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至勤專利師 阿基比專利師事務所 RGB Patent Attorn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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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至勤專利師 阿基比專利師事務所 RGB Patent Attorneys e-mail: bizinfo@rgbpatent.com.tw 壹、 台灣專利申請案 喪失新穎性之例外情事 王至勤專利師 阿基比專利師事務所 RGB Patent Attorneys e-mail: bizinfo@rgbpatent.com.tw

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第二十二條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二、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有前項各款情事,並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一、因研究、實驗者。 二、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三、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其年、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發明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註: 此為 新穎性與進步性以及例外情形的法律依據)

審查基準 專利法所稱之研究,指對於發明之技術內容的探討或改進;所稱之實驗,指具體應用發明之技術內容,以驗證發明之技術功效,並不包含試驗性銷售或為商業廣告目的之公開實驗。因研究、實驗之目的,使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見於刊物、公開使用或為公眾所知悉,而能為公眾得知,例如發表論文,於公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喪失新穎性。

說明與討論 (1) 論文口試會議的屬性: 誰可以參加 ?? 特定人才可參加 ?? 參加人有簽署保密合約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 會後誰可拿到論文書面資料 ??此論文是否已經發表於國內外學術刊物?? (2) 「學術論文發表」:於國內外學術會議時口頭發表 及/或 以書面(含電子式)型式發表於國內外學術型刊物

說明與討論 1. 『成果發表 』會被解釋為 『商品化發表 』嗎?? 1. 『成果發表 』會被解釋為 『商品化發表 』嗎?? 2. 在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的『商品化發表 』 ,才有新穎性的優惠期(六個月)。

審查基準 申請人(第一人)主張前述事實的公開日至申請日之間,若他人(第二人)就相同發明提出申請,由於申請人所主張「不喪失新穎性之優惠」的效果不能排除他人申請案申請在先之事實,依「先申請原則」之故,原主張「不喪失新穎性之優惠」的申請案不得准予專利。而因申請前已有相同發明公開之事實(因第一人),他人(第二人)申請在先之申請案亦因「喪失新穎性」不得准予專利。

審查基準 申請人主張不喪失新穎性之優惠,若他人轉載該優惠之事實所公開的發明內容,例如傳播媒體之報導行為等,均不影響優惠的效果,而使申請專利之發明喪失新穎性。若申請人在優惠期間內自行將申請專利之發明再次公開,除非該再次公開係因研究、實驗或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其他情事的再次公開均會使該發明喪失新穎性。

注意事項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他人因研究、實驗或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或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而能為公眾得知之發明相同者,不得主張不喪失新穎性之優惠。 多次因研究、實驗或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而使發明欠缺新穎性時,優惠期的六個月是從第一次的日期起算。

審查基準 主張『非出於申請人本意之洩漏者』,該主張之事實涵蓋他人違反保密之約定或默契而將發明內容公開之情事,亦包括以威脅、詐欺或竊取等非法手段由申請人或發明人處得知發明內容之情事。。

貳、 US 專利範例(材料相關) 6,534,026 B2 (請求項 1) 1. A silicon carbide material, comprising: a single crystal silicon carbide seed crystal, said single crystal silicon carbide seed crystal having a first density of defects, said defects comprised of micropipes and dislocations; an axial region of re-crystallized silicon carbide, said axial region grown off of said single crystal silicon carbide seed crystal, said axial region having a second density of defects, said defects comprised of micropipes and dislocations; and a lateral region of re-crystallized silicon carbide, said lateral region grown off of said single crystal silicon carbide seed crystal, said lateral region having a third density of defects, said defects comprised of micropipes and dislocations, wherein said third defect density is less than said first defect density and less than said second defect density, and wherein said third defect density is less than 10 4 per square centimeter.

参 、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權利義務關係 第 五 條 (關於專利申請權)  專利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專利之權利。 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註: 如第七條,第八條等法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創作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

第 七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或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第 八 條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 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新式樣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第 九 條  前條雇用人與受雇人間所訂契約,使受雇人不得享受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之權益者,無效。 註: “前條” 指第八條(關於非職務上發明)

第 十二 條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應共同連署之情形,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註: 例如核駁審定書、專利證書的送達 注意 送達 的法律效果,若無專利師收受文件,則第一順序申請人很重要

第 十三 條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各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 註: 應有部分,例如二分之一,三分之一

第六十一條  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註: 授權有 exclusive(專屬性,或排他性), non-exclusive 兩種 或 混合(地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