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税务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最新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科 2013年7月
概述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范围扩大 双扩围 双扩围 应税服务范围 试点地区扩围: 扩围: 由原包括上海在内的9个省市扩展到全国范围 “1+6”模式 变为 “1+7”模式 试点地区扩围: 由原包括上海在内的9个省市扩展到全国范围 上海:2012年1月1日 北京:2012年9月1日 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年10月1日 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为2012年11月1日 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以及湖北省为2012年12月1日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新增广播影视服务。
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应税服务范围详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行业大类 服务类型 征税范围 交通运 输业 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陆路运输服务 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 水路运输服务 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 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行业大类 服务类型 征税范围 部分现代 服务业 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 服务 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鉴证咨询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不包括劳务派遣】 广播影视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适用税率 计税方法 销售额的确定 相关税收减免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无境内代理人的 以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 向我国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也属于试点范围纳税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增值税。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无境内代理人的 以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内代理人或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属人原则 来源地原则 判断境内外收入的2个原则 将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纳入了境内应税服务的范围,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来源地原则 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 判断境内外收入的2个原则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说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 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 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 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 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 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 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 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 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地点 2 3 1 非固定业户: 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扣缴义务人: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1 固定业户: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申报(经总局批准可合并申报);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适用税率(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适用税率 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的 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计税 方法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 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 一般方法: 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简易计税方法 销售额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合并定价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等) ,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售额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本市暂定10%)。
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混业经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混业经营的特别规定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税收减免——直接免税 类型 减免项目 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 (四)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七)(八)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十一)及(十二)随军家属就业及军队转业干部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三)城镇退役士兵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四)失业人员就业。(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
税收减免——即征即退 类型 减免项目 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应税服务零税率 类型 项目 零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减免税的特别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新老政策差异分析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 对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取消其选择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人的权利。 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后,按7%扣除率计算扣除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其他运输均直接扣税。 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按规定进项抵扣。
新老政策差异分析 对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取消其选择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人的权利。 财税〔2013〕37号 财税〔2011〕111号 第三条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3〕37号 附件1 第三条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1〕111号 附件1
新老政策差异分析 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后,按7%扣除率计算扣除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除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其他运输均直接扣税,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征3%抵3%。 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按规定进项抵扣。
进项税额 —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 涉及业务 增值税扣税凭证 抵扣额 备注 境内增值税业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货物运输业增值 税专用发票、 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 增值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 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 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口业务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 购进农产品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 销售发票 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13%) 含烟叶税 接受铁路运输 服务 铁路运输费用结算 单据 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 × 扣除率(7%) 1、运输费用(含铁路临管线、铁路 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 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2、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运输费用结 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 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接受境外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的应 税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缴款凭证
特别注意事项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试点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案例: 某试点地区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取得外购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该纳税人于2013月12月28日认证,并于认证当月抵扣。(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即抵扣的最晚期限为2014年1月27日)。
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项不得抵扣事项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备注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 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1、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 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第1条所涉内容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3、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 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 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 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 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不得抵扣事项 进项不得抵扣计算办法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按以下公式计算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 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免征增值税项目 其他不得抵扣事项(改变用途) 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 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 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 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新老政策差异分析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由“1+6”变为“1+7”,增加“广播影视服务”项目。 广告服务中删除了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增加了“广告代理”。
新老政策差异分析 广告服务中删除了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增加了“广告代理”。 广告策划的概念与广告设计的概念重复,一并作为广告设计归入“设计服务”。 广告制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征税。例如广告品的制作销售属货物销售、不动产上广告灯箱的安装属建筑业等。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取消了除有形动产租赁外的销售额扣除(即差额征收)政策。 新老政策差异分析 取消了除有形动产租赁外的销售额扣除(即差额征收)政策。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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