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计税办法(新) 2015年7月 所得税科 林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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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计税办法(新) 2015年7月 所得税科 林纪斌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王军 2014年12月27日

主要学习内容 第一部分:新《计税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结构特点 第二部分 新《计税办法》32个具体规定 第二部分 新《计税办法》32个具体规定 第三部分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分析 第四部分 优惠政策一般规定 第五部分 个人所得税若干相关政策

第一部分 一、新《计税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1、背景 原《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由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3月发布,近18年来个人所得税法历经5次修订,企业所得税法也完成了内外资税法合并,原《计税办法》部分条款滞后等问题日益显现,亟需修订。

2、 意义 个体私营经济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重新修订后的新《计税办法》,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做到了最大限度的接轨,同时,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

2、意义 改革要求,全面清理取消了原办法设定的税收审批事项,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开展公平竞争,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的办税负担,也有利于税务机关规范和加强管理,必将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新《计税办法》结构特点和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新《计税办法》按照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要求分为4章共43条,总条目数与原《计税办法》保持了一致。 第一章《总则》 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交代了立法依据; 二是明确了该办法的适用对象和内涵; 三是确立了税法优先原则。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 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表述方式,确定了收入总额的范围和收入项目,确定了税前扣除的原则和不得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界定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重新定义和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亏损和亏损弥补期限,对准予税前扣除的税金采取了反列举的表述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扣除项目和标准》 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支出,“五险一金”及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三项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支出,固定资产租赁费支出,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支出,开办费、捐赠支出,摊位费等支出项目的扣除标准及相关内容。

第四章《附则》 主要规定了新《计税办法》的施行时间、省级税务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等内容。

第二部分 相关问题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包括: 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部分 相关问题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包括: 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个体工商户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 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 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有哪些内容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上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五、个体工商户的成本、费用支出和税金有哪些 1、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六、个体工商户的损失及处理 1、损失 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个体工商户的损失处理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七、个体工商户的其他支出有哪些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八、个体工商户的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如何划分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上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九、个体工商户不得扣除的内容有哪些 个体工商户下列八项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2、税收滞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十、如何划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十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纳税年度亏损可结转几年  十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纳税年度亏损可结转几年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十二、个体工商户应如何处理存货成本 十三、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时如何扣除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时如何扣除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个体工商户的工资薪金如何扣除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十四、个体工商户的“五险一金”如何扣除?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十五、个体工商户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扣除标准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十六、个体工商户的商业养老保险可否扣除?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十七、个体工商户的借款费用如何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十八、个体工商户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十八、个体工商户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十九、个体工商户的汇兑损失如何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二十、个体工商户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标准  二十、个体工商户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标准 1、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其中,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3、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二十一、个体工商户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二十二、个体工商户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十三、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可否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二十四、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可否扣除?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二十五、个体工商户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如何扣除? 按照以下两种方法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二十六、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保险和劳动保护支出可否扣除?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二十七、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用如何扣除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二十八、个体工商户的捐赠支出如何扣除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仪器设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扣除?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 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三十、个体工商户资产税务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三十一、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哪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十二、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第三部分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的 计算   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税的核心,与收入总额的界定同属基本和基础性规定内容。新《计税办法》第七条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这种表述方式更加科学全面,既实现了与时俱进,又增强了可操作性和确定性,更加符合税收法治的要求。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3500元/月)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 10 750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分析 某查账征收运输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营运收入100万元; 2、发生营运成本65万元; 3、发生营运税费2.64万元; 4、支付业务招待费2万元; 5、当年向某单位借入流动资金10万元,支付利息费用1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4.8%

案例分析 6、当年10月份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被损坏,损失达4.5万元,次月取得保险公司赔款2.5万元; 7、对外投资,分得股息3万元; 8、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对边远山区捐款8万元。 请计算该个体户当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处理如下: 1、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列支,且不能超过营业收入的0.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限额=100*0.5%=0.5万元和2*60%=1.2万元比较,孰低,只能扣除0.5万元。 2、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费用按照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限额=10*4.8%=0.48万元

案例分析 3、货车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能扣除。 货车损失应扣除额=4.5-2.5=2万元 4、对外投资分得股息3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并入营运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纳税。 分回股息应纳个税=3*20%=0.6万元

该个体户2014年度应纳个税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100-65-2.64-0.5-0.48-2=29.38(万元) 2、捐款扣除限额=29.38*30%=8.814(万元),实际捐款金额小于扣除标准,故可以按实际捐款额8万元扣除 3、2014年应纳个税=(29.38-8)*35%-1.475+0.6=6.608(万元)

申报纳税期限的规定 对于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于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第四部分 优惠政策一般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项目 第四部分 优惠政策一般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优惠政策一般规定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减征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包括风、水、火、震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包括风、水、火、震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相关链接: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还有很多,在此不再一一累述。

第五部分 个税的若干具体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税〔2014〕42号)规定: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 相关规定: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自2014年4月23日起施行。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62号相关规定: 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财税〔2011〕62号相关规定: 2、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六、财税〔2010〕96号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4号 相关规定: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

财税〔2010〕84号 相关规定: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相关规定 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相关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相关规定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国税函〔1999〕329号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谢谢! 201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