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记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新闻立法 一、西方新闻法历史概述 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 杰斐逊的《人权法案》(宪法第十修正案) 法国《出版自由法》
二、西方主要新闻法简介 1、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逻辑 纽约时报泄密案 水门事件 2、法国《出版自由法》 3、英国《诽谤法》
三、中国新闻史上的立法 1980年,上海代表赵超构先生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制定《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的口头呼吁和建议,受到了不少人的欢迎。1984年,新闻立法被正式列上议事日程。此后,立法界、行政部门、法学界、新闻界各种有识之士纷纷为此献言献策,力促《新闻法》能够早日出台。然而,这期间,虽然曾经起草过一个《新闻法》草案,时至今日也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四、新闻法的立法难点 1、新闻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对新闻自由的底线保障作出规定 2、新闻法的调整对象——不应该仅仅是规范新闻行为的法 主体法、行为法和责任法。主体法就是规定主体资格的法,任何一个成熟的行业,都有一个主体准入的问题,即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够从事该行业的工作,
3、如何开展对政要和政府部门的舆论监督? 4、如何用法的形式确立新闻的功能? 5、新闻法是立足现实还是适度超前?
1.新聞自由的權利主體是誰?是每個人還是新聞記者? 2.許可制與自由是沖突的還是可以兼容的? 3.中國新聞媒介和記者行為的合法性來源于哪里? 4.新聞采訪(新聞采集和訪問)的權利是新聞記者專有的嗎?采訪權的內容是什麼?究竟應該如何設置采訪權? 5.輿論監督可以成為一種權利嗎?如果可以,它的主體是誰?源于哪里?能夠列出這種權利的內容嗎?
6.限制和壓縮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可以達到爭取或者擴大新聞自由嗎? 7.新聞自由一定壓倒或優于其他所有自由和權利嗎?有什麼理由呢? 8.揭黑可否成為記者受賄的脫罪理由? 9.我國新聞媒介現在究竟有沒有法?如果說沒有,那麼多的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算是什麼?如果說有,那麼人們為什麼還老是叨念著要制定新聞法?
第二节 记者的权利和义务 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分为: 采访权(隐性采访包括偷拍偷录和涉入式采访、拒绝采访 ) 报道权:报道权是指新闻工作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自己获取的新闻、材料和数据,经过写作编辑后利用新闻传播媒介公开传播的权利。(采来能报、采来不能报、采来过后报) 舆论监督权(批评权、评论权) 优待权(交通、通讯方面)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 著作权: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这些作品不管发表与否均受保护。 新闻工作者对新闻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两方面。精神权利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物质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义务分为: A更正与答辩:更正,是指新闻报道中具体事项的交代出现失实,相关人有权要求媒体作出更正,媒体自身也有责任在发现差错时主动更正。 答辩,是指被新闻报道提及的相关人,有权对报道内容的公正性或全面性进行答辩。 B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绝密、机密、秘密) C不得损害司法尊严
D不得侵害公民的隐私权 E不得搞“新闻诽谤”:无中生有,无事生非 F不得搞“有偿新闻” G不得借采访的名义“拉”广告 H不得损害职业秘密、尊重当事人的正当要求、严正声明 I不得发布禁载新闻(破坏四项基本原则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教唆犯罪的、淫秽色情的)
第三节 采访权 采访权,是记者有自主地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集新闻材料而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 (英文)
一、法理依据 1、来源于新闻自由。采访自由从《宪法》的言论出版自由中延伸出来,为了公众获得知情权,而进行信息寻求和采集的权利。 2、记者的采访报道权也是广大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体现,是公众对国家生活、对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权的延伸。
二、采访权只是一种权利 但采访权至少受到两方面的限制: 首先,采访权要受到来自国家公权法律,如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保密法律、诉讼法律的限制。比如法定的不公开审理的刑民事案件,就不能对庭审活动进行采访。其次,采访权要受到民事私权法律的限制,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些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约束、限制采访权,如名誉权、隐私权和宁居权等。
记者在行使采访权的时候,应意识到被采访的对象有权提出各种理由拒绝接受采访。 新闻工作者享有的不是权力而是权利,不是司法、行政权力而是政治权利、民主权利。
三、采访权是谁赋予给谁的权利? 讨论: 实习记者蓝成长被殴打致死案件
2007年1月9日,中国贸易报山西站记者兰成长与同事共三人到山西大同市浑源县无证开采的黑煤矿进行调查采访时,受到当地一黑煤矿主指使的一伙不明身份的暴徒围攻。当时,兰和司机已经在车上了,可是,他们的车被矿方的两辆车挤住动弹不了,而他的同事还被困在矿长办公室里。 “在被殴打的过程中,兰使劲挣脱跑了出来,但身后的暴徒一直在追赶他。他跑到不远处回头一看,同伴还被困在那里,与此同时,暴徒高喊:‘不回来追上你非打死你,要你的命!’兰就又返回来了。又被这帮丧心病狂的暴徒以棍棒乱打一顿。 “下午6时许,他们回到大同市,到了当地第三人民医院后兰就不行了,脉搏、呼吸都停了,经过医护人员的抢救后又恢复了生命特征,医生检查后确认暂无大碍,继续观察。可是没有想到:第二天上午9时,因颅内出血抢救无效逝去了。而兰的同事的腿也被打成了粉碎性骨折。”
问题一:是不是记者 中国贸易报社的工作人员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证实,兰成长是该报社记者,属临时聘用人员,才来了不到一个月 大同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工作市领导组工作人员称,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应该是合法设立的新闻机构,但兰成长并不是记者,只是该站临时雇佣的人,因为他没有正规的记者证件,山西站的站长也向当地政府表示没有派兰到该矿去采访。所以不能说是记者去采访,也不能说是被打死,兰是第二天在医院里死亡的。
问题二:是不是在采访? 据山西某报社的记者称,没弄清楚到底他是去采访还是去敲诈矿主。天涯网友以知情人的身份说,“据我所知,那个所谓的记者根本就不是记者,他们去采访也不是为了曝光的,他们的目的是敲诈!因为后来为了钱的事情谈不拢,才打起来。所以当时他们被打伤后根本不敢报案,只是自己去了医院。结果第二天死了一个人,只好报了案。后来他们的单位领导也没办法,因为根本不是单位派他们去的。”
