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培训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5年度)
培训提纲 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 第三部分 年度申报表讲解 第四部分 年度申报表操作演示 专题培训 培训提纲 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 第三部分 年度申报表讲解 第四部分 年度申报表操作演示 第五部分 汇算清缴申报与辅导
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专题培训 一、汇缴对象 二、纳税申报时限 三、年度纳税申报方式及提交资料 四、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一、汇缴对象 二、纳税申报时限 三、年度纳税申报方式及提交资料 四、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五、优惠备案
专题培训 一、汇缴对象 凡在2015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还是免税期间,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均须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提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省内、省外 除外: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
专题培训 二、申报时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专题培训 一方面:为了节省您的时间,避免您在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出现网络拥堵; 另一方面:提前发现差错,方便提醒。 提醒:1.企业年终结账前务必关注两大事项: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 2.尽快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专题培训 年度纳税申报“税款所属期间”: 1.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新办企业); 提醒: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的规定,如您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在2015年未发生改变的,将不需重新鉴定,仍按上年度鉴定的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您是2015年的新办企业所得税及税负明显偏低的纳税人,我们将对您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重新鉴定,请您在完成汇缴申报后尽快向办税服务大厅申请征收方式鉴定。
专题培训 三、年度纳税申报方式及提交资料 (一)申报方式 1、对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A类表): (1)直接通过江苏省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在线填报); (2)“汇算通软件”---免费提供的年度申报软件---徐州地税局门户网站(http://xz.jsds.gov.cn)中的“办税辅导”--“纳税人学堂—培训课件”下载“汇算通软件”(离线下载填报) 。 2、对采用核率征收方式(B类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直接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 提醒: 如果您有自行申报类等事项,须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1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履行自行申报手续; 如果您企业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您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在汇算清缴申报之前履行备案手续。未报送的,将无法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专题培训 (二)查帐征收需报送申报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2、财务报表; 3、备案及自行申报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需报送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专题培训 (四)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应履行年度关联申报义务。有关联业务发生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文件要求,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什么是关联企业?
专题培训 什么是关联企业? 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 什么是关联企业? 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基础信息表301)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专题培训 四、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的规定 : 实际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无法确认属于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的,可按专项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提示:《纳税调整表》发生即填报,但《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另:5080、5081、5090、5091表必填。
专题培训 五、优惠备案 如果您企业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您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在汇算清缴申报之前履行备案手续。未报送的,将无法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其中共55项备案事项,小微优惠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前台备案手续,填写相关年报的表格即为备案。如:小微优惠填写7040表的第1、2行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填写5080、5081表格即可。
专题培训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 一、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二、常见企业所得税问题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企业所得税优惠类(27)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5) (一)文件依据: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企业所得税优惠类(27)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5)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
(二)新政主要内容: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之内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享减半政策:法定税率25%,实际税率10%,优惠15%;(小小微) 可享低税率政策:法定税率25%,实际税率20%,优惠5%。(小微)
2015年第四季度可享受减半优惠: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公式: 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可享受减半征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前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可享受低税率征收)=全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
例:小红咨询公司成立于2015年之前,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30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其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 小红咨询公司预缴2015年第4季度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3÷12)=7.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7.5=22.5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减免税额=22.5×(25%-20%)+7.5×[25%-(1-50%)×20%]=1.125+1.125=2.25(万元)
汇缴表中强关联提示内容:(同预缴) 根据规定,17行应=第11行或14行×15%×【(申报所属期止月份-9)/(申报所属期止月份-税务登记核准月份+1)】+第11行或14行×5%×【(9-税务登记核准月份+1)/(申报所属期止月份-税务登记核准月份+1)】,税务登记核准日期为2015-08-07,计算结果为32890元。 根据规定,18行应=第11行或14行×15%×【(申报所属期止月份-9)/(申报所属期止月份-税务登记核准月份+1)】,税务登记核准日期为2015-08-07,计算结果为26910元。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方面(4)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二)新政内容简介: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加速折旧。 2.对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加速折旧。(小型微利企业共有的研发设备也同此项规定) 3.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2015年9月发文)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18个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享受加速折旧。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三)计算方法及其他规定: 1.加速折旧的计算方法:缩短折旧年限(60%)、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2.对新增的18行业,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共24行业,国税局取数逐户辅导填报) 3.叛定标准: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4.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样,不再要求备案。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年度申报表的5081表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第四季度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明细表》有强关联。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重点提醒: 年度申报表的5081表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第四季度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明细表》有强关联。 即:年度申报表5081表中的固定资产原值要求:大于等于第四季度的对应数值。
