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 獎勵試辦計畫 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
大 綱 農業勞動概況 協助改善農業缺工方案 農業就獎計畫簡介 計畫內容說明 壹 貳 參 肆 2
壹、農業勞動概況 一、我國農業勞動特性及現況: (一)小規模經營居多。 (二)受天候影響(如:颱風前搶收、因乾旱停耕), 且工作時段特殊(如:凌晨或夜間工作)。 (三)同一農作物產期集中(如稻米收割期),人力需 求短期而密集。 (四)部分產業位於山區或林間,距離偏遠、交通不便。 (五)勞動條件及工作環境不佳。 (六)青年從農意願低,農村勞動力逐年高齡化。 3
二、目前農業勞動力概況 4 我國從農平均年齡 非法外勞問題 資料來源:103年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 (歲) 資料來源:103年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 資料來源:99年農林漁牧業普查報告(每5年普查1次) 非法外勞問題 4
三、農業缺工型態分析 茶葉、果樹等產業,配合農忙時期或產季採收期之農事工 季節性 菇蕈、蘭花與乳牛飼育等植栽、飼養作業工 全年性 缺工性質 缺工種類 主要缺工原因 季節性 茶葉、果樹等產業,配合農忙時期或產季採收期之農事工 日曬雨淋、骯髒辛苦,多屬重體力工作。 農作物成熟採收時間短而密集,工作及收入不穩定,青年有其他業別選擇時,多不願從事農業工作。 若農產區多屬同一作物,採收期亦屬同期,致農忙時有搶工現象。 全年性 菇蕈、蘭花與乳牛飼育等植栽、飼養作業工 普遍低薪,無法與其他產業競爭。 工作時間不固定、工作環境等勞動條件不佳。 勞動權益及保障不足(如勞健保、休假等福利),致不易媒合就業。 5
貳、協助改善農業缺工方案 三大規劃方向 三、高薪職缺 專案媒合 二、農業輔導團 一、農業就業獎勵 三、高薪職缺 專案媒合 招募勞工組成農事服務團,掌握人力供需,整合調度協助農事。 運用就業獎補助、鼓勵國人從事農業工作。 農委會跨部會組成輔導團,提供農業主相關之技術輔導與諮詢,運用相關資源,以改善相關勞動條件,提供實質誘因吸引從農。 農委會、地方政府調查農業工作月薪達35,000元以上之職缺,由發展署與輔導會推介求職者及退除役士官兵投入農業,並對外宣導揭露資訊,以高薪吸引國人投入農業。 6
叁、農業就獎計畫簡介 一、名詞定義-1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 直轄市、縣市政府 提案 單位 用人 單位 民間 團體 1.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2.依農會法、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工會法設立之農會、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會。 7
一、名詞定義-2 農事 服務團 需工 單位 農務 人員 指用 人單 位進 用農 務人 員及 業務 人員, 提供 需工 單位 農事 勞務, 每一 農事 服務 團至 少應 進用 10名 農務 人員。 需工 單位 小農業主 茶、農樹、菇蕈、蘭花、乳牛飼育或其他農產之農民,包含自耕農、佃農或無公司、工廠或無商業營業登記之農戶。 農務 人員 失業勞工(含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 不具農保身分,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者。 2.非自願離職者。 3.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有必要者。 8
二、計畫目的 就業獎勵 用人單位-擔任雇主(成立農事服務團) 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民間團體) 失業勞工 (農務人員) 需工單位 (小農) 因地制宜, 整合轄區資源 ============ 舒緩缺工現象 補充農務人力 ======== 技術傳承 提高誘因, 協助就業 =========== 提高勞動條件、保障勞動權益 就業獎勵 失業勞工 (農務人員) 需工單位 (小農) 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民間團體) 用人單位-擔任雇主(成立農事服務團) 9
三、計畫架構 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 署提送執行計畫書,經核定後,招募進用農務人員, 成立農事服務團。 二、依使用者(需工之農戶)付費原則,建立農務工作之收 費標準,由用人單位擔任雇主,整合調度農務人員協 助農務工作,並給付農務人員薪酬。 三、復由勞動部提供農務人員就業相關獎補助,作為鼓勵 國民從事農業工作之獎勵。 計畫架構 預期目標 一、規劃補助期間:1年,預計600人投入 農業生產行列,預估經費約1.9億元。 二、適時檢討評估試辦成效。 10
