 2、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實驗室中與微生物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拋棄式接種環及接種針、檢體、手套、實驗衣、拋棄式隔離衣等。 (七) 透析廢棄物 指進行血液透析時與病人血液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拋棄式導管、濾器、手巾、床單、手套、拋棄式隔離衣、實驗衣等。 (八) 隔離廢棄物 指收容患傳染病病人之隔離病房所產出之廢棄物。 (九) 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 指其他醫療行為所產生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或排泄物接觸之廢棄物,包括各類廢棄之蛇型管、氧氣鼻導管、抽痰管、導尿管、引流管等,及沾有可流動人體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腦脊髓液、滑液、胸膜液、腹膜液、心包液或羊水且可能導致滴濺之廢棄物。但不含止血棉球、使用過之個人衛生用品、沾有不可流動或不可吸收之人體分泌物的紗布、包紮物、尿布、面紙及廁所衛生紙等。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人體或環境具危害性,並經公告者。
(九)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 指其他醫療行為所產生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或排泄物接觸之廢棄物,包括各類廢棄之蛇型管、氧氣鼻導管、抽痰管、導尿管、引流管等,及沾有可流動人體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腦脊髓液、滑液、胸膜液、腹膜液、心包液或羊水且可能導致滴濺之廢棄物。但不含止血棉球、使用過之個人衛生用品、沾有不可流動或不可吸收之人體分泌物的紗布、包紮物、尿布、面紙及廁所衛生紙等。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附表三 生物醫療廢棄物 項目 成分與說明 …… 三、感染性廢棄物 (一) 廢棄之微生物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 指廢棄之培養物、菌株、活性疫苗、培養皿或相關用具,及感染性生物材料製造過程產生之廢棄物。 (二) 病理廢棄物 指手術或驗屍所取出之人體組織、器官、殘肢、體液等。但不含頭顱、屍體、頭髮、指甲及牙齒。 (三) 血液廢棄物 指廢棄之人體血液或血液製品,包括血餅、血清、血漿及其他血液組成分。 (四) 受污染動物屍體、殘肢及墊料 指接受微生物感染之實驗動物屍體、殘肢及其墊料,包括經檢疫後廢棄或因病死亡者。 (五) 手術或驗屍廢棄物 指使用於外科手術治療、驗屍或解剖行為而廢棄之衣物、紗布、覆蓋物、排泄用具、褥墊、手術用手套。 (六) 實驗室廢棄物 1、生物安全等級第三級及第四級實驗室所產生之廢棄物皆屬之。 2、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實驗室中與微生物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拋棄式接種環及接種針、檢體、手套、實驗衣、拋棄式隔離衣等。 (七) 透析廢棄物 指進行血液透析時與病人血液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拋棄式導管、濾器、手巾、床單、手套、拋棄式隔離衣、實驗衣等。 (八) 隔離廢棄物 指收容患傳染病病人之隔離病房所產出之廢棄物。 (九) 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 指其他醫療行為所產生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或排泄物接觸之廢棄物,包括各類廢棄之蛇型管、氧氣鼻導管、抽痰管、導尿管、引流管等,及沾有可流動人體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腦脊髓液、滑液、胸膜液、腹膜液、心包液或羊水且可能導致滴濺之廢棄物。但不含止血棉球、使用過之個人衛生用品、沾有不可流動或不可吸收之人體分泌物的紗布、包紮物、尿布、面紙及廁所衛生紙等。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人體或環境具危害性,並經公告者。
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一、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 三、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 四、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 五、腐蝕性事業廢棄物 六、易燃性事業廢棄物 七、反應性事業廢棄物 八、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 說明 : 1.本部分廢棄物於實驗室主要與化學性廢棄物有關,例如各種化學廢液,沾有化學物質之固體廢棄物、廢棄化學品與容器等。 2.因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三種廢棄物幾乎不存在一般學校實驗室,應不須說明,故對其投影片設為“隱藏投影片”(在播放時不會顯示),若講者有需要說明該三者時,請自行取消”隱藏投影片”之設定。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98.06.05) 第 4 條 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如下: 一、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 質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二)直接接觸前目毒性化學物質之廢棄盛裝容器。 二、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依使用原物料、製程及廢棄物成 分特性之相關性選定分析項目,以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以下簡稱 TCL P) 直接判定或先經萃取處理再判定之萃出液,其成分濃度超過附表 四之標準者。 三、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中含 2,3,7,8- 氯化戴奧辛及 喃同源物等十七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超過一.○ ng I-TEQ / g 者。 四、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指多氯聯苯重量含量在百萬分之五十以上 之廢電容器(以絕緣油重量計)、廢變壓器(以變壓器油重量計)或 其他事業廢棄物。 五、腐蝕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廢液氫離子濃度指數(pH 值)大於等於十二.五或小於等於二. ○;或在攝氏溫度五十五度時對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材 S 二 ○ C)之腐蝕速率每年超過六.三五毫米者。 (二)固體廢棄物於溶液狀態下氫離子濃度指數(pH 值)大於等於十二 .五或小於等於二.○;或在攝氏溫度五十五度時對鋼(中華民國 國家標準鋼材 S 二○ C)之腐蝕速率每年超過六.三五毫米者。 六、易燃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廢液閃火點小於攝氏溫度六十度者。但不包括乙醇體積濃度小於百 分之二十四之酒類廢棄物。 (二)固體廢棄物於攝氏溫度二十五度加減二度、一大氣壓下(以下簡稱 常溫常壓)可因摩擦、吸水或自發性化學反應而起火燃燒引起危害 者。 (三)可直接釋出氧、激發物質燃燒之廢強氧化劑。 七、反應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常溫常壓下易產生爆炸者。 (二)與水混合會產生劇烈反應或爆炸之物質或其混合物。 (三)含氰化物且其氫離子濃度指數(pH 值)於二.○至十二.五間, 會產生二五○ mg HCN / kg 以上之有毒氣體者。 (四)含硫化物且其氫離子濃度指數(pH 值)於二.○至十二.五間, 會產生五○○ mg H2S / kg 以上之有毒氣體者。 八、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製造含石綿之防火、隔熱、保溫材料及煞車來令片等磨擦材料研磨 、修邊、鑽孔等加工過程中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 (二)施工過程中吹噴石綿所產生之廢棄物。 (三)更新或移除使用含石綿之防火、隔熱、保溫材料及煞車來令片等過 程中,所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 (四)盛裝石綿原料袋。 (五)其他含有百分之一以上石綿且具有易飛散性質之廢棄物。
