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_設計專利與智慧財產權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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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_設計專利與智慧財產權之競合

3.1 與新式樣專利競合之 智慧財產權 新式樣專利的保護對象一方面為人類的文化財產,另一方面還具有提高商品價值的作用;而且新式樣保護制度居於國家產業政策的一環,具有維持商業交易秩序,促進產業發展的目的。 新式樣專利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思想情感表達的著作權;維持商業秩序的商標專用權;保護技術勞動成果的發明新型專利權-具有競合關係。以下分別從立法目的、定義及權利客體、其他異同比較等三方面加以說明。

3.1.1 立法目的 專利法第1條開宗明義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已明確規定新式樣專利的立法宗旨或目的。 從權利作用的觀點,新式樣專利也有識別商品,維持商業交易秩序的目的。 1.發明及新型專利的目的:我國專利法採發明、新型與新式樣專 利「三合一立法」的方式,上述專利 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亦適用於發明及 新型專利。 2.商標的目的:商標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 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 展,特制定本法。」 3.著作權的目的:著作權的保護對象也是人類智慧創造活動 的成果,著作權法第1條:「為保障著作 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 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3.1.2 定義及權利客體 新式樣的客體係指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其與同屬工業財產權的新型之客體-形狀;商標專用權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著作權的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均具有某種程度的重疊競合關係。詳述如下: 1.新型的定義及權利客體: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創作,為 人類智慧創造活動的成果。 2.商標的定義及權利客體:使用於商品上的識別標誌、符號, 而不是商品本身。 3.著作權的定義及權利客體:著作必須為人類於精神上的智慧 創造成果,具有原創性而且達到 足以表現出著作者個性或獨特性 的程度,才能取得著作權保護。

3.2 新式樣專利與發明、新型 專利之異同 新式樣專利與發明、新型專利雖均屬專利法明定的專利類型,但新式樣專利保護的對象為表現於物品外觀的設計創作,乃異於發明、新型專利保護的對象為創新的技術思想。

3.2.1 專利要件 依專利法規定,比較發明、新型專利與新式樣專利之差異: 1.產業利用性-所稱之產業為工、商、農、林、漁、牧、礦、 醫藥等,產業利用性為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 利要件。新式樣物品必須是得以工業生產方法 重複大量製造者,故有必要將此要件納入。 2.新穎性-申請前於國內、外未見於刊物、未公開使用或不為 公眾所知悉者,屬絕對新穎性規定,惟因研究、實 驗而發表或使用、陳列於展覽會者或非出於申請人 本意而洩漏者,有6個月新穎性優惠期。 3.進步性-運用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而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具進步性,不得 取得專利。新式樣專利類似發明、新型的進步性稱 為創作性,外國設計保護法立法例也有非顯而易知 性(美國)或創作容易性(日本、中國大陸)規 定。

3.2.2 優先權制度 「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提出申請專利之日起12個月(新式樣6個月)內,向中華民國提出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規定於專利法第27條,新型及新式樣準用之。 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範圍係以具體表現在圖面、照片或色卡上的形狀、花紋、色彩所呈現的「整體」視覺效果為準,若就各構成部分之創作內容,認定其優先權並不合理,是以原則上複數優先權及部分優先權並不適用於新式樣。另外,國內優先權制度亦不適用於新式樣專利。

3.2.3 專利權 新式樣專利與發明、新型專利於專利範圍的界定、專利權效力、專利權期限、專利權效力的限制、專利權之特許實施等,均有所異同,分述如下。 1.專利範圍的界定 2.專利權效力 3.專利權期限 4.專利權效力的限制 5.專利權之特許實施