(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三、创业创新优惠方面(10) (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二)《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二)《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主要内容: 1.注册在示范地区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条件:投资24个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征管中出现的问题:投资的高企是否为“中小型”年度的叛定,省局回复:投资的当年。 2.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注册在示范地区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附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计算方法: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4.收入的确认时间: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 主要内容: 1.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申领《就业创业证》。(个体,3年内,每年每户减免8000元,上浮20%) 3.将财税〔2014〕39号文件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内容调整为“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定额每人每年减免4000元,上浮30%)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2016年以后年度汇缴适用)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2016年以后年度汇缴适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016年1月1日起 主要变化: 1、直接人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不包括后勤服务人员)。 2、直接投入费用:例如:设备租赁费。 3、其他相关费用:例如: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50%以上,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加计扣除基本原则: 1、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2、不得税前扣除的不得加计扣除 2、财政性资金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几点注意事项: 1、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 可叠加享受(总局答记者问有举例) 2、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费用: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几点注意事项: 1、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 可叠加享受(总局答记者问有举例) 2、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费用: 不再强调“专门用于”——共用费用进行分配——用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使用的必要记录。 3、其他费用:也要求按项目分别计算 4、特殊收入的扣减:包括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收入冲减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当期研发费用按0计算。 5、材料费用(直接形成产品的或作为组成部分的)不得加计扣除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5、委托研发: 独立交易原则 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可加计 存在关联关系的需提供费用明细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5、委托研发: 独立交易原则 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可加计 存在关联关系的需提供费用明细 受托方包括机构和个人 委托境外研发的不得加计扣除 6、会计核算:研发立项时,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 7、税务机关核查面不得低于20%。 8、预缴时据实扣除,汇缴时加计扣除。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四、涉农金融保险业优惠(2)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四、涉农金融保险业优惠(2)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新政主要内容: 1.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的住户等。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3.要求单独核算。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二)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继续参照执行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五、重组(4)(不需备案,但需填写年报表)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五、重组(4)(不需备案,但需填写年报表)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1.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2.关于资产收购 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3.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3.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4.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公告明确,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等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这一政策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也适用于其他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总结几点: 1.200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特殊待遇。 2010年,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为企业享受特殊待遇提供了程序方面的指引。 2014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提出完善兼并重组所得税政策。 2014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明确了股权或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以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2.59号文件规定企业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备案,否则不得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在取消之列。 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即可。 (1)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如名称、住所、组织形式),属于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不需要进行单独申报。 (2)重组各方应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3)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4)重组主导方是资产(股权)转让方,是重组所得实现和递延的主体,新《公告》规定: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应持经重组主导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的管理要求。要求企业年度申报时,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3.税务机关:跟踪监管、建立台账、作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专家团队管理的重要对象。
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2)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新政主要内容: 1.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后。 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4.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或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七、集成电路产业优惠:(1) 《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2.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其他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3.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基类 八、金融保险业(4)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新政主要内容: 1.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2.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执行期限: 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新政主要内容: 1.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执行期限: 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三)《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三)《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新政主要内容: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诉讼、仲裁、执行等等)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九、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3)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九、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3)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1.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注意与企业年报表基础信息表中从业人数填写要求的区别)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二)《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预提时不能税前扣除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综合类(6) 十、非营利组织认定(1)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综合类(6) 十、非营利组织认定(1) 《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苏财税〔2014〕44号) 主要内容: 第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应材料。省辖市税务机关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 第八条 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审核后于每年5月31日前予以公布,并同时报上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列举式):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十一、减免税管理办法(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十一、减免税管理办法(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总结: 1.总局原来有87项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本次清理后只剩下55项。 2.备案时间:企业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3.备案资料: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 4.留存备查资料: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常见企业所得税问题讲解: 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三)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允许税前扣除。 核率征收企业?
