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 與 性侵害 防治
性騷擾的定義(一) 根據美國平等雇用機會委員 會的定義,性騷擾為: 「不受歡迎的性侵犯、性要求 和其他具有 性意味 的言詞或行為」
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性騷擾的定義93.6.23.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 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騷擾防治法對性騷擾的定義 94.2.5.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性騷擾防治法對性騷擾的定義 94.2.5.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的定義(二) 其實許多人有時被騷擾都不自知。因大部份的校園環境還是很單純、又很OVER的,所以自己要有「身體界限」的概念,不要隨便讓別人接觸、侵犯自己的身體。尤其某些部份是不可侵犯的,如胸部、性器官、嘴唇、臀部、鼠蹊部,某些動作也是很輕佻不宜的,包括觸摸的過程輕輕柔柔的,很癢而噁心的感覺,或握完手後還久久拉著手不放,甚至摟、抱,或要求坐在腿上等等,這些都要注意。另舉凡講令人臉紅笑話,以言語挑逗,講性經驗,故意展示色情刊物或性器…。總之讓自己感覺被性侵犯的行為,皆為性騷擾
性騷擾行為類型 2.語言騷擾 3.非言語的行為 4.個人空間侵犯 5.暴露或煽情的裝扮 有時騷擾者常以娛樂性手法合理化性騷擾,但仍是騷擾 1.身體的接觸 2.語言騷擾 3.非言語的行為 4.個人空間侵犯 5.暴露或煽情的裝扮 有時騷擾者常以娛樂性手法合理化性騷擾,但仍是騷擾
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 台中市一名五十歲視障按摩師,藉按摩之便觸摸顧客胸部,裁罰五萬元。 台中市一名二十歲的年輕女子騎車在路口等紅燈,後方騎士突然上前在女生右手摸了一把,揚長而去,女生騎車猛追攔下男子質問:為什麼摸我?對方態度輕率說認錯人,女生當場電話報警,男子嚇的騎車逃逸,台中市政府家暴暨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討論後,裁罰男子一萬元。
語言的性騷擾行為 一華人地區公司主管因責罵員工時提及:除了胸大,你還有什麼?被要求道歉時,還加一句:你改行下次我光顧你時再說。女員工不甘受辱求助高層,竟被要求先改善自己的工作能力再說。經員工再向官方求助後,0705該公司及主管雙雙被裁罰。 某大專院校教師因屢次上課講黃色笑話被投訴,經調查雖多數學生挺他上課其實認真幽默,仍被處以接受2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處分。
非言語的性騷擾行為 用曖昧的眼光打量他人,掃瞄性器官,例如直視女性胸部或私處 身體姿勢或手勢帶有性的暗示,或是比畫撫弄性器官形狀等 展示與性有關的物件,或展示色情及帶有性暗示的媒體內容 故意發出挑釁的聲音,如:吹口哨
個人空間的侵犯 故意接近超越正常的身體界限 侵犯他人的隱私物品 ex.內衣褲、日記… 跟追他人或打騷擾電話
29歲林男騙稱要維修宿舍網路,向宿舍管理員取得鑰匙盜拷備份,趁黃女未下班前潛入她房間,在房內自慰射精在黃女內衣上。公司調查還沒結果,林男又潛入,卻碰上黃女在房中,偷偷報警逮人,不過因黃女不願再見到林男,擔心法庭傳證時遇到,故告訴都已撤銷。 台中市一名女性保險業務員,一個月內連續接到陌生男子播放A片、或曖昧聲音騷擾電話,報警從電話通聯紀錄,查獲加害人待業中,隨機打電話性騷擾,家暴暨性騷防治委員會0809裁罰五萬元。
暴露或煽情的裝扮或舉動 以美色或暴露自己挑逗他人, ex.刻意裸露胸部、臀部、大腿 …等明顯性徵之服裝打扮 發出有性暗示的聲音 撫摸第三人或自己的性器官
台中一名黃姓男子,因不滿鄰居在他倒餿水時拿相機蒐證,當街脫褲向對方嗆聲說要拍就讓你拍個夠,結果被判罰3萬元。 許姓男子在北市承德橋旁尿尿,被途經女學生瞪了一眼,許某竟轉身露鳥面對女學生繼續尿,還說「可愛嗎」?女學生報警,檢方依妨害風化罪嫌起訴。上訴後二審法官得知許某因太太癌症住院,每天往來住處與醫院間,審酌許某一時失慮,加上被告同意他當庭包一個1萬6888元紅包給家長和解,給予緩刑2年。
性騷擾依傷害與嚴重層次上的不同有下列五種情形: 1. 「性賄賂」 2. 「性挑逗」 3. 「性別騷擾」 4. 「性威脅」 5. 「性侵害」或「性攻擊」
性賄賂 嚴重性 1 騷擾者對被騷擾者提出利益承諾,以獲得性服務。
性挑逗 嚴重性1-2 以性暗示、性引誘為騷擾行為,例如輕觸當事人的身體,或者播放性挑逗的影片等,使當事人覺得不舒服,甚至有被侮辱的感覺
性別騷擾 嚴重性1-2 指性別上的歧視、侮辱、詆毀的語言和非語言行為。例如:調侃他人,對別人品頭論足,或用眼神,使對方不舒服。
性威脅 嚴重性2-3 指騷擾者以威脅懲罰的手段,要求對方給予性服務,若對方不從,將會遭到報復,或者給予不公平的資源等。
性侵害 嚴重性 3 以暴力行為,侵犯當事人的性自主權,破壞當事人的身體、心理安全是最嚴重的一種性騷擾。
加害者特質 研究指出:在工作場所中任何年紀、職位、社 會背景的人都有性騷擾別人的可能,但是具有 以下特質的人有較高機率對他人性騷擾 1.歧視異性,認為異性本就應該順服的人 2.高姿態領導者,喜用汙衊性言詞評論他人者 3.濫用藥物或酗酒者 4.過度壓抑自己情緒與感受的人 5.低挫折容忍力與處理壓力有困難者 6.高企圖低成就的人
幾個應注意的 MISCONCEPTION 不一定必須有直接的身體接觸才算性騷擾 研究顯示,受到親人及熟人性騷擾和性侵害的比例最高
