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rgy Strategy and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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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rgy Strategy and Measures 能源策略與措施 Energy Strategy and Measures 楊梅高中 AP課程 吳黎明 副教授 清雲科技大學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

內容 一、我國能源管理法可產出那些相關措施? 二、綠色能源在新版能源管理法中的角色為何? 三、太陽光電與太陽熱能推廣相關措施與施行成果 四、風能推廣相關措施與施行成果 五、燃料電池推廣相關措施與施行成果 六、推廣綠色能源不能不考慮的問題_ 能源經濟規劃與分析 七、問題討論

政府施政的閉迴路流程 政府政策(立法) Government Policy (legislation) 法源依據 策略與措施 調整 策略與措施 Strategy & Measure 政策或措施? 更改 檢討與考核 Review & Assessment 達成目標? no yes 持續實施或結案

我國的能源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 經濟部能源局(Energy Bureau) 任務職掌: 依據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第二條規定,該局掌理事項 如下: 一、能源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 二、能源供需之預測、規劃及推動事項。 三、能源開發、生產、運儲、轉換、分配、銷售及利用之審核事項。 四、能源費率之擬議及價格之審議事項。 五、能源事業之許可、登記、管理、輔導及監督事項。 六、能源技術人員之登記、監督事項。 七、能源資料之建立事項。 八、節約能源措施之推動、技術服務及宣導事項。 九、新能源、再生能源與節約能源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推廣事項。 十、國際能源事務之連繫協調及合作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能源事項。

一、我國能源管理法可產出那些相關措施?

能源管理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6461號令修正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能源供應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能源供應 第三章 能源使用與查核 第四章 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補充法)    為加強管理能源,促進能源合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法。   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全國能源供應穩定及安全,考量環境衝擊及兼顧經濟發展, 應擬訂能源發展綱領,報行政院核定施行。 第二條(能源範圍)    本法所稱能源如左:一、石油及其產品。   二、煤炭及其產品。   三、天然氣。   四、核子燃料。   五、電能。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能源者。

第三條(主管機關)    第四條(能源供應事業 ) 第五條(能源研究發展特種基金)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預算法之規定,設置能源研究發展特種基金,訂定計畫, 加強能源之研究發展工作。   前項基金之用途範圍如左:   一、能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   二、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及節約技術、方法之研究發展。   三、能源經濟分析及其情報資料之蒐集。   四、能源規劃及技術等專業人員之培訓。   五、其他經核定之支出。   法人或個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研究,且有實用價值者,得予獎勵或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將能源研究發展計畫及基金運用成效,專案報告立法院。 第五條之一(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之來源)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提撥。   二、基金之孳息。   三、能源技術服務、權利金、報酬金及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提撥,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 每年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千分之五範圍內收取。   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繳交電能或石油基金者,免收取能源 研究發展基金。

第二章  能 源 供 應 第六條(能源業務供應之原則) 第七條(能源供應事業應辦理之事項) 第八條(能源使用)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既有能源用戶所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 冷藏或其他使用能源之設備,其能源之使用及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節約能源之規定。   前項能源用戶之指定、使用能源設備之種類、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章  能源使用與查核 第九條(能源查核)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建立能源查核制度, 並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並執行之。 第十條(汽電共生設備之設置) 能源用戶生產蒸汽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裝設汽電共生設備。   能源用戶裝設汽電共生設備,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得請當地綜合電業收購其生產電能餘電,與提供系統維修或故障所需備用電力。 當地綜合電業除有正當理由,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拒絕。   前項收購餘電費率、汽電共生有效熱能比率與總熱效率基準及查驗方式之辦法, 及裝設汽電共生之能源用戶與綜合電業相互併聯、電能收購方式、購電與備用 電力費率及收購餘電義務之執行期間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之設置)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 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第八條、第九條及 第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業務。   前項能源使用級距、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之名額、資格、訓練、合格證書取得 之程序、條件、撤銷、廢止、查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使用能源資料之申報 ) 第十三條(能源儲存設備之設置)(刪除) 第十四條(使用能源設備器具之進口或製造) 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 或器具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 及其效率。   不符合前項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   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   第一項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之種類、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能源耗用量 及其效率之標示事項、方法、檢查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五條(車輛之進口與製造)   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其車輛之能源效率,應符合 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   不符合前項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車輛,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   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之車輛,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   第一項車輛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能源耗用量與其效率之標示事項、方法、檢查方式、 證明文件之核發、撤銷或廢止、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之一(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之訂定) 第十六條(能源使用設施新設或擴建之核准) 第十七條(新建建築物之節約能源標準)   新建建築物之設計與建造之有關節約能源標準,由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中央空調系統之限制標準)    能源用戶裝設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且其冷凍主機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額者,應裝 設個別電表及線路。   綜合電業為實施中央空氣調節系統用電之負載管理,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採行 差別費率。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能源用戶,其空調電表、分表及線路裝置方式、採用電纜種類及 表計規格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能源管制限制配售辦法 ) 第十九條之一(專業機構或技師之檢查)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二十八條(罰則 )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施行細則之訂定 ) 第三十條(施行日)

