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原產地證明書管理概況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簡報大綱 ECFA原產地證明書管理概況 立法情形及協議內容 ECFA產證相關規定及程序 申請ECFA產證注意事項及結論
1-1 立法情形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99.08.17--立法院會議決議通過 99.09.11--海基會及海協會書面相互通知 依協議第15條規定自99.09.12生效 第15條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1-2 協議內容 協議文本 序言、總則、貿易與投資、經濟合作、早期收穫及其他等計5章、16條 5項附件 附件1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 附件1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 附件2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 臨時原產地規則 附件3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 附件4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 附件5 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 務提供者定義
1-3 協議內容 附件1 台灣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267項 大陸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539項 (2012年大陸稅則為608項) 貨品貿易 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 台灣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267項 大陸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539項 (2012年大陸稅則為608項) 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可至貿易局經貿資訊網 (http://www.trade.gov.tw) ECFA請支持兩岸經濟協議早收清單查詢
早期收穫產品查詢 查詢結果 5 進入ECFA官網 點選「早收清單查詢」 輸入已知的台灣或中國大陸之號列(8位碼)即可查詢是否為早收清單貨品及目前稅率 5
早期收穫產品 - 降稅情形 降 稅 模 式 陸 方 降 稅 期 程 規 劃 我 方 降 稅 期 程 規 劃 關 稅 級 距 早收 實施 第1年(100.1.1) 早收 實施 第2年(101.1.1) 早收 實施 第3年(102.1.1) 依關稅級距分3次降至零關稅 (自ECFA早期收穫實施2年內降至零關稅) 0<X<=5 降為 0關稅 0<X<=2.5 5<X<=15 5% 2.5<X<=7.5 2.5% 15<X 10% 7.5<X 備註:雙方採相同降稅模式,但適用不同標準,雙方降稅速度與幅度相當 6 6
94.5%大陸方面早收產品 101年1月1日起零關稅 農產品 香蕉、柳橙、檸檬、茶、烏魚、秋刀魚、石斑魚等 石化 航空煤油、丙烯、氯乙烯、異丙醇等 運輸工具 汽車與自行車零組件等 紡織品 棉紗、棉布、人造纖維棉、不織布等 機械 鏈式及其他帶式連續運貨升降與傳送機、塑膠造粒機、直流電動機等 金屬 鋁塑複合者、精煉銅管、未經酸洗的其他不銹鋼卷板 電機 變壓器零件、電源零件、鋰離子電池、銅製繞組電線、無接頭電導體等 染料 酸性/直接/活性染料及製品、鈦白粉等 7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 臨時原產地規則 1-4 協議內容 附件2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 臨時原產地規則 關稅估價等定義(第1條) 原產貨物 (第2條) 完全獲得貨物(第3條)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第4條) 稅則號別變更(第5條) 區域產值含量(第6條) 加工工序(第7條) 累積規則(第8條) 微末加工(第9條) 微小含量(第10條) 可互換材料(第11條) 中性材料(第12條) 成套貨品微小含量(第13條) 包裝材料及容器(第14條) 配件、備用零件及工具(第15條) 直接運輸(第16條) 原產地相關行政程序(第17條) 8
2. ECFA產證相關規定及程序 臨時原產地規則 行政程序 原產地查證及違規處分 9
2-1臨時原產地規則 原產貨物之認定(第2條) 貨物在一方完全獲得 貨物完全是在一方或雙方,僅由原產材料生產 貨物是在一方或雙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包括稅則稅號變更、區域產值含量(RVC) 、加工工序標準等) 10
2-2臨時原產地規則 直接運輸(第16條) 貨物應在中國大陸與台灣之間直接運輸 如運經第三方,不論是否轉換運輸工具或臨時儲存,符合下列條件仍應視為直接運輸: 1.基於地理原因或運輸需要 2.貨物在該第三方未發生貿易、商業或消費之情況 3.除裝卸、重新包裝或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需之處理外,貨物再該第三方未經任何其他處理 貨物在第三方之臨時儲存不得超過60天,且貨物停留期間須處於第三方海關監管下 貨物申報進口時,須檢具第三方海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11
