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专利法》课程体系 第一章 专利制度概述 第二章 专利法与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专利权的主体 第四章 专利权的客体 第五章 专利的申请、审查与授权 第六章 专利权的内容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专利行政复议与诉讼、专利代理
第一章 专利制度概述
第一节 专利和专利法 一、专利的含义 指申请,审查,核准到取得专利证书之一连串行为 指专利权,得依专利法受保护之对象 指保护之发明客体
专利实际意义可理解为: * 指一种权利 * 指一张证书 * 指发明的内容
二、专利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人大通过; 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改; 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 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
专利法(patent law)主要用来保护发明(invention) 巴黎公约中虽然就patent没有定义,但其提到的专利就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则以utility model称之
三、专利制度的基本特点: (1)法律保护 (2)科学审查 (3)公开通报 (4)国际交流
四、作用: 获取垄断利益、鼓励发明创造; 避免恶性竞争,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高附加值的无形资产、投资/合作;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招投标); 获得政府补助、奖励、荣誉; 个人荣誉、晋升、奖励; 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
第二节 专利的发展和体系 一、发展史 1474年第一部专利法颁布(威尼斯) 1623年英国《垄断法规》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 主要国家:美国1790年、法国1791年、德国1877年、日本1885年 我国:1984年3月12日颁布,1985年4月1日施行。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正,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 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
二、法律体系 主要国际条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1925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54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 《专利合作条约(华盛顿条约)》(PCT)1970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1
二、法律体系 国内 法律:《专利法》 行政法规:《专利法实施细则》《国防专利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 《审查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 最高院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 地方法规 其他法律法规涉及的条款:《刑法》、《合同法》等 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导具体工作)
第三节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西方国家专利制度的沿革 (一)专利制度的起源 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该法虽然比较简单,但已包括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特征和内容,因此威尼斯被认为是专利制度的发源地,威尼斯颁布的专利法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专利法的雏型。其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为现代专利制度奠定了基础,被誉为专利制度发展历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
(二)专利制度的发展 1.1624年开始实施。这个法规被认为是具有现代意义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英国专利制度的产生标志着现代专利制度步入发展阶段。 第二个里程碑。 2.此后,美国、法国、荷兰、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专利法。 3.1883年3月20日,英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萄葡牙和西班牙等14国在法国巴黎外交会议上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专利制度趋向于国际化。《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公约》等公约的签订,使得专利制度的国际化速度进一步加快,也促使专利制度更趋于完善。
二、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形成 (二)新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 1.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2.1978年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及《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5年颁布了《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并再次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从而形成了专利制度与发明奖励制度并存的发明创造保护体系。
3.1992年对专利法的修改 专利法修改的背景 (1)随着我国科技水平在短期内的迅速提高,专利法存在的某些缺陷制约着技术发展,使我国许多行业的正常发展受到限制。 (2)随着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我国的《专利法》客观上需要与国际专利制度接轨,以保证我国能够履行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所要求的义务。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定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4.2000年对《专利法》的修改 修改《专利法》的背景 (1)是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需要。 (2)是加入WTO,与TRIPS协议接轨的需要。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案。修正后的《专利法》于2001年7月1日生效。
第四节 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 一、自然权利说 发明人因其实际完成了发明创造工作而对其创造的成果自然享有权利,专利法只是从法律的角度对这种权力给予确认。 二、报酬说 法律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是作为对其预先支付的人力、财力的一种回报。 三、契约说:是发明人与社会之间订立的一种契约。 四、发展经济说:专利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发展国家经济。 制止不正当竞争说:使模仿者承担成本。 产业政策说
第二章 专利法与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节 概论 一、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由人类智慧所形成的财产权,它涉及一种无形的财产。 狭义知识产权由:版权和工业产权两部分构成 版权(著作权)—作者基于基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产生的权利,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的表达形式
二、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的概念 工业产权是指与相关广义的工业有关的权利,包括如下内容: 1)专利 2)商标(包括服务标记) 3)实用新型 4)外观设计 5)厂商名称 6)原产地名称 7)货源标记 8)反不正当竞争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1)无形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一般无形财产的的基本特点。其对象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性质 ,与物权的根本区别。 (2)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可称为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 专有性指其权利专属于权利人所有,只有权利人有权处分,他人不得侵犯。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3) 地域性—知识产权是国内法,仅在一个国家的疆域内有效。 (4)时间性—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时间期限,期限届满则为公用的知识。