该起事件发生后不久,1月12日,大同市发布了《大同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行动通告》,通告称,“凡未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均为假报假刊;凡不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的人员均为假记者。假记者的新闻采访系非法活动,被采访对象有权拒绝。”
问题三:采访权因人而异、因媒体而异吗? 一般媒体拥有采访权,网络媒体没有采访权
四、采访权的分类 采访权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之分: 一、在公开场合或约定场合,记者有自主采集、访问的权利,他人不得干预; 二、对负有特定的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记者有索取信息的权利。
1、 在公开场合,即允许公众自由出入的场所合场合,记者作为公众的一员,可以自主地以各种手段采集信息,涉及到需要从他人那里获取的信息,记者需要征得被采访人的同意,取得一致意见后,其他人不得干预,如果强行干预、阻碍,就构成了对采访权的侵犯。
对于采访活动的非法干预、阻碍,往往会造成限制记者人身自由、伤害记者身体、损坏采访器材等后果。所以制裁这类非法侵犯一般总是适用人身权法。 1998年《重庆商报》记者赖迎春在采访中遭到围攻殴打,两个打人者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和13天,并赔偿医药费 。这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同年《黑龙江日报》记者萧芷茁在采访违规私建房时被殴打,4个打人者在舆论压力下投案自首,3人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天和7天,另一人罚款200元,并共同赔偿记者医药费和损失费1500元,办案不力的民警被停止公务30天,所在派出所受到通报批评。不仅对侵权者予以治安处罚,而且对未尽职守的管理人员作了行政处分
同年3月,《法制日报》记者沈海宁等在河南平顶山采访时被歹徒殴打致伤,1999年4月,6名打人者以寻衅滋事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8万多元 。 2000年3月,中央电视台记者到沈阳白玫瑰美容保健品公司采访时,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个小时,10名涉案者被以非法拘禁、搜查等罪名提起公诉 。这就是适用《刑法》了。
2003年10月10日,新华社记者顾立林采访河南登封昌达煤矿“10.9”透水事故时,遭到当地有关部门的阻挠,照相机被抢,并遭到殴打,后有关部门对有关领导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其他涉案人员予以治安拘留处罚。
有一种意见主张对此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妨害公务罪,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应当说,我国人身权法已经相当齐备,人身权已被置于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诸多法律部门的全面保护之下,制裁以侵害人身权形式出现的侵犯采访权的行为并非无法可依,眼下主要问题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未来的新闻立法中可以规定对这类行为予以较为严格的制裁,但是不会超出普通法的范围。
2、公众人物
讨论:接受采访要收费吗? 据2005年2月25日《羊城晚报》报道,为了做“走访老电影人”的系列专题需要,该报记者孙毅蕾曾3次致电老艺术家孙道临,表明采访意图,但孙道临一直坚持接受采访就要收费。
孙道临认为,由于《羊城晚报》要采访的内容是关于“电影百年”的,其中涉及到很多他以前拍戏的情况、他的想法及一些相关的专业知识,所以他的谈话内容就应该属于知识产权,是应该收费的。他说:“我也不是什么采访都要酬劳,我是要看采访的内容是什么,要采访多少时间而定。以前接受采访我也是不收费的,现在主要是因为自己太疲劳,老这样接受采访吃不消,也应该拿点酬劳,还有就是这也是知识产权,我们都应该维权。”
这一消息披露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不同反响,请您谈谈自己的看法。您是持赞成还是反对的观点?
请思考 1. 就孙道临采访收费一事,您是持赞同还是反对的观点? 2. 如果赞同的话,您认为,媒体采访付费的对象适用于一定的人群还是所有被采访者?不同的采访内容是否需要区别对待? 3. 您认为,作为一名社会公众人物,是否有义务接受媒体的采访?
4. 您认为孙道临提出的“采访内容属于知识产权”一说是否合理? 5. 您认为采访收费的行为是否会给社会造成什么影响? 6. 国外是否有采访收费的惯例?如果有的话,您认为在我国是否适用?
受知识产权或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独创性,第二个条件是必须固定在一个载体上,如纸张、空气、无线电波、数据等等。 从这个角度来说,孙道临先生的经历、体会、艺术上的见解还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它是一项宝贵的资源,也可以说是潜在的作品。如果孙先生自己有时间把这些东西写出来,那肯定是一本很有价值的书,这本书对他来说,可以带来很大的声誉上、经济上的利益,如果他没有时间写,而只是通过口述,由一个合作者帮他整理出来,这个著作权人当然还是他,而不是整理者,整理者最多就是尽到整理的劳务。如果媒体采访后,把这些有关孙先生艺术经历的资料传播出去,就会影响到孙先生以后出书的销路,这样他的利益就会减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就降低了。
3、对于负有特定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比如政府部门、气象预报部门、环保部门等,法律规定,公民有了解这些信息的权利。其他面向社会的公共组织,也负有公开特定信息的义务,如企业公开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 相应地,新闻记者就有向他们索取信息的权利,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拒不提供的,就是对采访权的妨碍。
新闻出版署:无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2009-2-11 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出《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从2月25日起,将在全国统一换发报纸、期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 新版记者证“注意事项”一页,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
在新闻记者证上增加这一内容,是适应国家近年来对新闻工作更加公开、更加透明的要求,特别是适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的要求确定下来的,各级政府部门需充分尊重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 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合法的新闻采编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及时主动地公开信息或向采访记者提供涉及采访事件的真实信息,不得对已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1、何为公职人员? 2、何为拒绝? 3、何为采访? 4、何为正当理由?
