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政府與政治」課程大綱 100學年度第2學期 授課老師 楊志恆 「比較政府與政治」課程大綱 100學年度第2學期 授課老師 楊志恆
一、教學目標 本課程主要是藉由講授當今主要國家政府體制,以及其政治運作方式,讓同學了解諸如美國的總統制,英國的議會內閣制,日本式的內閣制,法國的雙首長制,以及我國模式的雙首長制等之政治決定過程。蓋不同的政府體制的政治運作會衍生出不同的政治文化,甚至不同的政治發展。
二、授課方式 本課程授課方式先由老師主講,輔之以Pdf檔案,並請同學研讀指定參考書。每單元結束與同學進行雙向討論。為加深同學學習印象與激發興趣,每個單元結束時,將以簡單問答題方式讓同學整體性回顧教學內容。表現優異者將予以獎勵。
本課程成績考核將分為: 三、成績考核 1、平時上課參與(10%); 2、期中考(40%); 3、期末考(50%)。 考試方式將於課堂上與同學討論共同決定。
四、參考資料 (1) 苗永序 著,各國政府制度及其類型,台北,三民書局,2006年6月,3版。 (2) 胡祖慶 著,比較政府與政治,台北,五南圖書出版社,2010年10月,5版。 (3) 托克維爾 (Alexis de Tocqueville) 著,秦修明 譯,美國的民主(Democracy In America),香港,今日世界出版社,1986年6月。
五、每週進度 第一週 比較政府與政治課程介紹與研究方法 第二週 總統制國家政府與政治(一) 美國 第三週 總統制國家政府與政治(二) 美國 第一週 比較政府與政治課程介紹與研究方法 第二週 總統制國家政府與政治(一) 美國 第三週 總統制國家政府與政治(二) 美國 第四週 總統制國家政府與政治(三) 拉美國家 第五週 內閣制國家政府與政治(三) 日本 第六週 內閣制國家政府與政治(四) 日本 第七週 內閣制國家政府與政治(一) 英國 第八週 內閣制國家政府與政治(二) 英國 第九週 期中考
第十週 混合體制國家政府與政治(一)法國 第十一週 混合體制國家政府與政治(二)法國 第十二週 混合體制國家政府與政治(三)我國 第十三週 混合體制國家政府與政治(四)我國 第十四週 集權主義國家政府與政治(一)中共 第十五週 集權主義國家政府與政治(二)中共 第十六週 總複習 第十七週 期末報告輔導 第十八週 期末考 (交期末報告)
第二週 總統制國家政府與政治(一) 美國 前言:美國的民主精神 民主,並不使人與人的關十分係密切,但是使他們在日常生 活裡更容易相處。 第二週 總統制國家政府與政治(一) 美國 前言:美國的民主精神 民主,並不使人與人的關十分係密切,但是使他們在日常生 活裡更容易相處。 民主不但缺乏選擇真正值得信任的人的判斷能力,而且常常 不想或不喜歡去把那樣的人找出來。 雖然一個民主國家比一個君主國易於犯錯,但他一但承認 錯誤,回到正途的機會也比較大。 美國的民主不一定能選出一個賢能的人,但卻是最容易讓一 個不好的領導人下台,不需流血革命。
。換言之,美國人允許法官們不採用在他們看起來可能是違憲 一、美國的憲政主義----三權分立的本質 (1)獨立的司法權----法官可拒絕引用違反憲法精神法律 一般而言, 美國司法權具有三個特徵: 盡仲裁的職責。 對特殊案件宣判而不對一般原則宣判。 它只有受到請求時才能採取行動。 美國人承認法官是按照憲法,而不是按照法律斷案的權利 。換言之,美國人允許法官們不採用在他們看起來可能是違憲 的法律。美國的憲法的政治理論比較簡單,不像法國,它是一
獨立體,代表全民意志,其對立法者的約束力不亞於對公民的約 束力,它永遠可以用修改憲法解釋的辦法來使立法者或行政官員 服從,每逢一項法官認為違憲的法律被提上法庭,法官可以拒絕 承認它是一道法令,這是美國法官所特有的唯一權力。 事實上,任何一條法律不能是因為政黨的選擇或案件的需要 而被提上法庭。如果法官拒絕引用公正的法律審理,那項法律便 失去它的道德力量。那些利益受到損害的人,將會尋求一些辦法 來消除該項法律的權威。例如不斷提起類似的訴訟,直到該法律 變得無力為止被修正為止。
(2)立法權的行使方式對政治民主之影響 美國聯邦的立法機構包括一個代表各州權利的參議院,和 一個代表毎位公民權利的眾議院組成。這是一種妥協的精神, 兩個議院是按照不同的原則組成。參議院的組成是希望把聯邦 轉變成為一些獨立州的聯盟,各州的代表可以在其中會晤,討 論某些有關共同利益的問題。眾議院的組成則是打算把各殖民 地的居民聯合起來,結成同一民族。在參議院的結構上,各州 獨立的原則獲得保障,每州要送2名參議員到參議院;在眾議院 上,國家主權的原則獲得鞏固,每州按照人口比例選出一定數 量議員進入眾議院。
參、眾兩院的選舉方式、任期以及職能都不同,尤其是職 能上,眾議院職能是立法,以及對行政官員彈劾;參議院的立 法工作是與眾議院合作,以及審判眾議院提請它判決的彈劾案 。總統所締結的條約必須經過參議院的批准,總統對重要人事 的任命,也必須徵得參議院的同意。
(3)行政權的力量來源----總統的行政權是有限的 美國總統是一個選舉出來的行政官,他的榮譽、財產、自 由以及生命乃是人民暫時讓他使用權力的依些擔保物。但是,他 在行使權力時,並不是完全獨立的,參議院要審理他與外國的關 係,以及他對公職任命的分配,所以他不能自行腐化也不可能被 人腐化。聯邦的立法者們承認,除非行政權享有比各州賦予他更 大的穩定性力量,否則,他是不可能完成其工作。總統是聯邦行 政權的獨立代表,但是,參議院有權取消總統的某些做法,但不 能強迫總統採取任何步驟,也不能參與行政權的行使。 在美國,總統不能阻止任何法律的通過,也不能規避實施
