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内蒙古知识产权局 2014.12.10
目 录 专利法基础知识 专利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处理专利侵权行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一切因智力劳动所产生的权利 -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权利的所有者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取得的对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专用的权利。它是一种特殊的私有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 -一切因智力劳动所产生的权利 -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 -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界定 -著作权及邻接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专利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商标权 -科学发现 -防止不正当竞争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的界定 -著作权及邻接权 -地理标志权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未公开信息 -植物新品种 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 -保护对象:工业产权 -保护范围: ◎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制止不正当竞争
二、专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专利权的概念 (二)专利权的特征 发明创造的合法所有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它一般包含三层意思: 1、专利权:它是一种权利,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申请人的专利权。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专用权利; 2、发明创造:它是一项技术,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技术; 3、专利证书:是指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我们通常所说的专利是指第二种——专利技术。 (二)专利权的特征 1、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排他性。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其他物权一样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专利权人不仅有权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而且有权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
二、专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专有性是专利最重要的法律特征。 (三)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的区别 2、地域性。专利权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一般情况下,它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一国国内法所管辖的地域范围内,对其他国家没有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义务。也就是说,一项发明创造如果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有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者专有权。同样,在外国获准的专利进入我国境内后也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3、时间性。一项专利权仅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对专利权的时间性要求。也就是说,这种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种专有性的权利就自行消失,这种权利项下的专利技术就成为一种公知技术,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 (三)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的区别 专利技术是相对于非专利技术而言的。一般来讲,非专利技术包括
二、专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的区别: 公有技术和专有技术两部分。公有技术是指已进入公有领域、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技术。这类技术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而不必支付费用;专有技术(也称KNOW—HOW)是指那些尚处于保密状态,仅为特定人知晓并占有的技术,也有人将其称为技术秘密或技术诀窍。 (如美国的可口可乐) 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的区别: (1)所处状态不同。专利技术处于公开状态,申请人一旦申请专利,其技术方案将于公布或授权时予以公开,这是保护的前提条件;而专有技术则处于秘密状态,一旦公开就失去了专有性,不能再称为专有技术。 (2)保护方法不同。专利权是一种所有权,也是一种对世权,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可以对抗任何人,受法律保护;而专有技术的占有人对专有技术只享有占有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同时这种事实上的占
二、专利权的概念与特征 有权是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的,在很多情况下它的所有权人并不是唯一的,如:一项专有技术可同时由多个主体占有。 (3)有效期限不同。专利技术享有法定的保护期,而专有技术能够在多长的时间内为占有人独占,则以其保密状态的存续期间为准。一旦失密,该技术将被公开。 由此可见,一项发明创造究竟以什么形式来保护,是以专利的形式还是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完全取决于发明人的主观意愿。但是,发明人在抉择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它存在的环境和条件,以及个人能够在多大范围、多长时间内为它提供保护。并不是说所有的发明创造均申请专利才是最好的保护,如果保密措施到位,确实能够做到技术不会被泄露,技术秘密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形式。比方说祖传的配方等等。
三、专利法的主体 专利法的主体:指有权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提出专利申请并享有专利权的民事主体。按照国籍划分,可以分为: -中国人:中国单位和个人 -外国人: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 (一)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与中国单位和个人同等对待; -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依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互惠原则办理(法18)。如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等;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19)
三、专利法的主体 (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含义(细则13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署名权: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法17) -专利申请权:在非职务发明的情况下,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法7) -奖励和报酬权:在职务发明的情况下,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
三、专利法的主体 (三)中国单位(职务发明创造) 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奖酬。一项发明新型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报酬是指在专利实施后,每年应当在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法16条、细则76-78条) 3、共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发明创造共同构思,并且都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为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共同发明。 -共同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发明人,申请专利时: -有协议,依协议办 -无协议,归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 (三)中国单位(职务发明创造)
三、专利法的主体 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属于该单位。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包括: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的单位交付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 -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 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 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三、专利法的主体 (四)合法继承人或继受人(继承或转让获得申请权的人) (五)港、澳、台同胞 -主要利用:是指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了主要作用,离开这些条件,该发明创造就无法完成。 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如果仅利用了本单位少量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打字、复印设备等,这种物质条件对发明创造的完成并非不可替代,不能认为是“主要利用”,完成的发明创造也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多功能喉镜”权属纠纷案) (四)合法继承人或继受人(继承或转让获得申请权的人) -申请日前转让发明创造——普通技术转让 -申请日后转让申请权——需登记和公告,公告后生效 (五)港、澳、台同胞 -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法人与自然人共同申请的,按法人办理 -与内地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的,按第一署名人办理