2003年12月26日,《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初稿公布,其中就涉及到对记者权利的具体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2004年1月16日,针对新华社记者1月14日在浙江临海采访受阻遭群殴事件,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发出通知:“新闻工作者开展合法的新闻采访、报道活动是其职责所在,其合法权益应当收到尊重、支持和保护。”
2009年10月30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明确提出了“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据《昆明日报》10月31日报道)
政务公开 据《瞭望》周刊今年第29期报道,河南南阳有位叫王清的市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本市181个政府部门提交了7项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申请,但是只有18个部门按时给予了答复,而且绝大部分是“无效”回复。有一份南阳市工商局宛城分局的回复称: “关于您申请提出公开的几项政务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事务类信息,未列入政务公开范畴,暂不予公开。”
马骋,原上海《解放日报》资深政法记者。 被告:上海市城市规划局。 为了对一项新闻事件进行深入采访,马骋于2006年4月18日上午到上海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上海市规划局)要求对其进行采访,但被拒之门外。该局宣传处项处长在门卫拨通的电话中告诉马骋,事先未经过批准不符合其条件,必须提出书面采访申请,要求马骋写一个书面申请传真给他们。当天马骋回报社便将书面采访申请传真给了该局,并与项处长通过电话确认她已经收到。电话中项处长告诉马骋,他的书面申请已转该局有关业务处室。而上海市规划局之后并没有答复,原因是马骋的采访提纲上没有加盖报社公章,并说报社并没有委托马骋采访。
2006年4月23日,马骋又以挂号信形式向上海市规划局寄送了书面采访申请,请该局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在15个工作日以内给予答复。上海市规划局在收到挂号信后发现没有报社公函,于是他们与马骋所在单位联系,要求转告马骋他们不接受采访。上海市规划局某负责人后来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像马骋这样第一次要求采访的记者,规划局的常规做法是,不仅要求记者出示证件,还要提供所在报社公函,并有采访提纲。他们并没有故意给马骋的采访设卡。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城市规划信息,保密安全是第一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也不是什么信息都要公开的。现在记者很多,他们很难判定是否用于报道。要求出示相关单位公函,在客观上把个关,这也是政府部门的常规做法。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多年来规划局都是这样处理的,并没有发生过什么问题,这次是第一次遇到。而马骋认为记者采访不需要提供公函,再次遭到拒绝后,他以公民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上海市城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一案平息后,2006年6月21日,上海市有关部门通过《解放日报》要求马骋对此案写出书面认识,6月30日,报社通知“因工作需要”调他到解放日报报刊文摘编辑部工作,担任文摘编辑。
讨论:足协有权利封杀吗? 2004年1月7日,广州《足球报》在其当天出版报纸的显著位置上,刊登了《“国资委”阻击中国足球》的文章(署名广哲),该篇报道中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将中国足球列为“不良资产”,因而明确指示国有企业应将其完全剥离。 1月9日傍晚,中国足协发表声明,对1月7日《足球》报发表“国资委阻击中国足球”一文报道做出正式表态,中国足协认为,广州《足球报》的这篇报道“严重失实”给中国足球和国资委都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为此,中国足协决定: 一、要求广州《足球报》要澄清此事,并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其恶劣影响。 二、从即日起,中国足协取消广州《足球报》对中国足协主办、承办的所有赛事和活动的采访资格,并将保留进一步追究《足球报》对此事应承担相关责任的权利。 三、中国足协希望其他媒体、记者在足球采访报道中,要本着对中国足球、对社会负责任的精神,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报道,避免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1月10日上午,国足副领队吕枫亲自下场将《足球》报的摄影记者请出训练场。 1月10晚,《足球》报总编辑谢奕就中国足协处罚作出声明,强调《足球》报有关报道不存在“失实”,中国足协也没有权力断定本报的报道“失实”。并认为他们的报道探讨“中国足球目前是否不良资产”,“国有企业是否应退出足坛”的问题,是本着对中国足球善意,负责的出发点,无论是媒体还是公众,中国的宪法赋予我们权利和自由讨论这个问题。 谢奕在声明中还指出中国足协对《足球》报的这个处罚违宪违法,限制了新闻自由,他们有权利不接受足球报的采访,但没有权利剥夺限制任何记者采访的权利,如果中国足协不收回该处理决定,《足球》报将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国足协,捍卫报社的正当权利。
讨论:你认为 1、假如报道没有失实,中国足协可以封杀《足球报》吗? 2、假如报道失实,中国足协可以封杀《足球报》吗? 3、报道失实与否,由谁来判定
4、中国足协有权利不欢迎、不接受采访吗? 5、中国足协有权利对《足球报》不提供采访便利条件,例如办理相关采访证件等吗?
五、采访权遭受到侵害 近来,新闻采访遭到拒绝的事件频频发生 1、他们更多的是以非暴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对记者实施暴力行为以示拒绝行为却也呈现出攀升的趋势,利用Google搜索引擎,敲入"记者被打事件",会出现704项内容,而且都是近两年所发生的。
《京华时报》摄影记者杨威因采访曾被本报披露过的丰台石榴园小区物业主报仇性地所打; 《四川质量报》记者在成都市双桥路"千依百顺"服装店采访时,遭到该店老板及其同伙的围攻和殴打;原兰州市荣华商厦总经理段鸿奇因对批评报道不满,竟带领保安人员冲进报社殴打记者……
2009年9月4日《长江商报》记者姚海鹰发表了一篇题为《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事件的调查》的文章,武汉江岸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振国看到报道后,怒不可遏。检方多次威逼记者,欲诱其接受传唤。 在当事人姚海鹰诉求无门,不得不求诸于网络的力量,并最终引起中宣部等部门的高度关注之后,江岸区检察院才进行了道歉,而且该检察院主要官员只是受到严厉批评。
这个例子其实已经说明,即使公权力干涉了新闻媒体的采访,因其违法成本极低,几乎等同于没有,在如是的背景之下,即使这一次武汉的公权力对于新闻媒体的干涉受到高层的过问而不了了之,仍然难保不会出现下一次。
2003年发生了一连串的记者被打事件,被戏称为“记者被打年”,不仅涉及到许多地方媒体,还涉及到中央一些全国有名的媒体。如《济南日报》《晶报》《羊城晚报》《重庆晚报》《南京晨报》和广东电视台、长沙电视台、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等。仅以新华社为例,半年来已发生三起记者被打事件。新华社有的批评性报道发表后,还出现过地方媒体“奉命不予采用”等现象。