中轉問題 香港海關簡化ECFA轉運確認書申請措施 應於抵港1天前提出中轉證明申請 檢附文件及資料修改: 原船原櫃原單者只查核文件,免加封條 一般情況以傳真或電子郵件遞交申請文件,應檢附文件(例如:提單、艙單、原產地證明書及香港商業登記證)以副本代替正本;特殊情況才須申請人出示文件正本供查核 提交之基本資料包括首程資料、提單及收貨人等資料;其它資料包括尾程資料、原產地證明書及香港商業登記證等可於發出確認書前補交。申請人如有困難可提出,香港海關將視情況作特別考慮和處理 原船原櫃原單者只查核文件,免加封條 貨主本人及貨主代表均可申請中轉證明,貨主代表包括但不限於貨運代理 本(101)年4月1日起,在香港海關設施範圍內之原櫃轉運貨物只查核文件,並以抽查方式確保封條完整無缺;費用由280港幣降至155港幣 香港海關ECFA服務申請(樣張);(香港海關確認書樣張) 12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 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行政程序 2-3 行政程序條文1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 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行政程序 簽證機構及原產地證明書定義(第1條) 原產地證明書 (第2條) 樣式、填寫須知、簽發規定 原產地文件之保存(第3條) 與進口有關之義務(第4條) 保證金之收取與退還(第5條) 原產地查證(第6條) 拒絕給予優惠待遇(第7條) 保密條款(第8條) 聯繫溝通機制(第9條)
2-3 行政程序條文2 簽證機構及原產地證明書定義(第1條) 簽證機構指一方有關規定授權簽發原 產地證明書之機構 ECFA原產地證明書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規定簽發,證明該證明書中所列貨物原產於一方之制式書面文件
簽證機構 貿易法 第20條之2 優惠關稅 (俄羅斯烏克蘭GSP產證、台巴、台瓜、台尼、台薩宏FTA產證) 16個政府機關 簽 發 單 位 簽 發 單 位 優惠關稅 (俄羅斯烏克蘭GSP產證、台巴、台瓜、台尼、台薩宏FTA產證) 16個政府機關 檢驗局及其分局(7個) 加工出口區管理局及其分處(5個) 竹科管理局、中科管理局、南科管理局、農委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 優惠關稅(ECFA產證) 1個財團法人 45個工商團體 15 15
2-3 原產地證明書1(第2條) 原產地證明書應於貨物出口報關前簽發 1份原產地證明書之貨物應同1批次交運 1份原產地證明書項數不超過20項 只有1份原產地證明書正本 持正本原產地證明書申請優惠關稅 有效日期為簽發日起12個月 16
2-3 原產地證明書2(第2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出口商或生產商可在貨物出口報關之日起90天內申請補發ECFA原產地證明書: 因不可抗力或出口方經規定可接受之正當理由 1.進口商未事前要求提供ECFA產證,惟已向海關主動申報適用優惠關稅待遇(檢附切結書及進口商說明書) 2.進口商已向海關主動申報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並繳交保證金(檢附切結書及繳交保證金證明文件) 簽證機構已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但由於在填製或簽發證明書時產生之技術性錯誤,出口商申請註銷及補發原產地證明書 ECFA原產地證明書遺失或損毀 補發之原產地證明書自貨物出口報關日起12個月有效,並註記「補發」字樣 ECFA原產地證明書樣張 17
2-3 原產地文件之保存(第3條) 生產商或出口商自原產地證明書簽發之日起,應將與原產地有關之證明文件至少保存3年 出口商或生產商獲得相關貨物之直接證據,如其帳冊及與出口貨物之採購、成本、價格與付款等有關憑證 有助於證明生產貨物所用材料是否為原產之文件,例如所有直接及間接原料之採購、成本、價格與付款等有關單據或憑證 證明原材料生產和加工之文件 簽證機構自原產地證明書簽發之日起,應各自依其規定保存原產地證明書之副本及原產地相關之證明文件
2-3 與進口有關之義務(第4條) 進口商應在報關時向海關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 一份原產地證明書應對應一份進口報單上申報之貨物 依進口方海關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海關主動申報,聲明其進口貨物為原產貨物 提交出口方簽證機構簽發之有效原產地證明書 提交與進口貨物原產地相關之其他證明文件 一份原產地證明書應對應一份進口報單上申報之貨物 當多項貨物按同一份原產地證明書進行進口報關時,如海關對部分貨物之原產資格有疑問,應啟動查證程序 19
2-3 拒絕給予優惠待遇(第7條) 進口海關拒絕給予貨物優惠稅待遇之情形 不符原產資格 不符直接運輸規定 進口商或被請求協助查證之出口方未能於限期內提供資料或查證結果 產證未按填寫須知正確填製、簽章或簽發 產證所載內容與所提交之證明文件不相符 產證所列貨品名稱、稅號前8位碼、數量、重量、包裝嘜頭、編號、包裝件數或種類等內容與所申報之貨物不相符 其他情形
2-4 ECFA產證申請及結案1 申請人透過貿易局網站或自便捷貿e網 (關貿及汎宇) 軟體連結至貿易局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申請 申請人填寫所有必填欄位並送出申請案 系統產生「收件編號」時,申請人列印申請書及申報書,經蓋章或簽字後,可併同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先傳真至簽發單位,由簽發單位核對交易文件與產證資料等無誤後核可。 簽發單位核可並產生「產證編號」後,申請人可自行列印產證 21 21
2-4 ECFA產證申請及結案2 申請人將 (1)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2)經由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簽字之產證 (3)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蓋章或簽字之申請書 (4)生產商或已獲授權人蓋章或簽字之申報書交簽發單位 簽發單位於產證蓋印及簽發人員簽字後交予申請人 貨物出口放行後,申請人應至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填寫海關放行之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申請結案(產證簽發後30日內) 簽發單位審核報單資料與產證資料無誤後准予結案 22 22
