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 自治條例宣導與量測方法說明 主辦單位: 執行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王天毅 99年7月
報告大綱 壹、節能減碳自治條例內容 貳、執法標準與名詞解釋(草案) 參、Q&A
壹、節能減碳自治條例條文規範內容 (一)冷氣不外洩 (二)冷卻水塔與空調機周圍與出風口處不擺設物品影響氣流循環 (三)冷凍主機設備達一定規模者應設置個別電錶並定時巡檢 (四)新設或汰換之冷氣機或空調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能源效率比值 (五)室內冷氣平均溫度維持在26℃以上 (六)白天騎樓不開燈 (七)室內照度不超過國家標準 (八)禁用白熾燈 (九)提升鍋爐效率
貳、執法標準與名詞解釋(草案) 一、現場稽查執行方式 二、空調設備使用規定 三、照明設備使用規定 四、鍋爐設備使用規定 五、其他設備與節約能源管理事項
現場稽查執行方式 (一)宣導期:自2010年7月1日起,為法令宣導期。 (二)執行期:自2011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現場稽查。 執行機制 行政作為 公告對象現場稽查 複查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自治條例-第十七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稽查 否 違反自治條例規定者,經市政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依自治條例第四章-罰則相關規定辦理),並再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是否符合自治條例規定 是 結案
空調設備使用規定-第五條第一款 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出入門口應有防止冷氣外洩之設施 1.需裝置阻隔冷氣外洩之設施並正常運轉。 2.防止冷氣外洩之設施:大門裝置具有正常運作可阻隔冷氣外洩之構造物,係指手動門、自動門(機械或電動)、旋轉門或空氣門(簾)等。
敞開式大門有加裝空氣簾
無空氣簾且大門未關 ×
自動門無氣簾
無門且未裝設空氣簾 ×
空調設備使用規定-第五條第二款 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不得在冷卻水塔、空調機 組進、出風口處堆放物品阻擋,妨礙空氣流通 1.本項規定之檢查事項,包含空調系統空氣側(室內端)進風口、出風口,以及戶外散熱端之空調室外機(氣冷式空調)或冷卻水塔 (水冷式空調)。 2.依照2000 ASHARE Handbook以及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空調安裝準則,於冷卻水塔設置距離並無相關規範,僅提醒安裝時得注意避免氣流之短循環造成降低散熱效率。 3.參考冷卻水塔廠商建議之施工規範,塔體入風口與遮蔽物間之距離至少需要1/2塔體高度(不含塔座與風筒高度)。若塔體與遮蔽物間距離小於1/2塔高,則在塔體與遮蔽物之間不得放置物品。 4.若塔體與遮蔽物間之距離大於1/2塔高,則在水塔入風口周圍1/2塔高距離之範圍內不得擺放物品。 5.除空調系統周邊設備以及頂樓常置之電信業者設置之天線設備與排風機等裝置,其餘凡高於水塔進風面之固體均定義為物品。
空調設備使用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續) 依照國內冷卻水塔廠商提供一般冷卻水塔安裝距離之工程經驗,冷卻水塔之塔體之設置距離。
空調設備使用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續) 空調機組進、出風口處堆放物品阻擋,妨礙空氣流通 1.參考 2000 ASHARE Hand Book、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及空調設備廠商之相關安裝準則,僅提醒在冷氣機送風及回風口周圍,不宜放置妨礙氣流之物品。 2.依據「日本節能法」訂定之空調設備管理標準,箱型冷氣機與空調箱:以空氣吸入口 50cm內、空氣吹出口 100cm內不得擺設物品影響氣流循環。 3.箱型冷氣機若設置於為配合商場裝潢而設計之百葉門後,不在此限。
箱型機進風口處勿放置妨礙流循環之障礙物 ×