二、綠色能源在能源管理法中的角色為何? 綠色能源: 促進經濟發展的關鍵角色之一 穩定碳排放的主要技術之一 綠色能源泛指各種替代能源,包括1).可再生能源與2).節約能源 (節約能源可視為虛擬能源(電廠)) 綠色能源: 促進經濟發展的關鍵角色之一 穩定碳排放的主要技術之一

相關措施_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 第一條      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促進太 陽光能之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係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並可展示太陽光電發 電應用功效之整體設備。 (二) 峰瓩: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25℃, AM1.5 1,000W/m2太陽光照射)下最大發電量的總和。 (三) 獨立型系統:使用蓄電池且換流器(Inverter)無逆送電功能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四) 併聯型系統:換流器(Inverter)具有逆送電功能,可操作於併聯模式之太陽光電發 電系統。 (五) 緊急防災(混合型)系統:換流器(Inverter)具有逆送電功能,同時裝置蓄電池,可 操作於併聯模式或獨立模式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第三條      本要點規定事項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執行。 第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法人或各機關,於本要點實施後在台灣或離島地區新設或 擴增,且未曾獲得本要點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第五條      申請補助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新品為限,且其裝置容量應達一峰瓩 以上。

第六條      申請補助者應於系統設置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或受本局委託執行機構提出申請: (一) 申請設置計畫書。 (二) 系統設置於建物上者,應檢具該建物權狀影本或登記謄本。 (三) 系統直接設置於土地上者,應出具該座落土地權狀影本或登記謄本。 (四) 前二款所應提出之文件非申請人所有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具同意申請 人使用之文件;使用期限須在六年以上。 (五) 依相關法令規定,應取得之許可或核准文件。 (六) 申請須知規定之其他文件。

第七條      本要點補助標準每峰瓩裝置容量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且補助最高不得逾該發電系統總設置費用百分之五十。 偏遠及離島地區(附表一)內之各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立醫院,得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局推薦,申請太陽光電緊急防災發電系統之設置補助;其補助型式及標準如下: (一) 獨立型系統每峰瓩裝置容量新臺幣三十五萬元為上限。 (二) 緊急防災(混合型)系統每峰瓩裝置容量新臺幣四十萬元為上限。 前項申請經本局審查認有平均地區分配、緊急救災使用效益及能源效益與示範效果者,最高得予全額補助,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每縣轄市、鄉、鎮及區全額補助之裝置容量以六峰瓩為限,裝置容量超出部分仍依第一項標準補助之。 本申請案補助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中央政府於第二項所列地區內之設施,得由設施管理或使用機關依第二項規定辦理申請,或於收件截止日前逕向本局申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其裝置容量及補助標準準用第二項及前項規定。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補助應依年度預算額度辦理,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得停止補助之申請。

第八條      本局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為審查委員,以書面或評選會議方式 審查申請補助案件。 申請補助案件採書面審查方式者,由委員三人至五人為之;採評選會議審查者, 由委員七人至九人組成。 委員審議補助案件,應依申請設置計畫書內容、計畫執行能力、示範效果及實際使用 效益等項目,進行審查。 第九條      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通過者,應與本局及受本局委託之執行機構共同簽訂補助 契約;於系統竣工後二個月內,依約檢具系統竣工及完成驗收證明表及相關撥款申請文件, 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款。 受補助者應依約完成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建造,於補助款撥付日後五年內依約配合 本局辦理展示活動,並定期提供運轉與維護資料。 第十條      受補助者於申請補助款時,需提出下列履約保證: (一) 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供補助款總額百分之十之履約保證,保證期間五年,履約保證 以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或銀行書面連帶保證為之。 但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私立醫院及財團法人者,得提供該機關 (構)之履約保證函替代之。 (二) 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由一人(含)以上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期間五年。 第十一條   本局及受委託之執行機構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者設置及利用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之情形。 第十二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停止撥付補助款,並得追回全部或 部分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 未能依補助契約完成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造。 (二) 設置或使用情形與申請文件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原補助目的。 (三) 未能依補助契約規定,配合展示活動或提供運轉資料,經本局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