四、分工方式 11 單 位 主 要 職 掌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計畫訂定、發布及修正等法制作業 2.作業手冊及表件等資料建置 單 位 主 要 職 掌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計畫訂定、發布及修正等法制作業 2.作業手冊及表件等資料建置 3.農事服務團資訊系統建置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 1.執行計畫初審、召開審查委員會(複審)、審認農務人員資格 2.每期經費撥付及核銷 3.計畫宣導、監督及查核 提案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 1.提送執行計畫書、經費請撥核銷、發放農務人員之獎助 2.計畫監督及查核、執行成效檢討報告 用人單位 或民間團體 1.調查轄區農忙人力需求、招募人力、成 立農事服務團、擔任雇主及發放薪資 2.辦理農事技能教育訓練及勞安教育等 3.派工、管理及考核 11
用人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 -組成農事服務團 五、人員關係圖 整合調度農務人員(雙方簽訂服務契約) 用人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 -組成農事服務團 需工單位 (小農業主) ①支付工作費用 ②給付薪酬 勞僱關係 (訂勞動契約) 提供勞務 農務人員(失業勞工) 勞動部獎補助: 1、就業獎助 2、教育訓練獎助 3、農村公共事務服獎助 4、交通津貼 提供獎補助 (由用人單位代為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撥入農務人員帳戶) 12
分署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之申審期 六、辦理期程 分署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之申審期 105年1月1日至105年4月30日(4個月) 計畫試辦實施 105年1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共18個月) 13
直轄市、縣(市)政府 提送執行計畫書予分署 七、計畫申請及審查流程 直轄市、縣(市)政府 提送執行計畫書予分署 分署審查 1.分署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結果 2.用人單位招募人員,成立農事服務團 分署審核擬進用人員資格 1.用人單位依核定結果進用人員及執行計畫 2.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核發補助 用人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分署(發展署不定期)辦理查核訪視 直轄市、縣(市)政府向分署請款及核銷 結案 提送計畫 計畫審查 查核訪視 請款核銷 核定/招募 資格審查 執行計畫/核發補助 14
肆、計畫內容說明 一、計畫申請及變更 計畫申請及變更 (一)提案單位: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 分署提送執行計畫書(一式10份)。 (二)執行計畫書內容應含: 農務人員招募管道、來源、提供服務項目及收費標 準、需工單位來源、人力調度及管理機制、教 育訓練(含初步規劃辦理課程及時數等)、督 導及考核機制、經費概算、預期績效及預定執 行進度等。(申請表件詳作業手冊) (三)計畫變更: 其他情事應於預計變動起始日1個月前函報分署。 計畫申請及變更 15
二、計畫審查及核定 文件補正 審查結果 計畫審查及核定 1.通過/不通過 2.修正後通過 申請文件未齊備 者,由分署通知 提案單位限期補 正,逾期未補正 者,得不予審查 該申請案。 審查結果 1.通過/不通過 分署於7個工作 日內寄發核定函 予提案單位及副 知用人單位,並 報請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備查。 2.修正後通過 提案單位應於期限內 函送修正資料予分署, 分署依審查決議及修 正資料進行書面審理。 審理完成寄發核定函 予提案單位及副知用 人單位。 計畫審查及核定 16
三、人員招募及進用-1 農務人員 17 人員招募 資格送審-1 資格送審-2 資格核定 進用人員 提案單位 及用人單 位自收受 分署執行 計畫核定 函後,始 得辦理相 關人員之 招募及進 用事宜 用人單位 將擬進用 之農務人 員名冊及 資格等相 關文件, 送直轄市、 縣(市)政 府彙辦及 造冊 直轄市、 縣(市)政 府函送分 署辦理人 員資格審 查 分署於收 受名冊資 料7個工 作日內完 成審查, 並寄發資 格審查核 定函予直 轄市、縣 (市)政府 用人單位 依核定結 果進用農 務人員及 成立農事 服務團 17
