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訓之法令重點、適用疑義及實務案例研討 主講人: 科長 高上富 彰化縣政府 人事處 97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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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訓之法令重點、適用疑義及實務案例研討 主講人: 科長 高上富 彰化縣政府 人事處 97年10月08日

研討大綱 壹、前言 貳、差勤 參、考績 肆、獎懲理論與法制 伍、訓練進修 陸、結語

前言 策略性人力 資源管理 傳統人事管理

傳統人事管理轉型與蛻變 傳統人事管理 價值 現況 作法 目標管理 工作簡化 組織簡併 人力精簡 效能 委託外包 效率 制度 管制鬆綁 績效管理 行政中立 兩性平等 型塑學習型組織 參與建議制度 權益保障 顧客導向 課責 倫理 民主 價值 權益 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

問題 理想 預設目標 問題 理想 缺口 實際狀況 現狀

人事人員的角色 人事系統/流程 未來/策略性導向 例行/營運性導向 員工 策略夥伴 業務諮詢 策略性人資管理 轉型與變革管理 基礎營運架構管理 員工投入與績效管理 服務提供者 員工關懷者 Source: Human Resource Champions, David Ulrich

差勤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 事假:公務人員5日,教師7日 家庭照顧假,每學年7日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者,應按日扣薪 家庭照顧假不列入考績計算 任職未滿一年者,事假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病假及生理假 病假每年28日,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生理假:每月得請生理假一天,併入病假計算,當月超過1日,須改以其他假別 延長病假,提前申請分娩假,留職停薪復職,公假療傷需檢附醫療機構證明

婚假 婚假14日 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 給假或於結婚前5日內提前給假 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 畢

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 產前假:8日,得分次以時計申請,但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娩假:42日 流產假: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者,42 日 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者,21 日 懷孕未滿3個月以上流產者,14日 陪產假:得分次申請,應於分娩前後3日內請畢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娩假 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惟應至少保留二十一日於產後,以免妨礙產後恢復

喪假 父母配偶:15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10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5日 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 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 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 百日內請畢

公假 公假,公差,出差及公出 公假:係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所規定 公差: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 出差: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有關程序辦理 公出:因處理公務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其差勤管理用公出登記

公假 公私立團體 受 邀 職務有關 參 加 須經長官核准 參 與 活 動 司法機關傳喚 法 定 義 執行職務原告或被告 務 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保 障被指派出席者

公假 具有因果關係 執 行 直接送醫 職 務 住院或致行動不便 因 公 受 傷 發生意外危險 上 下 合理時間內 班 途 上班必經路線 中 傷病與意外有因果關係 適當的交通方法

轉任或再任其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每次休假半日計,(4 小時),惟以一個上午或下午 自第2,4,7,10,15別給予7,14,21,28,30日 休 假 日 數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 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轉任或再任其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每次休假半日計,(4 小時),惟以一個上午或下午 在各該機關業務經費項下,按月支薪之 人員,經補實為編制內人員後,可併計年資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 平均風力7級,陣風10級停止辦公及上課 各機關學校,學校首長視實際情況自行決定,並向上級機關陳報備查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公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者,核實予以停止辦公登記

國民旅遊卡 自97年10月1日起週一至週五均不受異地隔夜及旅宿夜之限制 假日前後有旅行業及旅宿業之消費,假日消費亦可補助 懲罰案例 假消費,真刷卡 國外旅遊申領補助費

留職停薪 應 得 養育三足歲子女 派赴國外工作 應徵服兵役 自行申請國內外 全時進修 延長病假二年已 滿1年,尚無法上班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老邁或子女重大傷病 得 延長病假二年已 滿1年,尚無法上班 派赴國外工作

考績 38.2% 44.1% 再申訴案件事件別 摘自保障會96年統計年報

考績功用 免職 職等&官等vs併資考績 考績功用 待遇 晉級升等 陞遷 淘汰 獎章榮譽 訓練進修 晉級&一次獎金 評分共同項目 &得免經甄審 先陞遷 華夏貸款有關 免職 選送基本條件 &擇優薦送 模範公務人員 &得免經甄審優先陞遷

考績種類 綜覈名實 信賞必罰 準確客觀 另予考績 年終考績 專案考績 另予考績: 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另予考績 年終考績 年終考績: 各官等人員,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1-12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專案考績 綜覈名實 信賞必罰 準確客觀 專案考績: 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考績(核)項目 考 核 項 目 公務人員考績 學校教師考核 工作50% 教學 訓輔 服務 學識15% 操行20% 才能15% 品德生活 處理行政