2、被打记者的“档次”也越来越高。从最初县级地方媒体记者遭受暴力袭击,到今天中央台、新华社记者被以侵犯人身权形式侵犯采访权 以暴力拒绝采访者当中竟然出现了地方官员及公安、检察等执法机构的阵容。在当前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特大事故频繁、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下,媒体正承担着超负荷的监督职能。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执法机关再滥用行政权力对媒体封杀,其后果不堪设想。
3、对于以暴力抗拒采访的人的惩处,大多是打人者或打人单位向记者道歉了事,顶多被行政处分。而且在采访受阻甚至遭到暴力抗拒后,记者只能以个人身份提出诉讼,很少由国家执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这样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纵容了暴力对待采访这种现象
第四节 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又称“暗访”,指在采访受到拒绝或者估计会受到拒绝时,隐瞒记者身份、以至伪装其他身份进行的采访,采访的手段不止是观察、记录,还包括拍摄、录音,即所谓偷拍、偷录。
二、使用情况 美国写作《疯人院的十天》的女记者科克伦 《世界新闻报》记者莫罕默德马扎尔假扮中东酋长利诱埃里克松,写出《斯文的肮脏交易》轰动一时 《星期日泰晤士报》女记者凯瑟琳。希伯特体验流浪生活12天
凯瑟琳身无分文地开始了体验。让我们先看看她是怎样出来“混”的吧!吃,靠慈善机构的施舍品,小餐馆没有卖完的食物,超市的免费品尝食品,垃圾袋里别人丢掉的却依然新鲜的食物等等(貌似也饿不死的样子);穿,衣乃遮羞之物,不破就行,湿了照穿不误,脏了可以用捡来的洗衣机洗洗;住,是个大问题但并非不能解决,英国有75万间闲置房屋,并且法律规定在未经屋主许可的情况下,无家可归者事实使用房屋达12年以上,可以申请房屋的合法拥有权。虽然寓所阴暗潮湿还恶臭,但靠着死皮赖脸的功夫和好心浪友以及擅自占住空房者咨询中心的帮助,凯瑟琳还是找到了片瓦遮身;化妆、洗澡,可以到高档场所享受免费的试用服务;赚钱,只要你愿意的话可以沿街卖艺,运气好一天可赚100英镑
(一)国内案例 1.“3·15”晚会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每周质量报告》曝光食品卫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3.《焦点访谈》、《新闻调查》与暗访秘拍 (二)国外案例 1.BBC揭露英国移民部门人员的非法行为 2.印度电视台揭露腐败交易事件 3.BBC揭露国际申奥活动中的金钱交易 4.《60分钟》的历史经验 5.ABC调查食狮公司的诉讼
印度2001年的“武器门”风波 2001年3月13日,印度观众被Zee News频道在黄金时段播出的一个节目惊呆了。他们起初以为那是模仿欧美“真实电视”制作的一个节目。随着事件的展开,屏幕里出现了印度观众熟悉的执政党领袖和国防部高级官员,人民党主席拉克西曼一边与几个商人聊天,一边把对方递过来的钞票放入抽屉。那几位“商人”是印度泰赫尔卡网站(Tehelka)记者假扮的。他们谎称自己来自英国伦敦西点军火公司,打算向印度国防部推销反坦克导弹系统、热感应装置等先进装备。他们要求这些政界大腕和国防部官员提供方便,并当面递上“辛苦费”。
网站记者用公文包里隐藏的Hi-8AFM摄象机拍摄下了交易过程,在不同时间和地点拍摄了90多盘录象带,然后从中剪辑出三个多小时的节目,交由印度最大的私营电视公司Zee News播出。节目播出后立刻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印度议会被迫休会,在野党要求执政党立刻下台。这些参与交易的党派领袖不得不发表声明,声称自己拿的是党派活动经费,并未中饱私囊。为了平息众怒,国防部长费尔南德斯和联合政府中两位党派主席先后引咎辞职。这成了印度政坛在21世纪初的一大丑闻,又被称为“武器门事件”。
隐性采访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涉及舆论监督以及揭露社会阴暗面的电视新闻报道。如中央电视台的《新闻30分》、《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等
记者卧底窥视深圳“二奶村”全纪录 本书全程记录了涂俏60天隐性采访深圳被包养女性的居住群落,真实感人地披露了她们这种特殊群体的所思、所想、现状及迷惘
湖南长沙市天心区公开播放暗访偷拍的短片《问政》,曝光了公务人员公车私用、吃霸王餐、乱罚款等现象,据说让该区500多名副科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惊出一身汗”。
副局长开着公车出来喝酒,却说是在“执法”;政务公开大厅内,窗口值班人员在电脑上看电影;机关办公室主任吃完饭不付账还翘腿架在酒店大堂桌上闹事……前不久,一部反映机关干部陋习的专题片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公务员系统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因为片中“主角”正是他们身边熟悉的同事。 今年5月起,长沙市天心区全面启动一项以党风廉政为主题的教育活动,请电视台记者将辖区机关干部的陋习暗访拍成一部名为《问政》的专题片,作为反面教材在公务员中反复播放,以此警醒机关干部。
据《工人日报》报道,重庆市渝北区特邀其他区的纪检、监察人员,到渝北区暗访秘拍公务员“机关病”。他们用DV拍摄记录并制成专题片,对有令不行、办事拖拉、吃拿卡要、乱罚钱物、公车私驾,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的政府工作人员实行通报批评、书面告诫、调离工作岗位、责令引咎辞职、降职和辞退等处罚。
三、隐性采访的两种情况 1,旁观式隐性采访; 记者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采访,这种采访当然也没有得到采访对象的许可。例如中央电视台关于湖北省公安县自来水公司弄虚作假多收水费的揭露性报道,记者巧施计谋,偷拍到了自来水公司到宾馆向记者行贿的全过程,成为经典之笔。
2,参与式隐性采访. 记者有意隐瞒身份出现在新闻事件现场。如《南方周末》对安徽等地的劣质医疗器械地下销售窝点进行暗访,记者以购买者的身份与犯罪嫌疑人“洽谈生意”。
四、隐性采访的优点
新闻记者的采访遇到了很多困难,记者越来越不受欢迎。要不然就是做正面报道,好吃好玩,连吃带拿;或者是搞舆论监督,记者被盯稍、被控制、被拒绝,各种办法封锁消息,让你采不成。在这种情况下,暗访与偷拍方式的产生是出于无奈,是为了获知真相,完成采访任务。有没有什么药方,使这种事情变得不是那么困难,变得正常起来?有美国记者说,就是要公开自己的身份,“我就是纽约时报记者”,“我就是美联社记者”。但是,我们的记者如果要揭露一个地方的丑闻时,公开说“我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我是中央电视台记者”,那几乎一事无成。这时候暗访和偷拍却有独特的功效。
五、隐性采访的弊端
1、眼前利益同长远利益的关系。 对于媒介和记者来说,要为暗访付出代价。《星期日泰晤士报》的记者暗访牛津大学的例子。以后这位记者,或者《星期日泰晤士报》别的记者,怎么去牛津呢?牛津大学全校上下都会对这家报纸戒备有加。也许这个消息还会使其他的大学对这家报社、甚至整个新闻界抱有防备心理。这种代价我们愿意不愿意付?这需要权衡。
2、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这种带有某种欺骗性质的手段在社会引起仿效的效应。 媒介本身传播的手段和方式比起媒介所传播的信息内容来,会对社会产生同样的甚至更为深远的影响。 用这样一个观点来看暗访与偷拍时我们会发现,当新闻记者揭露了一个骇人听闻的黑幕的时候,确实打击了那个黑幕中的邪恶势力,但是你使用的暗访或偷拍手段也会同时在社会上产生影响——即,欺骗一下也很好,或者可以无视他人的尊严和信任。这种道义上的负面影响会在不知不觉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社会。
有报道说国内有的地方针孔摄像机泛滥,只要花不多的钱就可以随便买到。我们随便上网搜索“针孔”等关键词,就可以找到上千条有关销售使用偷拍偷听器材的信息。 2002年仅浙江的安全机关就查处了销售、使用各类偷拍、偷听的器材的案件数百起。有人偷拍领导的隐私借此进行要挾,企图操纵政治。有人把针孔机放在女浴室偷窥。 这种现象,是不是同有些偷拍偷录报道的“示范”作用有关呢?
