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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版)讲解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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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版)讲解 ——税收优惠

2 设计思路 1、适应改革 2、落实政策 3、便于填报 4、强化管理 税收优惠申报表的设计思路主要是从四个方面来考虑的, (一)适应改革
(二)落实政策, (三)便于填报, (四)强化管理。 2

3 适应改革 税总发[2014]107号 总局2014年10号公告 实行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凡是不在10号公告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范围内的税务事项,包括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备案事项,不得再采取具有核准性质的事前备案和其他形式的行政审批管理方式。 强化自主申报、自主披露内容(包括信息采集)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对我们的优惠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优惠表设计就要在减政放权,为基层减负,为纳税人减负的大环境下,落实好优惠政策 。 税总发2014年107号规定,我们今后要实行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凡不在2014年10号公告里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税务事项,包括总局05年发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设立的备案事项,不在公告里列明的,也都不得采用具有核准性质的事前备案或其他行政审批管理方式,这就要求申报表功能要强化纳税人自主申报,自主披露相应的信息。同时也是明确纳税人的义务,化解税务机关的风险。 3

4 落实政策 落实政策 新修订的优惠表主要通过全面列示,分类归集以及明晰条件三个方式来落实政策。 4
1、全面列示:这套优惠表在设计上全面列示了所有的优惠政策,这样可以让纳税人知道优惠有哪些,并对照自身的经营情况,自主享受优惠政策。为了全面列示优惠政策,这套14版的优惠表从08版的一张优惠明细表增加至11张明细表,占到了41张申报表的27%,这也体现出了税收优惠在所得税中的重要性。 2、分类归集:就是在全面列示了优惠政策后,为了使用方便,便于查找,新的优惠表将优惠性质相同的优惠项目进行了归类,如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都是税基式的减免,就归集到了一张表;总共将73项优惠归集到了5张一级附表和6张二级附表中。 3、明晰条件,优惠表中尽量把能量化的条件设计进去,纳税人填报的时候就能清楚政策条件,一目了然。 4

5 便于填报 1、根据不同政策,选择填报 2、列明计算过程,方便易懂 3、区分政策性质,规范路径 4、申报备案结合,简便高效
从纳税人的需求来说,要使纳税人简单又高效地填报纳税申报表,不能设计的太复杂,要简单和人性化。 便于填报主要体现在下面四个方面: 1、根据不同政策,选择填报。优惠表格虽然有11张,但实际每个纳税人能享受的优惠一般最多也就几项,纳税人可以根据所享受的政策选择填报。同时填表说明非常详细,把政策及文号都列了出来,让纳税人一目了然。 2、列明了计算过程,方便易懂。比如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将项目收入、项目成本、可扣税费、分摊期间费用都列示出来,让纳税人一看就知道免税项目所得要如何计算。 3、区分政策性质,规范路径。这也是新表和老表的一个重要区别 大家都知道08版申报表除减免和抵免税额的优惠外,其他优惠都是通过纳税调整表来体现,属于纳税调整表的附表。 14版申报表的税收优惠则不再通过纳税调整表进行归集,而是全部由五张附表归集后直接搬到主表,这也突显了税收优惠的重要性 4、申报备案结合,简便高效。总局设计申报表的时候一直在思考备案怎么和申报来结合,当然总局目前还没明确哪些优惠可以直接通过申报就可以替代备案,以后应该会有相应文件出台支撑,所以在设计表格的时候就对申报与备案的结合进行了考虑。最明显的就是基础信息表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的信息,是否是国家限制性的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都是优惠备案的内容。 5

