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参与融资融券
第一部分 开户授信规则 2 2
申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在营业部开立实名普通A股证券账户,账户规范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1 在营业部开立实名普通A股证券账户,账户规范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2 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 3 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超过50万元。 4 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5 最近三年内未因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并处罚,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沪、深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备注 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和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身份证明材料 自然人客户:身份证 机构客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供)、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开户授信流程 递交申请 公司电话回访,向您核实相关信息。 根据您在我公司的证券资产和征信评估情况,公司下发授信额度。 接到营业部通知后,到营业部现场办理第三方存管、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并及时前往银行办理开通手续。 ●携带申请材料到营业部。 ●由工作人员为您详细讲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合同条款和业务规则。 ●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如实填写征信信息。 ●申请办理开户授信手续,仔细确认相关信息。
第二部分 资券管理
融资利息:是指客户应向公司支付的,按照客户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计算的利息。融资利息按自然日计算,逐日累积。每日融资利息计算公式为: 融资融券收费种类及计算公式 融资利息:是指客户应向公司支付的,按照客户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计算的利息。融资利息按自然日计算,逐日累积。每日融资利息计算公式为: 每日融资利息=当日未偿还融资金额×融资利率/360 融券费用:是指客户应向公司支付的,按照客户实际使用证券的天数计算的费用。融券费用按自然日计算,逐日累积。每日融券费用计算公式为: 每日融券费用=当日未偿还融券金额×融券费率/360 客户未在融资融券期限内偿还债务的,须向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费用。逾期利息费用按自然日计算,逐日累积。每日逾期利息费用计算公式为: 每日逾期融资利息=当日逾期未偿还融资金额×逾期融资利率/360 每日逾期融券费用=当日逾期未偿还融券金额×逾期融券费率/360
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逾期融资利息、逾期融券费用等依据息费计算公式每日计算,在合约了结时或(及)定期结转收取。 利费的结转收取 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逾期融资利息、逾期融券费用等依据息费计算公式每日计算,在合约了结时或(及)定期结转收取。 利费率遇调整的处理 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融资利率、逾期融券费率被调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自调整之日起适用新利(费)率,之前仍适用原利(费)率,不追溯调整。
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融资利率、逾期融券费率及其收费标准、息费结转方式发生调整时,均会在我公司营业场所和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利费公示 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融资利率、逾期融券费率及其收费标准、息费结转方式发生调整时,均会在我公司营业场所和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目前我司融资基准利率:8.60%;融券基准利率10.60% 融券权益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向我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三部分 保证金、担保物、特殊情况处理、权益处理(投票部分) 第三部分 保证金、担保物、特殊情况处理、权益处理(投票部分)
保证金 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时,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担保物 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标的证券 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及证券公司确定的,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证券公司可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和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本公司标的证券名单。
特殊情况处理 特殊情况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时,将按照双方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 情况五 情况一 情况二 情况四 证券公司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等情况,而影响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司法机关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出现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的情况 出现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停牌,影响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 情况六 出现投资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或是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时,其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或相关权利人向证券公司申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终止合同的情况; 情况三 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或涉及收购的情形 情况七 情况七 双方无法通过市场交易,了结融券交易,清偿相应融券负债等特殊情况。
投票权益处理 包括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现场投票 投资者若有投票意愿,可向证券公司提出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申请,并提交表决意见。证券公司汇总统计参与投票的所有投资者表决意见,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分“同意”、“反对”、“弃权”于投票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表决。 投资者若有意愿自行前往现场参加投票,可向证券公司提出现场投票要求,并提交表决意见。证券公司会为投资者及时办理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表明证券公司授权投资者仅代表其所持股份数量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投资者可持此授权委托书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第四部分 交易规则、强制平仓、债务清偿
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会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客户可以提交的保证金包括现金和可冲抵保证金证券。 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提交担保物 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期限 融资融券交易成本 融资融券利息、费用计算 融券卖出价格控制 融资融券负债偿还 提取担保物 追加担保物 提交担保物 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会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客户可以提交的保证金包括现金和可冲抵保证金证券。 ●现金:客户可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转入现金。 ●可冲抵保证金证券:委托公司,由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担保证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担保证券需符合公司公告的可冲抵证券范围。