有害特性認定之廢棄物 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二)直接接觸前目毒性化學物質之廢棄盛裝容器。
有害特性認定之廢棄物(續) 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 指事業廢棄物依使用原物料、製程及廢棄物成分特性之相關性選定分析項目,以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以下簡稱TCLP)直接判定或先經萃取處理再判定之萃出液,其成分濃度超過附表四之標準者
有害特性認定之廢棄物(續) 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 補充 有害特性認定之廢棄物(續) 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 指事業廢棄物中含2,3,7,8-氯化戴 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十七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超過 1.0 ng I-TEQ/g者。
有害特性認定之廢棄物(續) 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 補充 有害特性認定之廢棄物(續) 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 指多氯聯苯重量含量在百萬分之五十以上之廢電容器(以絕緣油重量計)、廢變壓器(以變壓器油重量計)或其他事業廢棄物。
有害特性認定之廢棄物(續) 腐蝕性事業廢棄物 指事業機構產生之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廢液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大於或等於一二.五,或小於或等於二.○;或在攝氏溫度五十五度時對鋼(中國國家標準鋼材S二○C)之腐蝕速率每年超過六.三五毫米者。 固體廢棄物於溶液狀態下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大於或等於一二.五,或小於或等於二.○;或在攝氏溫度五十五度時對鋼(中國國家標準鋼材S二○C)之腐蝕速率每年超過六.三五毫米者。
有害特性認定之廢棄物(續) 易燃性事業廢棄物 指事業機構產生之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廢液閃火點小於攝氏溫度六十度者。但不包括乙 醇體積濃度小於百分之二十四之酒類廢棄物。 (二)固體廢棄物於攝氏溫度二十五度加減二度、一大 氣壓下(以下簡稱常溫常壓)可因摩擦、吸水或 自發性化學反應而起火燃燒引起危害者。 (三)可直接釋出氧、激發物質燃燒之廢強氧化劑。 投影片中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左圖用於固體易燃性事業廢棄物,左圖用於液體易燃性事業廢棄物。 濃度100%酒精閃火點為攝氏13度
有害特性認定之廢棄物(續) 反應性事業廢棄物 指事業機構產生之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 者 (一)常溫常壓下易產生爆炸者。 (二)與水混合會產生劇烈反應或爆炸之物質或其混合物。 (三)含氰化物且其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於二.○至十 二.五間,會產生二五○ mg HCN/kg以上之有毒氣體者。 (四)含硫化物且其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於二.○至十 二.五間,會產生五○○ mg H2S/kg以上之有毒氣體者。
有害特性認定之廢棄物(續) 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 指事業機構產生之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補充 (一)製造含石綿之防火、隔熱、保溫材料及煞車來令片等磨擦材料研磨、修邊、鑽孔等加工過程中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 (二)施工過程中吹噴石綿所產生之廢棄物。 (三)更新或移除使用含石綿之防火、隔熱、保溫材料及煞車來令片等過程中,所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 (四)盛裝石綿原料袋。 (五)其他含有百分之一以上石綿且具有易飛散性質之廢棄物。 補充
廢棄物分類 一般廢棄物 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 一般事業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 混合五金廢料 有害事業廢棄物 生物醫療廢棄物 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 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 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 腐蝕性事業廢棄物 易燃性事業廢棄物 反應性事業廢棄物 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 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法規廢棄分類分支圖 說明: 補充
廢棄物分類(續) 補充 基因毒性廢棄物 生物醫療廢棄物 廢尖銳器具 廢棄之微生物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 病理廢棄物 血液廢棄物 受污染動物屍體、殘肢及墊料 手術或驗屍廢棄物 醫院廢棄物 透析廢棄物 隔離廢棄物 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 感染性廢棄物 其他 法規廢棄分類分支圖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與清理 須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辦理 集中專區分類分批貯存管理(自然衰減) 委託原委會核研所清理(電漿處理法) 說明 : 1.高工高職實驗室應無放射性廢棄物,大專院校可能產生放射性廢棄物之實驗室,相關人員應會接受游離輻射相關講習,故本投影片不須詳細說明。 2.但必須向學員說明,放射性廢棄物有其專屬、嚴格的清運處理規定與途徑,如未來遭遇放射性廢棄物一定要遵守相關規定,更不可混置於化學性或生物性廢棄物中。 