性騷擾對被害人的影響(一) 專家指出,被騷擾者可能會有所謂 「被騷擾症候群」,其症狀如下: 1.抑鬱、沮喪,睡眠與飲食模式改變,抱怨不明的頭痛或病痛而不願上學或工作 2.喪失自信心,表現一落千丈 3.無力感、無助感、和脆弱感 4.對該環境、職務,生莫名的不滿或疏離
性騷擾對被害人的影響(二) 5. 感覺與其他同學的隔離 6. 對性別關係的態度與行為有所改變 7. 無法集中注意力 8. 害怕與焦慮 9. 易與家人與朋友爭吵 10.可能導致酗酒或藥物之成癮依賴
如何幫助被騷擾者 1.去其除自責的心理 ,並協助其明瞭性騷擾的不良影響。 2.鼓勵被害人參加治療團體,以分擔被害經驗與痛苦,並治療當事人 3.了解同理被害人之創傷、損失,容忍並鼓勵當事人傾吐被害的痛苦 4.組織並發動被騷擾者的支持網絡 5.提供當事人心理技巧的訓練或資訊,如 「自我肯定訓練」或「壓力管理技巧」等,以強化其適應能力。
學校依法應有之 性騷擾防治措施
先作一個案例判斷 某大學生迷戀上女老師,寫了一封愛慕信給女老師,並附上一朵漂亮的胸針,老師說因身分不同並不適宜, 但隔天上課別上這朵胸針,給學生安慰。
判斷由職權心證 57歲的男子學上網,在網路相簿貼了2張裸女圖,被員警網上巡邏發現告發,但法官因「照片女子表情非常自若、優雅。」強調裸露三點不必然等於猥褻,引用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將男子判處無罪。 台中縣一所私立中學女職員,出面指控副校長10年來不斷寫情書,對她性騷擾,女職員受不了心理壓力,出面揭發,卻反而被解聘,但校方表示,性騷擾案經過校內調查不成立。
學校面對性騷擾事件時, 應如何處理? 1.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2.依規定通報 3.對於當事人提供必要協助 學校面對性騷擾事件時, 應如何處理? 1.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2.依規定通報 3.對於當事人提供必要協助 4.組成調查單位,並以不公開方式進行調查 5.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輔導、考核及監督 6.建立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7.檢討校園空間安全 8. 經授權公佈處理情形,並作教育宣導
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隱私。 二、對學校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依規定通報 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24 hr.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性騷擾事件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加害人轉學時,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該校查證屬實之事件時間、樣態、加害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對於當事人提供必要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回復被害人名譽 六、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七、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為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學校可為之處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組成調查單位進行調查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違反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 一、移送其他權責機關議處 二、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建立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檔案指定專責單位保管,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 。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加害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報告檔案,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各該當事人代號 二、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檢討校園空間安全 檢討並記錄校園內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含:空間配置、管理及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安全路線、照明及空間視覺穿透性…等。 並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如何蒐集性騷擾的證據 1.不堪入耳的黃色笑話:錄音、證人 2.不堪入目的刊物:扣留刊物、證人 3.不當的觸摸:當場將手抓住對質、證人 4.以待遇作對價而要求性服務: 待遇被減低時,要求加害人或其從犯說明原因,並將之前待遇,以及表現留下記錄對照 5.不幸遭遇強制猥褻或強暴時: 至醫院作檢查,並立刻向警察機關報案。