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提交担保物 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期限 融资融券交易成本 融资融券利息、费用计算 融券卖出价格控制 融资融券负债偿还 提取担保物 追加担保物 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买入时,客户可在融资额度范围内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公司为其提供融资,资金不划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而是代客户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融券卖出时,公司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代客户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交收。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提交担保物 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期限 融资融券交易成本 融资融券利息、费用计算 融券卖出价格控制 融资融券负债偿还 提取担保物 追加担保物 融资融券期限 根据交易所规则,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客户合约到期前,可向公司申请合约展期,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除了证券交易的佣金、印花税等基本交易成本外,融资融券交易成本还包括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 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提交担保物 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期限 融资融券交易成本 融资融券利息、费用计算 融券卖出价格控制 融资融券负债偿还 提取担保物 追加担保物 融资融券交易成本 除了证券交易的佣金、印花税等基本交易成本外,融资融券交易成本还包括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
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提交担保物 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期限 融资融券交易成本 融资融券利息、费用计算 融券卖出价格控制 融资融券负债偿还 提取担保物 追加担保物 融资融券利息及费用计算 融资的利息按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乘以实际发生融资金额、占用天数计算,融资利息在客户偿还融资时由公司一并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融券的费用按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规定的融券费用率乘以融券卖出成交金额、占用天数计算,融券费用在客户偿还融券时由公司一并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提交担保物 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期限 融资融券交易成本 融资融券利息、费用计算 融券卖出价格控制 融资融券负债偿还 提取担保物 追加担保物 融券卖出价格控制 证券交易所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最新成交价(即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最新撮合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客户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符合上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卖券还款。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出证券,以所得价款偿还融资款项和利息; 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提交担保物 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期限 融资融券交易成本 融资融券利息、费用计算 融券卖出价格控制 融资融券负债偿还 提取担保物 追加担保物 融资融券负债偿还 ●融资负债偿还: 卖券还款。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出证券,以所得价款偿还融资款项和利息; 直接还款。客户在向信用资金账户存入与融资金额加应计利息等额的现金后,通过公司交易系统申报融资还款指令,偿还融资款项与利息。
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负债偿还 提交担保物 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期限 融资融券交易成本 融资融券利息、费用计算 融券卖出价格控制 融资融券负债偿还 提取担保物 追加担保物 ●融券负债偿还 买券还券。通过申报"买券还券"指令,买进与融券证券同品种的证券后,在结算时偿还融券证券。客户买券还券的申报数量不得高于融券余量+100股(份) 直接还券。客户从普通证券账户向信用证券账户转入与融券同品种的证券或直接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入与融券同品种的证券后,通过公司交易系统申报直接还券指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指令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余券返回。因分笔成交、送配股等原因,导致客户融券合约出现零股,但买券还券必须以100的整数倍,因此产生的余券,公司会于T+1后将多还的证券通过余券换转的方式返还给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
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提交担保物 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期限 融资融券交易成本 融资融券利息、费用计算 融券卖出价格控制 融资融券负债偿还 提取担保物 追加担保物 提取担保物 由于客户以信用账户中的所有资产作为融资融券的担保,因此,当客户从信用资金账户转出资金或从信用证券账户转出证券时,受到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限制,即只有账户中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部分的资产才能从信用账户中转出,且转出后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提交担保物 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期限 融资融券交易成本 融资融券利息、费用计算 融券卖出价格控制 融资融券负债偿还 提取担保物 追加担保物 追加担保物 当客户账户T日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130%时,公司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包括偿还部分负债或追加保证金),客户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T+1日交易时间)追加担保物。客户追加担保物后,T+1日客户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警戒线(150%),否则面临强制平仓。
强制平仓是指当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等,公司按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处分投资者担保物,偿还其所负公司全部或部分负债的行为。 客户到期未偿还融资金额或融券数量的,公司按合同约定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处理,直至全部偿还融资融券债务。融资平仓指公司卖出客户信用账户的担保物证券,偿还客户所欠公司融资负债;融券平仓指公司买入客户信用账户的融券证券,偿还客户所欠公司的融券负债。融券平仓中,客户信用账户金额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公司可卖出客户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
当日(T日)投资者信用账户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130%,公司于T+1日前(含T+1日)发出补仓通知,若投资者未能在T+1日内使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警戒线150%(含)以上,公司于T+2日起执行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交易到期,投资者未能足额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公司于到期日次一交易日起执行强制平仓。 强制平仓主要发生于以下情形: 投资者出现可能严重影响其履约及偿债能力,或者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投资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公司实施强制平仓。 法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时,公司执行强制平仓,优先实现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 其他情形