三、人員招募及進用-2 ★直轄市、縣(市)政府進用之計畫協助人員及用人單位進用之農事服務團行政人員與管理人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用人單位自行依本計畫規定及核定計畫所定資格標準遴選進用。 ★所進用之人員名冊於執行計畫核定後1個月內或進用後7個工作日內由提案單位函送分署備查。 計畫協助人員 單 位 進用人員名稱 進用職級(委外標準) 直轄市、縣(市)政府 計畫協助人員 業務輔導員 用人單位 管理人員 (每進用20名農務人員得進用1名) 業務督導員 或業務輔導員 行政人員 業務輔導員 或業務促進員 18
三、人員招募及進用-3 人員進用注意事項 推介回復 進用期限 利益迴避-1 利益迴避-2 19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依核定執行計畫書所定之農務人員資格,推介適用之失業者予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於推介之日起7日內回復面試結果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進用期限 農務人員不得 為需工單位經 營者之配偶、 或具三親等內 之血親及姻親 關係。 用人單位應於核定 函通知計畫辦理日 起2個月內依核定 名額完成農務人員 進用,未於期限內 完成進用之名額, 不得再進用,分署 得依實際進用之農 務人員,調整核算 原核定之農事服務 團管理人員名額。 利益迴避-1 利益迴避-2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用人單位之首長、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理監事、相關領導幹部或相同職務者,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農事服務團業務人員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協助人員。 19
註:雜費比例之計算式,不包含出席費、講座鐘點及交通費、稿費,差旅費及管理費。 四、執行計畫之管理-單位補助項目 補助單位 補助項目 補助內容 用人單位 人事費 1.農務團行政人員1名 2.每進用20名農務人員,得設置1名管理人員 業務費 教育訓練、講師鐘點費及交通費、文具、通訊、辦公設備租金、農務人員勞健保雇主負擔與勞退金提繳之費用、(差旅費)等 雜費 人事費及業務費總額之5% 行政管理費 人事費、業務費及雜費總額之5% 直轄市、縣(市)政府 計畫協助人員1名 宣導費 計畫推廣等廣宣費用 講習與訓練、文具、通訊、辦公設備租金、(差旅費)等 人事費、宣導費及業務費總額之5% 註:雜費比例之計算式,不包含出席費、講座鐘點及交通費、稿費,差旅費及管理費。 20
四、執行計畫之管理-(用人單位) ◆應辦事項: 執行計畫之管理 (一)調查與統計轄區內各類農作之農忙期間及所需 人力。 (二)進用農務人員成立農事服務團 (三)建立人力調度及管理機制 (四)制定收費標準及給付農務人員薪酬 (五)建立教育訓練機制(4小時以上之勞動相關及農 務工作訓練課程) (六)建立督導、考核及獎勵機制 (七)辦理經費請領與核銷及代農務人員申請獎助 執行計畫之管理
四、執行計畫之管理-(需工/用人單位) 【注意事項】 需工單位 用人單位 22 (1)需工單位每次提出服務需求時,應填寫需工申請書,載明所需之服務(工作)項目、時間及人數等需求事項。 (2)需工單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服務契約。 每月至少應指派 每名農務人員從 事農務工作達 128小時;未達 者,依當月未達 總時數占當月應 派農務工作總時 數之比例,扣減 當月管理費。 每月派工人數、 時數未達核定計 畫之80%,應說 明並提報改善。 經要求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或拒 不改善者,得取 消補助或終止執 行計畫。 計畫執行期間, 遇農務人員離職, 用人單位應於農 務人員離職日起 2個月內完成遞 補,未於期限內 完成遞補者,分 署得逕予註銷該 核定名額。 22
+ ◆農務人員收入及補助◆ 23 勞動部提供之就業獎勵(由地方政府核發) 用人單位按月發給之薪酬 農務人員收入/保障 全民健康保險 勞工退休金6%提繳 勞工保險(含職災)、就業保險 (勞動部補助雇主應負擔之費用) 23
農務人員須於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就業滿三十日,始得請領上開(一)、(二)之獎助。 ◆農務人員補助項目及標準◆ 補助種類 每人每月最高 補助金額 補助 期限 補 助 標 準 (一)-1 就業獎助 8,800元 最長12個月 1.獎勵從事農務工作 2.每小時發給50元,每人每月最高發給8,800元(50元*176小時) (一)-2 教育訓練獎助 1,920元 1.參加農業技能訓練、勞工安全衛生及職業道德講習 2.每小時發給120元,每人每月以16小時為原則,每人每月最高發給1,920元(120元*16小時) (一)-3 從事農村公共事務服務獎助 3,840元 1.天候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致無法從事農務工作者,經地方政府核認無法進行農務工作,得從事農村公共事務服務 2.每小時120元,每人每月以32小時計,每月最高發給3,840元(120元*32小時) (二) 交通津貼 2,000元 1.接受派工前往農務地點,依距離遠近每人每日補助交通費50元(5-20公里)或100元(20公里以上) 2.每人每月最高發給2,000元 (三) 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 雇主應負擔之費用 勞健保、就業保險、職災保險及勞工退休金(6%) 提繳 最高176小時 農務人員須於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就業滿三十日,始得請領上開(一)、(二)之獎助。 24