母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91.12.25) 1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 ) 2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 ) 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 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民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 5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 6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 7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 ) 8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 9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對外放射性廢棄物接收處理注意事項 http://erss.ae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48168
參、實驗室廢棄物型態 說明: 1.前章節已說明實驗室廢棄物在法律上分屬何種廢棄物、定義為何。本章將說明實務上實驗室內的各類廢棄物之型態與特性
常見實驗室廢棄物型態之一: 一般事業廢棄物部分 例:擦手紙、手套、包裝材料等 資源性可回收物品 化學品空容器(必須洗淨) :交由化學品供應商回收 未受污染物品 : 廢紙、廢木材、廢鐵、廢塑膠、廢玻璃等
常見實驗室廢棄物型態之二 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 常見實驗室廢棄物型態之二 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 實驗室化學廢液類 實驗室固體廢棄物(未回收空瓶、廢藥品、 受汙染耗材等) 生物醫療廢棄物 放射性廢棄物 其他
實驗室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特性 (相對於工廠有害事業廢棄物) 多樣 幾乎每一桶、每一袋內容物組成份皆不同 少量 每一種廢棄物(成分)數量都很少 後續處理難度高 每單位(量)清運處理費用高昂 相關人員流動性高 同學們流動快速,不熟悉如何處理
肆、實驗室廢棄物暫貯存、清運注意事項
實驗室廢棄物一般注意事項 一般事業廢棄物、應回收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必須分區放置。 廢棄物放置區需不可佔用人員動線,遠離火源、高熱、水氣與電氣設備等可能影響廢棄物貯存之危害。 各類廢棄物需依規定妥善分類收集,收集容器上應標明內容廢棄物名稱。 廢棄物容器應隨時加蓋緊閉及妥善包裝。 將一般事業廢棄物、應回收廢棄物交由清潔隊或委託之清除機構進行清運。 應回收廢棄物於法令上包含於一般事業廢棄物中,但為方便說明一般事業廢棄物收集時應確實區分垃圾與應回收物品,在本投影片中將其獨立敘述。
實驗室有害事業廢棄物注意事項 貯存位置應遠離人員日常動線、各種具危害性之設備設 施。 依法規與受委託清除處理機構之有害廢棄物分類,確實 進行廢棄物分類。 確認所選擇之貯存容器材質、強度可妥善保存該廢棄物 ,不致產生穿刺、溶解、破裂等狀況而導致外洩。 廢棄物依規定清楚標示各類標籤。 廢棄物容器須設置盛盤、承架避免傾倒與洩漏。 本投影片之內容於第二階段投影片中有細部說明。 本投影片中之事項,在綜合高中與高工高職多半由教職員負責,不須由高工高職同學們執行,講者於說明時可考量現場聽者狀況進行說明。 如聽者為高工高職同學,可考慮將說明重點置於請同學務須遵守教師之指示,確實進行廢棄物分類,避免不相容者相混,及不可於處置時嬉鬧,更不可以廢棄物開玩笑、驚嚇其他同學。
實驗室有害事業廢棄物注意事項(續) 即使是同一種類廢棄物,收集時必須考慮相容性。 廢棄物容器應隨時加蓋緊閉及妥善包裝。 隨時注意貯存場所之溫度、排風狀況等是否符合要求。 貯存時間不可超過法規規定。 將廢棄物交由合法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進行 清除與處理。 本投影片之內容於第二階段投影片中有細部說明。 本投影片中之事項,在綜合高中與高工高職多半由教職員負責,不須由高工高職同學們執行,講者於說明時可考量現場聽者狀況進行說明。 如聽者為高工高職同學,可考慮將說明重點置於請同學務須遵守教師之指示,確實進行廢棄物分類,避免不相容者相混,及不可於處置時嬉鬧,更不可以廢棄物開玩笑、驚嚇其他同學。
伍、罰則 廢棄物清理法
因處理廢棄物不當,導致下列結果者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45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4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任意處置有害事業廢棄,或未依規定處置廢棄物導致 汙染環境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申報廢棄物不實或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不符合 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 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廢棄物清理法(102.05.29) 第 4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第 48 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5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一 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一 項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 二 貯存、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三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或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準用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陸、實驗室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運處理實務 說明: 1.針對高工高職同學部分至前章為止。 2.本章開始針對實際上會處置實驗室廢棄物之對象進行說明。
一、實驗室化學性廢棄物
實驗廢棄物之清理作業要點 實驗廢棄物產出 實驗廢棄物先行分類收集、標示及暫貯存 實驗廢棄物之分類分區貯存 實驗廢棄物之委外清理
實驗人員之責任 暫貯存管理 毒化物運作與廢棄管理 通報清理管理人 減量 分類收集 傾倒-標示/記錄
避免產生或減少產生量 建立實驗室廢棄物管理作業規範 預防性之管理及處理 廢棄物之減廢減量 庫存藥品定期盤點 特殊藥品之管制及追蹤 貯存之藥品應定期查驗及更新標示 避免不明混合物質之產生 廢棄物之減廢減量 良好之實驗規劃 減小實驗規模 自行管末減廢減量 資源回收再利用及交換
廢棄物產生條件之管制 產源之管制 建立化學品清冊 庫存及架上藥品應定期盤點 特殊化學物質管制及貯存 分包裝化學品應標示清楚
廢棄物產生條件之管制(續) 使用階段之管制 藥品集中保管之考量 藥品資料之登錄 所有容器內容物均明確標示 配製試藥應避免過量 先進先出之原則 避免不明混合物質產生
廢棄物產生條件之管制(續) 避免不明混合物之產生 避免將混合物長期存放於實驗室角落或 多餘空間 調配及貯存之混合物均需即時標示清楚 應定期清理實驗廢棄物