相關措施_再生能源發展條例(98通過立法)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目標: 提高自產能源並促進能源多元化、溫室氣體減量、 帶動新興再生能源產業發展。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意涵: 代表台灣成為正式進入永續能源國家之林,並藉由法 制基礎的建立,創造國內發展再生能源利基,讓再生能源在台灣根札得更深。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劃: 未來20年內,台灣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將新增 650萬瓩至1000萬瓩;運用再生能源電能收購機制、獎勵示範及法令鬆綁等方 式加強民眾設置再生能源的誘因,訂定再生能源熱利用推廣目標,提高台灣 自產能源比例,充分運用台灣再生能源開發潛力。 在再生能源電能收購機制上,對再生能源設備設置者提供合理利潤的獎勵, 要求經營電力網的電業應併聯、躉購再生能源生產電能。 躉購電價部分,由經濟部邀相關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公 告再生能源電能的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並每年檢討修正;必要時也將召開聽證 會,達到資訊完全公開、透明。 另在獎勵示範部分,除藉由電能收購機制外,另對具發展潛力、技術發展在初期 階段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一定期間內將給予獎勵。 法令鬆綁,條例解除「電業法」對再生能源屬於自用發電的設置資格、躉售餘電 等限制;同時對再生能源土地使用、進口關稅減免、雜照取得等行政程序亦予以 簡化。

三、太陽光電與太陽熱能推廣相關措施與施行成果 四、風能推廣相關措施與施行成果 五、燃料電池推廣相關措施與施行成果

我國再生能源推動策略與措施 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 凝聚各界力量作整合執行 有效排除推動障礙 8項實施方針 32項推動措施 13個中央機關及各地方政府分工推動 再生能源發展方案 主要目標 實施方針 建立較高層級協調機制 建立相關法規制度 研訂優惠購電辦法 提供財稅獎勵 充裕獎勵經費來源 加強示範推廣 建立再生能源資料庫 加強技術與產品研發 獎 勵 措 施 設備補助 電價補助 財稅獎勵 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 • 補助金額: 15萬元/瓩 • 補助上限: 系統設置費 50% • 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 醫院具特殊 良好示範者 ,10瓩內之 設置得全額 補助 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 • 補助金額: 1千元至 3千元m2 風力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 • 補助金額: <1.6萬/瓩 • 補助上限: 系統設置 費50% 生質能/地熱/小水力 比照汽電共生系統裝置容量20%以上之購電費率收購(垃圾掩埋場沼氣發電另由空污費補助每度0.5元) 促產條例 • 公司投資新及淨潔能源 設備支出10~20%內抵 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 投資新及淨潔能源產業 之股票價款10~20%內 得抵減所得稅 • 二年加速折舊 • 低利貸款:低於郵政二年 期儲金年息機動利率加 2.45%

四、具體成效--再生能源推動計畫及成效 太陽光電發展目標100萬瓩 經濟部已完成設置68 處示範系統,總裝置容量為460 瓩,主要作為偏遠地區通訊、教學研究、住宅及工商等輔助電力系統。 未來規劃包括: (一) 推動創新技術應用示範 : 包括推動陽光電城計畫,結合建築之經典示範(BIPV應用 200~400瓩)及學校示範展示(計369所, 約2, 000 瓩 ) , 以達應用技術驗證效益。 (二) 推動1萬戶擴散應用計畫 : 提供設備補助,使光電發電系統擴散應用累計達5萬瓩,帶動國內產業發展,搶攻全球光電產業市場5% (產業規模 14 萬瓩 / 年以上) 。 (三) 推動30萬戶普及應用計畫 : 以達目標 100 萬瓩,達能源及環保效益。 總統府10.5kW示範系統 中央氣象局玉山北峰 玉山觀測站13 kW系統 陽光電城/綠色交通幹道/隔音牆應用