6 强化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后续管理的着力点应集中在企业备案或自行申报后,主要侧重汇算清缴后的管理”“强化应用管理台账对跨年度事项进行跟踪管理” 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汪康副局长强调“强化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积极探索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提高所得税治理能力”“要加大所得税政策落实力度,将重大所得税政策纳入绩效考核” 要强化后续管理,风险管理,绩效考核,落实到优惠申报表中,有三个方面的体现 一是注重优惠台账设计,比如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优惠,这张表就可以作为台账使用。 二是注重便于绩效统计,因为优惠列的比较详细,如果政府需要优惠数据,非常容易统计和提取。 三是注重关键指标获取,这里主要是指高新技术企业等需要资质的优惠,以及优惠指标比较多的优惠,为了便于后续管理,在这些优惠明细表中直接量化的关键指标。 6

7 免税收入 所得减免 优惠税率 所得税法 (优惠部分) 地方分享部分所得税减免 加计扣除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减计收入 税额抵免

8 四张 附表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18) 73项 优惠 所得减免(28) 抵扣应纳税所得 减免所得税(25) 税额抵免 两张附表 8

9 优惠明细表关注点 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项目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再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归集,直接在主表列示。(“当年盈利(亏损)额”不再简单是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需要进行判断-与08版不同) 2、依据会计处理的不同,部分优惠的填报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存在内在关系。 3、11张优惠明细表不含加速折旧优惠。 4、 当“所得减免”为负数时,主表20行填零(填表说明错误,请更正) 5、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处理有专门栏次填报

10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1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的填报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投资国债的不同目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为以下两种: (1)投资者取得债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则购买的国债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2)企业购买国债的意图是为了持有至到期,以期获得固定的收益,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2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的填报
税收处理:作为利息收入构成收入总额,但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一)持有期间,会计上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上在持有期间不确定收入,在年度申报时,企业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将会计上确定的利息收入调减。 (二)到期兑付或转让国债取得利息收入时,税收上应按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在持有期间会计上已经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了部分利息收入,并按税收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减,因此在年度申报时,应先通过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将会计上以前确认的利息收入进行调增,如符合免税条件,再通过A107010进行免税收入申报。

13 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14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国债利息收入 (总局2011年36号公告) 基本政策规定:
国债利息收入 (总局2011年36号公告) 基本政策规定: 1.利息收入确认时间: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的计算: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15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国债利息收入 (总局2011年36号公告)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国债利息收入 (总局2011年36号公告)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16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国债利息收入
例:A国债为企业多次购买,分别为2014年1月1日购买面值1000万元、2014年2月1日购买面值300万元、2014年3月1日购买面值2000万元,2014年5月1日转让面值1500万元甲国债,取得2000万元收入,转让过程中发生手续费50万元;2014年6月1日将剩余面值1800万元A国债全部转让,转让价格为20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手续费50万元。 A国债票面年利率4%,到期时间为 。 36号公告,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17 例:2014年5月1日转让的面值1500万元的国债: 持有天数=( )÷3=91 转让成本= =1500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1500×(4%÷365)×91=14.96 国债转让收入=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购买国债成本-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 =435.04 2014年10月1日转让的面值1800万元的国债:持有天数=92 转让成本=1800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1800×(4%÷365)×92=18.15 国债转让收入=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购买国债成本-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 =131.85 国债利息收入共33.11万元予以免税,566.89万元的转让收益需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18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33110

19 A1070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20 A1070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1.一般情况下政策规定

2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A1070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2.被投资企业清算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A1070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3.撤回或减少投资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23 会计上:C企业进行清算,A企业确认投资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C企业 25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500万元
例:A企业2010年以1000万元投资C企业,占C企业30%股份,2014年C企业进行清算,清算时C企业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A企业分得C企业清算剩余财产现金2500万元。 会计上:C企业进行清算,A企业确认投资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C企业 万元 贷:投资收益 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C企业 1000万元 税收上:C企业清算,A企业首先根据被投资企业C企业累计留存收益3000万按投资比例确认股息红利1500*30%=900万元,此部分为免税收入,

24 A1070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25 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99条: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26 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5号 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27 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5号 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28 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29 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30 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例:A企业在2014年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粉煤灰生产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取得时间为2014年1月8日,有效期2年,证书编号为XX第X号,其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占80%,当年度销售砖的收入为400万元,其他收入为20万元,生产成本为25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假设2014年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没有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也无其他调整事项。 计算A企业减计收入=400×10%=40(万元)