3.2.4 早期公開及請求審查制度 按早期公開制度乃於專利申請後,經過初步審查符合要求者,自申請日起經過一定期間即公告其申請內容,以避免企業活動不安定及重複投資、重複研究的浪費;並藉早期公開,讓產業界得以儘早獲得新技術資訊,對促進產業科技的提昇大有裨益。 若早期公開制度搭配請求實體審查制度,專利專責機關得針對所請求之專利案進行審查,較諸全面實體審查制度,必能節約龐大的人力、物力等行政資源,亦能解決申請案件積壓的問題,完全符合行政經濟原則。 就社會大眾的立場,審查速度提升之後,審查期限縮短,儘早獲知審查結果,對產業的經營規劃應有其社會利益。惟新式樣物品具有生命週期短暫、追隨流行及易遭模仿等 特質,且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制度之情況下,僅 發明專利適用早期公開及請求實體審查制度。

3.2.5 申請專利範圍之競合 當新式樣物品為「功能即形狀」的設計創作時,該外觀形狀既屬新式樣保護範圍,又屬新型保護範圍,於現行制度下,一併取得兩種專利的雙重保護並無不可。這種情形在兩專利權屬同一人時並無問題,惟當兩專利權分屬兩人時,由於專利權係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實施該專利之權利,在該排他權的限制下,雙方除非得到對方的同意,否則不得實施自己的專利權。上述新式樣專利與新型專利競合的情形也可能發生於新式樣專利與商標專用權或新式樣專利與著作權之間的競合,情形似無不同。

3.3 新式樣專利與商標權之異同 新式樣專利除與發明、新型專利互有競合外,亦與商標權產生競合關係。以下針對權利的維持、取得權利之要件、構成要素等,分述如下。

3.3.1 權利的維持 在產業活動中,唯有實際使用商標,才能發揮識別作用、吸引顧客、產生向心力,從而發生特定的價值。由於商標係因實際使用才產生價值,故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商標註冊。新式樣專利無類似規定。

3.3.2 取得權利之要件 商標必須為客觀上足以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表彰商品的來源,並藉以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誌。是以其取得權利的積極要件僅須具備識別性,無須如新式樣般須具備新穎性及創作性。蓋因新式樣係以物品外觀設計賦予商品價值,據以擴大需要、擴大產品銷售,進而達成新式樣之目的,因此新式樣物品外觀的視覺(美感)設計創作必須具備新穎性及創作性。

3.3.3 構成要素 依商標法第5條第1項,商標的構成要素為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等,包括:視覺及聽覺的標誌,其中的文字包括:世界上所有的文字及其佈局排列,也包括:圖案的文字。表現在新式樣物品外觀的形狀、花紋,限於視覺性(美感性或裝飾性)。 就新式樣專利而言,通常文字不構成新式樣專利之設計,惟當文字的佈局排列或文字本身裝飾化的程度超越文字意思表示的範疇,而能呈現出視覺(美感)效果時,文字得為構成新式樣專利設計之元素。至於商標所用的圖形、記號和新式樣的花紋皆呈圖案的形式,本質上是相通的。 立體化之商標已成為合法的商標申請標的,而新式樣專利的花紋也有平面及立體兩種形式,故商標與新式樣專利的 設計有競合之處。

3.4 新式樣專利與著作權之異同 新式樣專利除與發明、新型專利互有競合外,亦與著作權產生競合關係。以下針對取得權利之要件、權利的發生、文字作品等,分述如下。

3.4.1 取得權利之要件 著作權的客體為表現思想感情具有原創性的具體形式,故其取得權利的唯一要件就是原創性。易言之,如果構想相同、內容相同,只要表達形式不同,均能各自取得著作權,其權利屬於相對的獨佔排他性質。惟就新式樣而言,其專利要件有新穎性及創作性,內容相同的創作只能有一項權利,此為一式樣一專利原則,其權利屬於絕對的獨佔排他性質。

3.4.2 權利的發生 著作權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之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國家之行政處分。新式樣專利權採審查主義,專利申請權人須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權。

3.4.3 文字作品 著作權中的美術著作包括有字型繪畫。字型繪畫,指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其整體性創意者。例如:印刷上經常使用但無著作權之明體字或宋體字。因此,字型繪畫是指整組字群整體性之繪畫,並非指某些少數文字本身之造型,若僅就少數文字予以繪畫成美術字體,尚非屬字型繪畫。惟當字型繪畫文字的佈局能呈現出視覺(美感)效果時,該文字得為新式樣專利設計的構成元素,因而兩者產生競合。

