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廉 刊 報 法令書籤 廉政考古 消費櫥窗 一案兩判,該如何救濟? 開槍奪人性命,怎會是過失殺人? 打擊犯罪的小遊戲 (請開喇叭) 摘錄刑事警察局 廉政考古 府衙前的大木桶 101年7月 第 52 期 消費櫥窗 臺東林區管理處政風室 私下交易遊戲點數?玩家小心詐騙新手法! 電話:(089)325204 傳真:(089)340814 郵政信箱:台東郵政34號 電子郵件信箱:dm78@forest.gov.tw 出借帳戶賺外快,小心偷雞不著反蝕把米!
一案兩判,該如何救濟? 下一頁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臺中地方法院與檢察署,互不相讓,雙雙都成為報紙社會版頭條新聞的主角,這可不是有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好事,而是一連串的糗事讓記者先生挖到寶,大爆特爆地加以報導。 這件被指為「烏龍」的事件,說源頭得自去年五月間說起:居住在臺中的賀姓與柯姓女子,因為房屋租賃糾紛演成刑事案件,受理的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由於事實未明,就到柯姓女子租住的房屋現場勘驗,在勘驗進行中,賀姓女子出手取走柯女手中的文件,經同去的警員阻止,並當場將文件取回交還柯女。事情本來就此告一段落。不過,柯女不肯善罷甘休,仍出面控告賀女妨害自由。檢方受理後因為案情單純,檢察官就對賀女以強制罪向臺中地方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今年的四月二十六日,臺中地方法院的江姓法官就根據檢察官的聲請,判處賀女罰金新臺幣六千元。收到簡易判決後的賀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要求開庭審理,目前仍由地方法院上訴法庭審理中。不料今年的五月下旬,賀女又收到同法院一位許姓法官在今年的五月二十一日就同一案件所作的簡易判決,判處賀女拘役二十日,可以易科罰金。同一案件,在一個月內由同法院的不同法官作出兩種不同刑罰的判決,讓收到判決的賀女一頭霧水,不知適從。 臺中地方法院知道案件有一案兩判的差錯後,馬上展開內部調查,才發覺原因出在檢方將同一案件分兩次重複移送審判。中間相隔一個月,後案移送到院方時前案已經終結,才會將案件分給另一位法官審理,以致發生一案兩判的情事。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方面也在烏龍事件爆發後對內部進行調查,發覺承辦檢察官對該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正好配置的書記官調動,前承辦書記官先將卷宗影印,將檢察官請求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的聲請書連同卷宗影印本一併送請法院審理。接任的書記官發現留存的原卷後,以為還沒有送審,又將原卷宗再送審判,才發生一案二判的大烏龍。 院方與檢方對這案件的疏失責任,目前仍在調查中,還沒有正式結論出爐,將來對行政責任調查結果,或許是經辦人誰都沒有錯,或許是縱有一點小錯,嗣後注意事情也就過去了!不過,以一個局外人的眼光來看這一案兩判的事件,主因該是用卷宗影本移送審判所引起,才有一連串陰錯陽差的後續疏失發生。讓人費解的是那位檢察署書記官為什麼要用卷宗的影本辦理送審?本來檢察署也好,法院也好,辦理刑事案件用的卷宗都是原件,很少會使用到影本,除非有特殊的事由。像一案有多數被告,先起訴其中的一名被告,其餘被告尚待繼續偵查,這時才可以將卷內有關起訴被告的資料影印,作成卷宗影本送請法院先行審判。不過,移送的文件中,要加以明說,讓法院必要時可以調閱原卷。
回主頁 總之,刑事案件卷隨案走,案到那裡卷就到那裡,最後案件經判決確定,所有案卷移由檢方辦理執行後由檢方整理歸檔。這件出包案件,被告只有一人,檢察官既對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檢方的偵查程序便告終結。卻不將原卷隨同聲請書送審,真難想像留住原卷真意何在?由於移送的是卷宗影本,導致那些本可避免的疏失,才會隨之浮現。 刑事訴訟法中的「簡易程序」,依第四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法院原則上要依檢察官的聲請意旨,立即作出處分。不過,也不是照單全收。因為遇到一些特殊情形,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的但書規定,法院是可以作進一步的追究,甚至可以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將案件改分「通常程序」來審判。