學生提出申訴時,學校處理流程圖
哪些狀況可上警局或法院? 1.騷擾者常故意講性意味之言語或者對異性 毛手毛腳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可以向警察機關檢報,(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可處六千元以下罰鍰。 2.利用機會強暴或猥褻他人者: 3.公開展示或利用媒體傳播色情者 依刑法得訴請檢警機關或逕至法院告訴,並可請求民事之損害賠償。
法律常識補充— 教師法98.11.2. 第14條 …………………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 …………………。 ………………。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法『性侵害』之定義 係指觸犯刑法第221~227條、228條、229條、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涵涉妨害性自主之性交(含未遂犯 )、猥褻,含16歲以下合意行為。
「猥褻」係屬不確定法律觀念: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7號解釋: 所謂猥褻,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行為。 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 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適用法律,並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
法律常識補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94.3.30. 法律常識補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94.3.30. 教師與學生性、或性別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7 學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8
法律常識補充— 性騷擾防治法 95.2.5.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罰新臺幣1-10萬元。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20.21 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25
法律常識補充—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94.2.5. 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2 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 法律常識補充—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94.2.5. 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2 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 1年以下徒刑…,不問犯罪國。 ---22 以強暴…藥劑等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7年以上徒刑… 。 ---24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1-7年徒刑… 。 ---23
法律常識補充—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94.2.5. 拍攝、製造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等物品者,處0.5-5年徒刑…。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其被拍攝…者,處1-7年徒刑…。以脅迫、藥劑、詐術…等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其被拍攝…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散布、播送、陳列或販賣前述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物品,沒收之。並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實施輔導教育。 ---27.28.34.35.