政府补助税收政策解析、纳税调整及风险点提示 : 一、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三、企业可否放弃财政补贴不征税收入的权利?放弃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可否扣除?如果用于研究开发支出可否加计扣除? 四、不征税收入年度申报表的填列 密切相关:例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 (一)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 (二)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如果属于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列举式)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核率征收企业? 享受前提:分别核算,账证清楚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应税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2017/2/26 56
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二、小型微利与小型微型的区别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二、小型微利与小型微型的区别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一是适用对象不同:小型微型企业适用范围除一般企业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而小型微利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二是划分标准不同,小型微利企业是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及应纳税所得额为判定条件,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指标包括多个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不同标准。) 优惠不同
三、取得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如何处理? 不计入企业利润总额,不征企税。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三、取得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如何处理? 不计入企业利润总额,不征企税。 但是: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除出口退税外),看是否同时符合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否则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2008]151号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根据财会〔2013〕24号文件的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满足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因此项减免税有关部门未规定专项用途,因此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因辞退职工而支付给离职职工的劳动补偿是作为工资、福利费还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四、企业因辞退职工而支付给离职职工的劳动补偿是作为工资、福利费还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务: 税务:企业支付的员工辞退补偿金单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计入工资薪金支出。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五、以前年度应扣未扣费用问题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五、以前年度应扣未扣费用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汇算清缴前取得的,均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上述原始凭证在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某个时段取得,那么已经调增纳税的支出是否可以追补确认呢?根据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例:企业2014年12月一次性补发了以往2012-2013年度拖欠的职工工资32万元。以往年度均已经计提。但未在所得税税前扣除。2014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2012年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的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不得超过5年。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瑕疵凭证”问题: 没有取得合法凭证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以非转账方式支付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凭证;境外发票有异议的不能提供境外公证证明;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凭证;虚假发票;取得跨期凭证超过5年;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凭证;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有效凭证;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企业租用职工私家车没有签订协议费用。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六、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六、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例1: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给关联方使用的,可判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例2: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清偿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例3:离退休人员(社会统筹) 企业支付的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问题。税总办函【2014】652号规定,企业发放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属于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七、跨年度收入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七、跨年度收入 例:提前一次性取得的租赁收入,可以在根据配比原则确认收入,那企业预收租金缴纳的营业税能否在收取当期一次性扣除?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根据预收租金缴纳的营业税分期均匀扣除 。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八、 企业对某项机器设备按照12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最短10年,企业能否调减? 2012年15号公告:“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强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享受优惠可以按规定调减。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九、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015以前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苏地税规〔2010〕5号)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苏地税发〔2009〕6号) 财税〔2013〕70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涉及的财务文件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按要求设置对应科目及设立辅助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 科目设置: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按要求设置对应科目及设立辅助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 科目设置: (1)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XX项目; (2)研发支出 ——资本性支出 ——XX项目;
研究开发费 (某项目) 材料消耗 人员工资 其他等 认证费 鉴定费 验收费 试制用 设备折旧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财税〔2013〕70号 )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四)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财税〔2013〕70号 ) (1)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直接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直接参与相关工作的人员。 (3)辅助人员,是指直接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 财税〔2013〕70号 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研发费用财务与税务口径比较 序号 项目 财务核算口径 加计扣除口径 1 人工费用 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2013年五险一金) 2 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3 租赁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
研发费用财务与税务口径比较 项目 财务核算口径 加计扣除口径 4 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鉴定费用) 5 维修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6 检验费 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未列入 7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财务会计口径>高企研发费>加计扣除 注意的问题: 1、计提未用 2、样品及其他材料的销售收入 3、外部研发的,成果归属,80%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直接性、专门性、限定性 财务会计口径>高企研发费>加计扣除 注意的问题: 1、计提未用 2、样品及其他材料的销售收入 3、外部研发的,成果归属,80% 4、取得知识产权后发生的费用