因為檢方移送前來的卷宗是影本,而非實務上通常使用的原件,細心的法官應該覺察到其中是否另有蹊蹺?合理的懷疑是這案件的被告是否涉及另案,另案如果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輕罪先以簡易程序處刑確定,導致重罪就無法再作實體上判決,豈非有失公平?法官雖然不是包山包海,最低程度也要了解送來的卷宗為什麼會是影本?如果真的多此一查,重複判決的事應可消失於無形。另外在實務上,刑事案件分案的時候,分案室都附有一紙電腦列印的被告刑事案件紀錄表。如果及時查證,也不致發生重複判決事件。現在一案兩判的事實已經造成,說這話都已與事無補,只能供作亡羊補牢事後檢討的參考! 上面所談的都是司法機關疏失改進的問題,怎麼沒有提到受到雙重判決的被告該如何救濟?其實經過宣示的判決,或者不須宣示的判決,已經送達給當事人,法院即應受到判決主文的拘束,除了文字或者內容有錯誤,是可以用裁定更正以外,明知判決出錯,判決主文也不可以隨便更動的,必須等待當事人不服,依訴訟程序提起上訴,由上級法院將違法判決撤銷。已經無法上訴的案件,則只有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以非常上訴判決撤銷。 相同的案件如果經檢察官或自訴人重複向同一法院起訴,在刑事訴訟法上定有兩種解決方法,如果查明前案已經判決確定,後來受理的案件就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諭知免訴」的判決。後案受理當時前案還在同一法院審理中,後案就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諭知不受理」的判決。總之,同一案件重複向同一法院起訴,後案決不可以再為實體上判決。這件聲請簡易判決案件,雖然錯在檢方重複移送,但法院對後案也有查明責任,否則刑事訴訟法對後案該處理的方式,豈非具文? (本文登載日期為101年6月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開槍奪人性命,怎會是過失殺人? 下一頁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民國九十九年的十一月下旬,正是當年五都選舉進行到最熱烈的時段,各候選人莫不使出混身解數,竭力為自己贏得勝選,邀請有頭有臉的政治人物站台,為自己說幾句風光話,是選戰中奪取選票的最佳策略。前副總統連戰先生的公子連勝文先生,是各界心目中的明日政治之星,為爭先邀請站台的熱門人選。十一月二十六日是那次選舉公開活動的最後一晚,連勝文應新北市議員候選人陳鴻源的邀請,為陳鴻源在新北市永和區永和國小舉行的選舉造勢活動站台。當連勝文上台準備進行演講的時候,台下突然衝上一個人,用手壓住連勝文的頭,對著他的臉頰部開了一槍,彈頭貫穿臉頰部位後飛往三十公尺外的台下群眾席,將在場的無辜民眾黃運聖擊斃。連勝文則被送往台大醫院急救,幸是他福大命大,受這麼嚴重的槍傷,經醫治而告痊癒。開槍的兇手當場被捕,查出是綽號「馬面」的林正偉。 這件重大的槍擊案發生後,外界都認為該與選舉有關。依現行犯遭到逮捕的「馬面」,在檢察官偵查中則堅決否認槍擊事件有任何政治動機,只說是他與陳鴻源的父親陳明雄在民國八十一年間有過土地糾紛,想向他要求一、二千萬元花用,陳父都置而不理,因此想槍殺陳鴻源,讓陳父飽受喪子之痛。所以會對著連勝文開槍,純粹是誤以為連勝文就是陳鴻源,不從實供出槍支與子彈來源。檢察官也查不出有與馬面所說的相反證據,於次年的一月二十一日用殺人未遂、殺人既遂以及非法持有槍彈的罪名將他提起公訴。關於馬面用槍抵著連勝文面頰部開槍,不問是否出於誤認,都是殺人未遂行為。流彈殺害黃運聖部分,檢方認係殺人既遂,所持的見解是當時舉行的造勢大會,台下人群密集,這是開槍的「馬面」所知道的事實,雖然他只是針對連勝文開槍,但應該瞭解流彈可能射向台下人群,使無辜的人受到殺害,仍然決定開槍,造成流彈殺人的結果,要負起殺人既遂的刑責。 板橋地方法院受理這件燙手的案件後,歷經一年多的調查審理,也無法為有效的突破,本年的五月十一日宣示判決,馬面被依殺人未遂、過失殺人的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持有手槍及子彈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一共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判決結果傳開後,據新聞披露:與這案件有關人士在第一時間內的反應,全是一片不滿聲!起訴的檢察官認為法院的法律見解與刑度,與檢方的預期有落差,會提上訴;被告林正偉雖未表示意見,他的律師認為判刑太重,說要上訴;被害人連勝文發表聲明,指此案諸多疑點未有釐清,服刑幾年就可假釋,「令人惶恐不安」!主審的法官聽到這些不滿的聲音後,則表達「法官是人不是神」,沒有人能回到往前,還原全部事實真相,只能依著證據走!