第二节 专利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主要包括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
一、专利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规定一个国家的制度、任务、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也被称为母法 专利法为子法,体现宪法中有关的原则,调整因发明创造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二、专利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交换关系 人身关系指不含有财产内容的与人的身份有关的关系,如:人格权,姓名权,发明权,等 专利法涉及的技术创造所产生的权利与其它当事人间的社会关系。
三、专利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用于打击犯罪。刑法规定那些行为属于犯罪,对于犯罪应于何种惩罚,在我国刑法中有侵犯知识产权罪,其中有侵犯专利权的相关罪行。
四、专利法与诉讼程序法的关系 诉讼程序法规定有关诉讼程序的问题,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涉及专利的诉讼适用相应的诉讼程序。
第三节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概况
一、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有关研究与工作情况 (一)2005年4月,面向社会发布专利法研究课题。 (二)2006年2月,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司法部门组成的各课题组完成了40份共260万字的专题研究报告。 (三)2006年8月,形成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四)2006年12月,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五)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审议。 (六)列入国务院2008年的立法计划,将于下半年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几个原则 着眼于在2020年将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服务。 (一)在遵守相关国际条约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使专利制度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方便申请人获得专利权,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三)要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对专利权人滥用权利进行规制。
(四)促进专利技术的应用,对专利权的效力进行合理限制,完善强制许可制度,满足社会应用专利技术的需要。 (五)严格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提高专利质量,增强专利技术的创新性,增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稳定性。 (六)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简便、快捷、高效率的优势。
三、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 (二)取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我国代理机构的规定 (三)提高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及标准 1、取消对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地域性限制,实行“绝对新颖性”。 2、提高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有明显区别。 3、建立外观设计专利检索报告。
(四)建立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制度 1、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2、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遗传资源的,申请人需要说明遗传资源来源。 (五)完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 1、专利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 2、行使专利权构成反竞争行为。 3、为公共健康目的制造并出口药品。
(六)完善防止专利权滥用的规定 1、能够证明实施的专利技术属于公知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专利权人在明知侵权行为发生后不及时主张权利,经过一定时间后再主张权利的,不能就此前的侵权行为获得赔偿。 3、专利权人的意思表示使得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不会主张权利,而后又主张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能就此前的侵权行为获得赔偿,也不能禁止他人继续使用专利技术。 (七)完善专利行政执法的规定 1、对损害公共利益、损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对假冒他人专利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给予相同的处罚。
第三章 专利权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一、发明人 发明人的条件:第一,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第二,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二、申请人 1.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专利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专利权从而成为专利权人。 2.专利权人与申请人不同,二者相分离。
三、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即指享有专利权的人。
专利权的主体: 有权依照我国专利法提出专利申请并享有专利权的民事主体 按照国籍划分 中国:中国个人和单位 外国: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
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设计人的含义 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二、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 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署名的权利 在非职务发明的情况下,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在职务发明的情况下,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三、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酬 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酬 适用范围: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奖金—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R74.1 ) 发明———2000元 实用新型—500元 外观设计—500元 因建议被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报酬: 每年-本单位实施专利所得税后利润 发明/实用新型—2% 外观设计———0.2% 一次性-参照比例 许可他人实施使用费纳税后10%
四、港澳台同胞的专利代理规定 自然人申请-国内专利代理机构 法人申请-委托指定的代理机构 法人与自然人共同申请-按法人 与内地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按第一署名人 与外国主体共同申请
