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性侵性霸凌–建構教育警政網絡合作方案 彰化縣警察局 婦幼隊副隊長 邱韻儒
婦幼安全與警政有關 家暴-轄內每天約6-7件、75%以上是女性、伴隨兒童虐待問題 傷害、殺人、妨害自由 家暴-轄內每天約6-7件、75%以上是女性、伴隨兒童虐待問題 傷害、殺人、妨害自由 性侵害-18歲以下佔60%上,3成是屬合議性、6成屬家庭成員間 性騷- 兒少性交易目的-金錢、情感、時間、好奇、炫耀(在msn上炫耀她什麼動作都會)、報復
婦幼案件處理輕忽不得 司法:六歲女童被性侵案,法官以未違反女童意願輕判色狼三年二個月,引起社會譁然,短短一週 臉書逾16萬人連署免職恐龍法官-也失去大法官的機會 教育:台中市校長未立即通報老師性侵學生案,面臨校長的職務不保、國賠、監察院彈劾
荒謬判決 縱容色狼 男子性侵6歲娃 輕判3年2月 法官竟稱「未違女童意願」 !高雄縣男子林義芳今年2月在甲仙鄉立圖書館的樓梯將一名6歲女童抱上大腿,用手指性侵得逞,一名婦人見 狀憤怒報警逮人。中部地區兩件性侵稚女的判決最近引起議論,分別是2歲女童被16 歲小叔性侵,及2歲8個月女童遭惡鄰居凌辱,檢方都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法官卻認為被告未施用暴力,被害人沒有反抗,改依姦淫幼女罪從輕判刑,法界認為被害人年紀這麼小,根本「沒有選擇權」,法官見解大有可議。 法界人士指出,2歲及2歲8個月兩名被害人都還穿著尿布,人生階段正開始,不解人事、性事,遭性侵根本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也無力量來反抗,縱然是在半騙半誘下遭性侵,被法官認定為有利被告的「沒有反抗」,然違反被害人意願,十分值得商榷。 2010年08月15日蘋果日報 【郭芷余、邱俊吉連線報導】 ...
婦幼案件處理輕忽不得 醫療:邱小妹受虐人球案,台北市醫懲會已經懲處林致男、劉奇樺,檢方也依偽造文書罪起訴兩位醫師。雲林縣性侵加害人甫出獄復犯性侵案件承辦人解聘,課長下台 警政:次案1勤區員警被處予罰款6000元案2 隊長、承辦人記過
案例探討-誰應該負責 國五生被媽媽勒斃在樓梯- 三姊妹輪流被父性侵事(詳如三位老師陳述) 被繼父長期惡意體罰(限吃、站吃、毆打)+燙傷+性侵的國五學童 媽媽以死威脅學生禁口不談遭兄長性侵事
不要輕忽家暴案 卅多歲的狼父,因離婚妻子死亡而取得女兒監護權,卻從女兒十歲起,平均每周性侵一次,若有不從即加以掌摑或毆打女兒背部,時間長達一年半,直到被兒子意外看到(兒子告訴同學、同學告訴自己母親)才讓獸行曝光。台南地方法院昨依妨害性自主罪,採一罪一罰原則,判有期徒刑四九六年八月,應執行十八年。與男童被繼父性侵案同
家暴或管教 目的不同:管教係為教而管、虐待是不當的管教或不明原因的處罰 傷害程度不同:管教的傷害是短暫的、虐待對身心傷害可能持續且長久
警察機關受處理家庭暴力 受處理程序受理家庭暴力案件處理程序.doc-立即終止暴力、保護被害者安全、現場蒐証、逮捕現行犯或逕行拘提、協助或(代為)聲請保護令、護送被害人或家庭成員至安全處所、保護令未發前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 偵辦家暴事件、重大家暴事件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 保護令執行 違反保護令罪移送 、
警察機關對家暴的再犯預防 110:受理、通報、管制 本局因黃小妹被父親投入麵鍋致死案,自98年06月份起要求110受理家暴案件一律送婦幼隊過濾建欓發現同年度重複施暴案立即請勤區同仁去約制告誡,若疑似家暴案二次以上即要求勤區應前往訪視關懷確定是否誤判。 婦幼隊隊承辦人每日審核通報表發現重大家暴案件或有使用械具者,再次電請所在地派出所及函文分局要求保護被害者安全及約制告誡加害者 有保護令的加害者每3個月訪查1次(上級要求) 假釋、出獄之加害者依治安顧慮人口每月訪查1次 交保飭回者由勤區立即前往約制告誡,並每3月個約制告誡1次 認定高危機個案視狀況加設巡邏箱 TADA量表8分以上每月召開高危機個案整合性團隊方案
對被害人來說什麼才是重要的 即早脫離痛苦的陰影 避免再度受到傷害
他為何成為加害人 出生就註定_印度賤民參加四大種性婚禮對當場撃斃 他之所以成為被害人誰的責任-你我是否是共犯(將壞人施予重刑對被害人的影響) 從小名列前茅的她為何會家暴父母親呢
為何没有即早發現 受傷的孩子 你認為;你眼中的他(她) 木訥不討喜、髒亂、喜歡說謊、偷竊、遲到早退、打架滋事、她總是靜靜的坐著、她成績那麼好 你不相信他(她)-因為你認為他(她)只要不惹事、不欺負別人就好了 她總是靜靜的坐著我怎樣知道她發生什麼事 因為老師真的太忙了
教警合作的預防 護童專案:直接受惠是行的安全 婦幼安全宣導:實質受惠性侵及家暴 校園連繋:及早發現被害 教育:性交易、年齡上犯罪之宣導(三個大孩子﹑研究生稱不知對未滿十六歲的人合議或對價關係是違反性侵害防制法、大老闆不知與未滿18歲性交易是公訴罪) 兒童安全:掌握轄內家暴精神疾病之家長加害者
