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运用新优惠 主讲:凌辉贤 中国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高级税务咨询师 高级会计师、英国财务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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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运用新优惠 主讲:凌辉贤 中国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高级税务咨询师 高级会计师、英国财务会计师 020----133 921 49 521 全面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 充分运用新优惠 主讲:凌辉贤 中国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高级税务咨询师 高级会计师、英国财务会计师 020----133 921 49 521 lhx1682003@163.com

第一讲 统一企业所得税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民营和外资等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内资、外资性质分设的两套税法,已难以适应新的情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非常必要。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较多的区域性 优惠政策,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筹城乡发展 、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 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战略要 求,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必要统一内外 资企业所得税,调整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的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格局。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级次不同,外资税法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内资税法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使企业平均实际税负远低于法定名义税率,削弱了法定税率的意义;优惠政策目标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条款内容过于原则,大量政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 ,削弱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   近年来,国际税制改革也十分频繁,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许多新的税收政策内容也需补充到税法当中去。形势的变化,需要对税制进行相应的调整。    

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 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一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 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现行税法在税收优 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 资企业偏紧的问题,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 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 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 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 平竞争的呼声较高。

 二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补充到法律中。新的税率确定为25%(第四条第一款)。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

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 (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 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 %,我国周边18 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各国企业所 得税税率一般定得较高,但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均 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如印度尼西亚从20-45%降至 15-35%;马来西亚从45%降至35%;新加坡从40% 降至31%;菲律宾在1998年的税制改革中继续降低 所得税税率,1998年从35%降至34%,1999年降为 33%,

2000年降为32%;波兰1999年税制改革方案的重要 内容之一是在5年内分阶段削减企业所得税,2000 年降至30%,2004年降至22%;爱尔兰在1999年将 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2%调至28%,以后逐年下降, 2001年降至20%,2002年降至16%,2003年降至 12.5%。当然,也有少数国家调高企业所得税税率 ,如克罗地亚从1995年的25%调到1997年的35% 以便与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保持一致,目的是尽可 能消除税收对投资的影响,制止企业增加债务融资 的倾向。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 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 引外商投资。而国内现行税率为33%,外资企业享 受24%或15%的优惠税率,内资微利企业享受27% 和18%两档照顾税率。 据了解,参与立法各方的考虑是,这样的税率 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也有利于继续吸引外资, 而且由此带来的税收减少也在国家财政可承受的范 围之内。

据立法过程中的测算,如果新法在2008年实 施,和旧法相比,税率降低加上税前扣除扩大,内 资企业所得税将减少1340亿,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则 增加410亿,增减相抵,财政将减收930亿,如果算 上过渡期的因素,减收还会更大一些,但国家财政 能“扛”得住。

第二讲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一、产业优惠为主的新税收优惠内容解读 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的特点是以区域性 第二讲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一、产业优惠为主的新税收优惠内容解读 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的特点是以区域性 优惠为主,如对经济特区、沿海、沿江、沿境 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进行税收鼓励或者照顾; 以不同性质的企业或者行业优惠为辅,如外商投资 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劳服企业、民政福 利企业的税收照顾等等。通过十多年的实践,这些 政策对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 是,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假“三资企 业”、假“福利企业”不断出现,从而在增加税务管理

成本的同时,也导致大量税款流失。新税法从统一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入手,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进 行了重大调整。新税法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 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 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 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新税法第四章) 新税法对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明确了六种优惠 方法,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 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 策”。 其一,加计扣除。企业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 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税法第三十 条 )。 其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 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 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第三十一条 )。 其三,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 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 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新税法第三 十二条)。

其四,减计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新税法第三十三 条)。 其五,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 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 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新税法第三十四条)。 其六,增加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 20%的优惠税率。 下面分别作具体的解释: (一)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借鉴国际 税收政策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实行优惠政

策是非常必要的。考虑到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 实行15%的优惠税率,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内,区内区外政策待遇不一致,难以充分发挥 有效作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新税法”)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 15%的优惠税率,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都 适用。目的是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 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 代,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执行政 策的操作性问题,需要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不断加