考績等次 甲等 (四條一款) 乙等 (四條二款) 丙等 (四條三款) 丁等 (解聘) 留原俸級 免職 80分以上 70-79分以上 60-69分以上 60 分以下 晉級 1或2個月奬金 考列積極條件 考列消極條件 比例限制 晉級 0.5或1.5個月獎金 不可考列乙等事項 比例限制 留原俸級 免職

考績作業程序 考績前 考績後 考績中 發放考績通知書 受考人數 發放獎金 成立考績委員會 救濟 平時考核 召開考績委員會 需求不確實,事後沒有追踪 發放考績通知書 發放獎金 救濟 受考人數 成立考績委員會 平時考核 召開考績委員會

考績委員會(公務人員) 委員及工作人員應嚴守秘密及遵守利益迴避 各機關依規定考績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 當然委員: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一人 指定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兼任行政教師得擔任考績委員會之指定委員,但不得擔任票選委員) 票選委員:但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得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考績委員會須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及工作人員應嚴守秘密及遵守利益迴避 先票選或指定意義何在,奇數或偶數,何時迴避

成績考核委員會(學校) 各學校依規定成立考績委員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 當然委員: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 票選委員: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之,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未兼任行政教師之統計,應排除教師會代表,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委員之任期1年,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先票選或指定意義何在,奇數或偶數,何時迴避

成績考核委員會(學校) 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必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每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兼任行政教師得擔任成績考核委員會之票選產生 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先票選或指定意義何在,奇數或偶數,何時迴避

平時考核 年終考績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平時考核獎懲得相互抵銷,併計為年 終考績總分 平時考核紀錄表,每4,8月為之,密陳 機關首長核閱,紀錄表至少應保持3年 如何辦理平時考核

平時考核紀錄表 單位 職稱 姓名 官職等級 工作項目 考核項目 考核內容 考核紀錄等級 A B C D E 工作知能及公文績效   職稱 姓名 官職等級 工作項目 考核項目 考核內容 考核紀錄等級 A B C D E 工作知能及公文績效 嫻熟工作相關專業知識,且具有業務需要之基本電腦作業能力,並能充分運用。公文處理均能掌握品質及時效,臨時交辦案件亦能依限完成。 創新研究及簡化流程 對於承辦業務能提出具體改進措施,或運用革新技術、方法及管理知識,簡化工作流程,提升效能效率,增進工作績效。 服務態度 負責盡職,自動自發,積極辦理業務,落實顧客導向,提升服務品質。發揮團隊精神,對於工作與職務調 整,及與他人協調合作,能優先考量組織目標之達成。 品德操守 敦厚謙和,謹慎懇摯,廉潔自持,無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冶遊賭博,吸食毒品,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領導協調 能力 具判斷決策溝通協調能力,並能傳授知識、經驗、技能,適當指導同仁,且經常檢討工作計畫執行情形,達成預定績效目標。(主管職務始填列) 年度工作 計畫 工作計畫按預定進度如期完成或較預定進度超前,充分達成計畫目標,績效卓著。 語文能力 積極學習英語或其他職務上所需之語言,已通過全民英檢或相當英語能力測驗或其他語言能力之認證,有助於提升工作績效者。 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 面談紀錄 直屬主管綜合考評及具體建議事項(請簽章) 縣長綜合考評及具體建議事項(請簽章)

作業程序(續) 準備 資料 考績會 初評 機關長官 覆核 主管機關 核定 銓敘部 審定 執行 救濟 結果 通知 主管人員 考評 注意那些人員應該打考績,調職人員,退休人員離職人員 如何打考績,以多少為開始 執行 救濟 結果 通知

作業程序(續) 準備 資料 機關長官 覆核 主管機關 核定 結果 通知 執行 救濟 主管人員 考評 成績考 核委員會 初評 注意那些人員應該打考績,調職人員,退休人員離職人員 如何打考績,以多少為開始 執行 救濟

案例討論 某校訓導主任因學生未按規定理髮,該主任逕予剪髮,造成學生心理受創,經有心人士介入並經媒體渲染後,造成該府教育形象受挫,函文要求學校處分該主任,學校教師群起嘩然,並揚言學校校長及人事室不可懲處該主任,否則將予抵制,人事人員如何解決? 校園性侵案被傳上網,學校如何處理

案例討論 某校長因案經考績會決議被懲處,經提起申訴,當時出席委員含主席七人,會議當中一人離席,表決時以三比二通過,主席決議予以懲處,若該校長提其申訴是否有理? 當事人之單位主管需不需要迴避

案例討論 00縣政府要求各學校教師當年度教師甲等人數限制比例為90%,如超過者,需舉證年度可考列甲等事項,始予核定,惟其中二所國中並未照辦,該府逕予“推定”該校全部老師均為乙等, 是否有當?請討論

案例討論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銓敘部要求各機關甲等人數比例限制為75%,各機關學校人事人員如何協助完成考績,尤其對於機關學校(單位)受考人數1或2人員考績如何覈實辦理?