收集容器 貯存容器 防止洩漏裝置 HDPE 桶、不銹鋼桶、原容器(過期及報廢藥品) 貯存容器應隨時加蓋密閉,或妥善包裝 實驗廢液之貯存容器需置於不銹鋼盛盤內 腐蝕性廢液應放置於塑膠盛盤中 盛盤容積必須為廢液貯存容器之1.1倍 應準備吸收棉、吸收劑以防滲漏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民國95年12月14日修正)第 7 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方式或危害特性分類貯存。 二、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三、貯存容器或設施應與有害事業廢棄物具有相容性,必要時應使用內襯材料或其他保護措施,以減低腐蝕、剝蝕等影響。 四、貯存容器或包裝材料應保持良好情況,其有嚴重生鏽、損壞或洩漏之虞,應即更換。 56 56
重要! 確實分類 為何要分類? 相容性 : 實驗廢棄物若不相容會--- 後續可處理性 產生熱 產生激烈反應 爆炸 產生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 造成容器材質劣化 後續可處理性 不同性質之廢棄物處理方式不同,隨意混合將增加處理的困難度 與成本,甚至無法處理
學術機構實驗室常見廢液分類方式 無機廢液類 有機廢溶劑 特殊廢液 氰系類廢液 汞系類廢液 無機酸類廢液 鹼類廢液 重金屬類廢液 廢油類 非鹵素類廢溶劑 鹵素類廢溶劑 特殊廢液
標示與記錄 確認貼妥實驗廢棄物危害標籤 應清楚標示實驗廢棄物種類與成分 檢附「實驗廢棄物傾倒紀錄」 說明:「實驗廢棄物傾倒紀錄」並非法令上強制要求項目,但對學校機構而言,例如一桶廢液從開始收集到清運可能需要數個月以上,期間經過多次傾倒廢液,為能掌握桶內廢液性質,故部分學校會製作「實驗廢棄物傾倒紀錄」,要求在每次傾倒廢液入桶時需登記時間,廢液種類、數量、傾倒人等資訊。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民國95年12月14日修正)第 7 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方式或危害特性分類貯存。 二、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三、貯存容器或設施應與有害事業廢棄物具有相容性,必要時應使用內襯材料或其他保護措施,以減低腐蝕、剝蝕等影響。 四、貯存容器或包裝材料應保持良好情況,其有嚴重生鏽、損壞或洩漏之虞,應即更換。 59 59
※※※※※※※※※※※※※※※※※※※※※※※※※※※※※※※ 名 稱 Name 成 份 Compositions 產生部門 日期 Dept Date 聯 絡 人 電話 Contact Tel (1) 法定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5) 酸類 Regulated Toxic chemicals Acids (2) 易燃性(固體及液體) (6) 鹼類 Flammable Solids and Liquids Albatines (3) 含氯易燃性 (7) 一般性實驗廢棄物 Chlorinated Flammables General Laboratory Waste (4) 感染性 (8) 其他 Infectious Others ※※※※※※※※※※※※※※※※※※※※※※※※※※※※※※※ 廢 棄 物 W a s t e ※※※※※※※ : 說明: 1.圖為某單位之實驗室廢棄物標籤。 2.廢棄物標籤並無法規制式格式,通常會配合採用委託清運處理機構要求之格式,如委託清運處理機構無要求,即由學校自行制訂。
實驗室廢棄物特性標籤
貯存區之安全措施 應於明顯處設置標示 遠離熱源 不易傾倒 不阻礙走道 保持清潔完整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95.12.14) 第 11 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其地面應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襯墊或構築。 二、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三、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四、應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並有災害防止設備。 五、設於地下之貯存容器,應有液位檢查、防漏措施及偵漏系統。 六、應配置所須之警報設備、滅火、照明設備或緊急沖淋安全設備。 七、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所認定之易燃性事業廢棄物、反應性事業廢棄物及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物,應依其危害特性種類配置所須之監測設備。其監測設備得準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監測設備規範。
實驗室清除化學廢液 依照校內管理單位之規定,於規內時間內送至集中貯存場或約定之清運地點 備齊相關紀錄文件 檢查標籤是否脫落 清潔容器外表
化學品空瓶與廢棄化學品處理 化學品空瓶 清洗(廢液視為化學性廢液) 晾乾 請原廠商回收/或送校暫儲存 廢棄化學品 保持包裝完整,勿倒出與其他化學品相混 依學校規定處理 64
二、生物醫療廢棄物
生物醫療廢棄物清理 生物醫療廢棄物管理的法規依據: 廢棄物清理法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102/5/29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98/06/05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95/12/14 衛生署90.4.26衛署醫字第0900025799號公告「部份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及相關規定」 90.7.26衛署醫字第0900047521號函公告增列「微波消毒法」為部份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及相關規定
生物醫療廢棄物種類 一、基因毒性廢棄物 二、廢尖銳器具 三、感染性廢棄物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署)認定對人體或環境具危害性,並經公告者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98.06.05) 附表三 生物醫療廢棄物 項目 成分與說明 一、基因毒性廢棄物 (一) 屬致癌之細胞毒素或其他藥物 azathioprine, chlorambucil(氮芥苯丁酸), chlornaphazine, ciclosporin, cyclophosphamide(環磷醯胺), melphalan(氮芥苯丙胺酸), semustine, tamoxifen(它莫西芬), thiotepa(沙奧特帕), treosulfan. (二) 可能致癌之細胞毒素或其他藥物 azacitidine, bleomycin, carmustine, chloramphenicol(氯絲菌素), chlorozotocin, cisplatin, dacarbazine, daunorubicin(道諾魯比辛), dihydroxymethylfuratrizine, doxorubicin(杜薩魯比辛), lomustine, methylthiouracil(鉀硫脲酮), metronidazole(硝基甲嘧唑乙醇), mitomycin, nafenopin, niridazole, oxazepam(歐沙氮平), phenacetin(非那西汀), phenobarbital(苯巴比妥), phenytoin(二苯妥因), procarbazine hydrochloride, progesterone(黃體素), sarcolysin, streptozocin, trichlormethine. 二、廢尖銳器具 指對人體會造成刺傷或切割傷之廢棄物品,包括注射針頭、與針頭相連之注射筒及輸液導管、針灸針、手術縫合針、手術刀、載玻片、蓋玻片或破裂之玻璃器皿等。 三、感染性廢棄物 (一) 廢棄之微生物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 指廢棄之培養物、菌株、活性疫苗、培養皿或相關用具,及感染性生物材料製造過程產生之廢棄物。 (二) 病理廢棄物 指手術或驗屍所取出之人體組織、器官、殘肢、體液等。但不含頭顱、屍體、頭髮、指甲及牙齒。 (三) 血液廢棄物 指廢棄之人體血液或血液製品,包括血餅、血清、血漿及其他血液組成分。 (四) 受污染動物屍體、殘肢及墊料 指接受微生物感染之實驗動物屍體、殘肢及其墊料,包括經檢疫後廢棄或因病死亡者。 (五) 手術或驗屍廢棄物 指使用於外科手術治療、驗屍或解剖行為而廢棄之衣物、紗布、覆蓋物、排泄用具、褥墊、手術用手套。 (六) 實驗室廢棄物 1、生物安全等級第三級及第四級實驗室所產生之廢棄物皆屬之。 2、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實驗室中與微生物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拋棄式接種環及接種針、檢體、手套、實驗衣、拋棄式隔離衣等。 (七) 透析廢棄物 指進行血液透析時與病人血液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拋棄式導管、濾器、手巾、床單、手套、拋棄式隔離衣、實驗衣等。 (八) 隔離廢棄物 指收容患傳染病病人之隔離病房所產出之廢棄物。 (九) 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 指其他醫療行為所產生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或排泄物接觸之廢棄物,包括各類廢棄之蛇型管、氧氣鼻導管、抽痰管、導尿管、引流管等,及沾有可流動人體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腦脊髓液、滑液、胸膜液、腹膜液、心包液或羊水且可能導致滴濺之廢棄物。但不含止血棉球、使用過之個人衛生用品、沾有不可流動或不可吸收之人體分泌物的紗布、包紮物、尿布、面紙及廁所衛生紙等。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人體或環境具危害性,並經公告者。
廢棄針頭、針筒、針筒推進器之處理 依據環保署「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實驗室廢棄之針頭、針筒、針筒推進器,不論有無接觸危害、感染性物質,均需依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運處理,不得併入一般垃圾處理。 96
生物醫療廢棄物之清理作業要點 廢棄物產出 廢棄物先行分類收集、標示及滅菌暫貯存 廢棄物之分類集中貯存 廢棄物之委外清理
產出者之責任 遵照規範分類收集 傾倒/標示/記錄 實驗室暫存放 集中貯存 通報清理管理人
實驗室之責任 - 標示 貯存容器上應註明產出廢棄物種類、日期及貼上生物醫療廢棄物特性標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 年5 月11 日 發文字號:環署廢字第0960035782 號 附件:公告事項一: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 主旨:公告修正「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 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四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如附件。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三、本署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環署廢字第四0九三五四號公告 自本公告實施日起停止適用。 四、本署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 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簡稱本標準),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 事業,對於本公告規定應於本標準修正發布後一年內完成改 善。事業於改善期限內,免予處罰。 …. 一、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 (三)生物醫療廢棄物(邊長十公分以上,顏色:白底黑字,但塑膠袋或容器為紅色或黃色者,亦可採該顏色為底色) 邊長十公分以上,顏色:白底黑字,但塑膠袋或容器為紅色或黃色者,亦可採該顏色為底色
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分類收集 廢尖銳器具: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存,並以不易穿透之堅固容器密封盛裝 感染性廢棄物: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存 以熱處理法處理者,應以防漏、不易破之紅色塑膠袋或紅色可燃容器密封盛裝 以滅菌法處理者,應以防漏、不易破之黃色塑膠袋或黃色容器密封貯存。 前項貯存容器及塑膠袋,除應於最外層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重量、清除處理機構名稱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外,感染性廢棄物另應標示貯存溫度。 說明 : 1.常有學員依字面解讀,認為”熱處理法”即為焚化法,故手術刀、針頭類物品因不可燃,故須採用滅菌法處理,事實上現今熱處理法包含高溫熔融爐等數種溫度超過一千度之處理方式(後有投影片說明),即使金屬、玻璃物質投入亦可完全氣化熔解,故可處理所有種類之生物醫療廢棄物,現今多數學校所委託之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機構即採用此類高溫熔爐之熱處理法,故其已無採用滅菌法處理之廢棄物,也不再出現有”黃色”之容器顏色。 2.若有學校所委託之處理機構採用滅菌法者,自然需要以黃色容器盛裝該類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民國95年12月14日修正)第 8 條: 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尖銳器具: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存,並以不易穿透之堅固容器密封盛裝,貯存以一年為限。 二、感染性廢棄物: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存;以熱處理法處理者,應以防漏、不易破之紅色塑膠袋或紅色可燃容器密封盛裝;以滅菌法處理者,應以防漏、不易破之黃色塑膠袋或黃色容器密封貯存。貯存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棄物產出機構:於攝氏五度以上貯存者,以一日為限;於攝氏五度以下至零度以上冷藏者,以七日為限;於攝氏零度以下冷凍者,以三十日為限。 (二)清除機構:不得貯存;但有特殊情形而須轉運者,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於攝氏五度以下冷藏或冷凍,並以七日為限。 (三)處理機構:不得於攝氏五度以上貯存;於攝氏五度以下至零度以上冷藏者,以七日為限;於攝氏零度以下冷凍者,以三十日為限。 前項貯存容器及塑膠袋,除應於最外層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重量、清除處理機構名稱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外,感染性廢棄物另應標示貯存溫度。 72 72
實驗室之責任 -分類