法律的義務。使他能夠用來與國會作對的,不是什麼權力,而 是他軟弱的力量。迄今為止,沒有一個公民曾經願意拿自己的 榮譽和生命去冒險,以便當上總統。因為該項職位的權力是短 暫的、有限的和從屬的。 美國人對行政權之所以如此輕視,主要的原因有二:一是 他是一個新的國家;二是美國的地理環境沒有需要害怕的敵意 鄰居。這些條件讓立法者創立一個軟弱和附屬的行政權。
美國的民主憲政體制 三權分立 立法權 兩院制國會 行政權 直選總統 獨立的司法權
二、總統制的政府體制運作 目前世界各國中,實施總統制的國家之政府大體上可區分 為兩大類,一是美國式的總統制;另一是拉丁美洲式的總統制 。拉丁美洲的總統制特色是總統的任期只能一任(5或6年),不 得連選連任。議會分為參眾兩院,行使立法權。亞洲國家韓國 也是這種總統制國家。美國式的總統制總統任期一般為4年,得 連選連任。議會也分為參、眾兩院。拉美洲的阿根廷也是這種 體制。美國是民主政治最典型的三權分立的民主國,是一般探 討總統制國家政府運作的典範;拉美式的總統制國家大都為新 興民主國家,其民主化尚在鞏固與成熟階段。
(一)美國總統制的總統與國會議員的產生方式 美國總統與國會議員是分別經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因此, 他們各自有民意基礎。總統是以全國為選區,由全國人民的合法 公民,以州為單位舉行公民直接選舉,獲得各州多數公民選票的 候選人,即獲得該州的選舉人票。在選舉過程中,各州參議員加 上眾議員數,即為該州全部選舉人團票數。總計各州選舉人團票 數,獲得全國選舉人團票數過半者,即當選為美國總統。 總統的行政權包括7項: 作為國家元首的責任; 執行美國的法律及維持安定的秩序;
任免包括文、武官員在內的聯邦政府官員; 主導美國的外交政策與外交關係; 作為最高軍事統帥及主導全國國防事務; 督導聯邦政府行政機關的施政; 特赦、大赦、緩刑及授與榮典。 參議員數每州固定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2年改選三 分之一,由各州公民依照多數決選舉產生,代表所選出的州的 民意。眾議員數共有435名,每2年全部改選一次,選區是依照人 口數,把各州分成若干選區,由各選區公民依照多數決選出一 位。以2008年美國3億382萬4646人口來計算,每位眾議員平均大
約代表69萬8447人。國會的主要職責大致有四: 制訂法律; 預算審議; 行使彈劾權; 參議院行使人事及條約同意權。 總統與國會分別代表行政權與立法權,兩者是制衡關係 (check and balance)。
(二)美國的行政領導結構 基本上,美國政府事務可區分為兩部分,一是總統依照憲法 賦予的行政權所從事的政治活動;另一部分是必須國會立法授權 才可以從事的政治活動。前者在人事的任用方面,總統享有彈性 的決定權,例如白宮辦公室裡的幕僚人員;後者需要國會參議院 同意,所進用之職員則是經過文官任用制度甄選而來的聯邦官員 。例如國安會、國務院及國防部等部門。 (1)總統與幕僚單位的互動 從美國的政治制度而言,總統每4年改選一次,為了尋求連 任,以及鞏固它的政權,總統必須有所作為。因此,在政府事
務的處理上,他會比較偏重這批隨其進退而任命的聯邦官員, 而不是依賴那些專業官僚,以彰顯它的政績。另方面,這批在 政治命運上與總統的政績息息相關的工作夥伴,也必然是總統 的親信,他們是在以維護總統的政權為目的下,展開各項政策 規劃。他們所關注的是總統的聲望,各種利益團體在選舉時的 支持,以及對國會議員的拉攏施惠。 表面上,他們推動的政策是以國家利益為標榜,事實上就 是總統的利益。總統政權不保,他們自然要隨著下台。由於這 項因素,因此,在美國總統制的政治運作中,經常出現「幕高 政低」現象。
「幕高政低」簡言之,就是圍繞在總統周圍的白宮幕僚,由 於朝夕與總統相處,加上他們不是總統的故舊,就是忠誠度極 高的專業夥伴,其政治地位與影響力,自非一般行政官僚所能 及。總統的幕僚單位包括:白宮辦公室、預算管理局、國家安 全會議、政策發展局、經濟顧問委員會、美國貿易代表署、科 技政策局、環境品質委員會等通稱輔佐單位。其工作是幫助總 統策劃及評估各種政策。 在人事任命上,這些單位的主管必須經過參議院同意,並 且要出席國會作證,任期不定,隨著總統需要而撤換。原則上 ,這些輔佐單位必須在總統與國會之間保持中立客觀立場,
尤其是在資料提供上須把幫總統策劃的政策,所根據的原始資料 及決策過程向國會提供忠實的報告。不過,就實際的情形而言, 這些輔佐單位對自己角色的認定,是幫忙總統而不是國會,因 此,提供國會原始資料是不太可能。 (2)核心內閣及其行動模式 美國聯邦政府的所有業務係由14個行政部門主管,他們分別 是國務院、國防部、財政部、商業部、司法部、農業部、教育部 、內政部、能源部、住宅與都市發展部、健康福利部、勞工部、 運輸部、退伍軍人事務部。這些部門首長依照憲法規定必須經過 參議院同意才能任用。而在14位部長中,又以國務卿、國防部長
、財政部長、司法部長四位較為重要。他們通常是與總統的政 治理念相同,且與總統關係很深的好朋友。特別是國務卿與國 防部長,他們同時又是國家安全會議的成員,對總統的外交、 國防政策之決定,有很大的影響力。財政部長與白宮預算局、 經濟顧問委員會是總統預算政策的策劃人。另外,司法部長是 總統的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的橋梁,地位相當重要。由於這四 位閣僚不論是與總統私下的關係,或是主管事務的重要性,均 高於其他部門,因此,被稱為「核心內閣(Inner Cabinet)」。 至於其他部門首長的任命,總統通常考慮的是利益團體、地域 的平衡,及人種代表等政治性因素。
美國總統的行政領導 總 統 國家安全顧問 白宮幕僚 國 務 卿 國 防 部 長 中 央 情 報 局 長 財 政 部 長 司 法 部 長 親信 親信 核心閣僚 領導 國 務 卿 國 防 部 長 中 央 情 報 局 長 財 政 部 長 司 法 部 長 其他行政部門 (政治任命) 其他行政部門 (事務官員)