十、资产损失等相关问题: 企业年终结账前务必关注两大事项: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无论是税收优惠的审批事项或备案事项,还是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事项,均属于汇算清缴前必经的程序。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1、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1、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2、应付未付款项及应收坏账的涉税处理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2、应付未付款项及应收坏账的涉税处理 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上述款项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税前扣除。 无法收回的长期应收款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5号公告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三年以上未收应收款项”与“三年以上未付应付款项”往往是对应的,若应收款项一方已经按坏账损失在账务处理并申报税前扣除的,对应的应付款项一方亦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3、商业零售企业的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017/2/26 82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再次强调: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再次强调: 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十一、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企业会计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会计估计。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十一、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企业会计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会计估计。 一是苏地税发[2009]69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确定预计净残值;对预计净残值低于5%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将预计净残值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15年起取消备案)。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是税法明确的最低折旧年限,不是企业会计核算时确定折旧年限的标准。企业确定的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纳税申报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会计核算应遵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会计核算规范要求,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折旧政策。2008年以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所确定的折旧年限、预计定残值在新税法后可以不作账务调整。
十二、房地产企业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1、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期问题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十二、房地产企业 1、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期问题 目前对筹建期概念暂无明确规定,应根据企业个体情况判断处理。筹建期分为企业筹建期和项目筹建期,企业所得税所称的筹建期是指企业的筹建期。 企业筹建期间,不需汇缴申报。 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期仅指企业的筹建期,而非项目筹建期,以办理营业执照为准。 2017/2/26 85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2、如企业红线外的临时售楼部支出可以扣除,临时售楼部支出,企业是计入“固定资产”还是“开发成本”。如果计入“固定资产”,则拆除时,未完折旧是否可以作为资产损失扣除。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红线外,不在项目规划内,不属于开发产品核算范畴,应计入费用比较合适,移交政府按照捐赠处理。 另:公益性捐赠,可在纳税时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限额不得税前扣除;未取得法定扣除凭据不允许税前扣除;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不能税前扣除;不在捐赠支出名单内或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逾期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申报证明材料不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各种赞助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亏损企业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核定征收企业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十三、企业欠职工私人借款100余万元,每年应支付利息20万元,但是企业无钱支付,只是每年进行计提,挂入累计借款。但是不并入本金。该计提的利息能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提未支付的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 实际支付时按以前年度应付未付费用处理,同时注意支付利息是否超出标准。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的,认为所得的支付。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十四、发放工资、薪金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是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五、企业列支的会议费处理问题 企业列支的会议费,票据既有写明会议费的各个酒店、会议中心的机打发票,也有大量的定额发票,无会议明细附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的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能否直接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但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无法证明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不能税前扣除。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十六、关注新办企业的开办费政策新变化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十六、关注新办企业的开办费政策新变化 1、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计算扣除限额的依据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视同销售收入。对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允许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针对新办企业在开办初期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特点,15号公告第五条明确,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既有筹办期又有生产经营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合理节税。
2、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2、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十七、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十七、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十八、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十八、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按《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十九、能否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十九、能否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根据《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其他问题
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9〕283号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二十、核率征收企业: 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9〕283号 第二条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2、核定征收企业取得利息收入的计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其中: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税发〔2008〕30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3、企业是核定征收的,仍要按规定记账建账 根据国税发〔2008〕30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四条 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2017/2/26 98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二十一、建筑业劳务税收政策解析税会差异比较及风险点提示 1、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二十一、建筑业劳务税收政策解析税会差异比较及风险点提示 1、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 2、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的会计核算 (一)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建造合同收入费用的确认 (二)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收入费用的确认 (三)完工进度的确定方法 (四)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 (五)科目设置 3、施工劳务收入相关税收政策解析 4、主营业务收入的涉税风险提示 5、建筑施工劳务收入税收会计差异、纳税调整及风险点分析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1.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 -3.各项扣除 -4.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 每一纳税年度的