法律常識補充— 刑法94.2.2. 以違反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10年徒刑(猥褻0.5~5)。2人以上共同犯者、對未滿14歲者犯之、以藥劑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攜帶兇器犯之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3~10)。以上之未遂犯罰之,致被害人自殺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21~226
法律常識補充— 刑法94.2.2. ◎對未滿14歲者性交,處3-10年徒刑(猥褻 0.5-5)。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性交,處7年以下徒刑(猥褻3↓)。未遂犯罰之。 ◎和誘未滿20歲或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略誘1-7) 。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者,處0.5-5年徒刑…(略誘3-10)。未遂犯罰之。和誘未滿16歲者,以略誘論。 --- 227.240.241.
法律常識補充— 刑法94.2.2.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234 法律常識補充— 刑法94.2.2.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234 意圖,或散布、陳列、播送或販賣猥褻之圖文、影音或其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徒刑…。物品沒收之。 ---235
一樣是性犯罪 ! 跟妻子離婚後,阿森在網路上留言,想找個單純、長期無壓力的性伴侶,法院認為他散佈暗示性交易訊息罪,判他3個月徒刑,易科罰金9萬元。成了全台灣因徵求「性伴侶」,遭到判刑的第一人。
中縣某國小男電腦老師向學生表示,因為他沒有生女兒,對女生特別好。 性評會調查發現,男師曾上課時看到女學生戴著手鍊,表示:「這麼漂亮的手鍊,送給我好嗎?」女學生覺得噁心;還有一次,男師稱讚女學生「有漂亮的眼睛」,語氣、態度也讓學生不舒服,至於教電腦時,男師曾不小心碰到女學生的肩膀,事後女學生向導師表示感覺被騷擾。校方確認男師言行不適當,但男老師堅決否認有性騷擾意圖…。
台南縣一所國中,一位台大歷史系畢業、相貌出眾、年約30多歲的劉姓女導師,當著其他同學的面前用手捏男學生胸部處罰他們,並邊捏邊說,「我要把你捏到A罩杯,而且我不捏女生,因為我不要她們的比我大」;男學生尷尬抗議,老師才罷手, 事件在教育部對學生做問卷時爆發。
0811下旬花蓮縣某小學,一名參加花蓮縣洄瀾田徑賽的女學童比賽結束後,回校寫紙條放在校長辦公桌上,指控男性體育老師和她同住一室時,以按摩為名,在她的大腿、私處亂摸,讓她覺得很羞恥。校長依規定立即呈報教育局,社會處、警察局也同時獲知。教育局、警方分別約談兩名當事人,男老師說這些選手由他一手訓練,他因舒緩選手田徑賽腿部酸痛現象,被指控性騷擾,讓他很無奈。
1名40多歲的男老師數月前在妻子部落格發現17歲男學生寫了許多給妻子的情書,內容提及2人性愛歡愉情節,他懷疑老婆和學生有不倫戀,但妻子辯稱部落格內容是學生自己幻想杜撰。不過,他後來在找到一疊該男學生寫給妻子的曖昧便條,逼問妻子並偷偷錄音,夫妻為此協議離婚,男方並找上前妻任職的學校投訴,事情鬧開,女方離開該校。 但他不甘心,又向警方報案出示錄音光碟,控告17歲高三男學生和他任職高中的35歲妻子通姦。他要告男學生妨害家庭,但警方表示情書與部落格性愛網誌,並不能作為通姦的事證,建議他補足其他事證再告。