案例討論 機關考績委員會於初核公務人員考績案後,決議保留部分得考列甲等人員名額供機關長官考列甲等,更改後之結果是否仍需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進行復議程序?

案例討論 某機關公務人員經考績會決議記過二次,經該員表示不服,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後,同意撤銷原處分,更改為記過一次,若該公務人員仍不服,可否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會提起再申訴?

注意事項(公務人員) 年終考績應於次年3月完成,經銓敘部核定者得展延至6月底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如在12月1日前調任其他機關服務者,應於新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至於在12月2日以後,始改調其他服務機關者,應於原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考績獎金發給機關均為新職機關(次年1/1在職機關) 依法權理人員,以經銓敘部依其所具任用資格審定之職等參加考績.調任同官等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以原職等參加考績 機關首長不宜列席考績委員會 公務人員因傷請公假,因病請延長病假或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各機關不宜考列乙等等次 因案停聘人員准予復聘人員在考核年度內任職達六個月以上者,准予辦理另予考核,其列冊事由應於備考欄內註明.

注意事項(學校) 年終考績應於年度2個月內函報,主管機關2個月內完成 併計年資規定: 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服役期滿退伍後,在規定期間返回學校復職 依法服兵役,如合於參加成績考核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成績考核.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私立學校如已建立與同級公立學校一致之薪給制度,私立學校教師於學年度中轉任公立學校教師,其前後在校任教年服務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併資辦理成績考核 另予成績考核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救濟程序 申訴事項(管理措施,工作條件,對甲乙丙等次不服,記過申誡) 不服(30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訴 不服(30日內) 向保訓會提再申訴

救濟程序 復審事項(行政處分)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經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復審 不服(30日內) 不服2 個月 不服(20日內) 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考績實務 提起再申訴因素 公務員不服考績決定提起再申訴原因 參 作成考績決定之程序違法或有瑕疵 (考績委員組成不符,未踐行正當程序) 考績決定有瑕疵 提起再申訴因素 事實認定有違誤 其他原因 無事前溝通致再申訴人心理無法接受 辦理考績種類有誤 曾提救濟仍未保障 質疑打考績之人無權打考績 (功獎分數計算錯誤) 摘自人事月刊趙達瑜教授

考績法制 公務員不服考績決定提起再申訴原因 違反一般價值判斷 違反一般程序(一事不二罰,平等原則) 考績決定有瑕疵 考績決定違法 考績決定違反公平理論 考績決定與事件無關 摘自人事月刊趙達瑜教授

考績決定有瑕疵 因請假而致考績不佳覺得不合理 不善逢迎上司與交際應酬 與 事 調職升職與新進人員 件 無 關 因揭弊或不願同流合污而遭報復 本身被打乙等例子,鄉鎮市公所較多 考列甲等比例限制 因政治或選舉因素 與長官不合而遭報復

考績決定有瑕疵 年終考績未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未依規定逐項評分 決 定 考績有不公或徇私舞弊事, 違 未能依法追究責任 法 考績未能做到應以同官等 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違反考績法第14 條考績之執行規定 未依法辦理考績

考績法未來變革方向 區別 原條文規定 未來條文修正 委員組成 每滿3人票選1人 每滿4人票選2人 職掌 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專案考績之初核 平時考核之核議 試用人員試用期滿成績之審查 身障人員請病假治療 退休資遣人員之初核 團體績效評核 委員出席 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 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考列丁等,一次記二大功及一次記二大過之專案考績維持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 甲等比例 甲等人數50%,不超75%為原則 增列各機關考列優等甲等及丙等比例限制(優等5%,甲等60%-70%,考列丙等2%) 增列淘汰機制 懲處用語 申誡 警告

考績法未來變革方向(續) 修正平時考核項目為工作績效,品德操守及其他與業務有關項目 增列懲處處分之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二大過10年,一大過5年,警告3年者,即不得再為懲處處分) 增列面談機制及團體績效評比相關規定 增列考列丙等或試用成績不合格人員給予陳述或申辯機會