五、外国人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与国民一致 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依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互惠原则办理 (依据: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与国民一致 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依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互惠原则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申请专利时,必须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A19) 经常居所——有居留权 营业所——经登记能够开展经营性业务,不是“联络处” 所属国——包括“国籍国”和“居住国” 无国籍人视同外国人
六、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涉及的权利 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权利的归属(A6) ·职务发明-归发明人所在单位 ·非职务发明-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本单位任务 本职工作 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的单位交付的任务 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保密的技术资料 无合同约定——职务发明 有合同约定——从其约定(可以是职务发明,也可以是非职务发明)
七、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有协议,依照协议 无协议,归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节 专利权的转让 申请之前转让-申请专利的权利 -普通技术转让>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申请以后转让-申请权/专利权 -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程序要求:登记公告 -生效时间:登记之日 -向外国人转让-主管机关批准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可以授予专利权给予保护的发明创造。 第四章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可以授予专利权给予保护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客体的种类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第一节 发明创造 三种类型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发明的概念-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二节 实用新型 概念-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历史-制度的产生晚于发明、外观设计,最早的立法是英国1843年实用新型条例 作用-补充;鼓励 现状-部分国家采用 名称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小专利
第三节 外观设计 概念-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历史 1711 -法国针对丝织图案 1787 - 英国针对棉布 1825 -法国逐步普及 1842 -法国扩展适用于所有工业产品 1883 -《巴黎公约》将其与其他类型合称工业产权
第四节不授予专利权的主体 科学发现>趋势-界限模糊、淡化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附着载体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内容;对象) 动物和植物品种(除外:非生物方法)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除外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
第五节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 先申请原则与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申请日的确定 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 多项优先权
先申请原则 含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同一日提出的相同申请由申请人协商确定申请人
先发明制 适用者:美国 利|弊 先申请制 适用者:多数国家 措施 早期公开,请求/迟延审查;先用权
先申请原则 (实际)申请日的确定(A28,R5) 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邮戳不清楚的,除申请人提交证明的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准
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的含义:申请人在某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向其他成员国申请的,其申请具有优先地位。 种类 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条件 依照与受理首次申请的国家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双边协议,或依照互惠原则承认优先权 在优先权期限内 先、后申请的主题相同 先、后申请的申请人相同(可转让) =>前后申请人不一致时的要求
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 优先权日——首次申请日 要求优先权的期限 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 外观设计:6个月
期限计算的一般规定(R6) 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 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优先权期限的计算方式 举例:在美国提出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2月29日,如在中国提出申请时就前述申请主张优先权,若为发明/实用新型,最迟申请日为?;如为外观,最迟申请日为? 举例: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7年10月31日,…
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 先、后申请的类型可以转换 发明<>实用新型(双向12个月) ·前一申请是发明,后一申请实用新型 ·或前一申请实用新型,后一申请发明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单向6个月) ·前一申请实用新型,后一申请外观设计 外国优先权的转让 可以转让(原因?) 可以多次转让(原因?)
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 初衷:外国优先权制度建立后对本国申请人的一种利益平衡 期限:12个月 优先权的效力 在相同主题的申请中具有优先地位 不受优先权日以后公开的影响 合并在先申请,节约开支 在实际上延长保护期
本国优先权 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转换) 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 已经要求过外国或本国优先权的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本身是分案申请 后果——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多项优先权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权;多项优先权的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新颖性判断分别以各优先权日判断) 多个技术方案并列选择,可享有多项优先权;多个技术特征组合在一个技术方案中,不享有多项优先权。
优先权的计算 -对于申请人:正向计算 -对于受理机关:反向计算
第六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用性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 在先权利 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发明和实用新型(A22.2) 新颖性 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没有公开发表过、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没有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由他人提出同样的申请。(相对新颖性) 参照物——现有技术、抵触申请 时间界限——申请日(优先权日)
发明和实用新型(A22.2) 新颖性 公开方式 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国内公开使用或其他方式 抵触申请 他人在申请日前提出,并在申请日(含当日)后公开的申请 ·他人在申请日提出的? ·自己提出的?