三、國會的運作流程 美國國會的運作最大的特色有兩部分: (一)資深議員制度 美國國會不論參、眾議院都按照議題功能分為10多個委員會(committees),每個委員會再細分為若干個小組委員會(sub committees),擔任小組委員會或委員會的議員都是擔任好幾屆的資深國會議員,他們不但有社會聲望,也是意見領袖,對於委員會的政策或法案瞭若指掌。各政黨再推選主席時都會按照政治倫理由其優先擔任。由於他們的專業,他們推動的法案美國總統非常重視,通常總統會以電話或寫信親自先與他們溝通。
如果他們推動的法案修正案對國家貢獻或影響非常大,甚至連通過的法案名稱都會以他們的名字命名。小組委員會或委員會主席的權責是:排定法案審查議程、決定聽證會的人選,這兩項權力對任何法案在國會審議前途,影響很大。 (二)聽證會 聽證會是美國國會審查法案非常重要的程序,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審議過程中,國會議員除了可以要求聯邦政府官員出席作證(提出報告)外,還可以邀請學者專家或是與法案直接相關的當事人出席報告。
委員會主席可以決定人選及舉辦的日期,受邀出席者除非有正當性的理由外,不得缺席,否則將被以藐視國會罪名起訴。聽證會主要是提供國會議員第一手審查法案的資料,聽證會時出席人必須誠實,否則也會被以偽證罪起訴。聽證會的結果會列入國會紀錄供民眾查閱。事實上,國會議員對這種冗長且乏位的聽證會是不感興趣,一般只有主席及幾位議員在場,這反而加強了主席的權威。主席可以利用聽證會的資料來對抗同仁的反對意見。這也暴露出美國民主的缺點,即少數人利用民主過程樹立權威。
美國國會的運作流程特色 國會參、眾議院 資深議員制度 聽 證 會
四、行政與立法互動關係 總統與國會是在憲法的保障之下各自獨立行事,因此,總統如果要爭取國會支持的話,只能用persuasion的方式。一般說來,總統對國會的說服方式可分為二大類: (1)以國會議員選區的利益為交換籌碼。 總統可以利用政策計劃的創造就業機會,「促進經濟繁榮」效果,將計劃給某些特定的議員之選區執行,協助該區議員的政治聲望與支持度。例如1985年美國國防部打算關閉全國22個軍事基地,在分佈的13個州之中,有5個是在賓州,賓州籍的民主黨眾議員蓋瑞(William Gray)為眾議院預算委員會主席,由於他反對雷根總統的國防預算擴增
計畫,結果該州5個基地全部被關閉。而其他支持的議員,沒有一個被關閉。 (2)透過政黨的運作。 總統可以透過同黨在各州的黨主席作為橋梁,去影響該州選出的議員。平常,總統會邀請各州黨主席參加各種白宮活動,以凸顯黨主席的政治地位。這種作法的目的是為了總統大選時的政治動員,這些州黨主席即為大椿腳。另外,這些州黨主席對議員的提名以及輔選影響非常大,總統也可以透過他們給與同黨議員競選支援,包括幫他站台拉抬聲勢。當然,議員們會投桃報李,在國會審查法案或預算案時,會支持總統的提案。
當然,這些策略也不是經常有效。國會議員行使立法權時自主性相當高,議員最在乎的是選區人民是否繼續支持他,也因此政黨對他們的約束力,完全要看選區的反應,這也給總統有很大的活動游說空間。特別是對在野黨議員,除非總統的政策與該黨的政綱相違背,否則透過私人關係或對議員加以施惠,尤其是對選區的照顧,都能獲致遊說的效果。
美國行政與立法互動關係 總 統 領 導 的 行 政 部 門 國 會 參 、 眾 議 員 國會議員選區利益交換籌碼 透過政黨的運作
五、司法權 除了總統的行政權與國會的立法權之外,美國各級法院的法 官是司法權的守護者。他們是獨立行使職權的,凡是美國公民 及組織或政府機構都可以向他們提出訴訟案。在審理過程中, 美國是採取陪審團制度,除當事人必須迴避外,陪審團成員與 該案件有密切關聯或是專家。都是他們可以召開聽證會,出席 聽證會的人必須誠實表示他們的看法。最後判決時,法官也會 根據陪審團多數意見來判決。法官的角色事實上就是維護一個 讓案情證據充分表達,以及維持審理過程的公平正義,讓判決 的結果符合美國憲法精神以及正義。
※「美國的民主」主要的思想內容--平等社會的來源 美國的社會最大的特徵就是帶民主性,這是各殖民地建立時的特性。而影響這種民主性在美國社會不斷深耕發展的因素之一就是「遺產法」的規定。美國的「遺產法」容許一個父親的財產由其所有子女均分,這種法律屬於民事範疇,但是它對政治規章的影響非常深遠,更是奠定社會的民主性深厚的根基。托克維爾形容它是:「立法者一旦制訂了『遺產法』,就可以休息勿再做事了。這個機器一經啟動,將長久運轉下去,彷彿自行導向一般,朝著一個預定目標前進。」
作為「遺產法」的一種後果是,每個財產所有人的死亡,都會在財產上引起一場革命。不僅他的所有物要易手,而且他的所有物的性質,本身也要改變,因為它們已經被分成幾份,每分一次便越來越小。這是「遺產法」的直接的影響,在法律規定一鏟平分的國家,財產由其是地產,將有一種持久的縮減趨勢。家族情感與祖產維護之間的密切關係,就被摧毀了,最後一定會將財產分化乾淨。這就剝除了地主或富人藉由財產而得來的社會地位,使個人的實質社會地位更臻平等。
這種法律在美國當時已經幾近完成摧毀「遺產」的工作,但在歐洲仍沒有太大改變。美國人在1930s年代(經過60年殖民),人們不僅財富平等,他們想有的學識也平等,大家都要各憑本事工作才能致富,在某種程度上這已經為社會地位平等打下深厚基礎。
拉美國家基本上都是過去西班牙與葡萄牙的殖民地,但政 第四週 總統制國家政府與政治(三)美國之外 拉美國家基本上都是過去西班牙與葡萄牙的殖民地,但政 治體制並沒有承襲西班牙或葡萄牙的制度。拉美國家從二次世界 大戰結束以來,因美國國力強大已成為世界大國,拉美國家成為 美國的勢力範圍。為阻止蘇聯的社會主義勢力擴張到美洲,美國 除了給予經濟援助外,對於他們的外交也多所介入。各國的憲法 事實上也迭經修改,但基本上學習美國總統制政府制度之處相當 多。