1、有多少项目 2、如何确认收入实现 3、成本如何确认 4、结果如何处理
征管系统 1、发票信息 2、外出经营证明 3、项目登记
条例23条: (二)企业...从事建筑...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施工企业 1、合同 2、收款记录:预收、预付、银行账、现金帐 3、施工日志 4、决算(甲供材营业税) 二、建设单位 1、付款记录 2、工程结算单 3、竣工验收报告 三、第三方 1、监理公司日志 2、建设局质检记录
条例27-55条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关联企业间
一、票据的问题 1、白条 2、假发票 二、真实性 1、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与内容:混淆 2、合同约定的价 3、预决算中的量与实际进入成本的量:重复、虚增。 供货单位、 甲供材
一、收入少计,造成少缴税款--偷税 1、查账征收(抢工费、各种奖励,场租收入等等) 2、核率征收 二、成本多计,造成少缴税款--偷税 1、虚假成本 2、虚开发票 3、白条入账 三、成本少计 1、责成提供不提供 四、虚开发票 够40万就移送
目前全市查帐征收建筑企业的现状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 风险:税负率 2015年风险应对中发现的问题
2.“107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默认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行业, 即‘否’,纳税人不需要填写或选择。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一、2015版较2014版变化的几点: 1.取消39999表。 2.“107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默认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行业, 即‘否’,纳税人不需要填写或选择。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080、5081表有变化较大。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二、常见问题 1、附表填完后,主表(以及二级主表等)“自动计算”,再提交。 2、房地产企业收入问题: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二、常见问题 1、附表填完后,主表(以及二级主表等)“自动计算”,再提交。 2、房地产企业收入问题: 3、不征税收入问题:对应不征税成本 4、免税收入问题:医院、学院、非营利性组织 5、“下拉式菜单”问题:多数存在于“其他”项目,若有下拉式菜单,请仔细选择。如7040表中其他,以及5081表中也有类似下拉式菜单。 6、以前年度多缴税款的问题:32、37行 7、建筑业收入问题:查账、核率 8、固定资产金额与会计报表金额,加速折旧优惠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二、常见问题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二、常见问题 9、必填表格:A000000基础信息表、A100000主表、收入成本明细表必填其中各一张、4000期间费用、5000纳税调整表、5050职工薪酬、5080折旧调整明细表、5081加速折旧明细表、5090资产损失表、5091资产损失专项表十一张表为必填表。 10、有事项必填“明细表”:《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1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申报表填报:事项真实、金额真实 建议重点讲解5080、5081、6000以及7040的小微表。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一、A000000基本情况表(必填)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一、A000000基本情况表(必填) 基本情况表中103、104、105、107项目,以此来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涉及优惠的享受,请仔细填写。 1、“107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默认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行业, 即‘否’,纳税人不需填写。 2、“105资产总额(万元)”特别注意 3、103所属行业:填写“工业”或者“其他”。 除工业以外的行业填写“其他”。(建筑业)
一、A000000基本情况表(必填)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一、A000000基本情况表(必填) 4、“104从业人数”和“105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从业人数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 5、301企业的主要股东(前5位,注意:法人企业〉25%) 6、对外投资(前5位) 7、关联企业、关联交易对应的申报表
二、A100000主表(必填)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1、充分利用“自动计算” “自动计算”后请“保存”。 第二部分 其他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二、A100000主表(必填) 1、充分利用“自动计算” “自动计算”后请“保存”。 2、提交后会同现错误信息:包括强制信息和提醒信息。 强制信息:必须修改否则提交不成功; 提醒信息:提示风险,请纳税人仔细核对。
专题培训
专题培训 主表A000004个主体部分: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附列资料。 企业所得税计算流程,即是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核心部分
专题培训 主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境外所得、税收优惠从纳税调整表中分离出来。所得减免为负数时,第20行填0。 行次 类别 13 14 主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境外所得、税收优惠从纳税调整表中分离出来。所得减免为负数时,第20行填0。 2014年版申报表 行次 类别 项 目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14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15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16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17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18 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 19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6-17+18) 20 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 21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 22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23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实际扣款金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行次 类别 项 目 金 额 31 应纳税额计算 八、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29-30) 32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3 九、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31-32) 34 其中: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35 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36 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37 附列资料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38 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校验:根据系统实际入库数进行校验,不是强制性,是提示性 主表—附列资料 :37、38行 注意: 实际扣款金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提醒:37行、38行
专题培训 三、收入费用明细表6张: 收入、成本—适用会计核算制度体现分类;完全会计核算数据; 期间费用细化:按会计核算分析填报(包括境外),无法与会计科目一一对应。 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 “三选一” 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纳税人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支出明细表 {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3000事业\民间非营利组织 收入支出明细表 A102010一般企业支出明细表 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A103000事业\民间非营利组 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纳税人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支出明细表.
专题培训 四、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必填) 1-3行: 人工成本 4-6行: 有扣除限额的项目 7行: 折旧摊销费 1-3行: 人工成本 4-6行: 有扣除限额的项目 7行: 折旧摊销费 9-20行: 根据期间费用的用途进行划分 21-23行:财务费用 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纳税人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支出明细表.
