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土地分割合併案例 技士:汪欣亮
分割流程簡介 收件及配件 收件及計收規費 校對及登錄 審查及作業準備 列印書狀 現場勘查及測繪 成果整理 拆件及用印 成果檢查及核定 發狀 成果逕移登記
分割案件種類 一般分割: 申請人應備證件應備文件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登記申請書。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備證件應備文件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登記申請書。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4.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證明文件 (檢附此證明文件者不受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限制)。 5.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其附圖(申請建築基地分割者檢附))。 6.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書(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者檢附)。 7.土地所有權狀。 8.分割位置圖說(無法依規定於分割點埋設界標者檢附)。
B.逕為分割: 分割原因: 是依都計單位申請之逕為分割,通常是一筆土地上有不同分區(例:商業區及住宅區),需將不同分區 劃分出來的逕為分割(現場會埋設區界樁)。 註:可由使用分區證明書之記載,判斷有無辦理逕為分割之必要,例如使用分區記載住宅區及 部分道路用地,則必須辦理逕為分割將道路用地割出。 需備證件: 1.申請人及受託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2. 申請者若為都市更新實施者,請檢附本市都市更新處相關公文。 3. 申請者若為辦理土地繼承登記者,請檢附繼承系統表及原所有權人除戶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 親自到場辦理 2. 郵寄申請 註:此類案件為免費申請及換狀,臺北市政府申請之單位為土地開發總隊(地政事務所無法受理)。
C.共有物分割: 定義:一筆或多筆土地為多人所持份共有,為結束共有關係,所為之土地分割。 協議分割: 乃共有人因意思合致,就共有土地所為實行分割之方法,原 則上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為之,協議分割之方法,法無限制,通常固依民 法第 824 條第 2 項所定之方式為分割,但不以此為限。以原物分割、價金分 配、原物分割與價金補償交互運用,或以抽籤之方式為分割均可。 EX:地號1,2,3,4,5, 所有權人:A,B,C,D 或 分割前 分割後
D.調解分割: 有關土地分割之方法,除民法所訂之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外,共有人不 能自行協議分割時,任何共有人得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6 項規定聲請該 管地政機關調解。經全體共有人同意者方為調解成立,不得以多數決為之即 達成協議分割;如不服調處者應於接獲調處通知後15 日內向法院訴請處理。 否則,依原調處之結果辦理之。
糾紛調處案件作業程序 2.排定日期及作業準備 3.實地勘測 1.收件及通知申請人繳費 1.地政局來函辦理收件。 2.依申請人所提分割方案,逐案計收。 勘測日期依地政局排定日期為準。 6.函送前置會議紀錄 5.前置會議 4.成果整理及召開前置會議 協議不成立 檢送前置會議紀錄、初審意見表 及相關資料予地政局。 1.申請人、對造人到場陳述意見。 2.測量人員說明實地勘測結果。 3.就分割方案進行協議。 1.成果:製作分割方案及簡報檔。 2.召開會議:發開會通知單予申請人及相關權利人,並通知地政局指派人員列席。 協議成立 6.函送前置會議紀錄 1.檢送前置會議紀錄予地政局。 2.請申請人向地政局撤回調處案。
E.裁判分割: 共有土地之分割,可依共有人之協議為之,惟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方可成立協議分割,因此少有成立協議分割之可能,致消滅共有關係之分割目的無法達成,特提供共有人不能協議分割時,得聲請法院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24 條第2 項參照),提供解決之道。法文雖訂「請求分割」,然實係以「訴」為之。 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有三:(1)原物分配,(2)變價分配,(3) 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且應以此三種之分割方法為限,除此以外之分割方 法,均屬與法有違,法院不得採行之。
判決或調處分割原則 1地號 面積:A1 公告現值:A2 2地號 面積:B1 公告現值:B2 一層建物 A1*A2≧B1*B2 建物屬於1地號 A1*A2≦B1*B2 建物屬於2地號 A1*A2=B1*B2 建物歸屬由判決或調處而定
合併流程簡介 收件及配件 收件及計收規費 校對及登錄 審查及作業準備 列印書狀 使用分區及他項權利轉載確認 成果整理 拆件及用印 成果檢查及核定 發狀 成果逕移登記
宣導事項 預約服務向前進-申辦案件免等待 預約申請服務項目: 1.購買土地界標 2.土地鑑界排件 3.測量員案複印(限轄區所) 4.補發土地複丈成果圖(限轄區所) 5.第一、二類地籍登記謄本(跨所受理) 6.多目標地籍圖謄本(跨所受理)
宣導事項 預約服務向前進-申辦案件免等待 預約申請服務項目: 7.第一、二類人工登記簿謄本(跨所受理) 8.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跨所受理) 9.登記原案複印(限轄區所) 10.信託專簿複印(跨所受理) 11.地政規費退還
宣導事項 7-11、全家、OK及萊爾富便利超商於 104年7月31日起可使用「自然人憑證」 申請地籍圖謄本(2類為限)、登記謄本、建 物測量成果圖。 注意事項:1.一件以10張為限(超商限制) 2.有手續費10元 3.謄本費1張20元 4.紙張列印2元/張
報告完畢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