一、巴拉圭 巴拉圭現行憲法於1992年6月20日頒佈。憲法規定巴為代議制國家。總統由普選產生,任期5年,不得連任。 巴拉圭的議會分為參、眾兩院,參議員45人,眾議員80人,均由普選產生,任期5年。參、眾議長任期一年,每年6月改選。 司法機構,根據憲法,國家設司法委員會,由8人組成。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組成,大法官由司法委員會提名並經政府同意後,由參議院任命。
二、巴西 巴西總統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五年。但1997年議會通 過憲法修正案,將總統任期縮短為四年,總統可連選連任。 巴西聯邦議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制 定一切聯邦法律;確定和平時期武裝力量編制及兵力;制定全 國和地區性的發展計畫;宣佈大赦令;授權總統宣佈戰爭或和 平;批准總統和副總統出訪;批准或撤銷總統簽署的臨時性法 令、聯邦干預或戒嚴令;審查總統及政府行政開支;批准總統 簽署國際條約;決定臨時遷都等。
聯邦議會由參、眾兩院組成。兩院議長、副議長每兩年 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參議長兼任聯邦議會主席。參議員81 人,每州3人,任期八年,每四年改選1/3或2/3。眾議員513人, 任期四年,名額按各州人口比例確定,但最多不得超過70名,最 少不低於8名。 巴西的司法機構根據1988年10月5日頒佈的憲法,聯邦最高 法院、聯邦法院、高等司法院、高等勞工法院、高等選舉法 院、高等軍事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司法權。聯邦最高法院由11名 大法官組成,大法官必須是年齡在35歲以上、65歲以下的巴西公 民,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批准後任命。
三、薩爾瓦多 薩爾瓦多憲法規定,國家實行三權分立的代議制民主共 和體制,總統、副總統由全國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首輪得票 率超過50%即可當選,否則,在得票最多的前兩名候選人間舉行 第二輪投票。 薩國國民議會實行一院制,共有議員84名,其中64名按各省 人口比例分配,其餘20名不分省籍,按得票多少確定。任期3年 可連選連任。
司法權由最高法院、總檢察院等行使。最高法院由15名法 官組成(含院長),由議會選舉產生,任期9年,每3年改選三分 之一。最高法院院長任期5年,可連任。總檢察長由議會選舉產 生,任期3年,可連任。
四、韓國 韓國憲法於1987年10月全民投票通過現憲法。憲法規定,總 統享有作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武裝力量總司令的權力,任 期5年,不得連任。 韓國的國會主要職能包括:審議各項法案;審議國家預決 算;監察政府工作;批准對外條約以及同意宣戰或媾和、彈劾 總統和主要政府官員、否決總統的緊急命令等。實行一院制, 共299個議席,議員任期4年。 韓國行政部門,是在總統(青瓦台)之下設置內閣,由總 統任命的總理統領,輔佐總統工作。內閣設17個部、處。
韓國的司法機關有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 院。大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院長由總統任命,須經國會同意, 任期6年,不得連任。另設有憲法法院。 檢察機關有大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和地方檢察廳,隸屬法 務部。大檢察廳是最高檢察機關,大檢察廳長稱檢察總長,由總 統任命,無需國會同意。
1.總理或首相由國會議員席次多數的政黨黨魁或是政黨聯盟共推代表出任。 第五週 議會內閣制國家政府與政治(一)日本 一 、議會內閣制政府的特徵 1.總理或首相由國會議員席次多數的政黨黨魁或是政黨聯盟共推代表出任。 2.國會擁有對政府(內閣)的倒閣權,發動不信任投票倒閣。 3.內閣閣員大都由執政黨國會議員兼任,也有少數來自民間的專家入閣。他們都由總理提名,再由國家名義元首任命。 4.內閣制國家的元首通常是虛位的,沒有實權。總理或首相才是國家實質的領導人。 5.連帶責任制----對內閣任何一個不信任等於對整體不信任。
各部大臣 (部長)由同黨議員或民間人士出任 日本議會內閣制政府的特徵 天皇 象徵性虛位元首 參 議 院 眾 議 院 議 會 內 閣:由議會多數黨黨魁出任首相組成政府 各部大臣 (部長)由同黨議員或民間人士出任 各部會副大臣及政務官也由同黨議員出任 各部會事務官經國家考試任用,最高為事務次官
二、日本內閣制的沿革史 日本政府的內閣制度是從明治天皇推動維新,效法德國當時 的體制。不過,當時的政黨並不是目前的政黨政治競爭關係, 而是天皇陛下的臣僕,沒有明顯的執政黨或在野黨,大家都是在 為天皇服務的。因此,又稱為「元勳內閣制」。在那個時代的 首相就像是中國歷朝的宰相,是群臣之首,輔佐天皇。這種制 度一直延續到二次大戰結束,盟軍占領日本為止。 二次大戰後,美國為了徹底改造日本政治體質,本來想要在 東京大審判時將天皇定罪,廢除日本萬世一系的天皇制歷史。 但後來考慮到日本人民對天皇的尊崇,予以保留但僅能虛位。