以完善,具体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比较妥当。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对高新技术 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论证。 (二)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 在我国的企业总量中,小企业占比重很大。小企业 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为更好地发挥小企 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 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 行做法,新税法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 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 (三)关于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150%加计扣除 企业技术创新是新税法规定税收优惠的一项重要内 容。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纲要精神,鼓励企业

自主创新,新税法实施后,与新税法同步实行的实 施条例中将具体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实行150%的加 计扣除政策。这个扣除比例在全世界范围内是比较 高的,有利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提高我 国企业核心竞争力。在目前规定的六种优惠方法中 ,加计扣除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亮点。所谓加计扣除 ,说白了就是在允许按实在税前列支的基础上,再 允许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以一定的比例在税前增加 扣除,从而进一步减少计税所得,降低企业的税收 负担。对于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在现行的税 法中已经存在,财工字[1996]041号、国税发[1996] 152号、国税发[1999]49号、财税[2003]244号文 先后都曾对加计扣除政策作过具体规定:实行独立

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 长10%(含10%)以上,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 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后来,财税〔2006〕88号文件规 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 除不再限定增长比例的限制,技术开发费在100%扣 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显然,财税〔 2006〕88号文 件的规定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在新的企业所得税 法里继续延续这个政策。 (四)关于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实行 税收优惠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将现行环保、节水设 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能

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 加大对以上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更加突出产业政 策导向,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我国节 约型社会的建设。 (五)关于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 优惠 新税法规定,现行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保留。农业是弱势产业,世界各国一般都对农 业实行特殊扶持政策。我国是农业大国,对农、林 、牧、渔业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有利于提高农业综 合生产能力和增值能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产品 结构和区域布局的优化,对引导社会向农业的投资 、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和建设社会主 义新农村,将起到积极作用。  

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可以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保留并适度调整对基础设施的 优惠,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有利于新税法的顺利通 过和实施。 (六)关于对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 就业 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当前 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城镇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压 力非常大,就业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残疾人员更是 社会弱势群体,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任务尤为艰巨。 现行政策规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 员的35%以上(含35%)的企业可以申请享受减免 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安置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

和两劳释放人员达到一定的比例的企业,给予减免 税收优惠。而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上,国家 也先后出台一系列的文件和政策,对安置下岗职工 达到一定的比例的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者给予 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是,在过程中这种 外延式税收优惠方式在维护社会安定的同时,也给 少数人钻税收政策空子提供了机会,出现了残疾人 虚假上岗、下岗证书滥用等消极现象,从而造成大 量的税收流失。将以上项目改为内涵式优惠,以按 实列支、税前加计扣除的方式,对有关企业享受相 应的税收优惠提高了要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在新税法中 ,对该项政策做了适当调整:(1)将优惠范围扩大 到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有利于鼓励社会 各类企业吸纳特殊人员就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 业机会,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2)实行工 资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这样 调整,既有利于使所有安置就业人员的企业都能享 受到税收优惠,也有利于把税收优惠真正落实到需 要照顾的人群头上,避免出现作假带来的税收漏洞 。

“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个 规定改变了民政福利企业、劳动服务性企业和下岗 职工再就业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方法。 (七)对创业投资实行税收优惠鼓励 新税法规 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按企业投资额一定比例抵 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从而引导社会资金更 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风险投资尽快 回收,减少投资风险,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和 发展。创业投资本来就是一个风险很大的行业,而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项目又有较大的不 确定性,所以新税法明确,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 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就相当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 的方式参与风险投资,给投资人带来预算外的投资 收益。这项政策的出台,无疑是给风险投资行业再 添了一把火。 二、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内容解读 优惠区域—经济特区、浦东新区 西部大开发地区 新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 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 定执行上述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 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特定地区即几个经济特 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特殊政策的地区 (即上海浦东新区)可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