发明和实用新型(A22.3) 创造性 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现有技术相比: 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的判断不考虑抵触申请
发明和实用新型(A22.3) 创造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 判断标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第四章 2.4 )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非显而易见性 *显著的进步-有益的技术效果
发明和实用新型(A22) 实用性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产生积极效果 制造:产品 使用:方法 产业上能够应用 可重复制造或者使用 有益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
外观设计 新颖性(A23) 同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 判断时间:申请日前 公开方式:发表、使用 公开地域:国内外发表、国内使用
外观设计 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不相冲突 在先权利的范围:商标、版权、产品装潢、企业名称、肖像等 以此为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特殊要求(R65) 第二次修改前后的过渡 2001年7月1日尚未结案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如驳回或者请求依据为A5,理由是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在该日后可以依照新法进行审查。
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内容的。 效果:不构成对自己申请的公开,但也不产生对抗他人的权利
第五章 专利的申请、审查与授权
第一节 专利的申请 申请文件 申请的递交 申请日的重要性 保密专利申请 单一性及合案申请 受理
申请文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 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 附图:发明根据需要可有,实用新型必须有; 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发明申请,应当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请求书的内容: 发明名称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国籍 代理机构或联系人的姓名、地址等 要求优先权的,注明有关事项 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
说明书: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技术问题、方案及有益效果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 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前序部分、特征部分) 从属权利要求 用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引用部分、限定部分)
外观设计: 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 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 请求保护色彩的,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 必要时,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应当指明设计要点、省略的视图、所要保护的色彩等
申请的递交 提出申请及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 形式或者规定的其他形式——电子申请 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可面交/邮寄 提出申请及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 形式或者规定的其他形式——电子申请 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可面交/邮寄 申请日的确定:专利局(包括代办处)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申请日的重要性 确定先申请人 判断新颖性、创造性时间界限 确定优先权日 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起算日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间的计算 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日(实际申请日) 交纳申请维持费的期限起算日(实际申请日) 交纳年费的起算日(实际申请日)
法和细则中的申请日 法中的申请日: -实际申请日 *其他条款-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细则中的申请日: 明确说明的条款-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其他条款-实际申请日
保密专利申请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即需要保密又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申请保密专利 涉及国防的,由国防专利局受理并审查 其他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是否保密 保密专利申请不公布,直接审查并授权,解密后才公开
单一性及合案申请 单一性: 含义:一件专利申请应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原因 便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检索和审查; 便于专利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 便于专利权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便于公众对专利文献的有效利用。
合案申请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总的发明构思:技术上相互关联,共同拥有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合案申请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同一类别:产品属于同一小类;设计构思相同,习惯上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单一性及合案申请 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产品和该产品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实施该方法的专用设备 方法和实施该方法的专用设备
第二节 受理 不予受理的情况 缺少必要的申请文件; 未使用中文的; 不符合R120.1规定的; 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明显不符合A18/19.1的规定的; 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第三节 审查与授权 几种不同的审查制度 审查程序 审查范围 申请的修改 申请的分案 申请的撤回 授予专利权 保护期限 中止程序 权利的恢复
几种不同的审查制度 登记制 审查制 早期公开、延迟请求审查制 我国专利法的规定
审查程序 发明申请: 申请—初步审查—(满18个月后)公布—(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授予专利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 申请—初步审查—授予专利权
审查范围 初步审查 : 申请文件是否齐备且符合规定的格式 发明创造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外国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或委托代理机构 是否明显违反单一性原则 是否明显属于重复申请
实质审查 是否符合发明创造的定义 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是否符合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
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是否清楚、简要地表述了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书是否从整体反映了技术方案和技术特征 是否具有单一性 修改是否超范围 分案是否符合要求
申请的修改 三种-主动;被动;国知局自行 发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 时间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收到进入实审阶段通知书起的3个月内 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形式:替换页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人的主动修改 期限:申请日起两个月内(2001年7月1日前的申请,修改期限为3个月) 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形式:替换页
发明专利申请的被动修改 只能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修改 可以自行修改申请文件中的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 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申请的分案 原因:违反单一性原则 时间:在办理专利授权登记手续之前 要求:处在审批程序中的活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 权利: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启动:申请人自行决定,审查员可要求 形式:办理各种申请手续(包括原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授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撤回申请应当向专利局提出声明 撤回声明时专利局已作好印刷准备工作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
第三节授予专利权 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10年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没有缴纳年费 书面声明放弃