線上作業系統1 23
線上作業系統2 點選「申請作業」 押下「產證類別」即出現下拉式選單點 點選「ECFA產證」
2-5 原產地查證及違規處分 簽發單位 申 請 人 稽查 違規 處分 偽造文書移送法辦 貿易法第28條 第 3 項 第 1 項 處分 申請人 偽造文書移送法辦 申 請 人 簽發單位 違規 貿易法第17條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使用不實之輸出入許可證或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 第1項 第3項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六、有第17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 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違反同條第3項規定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25 25
3-1 ECFA產證注意事項1 應於貨物出口報關前簽發,補發應在貨物出口報關之日起90天內申請 1份正本產證,供進口商報關時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 1份產證的貨品應1批次交運,且不超過20項 產證自簽發日起12個月內有效,出口後簽發之產證自出口報關日起12個月內有效 26 26
3-1 ECFA產證注意事項2 出口商需在我國註冊登記 生產商需在我國註冊登記 進口商需在大陸註冊登記 HS編碼指大陸8位碼 產證上的貨品名稱需與出口商發票、進口報單相符 散裝貨品應於第9欄註明「散裝」 應填寫我國出口商開具之發票所載實際成交價格、發票編號及發票日期 27 27
3-1 ECFA產證注意事項3 應檢附文件(1)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2)經由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簽字之產證 (3)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蓋章或簽字之申請書 (4)生產商或已獲授權人蓋章或簽字之申報書 產證應以中文填寫,必要時輔以英文(尤其是貨品名稱) ,但不能僅以英文填寫 僅能申請非電子印章式產證 放行後申請、遺失補發及註銷換發產證,產證上將分別註記:『補發(出口後發)』『補發(遺失補發)』 『補發(註銷補發)』字樣 遺失、註銷補發僅可申請同號碼 28 28
3-1 ECFA產證注意事項4 申請人應於產證簽發後30日內至貿易局網站之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填寫海關放行之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申請結案,簽發單位經審核報單資料與產證資料無誤後准予結案 申請人未於30日內辦理結案,不得再申請ECFA產證 收到進口方海關原產地查證請求之日起120天內回復 29 29
3-1 ECFA產證注意事項5 出口商或生產商自產證簽發之日起,應將與原產地有關之證明文件保存5年 簽發單位對申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應自簽發日起保存2年。但電子資料應自簽發日起保存5年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31 條 貿易局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原產地證明書之貨品來源證明文件資料或加工證明書之加工證明文件資料,以供查核其原產地或加工事實 前項文件資料,申請人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5年 第 29 條 申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簽發單位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2年,以供貿易局查核,期滿予以銷毀。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電子資料,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五年。 30 30
至貿易局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https://cosystem.trade.gov.tw) 3-2 結論 取得要出口貨品稅則號列(8位碼) 至ECFA官網(www.ecfa.org.tw) 查詢是否為早期收穫清單貨品 1 查看出口貨品 是否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規定 2 至貿易局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https://cosystem.trade.gov.tw) 符合 不符合 ECFA產證 一般產證 31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CFA服務中心 電話 0800002369 傳真 02-23970522 官網 http://www.ecfa.org.tw 電郵 ecfa@trade.gov.tw 服務時間 8:30~17:30 原產地證明書服務窗口 黃彥斌 02-23977379 楊明美 02-23977395 陳怡禎 02-23977371 何月貴 02-23977414 陳怡沁 02-23977373 32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