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 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收政策的出台,既要考虑国家的战略政 策,也要考虑区域发展规划,此外还要考虑过渡。 如果特区的优惠政策一下没有了,那么就不能体现 政策的继承性,可能会打击特区内企业的投资积极 性。 “特惠制”下,税收优惠应该向特定的产业(如在 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及实现某些社会目标 的福利产业、环保产业等等)、特定的地区(如东北老 工业基地、中西部落后地区)、特定的外资(如对引进 核心技术、最新工艺、新型材料、尖端人才的外资)

、特定的人群(如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等进 行倾斜,并控制优惠政策的规模和数量。 三、新税收优惠的运用 分析新税法给出的原 则性规定,我们可以给投资人和生产经营者如下建 议:一是重新审视一下目前正在进行或者将要进行 的投资决策项目,必要时作出适当的调整。新税法 在继续鼓励农、林、牧、渔业和公共基础产业的基 础上,对新型经济给予了重点鼓励和扶持,目的是 引导纳税人由简单地制造和加工向技术进步、创业 投资和环保节能行业转变,从而促使我国经济由鼓 励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向鼓励发展质量转变。这更 符合当今社会支持和鼓励的潮流,企业应顺应这种

潮流来调整投资和经营,如少上高能耗重污染项目 ,多上一些技术创新、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当 然,这里还仅仅是原则性意见,新税法给出的税收优 惠方法对现行税法有了重大突破,进一步提升了企 业所得税法的技术含量。体现出我国税收立法的创 新精神。但是,有关内容的具体操作实施细则还需 要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实施细则和 具体规定性文件再进一步细化,并且新法从明年1月 1日才开始实施,但是,从充分利用税法的规定减轻 税负的角度看,纳税人现在就应该未雨绸缪,利用 新税法给我们提供的政策信息,及早进行投资策略 的安排和调整,充分利用有利的政策来降低税收成 本。

二是对目前已经实施的有关成本项目进行一次 测算。如果企业经过测算,其结果明年新税法实施 后税负率将明显下降,企业在这之前就应合法降低 利润,力争把利润递延到以后。比如,递延销售收 入的确认时间;内资企业推迟从低税率的被投资企 业分配税后利润;加大技术开发力度;加快设备更 新,技术改造进度;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等。此外, 还有一些在税法实施细则中将要明确政策,如取消 计税工资以及广告费用的处理规定等,在过渡期限 以内企业就可以作出适当的安排,适当减少有关项 目在新税法实施之前的列支等。通过上述安排,把 利润留在以后年度,从而获得更大的税后收益。 三是利用过渡性政策再投资。根据新税法的规 定,在新税法颁布实施前已经设立并享受税收优惠

的外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因此,投资 人可以适当利用新税法明确5年优惠过渡期的规定, 充分利用政策过渡期限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四是有关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规定、减 计收入的规定和税额抵免的规定,无一不是在提升纳 税人的生产和经营质量,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方面下 功夫。从目前的政策层面上来分析,这些规定对现 行政策进行了突破,比如纳税人以后就可以用缩短 年限的方法计提折旧了,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 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

会计利润发生后移。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因前 期增加折旧额,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在税率稳定 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 了一笔无息贷款。如果将加速折旧与缩短折旧年限 结合筹划,效果将会更明显。当然,企业采用什么 折旧方法在静态的角度来说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在 利润率和适用所得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固定 资产损耗总是要补偿的,而从动态的角度来分析, 就有不同折旧方法所补偿的时间早晚之分。但是, 实际情况就复杂得多,由于不同折旧方法造成的年 折旧提取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 度,所以在不同的税制条件下,所产生的效果也是 不同的。

总之,在政策调整之际,如果我们认真学习新税 法,研究新税法所体现的政策导向,及时调整投资 行为,就可以尽可能地规避一些不利的政策给企业 生产和经营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充分利用有利政策 发展生产,从而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

第三讲 “两税合并”的纳税筹划及应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将实行“四统一”,即内 资、外资企业使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 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 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 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措施。两税合并后,外 资企业将失去部分优惠政策。  新法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税收 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 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