回主頁 不管眾說紛紜,這件讓所有關係人都不滿的案件鐵定會被上訴到高等法院,未來可能峰迴路轉,跌破所有人的眼鏡,讓一切疑竇豁然開朗。不過,活在當下的我,倒非常贊同「法官是人不是神」的說法,既然是人,處事必定有其極限。逾越極限的事情就不能強其達成。現代法官又不能像古代包青天一樣,動輒就用大刑伺候,想要什麼事實被告就會提供什麼事實。審理這件事實欠明的一審法官,雖然知道被告沒有吐露實情,但在現行法制下,無法迫其供出內心祕密,只有依憑已顯示的證據,認定犯罪事實,這是法官執法的困擾地方!這裡不去談論那些只有二審法官才夠資格費思量、傷腦筋的調查事實,認定罪責的問題。只聊聊一審法官憑什麼會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的原因所在。 這件為關係人站在自己立場紛紛指責的判決,憑心而論,並沒有他們口中所說的那麼糟,至少沒有偏袒任何一方,否則受惠的一方就不致出面指責原判決不當了。難能可貴的是刑法總則中一些重大的法律問題,幾乎都被這件判決所囊括,有志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士,祇要對這件不易多見的實例,仔細加以探討,刑法一科的考試必定會得到相當滿意的高分。 首先要說明的是刑法上犯罪的故意問題,故意依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分成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兩種: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這案件的被告林正偉一直辯說自己要殺的是陳鴻源,殺連勝文是出於誤認,想將殺連的責任推向過失。但行為人縱誤認連為陳,但對人生命的侵害則是相同的,所以這種「客體錯誤」,並不阻卻故意犯罪的成立。關於這點,院檢雙方的看法都是一致認為是故意殺人的行為。 其次是想像競合犯的問題,想像競合犯是指從犯罪的外形觀察,雖然成立兩個以上相同或者不同的罪名,但犯罪的行為只有一個。林正偉犯了殺人未遂與殺人兩個罪名,卻只有一個對連勝文開槍的犯罪意思與行為,可以說是標準的想像競合犯。所以只須對其中一個犯罪來處罰,學說上稱這種情形為「裁判上一罪」,又稱為「處斷上一罪」。檢察官與法院方面對於這點看法,也沒有歧見。檢方的起訴法條,指殺害黃運聖部分,具有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的殺人故意。法院調查結果,認為只是過失而已,所以變更了起訴法條。如果依檢方的意旨作出判決,也會發生要殺的人部分,卻成為情節較輕的殺人未遂罪,沒有在判決主文中表現,反而要從無意殺人部分定他罪刑,也有本末倒置的現象,有可能因此引來眾多口水,法官難為,可見一般! (本文登載日期為101年5月2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主頁 府衙前的大木桶 衙役胥吏名堂百出,尋常百姓訴訟,從請訟師寫狀紙開始,到遞送至地方官手上為止,不知道要經過多少剝削。清末甘泉縣舒民府為了確實探求民隱,在署衙前設置了一個大木桶,令訟者自行將狀紙投入,再由首長於夜間親自開啟,不僅達到便民目的,防杜胥吏刁難索賄,對舉發不法而言,也兼具保密效果。實無異於當今各級政府的便民信箱,以及檢、調、政風單位的肅貪專用信箱。