◆農務人員收入試算表◆ 25 項目 日數 勞務報酬 就業獎勵 教育訓練 補助 農村公共 服務補助 交通津貼* 預估所得總額(元) 項目 日數 勞務報酬 就業獎勵 教育訓練 補助 農村公共 服務補助 交通津貼* 預估所得總額(元) 工作日薪 (元) 工作日數 補助金額(元/時 ) 補助時數 補助金額 (元/日) 工作 16日 1,000 16 50 128 120 32 100 29,760 1,100 31,360 1,200 32,960 1,300 34,560 1,400 36,160 1,500 37,760 工作 22日 22 176 2,000 32,800 35,000 37,200 39,400 41,600 43,800 附註: 1.每日工作以8小時計 2.每月就業獎助、教育訓練獎助及農村公共事務服務獎助3項,總補助時數以176小時為限 3.每日交通補助最高100元,每月最高以2,000元為限 25
五、經費撥付及核銷-(直轄市、縣市政府/分署) (一)按季辦理經費核撥銷: 1.依審查核定函所示期程,原則上分3期(每4個月)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 2.並按期檢送執行計畫之請領及核發各項獎助清冊及每期執行成果報告,向分署辦理核銷及請撥下一期經費。 (二)執行成果未達預期效益百分之八十時,應說明原因及提報改善計畫。 (三)年度結束或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及辦理結報經費(含農務人員各項獎/補助金)及繳回賸餘款。經費結報時,除應列報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26
五、經費撥付及核銷-(用人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發給薪酬 代請補助 補助核發 薪酬及補助 用人單位於每月10 日前將上月農務人 員、農事服務團管 理人員及行政人員 之薪酬,以金融機 構匯款或轉帳方式 發給。 用人單位應彙整上 月農務人員派工從 事農務工作、參加 教育訓練、從事農 村公共事務服務等 時數、交通津貼等 相關資料,於次月 15日前向直轄市、 縣(市)政府代農務 人員請領獎助 直轄市、縣(市)政 府於次月底前以金 融機構匯款或轉帳 方式將補助金額核 發予農務人員。 27
五、經費撥付及核銷-(用人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用人單位應於每月15日前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 請預撥次月之農務人員勞 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 勞工退休金費用、用人費 用、業務及管理費等費用。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 次月5日前預撥用人單位 所請領之費用。 用人單位應於次月15日 前檢具上月左列申請預 撥費用之原始憑證或證 明文件等相關資料,掣 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 申請辦理核銷作業。 申請預撥 辦理核銷 勞健保及用人費用 28
六、績效管考及查核 1.每位農務人員每月至少派工128小時(16天),未達128小時者 按比例扣減用人單位之行政管理費。 2.每月派工人數及派工時數未達核定原計畫之80%,經要求限 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拒不改善者,得取消補助,終止計畫。 3.查核: 項目 辦理單位 查核頻率 第一層查核 用人單位 至少每週二次 第二層查核 直轄市、縣(市)政府 至少每週一次 第三層查核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 至少每月一次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不定期查核 29
【農業工作者職涯發展圖】 30 農業主 專業農人 農務人員 參加「農民學院」、「新世代農業工作者培育」等訓練 辦理單位:農委會 申請「小地主大佃農」、「農業相關優惠貸款」等創業協助計畫 辦理單位:農委會 從事基層農務工作 辦理單位:勞動部、 直轄市、縣(市)政府 職前與實務訓練期 創業期 專業訓練期 30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