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企业可利用 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税收筹划。 一、投资企业推迟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 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如果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 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税 后利润中按规定分配获得的投资收益,应该补缴税 率差税款。而税率降低后,税率差将随之降低,补 缴的税款也将减少。如:某投资企业适用33%所得 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15%的税率。2007年将分配 获得投资收益85万元。按照规定,2007年将补缴税 款为:85÷(1-15%)×(33%-15%)=18 (万元)。如果将85万元推迟到2008年分配,两法 合并”后税率下降为25%,则2008年可能将补缴税

款为:85÷(1-15%)×(25%-15%)=10 (万元)。  二、可以考虑加大技术开发力度,增加近期技 术开发费用支出 税法规定,从事采矿业、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盈利企业,研究 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 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 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 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  如:某企业2005年技术开发费投入45万元。预 计2006年和2007年每年将实现利润100万元,按规 定每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万元(100×33%), 两年合计缴纳所得税66万元。如果企业2006年和

2007年再分别投入技术开发50万元和60万元,则两 年可以分别扣除75万元和90万元技术开发费用,可 抵减所得税收为:(75+90)×33%=54.45(万 元)。而且企业技术改造后,盈利能力提高,2008 年后实现的利润将按新的低税率缴税。  同样的考虑,企业还可以在近一年内,通过提 前实施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一方面增加折旧 费用,另一方面享受新增所得税实施抵免政策。  三、可以选择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 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 文件规定,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 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

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 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 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 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 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同时规定,证券公司电子 类设备和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 的软件,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文件规 定: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 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由此可知,企业如果自主选择采取加速 折旧办法将好于不加速折旧。   如:某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005年12月购入生产 性设备的原值为5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企

业2008年之前适用33%税率,2008年适用25%税 率)在不考虑残值的情况下,如果采取3年加速折 旧,则3年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为50000÷3×2×33 %+50000÷3×25%=15166(元);如果企业不 采取加速折旧,按5年直线折旧。则5年可以抵减的 企业所得税为50000÷5×2×33%+50000÷5×3 ×25%=14100(元)。可见,采取加速折旧可以 少缴纳所得税1066元。 四、合理的提前列支成本费用支出,使企业收 益尽可能地向后递延。对一些必须的税前成本费用 开支,如果可以提前的,则应尽量在税率下降前列 支,如企业的各项符合规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以及财产损失、坏账损失的清理报批等

等,当然,不能仅仅为了扩大税前扣除,而将一些 不必要的费用也增加开支,那是得不偿失的。 可以将一些利润实现项目合理向后递延。考虑 到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企业可以将一些收 入尽可能地、合理地安排在税率下降期。特别2007 年12月份的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在不影响企业销 售和资金回笼的情况下,推迟销售时间或货款结算 时间,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将销售收入的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控制在2008年初,则销售项目实现 的利润也将推迟。相反,对一些将会出现亏损的销 售项目,则应该尽可能地安排在2008年之前实现。 企业具体情况不同,可以采取的方法很多。有时, 可以采取的策略也是不同的。如果企业近两年处在

所得税优惠期,则应该采取反向策略措施,将税前 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尽量安排在以后纳税期,将可 以提前实现的利润所得尽量在免税期实现。 五、选择好投资地点 新法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 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 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 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 ,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在我国大力发展的西部地区及落后 地区与当地政府接洽选择投资项目,以获得国家的 优惠政策支持与当地政府的优惠支持;因为,这些

地方的政府往往很欢迎能够招收大量工人的项目, 并愿意为此放弃其的部分利益;在国家预计会大力 发展的地区预先做好投资项目的考察,一旦政策出 台可以迅速的把握住机会。 六、争取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分为核 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有很多企业走的是核 定征收方式。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如果在统一税 率的同时,按照“宽税基、严征管”的改革思路,放 宽费用扣除等税基管理,对于查账征收企业而言, 税负将大幅下降。 对于核定征收企业,如国家没有同步下调应税 所得率下限标准,那么税负下调幅度就与查账征收 企业存在明显差距。因此,健全账证走规范经营、