空調設備使用規定-第五條第三款 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冷凍主機容量達經濟部規定數額者,應裝設個別電錶,由能源管理人員按月保養維護,並記錄空調系統用電量、冷凍主機、冷卻水塔進、出口溫度與流量,以確保系統運轉效率。 1.冷凍主機容量達經濟部規定數額者: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條,其中裝設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容量超過一百馬力,達能源使用數量基準。 2.冷凍主機:係指空調主機及冷凍冷藏主機。 3.個別電錶之裝設規定:其所涵蓋之設備範圍係指空調系統之冷凍主機、冷卻水泵、冰水泵等空調機具及設備。並在冷凍主機之電源供應端須設有可顯示耗電現況之用電分盤及監視儀表,包含電壓、電流等數據。 4.有關能源管理人員記錄空調系統等運轉紀錄事宜,依照日能源管理標準之空調管理規範,負載電流每日至少需紀錄2次。冷卻水塔與冷凍機組之入口、出口溫度1次/4小時。
空調設備使用規定-第五條第四款 新設或汰換之冷氣機或空調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能源效率比值標準。 1.經濟部能源局公告之冷氣機或空調設備能源效率比值標準。 2.2011年1月1日起,工商業能源用戶所新設或汰換購置之冷氣機或空調設備,其能源效率標準須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相關規範。
空調系統冰水主機能源效率比值標準
空調設備使用規定-第五條第五款 營業及辦公場所室內冷氣平均溫度須保持在攝氏二十六度以上。但因營業屬性有低於攝氏二十六度必要之場所,經市政府公告者,不在此限。 1.室內溫度測定依據:以美國冷凍空調協會ASHRAE Std.-55-2004版(Thermal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for Human Occupancy)之舒適度量測規範為測定基準,作業相關規範如下所述。 (1)溫度量測與計算位置的高度,受測空間之人員活動方式以站立為 主者,量測高度為離地板高度1.1m,若人員活動方式以坐姿為主 者,量測高度為離地板高度0.6m。 (2)溫度量測的位置為空間平面的中間點,距離牆面、外牆窗戶、空 調機進出風口、發熱設備(影印機、加熱器等電器)1m以上。 2.量測區域:1樓受外氣入侵影響以及頂樓日曬等溫差大的地方為必要量測樓層,其餘樓層則選取1至3個樓層進行量測後,計算所有量測點溫度平均值。
空調設備使用規定-第五條第五款(續) 3.量測點數:將受測樓層分割為4區塊或9區塊(視受測空間之商品或貨架擺設位置),量測位置為區塊的中心點,位置可參考下列圖示: 4.量測數據計算方式:每一個量測點需量取30~90秒(視取樣點數而定)之平均值,然後再將所有量測點進行總平均。
空調設備使用規定-第五條第五款(續) 5.空調適溫26℃規定之排除區域: (1)不列入規範區域:設有開放式冷凍冷藏櫃的生鮮區域。
照明設備使用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騎樓如距離騎樓地面十八公分處量測晝光照度小於一百Lux (勒克斯)始可開啟照明設備,且其照度應維持在一百至三 1.對於騎樓白天開燈者,量測步驟需先拍照, 再行請商家將騎樓燈關閉後量測照度(依據CNS 5116照度計規範之AA級容許誤差為±4%) ;機車排列擋在騎樓前導致晝光降低,亦須按照量測標準方式加以量測。
照明設備使用規定-第六條第二款 室內照度不得超過國家照度標準。 1.室內照度測定依據:室內照度規範依據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之國家照度標準 (總號12112 類號Z1044)。照度測定依據 CNS照度測定法 (總號5065,類號C3069)。照度計精度依據CNS 5116照度計規範之AA級容許誤差為±4%。 2.照度測定點之決定方法:照度測定時,如無特別規定者,照度測定面之高度應為離地板上 80±5 公分。室內桌上或作業台等有作業對象面時,定為其面上或離台上5公分以內之假想面。 3.量測點數:將測定區域分割成相等大小之面積,以每一分割線交點為一點,之商品或貨架擺設位置),每個測定區域(1個樓層)量測9個點,並取樣1至3個樓層。 4.全面照明時之照度測定:如無特別規定時應測定其水平面照度。 5.百貨公司、大批發店之全般為500~750Lux;辦公作業一般作業區塊可為500~750Lux,精細作業區塊為750~1,750Lux;旅館以及飯店之櫃台750~1,500Lux、客房公區走道75~150Lux。
CNS-辦公室照度規定範圍
CNS-工廠照度規定範圍
CNS-商店、百貨、其他規定範圍
CNS-美術館、博物館、公共會館、旅館等場所照度規定範圍
照明設備使用規定-第六條第三款 禁止使用白熾燈,但因營業屬性需要,經市府公告者,不在此限。 1.禁用白熾燈泡:工商業於廠房及營業辦公場所,不得使用白熾燈泡做為照明光源。若因特殊用途,無法以其他光源取代者,則不在此限,如冷凍冷藏與電熱烤箱之光源、食物保溫用途以及銷售展示之光源。 2.裝飾用水晶燈用之蠟燭燈,因屬照明用途亦在禁用之列。
禁用白熾燈泡種類 真柔燈泡 清光燈泡 蠟燭燈泡E27燈頭 真亮燈泡 蠟燭燈泡E14燈頭