香港那些大量使用偷拍偷听的刊物,由于迎合了某些人的偷窥欲,销路很好,但是谁也不会把上面那些揭露社会阴暗面的报道看作是正义的呼声、对社会的监测,人们是边看边骂,边骂边看,不过当作茶余饭后的消遣品而已。它造成一个严重后果就是整个香港新闻界公信力的下降。 中文大学陈韬文教授等作过一项行业社会形象追踪调查,1997年香港新闻记者的排名在教授、医生和工程师之后,到了2001年却落到了中学教师、护士和警察的后面,5年里这样显著下降的职业只此一家。调查人指出,首要的原因就是新闻操守低落。应该说,香港新闻界里敬业的、严肃高尚的同行并不少,以 “狗仔队”为业的是少数,但是整个新闻界形象被他们搅坏了。
3、形成恶性循环。 当一个记者进行暗访的时候,暗访使他减低了诚信。第二次的公开采访时他就拿不到自己所需要的资讯。他就误以为暗访更加必要,于是采用更为隐蔽的暗访,这又使他的诚信进一步下降。人们就更不欢迎他了,而且公开采访的记者也被赶出去了。这样一个恶性的循环很值得忧虑。
六、隐性采访的注意要点 先看一个案例
1、记者不是警察。记者不要越位去从事像警察侦查那样的事务,客串警察可不可以呢?《人民警察法》明文规定,警察的服装、标志、器械和证件,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没有规定记者可以例外。 2、细看报道,这是记者得到警方许可,参加警察的便服暗访,记者与侦查员搭档,“扮”成普通老百姓逛街,去查访假冒名牌。没有穿警服、佩警志,所以说不上违反《人民警察法》。
3、那么有没有涉及假冒欺骗呢?警察以老百姓面貌出现执法,是“假扮”。记者本来就是老百姓,连“扮”也说不上。又没有向别人宣示我是警察,也不涉及假冒。
1、避免非法诱导式采访 记者直接介入恶性新闻事件中,成为事件当事人,以此诱导他人甚至设置陷阱,创造条件来促成新闻事件发生,以达到事先设定的议题。
比如2007年记者用茶水冒充尿液去医院化验的事件,记者甚至“故意设‘圈套’,向医生提供了虚假病史,谎称自己‘尿痛’”,就是这样的例子http://mlrc.cuc.edu.cn/plus/view.php?aid=1634 “茶水发炎”事件 陈力丹 高学巍(2007-07-12 16:51:53.0) 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cademic_xsjd_view.jsp?id=5360
2007年3月19日,中新网杭州分社的记者发表文章《记者用茶水冒充尿液送检 医院化验结论称发炎》,称记者假扮病患,用茶水冒充尿液送去医院检验。结果在先后走访的10家医院中(其中4家是民营医院,6家公立医院,6家公立医院里有4家是省级医院),2家民营医院和2家省级医院茶叶水中没有被检出白细胞,而另外6家医院不同程度的被检测出了白细胞和红细胞,其中2家医院的化验单上显示,用显微镜也能看到白细胞,5家医院给记者配了消炎药,总计药费1300元左右。 “茶水发炎”还是“医院发炎”?