另外,在美國的監督下,通過放棄戰爭權利的和平憲法。採取 西方國家的民主代議體制。這樣的背景與英國的議會內閣制發 展歷史自是不同。而從1955年開始,日本當時主張外交親美 國的自由黨與民主黨合併成立自由民主黨 (簡稱自民黨), 和主張自主外交的社會黨在日本政治上形成意識形態分明的兩 大政黨。同時還有宗教色彩濃厚的公明黨 (創價學會)、主 張共產社會主義理想的日本共產黨等幾個小政黨。社會黨與共 產黨雖然是左派政黨,但都肯定代議民主政治體制,也沒有參 與蘇聯或中共的國際共產聯盟。而是與自民黨及社會黨共同維 護日本的民主體制。不過,一直都是萬年在野小黨。
從1955年迄1993年,日本的政黨政治是以自民黨與社會黨這 兩大黨為主要兩大黨,但社會黨一直無法獲得過半數席次,因 此,自民黨在長期執政的歷史背景下,逐漸黨政不分、黨的派 系操控行政體系,形同分贓政治。官僚 (文官體系)在這種背 景下,最後也成為分贓政治的幫兇。同時,因官僚不受內閣閣 員更動的影響,其在行政體系中因熟悉業務、資歷比國會議員 兼任的內閣大臣深,其對政策的影響力其實比大臣還大。 由於自民黨長期執政導致舞弊與醜聞頻傳,終於在1993年眾 議院選舉,自民黨首次沒過半,在野黨共推日本新黨黨首細川 護熙組聯合政府,這是日本政治結構改變的轉捩點。
從1993~1996年初,日本政治經歷了近3年的非自民黨執政 期,期間雖有細川護熙、羽田孜及村山富市等非自民黨籍首相, 但是自民黨過去長期執政累積的舊習依舊在,特別是官僚體系的 影響力依然超越內閣大臣。1996年自民黨橋本龍太郎重新掌握政 權,自民黨時期的政治運作體制又恢復,橋本與後來的小泉純一 郎兩位首相雖然都有提出行政改革,但是,因為各個省廳的事務 次官帶領的官僚已經把內閣一體的行政體制,縱割成各自為政的 多個官僚體,國會審查政府法案時都已經沒有實質意義。此一時 期日本的內閣制也被學者稱之為 「官僚內閣制」。官僚是行政 體系的中心。
2009年日本民主黨就打著打倒「官僚內閣制」,還政於人民 的政治家(國會議員)主導的「議會內閣制」之政治改革口號, 2009年8月日本眾議院選舉,民主黨囊獲308席的壓倒性多數,實 現了真正政黨輪替的新政局。前首相菅直人就直接指出,民主黨 政府是「議會內閣制」的政府,是政治家決定政策,取消事務官 會議,且事務官不可以參與政策決定的會議,也不需要他們的介 入政策協調。
日本內閣制的演變 天皇 內閣閣員 元勳內閣制 閣員+官僚 官僚內閣制 自民黨 人民 閣員+議員 議會內閣制 民主黨執政
三、日本現行內閣制運作情形 日本在2009年9月政黨輪替以後,民主黨政府隨即進行廢除 自民黨執政時期的政治體制弊端,並推動行政改革。根據主導改 革的前任首相菅直人指出的,過去自民黨執政時期的「官僚內閣 制」實態,他舉出許多的弊端,主要包括: ①內閣會議的形式化。內閣會議實際上開會時間大約只有15分鐘 ,根本就是在追認先前舉行過的事務官會議的決定,內閣會議只 是形式,實際上是內閣閣員的懇談會。 ②明治時期憲政。各省廳大臣仍像明治天皇時期觀念,是個別輔弼首相的形式推動政務,所以非常仰賴事務官。
③縱割行政制度。各省廳的官僚與相關企業及關連的團體關係非常深厚,不但切割了內閣政府的一體性,也鞏固了事務官的權威,是「官僚內閣制」弊端的共犯。 ④首相指導權弱。首相沒有幕僚,僅有官房長官與副官房長官連他本人共3位,有將無兵。指導權很小。 ⑤黨、官勾結分贓財政。執政黨黨部的干政嚴重,尤其是自民黨的「族議員」介入政策決定過程,更助長各省廳官僚自肥 ,切割內閣一體性,導致財政破綻與行政惡化。 ⑥議員問政時間短,政治家主導機能不足。針對當時左右政策決定的事務官會議, 應該廢止,且也不需要各省廳事務官在決策過程中同時與議員協調。應給議員有更多時間問政且
公聽會是有必要。國家應該電視轉播國會開會情形。 ⑦政府資訊公開程度不足。民眾對政府的政策內容不清楚,無法監督政府的施政, 導致政府弊端叢生卻無從問責。 菅直人堅信日本戰後已經是國民主權時代,不是天皇主權。 官僚不再是天皇的臣僕,必須服務人民。公務員必須行政中立。 至於如何落實國民主權,他提出三條途徑同時並進:
⑴ 將「官僚主導」政治決定程序體制解體。 菅直人雖不否認官僚主導的政策決定體制是明治時代現代 化的動力,可以理解當時有必要實行中央主權體制。但是,他 認為現在官僚主導的政治體制已經成為實現市民政治的分權革 命最大的障礙。因此,必須先與以剷除。最具體的行動就是在 民主黨政府剛成立時,馬上中止事務官會議,同時也不許事務 官參加政策決定的會議,也不可以私下與國會議員溝通政策。 事務官必須完全依照政治家的決定行事。在日本行之數十年的 官僚主導政治決定過程體制,至此可說完全解體。
⑵設置「國家戰略局」與「行政刷新會議」主導改革方針。 為了實現從「官僚內閣制」過渡到「國民主權內閣制」,民 主黨政府成立以後即設置「國家戰略局」與「行政刷新會議」 ,這是行政改革的兩個動力源,菅直人形容它們就像是車輪的 兩軸。這兩機構也是實現政權營運主導權完全由政治家擔綱的 核心。「國家戰略室」設在內閣官房內直屬首相,其功能有三: ①打破過去行政體制被縱割局面,在首相的領導下實現新時代國家綜合願景目標; ②規劃「稅與財政的基本架構」、「經濟運營的基本方針」及內閣重要政策基本方針等的制定;
③政策優先順序的決定。 事實上,根據民主黨的競選政見所提出的國家戰略局構想, 它是由政府官員、國會議員約100人組成,直屬首相,主導、協 調及決定政策。至於「行政刷新會議」也是設在內閣府內,其功 能有二: ①針對國家預算、制度及其它國家全般行政改革的問題,反映國民的意見; ②評估與調整中央政府與地方公共團體及民間社會的角色。「行政刷新會議」議長由首相擔任,主要事務由内閣府特命大臣(行政刷新)兼任副議長負責,成員由首相指定參加。
國 內 裁 判 會 閣 所 國 民 主 權 國家法人 國家主權型 國民主權型 內 閣 國 會 信託 裁 判 所