四、专利法的客体 专利法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在我国《专利法》中统称为发明创造。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主要有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一)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保护的对象既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同时还包括无形的方法和工艺。 1、产品发明:如制造品(设备、装置)、物质(药品、调味品) 2、方法发明:如制造方法,即与产品的生产有关的方法(如某种生产工艺流程)和其他方法,即与工业领域的生产、经营、研究开发等活动有关的方法(如测量方法、检验方法) 3、改进发明:是指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实质性的改良,使之取得显著的进步。包括对产品的改进和对方法的改进。
五、专利法的客体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也是一种发明,但它保护的是有“型”产品的小发明,它与发明的区别主要在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俗称“小发明”。它有如下特征: 1、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必须有固定的形状。没有固定形状的东西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汽体、泡沫等。 2、要一定的结构(或构造)。所谓结构是指产品或产品部件之间 在技术功能上的一种联系,是一种特殊的结构排列。 实用新型也是一种发明,但它保护的是有“型”产品的小发明,它与发明的区别主要在于: -从范围看,实用新型不包括方法,也不包括不具有确定形状和立体结构的物品(如粉沫、液体类的产品)。 -从创新水平看,取得实用新型的新技术方案,不要求具备高度的创造性,而只要求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
四、专利法的客体 (三)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根据《专利法》,外观设计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是对产品的设计,即外观设计离不开产品。(如一幅美术画、一件雕塑作品虽然也是一种设计,但由于它脱离了产品,因而不能申请专利保护,只能用著作权来保护)。 2、必须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单纯的色彩方案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3、要富有美感。这是主观性较强的一个要求,实践中只要能引起普通消费者注意,就应该判定具有美感。
四、专利法的客体 (四)专利不予保护的领域 4、适于在工业上应用(具有工业实用性)。主要是指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能够在工业生产中大批量生产或重复再现。不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外观设计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四)专利不予保护的领域 《专利法》第二十五规定,下列事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例如对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新发现、新认识以及纯粹的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科学发现属于人类认识世界的范畴,并没有对客观世界作出任何技术性改造。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对人进行教育的方法、对动物进行训练的方法,生产管理、经商和游戏的方案、规则,单纯的计算机程序。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例如中医的诊脉方法、针灸方法、西医的化验方法等。
四、专利法的客体 4、动物和植物品种:一般认为动物品种与工业商品不同,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缺乏人工方法绝对“重现”的可能性。国际上尚有争议。(但是,动植物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申请专利并按规定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取得的物质:这主要出于国防上的考虑。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此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如吸毒工具、破坏防盗门的方法和工具,伤害良风习俗的外观设计,以及违反违反科学原理的所谓发明,例如永动机等都不能给予专利保护。
五、专利申请的原则 (一)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其实质是对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我国《专利法》也采用了这一原则。 1、含义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不同于先发明原则。 2、申请日的确定 以实际提交日期或者邮寄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楚的,除申请人提交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准。 3、同日提出的相同申请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于同一日申请
五、专利申请的原则 (二)单一性原则(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二)单一性原则(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仅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仅限于一种产品上所使用的一种外观设计。也就是说,一件专利申请只能申请一项专利,而不能同时申请两项专利。 1、含义: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必须提交一份专利申请,不能把两项以上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即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2、原因 便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管理、检索和审查; 便于专利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
五、专利申请的原则 (三)优先权原则 1、含义 便于专利权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便于公众对专利文献的有效利用。 3、单一性合案申请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 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总的发明构思:技术上相互关联,共同拥有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同一类别:产品属于同一小类;设计构思相同,习惯上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三)优先权原则 1、含义
五、专利申请的原则 申请人在某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向其他成员国申请的,其申请具有优先地位,即在后申请享有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2、种类 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与受理首次申请的国家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议,或依照互惠原则承认优先……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可申请外国优先权,优先权期限分别为: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和6个月。 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优先权的期限:12个月 -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转换),外观设计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
六、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条件(“三性” ) 1、新颖性 ◎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没有公开发表过、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没有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由他人提出同样的申请。 ◎参照物——已有技术、抵触申请 ◎时间界限——申请日(优先权日) ◎公开方式和地域 -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国内公开使用或其他方式 ◎为公众所知 ◎抵触申请 -他人在申请日前提出,并在申请日(含当日)后公开的申请