中止程序 中止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关的程序 中止的情形: 申请权纠纷或者专利权属纠纷 协助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请求人、条件、中止期限、恢复原程序
权利的恢复 延误法定或指定期限,导致权利丧失 因不可抗力:可以在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请求恢复权利 因正当理由: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 不得恢复:新颖性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保护期限和诉讼时效
第四节复审与无效
一、复审 请求复审的原因:对驳回决定不服 请求复审的时间:三个月 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维持或者撤销驳回决定 对复审决定不服的救济: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第二次修改前后撤销与复审的衔接 2001年7月1日之后作出的关于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可以向法院起诉; 2001年7月1日尚未结案的撤销请求,在2001年7月1日后依照旧法和细则的继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 自2001年7月1日起,任何人对2001年7月1日尚未结案的撤销请求涉及的专利权,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二、无效宣告程序 无效请求人的资格:任何人 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 请求宣告无效的期限: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没有截止期限。 无效审查方式:一般为书面方式,依当事人的请求或案情需要,可以口头审理。
审查程序 最好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逾期可以不予考虑 无效程序中,指定期限不得延长; 在无效决定作出前,可以撤回请求,相应程序终止 决定 维持专利权有效 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司法审查 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在3个月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为第三人。 宣告无效的效力 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 对已经执行的侵权判决、行政处理决定和已经履行的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专利权人恶意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如不返还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返还。
第六章 专利权的内容
第一节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禁止权 标志权 使用权 处分权 义务
一、基本权利: 禁止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产品专利: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方法专利: 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 制造、销售、进口
标记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使用权 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 处分权 转让、赠与、放弃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缴纳年费(A43、44、R90、95-96) 授权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以后每年在申请日前一个月内预缴 逾期的6个月内补交并缴纳滞纳金,每月5% 实施其专利(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强制许可;推广应用
第二节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的性质和目的 强制许可的种类 强制许可的颁发 商业性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听证 驳回强制许可请求 给予强制许可 支付强制许可使用费 终止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的性质和目的 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不实施、不充分实施、不许可他人实施(理由) 强制许可的种类 商业性强制许可 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的颁发 强制许可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 强制许可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 涉及半导体技术的,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对反竞争行为的司法救济 强制许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不服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强制许可是非独占的,应当支付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再许可他人
商业性强制许可: 巴黎公约中的规定[期限;理由] 任何人都可以请求,条件:在专利权授权之日起满3年后,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条件、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后一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前提下,依前一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交叉许可]
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启动请求程序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 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听证程序 适用于商业性和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驳回强制许可请求: (一)请求人不具备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48、49和50条的规定; (三)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的规定。
给予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 请求人对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或者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支付强制许可使用费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提出裁决请求,并自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请求费 知识产权局应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决定 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强制许可的终止 期限届满自动终止 专利权人请求终止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 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
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 专利权人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 诉讼时效 发明专利权的临时保护 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临时措施 举证责任倒置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 诉讼管辖 侵权诉讼与无效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 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等同原则: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根据与其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 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专利有效 未经许可(强制许可和推广应用除外) 为生产经营的目的 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等行为 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等同原则)
三、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 权利用尽 先用权 申请日前实施或做好实施的准备 在原有范围内 合法取得(包括自行研制、善意取得) 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 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教学科研)
四、侵权责任 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赔偿范围:损失和合理费用 损失计算方式 权利人的损失 侵权人的利益 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1-3倍) 法定赔偿(5000-30万元)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仅限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和销售行为 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五、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 连续侵权的诉讼时效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六、发明专利权的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 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 对方不支付的,专利权人在授权后有权起诉 诉讼时效——自授权之日起或自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之日起两年;授权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授权之日起计算。