⑶改變預算架構與編制方式 在預算編製過程中,菅直人還做了幾點改革,包括: *導入複數年度預算以及「由上而下(Top--Down)」型的 預算編成制度。主要是改變過去「官僚主導」及「省廳縱 割」的弊害,以及糾正過去官僚「漸增主incrementism」型 編製制度。 *預算編製、執行過程徹底的透明化、可視化即活用網路將各 省廳預算資訊公開。另外,行政刷新會議也將針對事業機 構的資訊全面公開。排除沒有效率預算。
預算成立之後的執行,對於沒有效率的預算執行,責成會計 檢察院和國會的決算委員會作確認予以刪除。另外,指定各省廳 副大臣負責為該所屬單位預算執行的最高官員。 *導入政策達成目標明示的制度。包括具體的社會效果之達成,以及政策的實現之可預測度。
日本自民黨執政時期官僚內閣制政治運作圖 首相兼黨總裁 內閣閣員 黨幹事長 政務調查會 建設部會 經濟產業省 各 省 行 政 官 僚 農林部會 協調 協調 建設部會 經濟產業省 各 省 行 政 官 僚 農林部會 農林水產省 關說 依賴 國防部會 防衛省 協調 提供情報 外交部會 外務省
首相兼黨代表 官房長官 內閣閣僚 黨幹事長 防衛省 國家戰略室 外務省 財務省 民主黨執政後議會內閣制政治運作 首相兼黨代表 領導 官房長官 兼發言人 內閣閣僚 黨幹事長 溝通 防衛省 國家戰略室 政策大綱 民 主 黨 部 組 織 反映民意 外務省 行政革新刷新會議 改革效率 財務省 辯論 其他省廳 國會朝野政黨
一、英國議會民主政治的由來----貴族、教會與大憲章 英國是議會內閣制國家的典範。英國在1215年的制定大憲章 第六週 內閣制國家政府與政治 英國 (一) 一、英國議會民主政治的由來----貴族、教會與大憲章 英國是議會內閣制國家的典範。英國在1215年的制定大憲章 確立了一些英國貴族享有的政治權利與自由,亦保障了教會不受 國王的控制;同時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國王及王室官員的 行為之後,但從此英國王室的權力地位即不斷下降。大憲章內大 部分的內容是從亨利一世時所頒布的自由憲章抄寫過來。自由憲 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時頒布,它限制了國王對如何對待教會 及貴族,基本上給予了教會及貴族一定的權利。
最初的大憲章有六十三條條款,大部分是針對十三世紀當時 的狀況而訂,例如限制王室狩獵範圍等等。而當中影響最為深遠 的是第三十九條,由它衍生了人身保護的概念:「除非經過由普 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 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產、被放逐或被殺害」。根據這 個條文的規定,國王若要審判任何一個人,只能依據法律;而不 能以他的私人喜好來進行。王權因而受到了限制。就在國王權力 與貴族不斷抗爭下,貴族聚會的貴族院(House of Lords)逐漸 成為英國政治中心。教會此時是站在貴族院這一邊。
雖然第一次發佈的大憲章只維持了數星期,但是約翰死後的 多次重新發佈,使它成為了永久的法律;大憲章亦成為了日後英 國政治秩序的基石。之後亨利三世及他的繼承人曾多次避開破壞 大憲章的規定,但事實上中世紀英國王室的王權在大憲章之下, 仍然是有增無減。不過,中世紀時期的英國國王亦曾三十次重新 發布大憲章,證明國王始終不能忽視它的存在。
到了十七世紀,隨著國王與國會之間爭執的增加,大憲章的 作用亦變得更為重要。根據憲章的內容多次修訂而成的法律,保 障更多的權利和涵蓋更多的人民,最後演化成現代的君主立憲。 雖然只有開始的數句、中間三條條文以及結束語仍然有效,其餘 三十四條都已被廢除,1297年發佈的大憲章至今仍是英國法律的 一部分。今天,大憲章的實際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過程 中偶而被控辯雙方和法官引用。但不少日後編成的政府憲法,包 括美國憲法,都是起源自大憲章。以前每次英王發佈大憲章,都 會抄送多份到各地,這些抄本部分被帶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這也是英國被視為現代民主政治搖籃的原因。
1215年約翰簽署的第一份大憲章並未被保存下來,只有四 份同時期的抄本現仍分別存放在英國的國家圖書館、林肯大教 堂和薩士巴利大教堂,另外還有13份1297年以前的大憲章現也仍 被保存。1952年,澳洲政府以12,500英鎊購得一份1297年的大憲 章,放在首都坎培拉的國會展覽,美國富商珮里(Ross Perot) 亦於1984年購得一份1297年的大憲章,現放在首都華盛頓國家資 料館,與獨立宣言及美國憲法一同展出。
二、英國的下議院 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是英國民主政治的象徵,也 是政治權力中心。下議院共有650名成員,稱為國會議員,英文 簡寫則是「MP」(Members of Parliament)。下院議員是經由全 國各個單一小選區選出,國會每屆不可長於5年,每5年之內就要 宣佈解散,解散時機是政治判斷,執政黨可以選擇民意支持度 高,對其有利時機,在野黨也可以推動倒閣舉行選舉。現今英國 政府的內閣閣員,絕大部份皆來自下院,而自1902年起,歷任的 英國首相也同樣是下院議員。惟在1963年的時候,來自上院的休 姆伯爵獲任命為英國首相,不過,他在任命後不久,即放棄了貴 族爵位,參加選舉當選進入下議院。