查账征收的道路,将是内资企业的省税的一种方式 。 面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外资企业如何 把握这次筹划契机?      七、适应我国的产业发展政策,积极寻找我国 鼓励发展、支持的投资项目,如环保项目、基础设 施项目以最大限度的获得国家的政策支持; 对国家 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新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 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 的税收优惠。同时,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 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 惠,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产业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八、利用所得税税率进行筹划 新法将统一实行 25%的税率。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由33% (30%的企业所得税加3%的地方所得税)降低到 25%,但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或 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 了1%和10%。新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 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 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基础项目投资的优惠筹划 自1999年1月1日 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 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 资区域的限制。对于在特定地区、特定行业从事基 础项目的投资,企业所得税享受“五免五减”优惠:1.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 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 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 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 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 经企业申请,经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 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 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在上海浦东新 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 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

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法 保留了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十、农林牧渔业行业性税收筹划。原政策规定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 税、免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 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 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新法明确保留对农 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利用过渡期进行税收筹划。新法对原享 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新法规定, 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 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即按现行税法的规定 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 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 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 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 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 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 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 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 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特殊 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

优惠。 十二、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新法规范了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 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 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 得纳税。新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 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 业作了明确界定。并且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 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汇总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可利用好这一政策,选择 纳税身份,达到节税的目的。 十三、争取高新技术企业牌照 把工厂搬进一些 高新技术园区,获得一张高新技术企业的牌照,新

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 15%的优惠税率。 或者把原本建在国内的高新技术 工厂转移与原来的工厂进行搭配生产,改变产业结 构,搭上高新技术企业这班车。 十四、利用其他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新法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 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 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 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 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综合 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 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

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等。这些政策都是企业的 筹划空间。 十五、推迟确认收入的时间 对于税率降低的企 业,采取分期付款销售或寄存销售方式,推迟确认 收入的时间,把收入延迟到2008年后再纳税。 如:某跨国公司在中国拥有一家正处于免税期 最后一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此外还有一家适 用税率为33%的关联商业企业。由于该生产性外商 投资企业目前有大量存货,有些产品按计划将在明 年以后才销售。那么,这家跨国公司该如何进行具 体的筹划呢? 这家跨国公司现在可以采取的策略是: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尽快将存货销售给关联商业企业,今 年实现收入,享受免税优惠;关联商业企业购进产

品后,可以按照正常销售计划在明年以后销售,实 现的收入按照25%税率纳税。在存在合理的商业目 的以及合理的定价的前提下,这两种安排对两家企 业都有税务方面的好处。  十六、抓紧时间利用好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 由于再投资退税的政策取消,有关企业应抓紧时间 利用好该优惠政策。比如某外国公司已在中国建立 了外资企业A和外资企业B,这些企业目前有不少的 累计盈余,而且该外国公司目前还有在中国扩大投 资的计划。按现行政策规定,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 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法》 对此没有规定,因此今后有可能征税,即征收股息 预提所得税。

该公司该怎么筹划呢?针对以上政策的可能变化, 结合企业扩大投资的计划,该企业应做以下安排: 首先,在香港设立一家控股公司,把已在国内 设立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该控股公司,自然控股公 司获得了外资企业A和外资企业B的利润。控股公司 把从外资企业A获得的股息再投资到外资企业B,也 可以把股息用于对外资企业A的增资。这样安排后 ,该公司可以向香港设立的控股公司转让外资企业 A和外资企业B的股权,同时也转移了两家企业的累 计盈余,可以避免将来汇出时再缴纳股息预提所得 税。  其次,将利润进行再投资,目前还可以享受再 投资退税的优惠。  

第三,根据内地和香港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 安排,即使将来对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税率仅为 5%,低于很多国家和地区。 最后特别提醒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 须注意几个原则:不得违背税法的规定,筹划安排 需要有真实的商业需求做基础,交易价格必须符合 独立交易的原则。为保证转让定价低风险的运行, 应积极运用预约定价制度,以积极的态度与税务机 关沟通,争取为关联交易获得最有利的价格。