六、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2、创造性 ◎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现有技术)相比: 参照物:已有技术 时间界限:申请日(优先权日) 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的判断 -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污染 -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代表某种新技术趋势 -尽管存在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六、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条件 ◎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产生积极效果 -制造产品 -使用方法 -工农业上应用 3、实用性 ◎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产生积极效果 -制造产品 -使用方法 -工农业上应用 -可重复制造或者使用 -有益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 (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条件 1、新颖性 ◎同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 -时间界限:申请日(优先权日) -公开方式:发表、使用
六、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三)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公开地域:国内 2、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不相冲突 ◎在先权利的范围:商标、版权、产品装潢、企业名称、肖像等 ◎以此为理由请求无效的特殊要求(细则第65条) (三)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1、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内容的。 2、效果:不构成对自己申请的公开,但不产生对抗他人的权利。
七、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1、发明专利: 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专利权的终止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这是一种非正常的终止,主要由下列两种情形: -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的;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因被宣告无效而终止。 (三)专利权的无效(真皮雕画案) 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七、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无效请求人的资格:任何人 -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不符合“三性”、重复授权等 -请求宣告无效的期限: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没有截止期限。 -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及时审查,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专利权有效 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宣告无效的效力(专利法第47条) 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 对已经执行的侵权判决、调解书,已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和已经履行的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专利权人恶意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如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返还或者部分返还。
八、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权(禁止权) 产品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禁止他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方法专利(发明):使用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产品 2、标记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名专利标记。 3、使用权 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 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一般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八、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方式进行。所谓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其专利,而由受让方支付给定的使用费。按照许可的内容,一般分三类: 1、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实施其专利。在此合同项下,专利权人不得另行许可受让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实施,同时专利权人也不能自行实施。 2、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许可受让方实施其专利后,不得再另行许可被许可人之外的第三方实施合同,但专利权人保留自己实施的权利。 3、普通实施许可:在此合同项下,专利权人不仅自己有权实施,同时还有权许可其他任意第三人实施。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备案。未经备案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八、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4、处分权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专利权,方式包括转让、赠与和放弃。 -转让专利权,收取专利转让费。 -转让专利权应当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该合同必须经国家局专利局登记、公告后方能生效。 -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让专利权: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放弃专利权:应向专利局提交声明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1、不得滥用专利权。 所谓滥用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长期垄断技术,自己不实施,也不许可他人实施。对于这种行为,专利法作出了制裁性规定,即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八、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强制实施许可的对象: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 -强制实施许可的条件: ◎自授权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满四年,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强制实施许可的性质:普通实施许可,被许可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支付专利使用费。 2、缴纳年费 -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以后每年在申请日前一个月内预缴 -预期的6个月内补交并缴纳滞纳金,每月5%
九、专利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一)专利行政执法的概念 专利行政执法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其他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专利执法的目的,是通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完成国家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能。执法的结果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主要行政行为,是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是一个在中国特殊国情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依靠法院保护专利权不同,我国是通过行政与司法协调运作的“双轨制”专利保护模式来维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双轨制”中的专利行政执法作为我国现行的专利保护制度,具有其优越性。它有利于为权利人在司法保护之外提供一个更加便捷、快速、高效的救济途径,对专利权的保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九、专利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二)专利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1、是国内外形势发展的客观需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科技进步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它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成为各国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经济贸易在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对外投资日益增加,创新能力逐步增强,经济结构、进出口结构不断改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既是促进对外开放、营造有利于我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的需要,也是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专利侵权者与假冒者借助快捷、广泛传播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了专利侵权产品制造、扩散的水平和速度