貯存期限 基因毒性廢棄物 貯存以一年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一年。 廢尖銳器具 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存,並以不易穿透之堅固容器密封盛裝,貯存以一年為限。 感染性廢棄物~產出機構: 常溫下貯存者,以 1 日為限; 於 5°C 以下 0°C 以上冷藏者,以 7 日為限; 於 0°C 以下冷凍者,以 30 日為限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民國95年12月14日修正)第 7 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方式或危害特性分類貯存。 二、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三、貯存容器或設施應與有害事業廢棄物具有相容性,必要時應使用內襯材料或其他保護措施,以減低腐蝕、剝蝕等影響。 四、貯存容器或包裝材料應保持良好情況,其有嚴重生鏽、損壞或洩漏之虞,應即更換。 貯存以一年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一年。 第 8 條: 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尖銳器具: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存,並以不易穿透之堅固容器密封盛裝,貯存以一年為限。 二、感染性廢棄物: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存;以熱處理法處理者,應以防漏、不易破之紅色塑膠袋或紅色可燃容器密封盛裝;以滅菌法處理者,應以防漏、不易破之黃色塑膠袋或黃色容器密封貯存。貯存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棄物產出機構:於攝氏五度以上貯存者,以一日為限;於攝氏五度以下至零度以上冷藏者,以七日為限;於攝氏零度以下冷凍者,以三十日為限。 (二)清除機構:不得貯存;但有特殊情形而須轉運者,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於攝氏五度以下冷藏或冷凍,並以七日為限。 (三)處理機構:不得於攝氏五度以上貯存;於攝氏五度以下至零度以上冷藏者,以七日為限;於攝氏零度以下冷凍者,以三十日為限。 前項貯存容器及塑膠袋,除應於最外層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重量、清除處理機構名稱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外,感染性廢棄物另應標示貯存溫度。 74 74
貯存期限(續) 貯存期限,不含清運過程、裝卸貨及等待投料時間 生物醫療廢棄物於貯存期間產生惡臭時,應立即清除 特殊情形,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延長貯存期限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95.12.14) 第 8 條 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中央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尖銳器具: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存,並以不易穿透之堅固容器密 封盛裝,貯存以一年為限。 二、感染性廢棄物: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存;以熱處理法處理者,應以 防漏、不易破之紅色塑膠袋或紅色可燃容器密封盛裝;以滅菌法處理 者,應以防漏、不易破之黃色塑膠袋或黃色容器密封貯存。貯存條件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棄物產出機構:於攝氏五度以上貯存者,以一日為限;於攝氏五 度以下至零度以上冷藏者,以七日為限;於攝氏零度以下冷凍者, 以三十日為限。 (二)清除機構:不得貯存;但有特殊情形而須轉運者,經地方主管機關 同意後,得於攝氏五度以下冷藏或冷凍,並以七日為限。 (三)處理機構:不得於攝氏五度以上貯存;於攝氏五度以下至零度以上 冷藏者,以七日為限;於攝氏零度以下冷凍者,以三十日為限。 前項貯存容器及塑膠袋,除應於最外層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產生廢棄 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重量、清除處理機構名稱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 物特性之標誌外,感染性廢棄物另應標示貯存溫度。 第一項貯存期限,不含清運過程、裝卸貨及等待投料時間。 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於貯存期間產生惡臭時,應 立即清除。 事業有特殊情形無法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報請地方 主管機關同意後,延長貯存期限。其同意文件須註明申請延長貯存之廢棄 物種類、原因及許可延長貯存之期限,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貯存設施 基因毒性廢棄物之貯存設施,應符合前述有害事 業廢棄物貯存規定。 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明顯處標示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不同顏色容器需分開放置。 設置防止人員、動物闖入,蚊蠅病媒孳生之設備設施。 設置防止雨水、地下水滲入,與避免廢液、惡臭汙染環 境之設備設施。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民國95年12月14日修正) 第 11 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其地面應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襯墊或構築。 二、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三、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四、應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並有災害防止設備。 五、設於地下之貯存容器,應有液位檢查、防漏措施及偵漏系統。 六、應配置所須之警報設備、滅火、照明設備或緊急沖淋安全設備。 七、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所認定之易燃性事業廢棄物、反應性事業廢棄物及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物,應依其危害特性種類配置所須之監測設備。其監測設備得準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監測設備規範。 第 12 條: 生物醫療廢棄物之貯存設施,除基因毒性廢棄物依前條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設施入口或設施外明顯處標示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並備有緊急應變設施或措施,其設施應堅固,並與治療區、廚房及餐廳隔離。但診所得於治療區設密封貯存設施。 二、貯存事業廢棄物之不同顏色容器,須分開置放。 三、應有良好之排水及沖洗設備。 四、具防止人員或動物擅自闖入之安全設備或措施。 五、具防止蚊蠅或其他病媒孳生之設備或措施。 六、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七、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注意! 醫療行為中的「滅菌」,與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 中的「滅菌」,在滅菌條件、效果要求與法令定 位等方面有所不同!! 絕不可將兩種「滅菌」作為混為一談。 實驗室如欲達成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中的「滅菌 」,運作條件須完全符合法規要求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95.12.14) 第 21 條 生物醫療廢棄物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經中間處理,其處理方 法如下: 一、基因毒性廢棄物:以熱處理法或化學處理法處理。 二、廢尖銳器具:以熱處理法處理或滅菌後粉碎處理。 三、感染性廢棄物:以熱處理法處理。但廢棄之微生物培養物、菌株及相 關生物製品、手術或驗屍廢棄物、實驗室廢棄物、透析廢棄物、受血 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得經滅菌後破壞原型處理;未破壞原形者,應 於包裝容器明顯處標示產出事業名稱、滅菌方式、滅菌操作人員或事 業名稱、滅菌日期及滅菌效能測試結果。 滅菌法之處理標準、操作規定及滅菌效能測試之標準程序,依中央主管機 關之規定辦理。
