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机构人力资源基本信息调查表》 填报说明 北京市卫生局信息中心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
一、 填报范围 二、 注意事项 三、 新设内容的填写说明
填报范围 1. 填报单位与卫统1表一致。 2. 此表中要求卫技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填写,工勤人员不用填报。 1. 填报单位与卫统1表一致。 2. 此表中要求卫技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填写,工勤人员不用填报。 3. 此表与卫统1表的卫技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基本一致。
注意事项 1. 关于医疗机构聘任现役军人和外国人,其临时身份证由所属卫生局统一编制。编码规则:现役军人为“J“+军官证代码;外国人为“J”+护照号码。临时身份证仅作为《卫生机构人力资源数据库》中卫生人员的唯一身份表示,不得发证。
2. 由我国医疗机构聘任的、有护照的外籍人员,“民族代码”统一为“99”。 3. “参加工作日期”:必需填写。
4. “民族名称与代码”:填写“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中”数字代码。见《2002年中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P345。
所在科室代码:诊疗科目及代码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002年中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P397。 ⑴. 综合医院一般填写一级科目。 ⑵. 必须要填写二级科目的是内科重症监护(0312)、外科重症监护(0410)、急诊重症监护(2001)。
⑶. 综合重症监护室(61)、管理科室(99)、感染管理科(9901)三类科室为卫生部后增设项目,未列入《2002年中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如设有此三类科室,需归入相应代码。 ⑷. 中医医院必须填写到中医50大类的二级科目。例:内科专业应填写“5001”。
⑸. 妇幼保健院的业务科室在05、06、07、08、09类别中选择。中西医结合医院选择“52”,民族医学科选择“51”,专科医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按其专科性质填写相应科室,如肿瘤医院选择肿瘤科“19”;康复医院选择康复医学科“21”。如科室分类较粗,则按其专业性质选择相应科室,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可以选择“01”的“全科医疗”、“02”的“预防保健”,与此类推。
⑹. 三类科室列入“其他业务科室”79,医疗机构中名录未列入的其他业务科室;疾控中心类机构中名录未列入的其他业务科室;监督所类机构中名录未列入的其他业务科室。
⑺. 填写科室代码常见错误:混淆了科室代码79与99的关系,如:科室代码79指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未列出的其他业务科室;科室代码99指所有卫生机构管理部门的科室。一些医院把应归入99代码的科室归入了79;有些药剂科室应归入79却归入了52中西医结合科室从而造成1.7项所在科室与1.8项从事专业执业类别不匹配。
6.“从事专业职业类别”: ⑴. 填写1.8项“从事专业职业类别”的,必须填写1.9项“执业医师范围”。 ⑴. 填写1.8项“从事专业职业类别”的,必须填写1.9项“执业医师范围”。 ⑵. 常见错误:中医类医院执业医师学的是中医专业在1.8项的选择上多错误地填写代码110,应选择代码141“中医执业医师”。全市的各区县的卫生监督所已陆续成立,在1.8中选择代码时不应填写110“临床执业医师”,应选择代码530“卫生监督员”。
7. 1.9项“执业医师范围” ⑴. 由三部分人员填写: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疾控中心防疫站公共卫生的执业医师和卫生监督员的执业医师。 7. 1.9项“执业医师范围” ⑴. 由三部分人员填写: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疾控中心防疫站公共卫生的执业医师和卫生监督员的执业医师。 ⑵. 常见错误:中医类医院对1.9项执业范围代码的选择应注意要与1.8项从事专业执业类别相匹配。如果在1.8项选择代码141时,1.9项执业范围代码就应该选择代码51中医专业,而不应该选择代码11内科专业或代码12外科专业。疾病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的人员在1.9项执业医师范围代码中不能选择(1)类应该分别选择(2)类和(3)类。
8. 2.2 项“专业技术资格名称”、2.3项“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代号”与3.1项“学位/学历代号”有一定的关联性 9. 代码间逻辑关系混乱,造成信息失真。 10. 漏报。
新设内容的填写说明 新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相关内容。
1. 关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两类人员在6.1项“是否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中选择“是”。 1. 关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两类人员在6.1项“是否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中选择“是”。 ⑴. 二级以上医院的执业医师通过医院自行组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后,成绩合格者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人员。
⑵. 其他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通过区(县)卫生局组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后,成绩合格者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人员。反之,选择“否”。 在6.1项选择“是”的人员,必须填写6.2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认证日期”,反之,不用填写。
2. 关于“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有“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的人员在7 2. 关于“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有“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的人员在7.1项“是否有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中选择“是”,反之选择“否”。如选择“是”,需按照“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上的内容填写7.2项、7.3项、7.4项和7.5项。如选择“否”,上述各项均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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