九、专利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依靠一种执法途径的保护模式,难以解决专利侵权、假冒问题。在完善司法保护的同时,专利行政保护在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和打击假冒专利行为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先后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在十六届五中全会、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把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尤其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再次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对我们加大专利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专利侵权和假冒行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专利执法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基本保证。 专利制度的本质就是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专利权人的财产权利,
九、专利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以换取发明人公开其专利信息,促进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专利行政执法是专利制度的核心。它是职权主义国家的通行模式,在公众法律意识普遍缺失的中国,强化专利行政执法是专利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专利管理部门是专利法的执行机关,其主要职责就是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实施。专利管理部门作为专利行政执法的主体,法律赋予了其法定的职权,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因此,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否则很难保证专利法律法规得以实施。
十、专利行政执法的主体和依据 (一)专利执法的主体(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1、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副部级单位,内设7个副司局级机构,行政编制85人。同时下设专利局(负责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授权)、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不服专利权的授予和宣告无效决定的复审及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等直属事业单位。目前,近1万人。其职能: 负责统筹全国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于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查处。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处理和查处。
十、专利行政执法的主体和依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00年政府机构改革中设立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自治区科技厅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当时职能处室为知识产权处。为适应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强化专利保护工作,在2010年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中, 内蒙古知识产权局在原“知识产权处”的基础上,增设了“专利处”。其职能: 负责本行政区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案件。对于跨盟市的重大专利案件,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处理和查处。 为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中心为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6名,正副主任各一。由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并对其业务进行指导。2008年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部
十、专利行政执法的主体和依据 部署,“中心”加挂“中国(内蒙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中心”的牌子,承担全区知识主权援助与咨询服务职能,实现两个“中心”合署办公。 2013年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支持下,中国专利局呼和浩特代办处正式成立。代办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成立,由当地(省、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其工作职能属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业务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代办处的主要任务是,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做好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和专利收费工作,并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宣传普及专利法、专利知识,积极为申请人、发明人提供便捷的咨询服务工作。 代办处的工作职责为受理专利申请(不包括受理涉外申请、PCT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申请和接收中间文件),审批费用减
十、专利行政执法的主体和依据 减缓请求,收取专利申请费,收取专利年费(包括登记费和印花税)及年费滞纳金。 3、地(盟)市级管理部门 盟市知识产权(科技局)与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相同,各盟市均成立了知识产权局,与各地科技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内设知识产权科。其职能为: 承担本盟市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目前,各盟市知识产权局是全区专利行政执法与保护工作的主力军,2013年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统一部署下,全区通过日常执法、专项执法、展会执法、联合执法,共处理专利侵权和查处假冒专利案件209件,为自治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目前,广东、四川、湖北、天津等有关省市已通过地方性立法,将专利行政执法权授权县级,而我区目前只有自治区和盟市二级。
十、专利行政执法的主体和依据 (二)专利行政执法的依据 4、旗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旗县科技局承担着知识产权(专利)管理的职能,同时承担着协助盟市开展专利执法保护与宣传等职能。 (二)专利行政执法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颁布实施,历经了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正。专利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管理专利的部门对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10年修正,第七十九条对“管理工作的部门”进行了界定;第八十四条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了列举。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十、专利行政执法的主体和依据 国家知产局六十号局长令,部门规章,2011年2月1月实施 十一、专利行政执法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4、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十三号局长令,2012年5月1日实施。其中对专利标识的标注方法进行了规范。属于部门规章。 5、内蒙古自治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 1998年自治区政府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各盟市对冒充专利行为有权进行查处。 十一、专利行政执法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法律监督,违法失职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专利行政执法的原则 (二)积极办案原则 (三)公开公正原则 (四)便捷高效原则 (五)务实创新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符合本部门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积极接收并依法办理,不得推诿接收案件,推诿部门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开公正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审理专利案件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均应当公开审理。独立行使执法权,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是非,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处理或处罚。 (四)便捷高效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发挥便捷、高效的优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期限的规定,努力提高办案效能,尽量缩短案件处理周期。 (五)务实创新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下,适应本地经
十二、专利行政执法的内容 十二、专利行政执法的内容 (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济社会发展特点与需求,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优势,开拓创新,积极主动探索更加有效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专利行政执法方式方法。 十二、专利行政执法的内容 按照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解释,我国专利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所谓专利侵权行为,简单的讲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这里的实施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行为。 (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假冒专利行为的管理机关和法律责任;