欲將感染性廢棄物滅菌後作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置時之滅菌處理標準及相關規定 滅菌處理標準與方式 滅菌法:指在一定時間內,以物理或化學原理將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中微生物消滅之處理方法,其滅菌完全標準為,指標微生物殺滅比率應達5log10(即99.999%滅菌效能) 說明: 1.以下有關滅菌之投影片內容,為欲將感染性廢棄物徹底滅菌,消除感染性,使其成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所需遵守之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滅菌程序與規定。 2.非專業之感染性廢棄物處理廠商,受限於人力、設備等限制,不易遵照公告之內容處理感染性廢棄物,學術單位目前之滅菌方式(時間縮短、程序簡化等),在法令上並不具備將感染性廢棄物滅菌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效力,故即使針對感染性廢棄物進行滅菌,滅菌後依然需作為感染性廢棄物進行後續處置。 3.故現行學術單位針對感染性廢棄物所進行之滅菌,目的在於降低該廢棄物暫儲存單位內,及後續清運時之感染風險,並非改變該廢棄物所屬類別。 發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 衛署醫 字第 09000257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公報 第 30 卷 17 期 5-9 頁 要旨: 公告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及相關規定 主 旨:公告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及相關規定。 依 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 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如下:以枯草桿菌芽孢 (Bacillus subtilis spores) 或嗜熱桿菌芽孢 (B-acillusstearothermophilus spores) 作測試,其清除率 (reduction rate) 可達 5 log10 (即百分之九九‧九九九) 之滅菌效能。 二 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如以高溫高壓滅菌法處理者,其操作規定如下: (一) 感染性醫療廢棄物之滅菌鍋應為專用,不可再使用於消毒器械。 (二) 其操作條件需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並應每次至少自動監測及同步記錄所操作之溫度及時間: (1) 操作溫度攝氏一二一度 (華氏二五○度) 以上,每平方公分一‧○六公斤 (每平方英吋十五磅) 以上之壓力,加熱時間為六十分鐘以上。 (2) 操作溫度攝氏一三五度 (華氏二七五度) 以上,每平方公分二‧一八公斤 (每平方英吋三十一磅) 以上之壓力,加熱時間為四十五分鐘以上。 (三) 需執行並通過高溫高壓滅菌之效能測試,並備有紀錄,以檢視滅菌完全與否,包括: (1) 每次操作 (即每鍋) 對於滅菌物使用測試紙或測試膠帶或蒸氣鐘完成化學性測試。 (2) 每月至少以嗜熱桿菌芽孢 (Bacillus stearothermophilus spores)生物測試瓶 (生物培養苗) ,分置於鍋中及滅菌物容器中,完成操作一次生物性測試。 (四)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 裝滅菌物之包裝與滅菌鍋之裝載容量: a 滅菌物包裝材質應為具抗濕熱、高溫、高壓之材質,且在滅菌過程不產生生物毒性者。 b 包裝材質應具蒸氣通透性,至通透性不佳者,在滅菌過程中,應將袋口鬆開,以利蒸氣進入。 c 滅菌物以前述材質包裝後,放入設有把手之不銹鋼筒容器中,再置入滅菌鍋內。 d 滅菌鍋之裝載容量,每次不得超過鍋內總容積之百分之八十,且裝載物頂部與鍋壁距七‧六公分 (三英吋) 以上,又每包滅菌物間需留縫隙,勿緊密相連。 (2) 操作場所應備有作業手冊,將相關作業程序列入。作業程序參考規範如附件。 三 所稱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係指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之第四條第六款第四目、第六目、第七目之感染性廢棄物及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以黃色容器貯存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附 件:高溫高壓蒸氣滅菌鍋作業程序參考規範 一 每日作業前應實施檢點,檢點表如表一 二 清潔內鍋及過濾網 三 開機操作 1 開啟蒸氣及進水閥。 2 開啟電源開關,依顯示指示按鈕。 3 裝載滅菌物品入鍋。 4 關緊鍋門。 5 選擇滅菌項目,開始啟動。 6 完成後響笛,開啟鍋門取出物品。 7 填寫「蒸氣滅菌器操作紀錄表」 (如表二) 及「測試紀錄表」 (如表三)。 四 裝載物每次不得超過滅菌鍋內裝總容積 80 %,裝載物頂部與鍋壁距3 英吋以上,且每包間需留縫隙,勿緊密相連。不可將滅菌物直接置於滅菌鍋底部,應置入設有把手之不銹鋼筒容器中,再放入。 五 保持蒸氣壓在最高使用壓力以下,並避免氣壓急劇之變動。 六 將物品放入或取出時,穿戴隔熱手套以免燙傷。 七 滅菌鍋除滅菌物品外,不得任意作其他用途。 八 欲取出滅菌物,應先檢視溫度及壓力是否回復正常。 九 滅菌鍋無法正常操作時,應通知維修人員,並予以記錄。 一○ 每月定期作壓力容器安全檢查,填寫檢查表,紀錄保持三年。 補充
B.微波消毒法滅菌操作條件:其處理流程,必須依機械原設定方式,並按其操作手冊執行 根據衛生署90.4.26衛署醫字第0900025799號公告「部份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及相關規定」及90.7.26衛署醫字第0900047521號函公告增列「微波消毒法」為部份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及相關規定 A.高溫高壓滅菌應符合之滅菌標準如下: 操作溫度攝氏121度以上,每平方英吋15磅以上之壓力,加熱時間為60分鐘以上 操作溫度攝氏135度以上,每平方英吋31磅以上之壓力,加熱時間為45分鐘以上 B.微波消毒法滅菌操作條件:其處理流程,必須依機械原設定方式,並按其操作手冊執行 發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 衛署醫 字第 09000475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0 年秋字第 37 期 9-10 頁行政院衛生署公報 第 30 卷 23 號 10~11 頁 要旨: 公告增列「微波消毒法」為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方法及其相關規定 主 旨:公告增列「微波消毒法」為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方法及其相關規定。 