下議院大約在14世紀出現,並且一直延續至今。在歷史上, 下議院的權力曾遠遜於上議院,但時至今日,下議院卻在兩院中 佔上了主導地位。現時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能夠超越上議院,而根 據《1911年國會法案》,上院駁回大部份議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 僅拖延議案通過。下議院權力遠比上議院大 下議院的英文 「House of Commons」中,「Commons」一字乃來自英文 「commoners」(庶民),反映下院議員盡皆庶民出身,以區 別由貴族所掌的上議院(House of Lords)。不過,「Commons」 一字也有諾曼法語的「communes」,意指議員們所代表的社區, 具地理意味。上、下兩院皆設於倫敦的西敏寺內,而每次會議 時,議事廳內必置有一權杖,以彰皇權。
(一)下議院地位提升的由來 英國國會是自中世紀諫議國王的會議衍生而來。這種會期 不長的御前會議通常由神職人員、貴族、與各郡代表(即「郡騎 士」)組合而成,而會議的主要任務則是通過由君主倡收的新稅 項。不過,在不少時候,會議於通過稅款前多會要求先彌補人民 的不滿,立法權力遂由此衍釋。 在1295年召開的「模範議會」中,各自治鎮(包括市鎮和城 市)的代表首次獲准參加議會;自此以後,每郡都會派兩名騎士 出席議會,而每自治鎮則派出兩名自治市市民,以作自治鎮之代 表。
最初,自治市鎮代表基本上是毫無權力可言的,相較之下, 每郡在議會中有固定的席位,但是自治市鎮在議會擁有議席與 否,卻全憑君主的愛憎喜惡,假若某自治鎮的代表議員顯露出獨 立之意向,那他所代表的自治市鎮便很大機會被排除於議會之 外。至於騎士的地位,則比自治市鎮代表要好,不過由於議會初 期行一院制,所以他們的力量始終不及議會中的貴族與神職人 員。在愛德華三世在位期間,議會進一步被一分為二,騎士與自 治市鎮代表組成了下議院,而神職人員與貴族則組成了上議院。
自17世紀開始,國會議員之職是沒有酬勞的,絕大部份的議 員都依靠自己的私人收入,或由富有的贊助人資助生計。至於早 期的工黨國會議員就曾由工會發放薪金,但未幾即於1910年被上 議院裁定為非法。上議院的裁決,終促使《1911年國會法案》通 過向議員發放薪俸。但值得一提的是,在政府出仕的國會議員, 則一直是受薪的。 下議院與上議院一樣,同樣在倫敦的西敏寺召開會議;不過 相較之下,上議院議事廳的裝潢富麗堂皇,而下議院議事廳的面 積卻要比上議院的小,而且裝飾也要樸實得多。此外,上院以紅 色為主調,而下院則以綠色為主調。
議事廳兩邊各置有數排座椅,中軸的地方則騰出了一條通 道。議長的座席位於中軸線的一端,在其座位正前方,則是下院 之議事桌,而桌面在會議進行時會放上權杖。下院的執行秘書會 坐在議事桌靠向議長的一方,以便在會議進行時向議長提供意見 。議長議席右方的座椅,是執政黨議員的議席,而左方的則由反 對黨議員佔有。 在議事廳左、右兩方座椅前的地毯上,各畫有一條紅線,而 兩條紅線之間的距離大約等同於兩把寶劍的長度。在昔日,議員 辯論時是不可跨越紅線的,因為兩派議員一旦踏過紅線範圍,那 就表示他們可以在該範圍內決鬥。
至於各方紅線後的第一排坐椅,通稱為「前坐坐椅」,是政 府官員與反對黨主要領袖(即「前坐議員」)坐的位置。至於餘 下的「後坐坐椅」則是其他國會議員(即「後坐議員」)所坐的 地方。有趣的是,下院議事廳只有427個坐位,但議員總數卻合 共646人,並不能安置所有議員。因此,如果有議員遲到,而議 事廳又滿座的話,那他就只好站在議事廳的入口處,繼續參與會 議。現在下議院逢星期一至星期四都會在議事廳召開會議,但有 時在星期五也會有會議;當國家遇上危機的時候,下院甚至會在 假日召開會議。
(二)下議院的運作 下院的會議一般都向開放公眾,但下院卻可以投票的方式進 行閉門會議。傳統上,如果有議員希望會議閉門進行,他只須要 提出「有不懷好意的陌生人在場」,那麼下院議員就會進行簡單 的多數投票,以決定是否進行閉門會議。在昔日,由於下院與君 主的關係並不如今日的和洽,所以議員往往便用此手段將會議保 密。可是,由於此法則後來被人濫用,借意拖延或打斷會議,所 以這種簡便的閉門會議程序終在1998年廢除;自此以後,如果議 員希望進行閉門會議,就要透過正式的動議程序達成。現在下院 的辯論都由BBC負責以電台與電視廣播,且列入國會記錄。
發生。最常見的則是示威者從樓座拋擲物件到議事廳內,當中有 宣傳單張、糞肥、麵粉以至於催淚氣體等等。此外,下院議員亦 由於下院的會議是向外開放的,所以會議遭人打斷的事件常 發生。最常見的則是示威者從樓座拋擲物件到議事廳內,當中有 宣傳單張、糞肥、麵粉以至於催淚氣體等等。此外,下院議員亦 曾經因故打斷會議,如下院議員赫塞爾廷在1976年一場激烈的辯 論中奪取並揮舞權杖,以致會議被迫打斷。不只有旁聽者和議員 才會打斷會議,歷史上君主也曾使下院會議被打斷。其中,1642 年的時候,英王查理一世就曾率兵到下議院議事廳,以叛國罪的 罪名捉拿5名屬於反保皇黨的下院議員。然而,查理一世的做法 被視為嚴重損害議會的權力,而自此君主避免涉足於下院議事廳 之舉,亦成為一項傳統。
根據會議常規,下議院沒有限制議員的辯論時間。惟若果有 議員持續地作出沉悶而重複,與議題毫不相干的發言的話,那 議長就有權終止其發言。儘管會議常規沒有限制辯論時間,但 黨派之間其實經常就辯論的時限訂下非正式的協議,他們透過 提出「時間分配動議」,往往就可以使辯論提早結束。不過, 議長有時卻會對動議作出拒絕,以保護議會內少數派的發言權 利。今日,下院在辯論前多會制定時間表動議,好讓在各方的 共識下,各項辯論都可以按時進行。每當一場辯論完結,或遭 提早結束的時候,所辯論的動議就會進入投票階段。
其實即使有投票,投票的結果往往在投票前已大概猜得到, 這是因為政黨通常都會指示其黨員應投甚麼票。在議會中,各黨 派都會委派一些議員兼任黨鞭,以負責使同黨派的議員依從所屬 政黨的意願投票。至於議員本身一般也不會違抗黨鞭的指示,因 為違反投票指示,隨時會使他們失去將來在黨內出任要職高位的 機會。對於一些違反黨指示投票的議員而言,他們在下次選舉時 會失去該黨之候選人身份,更甚者更可能在投票後遭直接開除黨 籍。另一方面,如果政府官員、部長或國會私人秘書違反黨鞭的 指示,那他們也有可能會失去這份差事。儘管「後排議員叛亂」 常發生,但大抵而言,國會議員的獨立性是低的。