但事隔二十天之后,卫生部于4月10日就此事作出回应,指出根据专业检测证明,“茶水发炎”属于正常现象,医院并无过错,并指责策划此条新闻的记者有悖记者职业道德,不利于维持正常医疗秩序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一时间,“茶水发炎”事件所引出的关于新闻职业道德、医患关系、医院与记者孰是孰非等问题的讨论,在全国各类媒体上迅速蔓延开来。
记者假报情况试验“110”的警察灵不灵 本报讯 自6月2日以来,“媒体看窗口”采访组先后对芜湖市医院、银行、超市、宾馆、水电气、电信、邮政等10余个窗口行业进行了明察暗访。7月14日上午,“媒体看窗口”采访组最后一站暗访了芜湖火车站、汽车站、国税大厅、交警、派出所、“110”等窗口单位。结果显示,这些窗口服务良莠不齐,尤其是车站广场在服务态度、环境卫生、硬件设施方面问题比较突出,急需提高。
众所周知,案件发生后,民警越早赶至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概率就越高。采访组当天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虚拟报警,当场测验并记录“110”的出警速度及质量。上午10点18分,记者在芜湖市总工会拨打“110”报警电话称现场有人斗殴,但直到10点31分,北京路派出所辖区内两名民警才驱车赶到现场。 记者 程华正 实习生 强骏
新疆平安网讯 1月8日,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领导在没有通知辖区各派出所的情况下,邀请本报记者测试了110接处警。8日下午18时零一分,记者同公安分局领导一同来到克拉玛依市永红路的永升公司科技楼前,记者拨打110报警电话称:“永升公司科技楼前有20多人在打群架”的警情,报完警后记者同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张伟鹏同时掐表记时。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18时零九分,3名民警赶到了记者模拟的永升公司科技楼前20多人在打群架的现场,用时8分钟。18时21分。记者一行又来到南林社区大门口,用同样的模拟情景向110报警服务台打了报警电话,刚处完警的昆仑路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5分钟内到达了记者模拟的南林社区门口的事发现场。
类似“茶水发炎”事件中记者的做法,多年前就被学术界称为“陷阱新闻”,即通过隐瞒记者身份或假扮成别的社会角色,掩盖真实的采访目的,以获取事件的强烈冲突效应和“现场捉奸”的新闻效果。
在目的与手段之间,是目的规定手段,还是手段规定目的,当然常常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比如,在不取得一种手段就无法实现某种目的的情况下,手段仿佛是优先的东西,人们仿佛把这种手段当作目的本身来追求。但是在更通常的情况下,活动的目的对手段形成在先的限制,因其在性质上优先于手段。行动的始点是选择,一个好的选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审思正确,2. 欲望正当。
2、慎用隐性采访和偷拍偷录 需谨慎使用。(记者用嫖客身份暗访,链接http://news.163.com/06/1202/09/31AVE83900011SM9.html)
记者扮嫖客暗访色情场所:不戴套加十块 2006-12-02 09:04:34 来源: 南方报业网 核心提示:《南方农村报》记者暗访广州色情场所发现,广州某些低档色情场所,“小姐”防艾意识之弱令人心惊。昨天,是全世界第19个艾滋病日。艾滋病,它从来不分贵贱,也不分城市乡村;它不分善良邪恶,也不分好人坏人,它是整个人类的敌人。
我怀揣800块钱 我头发溜光,皮鞋锃亮 我扮演嫖客,在艾滋病日前夕,游荡在天气转凉的广州城角落,暗访“小姐”使用安全套的情况 《南方农村报》记者胡亚柱 广州报道
3、不可假扮公务员,军人,法官,检察官等进行采访。 这些特殊身份是法律授予特定人群的,假扮这些特殊人群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位“南方某晚报颇有名气的记者”在婚后发现妻子在从事贩毒勾当,但他一不制止,二不报告,忽发奇想,要利用这个关系“深入”贩毒的“虎穴”去作一次“体验式采访”,写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纪实报道”。在妻子的安排下,他两次前往中缅边境,“亲历”了贩毒的全过程,其中一次就带回毒品两公斤。虽然他事先打算毒品是要送交公安机关的,但别人早已把“货”提走了。他终于意识到自己已成为一个事实上的贩毒者。经过一段时间的痛苦抉择,他只好去自首。他的妻子被捕,他也因涉嫌贩卖、窝藏毒品罪而被羁押候审。
记者不享有警察的侦查特权。何况有些行为就是警察也是不允许采用的,《检察日报》曾经约请专家就诱惑侦查法律问题进行对话,其中说了警察侦查手段的各种限制。而前面举的个案说明记者也确实没有条件象“侦查”那样搞采访。如果是警察到贩毒集团“卧底”,他一定不会被下家提走了毒品而无计可施。而警察同人口贩子打交道,那么“银货(人)两迄”之际也就是嫌犯落网之时,哪里会只顾写文章而听任嫌犯逍遥大吉?
4、不得使用窃听器,监视器窃听、监视采访对象的私人生活场景。 法律规定除特定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以外,任何人不得使用窃听器,监视器等间谍器材。比如2003年河南某记者窃听警方电台,捏造新闻的例子(可以参见“MLRC网站”链接:http://mlrc.cuc.edu.cn/html/media/fazhibaodao/20080605/2983.html )
5月22日,郑州某报纸“直通新闻现场”专栏刊登了一篇名为《警察鸣八枪镇住百人群殴》的新闻。该文称:“5月20日凌晨,郑州市桐柏北路某家属院内,发生一起持械群殴案。双方先后纠集了三批共百余人参加了这场疯狂的打斗”。该文多次使用“手持钢管、棍棒”、“双方展开血腥的打斗”、“三批共百余人展开了令人震惊的群殴”、“参与殴斗的众人面对警方的喝斥不予理睬”、“现场的数十名民警只得拔出手枪数次鸣枪示警。直到鸣了8次,双方才最终停了下来”等语句,强调了这场“百人群殴”的规模之大,性质之严重。 该文刊出后,先后被人民网、新华网、搜狐网等国内30余家网站以《郑州百余男女持械群殴警察鸣枪示警八次才制止》为题进行了转载。
警方查明,河南某报聘用记者朱某5月19日晚在家中用借来的一部电台接通警方专用频率,偷听110接处警信息,从中寻觅新闻线索。他从电台中听到了110指派中原夜巡民警赶赴西郊处理一起打架事件的信息后,便用电台进行跟踪。由于电台中现场人声比较嘈杂,朱某便主观臆断现场发生了大规模的聚众械斗,在未去现场采访核实,未听到一声枪响的情况下,就写下了“百人群殴,警察鸣枪”的报道。 而事实是,5月19日晚10时左右,文化宫路和互助路(并非桐柏北路)发生了一起七八人参与的小规模打架斗殴事件(并非百余人械斗),夜巡民警赶到现场并予以制止后,移交林山寨派出所处理,整个过程未鸣一枪。