五、纳税调整表 按项目进行调整,并细化12个项目,填报最为复杂共15张表格;除税基优惠以外的财税差异调整。 专题培训 五、纳税调整表 按项目进行调整,并细化12个项目,填报最为复杂共15张表格;除税基优惠以外的财税差异调整。 一级纳税调整表1张 二级纳税调整明细表12张 三级纳税调整明细附表2张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1、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2、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3、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5、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11、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1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 9、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8、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7、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12、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表格架构 设置15张纳税调整系列表,具体为1张一级附表,即纳税调整的主表,12张二级明细附表,2张三级明细附表。
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 专题培训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调整项目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特殊事项、特别纳税调整、其他六类36小类; 共三个层级,在发生纳税调整时才进行填报(例外:职工薪酬(6)、资产损失(7、8)、折旧、摊销附表(9、10),必填)。对需填报附表的项目金额,由附表直接对应切入填写,从三级到二级再到一级附表,汇总填报到主表中。 表中15项项目要求根据相应附表填报,其他直接在本表填报。 汇总反映纳税调整情况,其调增金额、调减金额,转入主表15、16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提醒:境外所得,主表、境外所得明细表进行境内、外所得的计算。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相关明细表 (例外:加速折旧在纳税调整中进行填报)
(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专题培训 2014年版 行次 项 目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4+5+6+7+8+10+11) 2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3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A105020) 4 (三)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 5 (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6 (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7 (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8 (七)不征税收入 9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写A105040) 10 (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11 (九)其他
专题培训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二)职工薪酬(填写A105050) 行次 项 目 12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3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14 (二)职工薪酬(填写A105050) 15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16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A105060) 17 (五)捐赠支出(填写A105070) 18 (六)利息支出 19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0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21 (九)赞助支出 22 (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23 (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24 (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25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A105040 26 (十三)跨期扣除项目 27 (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28 (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29 (十六)其他
专题培训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口径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1、正常生产经营期 《条例》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条例》第44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部分特殊行业: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规定30%) 2、在筹建期间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
专题培训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1+32+33+34) (一)资产折旧、摊销 (填写A105080) 行次 项 目 30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1+32+33+34) 31 (一)资产折旧、摊销 (填写A105080) 32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33 (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 34 (四)其他 35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6+37+38+39+40) 36 (一)企业重组(填写A105100) 37 (二)政策性搬迁(填写A105110) 38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填写A105120) 39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A105010) 40 (五)其他 41 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42 六、其他 43 合计(1+12+30+35+41+42)
专题培训 A105000纳税调整表说明: 1、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校验规则:收入总额的60%。 举例:《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时,业务招待费支出 “税收金额”为“实际发生额×60%”与(主营业务收入+基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5‰的孰小值。(房地产企业例外) 2、第14行“(二)职工薪酬”,第1列“账载金额”增加强制校验:应大于等于《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行“职工薪酬”第1+3列金额
专题培训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专题培训 A105050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表为必填表
重点:A105080、A105081 加速折旧明细表 专题培训 (必填) A105081表包括两个方面 1、1-14行 24类重点行业及一次性扣除 2、15-28行 正常经营中确需要加速折旧(技术进步、强震动等)
专题培训
专题培训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1-14行: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加速折旧。 2.对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加速折旧。(小型微利企业共有的研发设备也同此项规定) 3.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2015年9月发文)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18个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享受加速折旧。
专题培训 15-28行: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1)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专题培训 计算方法及其他规定: 1.加速折旧的计算方法: (1)缩短折旧年限: ①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②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2)双倍余额递减法; (3)年数总和法。 2.对新增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中的18个重点行业,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3.判定标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4.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样,不再要求备案。按规定填写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即可享受优惠。
