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度開源節流績優案例 桃園縣政府 實施地方稅專案報告 報告單位: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目 錄 一、前言 二、地方稅自治條例制定過程 三、臨時稅開徵籌備經過 四、實施成效 五、實施初期遭遇之問題與因應對策 六、結語
一、前言 (一)91.12.13「地方稅法通則」實施後為地方財政 自主劃開一道曙光 (二)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地方政府得開徵下列地 方稅: 1.特別稅課 (1)開徵年限至多4年 (2)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及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 2.臨時稅課 (1)開徵年限至多2年 (2)應指明課徵目的及用途,並開立專戶 3.附加稅課 (2)除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外,得就國稅中附加徵收
(三)地方稅法通則對不得開徵事項之限制 1.轄區外之交易 2.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3.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4.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 益之事項
二、地方稅自治條例制定過程 (一)成立專案小組 91.11.21成立專案小組負責地方稅規劃事宜
(二)可行性評估 評估原則 ※符合地方稅法通則規定 ※兼顧本縣地方特性 ※稽徵程序最簡便、影響層面最小、稅收實益最大 ※符合租稅公平正義原則 評估結果 ※做成11類課稅項目之評估報告
(三)擬訂自治條例草案 92.3.10草擬完成計5章42條草案 內含4項特別稅課及3項臨時稅課 特別稅課 臨時稅課 機場不動產特別稅 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 機場噪音區回饋特別稅 景觀維護臨時稅 煉油廠特別稅 體育發展臨時稅 特殊消費特別稅
(四)條例草案報核審查 92.4.9本府法規審查委員會審查並提縣務會議通過條文39條7項稅目 92.6.16桃園縣議會刪除「特殊消費特別稅」 三讀通過條文35條6項稅目 92.7.10陳送財政部等備查 93.9.15財政部准予備查23條3項臨時稅課
(五)條例公布實施 93.10.6公布本縣地方稅自治條例 93.10.20公布『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及『景觀維護臨時稅』自94.1.1起實施 體育發展臨時稅實施日期則暫未訂定 營建剩餘
(六)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課稅內容 課稅範圍 1.本縣轄內產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 2.收容外縣市之營建剩餘土石方 納稅義務人 1.產出土石方為工程承造人 2.收容土石方為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 課稅稅率 按每立方公尺10元計徵 稽徵方式 營建剩餘土石方之主管單位於核准前,逐案通報稅捐稽徵處發單開徵。
(七)景觀維護臨時稅課稅內容 課稅範圍 本縣轄內開採之土石 納稅義務人 土石採取申請人 課稅稅率 按每立方公尺10元計徵 稽徵方式 土石採取之主管單位,於核准前逐案通報稅捐稽徵處發單開徵。
三、臨時稅開徵籌備經過 (一)研訂開徵作業計畫明定權責分工 財 政 局 專款之監督控管 主 計 室 帳務處理 行 政 局 經費動支 財 政 局 專款之監督控管 主 計 室 帳務處理 行 政 局 經費動支 工 務 局 資料通報 專款運用 工商發展局 資料通報 專款運用 稅 捐 處 稽徵作業之規劃與執行
(二)開徵作業計畫之執行 規劃各類繳款書表 建置稅款經收劃解及繳庫作業 訂定開徵注意事項 辦理宣導
四、實施成效 (一)符合環保公益普受支持 綠色租稅符合環保公益 稅收專款專用業界普遍支持
(二)稽徵程序簡便零成本 運用原有管制流程就源課稅稽徵便利 現有人力原有預算「零成本」
(三)稅收績效良好零欠稅 課稅流程完美設計「零欠稅」 截至94.11.30止開徵660件稅額43,534,285元
五、實施初期遭遇之問題與因應對策 (一)公共工程案件通報勾稽的盲點 問題說明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疏於將土石方處理計畫報請本府工務局備查,致工務局無法全盤掌握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產出及收容之情形。 因應對策 1.函請各鄉鎮市公所及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注意依規定辦理,並製作宣導摺頁廣為宣傳。 2.本處主動按月從網站下載轄內工程申報資料,逐案勾稽,遇有未接獲通報者,行文工務局及公共工程主辦單位查明速辦。
(二)業界對課稅範圍之質疑 問題說明 業界與主管單位對土石方的課徵種類,有認知上的差異,以及對自治條例實施前已核准,而於實施後始產出或收容土石方之案件應否列入課稅提出疑義。 因應對策 1.主動聯繫建築師、營造業公會,提供開徵注意事項宣導摺頁並發布新聞稿宣導課稅範圍及標的。 2.增定「94年臨時稅課開徵作業計畫補充規定」,規範實施前及實施後核准之案件,俾利執行。
(三)民意代表課稅公平性之關切 問題說明 縣內民意代表關切臨時稅課徵有無獨厚公共工程之情形,並以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服務系統網站下載之資料,要求本處查核定期回報辦理進度。 因應對策 針對民意代表關切問題,除積極謹慎查核辦理外,並派業務主管主動拜訪民意代表,就稽徵作業流程及改進措施詳予說明。
(四)臨時稅實施前已發包工程繳稅之困擾 問題說明 臨時稅實施前即完成發包之公共工程案件,契約因未載明臨時稅事項,造成包商成本費用增加,部分工程主辦單位雖有意墊付臨時稅,惟要求將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欄位改填工程主辦單位名稱,方便核銷,但與現行規定不合。 因應對策 本縣地方稅自治條例對課稅範圍及納稅義務人皆有明確規範,無法配合業者要求變更納稅義務人,惟本處均積極協助工程主辦單位與承攬人協商處理,嗣後檢討地方稅自治條例時,亦將考量增訂『代徵人』或『代繳人』之相關規定。
六、結語 ☆朝『多元性』及『長久性』規劃地方稅 ☆適度放寬立法限制落實地方稅法通則賦予地方自籌財源之美意
對本案例如有進一步瞭解、諮詢需要,可電洽: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消費稅科 電話:03-3326181
謝 謝 指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