也谈隐性采访“底线” 曹瑞林 2007年06月15日17:23 来源:中国记者 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28/5872348.html
“底线”之一:隐性采访的对象一般应为违法行为 隐性采访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采访手段。隐性采访报道的对象一般应为违法行为,这是记者揭露、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匡扶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新闻真实性的必要手段。 在特殊情况下,对合法行为也可以进行隐性采访,但是,其一,前提是记者应当出于善意。这将避免被他人控告侵犯名誉权等其他合法权益。其二,被采访者处于公开场合。记者采访处于公开场合下的任何人,将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可能性。
“底线”之二:隐性采访目的及行为必须合法 记者不管是对违法行为的隐性采访,还是对合法行为的隐性采访,都必须确保自己采访目的和行为的合法性。具体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两点。 其一、隐性采访的目的和动机必须正确。目的和动机不纯,必然导致行为不端。应该说,记者进行隐性采访的目的和动机大多是好的,但不排除个别记者以进行舆论监督之名,行蒙骗钱财等非法目的之实。
去年4月,某经贸类报纸采写了反映某县医院的题为《医德医风何在?》的批评性报道,该报将这篇稿件传真给医院领导审核,并在稿件上注明“若无异议,近日刊发”。县医院领导发现这篇报道所涉事实几乎没有一件是真实的,便委托我与这家报纸交涉。我仔细研究了这篇稿子后感到,此报道确系捕风捉影之作,这篇千余字的批评性报道通篇没有一个具体的人名,指出的类似医生收受“红包”现象,没有一件真凭实据。后来,这家报纸有关人士在与医院领导个别交流意见时提出,只要医院在这家报纸上花数万元作个广告,这篇批评性报道就可以不发。此“条件”被医院领导断然拒绝,并表示如果刊发,就到法院提起诉讼。后来,这家报纸对那篇报道不了了之。
其二、隐性采访者不得以身试法。有时,记者会故意通过违犯法律的方法撰写报道,向读者和有关部门显示法律和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漏洞。这种调查报道的动机虽然善良,但却不是理智的行为。如,有的记者为了揭露黄赌毒,就到某些场所考察性交易,这虽然可以成为重大的调查性报道题材,但冒险试法的记者却可能因违法受到拘捕。类似违法手段万万不能采用,否则,记者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央视记者暗访盗墓 央视的一位记者在一个叫做“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在行动”的栏目中理直气壮地搞了一次暗访--《亲历盗墓》:为了让观众了解盗墓者究竟是怎样盗墓的,“乔装打扮,打入盗墓者内部,历险7天7夜为您真实记录了盗墓的全过程。” 与盗墓者一起从一西汉古墓“取出”13件西汉文物。之后,又将这些文物买下,“捐给”陕西省文物局,而主要盗墓分子几乎悉数逃脱了公安机关的抓捕。
“底线”之三:隐性采访的手段必须有利于追踪真相而不是散布谣言 如果记者脱离客观事实凭空杜撰新闻“点子”,就会把追踪真相变成散布谣言。对主要用于揭露、批评性报道的隐性采访而言,可能会因为一处细微的失实而丧失公信力。因此我们不仅要特别重视隐性采访报道的细节真实,同时要注意得出的结论必须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而确保结论真实。 西方媒体一般把隐性采访归入调查性报道范畴。他们在进行调查性报道时,十分注意调查方法的科学性和正当性,以确保结论真实。
2004年10月,西班牙《商报》记者埃德温·温克尔对巴塞罗那计程车敲诈游客的隐性采访,就是成功案例之一。温克尔是一位居住和工作在西班牙的荷兰人,他在乘计程车时觉得自己比西班牙同事们要付更多的车费。为了证明这个推测,他以一名游客的身份搭乘了大量计程车,并最终发现事实正如他所料,游客要支付3倍于法定价格的金额。在他报道了该现象之后,计程车公司对他作出了承诺,表示要合理收费。但是,一个月以后他再次实验,发现情况依旧如故。他随后又进行了一系列的后续报道,并最终引起了巴塞罗那政务部门的重视。(案例转引自刘倩《西班牙调查性新闻事业研究》)
国际新闻界认为只能不得已而为之,有严格限制: 1.所要获取的信息对于公众利益至关重要; 2.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获取这些信息; 3.这种伪装欺骗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比起揭露对方的行为所制止或避免的损害来显得微不足道; 4.记者在采取隐身手段前作了深思熟虑,对这种手段的必要性、给受骗的对方造成的结果、对新闻界公信力的负面影响、与自身任务的关系、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作了全面考量; 5.事先向上司汇报并取得许可,必要时还应征询本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 6.行动不可超越法律界限。
从法律上说,记者并不享有司法和行政特权,有以下禁区: 1. 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 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等法人秘密; 3. 不得涉及公民隐私,侵害他人的住宅、通信、家庭、人身等权利; 4. 不得伪装国家公务员、法官、警察等必须依法授予的特定身份; 5. 不得妨害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6. 不得使用安全部门专用的侦查工具; 7.不得采用类似“诱惑侦查”那样的“卧底”手段,比如伪装成违法犯罪者甚至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嫖娼、三陪、买卖人口之类以获取所需要的材料。
“暗访”“卧底”报道中,这种“险球”相当常见。比如有些报道写记者到色情场所“卧底”,女的当“三陪小姐”,或者男的当“坐台先生”,虽然都是虚与委蛇,结局也总是警方光降,坏人就擒,但要是突然一次大“扫黄”一起“扫”进去,这种“体验”行为算是什么呢?
还有记者花了300元向人贩子买一个女孩子来采访,然后把女孩子说的写成文章登在杂志上,要是有关部门拿了这篇报道要来查这笔人口交易的法律责任?
