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申報常見缺失
資訊申報常見缺失 申報分類錯誤 申報金額錯誤 申報範圍錯誤 其他型態
申報分類說明-1
申報分類說明-2 列入交易目的金融 資產/負債,相關 損益需於當期認 列,不得遞延。 然而,現行按月公告之申報分類與其他相關規定之又要如何勾稽呢, 1.取處§19第4款: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也就是說其分類與原申報分類相似,分為以交易為目的及以避險為目的兩種。) 2.財會34號公報則從嚴認定,只要不符合避險會計條件者,皆列入交易目的金融資產/負債,相關損益需於當期認列,不得遞延。
類型1:以交易為目的 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或再買回、 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非以規避風險為目的、無避險策略、 未明確指定被避險項目、 財會準則規定或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函釋不宜指定為避險工具者(如發行選擇權) 而現行公告之分類-以交易為目的者,主要係為短期獲利、無避險策略、未指定被避險項目、不宜指定為避險工具,如:賣出選擇權等。
類型2:非交易-不符避險會計 類型3:非交易-符合避險會計 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 惟不符合使用避險會計條件者。 且符合使用避險會計條件者。 非以交易目的,則為公司為了規避營運風險而從事之相關衍性性商品交易,又依是否符合避險會計加以區分為”不符避險會計”及”符合避險會計”2種。
申報分類錯誤(一) 賣出選擇權:誤申報於「非以交易為目的」項下 獲利有限(權利金收入)、損失無下限 有義務、無權利(負債方) 無法有效減低被避險項目發生損失之風險。 取處§19第4款: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 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 應評估二次。
申報分類錯誤(二) 遠期外匯:誤申報於「以交易為目的」項下 多數公司從事遠匯係為規避現貨部位外幣資產或負債之匯率風險,惟於財報揭露上因不符合避險會計,視為「交易目的之金融商品」,故於申報時,誤申報為「以交易為目的」。 例外:公司確實無現貨部位,如:帳上無美金應 收帳款,卻從事賣出美金之遠匯交易。
申報分類錯誤(三) 不符合避險會計:誤申報於「非以交易為目的-符合避險會計」項下 適用避險會計條件(財會34號公報§120): 1.避險開始:正式書面文件 (包括程序、方法、是否排除時間價值等) 2. 「現金流量避險」之預期交易:高度有可能發生 3.避險有效性:高度有效(80%-125%) 避險開始:預期有效 持續評估:實際有效 因上述條件頗為嚴格,故僅少數公司適用避險會計。
分類輔助依據-最近期會計師簽證財報 申報人員可參考財務報告中,資產負債表上科目之分類,若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資產/負債,則列為「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負債」
申報金額錯誤(一) 遠匯、選權、交換、期貨等未實際支付名目本金之交易其申報「公平價值」誤含名目本金金額。 依財會34號公報之公平價值會計處理原則,以公平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金融商品「帳列餘額」應等於按月公告申報作業之「公平價值」。 以遠匯為例,於訂約日之公平價值為0,故僅做備忘錄,而係於資產負債日,依契約公平價值之變動(損)益相對認對認列金融(負債)資產。 遠匯公平價值=依契約公平價值之變動(損)益相對認列之 金融(負債)資產,而非以名目本金×B/S日即期匯率。
申報金額錯誤(一) 1.公告分類:非以交易為目的-不符合避險會計 2.契約總金額=USD500仟元×歷史匯率/履約匯率/資產負債日匯率(擇一,惟前後期需一致。) 3.公平價值=44仟元 4.未實現損益金額= 44仟元(假設:該合約於98年訂定) Dr:金融資產 44仟元 Cr:金融資產評價利益 44仟元
