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级以上医院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 传染病预防控制 北京市二级以上医院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 传染病预防控制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传染病地方病控制所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流感样病例监测 定义:流感样病例,即发热(腋下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者,缺乏其它实验室确定诊断依据。 全年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监测诊室设在内科门诊、急诊和儿内科门诊、急诊以及发热门诊。各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诊室的设置和开诊情况在有关诊室开展监测。
监测内容 各医疗机构应每日分诊室、分年龄组(0岁~4岁、5岁~14岁、15岁~24岁、25岁~59岁、60岁以上)进行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就诊总数的统计,在《北京市流感样病例监测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并通过《北京市医疗机构传染病监测预警系统》“流感监测报告”模块进行报告,各区(县)CDC对辖区医疗机构报告情况进行审核。
监测要求 1)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在每家监测医疗机构的收集来源应该是一致的。 2)流感样病例数是指监测日0时到次日0时在内科门急诊和儿科门急诊等所有监测诊室医务人员诊断的流感样病例,而不仅仅某一诊室(如呼吸内科和/或小儿呼吸内科)的流感样病例。 3)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是指监测日0时到次日0时在内科门急诊和儿科门急诊等所有监测诊室医务人员接诊的全部门急诊病例总数。 4)网络报告和审核时限:各医疗机构应在每日中午12:00时之前完成上报;各区(县)CDC应在每日下午2:30之前完成审核,发现异常报告的数据时,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5)各医疗机构应明确监测工作日常管理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数据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 6)各区(县)CDC负责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各医疗机构负责对本机构监测人员开展培训。
国家级流感样病例监测 目前我市国家级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包括: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宣武医院、北京友谊医院、怀柔区第一医院、怀柔区中医院、北京朝阳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儿科研究所。 以上哨点医院除承担北京市流感样病例监测任务外,同时承担国家级流感样病例监测任务。各哨点医院应于每周一将上一周流感样病例监测情况录入到“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
流感病原学监测---标本采集和运送 哨点医院监测诊室的医护人员负责采集流感样病例的咽拭子标本,采集人员填写“北京市呼吸道传染病标本送检表”(附表),随同所采集标本送相应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标本送检表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
标本采集和运送 (1)采样对象:发病3天内的流感样病例,且没有服用过抗病毒药物。 (2)采样数量: 每家哨点医院5-8月每周采集3-5份标本,9月至次年4月每周采集不少于15份标本。每周采集的标本量应均衡分布,尽量避免集中、突击采样。 (3)标本的运输:标本采集后应在4℃条件下,于24小时内运送至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未能24小时内送至实验室的,应置-70℃或以下保存。标本应当避免反复冻融。
二级以上医院传染病症状监测 一、背景 症状监测通过对传染病暴发或流行的一些早期信号进行监测,可以比传统的传染病监测更早发现传染病疫情,对于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早期掌握传染病发病的预警信息,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早控制传染病疫情,全面提升我市的传染病防制工作水平,最大程度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北京市卫生局要求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关联性病例传染病症状监测。 二、监测目的 对全市二级以上医院进行监测,全面了解传染病相关症状的发生情况,及时发现传染病信息,对可疑的传染病疫情及时开展调查,最大限度地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三、监测对象 具有发热、腹泻、黄疸、皮疹和结膜红肿任一症状的门急诊就诊人员。
四、监测方式 依托北京CDC建立的《北京传染病症状监测信息系统》(网址:http://210.75.207.141/zzjc/index.jsp),通过网络直报的方式进行报告,由相关的公共卫生保障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五、监测内容 全市二级以上医院门急诊接诊医生在发现发热、腹泻、黄疸、皮疹和结膜红肿任一症状的患者时,应主动询问了解3天内其密切接触人群(指共同居住、生活、工作、学习或其他接触人员)中是否有类似症状人员,若密切接触人群出现下列任意一项情况(包括就诊病例): (一)发热3人及以上 (二)腹泻3人及以上; (三)黄疸3人及以上; (四)皮疹3人及以上; (五)结膜红肿3人及以上。