第四讲 企业怎样应对税法的新规定 从总体上说,企业所得税税率调低以后对内资 企业来讲,税负会有明显的降低,特别是对高利润 的行业,但就个别通过各种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的企业而言,税负不一定降低,甚至还会增加。对 外资企业而言,新办的外资企业税负会明显增加, 老外资企业税负虽然会有一定增加,但因有过渡期 政策的影响,表现不会特别明显。  影响税负因素税率并非唯一,笔者认为,税率 变化确实会对行业和企业税负产生影响,但是影响 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且每个企业

的情况也很不相同,税负随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 化会有很大差别,需要进行全面的分析。税率不是影 响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唯一因素,税收优惠政策、税前 扣除标准等因素也会对企业税负产生直接的影响。因 此,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首先要做的功课 是根据税法的新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从本企业 适用税率的升降、税收优惠政策的获得或消失、税前 扣除因素的变化等方面,具体测算新《企业所得税法 》颁布实施后本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变化趋势、税负增 减幅度。 一、对一家企业而言,要测算出新《企业所得 税法》颁布实施后税负的变化趋势、税负增减幅度。 首先,要考虑税率变化的影响。如果原来企业适 用的税率是33%,税率的降低将会减轻税负;但是

如果企业原来享受了24%、15%的低税率等,则企 业的税负反会增加。其次,要充分考虑税收优惠政 策的影响。如果企业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消失 ,比如减免税取消,会增加企业税负;如果按照新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原来不享受税收优惠的 企业,2008年后将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则会减轻企 业的税负。第三,按照新的税前扣除标准测算税负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计税工资、广告费、公益 性捐赠等标准作了较大的调整,税前扣除的因素也 增多了,这些也会对企业自身税负产生很大影响。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只有短短的60几条,概述 的还比较粗,所以作为企业及中介机构,更要关注

稍后由国务院出台的实施条例以及其他配套规定。 比如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外资企业在过渡期内的 过渡税率等纳税人关注的内容,应该在实施条例及 其他配套规定中才会明确。所以,现在仅仅从税率 的改变来预测行业或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升降,还有 一定的局限性。 二、企业需要全面把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 几大新变化,深入理解其规定的实质,才能避免潜 在的税务风险。 首先,企业应高度关注“居民企业”的新规定。与 过去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的判 断标准,在“注册地”标准之外,新增加了“实际管理

和控制地”这个标准。 如果按这个标准严格执行,那些设在国外,但 由中国内地管理和控制的公司,就需要就其全球所 得在中国纳税。这些公司可能包括在香港上市但在 内地运营的红筹股企业,以及在中国设立亚太地区 总部的跨国性企业。此规定将对中国企业海外发展 、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亚太地区总部产生深远的影 响,企业需要关注有关进一步细化规定。  其次,纳税人应准确理解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过 渡期安排的含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本法 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 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 税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 行年度起计算。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3月16日后 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无法再享受过渡期的税 收优惠。因为设立企业的时间界线不是新《企业所 得税法》的实施时间,而是公布时间,即2006年3 月16日。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设了“特别纳税调整” 一章,强化了对企业关联交易的管理,加大了反避 税力度。比如新增加了“受控外国公司”的内容,即 增加了对企业利用避税港、低税率国家、地区避税 的防范。“受控外国公司”是指由中国居民企业,或 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公司。因此,以前

一些企业选择在避税港、低税率国家设立公司,把 其他地区的经营利润转移到该公司并长期不进行分 配以避税。而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这种 公司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 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 的部分,应当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建立以鼓励特定产业和项目的税收优惠体系是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变化,现行法规中很多 仅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将在五年过渡期后被取 消。比如,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二免三减半”、外 商投资出口型企业的优惠等。值得企业注意的是, 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涉及外商再投资退税的优 惠,但从内外资统一税收待遇的角度出发,预计该 优惠政策也将被取消。

要关注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的对创业投资 企业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鉴于不再大范围地实 行免税期,外资企业及外国投资者需要制定出相关 策略,通过国际税收规划来增加全球税务利益,在 规划中应更多地考虑国际通行的税收规划工具。另 外,区域性的税收优惠也被取消,投资者的经营策 略应转变为关注投资所在地的自然资源、本地市场 环境及人才储备等。

谢 谢 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