3.5 我國專利制度簡介 我國專利共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三種專利制度大同小異,為便於比較、說明,本節內容涵蓋三種專利。 三種專利有關之申請文件、專利要件等之用語並不完全相同,除另有說明外,以下內容係以發明專利適用之用語為準,新型、新式樣專利之用語,請參照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中之相關規定。

3.5.1 專利保護客體 我國專利法(patent law)所規範之專利有三種:發明、新型及新式樣。 雖然巴黎公約未就專利(patent)予以定義,惟一般稱專利者,主要係指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則譯為(utility model),而新式樣專利則譯為(design patent)。

3.5.2 專利申請程序 專利之申請以書面為原則,包括文件形式、內容、優先權主張、優惠期主張及繳費等。專利申請文件的重要性在於其法律意義,我國專利制度採取先申請主義,申請日之確定攸關專利之取得,而說明書之記載內容攸關專利之保護範圍。申請專利,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式及其他必要文件,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前3項申請文件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3.5.3 說明書之記載形式 說明書之記載應依專利法施行細則及規定之格式記載之,其記載形式屬於形式審查及實體審查之內容。 發明說明書應載明發明名稱、發明說明、摘要及申請專利範圍。發明說明應敘明: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實施方式及圖式簡單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包括獨立項及附屬項。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附屬項應敘明所依附之請求項項號及申請標的,並敘明所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 新式樣圖說應載明新式樣物品名稱、創作說明、圖面說明及圖面。新式樣專利權範圍,以圖面為準,故無須記載申請專利範圍。

3.5.4 揭露要件 專利制度係授予申請人專有排他之專利權,以鼓勵其公開發明,使公眾能利用該發明之制度。申請專利之說明書的作用除了作為主張專利權之文件外,尚必須作為公開發明之技術文獻。 說明書中所載之內容應符合揭露要件,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製造該取得專利之物或使用該取得專利之方法,而達到公眾能利用該發明之程度。 為符合揭露要件,說明書應載明發明名稱、發明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並得繪製圖式。發明說明必須記載申請人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 效,而該技術手段應包括所有必要之技術特徵。

3.5.5 單一性 申請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二個以上之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一個廣義發明概念,指每一項請求項具有相同或相對應之「特定技術特徵」。例如: 1.請求項1.一種燈絲A,……。 2.請求項2.一種以燈絲A製成之燈泡B。 3.請求項3.一種探照燈,裝有以燈絲A製成之燈泡B及旋 轉裝置C。 若燈絲A係對照先前技術有貢獻之發明,由於請求項1、2、3 均有燈絲A,則稱燈絲A為相同之特定技術特徵,該三項請求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取得專利者,每一 請求項均得各別主張專利權。

3.5.6 專利要件 專利要件包括: 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包括擬制喪失新穎性) 進步性(新式樣專利則為創作性) 先申請原則

3.5.7 說明書之補充修正 申請專利後,必要時,申請人得申請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專利專責機關認為說明書或圖式不符規定者,亦得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期間內補充、修正之。有關新式樣圖說之補充修正,將在第9章「設計專利圖說之補充修正」詳細說明。 我國專利法制係採先申請原則,為平衡申請人及公眾之利益,說明書或圖式之補充、修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亦即不得增加新事項。變更記載形式、變更記載位置、或刪減無關之文字等,均應認定為未增加新事項。

3.5.8 優先權 專利法規定之優先權包括國際優先權及國內優先權兩種,新式樣專利不適用國內優先權。 1.國際優先權:國際優先權制度首先揭櫫於巴黎公約第4條, 其意義為巴黎公約會員國國民或準國民在會員 國首次依法申請專利、商標,同一申請人於一 定期間內(發明、新型為1年,新式樣、商標 為6個月)就相同之專利、商標再向另一成員 國申請時,享有優先之權利。 2.國內優先權:申請人第一次申請專利大多是在本國提出,外 國人以外國申請案為基礎能享有國際優先權之 利益,為平衡本國人與外國人之利益,我國於 2001年導入國內優先權制度。同一申請人於第 一次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後12個月內,就其所 申請之相同發明或新型加以補充或改良者,得 再提出申請並主張國內優先權,以第一次申請 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 先申請案於其申請日起15個月後視為撤回。