風力發電發展目標150萬瓩 (一) 經濟部自2000年12月已陸續推動完成 3 處示範系統, 總裝置容量為8,540 瓩 ,總投資額達3.5億元,已有效帶動民間投資。 (二) 輔導規劃風電計畫 22 件,包含風力電場計畫,總裝置容量 63.2萬瓩,總投資額 268 億元。 (三) 風力發電陸域開發目標為100萬瓩,開發密度達 84 瓩/ km2 ,較陸域風能已高度開發如丹麥(59 瓩 / km2)及德國( 25 瓩/ km2 )為高。 另海域離岸式開發目標為50 萬瓩。 1,750 kW x 2 天隆造紙竹北示範系統 輔導規劃及申設之風發電計畫一覽表 660 kW x 4 台朔雲林麥寮示範系統 600 kW x 4 台電澎湖中屯示範系統

生質能發電發展目標135萬瓩 (一) 沼氣發電4.3萬瓩 : 包括養豬廢水(45%) 、污泥厭氧消化(2%) 、垃圾掩埋場 (53%) , 已完成沼氣純化及發電系統裝置容量達2.2萬瓩 (二) 焚化發電55.8萬瓩 : 已完成18座焚化發電廠併聯發電裝置容量達40萬瓩 (三) 其他發電76.4萬瓩 : 包括石油焦51.8萬瓩、RDF9萬瓩、廢塑膠9萬瓩、 紙業廢棄 物4.6萬瓩、 稻殼0.8萬瓩、蔗渣1.1萬瓩。目前已完成100瓩與3.5噸/小時蒸汽之 稻殼 氣化系統推廣應用 國內推廣重點 : 以清潔及高效率 廢棄物衍生燃料(RDF)為主 RDF-7 氣態燃料 燃料等級 RDF-6 IGCC效率 >35% RDF-5 液態燃料 塊狀/棒狀燃料 RDF-4 RDF-3 細粒徑燃料 中粒徑燃料 RDF-2 粗粒徑燃料 RDF-1 生垃圾 能源效率 <15% 能源效率高

宜蘭清水溫泉水多目標利用規劃 (估計發電潛力5萬瓩) 地熱發電發展目標15萬瓩 經濟部 評估 20 處非火山性地熱區之總發電潛能約 50 萬瓩,其中技術及經濟 較可行者約15 萬瓩。 未來規劃包括 (一) 協助宜蘭縣政府於清水建置地熱發電示範廠,預定於95年8月完成 0.5 萬瓩 , 98年1月完成 4.5 萬瓩發電容量。 (二) 於其他地區藉由地熱之多目標利用,以發展結合發電、觀光及休閒遊憩之示範園區,帶動地方資源與產業發展。 宜蘭清水溫泉水多目標利用規劃 (估計發電潛力5萬瓩) -27-

水力發電發展目標250萬瓩 熱利用發展目標160萬公秉油當量 我國技術可行之水力蘊藏量合計約為504.8萬瓩,截至2003年估計已開發之慣常水力約190萬瓩,其中小水力約為130萬瓩, 未來繼續優先開發技術及經濟較可行計畫達250萬瓩。 熱利用發展目標160萬公秉油當量 (一) 太陽能熱水系統總裝置面積600萬平方公尺(年產能50萬公秉油當量) 經濟部自2000年1月推動國內太陽能熱水器之設置已大幅成長,目前已有30萬戶使用,總裝置面積達120萬平方公尺,能源產出每年約8.4萬公秉油當量。現階段以每年新增2萬戶成長,以全省150萬戶為目標(普及率由4%增至22%,成長5.5倍) 。 致遠管理學院(台南縣麻豆鎮) 學生宿舍之太陽能熱水系統 供應450人用,安裝面積307.5m2 花蓮師範學院(花蓮縣民心里) 宿舍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蕙心樓北側) 供應115人用,安裝面積77m2

(三) 生質汽柴油年產54萬公秉 (約31萬公秉油當量): (二) 生質熱利用每年60.2萬公秉油當量: 目前主要來自黑液與蔗渣,2002累計年產量為每年37.8萬公秉。2010年廢塑橡 膠利用技術成熟可轉製RDF , 並利用廢輪胎、沼氣與紙業廢棄物等轉製能源, 累計年產量可達46.2萬公秉。至2020年時,以累計年產量60.2萬公秉油當量為目標。 (三) 生質汽柴油年產54萬公秉 (約31萬公秉油當量): 1. 酒精汽油,以推廣20%之汽油使用E10酒精汽油(攙配10%酒精)為目標。 使用本土能源作物及林木製造酒精汽油約13萬公秉; 另進口玉米為原料(約 50萬噸) 生產酒精汽油可達20萬公秉,共計可達33萬公秉。 2. 生質柴油,以回收國內廢食用油總量(15~20萬噸)之80% 轉製生質柴油 13.5萬公秉 ;另進入WTO後預估農地釋出(約4萬公頃),推廣轉作蔬菜油籽 作物,生產生質柴油 7.5萬公秉, 共計可達21萬公秉。 -29-