高雄巿某高職一位卅五歲英文女老師,外表年輕,直髮飄逸,個性外向,喜歡穿短裙,常和學生一起逛街玩樂。由於女老師言語舉止沒有禁忌,一名高二班成績不錯的學生決心要追求老師,天天在部落格中抒發愛慕情愫,女老師也加密回應。雙方趁先生楊姓教授入闈某技職考試命題,開始到愛河旁約會,某次社團活動後更相邀到女老師校旁的新家發生性關係,之後每周三下午,就變成偷情日,學生將這段故事全部記在網誌「水曜日的愛情」中。 楊姓教授在新家電腦上意外發現太太剛下線不久的部落格,嘗試以太太的生日點進去看看,讓他既惱又怒。妻子下跪認錯辯稱是兩人好玩寫出的對話,無實際行為。但楊姓教授堅持於隔天簽字離婚。 學校接獲投訴後,師生都否認有逾軌行為,但性評會不採信,作成懲處女老師一大過、兩小過的處分,巿教育局認為懲處過輕退回,至於男學生,校方則讓他專心準備大考。
台中市一名國中女生援交被警方查獲,她說援交是為了籌措和30多歲的國中女老師「女朋友」上賓館、買禮物的費用,女學生能明確說出與女老師「嘿咻」的時間、地點細節,包括第一次在07年底老師房間,當時老師家門口還正在辦喪事…等。老師還告訴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承認兩人關係,簡訊、照片也隨時刪除。 學校懷疑她故意陷害老師,女老師在接受性平會調查時表示她有男朋友,透露很想自殺。全案已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彰化縣某國中28歲黃姓代課老師教學積極,但學生風評兩極,把一名單親早熟的女學生迷得暈頭轉向,07年底黃某以「課後輔導」名義到該生家中,至晚間11點多還不肯離開,學生母親要上夜班,師見有機可乘,和女生發生性關係,母親到校抱怨黃師與女兒傳出戀情。黃某否認與女學生交往,但女學生甚至能指出老師的屁股上有個被香菸燙到的傷口,到被校方發現前,共與女學生發生了7次關係,校方已請黃某離職。 彰化地院認為黃某敗壞師德,依妨害性自主罪處刑5年10個月。
國立○○師範學院 因性騷擾解聘申訴案: 劉○○係國立○○師範學院副教授,學校性平會0206完成調查,決議劉師行為已構成性騷擾,經學校教評會決議解聘。劉師不服向學校教師申評會申訴。經校申評會0405議決申訴無理由。劉師亦不服,向中央教師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再申訴人陳述略以: 學校性平會整個事件 從調查開始到決議,只花3天時間。 未尊重教學與學術專業:本件測量體脂肪之教學所用測量項目、方法與過程皆有依據,但處理單位全然未給專業應有的尊重,任意指控性騷擾。
學校說明略以: 本校性平會020606接獲5名學生具名申訴:劉師於020603第5、6節體適能課體脂肪測量過程中,對女學生身體不當評論及不當接觸女生身體敏感部位。全案020618完成調查報告,決議劉師行為已構成性騷擾。 本校體育系教評會020625決議:請劉師自動離職。如不,提校教評會審議。 020626校教評會決議劉師行為嚴重失當。解聘。但依教育部函復,劉師未符教師法第14條規定至足以解聘程度。 030223體育系教評會決議:建議強制接受心理輔導及兩性相關課程。劉師不再任教體脂肪測量等相關課程。送校教評會審議。 030628校教評會再議,並請劉師列席申辯,變更原解聘決議,擇期重審。 031119校教評會決議解聘。教育部031215核復同意。 本校教師申評會030113受理劉師申訴案,期間歷時4個多月,5位委員迴避(中有4位委員為申訴人要求迴避),並無偏頗。
評議決定及理由略以 查當事人對他人有性意涵言詞,使其有不舒服感受者,均可認定為性騷擾。 查本案教授未經學生同意逕行解開女學生的內衣扣子,測量臀圍時,雙手不當壓在女生恥骨上,針對女學生身體作與教學無關的不當評價,在測量之前說明或示範中,也沒有讓她們了解到會有前述問題,已構成性騷擾事實。又學校性平會就皮脂厚測量專業性問題,特詢中央研究院提供意見,顯示劉師在進行皮脂厚測量時站立之位置,非符合專業,為女生施測時,確有應避未避,易引人非議之不當舉措。 且在此之前,查劉師亦曾向女學生因性騷擾申訴寫過道歉函,可見再申訴人之性騷擾行為重複發生,情節已非輕微,其有損師道尊嚴,殊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