31 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32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2011年32号公告)
基本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财税[2010]4号)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税[2010]4号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0]35号、财税[2012]33号) 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2011年32号公告) 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

33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政策关注点: 1.金融机构的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必须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 2.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农户小额贷款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单笔贷款不超过5万元;(2)同一农户取得多笔贷款的,贷款余额之和不超过5万元。 3、农户、金融机构的具体认定

34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5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含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五险一金 1、国税发2008年116号文件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表述为“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2、参照财税2010年81号、财税2013年13号文件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表述 在08版的申报表中,形成无形资产的150%的摊销各地的填报方法不统一,这次进行了规范,将加计摊销额统一在研发费加计扣除表归集,不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体现。见第16列第17列。注意:只有加计的50%部分在这张表归集,正常的摊销额还是在资产折旧、摊销表填报。 1、左半部分 主要是将所有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了列示,对国税发[2008]116+财税[2013]70号进行了整合。 同时也对政策进行了明确,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一律不得加计扣除,反之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既可以扣除,也可以加计扣除。第12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就等于当年研发费合计减去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 。 国税发2008(116) 财税2013(70) 从表的结构来看,可分为两个部分,左半部分和右半部分。左半部分归集展示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右半部区分费用化、资本化进行加计扣除计算。(重要变化) 第10行第19列计入A107010第22行 第11列表述主要参照。。。同时也对政策进行了明确,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一律不得加计扣除,反之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既可以扣除,也可以加计扣除。

36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例:A企业2014年进行甲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企业共投入85万元,其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10万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30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15万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10万元,中间试验费用20万元。最终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有45万元,其余40万元费用化处理。85万元总投入中40万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已做不征税收入处理),40万中有10万符合资本化条件,30万进行了费用化处理。以往年度研发形成无形资产100万元,当年加计摊销额为10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10年摊销。

37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填报过程: 1、先在2-9列归集研发费用,填报第10列年度研发费用合计=85万
2、第12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85-40=45万 3、第13列费用化部分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40-30(不征税收入)=10万

38 填报过程: 4、第14列费用化部分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 ×50%=5万 5、第15列资本化部分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金额=45-10(不征税收入)=35万 6、第16列资本化部分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35 ×50% ÷10=1.75万 7、第18列资本化部分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 =11.75万 8、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费用化加计扣除额5万+资本化加计摊销额11.75=16.75万

39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40 如纳税人兼营不同免税项目,应盈亏相加填列合计数;如果第7列减免所得额合计数为负数,计入主表20行“所得减免”时填0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告知纳税人需要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调整减少的金额以负数填报。(这个跟前面的纳税调整表没有关系) 主要包括五项所得减免优惠:一是农、林、牧、渔业项目,二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是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四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五是其他专项优惠项目包括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及节能服情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 项目收入、项目成本这个简单,根据税法规定享受优惠必须分开核算,照会计核算的收入、成本按项目填列, 第4列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告知纳税人需要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第5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调整该减免所得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调整减少的金额以负数填报。这个跟前面的纳税调整表没有关系。 第6列是项目所得额等于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调整。项目是亏损就填负数,兼营不同免税项目,应当盈亏相抵以后计入主表; 但如果第7列盈亏相抵后的减免所得额合计数为负数,那么计入主表20行“所得减免”时必须填0,不能填负数。这之前我们就有讲过,再强调一下,是主表20行的填表说明有错误,不能填负数,而这张所得减免的表填表说明没问题,项目亏损是负数就填负数,因为要与其他项目的盈利进行抵减。呆会我们会再举例说明。

41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特殊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总局2014年63号公告对国税函〔2010〕14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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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对主表的影响: 如果减免项目所得亏损时,通过负数带入到主表第20行“减:所得减免”,得出的结果是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A企业2014年利润总额40(应税项目所得90、免税项目所得-50),无其他调整项目及优惠。 应纳税所得额=40-(-50)=90(把应税项目被免税项目冲减掉的所得又调回去,因此填表说明需要修改,改为“第20行小于0时,填写0”,正确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