1.年度申报表的5081表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第四季度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明细表》有强关联。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重点提醒: 1.年度申报表的5081表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第四季度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明细表》有强关联。 2.填报5081表的要求是:年度申报表5081表”固定资产原值“应大于等于第四季度的对应数值。 3.纳税人可以通过申报界面——模块菜单——查询服务——申报查询——网上申报查询中查找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2的填报内容。
第一部分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A105081表(必填) 4.本表不承担纳税调整职责。在填写A105080表时,点击自动计算后,相应数据会引到5080表上,不会造成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统计) 5.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表即视为履行备案程序。 6.本年度内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下同)的填写本表,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的金额不再填写本表。
专题培训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138
专题培训 1、第6列“本年加速折旧额”1至7行,其填报金额影响5081表的填报 强制校验: 1行6列应小于等于5081表(1+4+28)行16列金额 2行6列应小于等于5081表(1+4+28)行2列金额 3行6列应小于等于5081表(1+4+28)4列行金额 4行6列应小于等于5081表(1+4+28)6列行金额 5行6列应小于等于5081表(1+4+28)8列行金额 6行6列应小于等于5081表(1+4+28)10列行金额 7行6列应小于等于5081表(1+4+28)12列行金额 2、5080表的第7列“其中:”由5081表自动计算得出。 3、5080表的第5列、第6列只需要按实际情况填写其中一列:即如果该类固定资产在税收上享受了加速折旧,填写第6列,否则只需要填写第5列。否则会影响第9列的计算结果。
专题培训 A105090
专题培训 A105091
专题培训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第1列,应首先填报第6行本年度,再依次从第5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 注意1:第2列的1行到6行要求必须填报 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第6行按以下情形填写: (1)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 第20行“所得减免”<0,填报此处时,以0计算。 (2)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 注意2: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4纳税年度前) “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专题培训 行次 项目 年度 纳税调整后所得 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 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 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前五年度 2009 -100000 0 66000 34000 100000 * 2010 -19000 15000 15000 4000 2011 0 2012 -5000 5000 2013 49000 本年度 2014 19000 9000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专题培训
专题培训 重点:A107040表 此表减免金额的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优惠政策 专题培训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行业 1、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行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 ≤30万元 ≤100人 ≤ 3000万元 其他企业 ≤ 30万元 ≤80人 ≤1000万元
专题培训 注意: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填报7040表即为备案。“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栏次填报要求。 3、对于企业季度预缴时预先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税法标准进行判断。对于预缴环节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需要补缴税款。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 (1)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 (2)优惠政策--减半征税政策。
专题培训 注意: 5、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6、若填写错误,系统强制校验时会给出正确的计算公式及正确的填报数字。
专题培训 (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1)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三新”研发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注 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自2016年1月1日执行,即:可以在2016年1季度预缴时使用,但不可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使用。
内容包括:优惠项目名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专题培训 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工作要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月27日下发了《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1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文件要求办理。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共55项) 内容包括:优惠项目名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提交资料清单: 除《直接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有备案事项、专项申报类资产损失须在汇算清缴申报前提交相关资料的需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专题培训 第四部分 年度申报表简易操作 一、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二、 2015年版申报表总体结构及填报顺序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演示
专题培训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演示(直接用外网演示) 1、登录徐州地税网站(http://xz.jsds.gov.cn/)进入网上办税厅,直接链接到省局网上办税厅,在申报纳税模块中输入税务管理码、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
申报按钮 自动计算 暂存 填表说明 关闭 纳税人修改或提交前必须点击自动计算 暂时保存 填报说明和公式 关闭本页面,建议不要多界面、多表格填写
专题培训 浅蓝色的输入框是可以填写的部分,而白色部分则是不可填写的自动生成或自动计算部分。填写完成后点击“暂存”按钮,再点关闭,如果校验没有问题,就会提示暂存成功;如果填写有问题,则会弹出提示信息框。 每张报表右上角都有一个“填表说明”,对本张报表中所有项目的填表说明和计算公式说明,对各类校验也有说明,这些都可以更好的帮助纳税人进行申报。
专题培训 系统生成 基础信息表 数据迁移生成 计算生成 自行填报 表内生成 表间生成
专题培训 第五部分 汇算清缴申报与辅导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点通” 二、“汇算通”软件安装与操作 三、汇缴疑问咨询途径
专题培训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点通” 自2012年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网站上推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点通”以来,帮忙纳税人了解申报渠道和方法,知晓热点问题提高申报技巧,掌握申报流程和填表要求,顺利完成汇算清缴申报起到了重要作用。 (1)您可以登录江苏地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点通网站(http://ydt.iform.cn/index.asp)进行查看学习和下载使用; (2)“一点通”包括了“申报前准备工作”、“申报流程”、“热点问题”、“新政策”、“近期税收优惠”及“申报表”六个部分内容。
专题培训
专题培训 二、咨询途径 如果您在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还有疑难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寻求帮助,我们承诺将竭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1)电话咨询: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选择2地税热线,实时解答您提出的问题。 (2)网上咨询:登录徐州地税网站 http://xz.jsds.gov.cn/ 点击左侧“在线咨询”进行咨询,我们实时解答您的问题。 在线咨询繁忙或非工作时间,您可以点击左侧“你问我答”栏目进入咨询平台,一般问题一个工作日内答复。 (3)大厅咨询:各办税服务厅均设有咨询辅导窗口。 (2015年度汇缴培训共计8天,每天三场,您可以多次听讲)
专题培训 三、“汇算通”软件安装与操作 登录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xz.jsds.gov.cn) 纳税人学堂-培训课件 涉税通知—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下载“汇算通软件” 下载 解压缩
专题培训 祝您办税愉快 谢 谢! 咨询热线: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