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 主 讲: 罗 勇(教授、硕导) 电 话: 62768268、13608364231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 主 讲: 罗 勇(教授、硕导) 电 话: 62768268、13608364231 QQ交流群: 111065155
主要内容 修订背景 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衔接规定
一、修订背景 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国际会计 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27)和《国际 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 (IAS28)修订版。此次国际准则的修订主要是将对 合营企业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纳入了IAS28。 为进一步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并保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财政部借鉴修订后的有关国际准则,结合我国实际情 况对2号准则进行了修订。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 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1、对子公司投资,即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 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原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 1、对子公司投资,即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 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2、对合营企业投资,即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 营单位一起对被投资单位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3、对联营企业投资,即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 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4、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 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 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新准则纳入金融资产核算
1、控制的判断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 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 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 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 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 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2、重大影响的判断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 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 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 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 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 因素。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 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3、合营企业的判断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 定进行判断。 合营企业以共同控制为前提。共同控制,是指按 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 排的相关活动(重大影响的一些活动)必须经过 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 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 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 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 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 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 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 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 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 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 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 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原CSA2规定:合并方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 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 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 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 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 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 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 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例1】2014年7月30日,P公司向同一集团内S公 司的原股东A公司定向增发1000万普通股(股票面 值1000万元,市价3000万元),取得S公司80%的 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并能够对S公司实施 控制。合并后S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 营。S公司之前为A公司于2010年以非同一控制下 企业合并的方式收购的全资子公司。合并日,S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200万元, 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S公司净资产(资产、负 债)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含商誉500万元)。假 定P公司和S公司都受A公司控制。不考虑相关税费 和其他因素的影响。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4000×80%=32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3200 贷:股本 1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200 按照旧会计准则的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2200×80%=176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76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760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一)成本法 (二)权益法 (三)核算方法的转换 (四)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一)成本法 第七条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 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八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 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 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 当期投资收益。
原会计准则规定: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 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 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 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 法核算。
(二)权益法 第九条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 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 用权益法核算。 第九条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 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 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 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 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 益法核算。
第十一条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 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 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 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 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 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 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 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 有者权益。 ……
原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三种情况: 1.被投资单位取得净损益(亏损时相反):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2.被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3.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四种情况: 1.被投资单位取得净损益(亏损时相反):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2.被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3.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 4.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2】2X10年3月20日,A、B、C公司分别以现金 200万元、400万元和400万元出资设立D公司,分 别持有D公司20%、40%和40%的股权、A公司对D公 司具有重要影响,采用权益法对有关长期股权投 资进行核算。D公司2X10年因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确认其他综合收益50万元。不考虑税费和其他 相关因素的影响。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 贷:其他综合收益 10
【例3】2X10年3月20日,A、B、C公司分别以现金 200万元、400万元和400万元出资设立D公司,分别 持有D公司20%、40%和40%的股权、A公司对D公司具 有重要影响,采用权益法对有关长期股权投资进行 核算。D公司至设立之日起至2X12年1月1日实现净损 益1000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影响净资产的事项。 2X12年1月1日,经A、B、C公司协商,B公司对D公司 增资800万元,增资后D公司净资产为2800万元, A、 B、C公司分别持有D公司15%、50%、35%的股权,相 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假定A公司与D公司使用的会计 政策、会计期间相同,双方在当期及以前期间未发 生其他内部交易。不考虑税费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影 响。
2X10年3月20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2X10年3月20日到2X11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 贷:投资收益 200 2X12年1月1日增资时: 按调整后的新比例计算应享有的D公司净资产 =2800×15%=420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
(三)核算方法的转换 1、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 2、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
1、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核算方法的转换 (1)金融资产转换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 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 第十四条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 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 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 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 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2)金融资产转为对子公司的投资:公允价值计 量转为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新增投资成本 (3)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转为对子公司 的投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权益法核算的账面 价值+新增投资成本
第十四条(第二款)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 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 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 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 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 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 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 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 益。……
2、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核算方法的转换 (1)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转为金融资产: 权益法核算转为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五条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 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 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 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 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 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 进行会计处理。
(2)对子公司的投资转为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 的投资:由成本法核算转为权益法核算 第十五条(第二款)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 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 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 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3)对子公司的投资转为金融资产:由成本法转 为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五条(第三款)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 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 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 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六条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 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 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 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 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 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 作相应调整。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第十七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 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 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 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 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六、衔接规定 第十九条 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 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