有关隐性采访的争议 1、是不是为了获得真相就可以说谎话? 2、是不是都为了高尚的目的 3、我们究竟是特工、警察、还是记者 4、导演还是看客 5、真实有没有双重标准
暗访与钓鱼执法 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军(化名)因好心帮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
那名路人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该名“钩子”强行拔掉张军的车钥匙,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张军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人。 之后两周有相似遭遇的人先后找到张军,讲述了自己类似被“钓鱼”执法的经历
当事人张军在9月28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但并没有提出要求赔偿与道歉。“我在中午收到了法官的电话,本案已经立案。”张军的代理人、律师郝劲松表示,不索赔是因为害怕又生枝节。
执法钓鱼,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它也备受争议———“诱惑取证”的目的是取得那些有违法意图、违法行为者的违法证据,而不是引诱、教唆那些没有违法意图的人去违法;否则就违背了执法的正义初衷,沦为“执法钓鱼”、“放倒钩”,或者叫执法圈套。
执法钓鱼-例子 比如,一名便衣警察对某女子说:给你100美元,陪我过夜。她不同意;警察增加到500元,她还是不同意;警察再次加价到1000美元,她才勉强表示同意。这就是执法圈套———该妇女的卖淫意图是在警察高额金钱引诱下萌发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一个政府的权威由其一贯的良好作风,如民主、公平、公正、透明的形成,人们发自内心的对其产生信任。倒钩事件则会导致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减退,特别是执法大队一方面标榜自己的良好执法形象,提倡市民展现良好素质,一方面却鄙视并打击张军好心载人的行为,这会更严重的导致政府权威和公信力的减退。”郝劲松认为,“倒钩”实为欺诈,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相符合,对社会的公序良俗也是沉重打击。如果连最应讲究诚信的政府也要采取欺诈的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执法犯法,侵害公民的权利,这是非常危险的,这将导致一个社会的崩溃。
北美国家关于新闻采访中涉及隐私权的若干法律规定 一、加拿大公共广播电视对新闻采访的有关规定 1.关于隐私(privacy)权和侵入(trespass)罪
加拿大《信息获得法案》(AccesstoInformationAct)规定,除了机密材料,政府及公用事业机构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资料都属于应该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但根据加拿大政府《隐私权法案》(PrivacyAct)的规定,政府档案中有关个人的资料是受到保护、不得随意公开的,除非征得个人同意。对私人之间的交流行为录音录像,只要获得一方同意便可进行。但不获得所有方面的认可,公共广播机构CBC一般不公开播出这种材料。 隐私权法还包括,如果个人的人格资料(例如姓名、形象和特征)具有公布价值,只要不损害他本人的经济利益,一般说来,人们无权阻止他人使用其人格资料。但是,个人可以反对他人不经同意对其采取商业利用的做法,例如用肖像作广告。
为了报道公众关心的问题或事件,新闻工作者有时会打破个人隐私。但是,只有在个人的私生活侵犯了公共生活或其私生活涉及公共生活的情况下,或者出于公共利益的合法理由,这种新闻报道的行为才具有合理性,并获得保障。政府机构一般有义务接受有关公共事务的新闻采访。但如果某位个人拒绝采访或拒绝参与讨论,他可以不提供理由,而媒介应该尊重个人这种拒绝的立场。
2.关于秘密方法(clandestine methods) 按照一般规则,新闻采访应该公开进行。媒介的威信,亦即公信度,主要得自公众对媒介道德和专业准则的信任。CBC认为,秘密方法的最大害处,是降低普通公众对媒介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只是在充分考虑到公平和隐私的情况下,由于信息的公开对社会和公众而言非常重要,而通过其他途径又无法获得时,秘密方法才具有合法性,媒介也才应该使用秘密方法。 秘密方法的一种是谎称身份。CBC认为,不应该用欺骗的方法去获得信息。也就是说,新闻工作者不应该谎称身份和采访目的去获取信息。
但是,CBC认为,在合法的目标下,新闻工作者可以不暴露其身份或职业,而作为一般公众成员去获取信息。例如,在调查欺骗公众的伎俩时,在一般公众可能到达的场所,如零售店、展览馆或会议厅,新闻工作者都可以进行调查。如果新闻媒介认为信息很重要,且有益于公众,新闻工作者也可以在一般公众无法到达的地方从事隐性采访,但此举必须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批准,特别是征求媒介内部法律部门的意见,以应付可能带来的新闻诉讼。
对广播电视媒介而言,最敏感的是能否或如何采用隐藏式摄像机和录音机的问题。 采用隐藏式摄像机和录音机无疑会引起严重的道德问题,不管是故意隐藏机器,还是采用体积和形状不明显、不易为人所注意的机器对被访者进行录音录像。在一般情况下,隐藏式摄像机和录音机都不应该采用,因为这样做可能引起刑法或民法指控。例如,不经至少一方允许,“窃听”私人谈话(包括加密的手机交谈)或录音录像均是违法的。
“出于公共利益”是秘密方法获得合法性的根据。例如,对街头的贩毒行为进行秘密录制,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介不受指控。偶尔,新闻工作者也在公开场所记录事件和人们的公开行为,而被录制者看不见,或不在意。这种情况也不算秘密方法。尽管如此,对使用秘密方法新闻媒介必须十分谨慎。CBC采用这种方法通常要经过最高一层领导批准,批准的根据则是:该事件或行为非常重要;无法通过公开途径获得信息;与非法、反社会或欺骗行为有关;明显地或严重地侵犯了公众利益。
二、美国法规对新闻采访的有关规定 拍摄公开场所不算违法。例如,美国一家电视台广播的录像带中有从建筑物外面拍摄的药店内部的情景,作为医疗保险作弊的证据。因为这是公开场所,又仅仅是从大街上可以看到的地方拍摄,所以不算闯入。但是,未经同意进入私人所有的公共场所,例如工厂和商店,进行采访报道,会遇到指控“闯入”的麻烦。
(1992年,美国广播公司为了调查北卡罗来纳州食品连锁巨头食狮公司(Foodlion)的卫生情况,曾派出采访人员到该公司任职,利用售货员的身份,偷拍了公司食品的储运存放过程。并将偷拍到的镜头在电视上播出,致使该公司股票暴跌,销售锐减,全国88家连锁店面临倒闭危险。该公司以“非法侵入”和“对雇主有不义之举”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支付巨额赔偿。这一案例的引人注目之处在于,起诉者并不追究新闻的真实性(因为是真实的),而只对新闻的取材方式提出异议。这是一例因采访手段欠妥而事关新闻道德的官司。法院于1997年1月判处食狮公司胜诉,因其采访手段欠妥,要求ABC支付补偿性损失赔偿费1402美元和惩罚性损失赔偿费550万。1997年8月,法院将惩罚性损失赔偿费减至31.5万美元。──98、8、42《世界广播电视参考》)
美国法律认为,在公共场所盯视、跟随、拍照并试图与采访对象交流,不属闯入行为。这种情况发生在新闻记者身上较多。新闻媒介对闯入指控的主要辩护理由,是报道内容具有新闻价值或者得到采访对象同意。 警察或其他官员在执行公务(例如采集指纹、拍照等)时的行为,不属闯入。因此,新闻媒介与执法机构协同行动、报道突发性事件的行为也不被视为闯入。在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中,媒介对个人采访报道、拍照、录像,一般也不被视为闯入。有时,具有新闻价值的材料是由第三方面非法侵入并窃得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媒介不会因发表这些偷来的或非法获得的材料而受追究。特别是,如果媒介发表的材料是“有关公众利益”事件的话。
2.对个人行为和私人资料的采集和使用 在许多州,单方面的电话录音是允许的。但广播录音材料则有所不同。如果广播电视媒介的电话交谈将被播放到空中,法规要求广播者提醒打电话者──他们正在“空中播出”。如果对方不想广播这次谈话,他可以中断电话。 对隐藏的摄影镜头和录音机的使用,美国各州规定不一律。多数州不允许第三方对谈话进行录音;但允许两方中的一方自行录音、录像。多数州视公共场所和私人领地自设的隐藏录像镜头为合法。有的州将对谈话秘密录音视为非法;但视用隐藏的镜头录制同一谈话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