44 如果A企业2014年利润总额40(应税项目所得-50、免税项目所得90),无其他调整项目及优惠,则:应纳税所得额=40-90=-50(应纳税所得额按0填报,弥补亏损明细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也是按0填报)

45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所得税法三十一条、实施条例九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税发[2009]87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46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明细表 (明细表体现的是一个计算过程) 例:A企业2013年1月1日向B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14年12月31日。A企业2013年底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为20万元,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5万元。(B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7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明细表 填报过程: (一)2014年度新增的可抵扣股权投资额为100×70%=70万元;
(二)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为70+20=90万元; (三)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85万元<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90万元,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则为85万元; (四)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为90-85=5万元。 (注:填报说明二、(二)1、删除“-22”,修改为”第6行=表A100000第19-20行”,若小于0,则填报0)

48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明细表

49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明细表

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51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特殊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年12号公告)重申“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52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有值时,则监控纳税人“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中13行以下是否有值,若无值则不可以填报。且填报数额不得大于“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中13行以下各明细之和*25%。

53 28行填表说明 第28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是新申报表新增加的行次,新申报表填报说明对该行的解释是:“填报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半)、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 … …

54 28行填表说明续: 且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此处省局应有明确农村小贷)、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15%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55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例:C公司2014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56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填报过程 企业取得的700万技术转让所得中的500万元部分免税,另外200万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100万元(即( )万=1100万) 1、按主表填报顺序,7020表填报600万元,带到主表的第20行,所得减免600万元,据法定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275万(即1100×25%=275万),不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减免税=110万(即1100×(25%-15%)),应纳税额= =165万

57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2、企业实际应纳税额为1000×15%+200×50%×25%=175万元,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即 =100万)。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10万元(即1100×(25%-15%)=110万元),按法定税率减半12.5%和按高新优惠税率减半7.5%之间的差额10万元(即200×50%×(25%-15%)=10万元)需要从上述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额中减除,因此合计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即110万-10万=100万)。

58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写A107041)
单位:万元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写A107041) 110 3 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4 四、其他专项优惠( ) 5 (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6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7 (三)动漫企业 8 (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 9 (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 10 (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 11 (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2 (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13 (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 14 (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 15 (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6 (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7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8 (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写A107042) 19 (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0 (十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填写A107042) 21 (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22 (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23 (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24 (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25 (二十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 26 (二十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 27 (二十三)其他 28 五、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29 合计(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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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的填报 基本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1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的填报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和应纳税所得额超出10万低于30万(含30万)的两类企业,须区分计算填报: 1、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减按50%部分换算成减免税填入A107040第一行,即减免所得税金额填报应纳税所得额*15%(5%+10%)。 2、应纳税所得额超出10万低于30万(含30万)的小微企业, A107040第一行减免所得税金额填报应纳税所得额*5%。

62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等文件相关要求设计 2、量化享受优惠的关键指标条件 (纳税人优惠备案,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63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第26行: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第27行: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64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新旧软件企业认定办法及对应政策适用口径存在差异,区分成立时间,选择填列。(2011年1月1日前、后成立)

65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第41行=表A107040第18行或20行

66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台帐式的表格,方便征纳双方的跟踪和管理

67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所得税法三十四条、实施条例一百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8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A企业2009年至2014年各年抵免前应纳税额与当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如下:
年度 抵免前应纳税额 当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 2009 500 12000 2010 5000 2011 600 6000 2012 7000 2013 300 8000 2014

69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主表25行-26行 2009 2013 2014 2012 2010 2009 2011 300 600 7000 500 8000 7000 5000 12000 6000 800 700 500 1200 600 500 500 200 1200 400 100 500 600 600 700 700 300 300 500 100 700 600 700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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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wnload ppt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版)讲解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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