申報金額錯誤(二) 以權利/義務互抵後之淨額申報「契約總金額」 假設:98.9.30美金即期匯率=32.165 項目 幣別 訂 約 日 交 割 日 履約匯率 契約金額 (仟元) 評估(損)益(仟元) 預售遠匯 美金 98.08.04 98.10.08 31.8000 USD 2,000 NTD (750) 預購遠匯 98.08.05 98.11.09 32.0000 1,000 170 小計 3,000 (580) 假設:98.9.30美金即期匯率=32.165 契約總金額=USD3,000仟元×32.165=96,495仟元 契約種類 遠期契約 交易資訊 非以交易為目的 不符避險會計 未沖銷契約 契約總金額 96,495 公平價值 -580 本年度認列未實現損益金額
申報金額錯誤(三) 31.5元 32.7元 合約涉及多重結算交割,惟申報「契約總金額」時,未考慮槓桿特性,僅申報單期交易金額。 情境一 當升破31.5元時,A電信需用31.5元價格買進美金4,000仟元,若匯率為30元時,A電信就賠6百萬元,且沒有停損點。 情境二 當匯率介於31.5元到32.7元之間時,A電信可用30元價格買進美金2,000仟元,及可賺取1.5到2.7元的價差。 情境三 當新台幣貶值,兌美元破32.7元,合約自動失效,對作方出場。 某電信與x盛簽訂「匯率避險」合約 31.5元 32.7元 新台幣兌美元匯率 交易條件: 10年期合約 每2周交割結算1次 共結算260次 名目本金:每次美金2,000仟元
申報金額錯誤(三) 情境二+情境三 情境一 A電信所簽訂合約之交易實質=>多重交割組合式選擇權 注意:交易授權應以最大暴 險值為主,勿忽略槓桿效果, 將其視為小交易簽核。 賣出一個美金賣權,履約價 :31.5,名目本金:USD4,000仟元 。 每交割一次 買進一個美金買權,履約價格:30,執行區 間:31.5~32.7,名目本金:USD2,000仟元。 契約種類 組合式選擇權 交易資訊 賣出 買入 未沖銷契約 契約總金額 USD1,040,000仟元 USD520,000仟元 應申報賣出選擇權契約總金額=USD4,000仟元×260(期)=USD1,040,000仟元 應申報買入選擇權契約總金額=USD2,000仟元×260(期)=USD520,000仟元
申報金額錯誤(四) 申報選擇權合約之「本年度認列未實現損益金額」未考量已收付權利金。 B公司於98.8.31與甲銀行簽約,賣出一美金買權,名目本金USD1,000仟元,履約價31 ,到期日98.10.5,並收取權利金NTD500仟元 (假設即期匯率:8/31=32.92)。 98.8.31 Dr.現金 NTD500仟元 Cr.交易目的金融 負債-買權 NTD500仟元 契約種類 個別選擇權 交易資訊 賣出 已收(付)權利金 500 未沖銷契約 契約總金額 32,920 公平價值 -500 本年度認列未實現損益金額 A B C CHECKA+B=C 契約總金額=USD1,000仟元×32.92 公平價值=金融商品帳列餘額 因於98.8.31才簽約,故契約公平價值尚無變動,故本年度認列未實現損益=0。
申報金額錯誤(四) 選擇權合約之「本年度認列未實現損益金額」未考量已收付權利金。 B公司於98.8.31與甲銀行簽約,賣出一美金買權,名目本金USD1,000仟元,履約價31 ,到期日98.10.5,並收取權利金NTD500仟元 (假設即期匯率:9/30=32.17,9/30該賣出選擇權公平價值-NTD550仟元)。 98.9.30 Dr.金融負債評價損失 NTD50仟元 Cr.交易目的金融 負債-買權 NTD50仟元 契約種類 個別選擇權 交易資訊 賣出 已收(付)權利金 500 未沖銷契約 契約總金額 32,920 公平價值 -550 本年度認列未實現損益金額 -50 A B C CHECKA+B=C 契約總金額=USD1,000仟元×32.92 公平價值=金融商品帳列餘額
申報範圍錯誤(一) 無需申報卻申報 因發行可轉換公司而認列之而認列之嵌入式衍生性商品,如贖回權、賣回權、轉換權等。 發行可轉債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所規範之資產適用範圍,無需按月申報相關交易資訊。 以交易目的取得他公司可轉換公司債所嵌入式衍生性商品 投資他公司可轉債係屬「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所規範之資產適用範圍,故需申報否回歸財會第34號 公報第20~23段混合商品之會計處理。