接诊医生须填写传染病症状监测登记卡4小时内通过监测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工作 病例定义 同时具备以下4条,不能明确诊断为其它疾病的肺炎病例: 1、发热(腋下体温≥38℃); 2、具有肺炎的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 4、经规范抗菌药物治疗3-5天,病情无明显改善或呈进行性加重。
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由医疗机构立即组织本单位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注明“不明原因肺炎”并进行网络直报。 医务人员在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医院应立即组织本院专家组进行会诊,并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向疾控机构报告。
病例管理 医院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应立即将病例收治入院,按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治疗。 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SARS、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或实验室确诊病例者,须按照卫生部相应的防治工作方案开展处置工作。
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 1.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诊治、排查工作。医务人员在采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病史时,应注意询问病人的流行病学史及其周围是否有聚集性发病现象; 2.医务人员在做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后,应立即向医疗机构相关部门报告;医院要及时组织专家组,对医务人员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会诊; 3.对不明原因肺炎患者应采取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措施和相应的院内感染控制措施; 4.负责对聚集性病例所在医院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医学观察及资料上报; 5.为流行病学调查及各级专家组会诊提供相关临床资料; 6.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或院内感染控制部门按相关规定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网络直报及后续的订正报告; 7.协助疾控机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8.负责采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临床标本,并妥善保存,以备送检; 9.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与疾控机构配合进行标本转运。
猩红热监测---病例监测 1、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猩红热病例监测。 2、监测单位 各区县选择辖区内2家猩红热报告病例数较多的医院儿科门、急诊开展猩红热病例监测 3、监测对象 监测医院诊断为猩红热(疑似/临床诊断/实验室确诊)和“链球菌感染/扁桃体炎/咽峡炎”的病例。
4、监测内容和信息上报 各监测医院每日分别统计就诊病人中诊断为猩红热(疑似/临床诊断/实验室确诊)和“链球菌感染/扁桃体炎/咽峡炎”的病例数,于每周一中午12时以前将前一周统计的病例数汇总后,上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CDC)。
猩红热监测---病原学监测 1、监测时间:每年5月-7月。 2、监测单位:与开展病例监测的单位一致。 3、标本采集和运送 由监测医院医护人员负责采集患者咽拭子标本,并完成《北京市猩红热病例监测信息一览表》中的基本信息、主要临床表现、临床检查结果和临床诊断的填写,随同所采集的标本送至辖区CDC实验室。 (1)采样对象:监测医院诊断为猩红热(疑似/临床诊断/实验室确诊)和“链球菌感染/扁桃体炎/咽峡炎”的病例。 (2)采样量:各监测医院每周采集本院报告的全部猩红热(疑似/临床诊断/实验室确诊)病例咽拭子标本和10份诊断为“链球菌感染/扁桃体炎/咽峡炎”的病例标本;若监测医院每周诊断的“链球菌感染/扁桃体炎/咽峡炎”病例不足10例,则全部采集。
猩红热散发病例报告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猩红热病例后,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进行报告。
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 1、开诊要求:原则上要求各级医院均开设肠道门诊,中央、市级、有条件的区(县)、街(乡)级医院设立专区;区(县)及以下医院设立专室。肠道门诊因各种原因停诊时,需经区县卫生局批准。肠道门诊要对就诊的腹泻病例100%做霍乱悬滴及粪便培养。 2、开诊时间: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24小时开诊,冬季按照市卫生局要求保留部分肠道门诊。无肠道门诊或肠道门诊关闭的医院相关科室和门诊不应收治腹泻病例。肠道门诊开诊期间病例资料应在24h内全部录入肠道门诊早期监测预警系统。 3、上报材料:按各区县疾控中心要求每年上报《肠道门诊规模统计表》和《肠道门诊工作人员统计表》。 4、督导检查:市区两级疾控中心每年均需组织肠道门诊督导检查,现场查看肠道门诊早期预警监测系统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及发生疫情后的处置能力。区县督导材料应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
霍乱疫情—医疗机构职责 (1)病例发现:肠道门诊发现的病例分为医学观察病例和疑似病例两种;前者悬滴动力、制动双阳或者有明确流行病学史,悬滴动力阳性、制动可疑阳性;后者庆大平皿培养物凝集实验阳性。两者都需立即向辖区CDC上报疫情,并留好标本以备复核。 (2)病例管理:病人尚在肠道门诊的,要及时隔离治疗,病人不在肠道门诊的,要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及地址,便于查找患者。霍乱死亡病例,由医院立即对尸体进行卫生处理,火化。 (3)病例转运:由病例所属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实施,送至目的地后与接收人员要有病情简要书面介绍及化验单的交接手续。根据病情应携带盛放吐泻物的容器及消毒药械、抢救器械及药品等,车辆及有关物品由所属医疗单位彻底消毒。