十二、专利行政执法的内容 (三)调解其他专利纠纷 (四)组织专项执法行动或重大活动 (五)展会执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了分项列举,同时附加了一个兜底性条款。 (三)调解其他专利纠纷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4、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5、其他专利纠纷。 (四)组织专项执法行动或重大活动 如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目前该专项行动已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品牌执法行动,在《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中加以明确,规定每年二、三季度各省市区要组织开展“护航”专项行动方案。 (五)展会执法。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产品不能用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以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 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非文字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产品不能用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以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 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非文字 权利要求的文本:最终公告的权利要求文本 -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作用 -摘要对确定保护范围不起作用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外观设计产品及其同类产品 -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二)专利侵权行为 1、专利梫权行为的概念 所谓专利侵权行为,简单的讲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这里的实施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行为。 2、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专利有效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为生产经营的目的 -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行为 -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等同原则) 3、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法69条)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权利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先用权 ◎申请日前实施或做好实施的准备 ◎在原有范围内 ◎合法取得(包括自行研制、善意取得) -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 ◎与我国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互惠原则 ◎为运输工具身需要而使用 -为科研和实验而使用(非以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 -为行政审批需要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的 4、侵权的法律责任(专利法60条、65条) -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 ◎赔偿范围:损失和合理费用 ◎损失计算方式: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利益、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1-3)、法定赔偿(1万-100万) 5、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形(善意第三人条款) -仅限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主观上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 -必须能证明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 -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不侵权,被控侵权方仍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6、请求人的资格 -专利权人 -利害关系人 ◎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 ◎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单独提出请求 -专利权人不提出请求的,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 -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一般不能提请求 7、诉讼时效 是专利权人在其权利被侵犯后,请求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对其权利给予保护的法定期间。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一般诉讼时效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 -连续侵权的诉讼时效 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8、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协商解决 避免诉累、不伤和气、由竞争对手变为合作伙伴 -请求行政机关处理 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 管辖机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②专利管理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如各盟市知识产权局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如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②专利管理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如各盟市知识产权局 案件承办人员资格和人数:三人以上 调查取证的方式:查阅、复制;询问;现场勘验 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没收模具、销毁产品等 -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者进口侵权产品; -销毁侵权产品或者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审理程序:一般采取简易程序,是否口头审理根据案情决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手段多、效力强、程序复杂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9、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前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三)专利纠纷案例分析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专利纠纷案例分析 1、案 由:“多功能喉镜”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2、案 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三医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达 1988年3月21日,哈达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多功能喉镜”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同年4月,哈达与航空航天工业部青云仪器厂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试制出5台样机。1991年初,哈达欲将该专利转让给北京华龙医疗厂,二五三医院得知后,认为该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当归医院所有。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五三医院遂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呼市中院审理查明:纠纷发生后,因哈达不同意归还专利权,1991年医院通过会议和下发文件要求哈达将专利证书交给院方,否则不对哈达进行立功、晋级的申报工作。哈达在会议和文件的压力下,于同年4月9日函告国家专利局其申请的“多功能喉镜”为职务发明,将专利权转为医院所有,并填写了“专利让转让登记请求书”、“著录事项变更请求书”在国家局进行备案。同年10月17日哈达又致函国家专利局,表示前面“两书”的签字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签字无效。 1992年5月,医院从华龙厂拿走了哈达的专利证书。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审理还查明:1988年2月29日哈达以“新喉镜研制费”的名义向借款300元,但借款非拨款,不能据此认定哈达的发明使用了医院的科研经费。另1989年10月16日哈达以“多功能喉镜申请费”以及“专利的年、证、印费”名义向医院报销费用205元,但报销时间在该专利的申请日之后,故上述费用与“多功能喉镜”发明无关。1988年2月2日,哈达借医院喉镜一付、手柄、窥视片各一件作为绘图时的参考,后予以归还。 法院认为:哈达作为麻醉师,其本职工作是在病人手术前利用现有药物和器械为其实施麻醉。“多功能喉镜”的发明从构思开始到申请专利之前,医院从未对哈达下达过此项科研任务。哈达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亦未利用过医院的设备及经费,且按时按量完成了本职工作,故哈达为实用新型“多功能喉镜”专利的发明人。