認識警察的工作-警政工作的主軸: 預防:實施減少犯罪的行動,促使民眾採取預 防措施或減少容易引起犯罪的行為及情況 預防:實施減少犯罪的行動,促使民眾採取預 防措施或減少容易引起犯罪的行為及情況 偵查:刑事偵查目的是為破案而進行辨認和收集必要的證據,目的是將犯罪學轉化為可靠的科學,使之不但對破案有實用價值,更可在預防犯罪方面起著強而有力的阻嚇作用
警方介入校園性霸凌 1性侵、猥褻-由警察偵辦 2性騷-言詞、身體-強制觸摸及加害者不明者屬由警察偵辦
警察機關偵處性侵案件工作內容 一﹑向被害人說明警察機關處理性侵害案件流程、保護措施與相關法令規定。 二﹑依案件需要,陪同被害人驗傷與採證。 三、聯繫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事項(陪偵、減述作業評 估、安置等)。 四、協助社工員進行性侵害案件減述作業評 估。 五、詢問被害人製作筆錄 六、通報 七、案件調查、移送-嚴守保密原則 八、辦理與被害人後續聯繫事宜與協助轉介。 九、個案專卷保存資料,並應嚴守保密原則。
警察機關對於性侵之再犯預防 協助地檢署執行複數監控 定期查訪衛生局通報之中高危險個案 辦理登記 報到列管治安顧慮人口
判決無罪及輕罪原因 父權社會 缺乏強而有力的証據力
提高起訴判決率 內政部家防會統計,民國97年性侵害通報案共有3,474件,破獲率為96.48%,但不起訴案件卻占3成。家防會指出,性侵處理流程需加強警政以及被害人保護工作。台灣的性侵害案件破案率高達9成以上,但不起訴案件卻占31%。另外,性侵害加害人平均刑期為37個月,在宣告有期徒刑案件中,卻有56%低於2年,符合緩刑條件者,有近60%獲判緩刑。 在性侵害案無罪案件判決中,12歲以下兒童、身心障礙者、特種行業被害人占40%。另外,民國93至97年平均新收性侵害偵查案件數為3,431件,平均終結起訴含簡易判決平均每年為1,777人,平均起訴率為50%。不起訴理由中,近9成為嫌疑不足。而民國98年度,性侵害加害人為初犯的比例為51.2%,累犯為24.2%。
國女生上網即與對方約定性關係為前提的約會-心理分析 好奇 特殊生理需求:1天要4次 男友送她去接客 索求愛-父母長期忙於工作 錯誤的認知 接觸的環境-網路-愛情公寓
教育單位對偵查方面之協助 保全証據-稍縱即逝的-紅腫(磨擦).身上的指紋尤應注意、被害人身上的其他跡証(傷痕或生物跡証)、現場跡証、智障証人的潛層記憶 陪同被害者 接受警方做本案相關案情之詢問-e化第一手資料-傳聞証據 配合提供案件有關之紀錄(輔導) 對報案者身份保密 配合警方對孩子後續之保護-暫時不要告知家長或照顧者(特別是家長或照顧者為加害者時)
認識証據 証據:刑事訴訟証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証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特征。 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証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証據。証據有下列七種:(一)物証、書証﹔(二)証人証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以上証據必須經過查証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55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159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第 159-1條 (傳聞法則之適用)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第159-3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保護被害者為首要 曾有學校質疑警方帶走遭家長性侵的學生理由是不知如何向家長交待
未立即通報影響 被害持續 証據遭破壞 被害者權益未獲伸張 重則危及生命
不通報原因探討 尊重被害者的意願(尤其是家暴案件) 校譽及同事情誼 受到民代或其他人情之壓力 不相信被害人-約翰委恩症候-尤其在被害人曾有說謊紀錄時 刻意隱瞞-員警已風聞學校拒絶警方介入
何種情形下需要通報 只要有疑似情形應立即通報家暴及性侵防治中心 防治中心會立即派社工員進行了解必要時配合警方進行了解
教警溝通 警察機關為何不能提供筆錄: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 警方將孩子帶走不知如何對家長交待 明知被害者有被性侵為何警察不辦:被害者的配合度-以被害者為中心-
雙向溝通-雞同ㄚ講 小英刻苦學習英語,終有小成。一日上街不慎與一老外相撞, 連忙說:I am sorry. 老外應道:I am sorry too. 小英聽後又道:I am sorry three. 老外不解,問:What are you sorry for? 小英無奈,道:I am sorry five.