燃料電池應用範圍 資料來源:工研院 1 W 10 W 100 W 1 kW 10 kW 100kW 1 MW 10 MW 100MW 1GW DMFC PEMFC SOFC PAFC MCFC 資料來源:工研院

小型引擎/電動複合動力NEV技術指標 引擎與電動複合動力主要策略 低耗能 : 省能40% 低污染 : (U)LEV 多功能設計 車重 450kg 續航力 >200km 15kW等效 動力性能輸出 汽油能量供應 便利性 / 實用性高 多功能設計 (備用電力/發電...) 低汙染 /高效率 Lean Burn引擎 並聯式 複合動力系統 直流無刷馬達 具全電式驅動模式 高功率 /二次儲能 鋰電池系統 引擎與電動複合動力主要策略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規劃計畫 , 2001

白光OLED 發展Roadmap    發光效率 年 -54- (lm/W) 日本有機EL display委員會 100 USDC 90 80 80 lm/W 70 60 50 lm/W 50  50 lm/W 40 50 lm/W Dr. Junji Kido 30 20 20 lm/W Flexible 白光OLED 日本有機EL display委員會 10  15 lm/W 14 lm/W 8 lm/W 年 2000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M.R. Tseng 2002.09.13 -54-

前瞻節約能源技術之規劃與研發 燃料電池與氫能 大型儲能系統與混合車輛技術(大型鋰電池) 高效率照明技術(半導體照明、有幾發光照明) 奈米能源利用(轉換效率、儲能、熱流) 註:分散式發電可置於上述項目中 -50-

六、推廣綠色能源不能不考慮的問題 能源經濟規劃與分析

經濟體系 碳排放 再生能源 傳統能源 開採 供應與需求 處理 土地、資本、勞力人、概念、東西 目標: 總體經濟成長 穩定碳排放 CO2 碳排放 再生能源 碳排放 傳統能源 經濟體系 供應與需求 土地、資本、勞力人、概念、東西 目標: 總體經濟成長 穩定碳排放 發展知識經濟 開採 處理 處理 轉換 轉換 儲存 輸送 能源稅 設備生產 儲存

能源稅_行政院賦改會研究推動 經濟部對推動能源稅,建議達成兩大目標: 一、反映能源使用外部成本,促使能源價格合理化。 二、促進節能減碳,同時維持產業競爭力。 規劃方向: 一、能源稅課稅基礎應針對其外部性(即排碳量對社會造成之外部成本),參考 「全國能源會議」以「單位熱值排碳量」為稅額訂定基礎,以汽油、柴油、煤油、 航空燃油、液化石油氣、燃料油、煤炭、天然氣等8項排放CO2之化石燃料為稅基。 消費用能源、生產用能源分別訂定,稅額之訂定基準建議與日本等鄰近競爭國家之 能源相關稅額比較。 二、能源稅以整合「貨物稅(水泥、汽車除外) 」、「汽車燃料使用費」為基礎, 朝簡單、易懂方向設計,採「漸進方式推動」,期達到節能減碳與產業競爭力 維護之效果。 三、於財政中立原則下規劃稅制改革及相關配套措施,稅收用途需以能彰顯能源稅 欲發揮之節能減碳效果為主。 未來再生能源收購電價所提供的獎勵條件,應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前為佳 一、躉購費率審定將充分彙整聽證會蒐集的資訊,作更廣泛的討論; 二、再生能源收購電價應具有足夠的投資誘因,鼓勵民眾設置,以有助於達到 二氧化碳減量、低碳能源結構調整、推動綠能產業發展; 三、未來再生能源收購電價所提供的獎勵條件,應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立法前為佳。

能源經濟分析與規劃 建立能源系統模型 建立能源資料庫 發展系統分析方法 發展與應用模擬軟體 模擬結果之比較與政策應用

七、問題討論 節能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