依照相关法律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确认实用新型“多功能喉镜”发明为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哈达所有。 宣判后,二五三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上诉。 3、诉、辩双方理由 二五三医院认为: ⑴ 一审判决认定“多功能喉镜”的发明人不是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不符合法律事实。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人员职责》中规定麻醉医师有日常麻醉教学、教研的任务,故哈达改进麻醉器械,发明“多功能喉镜”属于本职工作。(2)哈达1988年2月29日所借“新喉镜研制费”300元是预支科研经费。医院在哈达构思阶段还报销了购置零配件费用,借给了有关用具,后还出了年费。(3)一审判决对“多功能喉镜”技术特点和用途的描述存在缺陷。(4)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哈达辩称:(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能根据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不可能依据“法律事实”作出判决。《医院工作人员职责》所规定的麻醉医师的职责一般情况下只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规范。因为医师在日常工作中没有进行科研、教学的,并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本职工作是必须去做,不做即失职的工作,故其发明不在本职工作范围内。(2)1998年其300元借款系申请专利之用。“多功能喉镜”于1988年3月2日申请专利,与借款日仅一日之隔,一天内完成发明创造是不可能的。借用单位有关零部件,仅是绘图时的参考,是工具性利用,不构成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3)一审判决对“多功能喉镜”专利技术特征的描述与本案无关。(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4、二审法院处理过程及结果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哈达作为麻醉医师,其本职工作是在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病人做手术前利用现有药物及器械为其实施麻醉。“多功能喉镜”的发明从构思到申请专利之前,二五三医院从未对哈达下达过此项科研任务 。哈达亦未利用过二五三医院的设备和经费,且按时按量完成了本职工作。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未对何为“本职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按《医院工作人员职责》来解释,就把“本职工作”概念解释的过宽。 《医院工作人员职责》中规定的麻醉医师的职责是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作为,若不作为即违反了法定义务。在上诉人未给哈达下达科研任务的情况下,从事“多功能喉镜”的研究是被上诉人哈达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另外从“多功能喉镜”的技术内容看,其技术领域属于机械制造业,本质上是与医疗业无关的机械设计。而医生的本职工作是以人身为研究对象,治病救人,医生没有发明医疗器械与生产医疗器械的义务。故被上诉人哈达的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庭审还查明,哈达在申请“多功能喉镜”专利之前一天向医院所借“新喉镜研制费”300元系申请专利之用,是正常的借贷关系,并非拨款,故不能证明哈达使用单位的科研经费。1988年2月2日哈达借用二五三医院喉镜、手柄、窥视片是为绘图参考作用,构不成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综上所述,被上述人哈达发明实用新型“多功能喉镜”不属于本职工作,不是单位交付的任务,也没有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故应确认不是职务发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二五三医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认定 6、案例评析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要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涉及“多功能喉镜”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的问题,应审查发明人是否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案中,上诉人二五三医院从未将“多功能喉镜”列入科研计划或者任务,因此哈达研制、发明“多功能喉镜”,既不是完成其本职工作任务,也不是完成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且其借用本单位喉镜、手柄、窥视片绘制图片的行为不构成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故二五三医院所称的“多功能喉镜”为职务发明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四)假冒专利行为 1、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分别规定了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查取证手段、假冒专利行为的种类、管理机关等。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了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程序、更正措施。-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2、假冒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3、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的情形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4、免于罚款处罚的假冒专利行为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主观上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 -只能用于销售行为 -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 -应责令停止销售 5、假冒专利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假冒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两者判断的标准与处罚的依据不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假冒专利行为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使得行政违法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相竞合。在此情况下,假冒专利行为人同时应当承担专利侵权的责任。即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五)假冒专利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 由: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 案 由: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 2011年,某门店销售的由甲公司生产的空调上标注专利号011xxxxx.x,经查,涉案专利因未缴纳年费,该专利权已于2009年某月某日终止。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分析与评述: 涉案专利因未缴费而终止,专利权终止之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二】 案 由: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甲公司在网页上称公司拥有多项专利,并公开了多个专利号。经查,网页上所列专利号的专利权人并不是甲公司,而是姜某。经查,姜某为甲公司的法人代表,姜某未许可甲公司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专利号。 分析与评述: 甲公司使用公司法人代表姜某拥有的专利权进行宣传。尽管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甲公司法人代表姜某,但并不意味着甲公司拥有这些专利权,未经姜某许可,甲公司不得标注姜某拥有的专利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标注者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者设计,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号”的情形,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三】 案 由:专利保护期限届满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2011年,某经销处销售的由甲公司2010年生产的天然碎石漆,包装上标注外观设计专利号983xxxxx.x。经查,天然碎石漆包装的生产日期也为2010年。 分析与评述: 专利权的有效期是有限的,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在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之后,专利权人不得再在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等载体上标注专利标识。该漆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于2008年届满,在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之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四】 案 由:伪造专利法律文书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甲公司在招投标案中,向招标方提供了该公司授权专利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为20051xxxxxx.x,经查,上述专利号和相关专利权均不存在。 分析与评述: 甲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伪造专利证书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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