依 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本署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衛署醫字第○九○○○二五七九九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 微波消毒法之滅菌效能,符合本署公告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 二 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如以微波消毒法處理者,其操作規定如下: (一) 感染性醫療廢棄物之微波消毒機應為專用,不可再使用於消毒器械。 (二) 操作條件:微波消毒之處理流程,必須依機器原設定之方式,並應按其操作手冊執行。 (三) 需執行並通過滅菌效能測試,並備有紀錄,以檢視滅菌標準達成與否,包括: (1) 每次操作對於滅菌物使用測試紙或測試膠帶或蒸氣鐘完成化學性測試。 (2) 每月至少以枯草桿菌芽孢 (Bacillus sub tilis spores),分置於滅菌物容器中,完成操作一次生物性測試。 (四) 應具自動監測及同步記錄所操作之溫度及時間。 (五)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 裝滅菌物之包裝,需使用抗溼熱、耐微波高頻熱之材質。 (2) 為符合操作安全,下列物品,絕對不可以放入微波消毒機內處理: a 不透水密封或完全氣密的容器。 b 爆炸性物質 (任何微波加熱會爆炸的東西,例如汽油、噴霧式髮膠等) 。 c 高頻率吸收性材料 (如固體成型之金屬塊或石墨等) 。 d 酸、鹼溶液、化學劑。 e 生物 (例如肢體、臟器類等) 。 f 放射性物質。 g 化療用藥。 (3) 處理之廢棄物應先做破壞原形之處理,始得作後續之處理。 (4) 操作場所應備有作業手冊,將相關作業程序、作業維護、微波洩漏監測及安全措施等列入。 補充
高溫高壓滅菌,應以噬熱桿菌芽孢(Bacillus Stearothermophilus spores) ,微波消毒應以枯草桿菌芽孢(Bacillus subtilis spores) 進行滅菌效能測試,每月至少需執行滅菌效能測試一次,且每次操作應使用測試紙或膠帶或測試鐘完成化學性測試,並備有紀錄以檢視滅菌完全否 補充
證照與記錄保存 高壓滅菌設備與操作人員須具備合法證照 滅菌紀錄應完整並保存備查(三年) 其他注意事項 補充
交由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運廠商運送 於校內管理單位規定時間,將生物醫療廢棄物送至特定地點,由簽約的廢棄物清運廠商收集清運 送出前注意以下事項 紀錄清運日期與時間 檢查垃圾袋與容器是否有破損,補強或更換
三、有害事業廢棄物委外清運處理
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 廢棄物之清理方式 委託合法合理機構代清理 一般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事業廢棄物交換資訊服務中心
事業廢棄物清理商資格 事業廢棄物之委外清理 合法合理委託清理 需領有政府核發之清除處理證照及處理工廠設置許可與操作許可項目證照 1.有害事業廢棄物---甲級廢棄物清理證照 2.一般事業廢棄物---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證照
廢棄物委外清理考量要素 不守法/合理 價格競爭 之風險 外在條件 ( 競爭者行為、 非法之方便性 ) 補充
國內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現況 廢 溶 劑---回收、再利用/熱處理 有機廢液---熱處理/微生物營養源 生物醫療---高溫或微波滅菌/熱處理或化學處理 有害固體---熱處理/固化後掩埋 酸鹼廢液---酸鹼中和處理 含重金屬廢液---物化處理 【註】教育部委託成大設立處理廠,共有物化處理、熔融與焚化處理設施
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現況 熱處理法: 補充 (一)焚化法:指利用高溫燃燒,將事業廢棄物轉變為安定之氣體或物質之處理方法。 (二)熱解法:指將事業廢棄物置於無氧或少量氧氣之狀態下,利用熱能裂解使其分解成為氣體、液體或殘渣之處理方法。 (三)熔融法:指將事業廢棄物加熱至熔流點以上,使其中所含有害有機物質進一步氧化或重金屬揮發,其餘有害物質則存留於熔渣中產生穩定化、固化作用之處理方法。 (四)熔煉法:指將事業廢棄物併入金屬高溫冶煉製程中,合併進行高溫減量處理或金屬資源回收之處理方法。 (五)其他熱處理法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民國95年12月14日修正) 第二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 八、熱處理法: (一)焚化法:指利用高溫燃燒,將事業廢棄物轉變為安定之氣體或物質之處理方法。 (二)熱解法:指將事業廢棄物置於無氧或少量氧氣之狀態下,利用熱能裂解使其分解成為氣體、液體或殘渣之處理方法。 (三)熔融法:指將事業廢棄物加熱至熔流點以上,使其中所含有害有機物質進一步氧化或重金屬揮發,其餘有害物質則存留於熔渣中產生穩定化、固化作用之處理方法。 (四)熔煉法:指將事業廢棄物併入金屬高溫冶煉製程中,合併進行高溫減量處理或金屬資源回收之處理方法。 (五)其他熱處理法。 補充
廢棄物委外清理前置手續 此項業務應由專責管理部門/人員負責 評選合法廢棄物清理商 依證照核發項目辦理委託清除處理 合理價格委託清除處理商 依法簽約並完成核備 提報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事業廢棄物委外清理程序 暫貯存待清理依法令規定辦理 簽定合法清除處理商及完成核備 依法申報廢棄物清理計劃書 每一委外清理案皆須上網申報列管 上環保署管制中心網路申報列管或填寫委外清理遞送聯單(六聯單)
廢棄物委外清理程序(續) 事業廢棄物產出超過30日未委託清理即必須於每月底前申報廠內暫存 上環保署廢棄物管制中心網路申報,並填寫三聯式遞送聯單,24小時內確認申報聯單資料正確性,84小時內確認申報清除案依法由處理廠完成接收, 30日內必須完成申報清除處理案 無電子傳輸者以六聯式遞送聯單申報
事業廢棄物委外清理法定程序 廢棄物產源 清除機構 處理機構 前段三聯單 後段三聯單 清除前申報 前段三聯單—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及處理完成日申報 後段三聯單—清除前申報 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申報 最終處置機構 接收廢棄物後48小時內申報 93年9月6日修正申報格式 、項目內容及頻率 24小時內改 為正確內容 30日內完成處理 48小時清運至處理機構 84小時產源上網確認聯單內容
廢棄物委外清理注意事項 簽訂合格清理合約並向主管機關完成核備 向EPA管制中心網路申報廢棄物清理計劃書 毒管物廢棄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取得聲明廢棄核可才可以辦理委託清理 廢棄物清理出學校區就必須依法申報列管 廢棄物委託清理案追蹤稽核(網路與現場) 每一委託清理案皆需取得妥善處理證明
資料來源 編撰者:台灣職業衛生學會 許逸洋研究員 參考資料: 1.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100年編修) ─教育部安全衛生通識課程教材 編撰者:台灣職業衛生學會 許逸洋研究員 參考資料: 1.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100年編修) ─教育部安全衛生通識課程教材 2.廢棄物之處理與處置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 洪崇軒 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