七、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协商 避免诉累、不伤和气、由竞争对手变为合作伙伴 向人民法院起诉 手段多、效力强、程序复杂
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请求行政机关处理(A57、R78-82) 请求人:执法办法第5条 管辖机关: 案件承办人员资格和人数:执法办法第3、8条 调查取证的方式:执法办法第28、29、30条 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执法办法第33条 简易程序:执法办法第14条
八、临时措施 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如不及时制止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 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
举证责任倒置 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 新产品 方法专利 由制造同样产品行为人举证 证明其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 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 请求人只能是专利权人 专利授权后可以请求作出检索报告 检索报告仅就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结论 效力:参考
九、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司法解释)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前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侵权诉讼与专利权无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检索报告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侵权诉讼与专利权无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 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下列情形除外: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未发现破坏新颖性、创造性的文献; 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使用的技术在申请日前已是公知的技术; 被告请求宣告无效的证据或者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 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但审查后认为有必要中止的除外 经复审委员会宣告维持有效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被告请求宣告无效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发明专利侵权诉讼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 一、假冒他人专利 含义 在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误导公众; 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误导对方当事人; 伪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等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5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冒充专利行为 含义 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等。
法律责任(A59):由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调查人员资格和人数:执法办法第3、21条 地域管辖:执法办法第22条 处罚前告知程序:执法办法第23条 改正措施:执法办法第36条
第八章 专利行政复议与诉讼、专利代理
第一节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规程5) 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复议规程6) 驳回专利申请和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 专利复审和布图设计复审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强制许可使用费和非自愿许可使用费的裁决 撤销布图设计登记决定 布图设计侵权处理决定
二、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人 代理人
三、复议程序 申请——期限:60日;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复议程序 受理(复议规程17) 期限: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审理(复议规程18) 方式:书面
复议程序 复议决定(复议规程22、23) 法律依据 决定的种类 维持、补正、责令履行、撤销或变更、确认违法
有关问题(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 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复议不适用调解 复议不收取费用 复议期间排斥诉讼;诉讼排斥复议
第二节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驳回决定以外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 排除范围 驳回决定
行政诉讼 当事人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起诉期限 未经复议的: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 经复议的: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
程序 起诉及其条件: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7日内
程序 发送起诉状及答辩状副本 审理 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期限:立案之日起3个月
程序 判决 维持 撤销,并责令重作 履行 变更: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上诉(15日)
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复议是选择程序 复议的范围大于诉讼的范围 复议只进行一次,诉讼两审终审 不能同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对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诉讼,也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
第三节 专利代理制度 专利代理 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机构 办事机构 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 专利代理惩戒 代理人协会
一、专利代理 概念(条例第2条):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作用 对于申请人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法的原则要求(A19) 守法 按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保密
二、专利代理人 概念(条例第14条):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 条件: 资格证(条例第15条):国籍 年龄 专业 法律 工作年限 执业证(办法第20条):资格 专职 实习培训 聘用 年龄 品行
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情形(办法第21条):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 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 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三、专利代理机构: 概念(条例第3条)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分类(条例第3条): 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条件(条例第4条、办法第4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 有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有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的条件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品行良好。
不得作为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的情形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 条件-代理机构: 条件-办事机构: 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专利代理惩戒: 对代理机构(惩戒规则第4条) : 警告; 通报批评; 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至6个月; 撤销专利代理机构。 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惩戒规则第5条): 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概况: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由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成立于1988年12月12日。吸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职能: 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培训和学术研究活动 协助年检和考核 宣传和对外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