私下交易遊戲點數?玩家小心詐騙新手法! 回主頁 遊戲玩家為購買低於市價之遊戲點數,進行私下卻遭詐騙屢見不鮮,最近又發現新詐騙手法,請遊戲玩家務必注意防範。 桃園蔣小姐(77年次)是遊戲新手,於遊戲業面看見玩家1088留言,表示自己有在販賣遊戲點數,並留下即時通帳號供有意者聯絡。蔣小姐於是主動透過即時通與1088聯繫,1088要求蔣小姐先行至i7391網站(大陸遊戲點數購買平台)購買盛大一卡通(大陸遊戲點數)線上遊戲點數,再提供一交易平台,要求蔣小姐至該平台註冊會員並儲值開通後始能進行交易,被害人雖覺有異,但因為該交易平台製作精美,還有客服人員以QQ(大陸即時通)進行對話,被害人不疑有他開始輸入遊戲點數的序號密碼進行儲值,這時玩家1088表示被害人帳號尚未開通,無法進行交易,請她再行確認,遊戲平台的客服人員也告訴被害人,請她再儲值一次,於是被害人就開始陷入1088和客服人員的話術陷阱裡,一直不斷購買遊戲點數儲值,被害人最後發現有異,要求對方退錢時,1088和客服人員就下線失聯,連交易平台也關閉,始知受騙上當。被害人總計交易23筆,損失金額為新臺幣21萬餘元。 遊戲玩家為取得低於市價的遊戲點數,往往會私下交易,甚至向大陸玩家購買,透過如8591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由於歹徒提供的交易平台頁面模仿8591網站,還提供信用卡、點數卡等多種儲值方式,甚至可以輸入QQ即時通帳號測試客服人員真偽,以降低被害人警覺,另外,歹徒以客服人員和遊戲玩家2種身分與被害人對談,2方一搭一唱,以「加入會員」、「補足點數方能退款」等各種藉口,要求被害人不斷輸入遊戲點數序號密碼,自101年1月迄今共有4位民眾出面報案,總計財損金額約為28萬餘元。 警方向遊戲玩家呼籲,私下交易不受保障,向大陸玩家購買風險更大,另外,不明網站連結不應點選,以免誤入釣魚網站。有任何詐騙相關之問題,歡迎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詢。 文章摘錄 刑事警察局
出借帳戶賺外快,小心偷雞不著反蝕把米! 回主頁 過去詐騙集團多透過報紙徵才廣告,吸引求職者上門,再以辦理薪資轉帳之名義,誘騙被害人交付存摺、提款卡並告知密碼,使被害人帳號淪為詐騙人頭帳戶。而今網路發達,民眾上網刊登求職履歷,工作沒找到卻遭詐騙集團利用的被害案件時有所聞,警方特別提出呼籲,請經常利用網路找工作的民眾應多加留意小心。 嘉義縣莊太太(28歲,家管)想打零工賺外快,遂至某人力銀行網站投遞履歷,一週後在即時通上接到一名自稱經營運動彩券網路投注站的男子傳來訊息,表示有看到她的履歷資料,因彩券投注每週匯款存取金額龐大,公司名下帳戶不敷使用,為規避營業稅收,想私下租借個人存簿作為營業使用,一個帳戶每月租用費為新臺幣1萬2000元,問她有無興趣出借名下帳戶。莊太太盤算了一下自己共有5個銀行帳戶,出租一個月就能輕鬆獲利6萬元,不疑有他立即答應出租一個月,並依照對方指示將5本存摺及5張提款卡宅配寄出,誰知不到三日就接獲銀行人員來電告知帳戶已遭警示,並被歹徒以ATM操作保單貸款借走新臺幣3萬元,讓她驚呼受騙又悔不當初。 天下沒有不勞而獲的事,詐騙集團常以高報酬私下租借名義,騙取民眾存摺及提款卡作為人頭帳戶使用,被害人因貪圖小利誤信受騙甚或淪為詐騙幫助犯的案例已不勝枚舉。刑事局再度提醒民眾,求職詐騙花樣多,打工求職若遇僱方要求交付身分證、提款卡、存摺或印鑑等物,切莫輕信配合,以免陷入詐騙陷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詢。 文章摘錄 刑事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