任一絛件No,嵌入式衍生性商品無須與主契約分別認列。 混合商品之會計處理-1 以交易目的取得他公司可轉債 嵌入者與主契約 (1)經濟特性及 (2)風險? 非緊密關聯 與嵌入者相同條 件的商品是否符 合衍生性商品定 義? 混合商品是否非 屬公平價值變動 認列為當期損益 的金融商品? 若同時符合三條件,應分別認列。 任一絛件No,嵌入式衍生性商品無須與主契約分別認列。 No Yes 財會第34號公報第20~23段主要係規範嵌入式衍生性商品是否需要與主契約分別認列。 主要之考量點有三: 1.嵌入者與主契約經濟特性及風險有無緊密關聯 2.嵌入者是否符合衍生性商品定義 3.混合商品本身是否已列為「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當期損益的金融商品」 以交易目的取得他公司可轉債為例 1.轉換與否係與股價相關,與債券利率非緊密關聯。 2.轉換權及賣回權皆符合衍生性商品定義。 3.以交易目的持有之CB於資產負債表上之已列為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當期損益的金融商品。 無需與主契約分 別認列。 (財會No.34公報20~23段)
嵌入式衍生性商品無須與主契約分別認列?(三條件) 混合商品之會計處理-2 (財會No.34公報24~26段、85~86段) 嵌入式衍生性商品無須與主契約分別認列?(三條件) Yes No 整體混合商品 依主契約商品 屬性認列處理 主契約依其屬性認列處理 嵌入式衍生性商品分離列認列FV (註:混合商品FV-主契約FV=嵌入式衍生性商品FV) 依性質按月申 報衍生性商品 免按月申報 衍生性商品 若無法個別衡量嵌入式衍生性商品FV, 公報No.34第86段規定整體混合商品指定 為FV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負債 1.若無需與主契約分別認列,則免按月申報衍生性商品。 2若需與主契約分別認列.則該嵌入式衍生性商品,則應分離認列其公平價值,並按月申報衍生性商品。 2-1若該嵌入式衍生性商品公平價值無法分拆,則分類為「整體混合商品指定為FV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負債」,依98年度修正後之申報格式亦要申報。 自98年度起增加公告申報規定
申報範圍錯誤(二) 應申報卻未申報 以策略聯盟目的取得他公司可轉換公司債所嵌入式衍生性商品、結構式定存。
申報範圍錯誤(二) 應申報卻未申報 以策略聯盟目的取得他公司可轉換公司債所嵌入式衍生性商品、結構式定存。
其他型態 未代子公司(包括編製合併財報之所有合併子公司)申報。 無交易事項,惟未按月設定「免申報」。 本月無交易,惟本年度先前月份有交易,卻未申報「已沖銷契約」之相關資訊。 輸入金額時,未考量正負號。 欄位名稱 欄位定義說明 已付保證金 截至上月底止未沖銷契約之已付保證金(已付為-) 已收(付)權利金 截至上月底止未沖銷選擇權合約於簽約當時所收(付)之權利金金額(已收為+、已付為-) 契約總金額 截至上月底止未沖銷契約之名目本金餘額絕對值合計數 公平價值 截至上月底止未沖銷契約之公平價值淨額 (資產負債評價觀念,資產為+、負債為-) 本年度認列未實現損益金額 截至上月底止未沖銷契約於本年度所認列未實現評價損益(損益表觀念,利益為+、損失為-)
資訊申報常見缺失-彙總 申報分類錯誤 申報金額錯誤 賣出選擇權申報非交易目的 遠匯申報以交易為目的 不符合避險會計申報為符合避險會計 遠匯、選權、交換、期貨等交易申報之「公平價值」誤含名目本金金額。 以權利/義務互抵後之淨額申報「契約總金額」。 合約涉及多重結算交割,惟申報「契約總金額」時,未考慮槓桿特性,僅申報單期交易金額。 選擇權合約之「本年度認列未實現損益金額」未考量已收付權利金。
資訊申報常見缺失-彙總 申報範圍錯誤 其他型態 無需申報卻申報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而認列之嵌入式衍生性商品、以交易目的取得他公司可轉換公司債所嵌入式衍生性商品。 應申報未申報:以策略聯盟目的取得他公司可轉換公司債所嵌入式衍生性商品、結構式定存。 其他型態 未代子公司(包括編製合併財報之所有合併子公司)申報。 無交易事項,惟未按月設定「免申報」。 本月無交易,惟本年度先前月份有交易,卻未申報「已沖銷契約」之相關資訊。 輸入金額時,未考量正負號。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