债务偿还 公司通过强制平仓所得资金(融资平仓)或证券(融券平仓)用于归还投资者所欠公司的债务。如果强制平仓所得资金或证券仍不足偿付债务,公司将限制投资者普通账户资产的转出,同时向投资者继续追索债权。
第五部分 通知与送达
电话通知 自行签领、邮寄书面通知 短信通知、传真通知、电子邮件通知 公告通知 您提供的联络方式应当真实、可靠,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通话之时起视为已送达;电话拨出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送达 自您至营业部自行签领书面通知时,或公司书面通知信函发出后24小时起,视为已送达。 电话通知 自行签领、邮寄书面通知 短信通知、传真通知、电子邮件通知 公告通知 自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发出之时起视为已送达。 自公司在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之时起视为已送达。 公司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及约定的送达时间
第六部分 在市场下跌情景下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虽然有机会获得较大的收益,但同时也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大损失。 案例:客户甲持有现金100万元,融资保证金比例100%。客户融资买入证券A 100万元后,用提交的现金买入证券A 100万元。证券A下跌时客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和本金损失情况如下表(暂不考虑交易税费及融资融券费用):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虽然有机会获得较大的收益,但同时也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大损失。 总资产(万元) 负债(万元) 本金(万元) 亏损(万元) 维持担保比例 初始 200 100 200% 下跌10% 180 80 -20 180% 下跌20% 160 60 -40 160% 下跌25% 150 50 -50 150%(预警线) 下跌30% 140 40 -60 140% 下跌35% 130 30 -70 130%(平仓线) 下跌40% 120 20 -80 120% 下跌50% -100 100%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融资融券客户在证券下跌时,客户本金会加速下跌。证券A下跌35%,客户净资产下跌70%,如果证券A继续下跌就会触发强制平仓线。证券A下跌50%时,客户本金全部亏损完毕,继续下跌将可能导致客户资不抵债。
第七部分《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变化和影响
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 二、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三、进一步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四、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 五、优化融资融券投资者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
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 二、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新增“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包括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业务集中度等。 二、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三、进一步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证券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必须制定符合规定的客户准入标准。 1 2 证券公司必须在客户开展双融业务前,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强制平仓的风险控制安排。 3 4 增加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5 证券公司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 6 进一步明确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最低证券资产和证券交易时限要求。 (1)原规定:“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满半年”、“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公司账户资产50万元(含)以上” (2)现规定:“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 ※专业机构投资者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和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四、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 根据2015年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融资融券新规,融资融券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我公司积极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并对客户合约展期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在融资融券业务合约到期前3-7个工作日内,投资者可向我公司提出合约展期申请。投资者在申请时须满足下列条件: 1、投资者信用状况良好,最近六个月在我公司无强制平仓记录; 2、投资者申请展期合约对应证券品种仍属我公司标的证券范围; 3、投资者负债低于授信,且申请展期时前一交易日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 4、符合我公司的其他条件。 5、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五、优化融资融券投资者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 我公司根据证券市场的变化,在不违反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努力优化投资者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遭遇市场系统性风险时,我公司将适时调整预警线标准。 2、根据市场及投资者情况,灵活选择全部或部分平仓(如强平到预警线以上),减少对投资者的不利影响。 3、融资融券合约证券暂停交易或停牌时,受理投资者融资融券合约顺延的申请。 4、对于平仓遇停牌证券予以妥善处理。 5、积极探讨接受投资者提交可冲抵保证金证券外资产的标准和方式等。
第八部分 近期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修订对投资者的影响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和深交所对融资融券实施逆周期调节,提高融资保证金比例,适当降低杠杆水平,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2015年11月13日,上海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以及深圳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4.5条的通知”,将“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修改为“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决定了投资者融资买入交易的杠杆率。例如,当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时,投资者用100万元的保证金最多可以向证券公司融资200万元买入证券,该笔融资交易的杠杆率为2倍。而当融资保证金比例提高至100%时,投资者用100万元的保证金最多只能向证券公司融资100万元买入证券,此时融资交易的杠杆率为1倍。 此次调整仅限于新开融资合约,降低了新开仓融资交易的杠杆。调整后的《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存续的融资融券合约仍按照调整前的相关规定执行。投资者不需要因此次调整追加保证金或平仓,已存续的融资融券合约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办理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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