手足口病的监测与防治 手足口病是由肠道病毒(以柯萨奇A群16,EV71型多见)引起的急性传染病。 主要临床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斑丘疹、疱疹 重症病例可出现脑炎、脑脊髓炎、脑膜炎、肺水肿、循环衰竭等。
疫情报告---个案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符合病例定义的手足口病病例进行报告。患儿管理时限为被发现起至症状消失后1周。 如为重症病例,请在“重症患者”处选择“是”;如为实验室诊断病例,请在“实验室结果”处选择相应的肠道病毒病原学分型信息。
疫情报告---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报告 托幼机构和学校、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属地区县疾控中心报告,医疗机构同时通过“北京传染病症状监测信息系统”报告。
报告和收治住院、重症及死亡病例;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疫情的医院必须全力配合病例属地疾控中心的流调,并承担采样工作。
痢疾、伤寒、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其他感染性腹泻的监测与防治 痢疾:感染痢疾杆菌引起的,以腹痛腹泻,里急后重,大便下脓血为主要表现的疾病。 伤寒:由伤寒杆菌和引起的急性消化道传染病。为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俗称的“红眼病” ,是一种急性传染性眼炎。 感染性腹泻:广义系指各种病原体肠道感染引起之腹泻,这里仅指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丙类传染病。
痢疾的监测与防治 监测对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菌痢临床诊断病例,一部分为非菌痢腹泻病例。在选择监测对象时优先选择未服用抗生素或未规范使用抗生素者,每区县每月至少选择50%或以上的菌痢病例,其余可选择非菌痢腹泻病例。 细菌性痢疾临床诊断病例:按照细菌性痢疾诊断标准WS287-2008进行菌痢病例的诊断。
伤寒 发生伤寒、副伤寒疫情后立即电话报告各辖区疾控中心,以迅速赴现场处理。 对每一例病例应及时进行访视,将调查记录填写完整并上交辖区疾控中心。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在7月1日~10月31日四个月选择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急性期病人(最好选择起病12h内、不超过48h的病人,但发病3d内也可)采集眼拭子标本。 各区县安排医院每月采集5件眼拭子标本,本月发病例数少于5例的区县采集全部患者标本,采样同时填写流调表。
其他感染性腹泻的监测与防治 针对感染性腹泻,北京市开展了 北京市肠道传染病病原菌分子分型监测 北京市病毒性腹泻监测
肠道传染病病原菌分子分型监测 监测对象:每日大便次数≥3次,粪便性状异常,排除已服用抗生素或不恰当服用化学物质等导致的腹泻病例。 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医院对入选的病例调查,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肠道门诊早期预警监测系统”,录入时将“热点相关”变量选为“肠道多病原监测”。 便标本采集和保存:采集监测病例新鲜粪便1~2g置于无菌塑料便盒中,填写“标本采集登记表” ,24小时内送实验室,24小时不能送达实验室的,4℃冰箱保存,最迟48小时内送实验室。
病毒性腹泻监测 监测对象:肠道门诊就诊腹泻病例(肠道门诊):发病3天以内,不考虑临床诊断、不考虑是否为感染性腹泻; 5岁及以下儿童腹泻病例,腹泻住院或门诊输液≥2次的腹泻患儿,选取标准同前。 流行病学调查:5岁以下儿童腹泻监测需填写个案表;肠道门诊腹泻患者监测录入肠道门诊早期监测预警系统,在录入时,将“热点相关”变量选为“病毒性腹泻监测”。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预防控制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HGA)是由嗜吞噬细胞无形体侵染人末梢血中性粒细胞引起,以发热伴白细胞、血小板减少和多脏器功能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的蜱传疾病
北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疑似、临床诊断病例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并报告辖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输入性病例报告方式和时限同上。 北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诊断标准进行病例的诊断和报告,病例报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负责病例标本的采集工作。每个病例应采集急性期血清和恢复期血清,采集应用抗生素前全血或血细胞标本。
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监测 以发热伴血小板减少为主要表现的感染性疾病病例,其中少数重症患者可因多脏器损害,救治无效死亡,病例标本中存在一种属于布尼亚病毒科的新病毒感染
排查标准 病例纳入标准:符合1.2的临床表现和1.3的实验室检验即可纳入,1.1流行病学史供参考 1.1 有流行病学史(鼠类活动、蜱虫叮咬史、田间作业、放牧、接触柴草、垂钓、野营、草地行走、草地晾晒衣物) 1.2 临床表现:发热(体温≥37.5℃) 1.3 血小板降低至80×109/L以下或白细胞降低至3.0×109/L以下
肾综合征出血热监测 不同鼠种携带不同型别的汉坦病毒引起的一组自然疫源性疾病 乙类传染病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对临床疑似诊断病例进行实验室确诊,做好疫情上报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例的调查核实。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