獎懲 平時獎勵 專案考績晉敘 獎勵 請頒勳章 請頒獎章:功績,楷模,服務,專業 請頒獎章 模範公務人員及傑出貢獻獎

獎勵原則 即獎即懲(有功有賞,有過必罰) 重獎重懲(針對重大政績或事件) 獎由下起(鼓勵基層人員工作士氣) 獎勵不可浮濫,通通有獎 獎懲應有客觀,合理,一致之標準 落實績效目標管控原則

懲處 平時懲處 懲戒 刑責 懲處 專案考績免職 在監察院提出彈劾案或懲戒程序中,限制申請退休或資遣 同一違失事件涉及數人時,應全部移送 刑懲併行 同一事件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懲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

懲處 懲處 懲戒 處罰 平時考核 違反服務法 違法,廢弛職務 或其他失職行為

懲戒 懲戒 休職 撤職 申誡 降薪 減俸 記過

懲戒處分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申誡,以書面為之。

注意事項 各機關建議他機關協辦業務有功人員敘獎案件,宜僅敘明具體獎懲事項,及敘明獎懲額度 調任新職已核定者,由原服務機關發布,如在調職後始核定者,原服務機關僅具獎懲建議函,新任機關需將辦理情形回復原建議機關 退休或離職人員之獎懲,仍應併同獎懲令,於人事資料內註記,死亡者免辦理

注意事項 各機關依法設置考績委員會者,其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核定。   機關長官對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有意見時,得簽註意見,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各機關平時考核獎懲之記功(過)以下案件,考績委員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懲標準者,得先行發布獎懲令,並於獎懲令發布後三十日內提交考績委員會確認;考績委員會不同意時,應依前二項程序變更之。

注意事項 在監察院提出彈劾案或懲戒程序中,限制申請退休或資遣 同一違失事件涉及數人時,應全部移送 刑懲併行 同一事件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懲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 楊,李案同案

訓練進修 人力資源發展 組織發展 職涯 發展 嚴長壽說,留住人才為薪資,待遇及看的見未來 訓練與進修

訓練進修法制及體系(五)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業務體系 進修 訓練 其他學習 在職訓練 非 屬 訓 練 進 修 之 學 習 國外進修 國內進修 職前訓練 全時進修 工作中訓練 工作外訓練 全時進修 部分辦公 時間進修 公餘進修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訓 練 初 任 各 官 等 主 管 人 員 訓 練 專 題 研 究 選 修 學 分 入 學 進 修 行 政 中 立 訓 練 升 官 等 訓 練 專 業 訓 練及專長轉換訓練 一 般 管 理 訓 練及政策性訓練 組 織 學 習 數位 學 習 或專書閱讀 不適任人員輔導訓練 專 題 研 就 選 修 學 分 入 學 進 修

訓練進修法制及體系 公務員進修 公務人員 及考察選送 訓練進修法 條例及其 及其施行 施行細則 細則 91年1月30日及7月16日公布及發布 91年5月22日廢止

訓練進修法制及體系(二) 考試院 行政院 地方政府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其他部、會、局、署所屬各機關 所屬訓練機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培訓處) 考試筆試錄取人員訓練 升任官等訓練 行政中立訓練 其他訓練 考試院 國家文官培訓所 協 調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考訓處)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管理訓練、專業訓練等 行政院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其他部、會、局、署所屬各機關 所屬訓練機構 協 調 各所屬機關 所屬訓練機構 是否成立文官學院,組織重疊 直轄市政府 所屬訓練機構 地方政府 各縣市政府 所屬訓練機構 協 調 司法院 司法人員研習所

有效的訓練方法(三) 訓前 評估 規劃 訓練 訓後 追蹤 需求不確實,事後沒有追踪 實體 數位 混成 組織診斷 績效評量

進修的種類和方式(四) 全時進修 入學進修 部分辦公 時間 種 類 方 式 選修學分 專題研究要有英文能力,精英班 公餘時間 專題研究

進修之限制 依法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國內外進修者,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構)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依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計 分開申請可不可以,首要不要核可1,改以一次為限

進修時數 公務人員自97年1月1日每年每人最低學習40小時,其中數位學習時數不得低於5小時,業務相關之學習時不得低於20小時

進修費用補助範圍 各項費用補助範圍 二、出國期間之生活費、交通費、保險費 三、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視預算經費酌予補助 一、學費、學分費及雜費 二、出國期間之生活費、交通費、保險費 三、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視預算經費酌予補助 公餘進修成績優良者,補助其進修費用之二分之一,但每學期每人不得超過台幣二萬元,由各機關自行核辦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全時進修者,其進修費用不予補助

結語 要有足夠的雲彩 才能製造美麗的黃昏

謝謝大家 敬請指教 (04)7222151轉1431 (04)7229145 a100040@email.ch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