3.5.9 優惠期 優惠期,指在6個月優惠期間內,因:(1)研究、實驗目的(新式樣專利不包括本款);(2)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及(3)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之情事,而將原本已公開之發明均不視為使申請專利之發明喪失新穎性之先前技術。 優惠期之效果與優先權不同,前者僅係免除申請人權利喪失之責任而已,對於他人並無影響,即無拘束他人之效力。

3.5.10 早期公開及請求審查 為使公眾能儘早得知、利用申請專利之內容,以避免重複研發及投資,我國於91年10月26日起採行發明專利早期公開,並搭配請求審查制度。 早期公開,指申請發明專利後,經審查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起18個月後應將該申請案公開。 請求審查,指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未請求審查者,視為撤回該申請案。請求審查制之採行,允許申請人有三年的時間考量是否請求實體審查。若未請求實體審查,則無須負擔實體審查規費。

3.5.11 改請申請 專利分為發明、新型及新式樣3種;新式樣又分為獨立案及聯合案。申請專利之種類係由申請人自行決定,若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後,發現所申請之專利種類不符合需要或不符合專利法所規定之發明標的者,得直接將已取得申請日之原專利申請案改為其他種類之申請案,並援用原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 由於改請案得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而將其實際申請之日提前。為兼顧先申請原則及未來取得權利的安定性,以平衡申請人及社會公眾之利益,改請申請僅限於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內始得為之。

3.5.12 分割申請 申請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一申請案;二個以上之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亦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若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應分割為二個以上之申請案;申請人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申請得援用原申請日為分割案之申請日。 與改請申請相同,為兼顧先申請原則及未來取得權利的安定性,以平衡申請人及社會公眾之利益,分割申請僅限於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內始得為之。

3.5.13 聯合新式樣 在消費市場上,產業界為追求利潤,必須迎合消費者之品味,隨時改變其已上市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法中之聯合新式樣專利制度係為符合產業界此種局部改型之需求而設,對近似於同一人之新式樣之創作,得申請為該新式樣之聯合新式樣。有關聯合新式樣,將於第9章「聯合設計專利與近似概念」詳細說明。 近似之新式樣包括三種情形: 1.相同物品之近似設計。 2.近似物品之相同設計。 3.近似物品之近似設計。

3.5.14 新型技術報告 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未進行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致新型專利權的權利內容相當不確定。若新型專利權人不當行使此一不確定的權利,可能產生權利濫用之情形,爰訂定新型技術報告制度,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以釐清該新型專利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新型技術報告並非行政處分,性質上係屬無拘束力之文件,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

3.5.15 專利審查 依專利審查基準,專利審查分為:程序審查、形式審查及實體審查三種。 1.程序審查,適用於所有專利申請案,係檢視是否依專利法及專利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檢送各種申請文件及其記載格式,尤其是新申請案之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等文件是否齊備,以認定申請日。 2.形式審查,適用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係審查新型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之記載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施行細則所規定之形式要件,包括:定義、不予專利之項目、記載形式及單一性等,以決定是否准予專利。 3.實體審查,適用於發明專利及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係審查申請專利之發明或新式樣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施行細則所 規定之實體要件,包括:發明之定義、新穎性、進步 性、先申請原則、揭露要件及單一性等,以決定是否 准予專利。

3.5.16 專利權期限及內容 發明、新型及新式樣三種專利之保護客體不同,其專利權期限及內容亦有差異: 1.發明: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其期 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物品專利權:專有排除他 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 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方法專利權:專有排 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 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 權。 2.新型:申請專利之新型自公告之日起給予新型專利權,其期 限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物品專利權:專有排除他 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 3.新式樣:申請專利之新式樣自公告之日起給予新式樣 專利權,其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2年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