儘管兩院也有權提出議案,但具爭議性的議案一般也會由下 院提出;而上院則負責提出次要的議案,以使兩院的議事議程得 到平均的分配。在《國會法案》的確保下,下院對立法事務擁有 至高無上的權力,而他們提出的某幾類議案更可以不經上議院的 同意,直接獲得御准。另外,當上院審議來自下院有關金錢的議 案時(意指下院議長認為關係全國稅收或公共款項的議案),其 過程絕不可拖延超過一個月。其次,上院亦不可延遲通過下院其 他大部份的公共議案超過兩個國會會期或一年。不過,如果下院 通過法案是以延長5年一屆之國會任期案,就須先經上院同意, 方才生效。
整體而言,下議院對財政事務是擁有無上權力的,而也只有 下議院,才有權力提出關於稅收的議案。此外,上議院是被禁止 對議案進行修訂,以防其對稅收議案作出限制,不過,事實上, 下議院往往也會放棄這點權力,讓上院進行一定的修訂。另根據 慣例,上議院也不會試圖反對列於政府競選宣言內之法案。
(三)首相與行政權 照慣例,首相必須向下議院負責,也要設法取得到下議院的 多數支持。因此,每當首相一職出現懸缺的時候,女王所委任的 新首相,都必須是一位得到下議院大多數支持之人物,而此人物 則往往是下議院最大黨的黨魁(下院第二大黨的黨魁則成為反對 黨領袖)。在現代而言,首相盡皆出自下議院,而非上議院。首 相只要得到下院信任的情況下,才可以繼續留任。假若下議院對 政府或首相失去信心的話,就會透過不信任動議來表明。當下院 真的對政府失去信心,那麼首相就有義務下野辭職,或向君主提 請解散國會,儘早舉行大選。
許可下擇日解散國會,然後再擇日舉行大選。選擇這些日子時, 首相多會作出政治上的考慮,以選出一個最有利其政黨的日子。 除非遭到反對黨以投票強迫,一般而言,首相都可在君主之 許可下擇日解散國會,然後再擇日舉行大選。選擇這些日子時, 首相多會作出政治上的考慮,以選出一個最有利其政黨的日子。 然而,每屆國會均不可長於5年,過期就會自動解散。不過兩院 可透過共同通過法案的方式延長國會任期,而這種情況在兩次大 戰時期都曾出現過。惟在現實上,國會在5年後自動解散是極為 罕見的事,因為按照慣例,解散國會之請通常會在國會任期自動 達至最後限期前提出。如果在大選後,首相所屬政黨仍然是下院 的多數黨,那麼首相就可以繼續留任;若果其政黨在大選失去多 數,首相就要被迫辭職,好讓女王新任命新首相。
議員。雖然不時也會有國會外的人士獲得政治任命,但他們之後 大抵上會透過下院補選或封爵而進入議會。自1902年以來,歷任 按照慣例,政府所有政治任命的官員都必須是上院或下院的 議員。雖然不時也會有國會外的人士獲得政治任命,但他們之後 大抵上會透過下院補選或封爵而進入議會。自1902年以來,歷任 首相盡皆下院出身,惟在1963年的時候,來自上院的休姆伯爵獲 任命為英國首相,不過,他在任命後不久,即放棄了貴族爵位, 並成功當選下議院議員。 由於上院議員非由選舉產生,相較於以選舉產生的下院議 員,下院議員民意基礎較大,所以通常以下院議員出任官位。儘 管所有正式的政治任免名義上皆由女王任命,但事實上人選是由 首相選任的;而他更可隨時對政治任命的官員進行任免。
第七週 內閣制國家政府與政治 英國(二) 一、英國議會內閣制與日本內閣制的比較 內閣制國家的基本特徵是政治權力的競爭舞台,就是在議 會。任何一個政黨主要能獲得議會的多數席次,就能組內閣。 這就是一般稱內閣制國家為議會內閣制的原因,是國會議員的 政治家們代表民意行使政權為民謀福利的方式。至於官僚體系 是完全奉內閣決議的政策行事,必須遵守文官中立原則。他們 不需要負政策成敗的政治責任,但是,怠職或瀆職而導致政策 執行不力,讓國家與人民的利益受到損害,文官必須負法律行 事責任。因此,內閣除制定好政策之外,也要負責監督官僚的 執行之責。彼此的角色與職責劃分相當清楚。
英國是當今公認的 「議會內閣制」國家的典範。日本雖然 同樣是民主議會政治國家,但在2009年9月民主黨政府之前,有 很常一段歷史是「官僚內閣制」國家。區別在於日本的議會及內 閣會議的功能被官僚取代,特別是政策協調。在英國,內閣內部 執政黨政策溝通,絕對是由首相親自主導;在議會,朝野政黨也 不會透過官僚進行協商,不同意見絕對是會在議會辯論時一較高 下,在野黨甚至會伺機打擊執政黨的政治威望,取而代之。官僚 在英國絕對是不介入政策爭論。當然,日本現在已經在改變學習 英國的 「議會內閣制」體制。能否成功,拭目以待。
反觀,在日本執政黨會利用官僚與在野黨議員私下協商,甚 至內閣內部各部會的政策溝通,也會由各部會的事務官(官僚) 進行協調。政治家怠惰相當嚴重。會產生這種現象,從英國與日 本的內閣制政府體制之比較,可以發現: (1)英國國會議員專業性比日本強,通常會在同一個委員會 待一輩子的專業議員; (2)在野黨的強力監督,尤其是影子內閣幾乎是如影隨行; (3)英國重視文官的養成訓練,日本強調任事能力強; (4)英國人民重視國會的辯論,日本人民基本上政治冷感。 (5)英國選舉制度都是小選舉區,沒有不分區比例代表。
英國 議會內閣制 日本 官僚內閣制 在 野 黨 內閣 執 政 黨 影子 內閣 在 野 黨 內閣 執 政 黨 官 僚 英國與日本內閣制的比較圖 英國 議會內閣制 日本 官僚內閣制 在 野 黨 內閣 執 政 黨 影子 內閣 在 野 黨 內閣 執 政 黨 官 僚 事 務 指示 辯論 協調 情報
二、英國政黨政治的運作 首相 執政黨 內閣閣僚 影子內閣成員 執政黨黨鞭 在野黨黨鞭 執政黨議員 在野黨議員 官方反對黨領袖 主辯 在野黨 領導 領導 內閣閣僚 影子內閣成員 助辯 要求 要求 執政黨黨鞭 在野黨黨鞭 動員較勁 黨紀 黨紀 執政黨議員 在野黨議員 叫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