照明設備使用規定-第七條 工商業廣告招牌,禁止使用白熾燈。 1.禁用白熾燈泡:指不得使用白熾燈泡做為廣告招牌、看板之一般照明或提升招牌能見度之裝飾用途以照明為目的。
鍋爐設備使用規定-第八條 工商業新設或汰換之鍋爐,其總蒸氣蒸發率每小時二公噸或總輸入熱值每小時一百五十三萬千卡以上者,應設置燃氣系統或其他節能之熱交換系統。但氣體燃料供應不足或緊急備用時,不在此限。 工商業之能源管理人員於鍋爐運轉時,應就鍋爐燃燒時之空氣量、排氣溫度、爐壁溫度、排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燃料於鍋爐燃燒是否完全等事項,進行查核及異常調校,並作成紀錄備查。 市政府得輔導工商業者提升舊有鍋爐之運轉效率。 1.第四條第三款之燃料油包含柴油、低硫燃料油及鍋爐油。 2.工商業新設或汰換之鍋爐設備,其設置容量達規定之數額者,應以液化天然氣做為主要燃料系統或其他節能之熱交換系統。 若氣體燃料供應不足或緊急備用時,方可使用其他燃料源。 3.其他節能之熱交換系統為原有鍋爐系統增設之廢熱回收裝置。 4.排氣之二氧化碳濃度修正為紀錄「排氣含氧量」。 5.紀錄區間:1次/日。
其他設備與節約能源管理事項-第九條 工商業之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於下班後應關閉非必要之能源設備或器具,以減少待機耗能。 工商業之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於每日下班後,最後離開辦公室的人員,應關閉非必要之能源設備或耗電器具,如照明、空調主機以及事務設備等,以減少空轉或待機之耗能。
能源用戶的定義-第十二條 「能源用戶」定義:電能契約用電容量超過三百瓩;燃料油年使用量超過二千五百公秉;天然氣年使用量超過四百萬立方公尺。
參、 (Q&A) 冷氣不外洩(例) 室內溫度26℃規定(例) 禁用白熾燈(例)
冷氣不外洩Q&A (一)若現場稽查不合格原因為自動門或空氣簾故障而無法正常運作時,是否仍需處分? 若因自動門或空氣簾故障而無法正常運作導致冷氣外洩時,市府會給予一定期限改善,要求限期修復,經限期複查後,仍未改善,才會告發罰鍰。 (二)若因貨物進出將大門敞開,是否構成違反冷氣外洩之規定? 因考量業者進出貨之方便性及經常性,若指定能源用戶因此原因而造成冷氣外洩,於現場稽查時,會將此情況排除於「冷氣不外洩」之規定外。
室內溫度26℃量測Q&A(一) (一)營業及辦公場所室內冷氣平均溫度維持在26℃以上訂定的理由? 1.參考政府公告之夏季舒適溫度26 ~28℃ db (乾球溫度),且鄰近國家,如日韓、大陸以及香港等地區,也都同樣的將夏季室內空調舒適溫度規定在25.5~26℃。 2.依據經濟部能源研究報告,得到90%以上人員可接受且達到節約能源 之目的,舒適之空調溫度最高可設定在攝氏26至27度左右,如設定低於攝氏25度,長時間生活下會使人體排汗功能降低,影響新陳代謝。 3.行政院環保署委託陽明醫學院研究「臺灣地區室內公共場所空氣品質標準之建立」報告建議,最適當的室內溫度為23℃~28℃,室內外溫差夏季小於10℃,其餘各季小於5℃。 4. 臺大醫院家庭醫學科及臺北馬偕醫院小兒科醫生表示,出入冷氣房一但室內外的溫差超過攝氏7℃以上體能較差得老人或氣喘病童可能出現「冷氣症候群」,會出現連打噴嚏或四肢無力之現象。 5.節電省成本:依能源局的空調與溫度耗能關係研究,夏季空調每調高1℃,可節省空調用電6%。
室內溫度26℃量測Q&A(二) (二)室內溫度的量測是否有相關的標準作業規範 ? 其依據為何? 目前國內並無相關室內溫度量測之作業規範,故參考國外室內溫度測定依據:美國冷凍空調協會 ASHRAE Std.-55-2004版 ( Thermal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for Human Occupancy)之舒適度量測規範為測定基準。 (三)辦公及營業場所室內均溫差緩衝範圍? 因考量儀器精準度、人員流動與氣體滲入等變動因素,溫度量測之下修緩衝空間將經本局節能專業委員會審查通過公告。 (四)26℃之排除條款 因營業屬性有低於26℃必要之場所或區域,本局將彙整各行業相關公會意見,經本局節能專業委員會審查通過公告排除者,可不受該溫度限制。
禁用白熾燈泡Q&A (一)公告項目中之白熾燈泡定義為何?一般鹵素燈及PAR燈亦屬於高耗能 之燈泡,是否也在公告項目「禁用白熾燈泡」之範圍內? (二)公告所指之一般照明定義為何?裝飾用吊燈或壁燈所使用之蠟燭燈泡或木瓜燈泡,是否也在禁用範圍之內? 一般照明定義係為以照明為目的,提供視覺所需照度之人工光源,故裝飾用吊燈或壁燈所使用之蠟燭燈泡或木瓜燈泡,亦在「禁用白熾燈泡」範圍內。 (三)禁用白熾燈泡之稽查範圍是否包含後場倉庫非對外營業用之區域? 禁用白熾燈泡規定為禁止指定能源用戶使用白熾燈當作一般照明用途,故指定能源用戶之後場倉庫區也在本規定之稽查範圍內。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